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开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什么?
1、政府不够重视;政府官员们错位认识,本该市场管经济,政府管公平。
出于急功近利思维,政府热衷于经济政绩,忽视了社会公平和谐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抛弃了人民调解对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这是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困难的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
2、组织不够健全;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原来自上而下,专兼结合是比较健全的,但近多年来,大多数组织弱化了,甚至消失了。
有的有名无实,连兼职的人都不配备,更不用说专兼结合了。
3、积极性不够高;基层人民调解员本应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力军,但是因为该项工作被弱化了,干好干坏一样没人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找事干就是找麻烦,致使很多本来很小的事情甚至酿成大案。
4、个人利益之上思潮盛行。
当今社会个人利益至上思潮很严重,不论是调解人还是被调解人都处于个人利益的漩涡之中,很多问题理不清头绪,看不到节点,说服和被说服都很困难。
急
人民调解员面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是行政调解吗
一、调解原则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原则。
调解交通事故纠纷,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进行调解。
二、调解范围和条件调解范围为普陀区区域内发生的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各方当事人均自愿调解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并符合以下条件:1、事故原因清楚;2、事故责任明确;3、物损情况确定;4、未达到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标准。
三、组织形式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牵头组建普陀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调委”),区交调委受理交通事故纠纷,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调委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设副主任。
委员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律师等组成。
区司法局负责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并会同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做好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区交调委下设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的具体工作,工作室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
办公地点设在区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审理科。
区交调委设立律师咨询服务窗口,组织律师对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区交调委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作为工作室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
学雷锋报告会的主持词
尊敬的学校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早上好
