
西方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有哪些。
议事规则主要是指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则的规定。
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
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
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
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
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
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
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
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
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
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
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
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
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
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
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
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
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
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
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
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
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
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
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
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
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
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
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
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
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
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
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
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
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
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
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
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
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
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
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
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
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
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
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
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
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
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
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
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
“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
“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
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
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
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
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
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
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
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
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
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
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
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
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
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
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
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
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
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
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
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
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
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
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
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
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
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
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
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
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
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
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
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
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
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
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
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
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
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
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
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
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
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
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
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
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
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
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
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
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
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
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沙特阿拉伯信仰什么教
伊斯兰。
[编辑本段]【概况】 【国名】沙特阿拉伯王国(Kingdom of Saudi Arabia),代码SA。
“沙特”取自于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创始人伊本·沙特之名,在阿拉伯语中,为“幸福”之意;“阿拉伯”一词,为“沙漠”之意。
“沙特阿拉伯”即为“幸福的沙漠”。
【面积】225万平方公里(沙特官方数字)。
【人口】2460万(2005年),其中沙特公民约占70%。
绝大部分为阿拉伯人,信伊斯兰教,讲阿拉伯语。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通用英语。
【同北京时差】 比格林尼治时间早3小时;比北京时间晚5小时 【国际电话码】 966 【首都】利雅得(Riyadh),人口约500万。
夏都为塔伊夫;外交之都为吉达;宗教之都为麦加。
【国花】乌丹玫瑰(蔷薇科) 【国家元首】国王兼首相、国民卫队司令: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Abdullah Bin Abdul-Aziz),2005年8月1日继位。
【重要节日】国庆日:1932年9月23日;开斋节:回历10月第一天;宰牲节:回历12月10日。
【货币】沙特里亚尔(Riyal),1美元=3.75沙特里亚尔。
【宗教】伊斯兰教为国教,逊尼派穆斯林占85%,什叶派穆斯林占15%。
一天祷告五次,此时当地人都去清真寺做礼拜。
女人必须穿黑袍。
【国旗】 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2。
绿色的旗地上用白色的阿拉伯文写着伊斯兰教的一句名言:“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
下方绘有宝刀,象征圣战和自卫。
绿色象征和平,是伊斯兰国家所喜爱的一种吉祥颜色。
国旗的颜色和图案突出地表明了该国的宗教信仰,沙特阿拉伯是伊斯兰教的发源地。
【国徽】呈绿色。
由两把交叉着的宝刀和一颗枣椰树组成。
绿色是伊斯兰国家的喜爱的颜色。
宝刀象征圣战和武力,象征捍卫宗教信仰和保卫祖国的决心和意志;枣椰树代表农业,象征沙漠中的绿洲。
另外,沙特人民最喜爱枣椰树,并把它作为捍卫宗教信念的象征。
【国歌】我们敬爱的国王万岁 [编辑本段]【自然地理】 位于阿拉伯半岛。
东濒波斯湾,西临红海,同约旦、伊拉克、科威特、阿联酋、阿曼、也门等国接壤。
海岸线长2437公里。
地势西高东低。
西部高原属地中海气候,其他地区属亚热带沙漠气候。
夏季炎热干燥,最高气温可达50℃以上;冬季气候温和。
年平均降雨不超过200毫米。
全境大部为高原。
西部红海沿岸为狭长平原,以东为赛拉特山。
山地以东地势逐渐下降,直至东部平原。
