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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讨论会主持词

时间:2015-06-25 22:16

增强法制观念主题班会要有节目具体内容还有主持词

主题:法与我们息息相关  活动目的:通过这次班会活动,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同时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

  活动过程:  一、在欢快的音乐声中班长报告本次活动的意义  班长:亲爱的同学们,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在一天天的发生着改变,我们身边也随之出现了行行色色的不同群体或个人,并且他们的行为有时会侵犯到我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懂法我们也可能侵犯到他们的权利,为了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能力,为此我们准备了这次以《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主题班会,在这次班会上我们将通过各种形式来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常识,从而使我们自觉遵守发律法规,预祝班会圆满成功

  二、主持人: 我宣布,二年四班《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同学们,当你走在繁华的大街上与人擦肩而过时;当你走在僻静的乡间小路留恋于周围的美景时;当你与别人交往接待时;当你购物或售物时;你是否想到侵权两个字,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为了每个人幸福和欢乐,让我们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吧;首先,我们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法律知识竟答,法律知识竟答分抽签必答和小组抢答两部分,必答题20分;抢答题答对10分,答错扣10分,最后看哪个小队得分最多就是优胜小队。

  (一)必答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和生效的时间

  2.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3.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范围是什么

  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那些原则

  (二)抢答题:  1、 什么是未成年人

  2、《未法》对父母不履行法定职责作了那些规定

  3、 《未法》对未成年人招用有那些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布和实行的时间

  5、《教育法》共有多少条多少章

  6、义条教育法是何时分布和施行的

  7、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三、主持人: (先总结比赛情况)通过刚才的知识竞答,可以看出同学们善于动脑,积极思考,不仅懂得了法律对我们每个的意义,而且掌握了许多法律常识,下面,就让我们把身边发生的事情表达出来,让同学们分析些行为

比一比、赛一赛,看哪队表达的最精彩

  法治小品打比拼:  第一小组:表达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第二小组:在商场发生的事情(搜身是否违法)  第三小组:见义勇为需要大家参与。

(见义勇为者被刺围观者未一人支援)  第四小组:强行借物(钱)不私了  (以上每个小品表达完之后都由组长向其他三组提出至少一个问题,小组讨论后抢答得分10分、答错不扣分)。

  主持人: 同学们,刚才同学们表达的特别精彩

课前老师让我们和社会上进行实践,你发现没发发现身边的违法行为,如果有请同学们说一说,大家议一议。

  生1,有的同学向我借钱,我不借地就找人打我。

  生2,我的朋友被打了,其他人帮他打仗,不带就不够意思,  生3,放学生有人跟踪我,怎么办

  生4,我看到有人偷别人材,我不知如何是好

  ……  四、 画面一:录像厅内,乌烟瘴气,一群人在看录象  看投影 画面二:一少年被黑社会绑架,警查与家长与之智斗。

  讨论: 画面三:有人跳窗入室,进行盗窃、一人看见后稍稍走开。

  画面四:一毒品贩子正诱骗一群中学生吸烟。

  主持人: 通过刚才的观察、讨论大家进一步明确了我们生活中存在的一些违法侵权行为,我们是学生,每天都要上学、教学、每天都要与它人接触,我们只有法律意识,知道用法维护自己尊严他人的权利,我们才能高高兴兴地出门去,平平安安的回家来,下面请看各小组同学表演的文艺节目。

  五、文艺表演:  内容一、开学了,同学们背着书包上学,而a同学确被父母留在家  小品 中种地,同学们对a对白。

  表演及 主持人、(a的父母属何种行为,a应如何办

)  内容二、《学法》快板  内容三、相声《如此兄弟》  内容四、舞导《喜乐年华》  六、 刚才,各小组表演了精彩节目,通过看刚才各个环节的表演,你有什么收获,你今后打算怎么做

下面我采访几个同学,说一说你自己的看法。

  七、主持人: 法律像眼睛时刻伴我行,安全像耳朵把我来提醒,让我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法律常识承记心窝,下面请同学们起立,我们共同满怀信心地唱一首歌。

  八、 齐唱《让我们荡起双浆》  九、班主任总结:同学们,老师首先祝贺你们班会开得如此成功,通过这次班会,同学们进一步认识了法律法规的意义,愿同学们从小树立法律意识,让法永远与你相随,让幸福快乐永远与你相伴

