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重大新闻事件。
国 内 1月17日,新华社报道,胡锦涛总书记1月14日~17曰在上海考察丁作。
他深人科研基地、产业园区、企业车间,就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行调研。
1月19日,中央财政再次紧急下拨新疆、内蒙古等地寒潮冰雪救灾资金1.24亿元。
截至当日,中央财政累计下拨寒潮冰雪救灾补助资金3.21亿元。
l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会议对电力、煤炭、焦炭、铁合金、电石、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近期淘汰落后产能提出了具体目标任务。
1月21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批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
这是首个获批复的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1月25日,中国政府网播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1月2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的通知》。
1月29日~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1月31日,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7个中央一号文件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2月2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2月10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2月23日,新华社报道,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印发《国家预防腐败2010年工作要点》。
2月23日,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已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防动员法。
3月3日~13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在京举行,何厚铧当选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本次政协会议共收到5430件提案。
3月5日~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京举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胡锦涛3月14日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月7日,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在京举行。
3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0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以回应美国务院3月11日发表的《2009年国别人权报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的指责。
3月1 4日,中国新任驻美国大使张业遂抵达华盛顿履新,成为第9任中国驻美大使。
国 际 1月25日,埃塞俄比亚航空公司的一架客机从黎巴嫩首都贝鲁特拉菲克•哈里里国际机场起飞后不久坠入贝鲁特以南、距海岸3.5公里处的地中诲海域。
失事客机上载有83名乘客和7名机组人员。
1月27日~31日,第40届世界经济论坛年会在瑞士达沃斯召开。
与会各界人士以“重新思考、重新设计、重新建设”为主题,就全球经济恢复前景、金融体系改革、气候变化、海地重建等一系列全球关注的问题进行广泛讨论。
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出席本届年会并在会上发表特别致辞。
1月31日,第14届非洲联盟(非盟)首脑会议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开幕,本届会议的主题是“非洲信息和通信技术:挑战和发展前景”。
来自50多个非盟成员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代表出席开幕式。
2月5日~7日,第46届慕尼黑安全政策会议在德国慕尼黑巴伐利亚召开。
来自全球大约50个国家的300多位政府首脑、外交和防务高官就资源安全和全球力量转移、军控与核不扩散、中东问题、伊朗核问题、北约新战略和阿富汗问题等进行了探讨。
2月9日~12日,联合国负责政治事务的副秘书长林恩•帕斯科对朝鲜进行了为期4天的访问。
这是联合国高级官员2004年以来首次访问朝鲜。
2月12日~28日,第21届冬奥会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
2月18日,尼日尔发生军事政变。
军队士兵攻入总统府,带走总统马马杜•坦贾。
政变军人当晚宣布成立“民主复兴最高委员会”,中止宪法并解散各机构。
2月22日~23日,里约集团首脑会议暨拉美和加勒比联盟峰会在墨西哥召开,会议通过了《坎昆宣言》。
2月23日,苏丹政府和达尔富尔主要反政府组织“公正与平等运动”在卡塔尔首都多哈正式签署停火协议,旨在结束苏丹达尔富尔地区长达7年的武装冲突。
2月25曰,乌克兰新当选总统亚努科维奇在最高议会宣誓就职。
2月27日,智利首都圣地亚哥西南320公里的马乌莱附近海域发生里氏8.8级地震。
3月2日,伊拉克外交部官员说,伊拉克任命穆罕默德•巴赫尔•乌卢姆为驻科威特大使。
这是自1990年两国断交后20年来伊拉克派驻科威特的首位大使。
3月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指引欧盟发展的“欧洲2020战略”,提出欧盟末来10年的发展重点和具体目标。
3月7日,朝中社的报道称,朝鲜军方当天声明,由于美韩举行军事演习,朝鲜半岛无核化进程将“不得不中断”,朝鲜将“进一步加强自卫的核遏制力”。
3月7日,第82届奥斯卡奖颁奖,《拆弹部队》获最佳影片、最佳导演和最佳原创剧本奖。
3月8日,土耳其东部发生里氏6.2级地震。
近期全球地震频繁。
3月11日,智利当选总统皮涅拉在余震中宣誓就职。
3月15日,泰国总理阿披实在曼谷举行记者招待会宣布,不会按照反政府“红衫军”的要求解散国会下议院。
3月14日,支持前总理他信的泰国民间政治团体反独裁民主联盟(“红衫军”)在曼谷组织大规模集会,要求政府24小时内解散国会下议院,重新选举。
4月1日——几内亚比绍总理卡洛斯·戈梅斯在比绍总理府被一伙军人短暂劫持,几小时后被释放。
4月3日——云南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广东卫视、湖南卫视、安徽卫视、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广西卫视等13家卫视联合直播《抗旱救灾我们在行动》大型抗旱救灾公益晚会。