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雷锋精神永放光芒》。
1963年3月5日,同志亲笔题词,发出了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号召。
于是,雷锋的名字响彻大江南北,一个普通战士的光辉形象牢牢的印在了千千万万中国人的心中。
雷锋,一个平凡的战士,却以一颗朴实无华的心创出了一番不平凡的业绩。
不是吗
雷锋总是在任何可能的机会里自觉的真诚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路过工地,他会情不自禁地参加义务劳动,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
雷雨之际,他用自己的被子去盖水泥,他对工作发扬钉子精神,干一行,爱一行,孜孜不倦地钻研业务,提高军事技术水平。
正是这种闪光的共产主义思想,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使雷锋成为众人心中一盏不灭的灯,使平凡的事迹放射出璀璨的光芒
在我们公学的校园里,也有着许许多多的小雷锋,给灾区人民捐款时伸出的一双双热情的小手,给贫困山区建希望小学时慷慨相助,同学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事例数不胜数。
为校、班级做好事的身影随处可见……。
无私奉献的雷锋精神在公学闪烁着耀眼的光芒
“……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
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份黑暗
如果你是一颗粮食,你是否哺育了有用的生命
如果你是一颗小小的螺丝钉,你是否永远坚守在你的岗位上
”这段话曾作为雷锋的生活准则广为传颂。
3月5日是值得永远纪念的日子,我衷心地希望全体同学们将雷锋叔叔的这段话作为奋斗目标,响应大队部的号召,为你的邻居,为你的同学,为你周围的人,为社会,为学校,为班级作出一点奉献吧
让雷锋精神成为我们生活道路的指路标
学雷锋精神演讲稿 三月里,和风送暖,春光明媚,我们在尽情呼吸着新鲜空气,享受这大自然美好恩赐的同时,并没有忘记这个月所特有的价值,那就是我们要纪念一位战士,一位普普通通,却给我们带来极大影响的战士,一位兢兢业业位人民服务,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却从不图回报的战士,一位精神永驻我们心间,一直激励这我们奋勇前进的战士:他就是雷锋——一个名字响铛铛的人物。
三月是雷锋活动月。
每年的这个月我们都会走出家门,以各种方式,各种途径,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做一些对社会,对集体有益的事,以此来纪念雷锋。
做雷锋同志新世纪的接班人。
雷锋的精神是伟大的,极具感染力的,我们永远不敢忘记。
一年里的每个时刻,每个地点都会有人重复雷锋的行为,重复着雷锋生前为人民服务时的一幕幕。
而三月里,我们会更集中,更具体一些。
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大家更深刻的感受雷锋精神的真谛,感受那种关心别人,帮助别人,服务社会的快感,感受那种被人关心,重得温暖得幸福。
当我们重温雷锋精神,积极参与活动得同时,我们也更加感觉到生活的美好,人与人之间的亲密无间,也使我们更加团结,更加爱我们的家,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祖国。
记得我还很小的时候,妈妈就给我讲了许多关于雷锋的故事,使我在很小的时候就树立了向雷锋学习的想法,而今天,当我长大了,当我更清楚,更具体的了解了雷锋的时候,我更加深刻的崇敬他。
而他的那种刻苦钻研的钉子精神更是我努力学习,攀登知识高峰的主动力。
在我为雷锋精神所折服的同时,我发现其实我身边的许多人,也同我一样敬仰着雷锋,将他的精神发扬光大,也传递给了另一些人们,使大家都共同享有雷锋精神带给大家的种种益处,也更广的把雷锋精神撒播下去。
有人说“雷锋精神,三月来了,四月走”,对此我要高声宣布“不,雷锋精神已深深的刻在我们的脑海里,牢牢铭记在我们心间,永不磨灭。
它已早广大的人群中生根发芽,会一辈子生存下去。
越久越枝蘩叶盛。
向雷锋学习,雷锋精神是鞭策我们前进的不竭动力,它定将永驻人间。
学雷锋主题班会教案 一、主持向同学讲有关学雷锋的事 二、引出这个月我校的学雷锋活动月,而在我们的身边亦有许多“小雷锋的存在。
源:这个月是我校的学雷锋活动月,各班级的同学积极参加有关的活动。
但是因为我们初三级是毕业班,所以没有参加社区服务,但在我们身边也有很多好人好事。
莫:平时在我们身边也有很多“小雷锋”的存在,他们为他人默默奉献,为班服务毫无怨言。