  十、 主持人宣布:班会到此结束。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  一,班会地点:教室  二,参加人员:全班同学及班主任  三,主持人:班主任或学生干部  四,班会主题:法律与我们同行  五,班会标题:踏好青春每一步  六,班会目标:  对本班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了解法律法规,力图在他们心目中逐步树立起正确完善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他们在学校要做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习惯.以后进入社会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七,班会背景:  本班学生年龄大多12,13岁,都还不很懂事,容易受到周围生活环境的各种不良影响,沾染不良习气,走上违法犯罪失足的道路.所以,及早在他们心目中树立法制观念,严格地一法律和道德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是当务之急.  八,班会筹备情况:  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介收集青少年与法相关问题的资料和实例资料,筛选,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为班会主题服务.同时,让同学联系周边实际案例,自演并自主分析,引以为戒.  九,班会主要内容:  1,加强法纪教育,引导学生学法,守法,自觉遵守校规班纪.  2,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学法,知法,加深体会  十,班会开展形式:  印发法制学习手册;观看法制教育小品;采用讨论,交流方式  十一,活动前准备:  1 查阅《中小学生自我保护必读》,《中小学生法制教育通用读本》,  2学生自己准备身边发生的案例小品,要求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3 以小组为单位排练文艺节目  十二,班会流程  1,班主任发言——导语;2,主持人法律知识简介;3,讨论法律案例;4,法律知识抢答;5,文艺演出;6,做自我总结  十三,班会过程:  (一)导语:  同学们,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许许多多鲜活的事例已然清楚地告诉我们,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学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学们都有十七,八岁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升没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 (二) 法律知识简介  将活动前找好的资料印发成册,分发给学生,由主持人带头集体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三)案例结合,讨论法律案例  案例(一):事情发生在南关西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  1,提出问题:  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  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生活中的一个不经意的一个动作就可能触犯法律,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懂法.具体说来,青少年应该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如下几点,即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懂得法律基本常识,明确自身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懂得运用法律作为最有效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同时,做到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符合自身年龄和身份的事情.  案例(二): 谁应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负责任  晓雪今年17周岁.自今年5月份起,她在课余时间常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人混在一起,进行小的赌博,观看色情淫秽电影,甚至夜不归宿.叔叔得知此情况后告诉了晓雪父母,并劝说他们多管管孩子.可他们却说晓雪已经懂事,不会出问题的.无奈,叔叔又找到留宿晓雪的房屋主人李某交涉.李某却反唇相讥:你侄女愿意住在这儿,叫我有什么办法,你家人是如何教育孩子的 请问,晓雪父母和房主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三):破坏公物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九年级的王军,崔凯,赵伟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四楼九年级(3)班教室.王军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崔凯和赵伟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问:高一(3)班王军,崔凯和赵伟三人行为造成后果,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法盲现象严重,在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触犯刑律的事也屡有发生;而因缺乏法律意识,在自身受到侵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时却不会保护,吃哑巴亏的人也确有不少.所以我们青少年要学法,知法和守法,更要学会用法  (四)法律知识抢答  我们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法律知识竟答,法律知识竟答分抽签必答和小组抢答两部分,必答题20分;抢答题答对10分,答错扣10分,最后看哪个小队得分最多就是优胜小队.知识竞赛题目由法律知识中抽取.  必答题: 共八问(略);抢答题: 共八问(略)  (五)文艺演出  节目由学生自己准备,开展自由活动  (六)活动总结  1,全班同学发表自己对本活动的看法,并说说自己通过本次活动后的感受,并写一篇阅读法律手册的观后感.  2,班主任老师总结.  (七)主持人宣布班会结束.主持人:愿同学们从小树立法律意识,让法制与我们永相随,让幸福快乐与我们永远相伴!

法制主题班会主持词.

合作与竞争那个更重要辩论赛    竞争方面  1、你们今晚到这里也不就是为了跟我方竞争吗?如果按照你方的逻辑,我们今晚在这里辩论不就失去意义了吗?今晚的辩论就是一场竞争,竞出胜负,促使进步。

  2、你们怎么解释国家为什么要把提高竞争力作为重点,而不是合作能力?  3、请问对方辩友,你们考试的时候是合作还是竞争,如果是合作,那可是作弊哦!  4、现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甚至个人之间有很多所谓合作,但是从欧盟的诞生到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形成,从wto的多边协商到东盟首脑会晤,每次合作是不是源于各国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呢?是或不是?  5、每次的国际合作是不是促进和适应区域间日趋激烈的竞争?  6、如果可口可乐公司与百事可乐公司合作,你认为还可以很便宜的买到一瓶可乐吗?  7、美国和英国等国家合作起来攻打伊拉克,也能促进社会发展吗?  8、假如一个封闭的小山村人人都互相合作安于现状社会还会进步吗?  9、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是追求效率与公平吗?请问对方辩友竞争比合作哪一个更有利于效率与公平的实现呢?  10、我们今天的合作学习,不正是为了将来走上社会,更好的参与竞争吗?  11、现代社会要求量才使用,竞争上岗,请问对方辩友,竞争是否比合作更重要呢?总不能合作上岗吧?  12、全球一体化的实质是什么?实质是给我们大家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更为大的竞争平台,让我们的竞争更为有序和更为规范。