4月5日——湄公河委员会首届峰会在泰国海滨城市华欣举行。
4月6日——印度安全部队在东部的切蒂斯格尔邦遭到袭击,73人被打死,另有一些人受伤。
4月7日——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及多个城市和地区发生大规模骚乱,反对派支持者与军警发生冲突并占领重要政府机构。
4月8日——吉尔吉斯斯坦反对派组建的“人民信任政府”负责人萝扎·奥通巴耶娃在比什凯克宣布,以她为总理的临时政府成立。
4月8日——斯里兰卡举行议会选举。
4月8日——蒙古国总理苏赫巴托尔·巴特包勒德在蒙古人民革命党代表会议上当选为该党主席。
4月10日——波兰总统卡钦斯基乘坐的图—154专机在俄罗斯斯摩棱斯克坠毁坠毁,机上96人全部遇难。
4月10日——日本东京进行的第23届富士通杯世界围棋锦标赛首轮比赛中,中国棋手常昊九段执黑中盘负于韩国新锐朴廷桓七段,爆冷出局。
4月10日——大型革命历史电视剧《中山舰》在武汉举行拍摄启动仪式,该剧被国家广电总局列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将成为辛亥革命百年纪念的一大力作。
4月10日——泰国军警在首都曼谷与支持前总理他信的“红衫军”示威者发生冲突,造成至少21人死亡、858人受伤。
4月10日——2009\\\/10赛季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第31轮一场焦点战在伯纳乌球场展开争夺,巴塞罗那客场2比0取胜皇家马德里,梅西先拔头筹,佩德罗扩大比分,哈维贡献两次助攻。
巴萨连续两个赛季双杀皇马,6连胜后领先3分领跑积分榜,皇马12连胜被终结。
4月11日一一苏丹举行总统选举。
4月11日一一匈牙利举行国会选举。
4月12日至13日一一核安全峰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主要讨论核恐怖主义威胁以及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应对措施。
这是一次重要的多边国际会议,受到各方重视。
4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或代表以及联合国、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欧盟等国际和地区组织负责人将应邀与会。
4月13日——印度尼西亚东部西巴布亚省发生一架客机坠河解体事故,造成20人受伤。
4月14日7时49分40秒,发生7.1级地震,震源深度33公里。
震中位于县城附近,其后发生多次余震,已经导致约617人遇难,9110人受伤313人失踪。
2010年的时事政治
2010年13月: 4月:4月1—几内亚比绍总理卡·戈梅斯在比绍总理府被一人短暂劫持,几小时后被释放。
4月3日——云南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广东卫视、湖南卫视、安徽卫视、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广西卫视等13家卫视联合直播《抗旱救灾我们在行动》大型抗旱救灾公益晚会。
4月5日——湄公河委员会首届峰会在泰国海滨城市华欣举行。
4月6日——印度安全部队在东部的切蒂斯格尔邦遭到袭击,73人被打死,另有一些人受伤。
4月7日——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及多个城市和地区发生大规模骚乱,反对派支持者与军警发生冲突并占领重要政府机构。
4月8日——吉尔吉斯斯坦反对派组建的“人民信任政府”负责人萝扎·奥通巴耶娃在比什凯克宣布,以她为总理的临时政府成立。
4月8日——斯里兰卡举行议会选举。
4月8日——蒙古国总理苏赫巴托尔·巴特包勒德在蒙古人民革命党代表会议上当选为该党主席。
4月10日——波兰总统卡钦斯基乘坐的图—154专机在俄罗斯斯摩棱斯克坠毁坠毁,机上96人全部遇难。
4月10日——日本东京进行的第23届富士通杯世界围棋锦标赛首轮比赛中,中国棋手常昊九段执黑中盘负于韩国新锐朴廷桓七段,爆冷出局。
4月10日——大型革命历史电视剧《中山舰》在武汉举行拍摄启动仪式,该剧被国家广电总局列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将成为辛亥革命百年纪念的一大力作。
4月10日——泰国军警在首都曼谷与支持前总理他信的“红衫军”示威者发生冲突,造成至少24人死亡、858人受伤。
4月10日——2009\\\/10赛季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第31轮一场焦点战在伯纳乌球场展开争夺,巴塞罗那客场2比0取胜皇家马德里,梅西先拔头筹,佩德罗扩大比分,哈维贡献两次助攻。
巴萨连续两个赛季双杀皇马,6连胜后领先3分领跑积分榜,皇马12连胜被终结。
4月11日一一苏丹举行总统选举。
4月11日一一匈牙利举行国会选举。
4月12日至13日一一核安全峰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主要讨论核恐怖主义威胁以及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应对措施。
这是一次重要的多边国际会议,受到各方重视。
4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或代表以及联合国、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欧盟等国际和地区组织负责人将应邀与会。
4月13日——印度尼西亚东部西巴布亚省发生一架客机坠河解体事故,造成78人受伤。
4月13日——印度东部地区遭到强风暴的袭击,造成120人死亡,200多人受伤。
4月14日 青海玉树发生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4月15日——缅甸首都仰光大湖公园地区发生三起爆炸事件,造成8人死亡,170人受伤。
4月15日——联合国有关巴基斯坦前总理贝·布托遇刺案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公布了调查报告。
报告说,如果当时采取充分的安保措施,贝·布托遇刺事件“本可以避免”。
4月15日——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在佛罗里达州肯尼迪航天中心宣布新太空探索计划,希望在本世纪30年代中期之前将宇航员送上火星。
4月16日—— 泰国军警突袭首都曼谷一家酒店,试图逮捕阿里斯曼·蓬峦隆等反独裁民主联盟即“红衫军”头领,但后者在数百名示威者协助下成功逃脱。
4月16日——吉尔吉斯斯坦“临时政府”总理奥通巴耶娃宣布,“临时政府”已收到吉总统巴基耶夫签署的辞职声明。
4月16日——丹麦举行盛大集会和游行,隆重庆祝女王玛格丽特二世70岁生日。
4月1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高盛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指控这家华尔街巨头在次级抵押贷款相关金融产品交易中涉嫌欺诈,导致投资者损失大约10亿美元。
4月17日——泰国反政府“红衫军”领导人乍都蓬说,“红衫军”24名领导人将于5月15日向警方自首。
政府有发布对工人进行普法的文件吗
