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求第二期党务干部培训会主持人开场白和结束语!!
同志们:大家早上好
根据省总工会2010年度干部培训计划的安排,由省总工会组织部与省工会干部学校联合举办的工会协理员培训班正式开学了。
我们在这里举行一个简单的开班仪式。
首先,我代表湖北省工会干部学校全体教职工对来自全省各地的工会协理员表示热烈地欢迎
下面,我介绍一下参加开班仪式的有关领导:省总工会副巡视员、省工会干部学校校长余彦国;省总工会组织部调研员郑明华。
我是省工会干部学校常务副校长姚争杰。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省总领导的到来
(鼓掌) 我们还要特意向大家介绍四位西藏自治区工会工作的同行,他们来自雪域高原,到我省来传经送宝,交流学习。
在学习结束后,他们将分赴武汉、宜昌、襄樊、十堰挂职锻炼,为我省工会工作作出他们的贡献。
他们是: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加查县总工会主席郝高君、曲松县总工会主席次仁卓嘎、琼结县总工会副主席胡建斌、乃东县总工会副主席李付悦。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
下面请省总工会副巡视员、省工会干部学校校长余彦国讲话,大家欢迎。
…… 余校长刚才的讲话十分精辟,对我省工会工作的现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对全省工会协理员队伍建设和发挥的积极作用予以充分肯定,体现了省总领导对工会协理员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同时对我们学员也提出了要求,寄予厚望。
大家务必深刻领会,牢记在心,完成好我们这次培训学习的任务。
在这里,我提三点具体的要求:第一,明确学习任务,开拓视野。
学习是人的一种境界,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首要特征。
我们要通过学习,增长见识;通过学习,提升素质;通过学习,增进我们工作的使命感。
利用有限的时间抓好学习,充好电。
第二,联系实际,深入思考。
孔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我们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注重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边学习、边思考,总结和反思我们工作中存的差距,探求改进的方法和途径,这样才能体现求真务实的学风,以学习促进工作的进一步优化和发展。
第三,遵守纪律,互相学习。
大家来自全省各地,相互之间不太熟悉,大家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探讨,同时,务必要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尊重老师的劳动,严守课堂纪律,出行注意安全。
希望每个同志既是学习的模范,团结的模范,也是遵守纪律的模范。
最后,愿大家在本次培训班中增长本领,增进友谊,增添信心,快乐学习
祝同志们学习生活愉快
谢谢大家
开班仪式现在结束,请领导离席。
请培训部主任彭真珍安排具体班务事宜。
常香玉的具体资料
,1922年生,原名出身艺人家庭的她九岁随父张福仙搭班学戏拜翟燕身为师,并随义父姓改名为,初学武丑,小生,须生,后专演花旦(旦脚)幼功深厚十岁登台十三岁主演6部西厢名满开封,原唱豫西调后在演出中逐渐融合豫东祥符各调,并吸收曲剧,,河北梆子,京剧等一些唱腔别创新腔。
1938年因病不能再演武戏而潜心钻研青衣,花旦,1941年赴陕甘演出1948年在西安创办香玉剧社致力于培养青年演员,1951年为支援抗美援朝率剧社巡回西北,华南,中南各地演出,以演出收入捐献“”战斗机一架,有爱国艺人之美誉,1952年参加第一届全国戏曲观摩演出大会获荣誉奖。
同年出国演出。
常派唱腔字正腔圆运气酣畅,韵味醇厚,格调新颖,以声带情,以情带声,多彩垛多姿,雅俗共赏,表演刚健清晰,细腻大方,性格鲜明,在表达人物内在的思想感情上,细致入微,一人一貌,栩栩如生,大师的代表作有花木兰,拷红,断桥,人欢马叫,红灯记等。
《红楼梦》前40回读书笔记(带摘抄的)字数不限有就OK
我国行政管理属于首长负责制,还是集体领导制
从法律上讲,应该是属于首长负责制。
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很明显,我国行政管理属于首长负责制。
然而,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如所周知,民主集中制的最主要内容,一是集体领导,二是少数服从多数。
正因为如此,我国的首长负责制在实践中就变成了模棱两可的形态,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第一、领导班子不规范。
行政领导班子应该如何组成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各系统、各地方、各单位、各部门,各不相同,但是却有一定的规律性。
归纳起来,有以下七种模式: (一)由党政领导重叠组成; (二)由行政领导组成; (三)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组成; (四)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组成; (五)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党的委员组成; (六)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党的委员+协理员组成; (七)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党的委员+协理员+工、青、妇正职组成。
由此可见,行政领导班子一词系含糊之词,不实之词。
其结构无标准,不规范,参差不齐。
这是我国行政领导班子的先天性不足,也是我国行政领导班子无权威、无效能的根本性因素。
第一种模式实质上是由党的领导班子(正副书记、常委或委员)为一级,政府和其他行政领导班子为二级的重叠型模式。
中央、省、市、县、乡(村)各级行政就是这种模式。
通常书记主持工作,第一副书记分兼政府首长,其他副书记、常委或委员,或分兼其他方面领导,或分管其他方面工作,再以分兼者或分管者为中心组成政府或其他方面领导班子。
这种结构虽有利于党委对政府和其他方面的统一领导,但却不利于政府和其他方面领导班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
对党委来说,由于分兼或分管的缘故,党外矛盾引入党内,党委变成了“俱乐部”。
第二种模式主要是没有党组织(不是没有党员)的农村生产组、个体工商户,联合体企业、三资企业、部分村组企业,以及独立活动的社团等采用的模式。