  13、奖学金制度是不是通过竞争来调动

急需法治与教育演讲比赛开场白和结束语.急急急

(一)正确认识法理,实现审计复核向法制审理转变 越式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正在深度调整,“形态更高级、分工更 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这种经济的新常态特征也推 动着审计工作顺应经济发展变革的需要作出创新和改变。

法制 审理正是新时期下审计工作的重大创新和改革,对于审计工作 的这种创新和发展,基层审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一把手, 应当充分认识到法制审理对于审计质量管理的重大意义,深入 了解法制审理的内涵和权责,科学区分审计复核和审计审理的 区别,实现从被动质控向主动质控、事后质控向事前质控、形 式质控向实质质控、区域质控向全面质控的思想转变。

审计机 关应加强法制审理的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审计工作者的责 任意识和质控意识。

同时,要配合做好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 建立独立健全、人员齐备的审理机构,并向政府提出预算申 请,加强经费保障。

  (二)健全审计考核机制,夯实三级复核质量管控体系的 管理基础 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最大限度激发和调动审计人 员的积极性,使得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审计机 关应健全和完善审计质量考核机制,科学设计,按照《审计准 则》的要求合理划分三级复核质控体系中各环节的职责内容和 相关责任。

健全审计报告考核机制,将审计报告质量纳入审计 组、业务机构的年终考核目标之中,由审理机构予以考核和评 分,促进法制审理意见能够落实到位。

合理设定考核标准,对 于审计报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审计组或业务机构,扣减考核分 值;审计组、业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水准较高,则给予相应奖 励,双向刺激和提升审计组、业务机构提高审计质量的积极性 和能动性。

  (三)完善审理制度建设,推进法制审理工作科学化、规 范化发展 就审理的具体实施和执行,国家职能部门还应出台更为细 化的实施办法,以强化对基层审计机关法制审理的指导。

关于诚信的论题有哪些论点

[正方]: 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

今天非常高兴在此就善意的谎言是否有碍诚信的论点提出自己的意见。

以下就是我方的看法:善意的谎言本身即是谎言,这一点是无庸质疑的。

谎言,说谎是欺骗,欺骗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事不得人心,这些都是打小师长们就谆谆教诲过。

但我们扪心自问,又有谁没有说过谎言呢

无论是对自己的亲人、朋友、还是不相识的人,目的也有很多种,但当我们给谎言加上一个“善意”时,仿佛大家都可能接受了,这正是人性的弱点的集中表现。

马克•吐温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当你拿不定主意时,就说实话。

它将令你的对手感到窘困,令你的朋友感到释然。

”因此,心理学专家们的观点是:不要轻易扯谎,哪怕是善意的谎言。

[主持人]:请正方二辩发话[反方]: 当贫穷的母亲把仅有的饭菜留给儿女,同时隐瞒了自己还饿着肚子的事实,难道您还要指责善良崇高的母爱“不诚信”吗

其实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善意的谎言的影子,从病榻前含泪的安慰到委婉拒绝时的客套,从爱人间的海枯石烂到诗人笔下的绮丽夸张,但它们都没有那么可怕,让对方辩友谈“谎”而色变。

[主持人]: 请正方三辩发话[正方]: 对方二辩请注意,即使是善意的谎言,但作为谎言本身,已是与诚信相悖的行为,所以,无论谎言是否处于好的目的,作为谎言本身必然会有碍于诚信。

所以,在此我要大声疾呼,让我们拒绝善意的谎言,共同打造诚信社会。

[主持人]: 请反方三辩发话 [反方]: 对方一辨论述中,指出当一个人面对两种义务时,当彼此矛盾时,要缓解另一方义务。

但正方一辩并没有论述善意的谎言与诚信是矛盾的啊。

怎么能直接下结论,善意的谎言一定会缓解诚信义务呢

请对方辩友注意,我方一辩已清楚陈述,谎言本身应具有欺骗的功能,只有恶意谎言才是出于欺骗,请正方不要把“谎言”概念的外延缩小。

[主持人]: 请正方四辩发话[正方]: 请对方辩手注意,您们的辩词存在很大的疏漏.我们认为区分事物首先应先从定义入手进行阐述,综合康熙词典的释义,善意的谎言就是不事实求是,说假话、虚话,夸大、掩盖、歪曲事实真相。

从善意的谎言词组结构入手进行分析,其属偏正短语,中心词是谎言,因而善意的谎言本质上就是谎言。

善意的谎言其动机虽然为善意,但因为善意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屡屡被一些“职业骗子”所利用――这是不争的事实。