企业法制宣稿 大力开展企业普法和依法治把企业的各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对于改进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下,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应用能力对企业来说更为重要和紧迫。
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学法用法能力是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需要。
企业法制化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经营中,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诉讼仲裁等均应当纳入法制化轨道,要依法健全企业管理制度,避免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
这些都需要加强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以提高企业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水平。
下面我讲关于企业治理的常用法规向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在宣传党对企业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政策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学习宣传与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末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
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2)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企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
这些法律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力保护,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商标法、担保法和税法等。
这些法律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信访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发展全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基本保证,广大干部群众应重视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
2.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同其他公民一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3.公民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国家的统一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没有国家的统一,任何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没有基础。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有和平的环境,这要求每个公民要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当作自己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依法纳税观念,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的义务,任何偷税漏税的做法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6)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凡是已婚的有生育能力的公民,夫妻双方都有责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要求公民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的受教育的机会,公民不得妨碍国家对其子女所实行的义务教育。
公民的劳动义务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从事劳动,并遵守劳动纪律。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如何对外承担债务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进行事务管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进行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3)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5)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6.外资企业的职工是否有权建立工会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7.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应如何进行分配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8.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
包括: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即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即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即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即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即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10)诋毁商誉行为,即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
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9.生产者、销售者在提高产品质量上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提高产品质量上的责任包括: (1)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生产者、销售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是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质量标志等;二是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三是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10.国家对经营者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1)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2)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4)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9)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1.什么是保证
国家对能否作保证人有何限制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2、国家对中小企业在哪些方面予以创业扶持
根据中小企业法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在下列方面予以创业扶持:(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2)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2)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3)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4)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5)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
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6)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7)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13.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2)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用人单位不仅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且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
(4)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待遇。
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5)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它是劳动者的行为规范。
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对劳动者的个人纪律要求等。
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等。
(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公平合理。
1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按照什么程序进行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1)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2)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4)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5.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通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此举解决了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保护了弱者的平等权利。
那么,公民如何才能依法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呢
(1)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依据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适用于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据此,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①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帮助,但又确因经济困难(以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标准来衡量),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②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老年人、其他残疾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④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2)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是刑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民事案件。
申请援助的范围主要包括: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请求发给怃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及其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项。