其中第三至第六种模式主要是部、委、厅、局、办、院、所等行政派出单位或公有制企业采用的模式。
这些单位人员多少不同,职位多少不同,因此,行政领导班子结构也就不同。
协理员算不算领导班子成员
大多数地方和单位把协理员视为退二线领导,不算领导班子成员,个别地方和单位借口行文中有“任”(协理员)字样,所以也把协理员视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至于第七种模式为数更少,是个别公有制单位为标榜“民主”而采用的综合式管理模式。
另外,还有解放军的领导班子模式。
为了保证我党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各级党组织派其优秀共产党员(书记)以政委(指导员)身分参与有关领导班子,从政治上协助工作。
政委系党组织派出职务,既代表党组织,又不是党组织,既有利于党组织掌舵,又不妨碍行政司职。
在当前,或许这是比较合乎实际的模式。
从管理学上讲,各领导班子不能混合,而必须分立,行政领导班子更不能成为混合体。
各领导班子分立是各方管理职能分开的必要条件,而各方管理职能分开,又是保证相对独立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必要条件。
第二、正副职关系不规范。
尽管宪法第86条和第105条规定了首长负责制,但是它没有具体规定正副职的关系,只有在人大和政协里作了明确规定。
宪法第68条规定,我国各级人大实行正职主持工作,副职协助正职工作。
政协章程第36条对政协正副职的关系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这些规定肯定了正副职之间的主从关系。
毋庸讳言,正副职的主从关系,也是首长负责制,而且是更为完善的首长负责制。
从管理学上讲,首长负责制是科学的管理体制。
实行首长负责制,可以减少矛盾和扯皮,提高工作效率。
然而在不少单位却行不通。
这是为什么
原因在于有些同志把行政正副职主从型模式同我党的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模式相混淆了。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我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10条第5款又具体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章第16条进一步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所谓少数和多数是依书记和委员各有一票权计算的。
这些都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施原则。
既然民主集中制也写进了宪法,谁敢说民主集中制的这些实施原则不适合行政
这样以来,我国宪法法定的首长负责制,自然就淡化了,就软化了,就变成模棱两可了。
第三,办公会议不规范。
领导班子的办公会议如何开
同样也不规范。
归纳起来有两个类型。
其一咨询型:正职咨询、副职进谏,最后正职拍板; 其二协商型:平等协商,求同存异,最后平等表决。
从实践看,有的沿用其一,有的沿用其二;有的交替选用,有的含糊混用;正职强者常用其一,正职弱者常用其二。
常见这样的现象,正职强调首长负责制,副职强调集体领导制;正职强调咨询型模式,副职强调协商型模式;正职强调正职责任与权利关系,副职强调民主与集中原则。
毋庸讳言,为办公会议模式而争论不休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曾有这样一个领导班子,他们根据“大家”意见,确认协商型模式,几个副职串通一气,凡正职赞成的,他们就反对,凡正职反对的,他们就赞成,弄得正职一筹莫展。
如何评价这个现象
我们认为,正职软弱无能是次要因素,管理理论的模棱两可和办公会议的不规范应为主要因素。
总括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首长负责制和集体领导制差就差在民主集中制这个原则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逻辑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民主集中制的这个关系同鸡生蛋和蛋生鸡的关系差不多,表面看是逻辑性的,本质讲是诡辩性的。
一事当前,先民主还是先集中,如同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谁也弄不清。
一般说来,软弱无能的领导往往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专横跋扈的领导往往强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然而不管是什么样的领导,如果碰上了责任事故,都会用民主集中制作掩护而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这是我国管理上的最大漏洞。
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为什么连里叫指导员,团里叫政委
晚会主持稿(一)甲: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乙:亲爱的各位同学、各位朋友;合:晚上好
甲:在这莺歌燕舞、百鸟争鸣、姹紫嫣红、绚丽多姿的日子里,我们迎来了我校第X届校园音乐会。
乙:在音乐会活动中,同学们高扬智慧的风帆,有思想的翱翔,有感情的抒发,有青春的旋律,有技能的展示,有科学的探索,有毅力的体现,有诗意的飞扬……合:这一切一切,充分展现了当代学子的青春活力,展现了当代青年精神风采。
甲:今天晚上,文艺会演的压轴戏——音乐会即将拉开帷幕。
乙: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预祝演出成功。
开场白大概就是这样,你可以稍作修改,或请老师和家长帮忙。
至于中间的串词,你就要提前找到节目单,根据每一首歌曲不同的含义,写下不同的串词。
例如:甲:有缘才能相聚,有心才会珍惜。
只要我们人人心中有他人,我们的社会就会像一个大家庭。
乙:当别人快乐时好像是自己获得幸福一样,当别人受伤时我愿意敞开最真的怀抱;甲:当别人生气时告诉他就算观念不同不必激动,当别人需要时我一定卷起袖子帮助他。
合:因为我们是一家人。
乙:请欣赏小组唱《相亲相爱》,由学校学生会表演。
(演唱过程…)甲:一曲《相亲相爱》,把我们的感情拉得更近,把我们的友谊溶得更紧。
乙:我爱我们的学校,这是我们学知识、长智慧、增才干的地方。
甲:我爱我们的班级,这里有我们荣辱与共、亲如手足的同学。
合:我爱我们的班级,我们都是班级的小主人。
乙:请欣赏由×××班×××等同学演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