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有哪些。
议事规则主要是指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则的规定。
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
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
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
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
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
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
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
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
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
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
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
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
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
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
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
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
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
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
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
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
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
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
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
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
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
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
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
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
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
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
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
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
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
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
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
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
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
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
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
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
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
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
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
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
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
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
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
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
“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
“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
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
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
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
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
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
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
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
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
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
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
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
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
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
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
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
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
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
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
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
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
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
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
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
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
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
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
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
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
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
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
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
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
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
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
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
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
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
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
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
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
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
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
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
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
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
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
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
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
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
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金碧御水山庄业主委会会议事规则 管理条约征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监事会是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构。
洋房楼长、别墅片区长联席会议是让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定期倾听广大业主诉求并对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进行监督的机构。
洋房楼长、别墅片区长联席会议设置秘书长一名和副秘书长两名,并作为常设机构(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楼主和片区长选举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天内进行)。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物业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 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20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
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花都区狮岭镇政府、山前大道社区服务站、花都区国土房管局。
第六条 征询意见。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
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 回收统计意见。
筹备组可通过设立若干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快递、电子邮件、电子投票系统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表决票,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邀请镇政府、社区服务站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
筹备组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分步骤进行。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筹备组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筹备组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花都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内容第九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设立业主监事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内容、标准及收费方案,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物业服务人;1)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
2)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3)承包制:续聘现有物业公司或者重新选择新的物业公司管理山庄。
以上三种物业管理方式的方案需至少提前30天给业主公示,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方式形成决议后,30天内由业主委员会牵头确定具体方案和细则,经过楼长、片区长联席会议50%以上成员的表决通过并向业主公示后执行。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增值收益等方案;(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监事会职责;(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报酬;(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及收入使用方案;(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六)提出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 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帐目;(十)保管本物业小区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十一)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管理规约、工作纪律和法律法规的作出处理,须报业主大会决定的,提出处理议案。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采用产权制。
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
业主大会做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
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它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十四条 业主请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筹备组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
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
逐户派送敲门无人应答的,在门口拍照后投入信箱(别墅)或从门缝中放入(楼房、别墅),即为送达,该有门牌号的照片为送达的证据。
送达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
也可用快递、挂号信、电子邮箱(电子档选票)等形式送达。
1、业主身份确认基于花都区国土房管局提供的业主清册加业主身份证的组合确认业主身份。
2、发放选票筹备组或筹备组组建的收发票组负责此项工作。
收发票组将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确认业主身份。
业主须做选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
发放选票工作开始 3日后,无法送达的,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无法送达的业主名单、注意事项:请业主见公告后速与筹备组联系,在投投票截至时间前领取选票并行使投票权、筹备组联系式)。
3、投票和送达方式投票采用“流动投票”、“集中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投票时问定为 201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2月15日(发放选票与投票工作可以同时进行)。
但投票截止时,回收选票未达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的条件的,应张贴通知,继续征集未投票业主的投票,本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式投票:(1)流动投票:投票期限内,筹备组或收发票组上门收集业主的投票,确认业主身份后,业主可将填好的选票,持业主身份的有效证明到指定的票箱进行投票,筹备组或收发票组应当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选票及登记等工作。
(2)集中投票。
筹备组或收发票组集中一个时段在物业管理区域(如A区,B区、C区、D区、E区、F区、G区、H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或指定地点设立投票箱(具体地点后续公告)。
业主将填好的选票,持业主身份的有效证明(包括业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投票箱进行投票。
筹备组或收发票组应当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选票及登记等工作,山前社区居委会在现场监督。
(3)电子邮箱投票。
筹备组可通过筹备组专用业主大会投票邮箱(E-mail: 13600051525@163.com\\\/ 18902297339@163.com\\\/ jbyzht@qq.com)发放选票给业主或委托代理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把本人签过的选票连同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业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扫描或者拍照作为附件通过电子邮箱返还筹备组指定邮箱(E-mail: 13600051525@163.com\\\/ 18902297339@163.com\\\/ jbyzht@qq.com)。
(4)快递邮件。
筹备组可通过邮寄方式发放选票给业主或委托代理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把本人签过的选票连同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业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通过邮寄方式返还筹备组指定收件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山前大道金碧御水山庄H区别墅720号赵曼收,电话15917481248)。
(5)委托他人送达表决票。
业主本人可以将签字表决后的表决票委托他人送达至筹备组制定的投票箱,但表决票需附带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筹备组或收发票组应当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选票及登记等工作。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
代理人须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在投票当天截止的时间,筹备组或收发票组应对投票箱封箱,封好的投票箱放置在筹备组指定的安全地点,任何人不得毁损投票箱。
3、计票每天或者每周投票结束后,在狮岭镇政府、山前大道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监票组、计票组进行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最后在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会所公开选举结果,选举结果公示30天,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一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花都区国土房管局、狮岭镇人民政府和山前社区服务站。
(一)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三)30%以上的洋房楼长、别墅片区长联席会议成员提议;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它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按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的,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30%以上的洋房楼长、别墅片区长联席会议成员或20%以上业主可以按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参加。
