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OO七年四月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暂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博士级学位组织。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本校主要负责人和指导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授25-27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是根据各院、系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的多少,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征求意见和协商后,最后由校长审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按相近和相关学科设若干学科评定组,学科评定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组长和副组长应是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组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分委员会的产生过程是:经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协商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最后由校长批准。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组成,应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有博士点的院、系,博士生导师应在分委员会成员中占较大比例。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5、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6、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申请学士学位者资格,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2、审查申请硕士学位者资格,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3、审查申请博士学位者资格,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4、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三) 学科评定组职责: 学科评定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复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时需听取答辩委员会(含预答辩小组)的汇报,所形成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并过全体成员半数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时需听取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和学科评定组复审报告,所形成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并过全体成员半数方得有效。
硕 士 学 位 第六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且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达到硕士学位授予要求:(一)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二)发表符合学校要求的学术论文;(三)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 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会议论文集或本校《研究生网络学刊》上发表论文(含录用) 第九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 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结论和建议应有新的见解。
(二) 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1。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派专人负责(一般为研究生教学秘书)。
首先由指导教师提议五位学位论文评阅人,学科点点长从中指定两位硕士生导师作为评阅人。
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收集并整理评阅人意见。
若有1位评阅人意见为否定,则由点长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加的两位评阅人中如仍有一位以上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需根据评阅人的意见仔细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院、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硕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证明的复印件; 4、学位论文。
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
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各院系确定。
如果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硕士生毕业两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
如果硕士生自毕业答辩之日起满两年仍未满足发表论文要求,学校将不再讨论其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 未达到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者; (2)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指导教师所提议人选指定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必须有申请人所在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至少1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在答辩前三天把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参见附件2)进行,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的情况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系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要求院系抽取5-10%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复审,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复审。
(四)对需要复审的论文作者,暂不讨论其学位授予,由研究生院将其学位论文送相关领域专家复审。
1)复审专家一致认为达到硕士论文水平要求者,可按同期答辩申请人授予学位; 2)若有一位复审专家有异议和修改意见,申请人须对修改意见进行书面答复并修改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是否授予学位;3)若有两位以上复审专家有异议,则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并再次由研究生院送相关领域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一致认为达到硕士论文要求后可申请答辩。
对修改后的送审论文,若仍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审专家有异议,则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博 士 学 位 第十三条 课程要求 博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必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学术活动)并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后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 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发表论文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之前,必须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而且:(一)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大连理工大学。
