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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调度会主持词

时间:2017-07-14 23:11

年薪30万的公务员这一年过得怎么样

我们多年来一直建议国家对 公务员实行 末位淘汰制,每半年对国内所有在职的公务员岗位实行内部考核,每个部门的最后末位淘汰,且5年内不得再从事公务工作或者报考公务员考试

看看现在公务员的数量,用臃肿来形容都可以说是褒义词了,

学泰语好还是法语,或者日语

首先呢,我不是很赞成学日语。

因为日语较容易学习,所以学习日语的人实在是太多了。

作个比较,翻译,日语专业翻译3000-4000元起步,法语7000元起步,同声传译更高。

虽然日资企业比法资企业多,但相对学法语的也比学日语的人少啊。

不过如果学得好,前景还是很美好的。

法语,当然是很不错的了(我是学法语的,或许在这里观点有点偏向法语)。

世界上讲法语的地区很多,法语又是联合国的书面用语,因为她很严谨,不容易引起歧义。

不过法语很难学,语法和语式很多,动词变位很麻烦,所以要下的功夫很多。

就目前市场需求,法语是很热门的。

泰语,其实也蛮好的,比如我常在电视上看到一些主持人会讲波斯语,阿拉伯语等。

泰语的市场相对较小,但也不是一门较偏的语言,一些面向国际的企业还是有这方面的人才需求的。

其实还可以推荐一下德语,西班牙语,俄语,其实这些都不算是小语种了,和法语一样,目前学习的人也越来越多,但前景还是相当可观的。

中国社会转型给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哪些要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国庆大阅兵资料

又是个金秋的十月,又是个装满收获的季节。

在经历走过来的数次磨砺后,祖国以其坚强不屈的脊梁高高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走过六十个春秋,在这个不凡的日子里,祖国母亲穿上盛装,迎来了她60岁的生日。

此时此刻的天安门前已是人山人海,乐声阵阵。

在这喜庆的日子,祖国母亲的儿女把您团团围住,欢庆着,问候着。

有解放军战士、学生以及各省和各族的人民,他们都举着着鲜花、红旗。

八万多名学生持着红色和黄色的鲜花,组成了四个大字“祖国万岁”。

这四个大字的周围是由黄色的鲜花围成的,这红色和黄色不是象征五星红旗吗

“咚——咚——咚”随着60支礼炮打响,祖国成立60周年第13次阅兵仪式正常开始。

排列在长街之上的陆军学员方队、水兵方队、空降兵方队、第二炮兵方队、三军女兵方队、武警方队、预备役方队、女民兵方队等14个徒步方队、30个装备方队,似挺立的峰峦,如坚固的城垛,巍然屹立。

就在这个时刻,一群身穿橄榄绿军装的威武之师走了过来。

口号声如雷贯耳,有如开闸流出的急水,有如滚滚而来的大潮,有如在荒原上奔腾的骏马。

你看,他们的军资是多么标准,步伐均匀,刚劲有力,每一个动作都一致。

行进的时候,这千万个人的行动如同一个人,横直有行,行行笔直,就像刀切一样,个个面目庄严、意气风发、斗志昂扬地接受党和人民的检阅,向世界郑重声明我们的军队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世界和平稳定的决心和实力,给予一切敌视我国和企图破坏我国建设的敌人警告和震慑,同时也向世界人民展示我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形象。

这一举一动,无不牵动和震撼每一位炎黄子孙的心

海陆空三队阅兵完,接着就是群众兵了,他们每个人脸上的笑容都要被溢出来似的。

再看看围观的群众无不是笑容满面。

镜头前还看到有蓝眼睛,黄头发的外国人,他们也许不太了解我们国家,不太了解阅兵的意义,但他们完全被现场的气氛给感染了,听着那激荡人心的安塞腰鼓,也跟着手舞足蹈起来,享受着难得乐时刻。