“谎言”的本身是阴暗的,事物的好恶不由事物的目的去衡量,善意的谎言本身即是假话。

尽管其褪去了丐服穿上了旗袍,可是依然摆脱不了其谎言的本质,而谎言就意味着欺骗,因而就有碍诚信。

善意的谎言的出发点是善良的,但是往往这种谎言一旦戳穿,对对方的伤害会更深,作为谎言本身,已是与诚信相悖的行为。

在中共中央公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20字道德规范中,诚信 是一个很重要的规范,诚信就是求真,就是追求正义。

古人说真者,精诚之至也。

不精不诚,不能动人。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说的:“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 通过上述多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无论谎言是否处于好的目的,作为谎言必然会有碍于诚信。

[主持人]: 请反方四辩发话[反方]: 善意的谎言与诚信是不同范畴的道德规范,不会发生矛盾,就象汽车不会撞上飞机一样。

诚信:信,中国文化中“信”与“义”构成“信义”,是一种人文精神,做人的准则。

“信”与“诚”相连,形成“诚信”这一道德规范,是泊来品,近代西方法学先贤提出“契约社会”的概念,人与人各种的关系都是契约关系,在这样的社会中,诚信是社会道德的最底线,我国建立市场经济后,要建立规范的有序的市场,诚信也就成了最重要的准则。

所以,现代意义的“诚信”是市场运行的道德准则。

善意的谎言,从出发点和结果看各种各样的善意的谎言,都是为了保护对方的情感,维护对方的心理健康和愉悦,是一种人文精神。

由于善意的谎言的存在,世界变得更美好,更温馨,更和谐,世界才会充满爱,充满阳光,儿童健康成长,老人尽享晚年,病人充满希望。

所以,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道德准则,不会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善意的谎言不会妨碍诚信。

善意的谎言不是“谎言”(恶意的谎言),就象大海里的鲸鱼不是鱼,鼠标不是鼠。

[主持人]: 现在进入提问阶段。

首先请正方一辩提问 [正方]: 请对方一辩注意,既是谎言

何来善意

即是善意

何必撒谎

谎言虽然为善意,但作为谎言本身,已是与诚信相悖的行为,所以,无论谎言是否处于好的目的,作为谎言必然会有碍于诚信。

与民族精神来一次暮然回首,原来那诚信竟在灯火阑珊处。

隔着几千年的长河,依旧可以清晰地听见:诚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宛如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

一个人如果丢失诚信留下的就是虚伪:一个企业如果丢失诚信将面临破产然机;而一个民族如果丢失诚信将会对堕落与死亡

守信了诚信就守信了一方净土,守信了诚信就留信了成功,守信了诚信中华民族才能永恒。

在此我想请问对方同学,当一个人在失去了诚信之后,他的出发点还是善意的吗

[主持人]: 请反方一辩回答提问[反方]: 请对方辩手注意,我们今天我辩题是善意的谎言是否有碍诚信,而不是讨论不诚信的人是否还有善意。

请搞清楚因果逻辑。

对方辩友说既是谎言何来善意,是否对善意的谎言的存在表示怀疑,既然不存在善意的谎言我们今天的讨论还有意义吗

[主持人]: 请正方二辩回答提问 [正方]: 没有必要,我们坐在这里辩论干吗? 所谓善意的谎言也可能导致不可预见的后果。

并举出实例:某人身患绝症,为了让他平静地度过余生,亲朋好友一致把他瞒过,这其中绝无恶意,也绝无私利,但往往未能尽如人意,欺骗无法持久,反而使病者失去了配合治疗的理性和处理个人事务的时机。

女哲学家西塞拉•波克警告说,这种谎言会置人于人格大滑坡的边缘。

她在《说谎,公共和私生活中的道德选择》一书中写道: “ 心理上的障碍荡然无存,辨别真伪的能力更加模糊,自认为谎话不会被识破的概念可能趋向偏执.”一些对说谎现象颇有研究的心理学家建议, 任何人如果想对朋友、亲人、同事说些“ 善意的谎话”之前,最好能好好考虑一个涉及心理反应的问题,即对方如果知道了真相后会感谢你的好意,还是会觉得对你的长期信任被你伤害了。