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
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用设投票箱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分设多个固定和流动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在规定时间内不参与投票,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该票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内(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 号)》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7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另外设候补委员1-3名成员;设业主监事会3名成员,候补监事会1名成员。
(三)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做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不少于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
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召开会议的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要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允许业主列席旁听。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出的决定或者做出与本区域内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前一届业主委员会自任期届满停止工作,有关资料、公章等移交所给山前社区服务站暂时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1%支付,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办公用品和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 监事会、业主委员成员补贴等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小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一)业主委会会成员补贴公益性工作,无补贴。
(二)监事会成员补贴公益性工作,无补贴。
(三)业主委会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为山庄事务差旅费用和通信费用实报实销。
经监事会审核,并经楼长、片区长联席会议批准并公示后报销,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特殊情况由经楼长、片区长联席会议批准并公示后报销。
(四)业主委会会、监事会办公费用统一通过京东、天猫等网店购买,实报实销,但每人每年不能多于500元。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已经签订小区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管局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并持有房管局回执的买方被视为取得小区物业产权,享有小区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花都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国著名律师前10名
名气大不一定是好律师,认真负责才是好律师,
美国主要有哪些重要法律
美国主要有以下的法律:一,国会法案(Act of Congress)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
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後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
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後,再经总统签署。
二,宪法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
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
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
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
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
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
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
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
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
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
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三,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
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
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四,契约法主要是判例法。
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
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
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
五,侵权法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
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
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
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
六,财产法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
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
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
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
七,继承法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
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
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酬等都有详细规定。
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规定。
八,婚姻法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
目前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
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
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能。
离婚管辖比较复杂。
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
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九,商法与民法并无严格界限,如契约法、财产法等均兼属民法与商法,《统一商法典》对商事关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十,公司法规定颇为详细,其特点为:在合伙与公司之间划分出一类所谓联营,指不同行业的联营。
公司本身不作分类,但区分非营利社团与盈利企业非营利社团如政治团体、科学团体、学校、宗教团体、体育俱乐部和农业实验站等,参加者称成员,不分红,其法人权利义务和税收等有别于盈利企业。
盈利企业的成立、资金、经营和管理等均有较严格规定。
董事会与理事会在法律上无严格区别。
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经营依公司所在地法。
国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跨行业联营公司有一定的干预,也有一定的支持。
十一,刑法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标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参考,但未正式生效。
有的州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州刑法典。
到80年代,还有一半的州承认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来解释其中的规定。
因而罪名和定义很不一致,刑罚也轻重不一。
十二,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 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
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 罪起诉的制度。
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
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答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十三,残疾人法据美国人口普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的报告,美国人口中有5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约18%)有某种形式的残疾,其中约3250万人有严重残疾。
《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简称ADA)于1990年7月26号签署生效。
这项立法被视为保护残障美国人民权的一个重大胜利,在使用社会服务设施,出入公共场所和就业等方面给残疾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条件。
残疾人法案因而改变了千百万人的生活。
历史必修二本课要旨