空中,几架飞机整齐的飞过,在空中留下七彩的烟雾,美丽的身姿令人赞叹如今中国的强盛。

可要知道,他们在给我们带来欢乐的背后,经过了多少次的练习,又失败了多少次

可他们没有轻言放弃,为了祖国,挺了下来

想想我们自己,学校制定的各种最基本的规章制度,都让我们觉得严格,老是抱怨。

但看看他们,我却又觉得,我们的行规管理根本不及他们的万分之一,我们又有何理由抱怨

看着这盛大的阅兵仪式,我为我自己是中国人而感到自豪

作为中国的青少年,我一定要克服困难,不断学习,只愿我们的祖国能更加繁荣、昌盛,在10年之后,给世人带来更大的震撼

人员第01方队 三军仪仗队 156人 95式自动步枪155支 仪仗礼宾服人员第02方队 陆军学员方队 352人 徒手 春秋常服 机械化步兵学院人员第03方队 陆军步兵方队 352人 95式自动步枪350支 通用迷彩服 摩托化步兵第193师人员第04方队 陆军特种兵方队352人 05式微声冲锋350支 荒漠迷彩服 第38集团军特种大队人员第05方队 海军学员方队 352人 徒手 海军白常服 大连舰艇学院人员第06方队 海军水兵方队 352人 95B短突击步枪350支 海军白常服 海军潜艇学院人员第07方队 海军陆战队方队352人 95式自动步枪350支 海军迷彩服 陆战第1旅 第164旅人员第08方队 飞行学员方队 352人 徒手 飞行服 空军航空大学人员第09方队 空军空降兵方队352人 03式自动步枪350支 空降迷彩服 空降兵第15军人员第10方队 二炮学员方队 352人 95式自动步枪350支 林地迷彩服 二炮指挥学院 工程学院 青州士官学校人员第11方队 三军女兵方队 352人 徒手 常服裙装 第四军医大学 白求恩军医学院人员第12方队 武警方队 352人 97-2式防暴枪350支 防暴执勤服 武警北京总队人员第13方队 预备役方队 352人 81式自动步枪350支 通用迷彩服 北京陆军预备役高炮师人员第14方队 女民兵方队 352人 85式轻冲锋枪350支 蓝色裙装 北京市朝阳区正式受阅人员总计4732人 正式受阅枪械总计3305支车辆方队 车辆第01方队 ZTZ-99 主战坦克18辆车辆第02方队 ZTZ-96A 主战坦克18辆车辆第03方队 ZTD-05 两栖突击车(陆军)18辆车辆第04方队 ZBD-04 履带式步战18辆车辆第05方队 ZBD-09 8×8轮式步战18辆车辆第06方队 ZBD-05 两栖步战(海军陆战队)18辆车辆第07方队 ZBD-03 伞兵战车(空降兵)18辆车辆第08方队 WJ03B 警用装甲车(武警)18辆车辆第09方队 PLZ-05 155毫米自行加榴炮16辆 营指挥车2辆车辆第10方队 PLZ-05 122毫米自行榴弹炮18辆车辆第11方队 PLL-05 120毫米轮式迫榴炮18辆车辆第12方队 PTL-02 100毫米轮式突击炮18辆车辆第13方队 PHL-03 300毫米远程火箭炮16辆车辆第14方队 AFT-9 反坦克导弹发射车18辆车辆第15方队 PGZ-04A 25毫米弹炮合一自行防空系统,含连指挥车车辆第16方队 HQ-7 改进型野战防空导弹(陆军)车辆第17方队 YJ-91 反舰导弹,卡车搭载(海军)车辆第18方队 YJ-83 反舰导弹,卡车搭载(海军)车辆第19方队 YJ-62 岸舰导弹发射车(海军)车辆第20方队 HQ-9 地空导弹(空军)车辆第21方队 HQ-12 地空导弹,含照射制导雷达(空军)车辆第22方队 电子对抗、机动雷达分队,混编(空军)车辆第23方队 通信保障分队,混编车辆第24方队 WZ-6无人侦察机分队,混编车辆第25方队 后勤分队,混编(医疗、饮食、供水、油料、舟桥)车辆第26方队 DF-15B 近程地地导弹16辆车辆第27方队 DF-11A 近程地地导弹16辆车辆第28方队 CJ-10 陆基巡航导弹16辆车辆第29方队 DF-21C 中程地地导弹16辆车辆第30方队 DF-31A 洲际导弹12辆空中方队战机第01编队 KJ-2000预警机 + J-7战斗机(8.1) 十机 三角编队、KJ-2000 两机纵队战机第02编队 Y-8GX电子战机 + J-11B战斗机 四机 三角编队 Y-8GX 两机纵队战机第03编队 HY-6空中加油机 + J-8F战斗机 双机 三角编队 x 3战机第04编队 H-6G轰炸机 三机三角编队 x 3战机第05编队 J-8F战斗机 五机三角编队 x 3战机第06编队 J-10战斗机 五机三角编队 x 3战机第07编队 J-11B战斗机 四机楔形编队 x 3战机第08编队 JH-7A战斗轰炸机五机三角编队 x 4战机第09编队 K8教练机 五机三角编队 x 3战机第10编队 Z-8直升机(运输、搜救混编) 五机三角编队 x 3战机第11编队 Z-9直升机 五机三角编队 x 2战机第12编队 Z-9WA武装直升