[主持人]: 请反方二辩回答提问 [反方]: 对方辩友已经承认了善意的谎言的存在。

亲朋好友并不会影响治疗,实际上是为了更好的治疗,压力只会影响病情。

一个母亲与丈夫离婚了,当时孩子还不懂事,这位母亲告诉孩子,你的爸爸是一位海员,现在在国外,过些日子就会回来的。

孩子对生活充满期望,从来没有因为自己家里缺少一个成员――爸爸而苦恼过,自卑过。

后来,母亲梅开二度,又找了新的丈夫,建立了新的家庭,于是她又对孩子说:你爸爸从国外回来了。

于是,孩子同爸爸之间没有任何隔阂,情同父子,父亲因为孩子没有见外,也对孩子视如己出。

每日给孩子辅导,孩子健康成长,成为名牌大学的学生。

等到有一天,孩子大学毕业了,她终于发现自己的爸爸不是亲爸爸,她虽然也哭了,也为自己受到欺骗而苦恼,但是,他终归会明白,母亲这样做是对的,否则她不会有快乐的童年,不会有健康的心理,不会有良好的学业成就,不会有美满的家庭,不会有……(太多太多)。

请问对方辩友自问,世上有哪一位会因为善意的谎言而怀疑对方的人格和诚信呢

[主持人]: 请正方三辩回答,提问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16) [正方]: “善意的谎言更多的是借口”

任何使用借口的人都想用它来保护自己或别人。

帮助我们挽回面子,以便能忍受挫折。

盖斯梅尔说过:“认为自己比真正的自己好,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人想出来的借口有时出乎意料。

为什么人要自欺欺人?美国幽默作家赖得乐指出:“大多数人不是生活在现实当中,而是生活在幻想里,尤其是对自己的幻想。

”话又说回来,了解自己与朋友的真象有时非常残酷,最好还是不要知道的好。

然而大多数借口都有破坏性。

不自觉地使用借口,即使不会愚弄别人,也会愚弄自己。

所以我请对方认识到,多点诚信,少点借口

同时我想问对方,如果大家都有这种观点,如何打造诚信社会,如何使我们的国家在诚信上有更大发展

(作者:姜文兵 09月25日10:24) [主持人]: 请反方三辩回答,提问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25) [反方]: 人们总是对谎言习惯性地给于贬义。

这是因为当今社会诚信危机,其实谎言是中性的。

即使当今社会提出诚信道德,也没有要求在各种环境下都要讲大实话,不允许谎言的存在,善意的谎言不是“谎言”(恶意的谎言),与诚信不相矛盾,是有其存在空间的,如果大家对“谎言”两字不喜欢,我们可以介意语言学家再造一个词,诸如“虚言”、“婉言”来确却表达善意谎言这一语意。

善意的谎言,抛开了丑陋,而来到美丽的世界

善意的谎言,摒弃了自私,而来到诚信的人间

请对方辩友举出实例,有谁因为善意的谎言而受到伤害

造成诚信的失损

(作者:陈跃明 09月25日10:29) [主持人]: 请正方四辩回答,提问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29) [正方]: 您没有正面回答正方三辩的问题,我认为即使谎言是善意的,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比比皆是.何须举例.这种负面影响对诚信的破坏往往是比较隐蔽,是一种慢性中毒.无视这种毒害,无疑是掩耳盗铃.我想请问对方辩手,您们口口声声说善意的谎言与诚信是两个范畴,请您们就善意的谎言准确下一个定义

(作者:姜文红 09月25日10:36) [主持人]: 请反方四辩回答,提问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39) [反方]: 正方三辩所说“善意的谎言更多的是借口” ,这句话需要不需要论证

在没有论证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直接引用

正方三辩直接论证“借口”的危害,是有严重逻辑错误的。

同时,我发现对方辩友在多处存在逻辑错误,在此,不一一列举。

我方要求对方列举实例,对方却说实例比比皆是,还是没有举出一例。

善意的谎言是人人尽知其意的,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何须再下定义呢

正方三辩反复强调善意的谎言是慢性中毒,有隐蔽性,可是并没进行严密的论证,也没有举出一个实例,而是直接下了结论,我方不能苟同。

请问对方辩友,善意的谎言到底怎样破坏诚信的

(作者:黄宗德 09月25日10:46) [主持人]: 请正方一辩回答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47) [正方]: 张辉学友,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

我们一定不辜负全体师生的期望. (作者:姜文红 09月25日10:52) [主持人]: 一辩回答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53) [正方]: 当两人正在执恋之中,双方承诺永不变心,但后来还是分手了,这个当时是善意的谎言,后来受害方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1+1=2是不是需要我们这一带人继续来论正,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就好比是善意的谎言是借口这个观点一样. 日本不顾史实、扭曲历史,得到的是大部分亚洲人民的强烈谴责。

当德国总统虔诚地向二战受难者致忏悔时,他得到的不仅是诺贝尔和平奖,更有世界人民的理解与宽容。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能始终以一颗公正的心来对待和评价客观事物,那么一定会营造出一种诚实明净的氛围,而不是尔虞我诈的恶性循环。