没有找到必修二的,只有必修一的你可以看看课本的每课后面 第1课 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 1.西周分封制的实行,有利于西周政治的稳定,在历史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为了进行有效的统治,西周实行分封制。
周武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古代帝王的后代,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
通过分封制,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
2.王位世袭制、等级森严的分封制以及血缘关系所维系的宗法制,构成我国古代早期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禹建立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
启夺得王位,并传位给自己的后代,禅让制被王位世袭制所取代。
层层分封,形成了贵族统治阶层内部的森严等级“天子—诸侯—卿大夫—士”。
宗法制是用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
第2课 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 形成 3.秦始皇首创的皇帝制度,体现了皇位世袭和皇权至上。
秦始皇统治时期,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总揽。
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员也都由皇帝任免。
军队的调动以虎符为凭据,虎符由皇帝控制、发给。
4.秦朝中央官制和郡县制的实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体系,便于皇帝对中央和地方、中央对地方进行的统治。
秦朝通过郡县制,实现了对地方政权直接有效的控制。
秦朝形成的中央集权制度,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为历代王朝所沿用,且不断加强和完善。
第3课 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 演变 5.从汉到元,通过分割、限制地方权力,中央集权不断强化。
汉武帝颁布“推恩令”, 王国越分越小,中央集权得到加强。
为加强中央集权,宋太祖把主要将领的兵权收归中央。
行政上,由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长官,同时设通判负责监督。
财政上.地方赋税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支,其余全部由中央掌控。
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它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
6.通过削弱相权,君主专制得到加强。
唐朝中央的三省中书、门下和尚书,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
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相权分散。
三省相互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皇权的独尊。
宋朝为制约宰相,增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军权和财权。
削弱了宰相的职权,皇帝得以总揽大权。
7.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到科举制的发展,反映了中国古代官吏制度的演变。
汉朝选官主要实行察举制,孝廉成为士大夫做官的主要途径。
魏晋南北朝时期选用官吏采取九品中正制。
隋朝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科举制形成。
唐宋元各朝继承并完善了科举制。
第4课 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 8.明朝废除宰相制度,设立内阁,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
明朝内阁是为皇帝提供咨询服务的内侍机构,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加强。
9.清朝军机处的设立,加强了皇权,使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我国多民族大一统国家也得到巩固和发展。
雍正帝为办理西北军务,在宫内设置军机处。
军机处机构简单,有官无吏。
军机大臣品级不高,但都由钦定。
他们每日接受皇帝召见,跪受笔录,军国大事均由皇帝一人裁决。
军机处的设置,不仅提高了行政效率,而且全国的军政大权完全集中到皇帝手中,君主专制加强,中央集权进一步得到巩固。
第二单元 古代希腊 罗马的政治制度 第5课 古代希腊 民主政治 10.自然地理环境对希腊城邦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城邦是孕育古代希腊民主的摇篮。
人类早期主要文明多发生在大河流域,古希腊文明的发轫和兴盛则以海洋为依托。
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决定希腊的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手工业和农业与市场的联系十分紧密。
小部分靠经商致富的新兴工商业者阶层经济实力雄厚,但政治地位低下,他们迫切希望进行政治改草,争取参政议政的权利。
11.雅典民主是小国寡民的产物,是一种“成年男性公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雅典民主仅限于占城邦人口小部分的男性公民。
对妇女、外邦人、广大奴隶而言,民主遥不可及。
雅典民主只是成年男性公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2.雅典民主为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和制度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雅典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为近现代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民主氛围创造的空间,使雅典在精神文化领域取得了辉煌成就。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13.《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罗马成文法诞生。
这部法律内容相当广泛。
条文比较明晰。
从此,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受到限制,平民利益得到保护。
14.万民法是适用于帝国境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为巩固统治,帝国对行省上层阶级大量授予公民权,对无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给以适当的司法保障。
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15.《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律体系最终完成。
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16.罗马法稳固了罗马国家的统治基础,并对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是罗马统治的有力支柱。
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但是,罗马法也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对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当代很多法律制度中的原则和做法,都可在罗马法中找到源头。
近代时期,资产阶级利用和发展了罗马法中的思想和制度,作为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
第三单元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第7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17.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议会权力至上,君主统而不治。
《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
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冶”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
18.君主立宪制确立了资产阶级代议制度,有利于促进资产阶级民主,避免独裁统治。
议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所谓的代议制。
在代议制下,资产阶级通过议会对国家实行集体统治,以防止专制独裁。
第8课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19.美国1787年宪法体现了“分权与制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精神。
1787年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
国会掌握立法权。
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
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
三者独立平等,但互相制约,以防止专制的出现,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
20.美国联邦制确立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权力结构。
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
各州可以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律,有一定的自治权。
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有利于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21.两党制交替执政,是美国共和政体的一大特色。
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大政党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两党对垒,交替执政,成为美国共和政体的一大特色。
两党在本质上它们都是资产阶级政党。
“驴象之争”成为美国两党斗争的代名词。
第9课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欧洲大陆的 扩展 22.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是共和派与君主派妥协的结果。
总统和参议院有很大权力,又相互制约。
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
国家的行政大权由总统掌握,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
23.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保留了浓厚的专制残余,君主是实,立宪为虚。