沙漠广布,其北部有大内夫得沙漠,南部有鲁卜哈利沙漠。
有金、银、铜、铁、铝土、磷等矿藏。
东部波斯湾沿岸陆上与近海的石油和天然气藏量极丰。
鲁卜哈利沙漠东部的布赖米绿洲为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三国争议地区。
[编辑本段]【简史】 公元七世纪,伊斯兰教的创始人穆罕默德的一些继承者建立阿拉伯帝国,八世纪为鼎盛时期,版图横跨欧、亚、非三洲。
中国史书称为“大食”。
十一世纪开始衰落,十六世纪为奥斯曼帝国所统治。
十九世纪英国侵入,当时分汉志和内志两部分。
1924年内志酋长阿卜杜勒-阿齐兹·沙特兼并汉志,次年自称为国王。
经过30年征战,阿卜杜勒-阿齐兹·沙特终于统一了阿拉伯半岛,于1932年9月23日宣告建立沙特阿拉伯王国,这一天被定为沙特国庆日。
[编辑本段]【政治】 沙特是君主制王国,禁止政党活动。
无宪法,《古兰经》和穆罕默德的圣训是国家执法的依据。
国王亦称“真主的仆人”。
国王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有权任命、解散或改组内阁,有权立、废王储,解散协商会议,有权批准和否决内阁会议决议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
1992年3月1日,法赫德国王颁布治国基本法,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由其缔造者阿卜杜勒-阿齐兹·拉赫曼·费萨尔·沙特国王的子孙中的优秀者出任国王。
2006年上半年,沙政局总体平稳,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安全形势续有好转。
【议会】 沙特协商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成立,是国家政治咨询机构,下设12个专门委员会。
协商会议由主席和150名委员组成,由国王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
2002年2月,法赫德国王任命萨利赫·阿卜杜拉·哈米德(Saleh Abdullah Homaid)为协商会议主席,2005年4月连任。
【政府】 本届政府于2003年5月组成,现由29名成员组成,主要成员是:国王兼首相、国民卫队司令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Abdullah Bin Abdul-Aziz and Ben la Den),王储兼副首相、国防航空大臣、军队总监苏尔坦·本·阿卜杜勒-阿齐兹(Sultan Bin Abdul-Aziz),内政大臣纳伊夫·本·阿卜杜勒-阿齐兹(Naif Bin Abdul-Aziz),外交大臣沙特·本·费萨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Saud Bin Faisal Bin Abdul-Aziz),石油、矿产大臣阿里·易卜拉欣·纳伊米(Ali Ibrahim Naimi),财政大臣易卜拉欣·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萨夫(Ibrahim Bin Abdul-Aziz Asaf)。
[编辑本段]【行政区划】 全国分为13个地区:利雅得地区、麦加地区、麦地那地区、东部地区、卡西姆地区、哈伊勒地区、阿西尔地区、巴哈地区、塔布克地区、北部边疆地区、季赞地区、纳季兰地区、朱夫地区。
地区下设一级县和二级县,县下设一级乡和二级乡。
[编辑本段]【司法机构】 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执法依据。
设有高等法庭和普通法庭。
高等法庭设在麦加、吉达和麦地那。
特别上诉法庭设在利雅得和麦加。
另有普通法庭处理一般案件和贝都因部落事务,该类法庭由宗教法裁判官主持。
司法机构隶属司法部。
[编辑本段]【重要人物】 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兼首相、国民卫队司令。
生于1924年。
1964年,任国民卫队司令,1975年被任命为第二副首相,1982年6月,被立为王储兼第一副首相和国民卫队司令。
2005年8月1日继任国王。
阿曾于1998年10月和2006年1月访华。
苏尔坦·本·阿卜杜勒-阿齐兹,王储兼副首相、国防航空大臣、军队总监。
1928年生于利雅得,是现任国王阿卜杜拉的同父异母兄弟。
年轻时即任皇家卫队司令,1953年任利雅得地区埃米尔,同年改任农业大臣,1962年任国防大臣,1982年起任第二副首相兼国防和航空大臣、军队总监。
2005年8月1日被任命为王储兼副首相、国防航空大臣、军队总监。
苏曾于2000年10月访华。
[编辑本段]【经济】 石油工业是沙特经济的主要支柱,为世界最大石油输出国。
近年来,沙受益于国际油价攀升,石油出口收入丰厚,经济保持较快增长。
政府大力建设和改造国内基础和生产设施,继续推进经济结构多元化、劳动力沙特化和经济私有化,努力扩大采矿和轻工业等非石油产业,鼓励发展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积极吸引外资,保护民族经济。
2005年12月,沙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约一半人口从事游牧,放养骆驼、绵羊、山羊、马。
四分之一人口从事农业,耕地不到全国面积的百分之一,散布在各绿洲中。
农产品有椰枣、小麦、大麦、蔬菜、水果。
工业有石油提炼、石油化工、钢铁、纺织、水泥等部门。
国家政治、经济重心为利雅得与哈萨区。
汉志为第二重心,有行政中心吉达与伊斯兰教圣地麦加、麦地那,近年正加速建设红海沿岸的石油化工业。
两个重心区之间有公路以及长距离油管、液化气管相通。
出口主要为石油及其制品,占出口额的90%,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输出国,还出口有椰枣、畜产品;输入主要为粮食、糖、茶和纺织品等。
从达兰至黎巴嫩的赛达,筑有中东最长的输油管(长1,770公里),近年又修筑了从东岸石油区到西岸的油管与液化气管道。
沙赫普尔港“霍梅尼港”的旧称。
主要经济数据(2005年): 国内生产总值(GDP):3074亿美元 人均GDP: 13947美元 经济增长率:6.5% 通货膨胀率:1% 外汇储备:1835亿美元 外债:1267亿美元 失业率:8.8% 对外贸易总额:2280亿美元 出口额:1570亿美元 进口额:527亿美元 [编辑本段]【资源】 2005年,沙石油产量5.26亿吨,出口石油4.3亿吨,剩余可采储量363亿吨(占世界储量的26%),三项指标均居世界首位。
天然气年产量640亿立方米,剩余可采储量6.9万亿立方米,占世界储量的4%,居世界第四位。
沙还有金、铜、铁、锡、铝、锌等矿藏。
水资源以地下水为主。
地下水总储量为36万亿立方米,按目前用水量计算,地表以下20米深的水源可使用320年左右。
沙是世界上最大的淡化海水生产国,其海水淡化量占世界总量的21%左右。
目前,沙共有30个海水淡化厂,日产300万立方米淡化水,占全国饮用水的46%。
沙共有184个蓄水池,蓄水能力6.4亿立方米。
[编辑本段]【工业】 石油和石化工业是沙特的经济命脉,石化产品外销70多个国家和地区,石油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70%以上,石油出口占出口总额的93%。
2005年沙原油日产量为1050万桶。
近年来,沙政府充分利用本国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大力发展钢铁、炼铝、水泥、海水淡化、电力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非石油产业,依赖石油的单一经济结构有所改观。
近年石油产量及收入情况如下: 年份 产量(万桶/日) 收入(亿美元) 2003 850 740 2004 910 1060 2005 1050 1570 [编辑本段]【农业】 沙特十分重视农业发展。
全国有可耕地3200万公顷,已耕地360万公顷。
从业人员约为39万,农业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7%。
政府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农作物特别是小麦的种植,调动了农民积极性。
目前主要农产品有小麦、椰枣、玉米、水稻、柑橘、葡萄、石榴等。
粮食自给率为98%,小麦已实现自给自足并出口。
畜牧业主要有绵羊、山羊、骆驼等。
政府还利用地方和私营企业力量兴办肉鸡、蛋鸡场,发展养鱼业,鼓励大公司建立各种农场。
沙有自流水井4万眼,饮用水井5.2万眼,水坝220座,蓄水能力达8亿立方米。
[编辑本段]【财政金融】 沙官方海外资产约1280亿美元。
2005年政府国内公债1266.7亿美元,占GDP的41%。
沙有商业银行10家,其中国民银行、利雅得银行和拉吉希金融投资公司三家为本国银行,其余为合资银行,分支机构1210家。
资本约230亿里亚尔,利润约70亿里亚尔。
沙有七家证券交易所。
[编辑本段]【对外贸易】 实行自由贸易和低关税政策。
出口以石油和石油产品为主,约占出口总额的93%,石化及部分工业产品的出口量也在逐渐增加。
进口主要是机械设备、食品、纺织等消费品和化工产品。
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韩国等。
由于大量出口石油,沙对外贸易长期顺差。
2005年沙对外贸易总额2280亿美元,出口额1570亿美元,进口额527亿美元。
商务签证材料 (1)护照原件(半年有效期以上) (2)2寸白底彩照2张 (3)身份证复印件 (4)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5)派遣函原件 (6)经当地认证的邀请函复印件 (7) 沙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往返的机票订单 (9)女士及男士技术人员,工程师需有沙特方的反签号 [编辑本段]【军事】 武装部队建于1964年,最高国防会议为国防最高决策机关。
国王为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武装部队总参谋长为穆罕默德·萨利赫·哈马迪上将。
军队分正规军和国民卫队。
正规军平时实行志愿兵役制,战时实行义务兵役制,一般兵种服役期两年,特殊兵种服役三年。
武装部队总兵力约10.6万人,其中陆军约7.3万人,编3个装甲旅、1个空降旅、1个步兵旅、1个王室警卫团、23个炮兵营;海军约1.1万人,组成红海和波斯湾两支舰队;空军约1.8万人,编攻击机中队、截击机中队等。
此外还有国民警卫队、边防部队、特种安全部队和海上警卫队等。
[编辑本段]【教育】 政府重视教育和人才培养,实行免费教育。
中、小学学制各为六年。
全国共有各类学校2.28万所,其中综合性大学8所,学院78所,高等宗教大学5个。
现有教师33.96万人,在校学生约480万,其中大学生27.2万人。
每年约有7000名学生公费出国留学。
在国内读书的大学生,除免费住宿外,还享受津贴。
[编辑本段]【新闻出版】 全国发行13种报纸、24种杂志。
阿拉伯文报纸主要有:《利雅得报》、《中东报》(在伦敦出版)、《半岛报》、《国家报》、《欧卡兹报》、《座谈报》等,英文报刊主要有:《阿拉伯新闻》、《沙特报》、《沙特商业》、《沙特经济概览》等。
沙特通讯社:简称沙通社,1971年1月23日成立,直接受新闻部领导。
用阿、英、法文发稿。
在华盛顿、伦敦、突尼斯、贝鲁特、开罗等地设有分社。
广播电台:主要有3家,分别是1962年在麦加建成的《伊斯兰召唤》电台,1965年建成的利雅得广播电台和1972年建成的《古兰经》广播电台。
以上电台除用阿拉伯语广播外,每天还用英、法、乌尔都、斯瓦希里、波斯和班加利语对外广播。
电视台:1964年建立电视网,现有五个电视台。
1965年开始播放黑白节目,1976年开始彩色播映。
1983年开始播放英、法语节目。
目前全国各地有107个中转站,电视网已覆盖全国98%的地区。
[编辑本段]【对外关系】 沙奉行独立自主、温和务实、不结盟的外交政策,主张国与国之间相互尊重、和平共处、互不干涉内政。
将发展与美关系放在外交首位。
重视发展与阿拉伯、伊斯兰国家的关系,致力于阿拉伯团结和海湾合作委员会的一体化建设,积极参与地区热点问题。
大力开展多元化外交,加强与中国、欧盟、俄罗斯和日本等大国的关系。
迄今,沙已同100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作为世界石油大国,沙加强与OPEC内外产油国的协调,维护产油国利益,并加强与石油消费国的沟通。
【对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的立场】 伊拉克问题:主张维护伊拉克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阿拉伯属性。
支持伊政治重建进程,希望将各派都纳入该进程。
支持打击破坏伊安全与稳定的恐怖活动,认为伊武装组织的行为不利于伊实现稳定和重建。
反对外部势力干涉伊内政,呼吁伊周边各国遵守不干涉伊内部事务的原则。
沙在2003年召开的马德里伊拉克国际捐助会议上捐款10亿美元。
巴勒斯坦问题:强调全面、公正解决巴以冲突是实现地区和平的唯一途径,巴勒斯坦问题的根源是以色列对巴领土的占领。
支持中东和平进程,呼吁重启“路线图”计划。
要求以从所有阿拉伯被占领土撤军。
2002年阿卜杜拉王储提出中东和平倡议,并成为同年阿盟首脑会议决议。
沙对2006年巴立法选举表示欢迎,呼吁国际社会尊重巴人民的选择和意愿,给哈马斯更多时间调整政策。
沙反对孤立哈马斯政府,反对停止向巴提供援助,反对为哈马斯政府参与和谈预设条件。
伊朗核问题:主张通过对话解决伊核问题。
希望伊不发展核武器,与海湾国家一道致力于实现本地区无核化。
希望伊遵守《联合国宪章》,并采取措施增进互信,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
反对对伊朗进行制裁或动武,认为这会给地区带来灾难性后果。
愿与伊在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下进一步发展关系。
反恐问题: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认为恐怖主义是一种国际现象,是极端思想的产物,不属于某一文明、宗教或民族。
强调反恐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消除恐怖主义根源。
2005年2月,阿卜杜拉王储在利雅得国际反恐大会上倡议成立国际反恐中心。
叙黎问题:谴责黎巴嫩前总理哈里里遇刺事件,呼吁黎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通过对话解决分歧,避免分裂。
沙为促进叙利亚与国际调查委员会合作积极斡旋,认为在最终调查结束之前不应对叙采取行动。
苏丹达尔富尔问题:欢迎苏丹政府为解决达尔富尔问题所采取的行动,强调反对任何对苏的武力干涉和制裁,希望国际社会给予苏足够的时间执行联合国有关决议,避免使用可能导致问题复杂化的威胁。