葛溪村小学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方案

始建于1930年12月1日的南京下关长江火车轮渡码头,随着南京长江大桥的崛起,早已成了过眼云烟。

可那写满沧桑历史的遗存,却好象在向人们述说着什么。

京沪铁路百年历史北京——中国的首都,政治文化中心,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城市,拥有1630万常住人口。

上海——中国第一大城市,经济中心,长三角经济圈的中心城市,拥有1880万常住人口。

自1843年开埠后,上海从一个不起眼的小渔村迅速崛起为中国第一大城市,这两座相距1300公里的城市,便深刻影响着中国政治经济的发展,铁路是联系这两座城市的主要交通方式。

已有百年历史的京沪铁路是中国东部最重要的南北干线之一。

京沪铁路原本分为北中南三段,北段为1897年至1900年建设的京山铁路北京至天津段,中段为1908年动工的津浦铁路(天津至南京浦口),南段为1905年至1908年由英国人投资建设的沪宁铁路。

1933年,南京下关与浦口之间开通火车轮渡,使京沪铁路首次跨越长江天堑。

1968年南京长江大桥通车后,津浦铁路与沪宁铁路接轨,并正式改名为京沪铁路,从此成为中国最繁忙的铁路干线之一,是北方各省通往华东地区的必经之路,也是北煤南运的重要通道。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国的急速经济发展,京沪铁路运输能力长期超负荷运行,2007年,京沪线平均每公里客运密度为4782万人公里、货运密度为6277万吨公里,分别为全国铁路平均密度的5.2倍和2.1倍,处于极度饱和状态。

京沪线以全国铁路2%的营业线路,完成了全路 10.2%的旅客周转量和7.6%的货物周转量,是世界上客货运输最繁忙的干线。

虽然经过多次提速后,运行时速达到140-160公里,但是仍然难以满足运力需求。

我国铁路多年以来一直沿用客货混跑的运输方式,已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需要。

特别是在连接大中城市和工业基地的繁忙干线,运输负荷始终居高不下,客货 赞 02009-12-11 19:02 回复 lishiqu 94位粉丝 2楼互争能力的矛盾显得十分突出,在每年春运期间,京沪铁路每天开行142对客车,日发送15万人次以上的旅客,尤其是春运、暑运、黄金周更是“一票难求”。

而货运列车基本全部停运,这种保客不能保货、捉襟见肘的运力配置,给不少工矿企业的正常生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缓解前所未有的运输压力,新建铁路一条铁路已迫在眉睫。