皇帝掌握国家大权,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有权任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和决定对外政策等。
宰相主持内阁工作,由皇帝任命而不是议会选举产生。
议会是立法机构,作用很小。
规定德意志帝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帝国政府掌握了军事、外交等大权,各邦则保留了一些自治权。
普鲁士在帝国中占有统治地位,它的国王和宰相,同时又是帝国的皇帝和宰相。
第四单元 近代中国反侵略、求民 主的潮流 第10课 鸦片战争 24.鸦片战争是英国资产阶级拓展海外市场、掠夺生产原料的必然结果 18世纪中后期,英国开始工业革命,为了开拓海外市场和掠夺生产资料,英国把侵略矛头指向幅员辽阔的中国。
25.鸦片战争是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开端 鸦片战争给中国带来巨大的屈辱和深重的灾难。
从此,中国的大门被迫打开,外患接踵而至,主权和领土完整不断遭到破坏。
中国由一个独立自主的封建国家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26.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加深 第二次鸦片战争,使中国丧失大片领土,主权受到更加严重的侵害。
清政府开始被列强控制,中外反动势力公开勾结,共同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
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加深了。
第11课 太平天国 运动 27.《天朝田亩制度》是几千年来我国农民反封建斗争的思想结晶。
为了满足农民得到土地的愿望,太平天国颁布《天朝田亩制度》。
规定按人口和年龄平分土地。
规定每户留足口粮,其余归国库。
它是太平天国的建国纲领。
反映了农民要求获得土地的强烈愿望,是几千年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思想结晶。
但是,它体现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严重脱离实际,根本无法实现。
28.太平天国运动发生在新旧交替的时代,时代赋予它反侵略的新内容和新意义,也显示出农民起义的局限性。
太平天国定都天京以后,领导者被胜利冲昏头脑,进取心逐渐衰退,腐朽思想日滋长,领导集团内部矛盾越来越尖锐,以致发生内讧。
1859年,太平天国颁布由洪仁开提出的改革内政、建设国家的新方案——《资政新篇》。
它的主要内容是:向西方学习,以法治国,官吏由公众选举;发展工商业,奖励技术发明;开设新式学堂等。
《资政新篇》是先进的中国人首次提出的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设想;但迫于当时形势,未能实行。
第12课 甲午中日战争和八国 联军侵华 29.明治维新后,日本积极对外侵略扩张,挑起了甲午中日战争。
明治维新后,随着军事实力的上升,日本在1887年制定《清国征讨方略》,说明对中国的侵略蓄谋已久。
1894年,朝鲜爆发农民起义。
日本乘机派大军入侵朝鲜。
起义被平息后,日本拒绝清政府关于中日同时撤军的建议,反而继续增兵,蓄意挑起战争。
30.八国联军侵华和《辛丑条约》的签订,使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辛丑条约》是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又一个不平等条约。
列强除了穷凶极恶地对中国敲诈勒索外,还迫使清政府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
清廷堕落为“洋人的朝廷”。
标志着中国完全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境地。
第13课 辛亥革命 31.清末错综复杂的矛盾交会,使武汉三镇成为辛亥革命的突破口。
中国同盟会成立后,发动了一系列武装起义,推动全国革命进入高潮。
革命党人深入湖北新军,做宣传组织工作,武汉成为民主革命的摇篮。
1911年5月,清政府发布“铁路国有”法令,引起保路风潮。
四川同盟会会员组织保路同志军起义。
清政府急调湖北新军人川镇压。
鉴于湖北防务空虚,湖北革命党人乘机策划起义。
1911年10月10日,武昌革命军起义成功。
32.辛亥革命使民主共和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次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它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使人民获得了一些民主和自由的权利。
从此,民主共和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辛亥革命推翻“洋人的朝廷”,客观上打击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14课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崛起 33.五四运动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五四运动是一次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运动。
在运动中,青年学生是先锋,工人阶级是主力军。
从此,一些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开始走上同工人相结合的道路,把马克思主义传播到工人中去。
五四运动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34.中国共产党诞生,使中国革命面貌焕然一新。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使中国出现了完全新式的,以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以马列主义为指南的,统一的工人阶级的政党。
使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有了完全可以信赖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35.国共合作促成国民革命高潮到来,国民党右派制造分裂,叛变革命,是国民革命失败的主要原因。
国共合作后,反帝反封建的工农运动蓬勃发展,国民革命运动高潮迅速到来。
1925年,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
国民政府整编国民革命军,统一了广东革命根据地。
1926年,国民政府决定北伐,很快歼灭吴佩俘、孙传芳部主力。
革命势力发展到长江流域。
1927年初,国民政府由广州迁往武汉。
北伐胜利进军动摇了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根基,列强开始寻找新的daili人。
在国内外反动势力支持下,蒋介石于1927年4月12日在上海发动反革命政变。
在革命紧要关头,陈独秀坚持右倾机会主义错误。
7月15日,汪精卫与共产党决裂,血洗武汉三镇。
不久,宁汉合流。
第一次国共合作全面破裂,轰轰烈烈的国民革命失败,革命暂时转入低潮。
第15课 国共的 十年对峙 36.南昌起义标志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的开始。
1927年8月1日,周恩来、贺龙等率领革命军在南昌起义。
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第一枪,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创建人民军队和武装夺取政权的开始。
37.土地革命时期,从实践和理论上解决了中国革命的道路问题。
在革命根据地,发动群众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开展土地革命。
这些措施粉碎了国民政府的经济封锁,巩固了红色政权。
的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和根据地建设,即“工农武装割据”思想,使根据地不断巩固扩大。
革命的星星之火,发展成燎原之势。
38.遵义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1935年1月,中共中央在遵义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集中全力纠正博古等人的“左”倾军事路线错误,肯定的正确军事主张;选举为政治局常委,取消博古、李德的军事指挥权。
遵义会议结束了“左”倾错误在中央的统治,事实上确立了以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成为党的历史上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第16课 抗日战争 39.日本制造一系列侵华事件后,发动了卢沟桥事变,中国军队奋起抵抗,抗日战争爆发。
1937年7月7日夜,日军借口一个士兵失踪,要求进入宛平城搜查,遭到中国守军拒绝。
日军随即进攻宛平城和卢沟桥,中国军队奋起抵抗。
卢沟桥事变成为全国抗日战争的开端。
40.国共两党组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正面战场和敌后战场英勇抗战。
面对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的威胁,国共两党停止内战,组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全国军民奋起抗战。
1937年秋,中国共产党制定全面抗战路线,八路军、新四军进入敌后,广泛开展独立自主的游击战争,建立抗日根据地,把敌人的后方变成抗日的前线。
国民政府在正面战场组织淞沪会战、太原会战、徐州会战、武汉会战等多次重大战役,广大军民英勇抵抗日军侵略。
41.侵华日军烧杀淫掠,元恶不作,制造了南京大屠杀、潘家峪惨案等无数惨案,犯下滔天罪行。
1937年12月,日军攻陷南京以后,对南京的和平居民进行了惨绝人寰的大屠杀。
1941年初制造了潘家峪惨案。
残暴的日本侵略者还在中国东北成立专门研究细菌战的部队,称为“七三一部队”。
他们惨无人道地用中国活人作试验。
42.经过八年艰苦抗战,中国人民终于取得抗曰战争的伟大胜利。
抗日战争的胜利,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第一次取得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完全胜利。
大大增强了全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中国的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的抗战,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提高。
第17课 解放战争 43.1946年6月,蒋介石不顾人民的和平要求,发动了内战。
为争取和平,1945年8月底,等赴重庆。
经过谈判,国共双方于10月10日签署《双十协定》。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
会议通过有利于人民的政协协议。
1946年6月,国民党军队大举进攻中原解放区,全面内战爆发。
44.解放军粉碎了国民党军队的进攻后,1947年6月开始战略反攻。
1947年6月,刘伯承、率晋冀鲁豫解放军主力渡过黄河,挺进大别山,揭开战略反攻的序幕。
45.经过三大战役和渡江战役等,解放军基本解放了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伟大胜利。
三大战役共歼灭或改编国民党军队一百五十多万人,国民党军队的主力
我是初三学生,求2011年7-9月份的时事政治。
谢谢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