认为应集中精力解决达尔富尔地区的人道主义危机,支持向该地区派遣非洲维和部队。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建立包括海湾地区在内的中东无核区和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已加入《禁止使用化学武器条约》。
要求以色列签署核不扩散条约,认为以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中东不稳定因素,国际社会应对以施压。
国际油价:强调奉行平衡的石油政策,承诺保证石油供应。
认为国际油价维持高位的原因并非市场原油短缺,而是炼油能力不足。
呼吁主要石油消费国减少石油税收以使消费者受益。
关于当前黎以、巴以冲突:谴责以色列对黎巴嫩和巴勒斯坦人民的暴力行动,要求国际社会采取行动制止以暴行,强调大国应负起政治责任,促使以和黎真主党立即实现停火,要求国际社会特别是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向黎人民提供帮助。
同时,沙明确宣布要区别不计后果的冒险行为与合法抵抗运动,反对激进组织的“盲动”将阿拉伯世界拖入危险境地。
沙国王宣布向黎巴嫩人民捐赠5亿美元,向巴勒斯坦人民捐赠2.5亿美元,并指示向黎中央银行存入10亿美元,以支持黎经济。
【同美国关系】 1943年5月沙美建交。
两国签有共同防御协定和吉达机场租借权协定。
海湾危机发生后,沙美关系加强。
海湾战争后,沙同美就海湾地区战后安全安排和召开中东和会问题相互协调立场。
1990年海湾危机以来,沙同美先后签订购买价值约300亿美元的武器合同。
美是沙第一大贸易伙伴,沙是美第一大石油供应国,1999年,双方贸易额约为168亿美元。
近些年来,沙美高层往来不断。
1998年,美副总统戈尔访沙,美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亨利·谢尔顿和国防部长也分别访沙。
同年9月,沙特王储访问美国,会见了克林顿总统和戈尔副总统,沙美双方发表了联合公报。
1999年,美国务卿奥尔布赖特和国防部长科恩访沙。
美国能源部长理查森访沙,并签署了两国在能源领域进行投资与技术合作的协议。
11月,沙第二副首相兼国防与航空大臣、军队总监苏尔坦访美。
美国总统克林顿和国务卿奥尔布赖特会见了苏尔坦,美国防部长科恩同苏尔坦举行了会谈。
2000年9月,沙特王储阿卜杜拉访问美国,与克林顿总统就中东形势及双边关系等举行了会谈。
2月,美国能源部长理查森访沙,会见了阿卜杜拉王储、外交大臣费萨尔和石油大臣纳伊米。
4月和11月,美国防部长科恩两次访沙。
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沙美关系出现变化。
美舆论抨击沙宗教政策,把恐怖主义的根源归咎于沙瓦哈比教派的圣战思想。
大批在美留学、经商、工作的沙特人遭到美警察的监视、盘查甚至拒捕,沙资金开始从美抽逃,一些双边合作项目被搁置甚至取消。
沙特政府对其公民在美遭受歧视极为不满,并向美国提出了正式抗议,要求美国重新审议其中东政策。
在美展开反恐斗争后,沙特同美国的政策拉开了距离,反对美国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特别是美国在沙驻军问题使沙特王室面临来自国内越来越大的压力,沙美关系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2001年双方重要往来有: 2月,美国务卿鲍威尔访沙;4月,美中央司令部司令托米上将访沙;同月,美参谋长联席会议副主席访沙;9月13日,法赫德国王致电美国总统,对“9·11”事件受害者表示慰问并谴责恐怖事件;20日,沙外交大臣费萨尔访美,与美就反恐问题进行磋商;22日,沙协商会议副主席访美,就“9·11”事件及沙反恐立场向美通报,支持美的反恐斗争;10月,美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访问沙特并会见法赫德国王和阿卜杜拉王储;11月,沙外交大臣费萨尔访美,布什总统会见。
2002年8月,美国兰德公司向美国国防部政策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称沙特是美国的敌人,是中东的邪恶中心,指责沙特的某些王室成员涉嫌资助恐怖组织,建议美国政府要求沙特停止资助伊斯兰原教旨分子,冻结和查封沙在美的资产。
其后,部分“9·11”遇难者的家属向沙特王室提出诉讼,要求索赔数万亿美元。
沙特对美国上述行动表示了强烈不满,指责美国的做法损害了沙特的国际形象,沙特国内相继发生了群众反美示威活动。
此外,沙与美在一些地区问题上亦存有分歧,沙反对美国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不支持美未经联合国授权对伊动武。
尽管双边关系中出现了许多不和谐音,两国政府仍维系双方盟友关系,2002年双方重要往来有: 4月,沙特王储阿卜杜拉访美国,向美总统布什就中东问题提出8点和平计划;6月,沙特外交大臣费萨尔访美,布什总统会见。
3月,美国财政部长保罗和美国副总统切尼分别访沙;10月,美国助理国务卿伯恩斯访沙,法赫德国王会见。
两国领导人还多次出面驳斥媒体有关沙美关系陷入危机的报道,互通电话、信函,强调双方盟友关系。
【同其它西方国家及日本的关系】 2001年,沙特同英、法、德等西方国家的关系继续发展。
沙、英于1927年建交。
英是沙第二大商品供应国和第三大投资国,在沙有合资企业90多家,总投资额35亿美元。
1998年,双边贸易额约220亿里亚尔。
1999年2月,沙英商会成立。
2000年6月,沙英投资论坛在伦敦举行。
4月,英国国防大臣霍恩访沙,法赫德国王和阿卜杜拉王储分别会见了霍恩,苏尔坦亲王与霍恩举行了会谈。
6月,利雅得地区埃米尔萨勒曼访问英国,伊利莎白二世女王会见了萨勒曼。
2001年6月,沙外交大臣访英,与英方就双边关系及中东和平进程问题举行会谈;7月,英国皇家海军舰队与沙皇家海军部队在吉达举行为期两天的军事演习;10月,英国首相布莱尔访问沙特,法赫德国王会见。
沙、法于1936年建交。
两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
法是沙在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1997年,双边贸易额达137.88亿里亚尔。
至98年,法在沙投资达20亿法郎,共有67个合资项目。
法每年进口沙原油25亿美元,占法消费量的1\\\/4;向沙出口16亿美元的工业设备、食品等。
2000年2月,法国外长费德林访问沙特,与法赫德国王、阿卜杜拉王储、费萨尔外交大臣和萨勒曼亲王分别进行了会晤或会谈。
6月,法国防部长里查德访沙,同第二副首相兼国防航空大臣苏尔坦举行了会谈。
2001年6月,阿卜杜拉王储访问法国,与法国总统希拉克就双边关系及中东形势交换意见;10月,法国外长韦德里纳访问沙特,会见了阿卜杜拉王储。
德国是沙特在欧盟中的第三大贸易伙伴。
1997年,双边贸易额为29亿美元,沙向德出口8.45亿美元,从德进口20.60亿美元,目前德在沙合资企业总投资约为4亿美元。
2000年5月,沙特高教大臣安卡利访问德国,双方签署了两国教育和科技人员往来协定。
2001年10月,德国外长访沙,与沙外交大臣费萨尔就中东局势和阿富汗问题交换了意见。
此外,沙特与欧盟的关系进一步发展。
2001年4月,欧盟贸易专员拉米访沙,与沙方就沙加入WTO问题举行会谈;9月,欧盟代表团访沙,与沙特王储就双边关系及中东形势进行会谈。
2002年2月,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索拉纳访问沙特,与阿卜杜拉王储举行会谈,讨论其提出的中东和平方案;6月,沙王储阿卜杜拉与索拉纳再次举行会谈,强调沙坚持中东和平进程必须以沙和平计划为基础。
沙、日于1954年建交,近年两国关系有进一步发展。
2000年2月,两国有关续签日在沙科中立区的阿拉伯石油公司开采权合同的谈判历时两年多后,最终仍破裂,但双方均表示,这将不会影响两国关系。
沙是日本主要原油供应国。
沙特出口的原油占日本石油消费量的24.8%,日本精炼油的13.4%来自沙特。
1998年日本平均每天从沙进口116万桶原油。
日本是沙第二大贸易和投资伙伴,1997年,双边贸易额达465亿里亚尔,其中沙向日出口约390亿里亚尔。
在沙有33个日沙合资企业,总投资额为176亿里亚尔。
2001年9月30日,日本首相特使访沙,向沙方通报了日对“9·11”后国际形势的看法。
【同阿拉伯国家关系】
后勤工作人员大会演讲要注意什么
省政府办公厅1997年工作总结和1998年工作要点 一、深入“争创”,1997年工作又有新提高。
1997年,是我国历史上非常重要而又极不平凡的一年,是我省实施赶超战略迈出重要步伐的一年。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办公厅党组带领全厅干部职工高举“争创”旗帜,增强改革总揽意识,增强主动性和创造性,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全厅两个文明建设以得新进展。
呈现出持续稳定不断发展的良好态势,具体表现为“五个有所”: (一)政务服务水平有所提高 抓大事和超前谋划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
年初,秘书长提出:注意把握大局,围绕政府中心开展工作;注意掌握实情,主动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注意适度超前,积极参与谋划大事;注意统筹兼顾,协调各方面抓好落实。
一年来,经过全厅上下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如:协助抓好农业产业化和加快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作,组织了全省农村工作会、江淮分水岭地区综合治理开发工作会等重要活动,起草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的决定》;协助抓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落实和扶贫工作;协助抓好国有企业改革及配套改革的推进工作,组织了全省工业结构调整会等一些重要会议,并形成了《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等一批改革力度较大的政策性文件 ;协协助抓好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并协调制定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协助做好财政金融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改进财政奖励和扶持财源建设的办法,参与组织召开了全省金融会、证券工作会,建立了每季度金融形势分析例会制度;协助做好财政金融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改进财政奖励和扶持财源建设的办法,参与组织召开了全省金融会、证券工作会,建立了每季度金融形势分析例会制度;协助做好拓展外向型经济工作,组织或参与组织了’97香港经贸洽谈会、北京对外合作恳谈会、华交会、东西部投资贸易洽谈会、厦门经贸洽谈会等系列活动;协助做好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参与组织筹备了’97年中国合肥专利及科技成果展交会、文化会、卫生工作会,协调制定了文化经济政策和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参与组织依法治理工作会议和巢湖旅游开发现场办公会,启动实施“双千工程”、开展人才资源普查与规划工作等。
协助做好的上述政府工作大事,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有的甚至在全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为加强政务服务的统筹安排和超前谋划,坚持了秘书长、厅主任联席会议制度。
每次会议检查通报前一阶段省政府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协调安排今后一段时间省政府重点工作,并具体分解到每位秘书长、厅主任,分头抓好落实。
坚持重大事项由分管秘书长协调制度。
每年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协调会近300次。
特别是在超前谋划、把握主动上,1997年做出了积极有效的努力。
如年初便着手拟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1997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提出了着力抓好10项重点工作和44件实事的建议。
随后又提出了20条措施,形成了《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工作的若干意见》(送审稿)。
接着协助省领导抓工作作风问题,回良玉省长3月份在政府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在全省及至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为准确深入地把握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早拟定了18个重点调研课题,协助省政府负责同志开展有调研。
一季度,针对工业生产增幅下降较大的情况,积极协助省领导组织工交生产、扭转被动局面。
同时着手谋划省政会领导关于合肥现代化大城市的调研活动及工作会议。
针对企业与金融部门关系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见事较早,及时设计了南北两路工业和金融问题调查,并组织在安庆召开全省加快“优资”试点、加强银企合作、全力推进工业快速高速发展会议,遏制了银行存、贷款下降势头,促进了银企关系的改善。
与此同时,开始谋划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大会,会议对我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和近期企业改革攻坚产生了重大影响。
接着提出建议,筹备市长、专员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对改革的指导。
此后又深入基层调研,提出了当前企业改制应注意解决好“四个新”问题,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印发各地市参阅。