朱?F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以诚立身,以信交友,是我国传统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经济正常运行、推进体制创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举。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嬗变,一些领域和个人的信用匮乏,已日益成为令人切齿的社会公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正如对方一辩所述,谎言何来善意,既是谎言就有碍诚信,请问对方辩友,诚信是什么?我们这个社会缺少的是什么? (作者:徐劲艳 09月25日10:54) [[正方]: 我方认为所谓善良的谎言是有碍诚信的,当然这里的谎言并非人们通常说的令人震惊的骗局,而只是对配偶、亲戚和朋友的做法、意见或观点假装表示肯定或支持(其实并不赞成)的谎言。

这里以南加州的一个名叫汤姆的公司经理为例。

汤姆每年与太太以及儿子到岳母家度感恩节。

他其实很不喜欢吃岳母做的一种“有特色的”南瓜馅饼,但却对岳母说她的馅饼做得多么可口,以避免伤害她的情感。

“这样做有错吗

”汤姆在向心理医生咨询时问道。

这是一个不少人都会提出的问题。

这名心理学家让他从岳母的角度来看待这种谎话。

假设有一天,汤姆的儿子在外婆面前吐露了实情,岳母发现了汤姆的真实感受,她是会告诉汤姆“谢谢你的好意

”还是会感到情感上受到伤害,说:“这些年你怎么能这样一直误导我

你还向我隐瞒了什么

”而且,汤姆的岳母又会对自己产生何种疑问

汤姆的儿子也要模仿父亲扯谎吗

他会怎样看待父亲的人格

他今后会再相信自己父亲所说的话的吗? 一位小说家曾写过这么一句话:“当我们第一次尝试扯谎时,我们就陷入了自己编织的紊乱之网。

” 我方认为反方在一些概念的理解与认识上存在根本性的错误,诚信是建立在彼此的坦诚以待的基础之上,任何的欺骗即使是所谓的善意的谎言可以说是与诚信完全悲道而弛的.关于善意的谎言的概念我想在此就不需要再论证了,已经分析的很明白了. (作者:吴蕴惠 09月25日10:56) [正方]: 讲求诚信,古已崇尚。

历史回溯到公元前359年,秦朝商鞅立法欲以诚信富国强兵。

“南门立木”的典故就此上演。

商鞅法行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时至我国加入WT0和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倘若让假冒横行,信誉丧失,则将对经济生活造成巨大的危害,给社会生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失信浊流必将像瘟疫一样侵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

回眸切肤之痛,切实倡导诚信、惩治背信,健全信用道德规范和信用法律体系,已是刻不容缓,时不我待 请问正方对友,谎言何来善意,既是谎言就有碍诚信,请问对方辩友,诚信是什么?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的是什么? (作者:徐劲艳 09月25日10:59) [正方]: 我们要拒绝谎言,坚持诚信。

如何才能避免反方在工作生活中所遇到的尴尬

我方以为: 一开始拒绝,就不会出现后来的尴尬局面。

我们现在生活在坦诚不受欢迎的时代里。

升旗仪式的主持人窜词,讲法律或未成年保护法

在社会运行中,人是最基本、最具活力、也是最可宝贵的要素,人的生存状况以及人的自身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是一个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基础。

如何保护和教育当今的未成年人,他们具有怎样的生存和发展的素质,将预示着未来社会可能达到的水平。

家庭作为人成长的摇篮和社会化的首属群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这是由家庭对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特有的功能决定的。

首先,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生存之必需。

作为生物个体,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动物是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的,它们遵循的是自然选择规律和“丛林法则”,凭借遗传和本能便自然地获得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自身的生存的能力,而人则不具备这样的特性。

正如美国学者伊恩·罗伯逊在谈到人的社会化时的这样一段描述:“在其他物种中,幼仔在出生或被孵化出来以后一般很快就能照料自己了。

而人类的婴孩却完全无能为力,在出生之后的好几年内都需要不断有人对他加以照顾和保护。

这一依赖期无论从绝对时间来看,还是从相对时间来看,都比其他动物长得多。

”②也就是说,一个人出生后,受与生俱来的生理条件限制,不能独立生活,必须依赖他人的抚养、照顾、教育和监督,否则就不能保证其生命的存活和健康成长。

人的这种生理特点,决定了具有育繁衍功能的家庭必然地承担起照顾和保护孩子的责任,这是普遍的规律,也是家庭最基本的和特有的功能。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家庭保护一章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就是首先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存和成长所必须得吃、穿、住、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物质条件和以亲情为纽带的良好人际氛围,这种功能是学校、社会不能取代的。

第二,家庭保护赋予未成年人立足社会的能力。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其目的是“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从广义上讲,教育是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融入丰富教育内涵的保护,才能达到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目的,才能使一个“自然人”成为一个“社会人”,获得的立足社会的能力。