但对于这条高速铁路的必要性,经济性,以及选择哪种技术建设(“高速轮轨”和“磁悬浮”之争),选用哪个国家的技术,一直是饱受争议的话题。

从最早的可行性研究,到最后获批立项,破土动工,历经了18年曲折复杂的过程。

京沪高铁18年论证与利益争夺战1990年,铁道部提出要对京沪铁路进行电气化改造,以提高运能,那时候,京沪铁路运能不足的矛盾已经出现。

这时就有人提出修一条专用的快速客运通道,以彻底缓解京沪线的压力,这就是京沪高速的雏形。

修建京沪高速铁路的相关可行性研究提上日程之后,经过了四年的时间, 1994年底,铁道部联合多个部委共同推出《京沪高铁重大技术经济问题前期研究报告》,建议下决心修建京沪高铁,而且越早建越有利。

最初,运用高速轮轨技术新建京沪高速铁路,被认为是非常好的方法。

然而,1994年,开始有一部分专家主张京沪高铁缓建,他们反对运用轮轨技术新建京沪高速铁路,认为应该在现有线路基础上进行扩建改造,发展中国的摆式列车。

理由是,相对经济,成本只有新建线路的一半,而且完全可以满足客货运输的需要,也更适合我国国情。

1998年,在主张新建“京沪高铁”的阵营中,又出现了新的想法,力主采用磁悬浮技术。

何祚庥、徐冠华和严陆光等学者认为,相比于轮轨技术,磁悬浮技术具有能耗小、环保、启动停车快以及安全舒适等优点。

此后,针对“京沪铁路”以何种技术模式修建,便成为了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多年来,这种争论一直持续不休。

在尚未确定这项方案之前,还有一场争夺战也一直在进行着。

从上世纪90年代初,提出修建京沪高速铁路的动议以来,面对造价如此高额、投资规模仅次于三峡工程的京沪高铁,国内众多厂商以及背后提供技术的外资巨头们为获得中国高速铁路订单一直在做着努力,其中,以德国,法国,日本三个国家为代表的高速铁路技术强国,始终力图向中国销售自己的技术和产品,相互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

2003年6月,全球发电和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领先企业——法国的阿尔斯通表示关注京沪高速已经十几年了。

2003年8月,时任日本国土交通大臣的扇千景公开向外界表示,希望把新干线技术嫁到中国。

2003年9月,德国前总统约翰内斯·劳访华访华,并在上海乘坐磁悬浮列车。

他一再强调,德国除了磁悬浮列车,还有高速轮轨技术。

国际观察家们都将德国总统的此次来访视为德国在争取高铁项目上加强自身竞争力的表现。

2003年12月1日,财政部与到访的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长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就中国铁道部利用法国政府贷款引进铁路大型养路机械和电气化运营维护设备项目,签署了政府间财政议定书。

此举被日本视为“法国为争取京沪铁路所增加的筹码之一”。

2005年,日本方面向中国提出了关于线路、车辆、信号、控制四个系统整体化引进的建议。

外界评价:这是在技术转让上相对保守的日本方面态度上的一个转变。

随后,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整体引进或者分项引进,都可以由中国决定;这场争夺历时数年,到底花落谁家,一时间扑朔迷离。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在法、德、日三国争得不可开交时,国内已经完成了高铁建设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工作,从1997年到2007年,中国铁路经历了六次大规模提速,使旅客列车的速度达到每小时200至250公里,这已经达到高速铁路的国际标准。

2005年9月,铁道部通过公开招标,组织国内企业(主要是南车集团、北车集团)与海外高铁巨头(主要是法国阿尔斯通、德国西门子、日本川崎重工、加拿大庞巴迪等公司)合作研发时速200公里的动车组。