在市长、专员会议期间,便根据省长意图,主要着手谋划加大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工作,先后安排了省政府负责同志在巢湖等地的调研及全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经验交流会,并指导有关部门起草了《安徽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方案》。
为推动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在省内外调研的基础上,谋划召开了我省建立以来第一个省级高规格的“全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大会”。
另外,在协助安排全省企业解困再就业会议,准备全省经济工作会议,起草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及准备新一届政府起步工作等省政府一系列重大工作的和活动中,都表现了较强的主动性。
工作效益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加强了对省政府重要部署和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的检查工作,先后对全省体改大会、全省农村工作会、工业和金融调研座谈会、第三产业大会、财政大会、卫生工作会、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以及加大投入开拓市场、再就业和解困4份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了督查。
并注意运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
1997年,省政府文件、会议数量进一步得到控制。
主要文件发文量,在1996年已压缩20%的基础上又压缩了15%,且质量有所提高,公文办结率为95%,达2400多件;据不完全统计,全年为领导起草讲话稿600多篇;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在去年的基础上又减少了15%。
向国办报送的信息继续保持了全国先进位次,向省政府领导报送信息,突出大事、要事、急事、突发事,增强了信息的时效性和贴进度。
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改进,提高了立法草案的质量。
1997年制定并实行了立法协调制度、立法咨询制度和立法预审制度。
全年办结法规草案17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7件;清理法规60件、规章156件。
组织省建设厅等6个部门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了一批时间长、难度大的案件。
全年承办全国人大代表议案1件,代表建议2件,省政协委员提案18件。
人代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结率100%,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5%以上。
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
起草制定了《关于衽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决定》,协助召开了全省信访工作会议,与地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制定了《关于群众到省政府机关门前上访处置预案》和实施细则;全年共处理人民来信27657件,接待群众来访12854人次,其中集体上访323批、8441人次;信访案件查办年终结率达96.8%,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有新拓展,全年共收到人民建议260多分。
加强了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兄弟省、市的联络,全年接待省部级以上领导及其他团组183批、629人。
《安徽政报》发行、利用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二)精神文明建设有所加强 一年来,办公厅精神文明建设着重在“两个拓展”上狠下功夫,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是向思想道德领域拓展。
全厅上下广泛深入地开展以“查思想,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了没有;查工作,看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完成的情况如何;查作风,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如何”为主要内容的“三查三看”和岗位练兵活动作为以实际行动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继续围绕“争创”目标、推进机关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专门召开干部职工大会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牵头责任单位,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活动方案。
各处室、各单位积极响应,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全厅参与这项活动的职工达95%以上,近20个单位组织了各项竞赛活动,学习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和探讨总是的蔚然成风。
为检验这次活动成效,全厅又集中组织了法律、计算机、公文处理、财会、交通法规知识竞赛以及“贯彻十五大精神、岗位练兵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查三看”不仅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而且振奋了精神,鼓舞了干劲,全厅“创一流,争上游”的氛围更加浓厚、热烈,并在省直机关和社会各界引起较大的反响,得到了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先后作了多次报道。
思想政治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认真贯彻落实《厅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保证作用。
开展了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双学”、“三讲”活动,重点学习党的十五大的报告,要求逐字逐句地研读,联系工作实际把学习引向深入,并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全年干部职工培训面达80%,主办以“双学”为主题的培训班27期、辅导讲座12场,1326人次接受了培训辅导。
进一步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勤政为民的教育,维护了省政府和办公 厅的良好形象。
二是向精神文化领域拓展。
广泛开展了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的文化娱乐活动。
如“五四”职业道德演讲比赛、庆“七一”、迎港归文艺晚会和知识竞赛以及长跑、射击、钓鱼等体育活动,即陶冶了情操,又进一步增添和保持了机关生机和活力。
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召开了创建表彰大会,表彰了8个先进单位,评选了十佳个人、47户五好家庭,确定了通讯站等7个“窗口”单位,制定了职业道德文明规范;以绿化、优化、美化环境为重点,继续狠抓了办公、宿舍大院的创建工作。
1997年办公厅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
厅机关处室和厅内“窗口”部门,在参加全省、省直在合肥市组织的各项评比、竞赛活动中,有的获先进称号,有的集体立功,有的名列前茅。
(三)后勤服务有所优化 按照“改革体制,转换机制,健全规章,强化管理,开发开放,保障供给,优化服务,再上台阶”的总要求,深化后勤改革,优化后勤服务取得了新成效。
后勤体制改革继续深化。
通信站、机关食堂、物业管理服务部的转换机制工作顺利完成,在成建制转为事业单位后,又实行企业化管理,开展了优化组合,双向选择,减人增效,把经营效益同个人利益直接挂钩,实行了目标经营责任制,并建立了激励、竞争、约束机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明显的经济效益。
1996年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物业管理服务部、膳食科,都大幅度地超额完成了1997年责任目标,实现了服务改进、效益提高、职工增收。
通讯站在做好服务的基础上,扩大服务领域,减少局网费,受到干部好评。
后勤服务工作继续加强。
在坚持“三个服务”的基础上,服务重点注意向老干部和一般干部倾斜。
对办公大院老同志的住房进行了维修,进下落实了老干部的“两个待遇”,建立了对老干部服务承诺制度,年初承诺的为厅内老干部的五件实事全部落实。
坚持每月上门为老干部服务或征询意见,努力做到让老干部满意。
为解决普通干部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加快了职工住房的建设,两幢共9000平方米职工宿舍建成,当年有174位干部职工分得新房或调整了住房,使符合分房条件的干部职工住房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此外,还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职工解决子女就学问题,为全厅干部、职工进行体格检查。
面向市场,拓展经营,努力创收。
同时加强对职工的综合服务,小食堂开设了快餐,大食堂开设了对外供应点,为职工生活提供了方便。
努力改善机关办公条件,厉行节约,增收节支。
维修了机关大院北办公楼,改造了第一会议室、幼儿园锅炉房,完成了大院电力增容一期工程。
从改善财务管理出发,制定并完善了办公用品、工作餐、移动电话、长途电话、供暖收费、统筹医疗等管理办法,全方位地开展厉行节约活动,并取得好的成效。
加大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力度,维护了办公、宿舍大院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了要害部位的安全。
(四)办公自动化建设有所进展 着重抓了厅办公自动二期工程建设和开发、应用、管理、培训工作。
计算机局域网的应用功能有了较大的提高。
局域网站点发展到211个,上网站点发展到68个,网络软件开发初步完成并开始试运行,举办了4期共有40余人参加的应用软件培训班,各处室与领导办公室初步实现公文查询、信息共享,实现了办公厅与国家各部委和各省市区信息共享,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与15个厅局实现了计算机联网,培训了20多个厅局办公自动化业务骨干,向部分厅局开放了办公厅信息库、安徽省情等服务项目。
办公厅自动化系统及远程政务信息网开通试运行,经评选被列为我省电脑界在影响的十件大事之首。
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指导。
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加强服务,推动各级加快了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基本实现了地市与县市区计算机联网,部分地市政府办公室建立了办公自动化局域网。
(五)厅管理单位工作有所强化 机构改革基本完成。
省信访局、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部分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三定”工作顺利实施,实现了平稳过渡和有效运转。
日常管理在所加强。
召开了驻外办事处主任会议,总结了工作,表彰完成工作目标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研究制定了《省政府驻餐办事处工作规则》和《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使办事处改革和规范化管理取得新进展。
加强了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用改革的精神搞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在改革进人、人机制上迈出新步伐,厅各管理单位在履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职、责,更好地树立安徽“窗口”形象,为全省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作出了新的积极贡献。
在肯定成绩和进步的同时,我们敢清醒地看到,在前进的道路上还有矛盾和困难,工作中也有缺点和不足。
主要是,减少省政府领导一般性事务活动仍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手段;“文山会海”问题远未要根本解决;“争创”活动在全厅开展不够平衡,尚在“冷角”;部分干部知识更新尚跟不上形势;后勤队伍适应市场的能力尚比效弱;个别职工有违纪现象,品德教育仍需 加强;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和文体活动还不够经常,等等。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需要靠加大改革和工作力度加以解决。
二、 乘势而上,1998年工作再上新水平 1998年,是新一届政府开局之年,也是我省继续抢抓机遇、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好中求快”、争取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和新进展的一年。