培养这种能力即符合社会需求的素质,既不能靠遗传基因,也不能靠被动消极的适应,而必须依靠他人、群体和社会的打造,这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化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最先满足人的欲求及与之发生互动的是家庭及家庭成员。

家庭对人的重要性在于:未成年阶段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主要生活空间是家庭。

正是在家庭中,开始了最初的人际交流、感情联系,开始学习语言、启蒙大脑,并开始将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内化。

而且家庭是以血缘、情感关系为基础,以经济关系相联系,成员之间最为亲密的社会群体,在家庭中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情感的感染性最强烈、权威性最强,对现实生活的控制力最有效。

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单位,使教育与日常生活融为一体,具有内容上的全面性和明显的针对性特点,最有益于社会主流文化的传递。

一般来说,人都是通过家庭认识社会、走向社会的。

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获得的知识、观念、行为习惯、及其他人格特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能够在人的初始阶段打下未来立足社会的能力积淀,对其一生产生重要影响。

二、家庭保护的实质: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对个人而言,就是尊重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人的能力差异,尊重人的个性,尊重人的独立人格,不断满足人的合理需求,真正达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的主体,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视。

从未成年人权利的具体含义来看,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各种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以及就影响其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③这些内容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比如在新增加的内容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未成年人对成年人在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依赖性,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再比如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这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即父母应当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给孩子表达意愿和选择的权利,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以自身的好恶而违背孩子的意愿决定孩子的事项。

家庭的本质功能决定了父母必须从孩子生命的起始阶段给与他们多方面的照料,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在家庭生活实践之中培养孩子的生存能力,启迪他们的精神世界,学习在社会中做人做事的本领,是孩子在社会的舞台上实现自身的生命价值的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其终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因此从实质上说,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实现自身的权利,是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种义务随着孩子的出生而产生,并贯穿在家庭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无论他们是否自觉、是否自愿,其观念与行为是否符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三、家庭保护的问题:父母的“越位”与“缺位”把未成年人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点。

只有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对他们的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最终达到其独立于社会的目的。

审视当今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状况,突出的问题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

具体表现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

“越位”表现为“保护过度”,父母在孩子养育中包办、替代过多;另一方面是监护责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

无论哪方面的问题都是在制造未成年人社会化障碍,很大程度上侵害了他们的权益,限制了他们自身的发展。

中国的父母不惜一切代价为孩子付出的精神和做法在世界上是罕见的。

在孩子的养育过程中,一些父母往往是按照成年人认定的理想的模式和目标来左右孩子的成长,急于“拔苗助长”。

孩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而对于未成年人自身个性的成熟和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

反映在教育内容上,父母们不顾忌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们的长远利益,习惯于把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强行灌输给孩子,按照成年人的意志为孩子安排生活方式和内容,确定生活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热衷于对孩子单向度的、教条的说教,不屑于征求孩子的意见、取得孩子的认同;在对孩子的评价标准上,以成人为中心的“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

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当孩子们以其童心和对新事物的敏感接受新思想、模仿新事物的时候,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常常被父母们视为“不轨”而横加限制等等。

事实上这是在有意无意之中对孩子权利的剥夺。

其结果是,扼杀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性,使孩子按照成长的自然规律的发展大打折扣。

他们由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

另一方面,在我国快速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承载新一代人养育功能的家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的冲击,夫妻离异家庭解体、农民进城务工亲子分离等家庭变故的增多,使父母对孩子监护缺失的情况日趋严重。

夫妻之间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由此而带来的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并不意味着家庭抚养教育未成年孩子的功能必然残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从现实生活中诸多遭遇家庭解体的未成年人的不良境遇之中我们真切地看到,一些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也随即放弃、削弱或扭曲了自身对孩子的养育职责,人为地制造了孩子抚养教育中的种种问题,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再如,当我国上亿农民走出故土进城务工、摆脱贫困的同时,数以千万计的“留守儿童”应运而生。

这些父母到城里打拼挣钱,获得了另一种生存方式。

同时又因为在城市里或自身难保,或无立锥之地,无法将孩子带进城里留在自己的身边。

留守的孩子很难得到父母贴身的关爱,也得不到父母的言传身教以及在思想和行为上的指导和帮助。

即便孩子被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尽管学校、社会作出很多努力弥补家庭监护之缺陷,但都不可能完全替代未成年人在最需要呵护阶段父母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父母外出务工所形成的子女留守状态催化或加重了有关儿童群体原先处于萌芽阶段的各种问题。

”④除了这些显性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父母“缺位”,还有更大量的因为客观困难、养育观念偏颇、抚养教育方法不当导致的对未成年人抚养和监护缺失的隐性问题。

⑤这些家庭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成为造成家庭发展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并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事实证明,由于父母“越位”和“缺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比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对孩子的伤害都更为严重、更为深刻。