(三)我校根据学科门类分为以下三类:1) 理科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必须有一篇为SCI收录的外文期刊论文;2)工科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必须有一篇为SCI或EI收录的外文期刊论文;3)人文、经管、建筑类学科各专业必须在本学科指定的核心期刊(由各分学位委员会指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学位办备案)上发表二篇学术论文和一篇外文期刊或外文会议论文。
(四)各门类学科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指定的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外一流期刊(由各分学位委员会指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学位办备案)上发表一篇文章等同于本学科发表论文要求。
(五)在我校主办的同一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一篇论文计。
(六)各院系可以根据本院系的情况制订高于本细则的标准。
各个院系制订的标准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具体实施由各个院系审查、学位办复核。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 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实践价值。
(二) 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四) 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 参见附件3。
各院、系可参考上述要求,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提出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具体学术标准。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通过预答辩后方可印送有关单位同行专家评阅和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生要在预答辩前向所在学科点点长提交如下材料申请预答辩:①打印的学位论文初稿②《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③博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
(二)各学科点点长根据博士生提交的材料拟订预答辩小组名单,预答辩小组至少由三名本领域的专家组成(不含指导教师),其中至少两人为博士生导师。
博士生把论文初稿在预答辩前一周送交预答辩小组的老师进行评阅。
(三)预答辩小组老师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阅,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以及学位论文完成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及创新点摘要等做出评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记录在《博士学位论文初稿评审表》中。
(四)博士生预答辩通过后应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稿经预答辩小组组长和学科点点长确认后到研究生院申请送校外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生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再将学位论文和创新点摘要(编号逐条简述)、《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博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导师提议明审评阅人名单(不少于六人,一个单位不多于两人)》交各院系的研究生教学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整理后交各学科点点长;(二)学科点点长可以根据情况对导师提议的明审专家名单进行调整和补充,提出三位明审专家;(三)研究生教学秘书将上述材料一并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批,学位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对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调整,确定三位明审专家,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两位盲审专家。
(四)五份学位论文评阅书(以下简称评阅书)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直接寄给评审专家,评阅时间约为四十个工作日,评阅书寄回学位办登记,并由学位办及时把回收的评阅意见反馈给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五份评阅书需全部收回,如不够份数要及时补寄。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结合培养计划对答辩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办主任根据五份评阅书的评阅意见做出是否同意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决定。
(一)五份评阅书的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的可以申请答辩;(二)如果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研究生需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然后由相关学科点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评估和认定, 给出书面意见以及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三)如果有一份评阅意见为修改后再审,则研究生需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后送原评审专家再审。
再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再审后仍为否定意见的,博士生要在收到意见后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对博士论文进行认真修改,重新预答辩和送审;(四)如果两份以上的评阅意见为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需在收到意见后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 重新申请预答辩和送审。
(五)如果研究生和导师认为外审的否定意见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校学位委员会将组成由相近学科点点长为组长的复议小组,由复议小组就是否是学术观点之争给出书面意见。
如果复议小组认为是学术观点之争,则需再进行送审,送审原则是:有一份否定意见需再送两份论文外审。
如果复议小组认为不是学术观点之争,则需按第十九条(三),(四)条款执行。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 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者; 2.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应包括两名非本院、系与博士论文课题相近研究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必须有申请人所在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以及预答辩小组的成员,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提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五至七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办主任审核签字,获准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协助组织答辩事宜。
(四)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五天把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预先审阅。
(五)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以公开方式将答辩题目、时间、地点等答辩信息提前公告。
(六)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按答辩程序(参见附件4)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包括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和对学位论文创新点评价)和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系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
(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内部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