2009-12-11 19:02 回复 lishiqu 94位粉丝 3楼2006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了《京沪高速铁路项目建议书》,确定采用高速轮轨技术方案,全线按最高时速350公里、初期运行时速300公里设计,一次建成高速铁路线路1318公里,总投资2209亿元人民币。

2007年10月22日,国务院决定成立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由曾培炎副总理任组长。

12月27日,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2008年2月26日,科技部与铁道部共同启动《中国高速列车自主创新联合行动计划》,提出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时速350公里及以上等级的国产高速列车。

此前经过三年的合作,中国企业在消化吸收相关技术的基础上,已经将与德法日合研动车组的时速从200公里提高到300至350公里。

在京沪高速铁路即将建设之际,南车集团、北车集团已经成功消化吸收外国技术,并及时将时速300至350公里的列车下线,经过六次提速实验(特别是在尚在建造中的武广客运专线的高速实验),中国的时速300至350公里高速铁道技术方案已经形成,从而将外资高铁巨头阻挡在高达1000亿的设备采购项目之外,原本夺得招标合同呼声最高的三家技术——法国TGV、德国ICE及日本新干线最后悉数出局。

而且京沪高铁的注册资金不准外资参与,设备采购亦将全面回避外资企业。

在高铁设计建造方案中工务工程、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动车组、运营调度、客运服务等“六大系统”全由中方力量自主完成;部分核心设备按照开放的国际标准招标,但仍由国内企业生产制造。

2008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05次常务会议同意京沪高速铁路开工建设。

4月18日,温家宝总理亲自出席京沪高铁的开工仪式。

京沪高速铁路工程概况历经长达18年的动议和讨论,背负着种种的期待和关注,京沪高速铁路终于拉开了建设序幕。

这是我国铁路建设中投资规模最大、技术含量最高的一项工程。

全线贯穿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安徽、江苏、上海七省市,所经区域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5%,人口占全国的26.7%,人口 100万以上城市11个,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43.3%,两端连接环渤海和长江三角洲两个经济圈,是中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和最具潜力的地区。

京沪高铁将大大缩短北京、天津和上海的空间距离,使长江三角洲地区的资金物流要素逐渐向北方渗透,成为连接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的“陆上京杭大运河”。

京沪高铁正线全长约1318公里,较既有京沪线缩短约140公里,为新建双线铁路,设计时速350公里,初期运营时速300公里,与现有的京沪铁路走向大体并行,线路自北京南站西端引出,沿既有京山线,经天津新设华苑站并与天津西站间修建联络线连接;向南沿京沪高速公路,在京沪高速公路黄河桥下游 3km处跨黄河,在济南市西侧新设济南高速站;向南沿京福高速公路东侧南行,在徐州市东部新设徐州高速站;于蚌埠新淮河铁路桥下游1.2km处跨淮河设新蚌埠站,过滁河,在南京长江大桥上游20km的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处越江进入新设的南京南站,东行经镇江、常州、无锡、苏州,终到上海虹桥站。

其中天津、济南、徐州、蚌埠、南京、上海等枢纽地区通过修建联络线引入既有站。

全线共设21个车站,由北向南分别为:北京南站、廊坊站、天津西站、天津南站、沧州西站、德州东站、济南西站、泰安西站、曲阜东站、(滕州东站)、枣庄西站、徐州东站、宿州东站、蚌埠南站、(定远站)、滁州南站、南京南站、镇江西站、常州北站、无锡东站、苏州北站、昆山南站、上海虹桥站。

工程总投资2209.4亿元,包括约1000亿元的基建工程投资、1000亿元的设备投资以及200亿元的搬迁和土地补偿费用,征用土地54876 亩,完成拆迁448万平方米,静态投资每公里1亿元人民币。