在一项全国未成年犯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的孩子由于家庭贫困、父母离异或外出做工等原因父母无暇顾及,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益受到侵害,便以抢劫、盗窃为生;有的孩子受到身体侵害无力反抗,而家庭又不能为其提供帮助,出于安全的需要便在社会上寻求“保护”,直至受坏人指使贩毒、卖淫、抢劫等无所不为;有的孩子在家里经常受到父母的打骂和无端干涉,得不到应有的爱抚和尊重,造成心理和行为上的扭曲,便到家庭以外寻找发泄的渠道,因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而触犯刑律;有的孩子在成人不恰当的呵护之下并不能摆脱内心的孤独感,交往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使他们很容易参与社会上一些不良团伙,共同犯罪也在所不辞……事实上,如果未成年人的需求在家庭中得到满足,他们的权益得以有效的保障,或者当他们的权益受到外部因素侵害的时候,父母给予及时的抚慰或补偿,或许就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犯罪。

至少在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家庭保护可以起到预防和缓解他们违法犯罪的作用。

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属于弱势群体,权益侵害更容易使其误入歧途。

这是因为一是他们获得需要满足的途径少;二是他们需要的满足主要依靠家庭和社会供给;三是他们无力抗衡权益的侵害;四是权益侵害容易引发心理扭曲和变态。

这种状况与性格异常、环境不良、家庭缺陷、教育不足等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相结合,往往使他们不假思索地采取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实际上就是以侵害他人的权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需要上的满足。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恶性事件增加的反面事例,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家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

四、家庭保护的前提:父母的角色学习与教育父母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保护的主体或执行者。

当我们揭示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不尽如人意之处进行批评的同时也应当承认,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并非可以无师自通,在家庭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缺乏这方面的学习造成的,而靠自身的力量又难以解决,需要必要的指导。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必要性,确立了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地位,这是对未成年人有效实施家庭保护的必要前提。

一个社会成员,无论社会地位高低,也无论达到哪一级文化程度、在工作岗位上作出了多么突出的成绩,都不能代表或说明他作为父亲或母亲的素质如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特定的角色规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全身心地位孩子付出,认为把劲使在孩子身上,关系到孩子今后的前途,而对于学习了解自身的角色职责,提高作为监护人的素质,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

往往是凭着自己长者的地位,凭着自己的想当然去抚养教育孩子,出现问题便在所难免。

在现代社会,对下一代的抚育,仅靠上一代人口传身授的教子经验和方法,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对父母角色的要求。

面对未成年的孩子,如果不清楚地了解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学习家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不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就很难正确履行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角色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的“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应当是广义的,对父母来说首先要学习作为监护人的基本职责和规范,了解自身的义务、权利和履行这个角色的法定要求是什么;二是向孩子学习,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学会在孩子的立场上思考问题,适应子女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点的变化,以有利于孩子的权利实现和全面发展;三是学习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

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一种智力活动,家庭教育的特点、规律、内容、方法的学习是无止境的,应当随着社会的角色期望和孩子的变化对父母角色的要求不断充实;四是在实践中学习。

父母的角色学习不是空泛的、脱离实际的学习,而必须在同孩子的互动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中进行。

有时候父母不经意的言行对孩子就是一种教育,同时也需要思考、需要智慧,需要在与孩子的互动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实践中举一反三,进而达到教育孩子的新境界。

毕竟,家庭教育是在个体家庭内部进行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父母的角色学习和对子女的教育实践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在我国,以家长学校建立为标志的家庭教育指导已有20多年的历史。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在促进全民族素质提高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也使得家庭教育指导逐渐成为有理论基础、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的一个特殊的教育领域,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

但从总体上看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有相当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曾接受过正规的家庭教育指导,尤其是在教育问题较为严重的偏远、贫困农村,家庭教育指导几乎是个盲点;二是教育滞后,不足以对父母正确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给予预期的帮助;三是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父母在孩子教育中的实际问题;四是家庭教育指导的主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明确,缺少必要的人员、资金等支持,甚至造成某些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对父母的误导等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父母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这一法律规定,关键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的长效机制,把父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整体规划,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教材、基地、科研等保障,使家庭教育指导正规化、规范化,使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成为每一个有子女公民的必修课。

总之,父母要通过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达到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家庭教育的方法和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能力的目的。

这是父母作为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直接关系到家庭保护的效果和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注:①本文系天津市 “十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点项目“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与家庭教育指导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TJ05-JX009)。

② [美] 伊恩·罗伯逊著,黄育馥译:《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55页。

③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编:《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27页。

④陆士祯:《“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2005年5月河南)。

⑤郗杰英、鞠青主编:《家庭抚养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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