公民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中国;民事、行政诉讼中国;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国;公证证明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3)申办法律援助的程序。
当事人请求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注意递交下列材料:自己的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申请援助的基本情况,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书面材料的,可以请求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填写、记录。
对于一般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受授人,由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受授人三方共同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将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10日内向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对于人民法院发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一般不作审查,即发出紧中国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律师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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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宪政经验的启示宪政改革要成功须依赖广大人民的参与和支持。
1908年,中国清政府出台了第一部宪法性的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这部大纲是一部很糟糕的宪法,但它毕竟标志了中国宪政的起步,代表了从1840年以来半个多世纪思想的积累。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不断求索着民族的命运,在1894年的甲午战争中,中国被小小的日本国打败,这对知识分子的震动尤其大。
知识分子经过很简单的比较之后,马上得出一个结论—因为日本的宪政和法治远远走在中国前面。
果然十年之后,日本不仅把中国打败,把俄罗斯也打败,这更加说明宪政对于国家富强的重要性。
中国的朝野,知识分子、社会精英达成了一个共识———中国要进步,一定要制宪。
到1908年,中国政府终于发现原来缺乏一部宪法,一套现代国家的制度。
1908年,中国终于出台了这部宪法,但是这部宪法并没有得到实施。
大纲中规定了很多制度,议会、人权、民主,当然是在君主控制之下的民主,但纸上的制度和实践的制度相差很远。
为什么宪法从文本到制度实施那么困难
简单地讲,因为大众一直没有动力去参与宪政的过程,没有大众的参与,种种改革最后都归结为失败,缺乏这种宪政的文化,而制度和文化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两者之间有比较好的结合,才能够同时进步,宪政文化的缺位,导致历次改革的失败。
从1894年开始,立宪就成为中国精英的共识。
甲午战争之后康有为等进行了公车上书,经光绪皇帝的支持,实施了戊戌变法、百日维新,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最有希望的时期。
但很可惜百日维新很快就失败了。
戊戌变法的希望覆灭向人们昭示着以后所有宪法改革的困难所在,改革迟早会触动既得利益,在没有人民的支持的情况下,最后必然走向失败。
自鸦片战争之后的100多年时间里,中国宪政被认定为一连串的失败。
为什么会失败
首先,中国一直是富强为体,宪政为用,中国不是为了追求宪政而追求宪政,而是为了中国的富强,为了民族的救亡追求宪政。
这样一来注定了中国对宪政的追求是半信半疑的。
宪政只是追求富强的一种手段,当人们发现宪政对富强并没有那么大的作用,就会抛弃宪政。
对宪政采用了一种急功近利的态度。
这是可以理解的,宪政毕竟是舶来品,国民首先考虑的当然是民族救亡。
其次,中国立宪失败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制度,并不在文化上。
一旦要改革,要改变这种权力格局,就必然意味着他要失去对社会资源的控制,也就必然意味着官员个人的利益要将受到损害,很自然会抵制改革。
这个障碍在戊戌变法时体现得非常清楚,阻碍中国宪政发展的就是一个既得利益集团。
改革要成功有一个很根本的前提,就是要获得既得利益集团的合作。
从1840年到1911年,经过了多次改革,都是想在既定的政治格局之下推动政治和法治的进步,但最终失败了。
既得利益的障碍使得改革进行不下去。
那么改革究竟依靠谁呢
执政集团是非常多元的,其中有很短视的,就像当年的满清一 样,拼命维护眼前的既得利益,最后适得其反。
也有比较进取的改革官员,单依靠这些官员行不行
不行。
因为他们在整个体制当中必然是少数,而且必然处于弱势,即使他们成为最高领导人。
所以光是依靠少数改革者是不可能成功的。
为什么
因为宪政最后是想通过一种比较均衡的权力分配来得到比较均衡的社会资源分配,宪政是要让大家得到好处,大家都是宪政的得益者,宪政的事业必须要由人民一起来推广,而不能依靠少数的官员。
宪政的进步是制度和文化之间的交替。
人民如何去支持宪政呢
首先要熟悉。
比如清朝进行某些制度改革,但人们对这种东西很陌生,并没有看到这种制度能够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就不会参与,这项改革也必然是胎死腹中。
这种参与的文化不是通过道德说教可以实现的,只有当制度真正为老百姓做一点事情,老百姓能够看到他所投的一票是有意义的,才会去参与。
这是两方面互动的过程,一方面制度不能没有文化的支持,另外一方面文化要普及,必须要依靠制度的实践,没有制度的实践,只是学者的宣传,或者少数社会公益人士的宣传,最后没有太多人会去响应。
宪政的四个方面:民主、法治、自由权利、中央和地方关系总结百年宪政的经验,我们发现,宪政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民主,法治,自由权利,中央和地方关系。
首先,民主是宪政当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同时也是宪政的前提,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可以在不实行民主的前提下走向宪政。
中国没有民主的传统,因为中国传统不是由民作主,而是替民作主,《尚书》有民主一词,但是意思显然不是由人民来选择汤王,而是让汤王成为人民的“主”。
因为没有人民的参与,包括戊戌变法、晚清新政等在内的改良努力都失败了。
这些失败向人们昭示,即使在执政集团当中有最高的领导人在推动改革,最后都没有办法改变整个利益集团的巨大的惯性。
后来辛亥革命催生了共和宪法,其最大贡献就是让中国在一夜之间从专制君主政体走向共和政体。