其中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50亿元,由中铁建设、平安资产、社保基金、及沿线 2009-12-11 19:02 回复 lishiqu 94位粉丝 4楼七省市以土地折价入股组成,约占项目总投资的50%,资本金以外的资金使用银行贷款,并研究发行部分企业债券,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预计京沪高铁的票价将介于目前京沪铁路票价和飞机票之间,现有京沪动车组最高票价为543元,而飞机票全价为1130元,铁道部相关负责人预计京沪高铁的票价将参照现行京沪线软卧票价,大约550元左右。

如按照0.4元\\\/人公里的票价方案计算,京沪高铁线路经济效益收益率为14.4%,预计该线路将在运营14年后收回投资成本。

京沪高铁建成后,将与既有京沪线实现客货运分离。

届时京沪高铁作为客运专线,每年旅客运输能力将达到1.6亿人次,每天可单向发送旅客22万人次,高于目前春运期间十余万人次的日发送量。

北京到上海直达只需4-5小时,比目前京沪铁路上时速200公里的直达列车缩短2小时,而且高峰期将实现3分钟发送一列,确保旅客随时乘坐、随时有座位。

现有京沪线则主营货运,年货物输送能力将由目前的8400万吨提升到1.3亿吨以上。

届时,可从根本上解决京沪铁路“运输难”问题。

规模宏大的超级工程京沪高速铁路总长1318公里,设计时速350公里,是中国自主建设的世界一次建成里程最长、标准最高的高速铁路。

此前世界一次建成最长的高速铁路,是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到第二大城市巴塞罗那的高速铁路,长度只有628公里,时速300公里,采用法国TGV技术,总投资70亿欧元,于2008年2月 20日投入运营。

京沪高铁的工程规模要远远超过前者,根据估算整个京沪高速铁路工程中,共需消耗钢材500万吨,相当于三峡工程的七倍;水泥4000万吨,相当于三峡工程的六倍;高速钢轨32万吨,总长超过 5000公里;耗电4.5亿度,足够20万户家庭用一年;施工图纸重达数十吨,此外工程还能够提供上百万个就业岗位,将明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在京沪高铁开工后,平均每天要消耗1万吨钢筋、3.5万吨水泥、11万立方混凝土,完成投资额约1.9亿元;每天工作在1200多公里施工路段上的人员超过11.4万人,大型施工机械超过2.35万台套,其中包括世界最大的千吨级提梁机、架梁机。

京沪高速铁路工程技术复杂,主要涵盖工务工程、牵引供电、通信信号、电动车组、运营调度、客运服务6个系统,是当代高新技术的集成,也是庞大复杂的系统,近年来,我国围绕高速铁路技术完成400多项科研试验,攻克一系列技术难题,如大跨深水桥梁建造技术、软土地基沉降控制技术、无砟轨道技术等;通过铁路六次大面积提速,又掌握了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成套技术;秦沈、武广等客运专线建设,也为我国积累了高等级铁路建设经验,这些成套关键技术最终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时速300―350公里中国高速铁路技术体系,为京沪高铁建设提供了技术保障。

千里高架纵贯南北土建工程是京沪高铁施工量最大的部分,全线共分为六个标段,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旗下的中铁十七局、中铁十二局分别中标1、4标段。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中铁一局、中铁三局分别中标2、5标段,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中标3、6标段。

六个标段施工总报价合计为 837亿人民币,其中第4标段为170亿元。

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中,解决了无砟轨道、长大桥梁、高架站无缝线路、沉降控制技术一系列问题,满足了工程建设需要。

京沪高铁双线全长约1318公里,由于施工路段河网众多,广泛分布着深厚的软土层,因此大量采用高架桥梁技术来解决沉降控制问题。

在京沪高铁全线共有高架桥梁238座,隧道22座,总长度达1061公里,占全线长度的80.5%。

上千公里的高架桥梁由29000多座H型高架桥墩和巨型钢筋混凝土无砟箱梁组成。

H型混凝土高架桥墩每座标高12米(相当于四层楼),桩基深入地下40-90米,以控制沉降。

其实,这与在城市中建高架道路是一样的建设原理,只是桥墩上面承载的是绵延上千公里的高速铁路。

高架桥的造价尽管比路基高,但是造桥可以走直线,有利于提高高速铁路车 2009-12-11 19:02 回复 lishiqu 94位粉丝 5楼速。

箱梁的生产和架设,是京沪高速铁路土建施工的关键性工程。

全线共设有48个梁场现场浇筑混凝土箱梁,每块箱梁长32米,宽12米,高3.5米,面积相当于一座篮球场,耗用钢筋68吨,混凝土328立方米,对抗腐蚀性、抗震和抗拉裂性都有相当高的技术要求。