三、好人好事的表扬,表扬人员名单 源:放假期间,正是刚刚发生非典,人心惶惶的时候,大多数同学都在家闲着、休息着,但学校当时正急需搞卫生消毒,有一班同学却放弃了休息时间,回校为班搞卫生,他们分别是伦家欣、黄颖思、梁嘉甄、吴韫娆等同学。
莫:而在这次课室布置的工作中:黄颖思、伦家欣、周倩鸣、简艳婷及黄敏杰、张玉维等同学积极完成任务。
另外还有些同学当有同学不懂某些问题来问他们时,他们会很认真详细的解释给那些同学听,他们是庞之云、麦培健、曹进锋、梁智鹏、冯国维等同学。
源:如果你有不明白的也可以去问问他们。
四、指出并批评现时班上的不良风气,学习态度的不足之外,今后要怎样做等。
源:班上虽然有上述表扬的同学,但是同时班上仍然存在这些不足之处。
莫:如有些同学很自私,只顾自己,不理会别人及班集体,漠视班的利益等行为,而在学习积极性方面还是不够好,今后我们应该怎样做呢
(问同学,请同学回答) 答:例如,周倩鸣同学说的:“当老师在上课发卷,刚好欠一张时,倒数第二位的同学就不告诉老师或后面的同学,当后面的同学问到时才告诉他发生什么事,导致后面的同学受到老师的批评,这种自私的行为是会受到其他同学的谴责
” 源:(概括答案)应该明确学习态度,认真学习,关心集体。
五、给做好人好事的同学奖发礼品(全班同学,以资鼓励) 六、班会到此结束 莫:最后希望大家能够发现多一些身边的“小雷锋”更希望大家成为“小雷锋”吧
参考资料: 在这金色的十月,我们满怀喜悦的心情,迎接秋的收获,而这美好的一切,只因有了秋的博大和宽容,有了秋的奉献。
2、播放学雷锋歌曲《学习雷锋好榜样》; 3、由一名学生演讲:读雷锋日记, 有感“钉子”精神,然后现场采访两名同学(一名学习优异的同学,一名学习较差的同学) 4、小品:《雷锋在哪里》 5、学生小组发言:讲述我班的“活雷锋” 6、手语表演:《感恩的心》 7、小组竞赛:寻找差距——我班存在哪些与雷锋精神相违背的现象
8、班主任宣布竞赛结果与班会小结; 9、欣赏歌曲《爱的奉献》; 10、班会课结束; 11、课后 “雷锋小剪报”的交流与展览。
六、活动过程: 1、主持人宣布主题班会课开始(刘伟,周里银); 2、播放雷锋歌曲(背景音乐:学习雷锋好榜样);全班齐声小唱。
[刘] :遥远的记忆中,雷锋的名字是那样的熟悉和亲切,一个普普通通的解放军战士,全国人民学习的楷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歌声,响彻中国大地,在那火热的年代里,多少颗心为了他而悸动,又有多少人把他的日记做为座右铭,恪守一生。
3、雷锋日记:“钉子”精神 表演者:徐忠杰 [徐]: 当雷锋听到有人说:工作这样忙,实在没有时间学习。
他根据自己的学习体会,在日记中写下这样一段话:有些人说工作忙,没有时间学习,我认为问题不在工作忙,而在于你愿不愿意学习,会不会挤时间,要学习的时间是有的,问题是我们善不善于挤,愿不愿意钻。
一块好好的木版,上面一个眼也没有,但钉子为什么能钉进去呢
这就是靠压力挤进去的,由此看来,钉子有两个长处:一个是挤劲,一个是钻劲。
我们在学习上,也要提倡这种“钉子”精神,善于挤和善于钻。
正是他的这种“钉子”精神,促进了他在繁忙的运输工作中,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
雷锋在日记里还写到:今天,我们没有理由不好好学习和工作,没有理由不改正缺点和错误,没有理由只顾自己不顾集体,没有理由只顾个人眼前利益,而忘了整个国家的最大利益。
我们每读一篇雷锋日记,都很受鼓舞,特别是“钉子”精神,它将是我们今后努力学好知识的动力。
下面我将采访两名同学,请他们谈一谈他们的感想。
(现场采访)可采访以下一些问题: (1)雷锋是怎样一个人吗
你对他有多少了解
(2)你是怎样理解雷锋的“钉子”精神的
(3)你觉得努力学习的动力是什么
(4)你觉得自己常在上课睡觉,这样做对吗
为什么
[刘]:在这个追求经济,充满竞争的时代,我们是否还需要雷锋
[周]:是的,我们需要雷锋。
任何社会都需要美好的事物,雷锋不仅仅属于一代人,他的精神已穿越了时空,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
[刘]:四十多年过去了,雷锋还在吗
下面有这样一群人在寻找雷锋,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4、小品表演《雷锋在哪里》; [周]:小品中的同学吵来吵去都没得到结果:雷锋到底哪去了
是啊
时代不同了,今天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把午餐节省下来给邻居大嫂吃,带病去帮工人叔叔干活等,但社会的发展难道就代表从此不需要雷锋了吗
我们真的找不到雷锋了吗
5、学生发言:我班的“活雷锋”(讲述班里的好人好事); 学生甲:我要讲的是劳动委员徐国伟同学。
徐国伟是我们班每天起床早,每天最早到班里的同学。