为此,办公厅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围绕中心,把握大局,坚持深入“争创”,全国优化服务,在创一流业绩,塑一流形象上迈出新步伐,为实现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新贡献。
要重点把握和做好的几项工作是: (一)紧紧把握大局,努力搞好政务服务。
要充分发挥办公厅的参谋、助手作用,协助省政府领导,切实加大农村工作、深化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解困和再就业、扶贫攻坚、发展科技教育、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工作的力度,努力再创全省经济工作的新局面。
要突出抓好办文、办会、信息、信访、调研、综合、法制、联络、协调、督办等10个环节,统筹安排好省政府各项工作。
继续坚持秘书长、厅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注意超前谋划,并主动协调处理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出现的工作矛盾。
继续坚持秘书长、厅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注意超前谋划,并主动协调处理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出现的工作矛盾。
继续坚持主要业务处室处级干部全年有一个月时间开展有调研的制度,围绕改革攻坚和推进工作中的一些难点、热点,深入细致地搞好调研,形成一批有份量的调研成果,供领导决策参考。
要狠抓工作落实,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以及领导的重要批示要加大督办力度。
着力查处重要信访案件,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积极做好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继续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复议应诉机构及其有关制度,提高政府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务实高效的服务机构。
继续从严控制会议和文件,严格把好会议审批关和发文关,对省政府及办公厅全年召开会议次数和发文数量实行目标管理,坚决将会议和文件压缩到最低限底。
加强对省政府领导活动统筹安排,尽量减少事务性活动。
进一步加强值班、联络工作,保证上下左右渠道顺畅。
大力推进办公自动化工作,积极抓好事务管理、信息共享等软件的应用与完善,切实搞好办公厅与各地市、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计算机网络的改造,实现办公厅与省直主要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认真做好机要、传直工作,加强对全省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的规划指导。
要继续开展地市、省直部门对办公厅工作的对口评议活动,不断推动办公厅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的转变和提高。
(三)面积新世界,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建设。
继续抓紧抓好党的十五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深入进行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风政纪教育,把“三讲”活动落实到增强党性、努力改造世界观上,落实到加强团结、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上,落实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好各项工作上。
尤其要强化群众观点,强化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意识,把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为人民群众、为基层办实事、解难题上,真正树立“人民公仆”形象。
着眼新特点,不断改进和加强党的工作,坚持“三会一课”、家访谈心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强化党支部目标管理,重点抓好勤政、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的表率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注意开展经济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使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在两个拓展上取得新突破和新进展。
拟于二季度召开一次全厅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三季度围绕“争上游,创一流”举办一次演讲会。
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安排好逢年过节的娱乐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拟于四季度举办厅第二届职工运动会。
(四)狠下功夫,大力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要把1998年作为全厅的学习年,形成一个学理论、学法规、学知识、学业务的新高潮。
一是要在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理论上狠下功夫,使大家对理论的指导思想、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的认识有新的深化,在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大政方针的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政策部署的自觉性上新的增强,在运用理论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水平上有新的上升。
二是要在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管理知识、历史文化知识以及做好工作所必需的其他知识上狠下功夫,使大家在掌握运用经济工作规律、协助领导驾驭经济工作大局的本领上有新的提高,在依照科学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上有新的进步,在学习掌握历史知识、现代知识的面上有新的扩大。
三是要在学习本职工作业务上狠下功夫,使大家在懂得了解政府工作上有新的进展,在熟练掌握岗位业务上有新的面貌,在办文、办会、办事、提高写作能力,操作办公自动化等专业技能上有新的成效。
每个单位、每个同志要对学习作出周密计划安排,确保落到实处。
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好学习,作出表率。
拟举办一至二次理论讲座、二至三次现代科技知识讲座、一次青年干部成交长流会、一至二期提高处室负责人领导艺术研讨班、三至四期应用办公自动化软件业务骨干培训班,继续在全厅开展岗位练兵竞赛活动,对干部职学习情况实行记分考核、建档归档。
(五)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后勤工作的改革和优化。
要继续按照改革创新、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推动后勤服务工作再上新水平。
要求达到的目标是:实行机制转换单位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到位,适应新机制、新环境的能力不断增强;各项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增收节支等工作更有成效;机关工作条件进一步改善,各项服务保障更加有力;创建工作进一步拓展,机关大院的净化、绿化、美化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房产管理工作再上台阶;为老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的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
具体办好几件实事:争取经费维修办公大楼,更换办公、宿舍大院路灯;在宿舍大院再兴建三至四个花坛,利用一切空闲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加强技术防盗措施,组织业务消防人员培训,备齐消防器材,提高防火防盗能力;为老干部再办几件实事,切实做到五个“老有”;狠抓厉行节约,对移动和长途电话实行限额管理,定额发放办公用品,力争水电费支出在1997年的基础上有所压缩;关心、安排好职工生活。
解决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
(六)继续努力,积极做好厅管理单位的工作。
经续抓紧省政府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全面过错成驻外办事处的机构改革工作。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厅管理单位的建设,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
各个厅管理单位要注意抓好薄弱环节,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切实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为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要大力拓展近些年办公厅建设和发展中探索出来的成功之路,坚持做到“五个继续”:一是继续在深化改革上下功夫,创新机制,开拓进取。
不断强化改革意识,一以贯之地以改革为导向,统揽全局。
进一步活化优质高效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着力协助领导同志抓大事。
在保证服务的前提下,把后勤工作逐步推向市场,促使后勤战线克服依赖思想,增强危机感,增强市场意识,增强开发能力。
继续完善催人奋进的用人机制,积极推行领导岗位的聘任制、用人的合同制、干部的评议制、职工的诫勉制、进人的公开招考制以及必要的交流制度、培训制度等,干部工作坚持总体上保持连续稳定、缺什么补什么、适当交流微调的方针,功夫用在学习、培训、锻炼、提高上。
二是继续在筹谋大事上下功夫,围绕中心,保证全局。
努力站在全省的高度、领导的角度,围绕热点问题,强化“耳目”意识,争取做到领导未闻有所知;把握难点问题,强化“参谋”意识,争取做到领导未谋有所思;突出重点问题,强化“助手”意识,争取做到领导未示有所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参与梳理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协助省政府领导做好决策,加强调研,协调问题,狠抓落实,优化对决策的全程服务。
三是继续在深入“争创”上下功夫,两手齐抓,协调发展。
坚持不懈地抓机关党的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谈心,交换意见,换位思考,沟通感情,把着力点放在教育人、培训人上,进一步提高全厅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
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培训工作,适应新形势,补充新知识,苦练基本功,继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树立“勇于开拓、勤政务实、服务奉献、雷厉风行”的办公厅厅风,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办实事,办好事。
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讲求实效,精益求精。
强化廉政教育制度建设,防患未然,警钟长鸣,使全厅干部能在权上自重,思想上自省,生活上自警,工作上自励,公务活动中从简。
四是继续在维护团结上下功夫,凝心聚力,形成合力。
加强团结教育,在全厅进一步营造一方面比思想、比学习、比纪律、比效率、比贡献、后劲赶先进、先进再先进,另一方面又相互尊重、互通信息、互帮互助、心齐气顺、心情舒畅的环境,从大局出发,以工作为重,讲政治,讲原则,讲整体,讲配合,讲服务,讲发展。
五是继续在班子建设上下功夫,以身作则,事事垂范。
厅领导从本级抓起,带领和感召全厅党员干部做好表率,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持把群众的根本利益,群众的愿望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加强学习,勤政廉政,确保政治上坚定,工作上高效,作风上过硬,领导全厅围绕新目标,开创新局面。
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如何把乡镇人大规范化
“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基础,基础不牢,就会地动山摇。
”湖南省东安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感触,一语道破了乡镇人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五级人大中,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沿阵地,也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环节。
探讨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困境,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乡镇人大工作面临的问题1、法律地位软化。