浇筑完工的箱梁重达900吨,需要用世界最大的千吨级提梁机和架梁机吊装到位,箱梁之间的误差不能超过0.5毫米,而路基沉降必须控制在15毫米以内。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列车在高速行驶时的平稳和安全。

高架桥梁施工法还能节约大量土地。

普通铁路路基平均1公里占用土地70亩左右,而1公里高架桥梁占地仅为27亩,以此计算,京沪高铁1059公里长的桥梁,能节省施工用地4.5万多亩,相当于30平方公里左右。

箱梁架设完成后,再依次在箱梁上铺上无砟道板、轨枕和钢轨后,高速火车就可以在上面跑了。

高速铁路对轨道精度要求非常高,钢轨间的距离误差不能超过正负2毫米,否则呼啸疾驰的列车就会有倾覆的危险,这就需要有高科技的施工技术作保障。

为此京沪高铁将全线铺设无缝线路和无砟轨道,“砟”就是小石子。

常规铁路都在石子路基的基础上,再铺设枕木或水泥钢轨,但这种石子道碴路基较软,因而列车的速度无法提得很高。

只有建在硬路基上,列车才能高速行驶,这就需要建设无碴铁路。

京沪高铁路基由一块块混凝土箱梁连接而成,箱梁上预置有安放橡胶垫和弹性扣件的40多万块无砟道板。

钢轨在无砟道板上用螺栓等零件对其强力扣死,可以承受时速350公里列车的冲击能量。

以前,只有德国和日本拥有修建无碴铁路的技术。

目前我国已经攻克了这一难题。

高速铁路因其列车行驶速度高、机车轴重较轻,线路曲线半径较大的特点给钢轨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要求钢轨具有‘四高’(即高内部质量、高尺寸精度、高平直度、高表面质量)。

京沪高铁采用的是每米60公斤,单根长度100米的超长高速钢轨,符合350公里高铁标准,耐久度比现有钢轨提高数倍,并且全线无缝焊接,以改善铁路平顺性,提高铁路运行的安全性。

根据测算,京沪高铁共需高速钢轨32万吨左右,铁道部拟在全路统筹规划和部署11个钢轨焊接基地,全路焊接用钢轨全部采购100米钢轨。

攀钢、鞍钢、包钢等企业都具备重型钢轨的生产能力。

此前,攀钢已经为京津高速铁路提高了2.75万吨高速钢轨,其年产量高达10万吨,是世界三大高速钢轨供应商之一。

信号控制系统是高速铁路的关键技术之一。

京沪高速铁路通信信号系统的设计、施工、试验、运营维护等依靠我国力量自主完成,并采用国产化、本地化设备。

运营调度系统的应用软件全部由国内企业自主开发,满足铁路运营调度系统安全、保密的要求;系统需要的硬件采用开放的国际标准设备或本地化生产的设备。

客运服务系统将以席位管理和交易处理为核心,建立能够适应多种售票方式、多种支付形式、灵活营销策略和定价政策,以自助式和自动化为主要售检票方式的全路客运专线统一票务系统。

该系统将在借鉴国外高速铁路理念和经验的基础上,实现软件系统完全由国内企业自主开发;其硬件采用国产设备。

此外,噪声污染将是京沪高铁治理的重点。

全长1300多公里的京沪高铁将初步设计100到200公里的声屏障。

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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