如果论文涉及国防、军事或国家机密,或由于技术秘密等原因,需要进行内部答辩的博士生,须填写学位论文内部答辩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审批,按《大连理工大学关于涉密研究生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对进行内部答辩的论文,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共同协商提出五名专家,匿名评阅,评阅意见密封返回研究生院学位办。
五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一致通过,则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内部答辩;若有一份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重新修改论文,半年后再次向研究生院提出评阅申请。
第二十二条 如果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发表论文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博士生毕业两年内,满足上述发表论文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再审议其学位。
博士生毕业两年后仍未达到授予博士学位所要求的发表论文要求的,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上没有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者,校学位委员会可以在当次学位会以后的一年内再受理一次其学位申请,但是需重新进行预答辩、外审和答辩。
如果第二次在校学位委员会上仍然没有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名誉博士学位第二十四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和博士学位,按《大连理工大学接受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我国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学位获得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学位证书》。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准执行之
关于厦门大学的以前或厦门大学的历史
1919-1921 筹办与立校 厦门大学是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被同志誉为“华侨旗帜、民族光辉”的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建的,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所华侨创办的综合性私立大学。
校主陈嘉庚先生,独资创办厦门大学,并财政上资助厦门大学达 16 年之久。
面对经济不景气的艰难境遇时,陈嘉庚仍说:“宁可变卖大厦,也要支持厦大”。
校旨、校歌、校徽、校训均阐明“ 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之理念。
校歌由郑贞文写出歌词,著名音乐家赵元任谱曲;校徽由陈嘉庚先生亲自确定,并沿用至今;校训为“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1919年8月,在上海聘任全国教育界名流蔡元培、黄炎培、汪精卫、余日章、郭秉文、胡敦复、黄琬、叶渊、邓萃英等10人为筹备员。
1919年10月召开私立厦门大学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拟订《厦门大学组织大纲》,会议推举邓萃英为厦门大学首任校长、郑贞文为教务长、何公敢为总务长。
1921年4月6日,私立厦门大学假集美学校举行开学仪式,中国第一所由海外华侨传办的大学宣告成立。
初创时,学校设有师范、商学两部,师范部下分文、理两科,学制预科两年、本科四年。
1921-1937 私立与初创 1921年7月4日,林文庆接受陈嘉庚先生邀请继任厦门大学校长。
在林文庆校长掌校期间,初步建成多学科的综合性大学。
至1930年6月,全校共设 5 学院、21 学系。
学校在林文庆校长的主持下,以“自强不息,止于至善”为校训,致力于行政与学科建设,重金礼聘知名教授学者,一时群贤毕至、名流云集,如:文学家、国学大师:沈兼士、林语堂、鲁迅哲学家:张颐(1927年11月-1929年7月任副校长) 语文学家:台静农、陈衍历史学家:薛永黍 、郑德坤人类学家:史禄国(俄籍)社会学家:徐金声数学家:姜立夫物理学家:胡刚复、朱志涤、孙贵定、雷通辞、钟鲁斋法学家:黄开宗、区兆荣政治学家:王世富、丁作韶会计学家:郑世禄、陈德恒银行学家:冯定璋、朱保训 1922年2月,私立厦门大学董事会正式成立,陈嘉庚为永久董事,陈敬贤(陈嘉庚胞弟)为董事,林文庆为当然董事。
1935年5月10日,重新组建校董会,陈嘉庚仍为永久董事,林文庆为当然董事,汪精卫、孙科、宋子文、王世杰、孔祥熙、黄奕柱、曾江水为名誉董事,陈延谦、李俊承、黄廷元、黄伯权、洪朝焕为校董事。
1937-1945 国立与抗战迁汀 1937年7月1日经陈嘉庚函请,南京国民政府同意将私立厦门大学改为国立。
1937年7月6日,著名物理学家、清华大学教授萨本栋博士任厦门大学校长。
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爆发,为保证教学不致中断,厦门大学经教育部批准迁往闽西山城长汀。
1938年1月17日,学校在长汀复课,时为在校生数仅为198人。
在长汀办学八年中,学校延聘许多良师学者,厦大学生一方面积极参加抗日救国运动,组织成立“国立厦门大学学生救国服务团”等团体,投入反对日本侵略者的斗争;一方面勤勉学习,发奋攻读,务期求得真正学问,在校生达1044人。
1940年8月至1941年国民政府教育部举行首届和第二届全国大学生学业竞试,厦门大学均名列第一,蝉联冠军。
国民政府教育部全国通令嘉奖,厦大由此被誉为“南方之强”。
1944年春,英国纽凯索大学教授雷立克,美国地质地理学家葛德石,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剑桥大学生物化学教授李约瑟博士等先后来校考察和学术访问,称赞“厦大为加尔各答以东之第一个大学”。
当时的国民政府教育部称之为“东南最高学府”、“国内最完备大学之一”。
厦门大学在长汀办学期间成绩卓著,获得当时社会各界一致赞扬,学校迁返厦门时,长汀社会各界送大匾额誉为“南方之强”。
1940年4月6日(国外定为5月6日),厦门大学校友总会宣告成立。
1945-1949 复员厦门 1945年9月19日,国民政府行政院任命汪德耀博士为国立厦门大学校长。
1946年4月6日,汪德耀校长发表《25周年校庆致校友书》,提出“兼容并包”及“学术思想自由”的办学主张,表明厦大的办学已具有开放性的特征。
1946年,学校增设海洋学系,1947年赠设国际贸易学系,1948年7月将机电工程学系分设机械、电机2个系,理学院也因之分设理学院和工学院,至此,全校扩展到5个学院18个学系,学校形成了学科比较齐全,具有文、理、工的综合性大学。
1949-1966 建设新厦大 1949年10月17日,厦门解放,厦门市军管会于10月20日委派军代表吴强、肖枫接管厦门大学,组建新的厦大党支部。
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经济学家王亚南教授为厦门大学校长。
王亚南校长学术造诣深厚,知识渊博,是传播马克思主义、翻译《资本论》的第一人。
他能正确处理政治和业务关系,重视提高教学质量,关心学生和年青一代,善于发现人才,培育人才,被誉为“懂得人的价值”的教育家,著名数学家陈景润当年就是他发现并加以关心培养的。
建国初期,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对高校院系进行了调整。
厦大也按照国家要求进行一系列教学和体制改革。
1952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后,成为文理综合性大学。
1958年7月,厦门大学下放归福建省管理。
1963年9月,经中央批准,厦门大学改为直属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
1966-1976 十年动乱,谋求发展 1969年12月6日,教育部军管组等四单位通知,将厦大下放福建省管理。
1976年10月,“四人帮”垮台,宣告“文化大革命”历史结束。
同时,厦大也将翻开厦门大学历史的新一页,厦大人也将谱写新的历史篇章。
1977-2006 改革开放,重振雄风 1977年曾鸣同志被任命为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书记,而后兼任校长。
学校1977-1981年历任党政领导成员名单:校党委书记:曾鸣(1977-1984)校党委副书记:司守行、赵源、谢白秋校长:曾鸣(1978年4月-1982年2月) 副校长:司守行(兼)、蔡启瑞、赵源(兼)、未力工、潘懋元、唐仲璋、傅家麟 1978年2月,厦门大学恢复为教育部部属全国重点大学。
1995 年7月,厦门大学进入国家“211工程 ”建设行列。
1996年,厦门大学成为首批获教育部批准建立研究生院的33所高校之一。
1997年4月,厦门大学“211工程”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审定立项建设,有8个学科项目被列为“九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
2001年2月,被列入国家“985工程”一期重点建设高校之一。
2001年4月6日,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奠基兴建。
2001年7月,厦门大学“九五”“ 211 工程 ”建设项目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 验收。
2002年10月,厦门大学“ 十五 ”“211工程”建设通过教育部专家组立项审核。
2003年9月,厦门大学漳州校区正式启用。
2004年,厦门大学被列入国家“ 985工程 ”二期重点建设高校之一。
2004年7月,厦门大学被增列为中管高校。
2005年11月,在教育组织的高校本科教学评估中,厦门大学本科教学取得“优”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