现行地方组织法对闭会期间如何落实人代会决议决定、代表建议意见督办和财政预决算调整审查等事项的运行操作,都没有具体地规定,导致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由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不是法定的常设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大权力机关的位置、工作重要性往往只体现在法律认知上,现实中其地位被软化,工作被边缘化。
一些乡镇主要领导对乡镇人大工作心存不屑,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对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对人大监督和民主政治心存抵触。
不少地方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他们的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建设和党建工作方面,人大工作成了“搭头”,人大主席也是“徒有虚名”;乡镇工作重实绩,看效果。
专职人大副主席大都分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承担了招商引资、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分片包村等具体工作,因为目标任务考核,导致专职副主席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党政工作上,导致“专职不专”,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
2、决策权力虚化。
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乡镇人大13项权力,简单地说就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
但实际上,除了联系代表等一些常规性的工作外,乡镇人大很难组织行使其他权力。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在权力运行中,人大很难发挥作为权力机关的作用。
乡镇的重大决策从法律角度讲应提请人代会讨论,做出决议决定后组织实施,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的意志。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实权”大于“法权”。
现行体制下,普遍存在权力机关在党内决策层的实际地位低于行政机关的现实状况。
乡镇的重大工作一般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策,偶尔经过人大,也只是照本宣科走过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基本上无法履行。
乡镇人大行使职权所需的人财物来源于党委政府,党委政府不点头,人大监督就无法开展,行使监督权被搁置、被制约的现实普遍存在。
3、代表素质弱化。
乡镇人大代表普遍文化水平低、业务素质差、法律意识弱,有的代表“本质很好”却“素质一般”,有的甚至缺乏最基本的审议、书写及口头表达能力,审议报告不置可否,表决投票随大流,所提意见、建议一般化,多反映局部小问题,忽视全局大事;有的将当选人大代表视为一种荣誉称号,缺乏履职意识,很少关注社情民情;有的代表把参加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看作是“例行公事”,参会前不做任何准备,履职意识不强;有的代表平时不注意联系选民,不及时反映民意,对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被动应付,在闭会期间很少参加或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有的代表认为决策重大事项是领导干部的事,自己“人微言轻”,或不发表意见,或人云亦云,看领导的脸色附和,会议表决环顾左右而行事,没有主见,对参政议政缺乏政治热情,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
4、会议活动简化。
对于乡镇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大型会议,一般乡镇有正式代表100人左右,按惯例要将七站八所的负责人和非代表的乡镇企业负责人邀请列席,差不多要超过150人,如果租用会场,安排中晚餐,会议成本较高,因此尽量将时间压缩在一天内,除去格式化法定程序的议程外,真正留给代表审议讨论的时间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会议质量的提高。
据近年相关统计,在全国3万多个乡镇人大中,1年举行1次会议的占91.9%,1年举行两次及两次以上会议的约占7.2%,1年内没有举行会议的约占0.9%。
在议程安排上,有的乡镇为了省时省事省钱,明显“缩水”,把党务、经济工作也一同纳入,成了“大杂烩”,而会议议程一简再简。
在部分人大代表的心目中形成了“开一天会、发一次言、画一个圈、吃一餐饭”的程式化印象。
5、监督工作淡化。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淡化的现象。
一是不便监督。
不少地方乡镇党委政府合署办公,联合行文,统一行动,这导致乡镇人大监督工作难以开展,与加强党的领导原则形成冲突,造成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深不得,浅不得,重不得,轻不得”,处境十分尴尬。
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分管党政工作现象较为普遍,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般都属于党政班子成员。
致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裁判员”与“运动员”身份混淆,人大监督政府的行为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最终导致监督缺乏实效。
二是难以监督。
目前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的党内职务普遍低于政府主要领导,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的组织细胞,其素质偏低也直接影响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
大部分乡镇人大代表都是农民,受教育程度差异很大,对法律法规学习不足,对依法监督的业务不熟,导致既没有监督意识也缺乏监督能力。
三是不会监督。
目前大多数乡镇人大在监督方式上主要采用听取汇报、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方式,对于法律赋予的询问、质询、约见部门领导等行之有效的形式还没有普遍运用。
二、加强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的思考乡镇是我国传统治理模式的重要层级。
乡镇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最基础地位,是宪法规定设立的最基层、与群众联系最直接的国家权力机关,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政权的稳固和人民民主的实现。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浙江考察时把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的重要要求,为乡镇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更好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
解决乡镇人大软化、虚化、弱化、简化和淡化的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具体说来,就是在“一加强”、“两明确”、“三个有”、“四监督”和“五规范五提升”上下好功夫。
“一加强”就是:就是要加强党委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
乡镇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的地位、作用,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听取和研究人大工作,使乡镇人大在代表人民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做到有职、有责、有权。
乡镇党委中心学习组坚持把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每年的学习计划,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制度,统筹安排人大工作。
坚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人大工作办公会议,坚持每年印发一份党委文件,对人大的工作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坚持集中听取上级人大会议精神的汇报,并将人大工作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安排部署;坚持人大的重要活动集体研究,统筹安排;坚持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通报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注重为人大工作创造办公环境,树立人大的地位,听从和采纳人大代表的意见及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党委班子成员还要带头参加人代会和人大组织的视察、议政、述职、评议等活动,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实际行动推进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两明确”就是:一是明确乡镇人大工作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二是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人代会期间,镇人大主席团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权,做好人代会的各项工作。
闭会期间,主席团要根据工作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由主席团制定,经乡镇党委同意后报上级人大,下发至各代表小组和相关部门。
开好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乡镇人大主席主持,代表小组组长列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主席团成员3人提议,经镇人大主席同意后,可临时举行。
组织代表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对政府专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到位。
推进预决算审查监督。
受乡镇人代会委托,强化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绩效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组织视察调研。
结合党委工作重点、政府工作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每年选择3至4个有代表性的事项,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意见。
开展执法检查。
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组织工作评议。
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乡镇各级代表评议驻地有关直属部门的工作,一届任期内对所有部门至少评议一次。
积极探索对镇人大选举干部开展述职评议,重视评议结果的运用,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
加大建议办理力度,规范建议办理流程,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公示制度,不断提高办成率。
“三个有”就是:有人管事。
乡镇人大应设有人大主席、专职副主席、人大秘书,配设专门编制、专门机构。
有场所议事。
按标准化要求建好“人大代表之家”,用于代表活动;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用于接待选民。
使之真正成为代表活动的场所、学习培训的园地、联系群众的桥梁、议政督政的平台。
有钱办事。
将乡镇人大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监督”就是:一是抓住全局性的问题搞好监督。
凡涉及到乡、镇的大事,都应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召开主席团会议进行审议。
二是抓住依法治乡(镇)的重点进行监督。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各项事业纳入法制轨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依法治理,推动本乡镇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是抓住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大事开展监督。
要从群众反响强烈、影响大、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和社会“热点”抓起。