他的职责是负责班级卫生,每天早来晚归,哪位同学有病或有事请假,班上同学去参加学校活动不能按时值日等,他们的值日就都由他做,从来没听他抱怨过谁。
他还常常扮演大哥哥的角色,帮助小同学修理班级损坏的课桌。
记得有一次,班里玻璃窗的玻璃破了,是他自己掏钱,主动装上的。
他就是这样处处替他人着想,处处为班级服务的好同学。
学生乙:我要讲的是班长徐信建同学,他全心全意为集体着想的精神。
班级的纪律,班级的学习风气,都少不了他的榜样的作用。
他经常辅导后进的同学,不厌其烦地为他们作讲解。
班级同学之间发生小摩擦,是他果断站出来为他们调解。
上体育课,做课间操,是他最后一人出教室,锁好教室门。
他为班级做了这么多事情,我们都由衷地敬佩他,感谢他。
(还有几位同学的事迹,略) [周]:同学们的发言让我们深切地感受到:雷锋其实哪儿也没去,就在我们的身边。
时代的改变或许会令雷锋精神的表现形式有了改变,但这并不代表我们的社会不再需要雷锋。
实际上,雷锋精神的内涵——奉献依然存在我们的生活中,并被千千万万的人所学习与继承,以美而纯洁的心灵让更多的人感受到爱与美,感受到如三月和风般的温暖与舒适。
6、手语表演:〈〈感恩的心〉〉表演者:刘康、邵孝礼、刘丽红 [刘]:时代需要雷锋,时代需要美的心灵,但美的心灵却需要我们每个人努力去感受与创造。
如何才能为社会创造美
如何才能让我们的生活充满爱心
让我们一起来出谋划策,从美化我们的班集体开始,美化我们的生活。
接着我们进行小竞赛:针对本班实际存在的问题,寻找差距,并请班主任当裁判进行评比。
7、小组竞赛:寻找差距——我班存在哪些与雷锋精神相违背的现象
主持人出示课前学生专题讨论的结果,各小组可任选其一条进行辩论,小组长发言小组讨论结果。
评比标准:新颖,实用。
附:讨论题目:(每一题的内容由现场同学解答) ①同学请教问题——诸多借口,不愿解答; ②早上值日迟归——其它同学不愿帮忙,班集体被扣分; ③好朋友上课违纪——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④班干部履行职责——其它同学不配合甚至搞破坏; ⑤同学的课本不见——袖手旁观“看好戏”。
[周]:请各小组选择要出谋划策的题目,立即协商,五分钟后由各小组长归纳发言。
8、班主任宣布竞赛结果与进行小结; [班主任]:经过十分困难的比较过程,最终χχ小组以微弱优势胜出。
我们大家用掌声对χχ小组的同学表示庆贺。
这次的主题班会开得很成功,也开得很有创意与实效,让同学们明确“学雷锋”关键是要学习雷锋精神的内涵,也让同学们感受到在新时代我们仍需要雷锋精神,在我们的身边仍存在许多活雷锋,如我班的徐国伟同学,徐信建同学等,都是乐于助人的榜样。
正是他们的存在让我们的生活充满了美,让我们更好地感受到美。
但美不仅要感受,更需要我们每个人去创造。
我们的班级,我们的社会有好人好事的存在,同样也有自私自利、漠不关心、“我好你不好”等现象的存在,需要我们出点子,把这些“丑恶”变成美。
刚才大家集思广益,提了许多好办法,那么希望我们的每个同学都能真正把这些点子付诸于行动,用实际行动创造美,让我们的班集体更团结,更互助,更“美丽”优秀。
9、欣赏歌曲《爱的奉献》; 10、主持人宣布班会课结束; [刘]:今天的学雷锋主题班会课虽然很快就结束了,但希望我们学雷锋——比学习、讲奉献的行动正式启动,希望我们每个同学都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不断创造创更团结互助的班集体,让雷锋精神得以延续,让我们的生活充满美的奉献。
参考资料:
关于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讨论稿 ) 》中细化了法官助理的职责,即法官助理在法官具体指导下履行下列 12 项职责: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代表法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接待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律师阅卷;依法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怎样作好法官助理
作好法官助理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和职责: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
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中国社会转型给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哪些要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