辛亥革命不仅在宪法文本的制定上取得了成就,同时在民主实践当中也有一定的成就,尽管范围比较有限,但选民数量增长得非常快,有些地方的选民投票非常活跃,东北、江苏投票率达到60~70%,这对于以前一直缺乏民主的中国来说,已经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
另一方面,当时的民主有很多欠缺,这在今天看来是十分正常的,即便在很成熟的民主国家,像美国,负面竞选、相互抹黑的现象也非常普通。
但是中国的老百姓,尤其是中国的知识分子,因为长期缺乏民主,对民主没有感性的认识,同时期望过高,所以当民主出现了一些差错,就过分悲观。
在实施了几年民主之后,整个社会都开始怀疑民主政治的价值。
几乎所有人都认为中国只是一个假民主、假共和,知识分子过分理想化,认为民主是一个很崇高、很廉洁、很高效的东西,只要实现民主以后,所有的社会弊端都会消除,在这个希望破灭以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中国的传统也缺乏法治观念,当社会争议和诉讼涉及到利益集团时,就通过权力和司法来影响法治。
法治的前提是分权,尤其是要保证司法不受其他外在力量的干扰,否则不可能实现法治。
但是在传统的模式之下,所有的权力都高度集中,这就意味着传统中国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在清末民初改革当中,法治的进步非常快,无论是理念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到了20世纪20年代,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中国很多上层精英分子的共识。
当时的进步非常了不起,比如最早的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官在任职当中不得减俸,不得转职,这些都是对个人法治的保障如果可以这样发展下去,中国成为法治国家,乃至宪政国家并不是什么不可思议的事情。
当然民国的法治有些局限性,尤其是司法审查制度几乎没有提到。
这体现了人们对司法审查制度认识上的不足,但是这种不足也是可以原谅的,因为首先司法审查是针对民主而言的,没有民主,司法审查就失去了目的。
当时中国整个宪政框架都没有建立,所以没有重视司法审查并不奇怪。
人权当然也是中国传统所缺乏的,儒家的传统是义务导向的传统,权利对人们来说一直是很陌生的词,清末民初引入之后,受到很多的阻力。
严复把自由主义引入中国,并且主张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但是严复的自由主义似乎是一种社会功利主义。
民国之后几部宪法都规定了权利,但在国民党统治之下,中国社会的自由度并不大,然而国民党统治力量相对薄弱,胡适、罗隆基等人正是在这种夹缝中发起了争取保障人民权利的人权运动,可最终还是难逃失败的命运。
最后一点是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当然也是中国传统所没有的。
自秦朝以后,中国2000多年的中央集权根深蒂固,地方没有分权的空间。
所有的宪法也都没有一部被称之为联邦宪法的。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成为各大利益集团之间相互较量和妥协的话题。
辛亥革命以后,袁世凯掌握了种种权力,所以主张中央集权,而国民党大多数主张地方自治和联邦制,各大军阀都希望通过地方自治甚至是制定审宪来维护自己对当地的统治。
宪法的能力正是各方利益集团通过博弈产生一种制度。
宪政不是某一个伟大的领袖、伟大的先知给大家所规定的一套制度。
清末民初,国家似乎也体现出各大利益集团通过利益的博弈来产生制度,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能力。
一个中央集权国家是没有这种能力的。
但中国不是这样,直有一个最高权力,下面利益集团之间达成的协议对这个最高权力是没有用的,没有经过最高权力认定,这个协定是作废的。
所以斗争模式都是去争取最高统治者的同情、支持。
但是民国的宪法却一再推倒重来。
本来中国1923年的宪法是相对好一些的一部宪法,但很可惜,这部宪法是在曹锟的主持下通过的,所以也带上了贿选的恶名,随着曹锟的垮台消失了。
1922年、1923年,国民党开始反对联省自治,最后北伐革命成功,中央集权又得到加强。
1927年,国民党北伐快成功时,出现了上海“四一二”反革命政变。
正是北伐的成功才导致了国共的破裂,才导致国民党大规模的迫害共产党。
北伐革命成功对中国宪政有推动吗
答案是没有推动,相反建立了国民党的独裁统治。
其实,谈判、妥协的前提是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地位平等,不是任何一种力量有正当性去消灭其他力量。
中国没有谈判的传统,不具备这种文化和心理。
中国国情到底是什么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说,中国需要一种具有中国性格,合乎中国国情的中国宪法,不必抄袭外国。
这句话比很多国情论者和本土论者讲得都更加精辟。
问题是,中国国情到底是什么
这是所有的国情论者都说不清楚的。
庞德的言论发表以后,1946年大公报就刊登了一篇社论批评他的论点。
“用他的话来看,中国当时所实行的所有东西都是不合国情的,中华民国不合国情,地方分权不合国情,少数民族自治不合国情。
中国一直是华夏民族,文明至上,男女平等更显然不合国情。
国情论说不出到底什么才算国情,什么不是国情。
国情论至少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字面意义上的,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自己的需要、自己的价值观。
而且任何民族都有权利去维护这种价值,只要国家不是殖民地、不是亡国奴,没有谁能够强迫你去接受别人的东西。
在这层意义上,任何民族都有权力决定本民族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国家制度。
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的,人民决定接受了就是国情,所以被接受的东西,已经在实施的东西就必然是符合国情的。
在这个意义上,国情论不是一个问题。
但有时,国情论主要用来指代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政治上没有可行性。
但是任何一项改革,只有在进行试验以后,或者至少在充分的讨论之后,才有可能知道它到底是不是符合国情的。
改革开放30年证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依法行政、法治国家,这些东西原先都没有,都是舶来品,一开始肯定也是不符合国情的,但如果回到1978以前,人民公社那就是国情,为什么要搞市场经济呢,为什么要搞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呢
是绝大多数中国的老百姓,绝大多数的中国农民选择走这条路。
国情论不是一成不变的概念。
跟一百年以前的任何时期相比,我认为中国现阶段已经为更好地落实宪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国内、国际环境比较稳定,这与以前常年战争、被动挨打的局面不可同日而语。
其次我们的宪政意识得到根本的提高,这是戊戌变法的时候所没有的。
改革开放为我们准备了足够的文化支持,我们有理由保持信心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