四是抓住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认真监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规范、五提升”就是:规范主席团设置,提升组织机构。
乡镇人大应作为一套班子,在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上必须健全,才能有利于开展工作。
为了避免乡镇人大主席团沦为“空架子”,必须加强乡镇人大机构设置,增设人大办公室和人大干部专职编制。
主席团成员一般应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副主席,共青妇等群众团体,以及有关代表小组组长组成。
乡镇人大在设立主席的同时,至少设一名专职人大副主席和一名专职人大工作人员,保证每个乡镇人大至少有三名专职干部,并确保人大干部定岗、定编和定责,专心于人大工作。
党委组织部门要统筹考虑人大干部的培养、使用和提拔,加大人大干部与党政部门之间的交流力度。
要促进人大干部年轻化,年龄结构上形成老中青梯次。
县级财政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乡镇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确保乡镇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
规范会议召开,提升会议质量。
在人代会会议的时间、次数、参会人员、议程等方面做到依法依规。
乡镇人代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每届第一次会议不少于2天,每年例会不少于1天,有选举任务的例会不少于1天半。
每届乡镇人代会原则上至少形成一件代表议案,并督促办理到位。
探索询问等监督方式,提高审议质量。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代会会议议程应作出严格要求和详细规定。
规范代表选举,提升代表素养。
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作用,把好代表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
代表有缺额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及时组织补选。
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履职实绩,提出连任代表初步建议人选,确保连任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名额。
对需人大会议选举的干部要按党组织要求,根据地方组织法做好选举工作。
探索建立代表退出机制,对代表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连续两次缺席人代会的,按照法律规定视为代表资格终止,对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和影响代表声誉的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规范代表履职,提升主体活力。
建立履职公示、奖惩等相应机制,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活动,每次活动要明确主题,确保成效。
在乡镇人大代表小组中开展“四个一”活动:即每年形成1篇高质量调研报告,走访1次选区,提出1条建议,组织1次代表向选民述职。
一是督促代表认真履职。
提高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的参会率、发言率、建议率,鼓励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是要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活动。
充分运用代表联络工作站、网络工作平台,开展经常性代表接待选民工作,每年组织好上级人大开展的代表大走访活动,听取群众呼声,帮助解决群众困难。
三是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
在选区内公开代表信息,便于选民与代表联系。
每位代表每届任期内要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做好述职测评工作,并将测评结果作为代表连任初步建议人选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规范制度建设,提升顶层设计。
制定和完善《乡镇人代会会议制度》《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规则》《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例会制度》《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办法》;制定和完善《乡镇人大主席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制度》《乡镇人大主席职责》《人大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制度》《乡镇人大信息报送制度》;制定和完善《代表履职管理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做好台账记录,建立乡镇人大工作“六簿三册”,即《会议记录簿》《代表先进事迹记录簿》《人民来信来访记录簿》《主席团收发文登记簿》《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记录簿》《代表小组活动记录簿》和《代表履职登记册》《代表花名册》《代表联系接待选民花名册》。
加强对人大各项工作书面材料或电子稿、照片的整理保存,每年度归档一次,确保有据可查。
(作者系黄冈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2011~2012近期十大重要新闻 很急,好的加分,谢谢各位
我国行政监现状与发展趋向(2006-09-10 08:22:04)▼标签:杂谈摘要:行政监督个国家监督要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起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能建设面临机遇和挑战的情况下,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运用过程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对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行政监督 现状 趋向正文:所谓行政监督,是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国家公务官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观察。
评价督促,检查,及纠正活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还存在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比比皆是,反映了我国的当前行政监督存在意识模糊、形式失调、程序不畅、方式单一、对象失衡等失范现象。
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努力转换薄弱环节,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阶段的实践中,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吁求也因此越来越强烈。
从法理上讲,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
行政机关在从事大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行政权也从授权立法、兼行部分准司法权、扩大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表现出广泛性、主动性的特点。
因此,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因此,新中国建立伊始,就注意从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创设行政监督体制。
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治体制转入过度集权化阶段,行政监督缺失必要的外部民主环境。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行政监督基本上处于弛废状态。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逐步形成的。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 、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涵盖了政府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
从结构上看,容纳了整个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全部行政人员;从功能上看,涉及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职能的各个领域;从过程上看,包括信息情报、政策抉择、计划规划、指挥协调等所有行政行为及其产品。
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保健”与“治病”的双重功效。
从理论上讲,监督客体的公开性、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有利于充分体现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经常监督原则和公开监督原则;外部异体监督和内部同体监督的结合,有利于形成全面复合的监督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但现实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中凸显出来的政令不畅、机构庞杂、决策失误、人浮于事,以及行政人员寻租腐败、假公济私等现象,都标示监督体制的无能低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行政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集中于机制关系和人员素养两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
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
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
第二,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
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和监督客体并列的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
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
现阶段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进一步限制了行政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与权威,在实践中较少发挥监督作用,较多履行办案职能。
第三,行政监督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
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够,很少真正撤消或改变下级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仍处于不告不理的阶段。
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关系看,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还非常不够。
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责任,从而损害了行政监督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此外,我国行政监督的问题还体现为行政监督活动单一化,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行政监督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有关行政人员和行政领导监督意识淡薄,疏于监督或被监督,等等。
对于上述行政监督中的许多现存问题,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积极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要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就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
有学者提出可以设立“全国监督联席机构”,以共产党为首,形成纪委、人大、政协和国家监察部门四大监督机构的合力,并领导和协调全国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因此,必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立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
这样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建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使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在组织上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员。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尽快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反腐败法》和《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
目前,《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贯彻,在规范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监督法规急需制定。
在八届人大期间,共有29个议案、1100多名人大代表先后呼吁制定《监督法》。
在1998年“两会”期间,共有11个要求制定《监督法》的议案。
(注:刘卫东:《他们的提案:与舆论监督有关》,《南方周末》 2000年3月3日。
)2000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少要求制定《舆论监督法》、《举报法》和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储蓄实名制的议案。
这表明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已成为民意所向。
此外,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
虽然我国人大的实际地位在近年有所提升,但离法定权力还有较大的差距。
应该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发挥质询、弹劾、审查、撤消等监督形式的作用。
要加强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使社会各界能切实参与行政监督活动。
应进一步提倡媒介舆论监督,努力发挥大众传媒监督时效性强、威慑力大和辐射面广的优势。
三、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 任何一个政治——行政体系,都不仅要把民主与效率作为一种必须尊重的基本价值,而且要承担如何实践民主与效率的现实问题。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许多积弊,改革和完善的目的就在于克服薄弱环节,优化制约机制,努力推进政府行为的民主化、法治化与高效化。
虽然我们尚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监督中的主要问题,但在现阶段的改革实践中,中央和各地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的基础。
除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程序规范等重要法律与制度外,主要有以下一些制度创新: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引入政府采购的观念和做法还是近几年的事情。
1998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政府建立采购制度的实践活动,不仅节约了政府行政开支,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是政府行政机关和其它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般采用以招标程序为主的、适用具体采购条件的一揽子采购方法。
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成本的认可和制约,是要体现市场经济权利平等、程序公正的原则,使所有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使政府不能无规则地任意处置公共财产,使公众有权利了解和监督公共财产的使用。
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契约观念传统,民众作为纳税人缺乏公共资金托管人意识。
在实践中,对公共资金管理存在监督不足的体制性问题,行政腐败由此滋生。
政府采购制度的尝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监督缺位。
当然,目前各地的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第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又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规定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包括行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在此之前,全国许多地方已通过地方立法或以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规定了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所谓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性法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
在对上述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可以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的推行,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第三,收入申报制度 1995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实施监督和审查。
按照该规定,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应该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注:除了行政机关以外,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应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申报的收入包括三大类: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对申报活动进行监督。
收入申报制度是向财产申报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是防止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舞弊的重要约束机制,对于维护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廉洁勤政形象具有重要价值。
国外的财产申报法具有很强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因此又被称为“阳光法”。
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一般都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前必须申报其动产和不动产,离任后必须再次申报其全部财产,并说明任职期间财产变化的原因。
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后,由国家财产申报机关进行审查,并向公众和政府公布审查结果。
与此相比,我国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申报的主体而言,只规定党政领导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定期申报收入情况,将极容易发生腐败的乡镇一级政府官员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从申报的客体而言,仅规定把工资、奖金和其它劳务收入列入申报对象范围,忽视了不动产和家属非法收入已成为许多官员不正当收入的主要形式这一事实;从申报的过程而言,政府官员在任职时与离任后都没有财产申报,而且对收入申报的情况缺乏审查。
第四,听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我国的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该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许多部门和地区都依据该法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听证制度。
与《行政处罚法》精神相似,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也确立了相应的听证制度,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听证制度体现了政府与公众之间权力与权利的平等性,体现了政府的一切行为,在本质上都应是一种受制约的、须为公众认可的行为。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主持,公开举行有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借以广泛听取意见的活动。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处罚从事实和法理上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可以向有关各方公开其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进行辩论。
这种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可以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在更高程度上确保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化解行政争议,改善行政机关的社会形象。
第五,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政务公开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政府理念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一些地方已逐步从单纯公布某些政府工作信息演变为一种制约政府权力的监督机制和决策程序。
政务公开的关键,是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通过赋予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从1996年7月开始,沈阳市率先推行政府行政管理公示制。
公示制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众明示自己的行政要件,包括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为时限以及违法责任、惩戒方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此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质量。
公示制的特点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开性,即最大限度地将政府决策与执行活动信息告之于众,借助公开化的社会制约机制监督政府行为;二是法制性,即公示制的创制与运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注重体现法制精神,强调依法公示,公示内容法定化、稳定化。
公示制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托广泛的社会监督和参与力量,规范并整合自身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此比照我国政府行政民主化的现状,可以说,我国行政公示制的推行和完善还任重而道远。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各级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如一般监督相结合,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管理对象所施行的监督和专门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对管理对象施行的监督。
再如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等。
由此,我国的行政监督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整个社会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行政监督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对行政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
如果能够把这个在党委的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那么,行政监督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中国社会转型给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哪些要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