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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终审会议主持词

时间:2015-09-28 07:57

八协计划

在我少数民族中,有一个民族历史、人口分布广泛、文化底蕴深厚言文字丰富的民族—蒙古族。

蒙古族在一千余年的历史发展中,在人类历史上谱写出一部可歌可泣的历史篇章,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由少数民族领导的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元朝,并由此奠定了中国现代版图的基础。

蒙古族也是第一个将自己的语言作为“国语”的少数民族。

笔者在主持编纂《新疆通志·语言文字志》的时候,学习和阅读了一些蒙古民族和蒙古语言文字的文献及相关资料,了解了蒙古语言文字的基本情况和“八协”从成立以来30多年来语文协作工作的情况。

经过长期思考,于全国开展第二轮修志的时期,特提出编纂《“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的建议。

  一、“八协”的由来、性质及主要工作  (一)“八协”的由来与性质  方志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资料性著述,因此,首先要弄清楚“八协”的由来与性质。

“八协”是“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的简称,是国务院批复内蒙古自治区1973年上报的《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蒙古语文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试行草案)、《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关于加强蒙古语文工作的意见》(试行草案),于1974年(3号文件)和1977年(138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的。

“八协”即“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的简称,由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共8个省、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直属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由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领导,中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办公机构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

国务院在138号文件附件之一《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工作简则》中指出:“协作小组的工作,在马列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遵循党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原则,联系八省、自治区的实际,制定工作规划,组织协作,总结交流经验,努力完成协作项目,促进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  1979年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恢复后,原先划给宁夏的阿拉善左旗划回内蒙古,宁夏没有协作任务而退出“八协”。

199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入“八协”,国家民委批准同意。

“八协”仍为8个省区。

其间,中央直属有关担负蒙古语言文字图书出版、广播电视、翻译等工作的单位,也以协作身份参与“八协”工作。

由于人们称呼简称习惯了,约定俗成,“八协”之名沿用至今。

  (二)“八协”语言文字工作的巨大成就  “八协”成立30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省、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的蒙古语言文字的协调工作,使八省、区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有如下几个大的方面。

  1.恢复了中断20余年的蒙文授课教育  1958年,受当时左的思想的影响,蒙古族的用蒙语授课教育先后中止。

在国务院和八省、区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八协”坚持“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政策,通过八省、区协作机构的共同努力,保障了我国八省、区蒙古族群众更好地享受《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恢复了中断20余年的蒙文授课教育。

30多年来,蒙古族学校逐渐增多,接受蒙古语授课教育的学生成倍增长。

而且,还填补了部分省、区蒙古语授课的空白。

  2.培养了大批蒙汉兼通的各类人才  自1978年开始,“八协”开展了部分省、区大中专毕业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协作工作。

一是以内蒙古为主,招收其他七省、区的蒙古族学生入内蒙古设有蒙语授课的大专院校学习;二是以互换的办法,八省、区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对换招收蒙古族学生,平均每年对换招生100余名。

这项工作培养了大批蒙汉兼通的各类人才,蒙古族每万人达15人左右。

他们中主要分布在八省、区蒙古族聚居地党政机关和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

  3.促进了蒙古语文新闻、出版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蒙古语文协作涉及到教育、新闻、出版和文化艺术等各项事业。

30多年来,八省、区互通有无,共同协作,蒙古族聚居地区的蒙古语言文字的新闻宣传设施,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各地互相订阅蒙古文报刊,互相传送蒙古语文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电影蒙古语片等。

尤其是蒙古语文教材和蒙古文图书的出版事业基本满足了八省、区蒙古族学生学习和蒙古族群众的需求。

  4.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成绩斐然  “八协”的历次工作会议都要讨论协定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工作,并作出规划,及至落实实施。

如蒙古语名词术语的审定统一原则的制定、蒙古语基础方言的确定与划分、蒙古语标准音和音标的研究确定等。

同时,为了做好协调工作,组建了如“中国蒙古语文学会”等群众学术团体,创造了一定的学术研究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推动了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

  5.在全国统一了蒙古文字  过去,内蒙古和其他大部分省、区的蒙古族群众都使用胡都木蒙文,在新疆蒙古族群众和青海部分蒙古族群众中却使用托忒蒙文。

为了便于蒙古族的教育学习,在“八协”的倡议和指导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近20余年胡都木蒙文的推行工作,完成了全国蒙古文字的统一。

  二、“八协”省区蒙古族及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状况  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在八省区蒙古族人口为548.21万,占全国蒙古族总人口的93.53%。

他们中大多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居住。

  (一)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蒙古族居住最多的自治区。

共有蒙古族417.0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7.49%。

全区八盟四市和101个旗(县、市)都有蒙古族居住,但主要居住在48个旗(县、市),占全区人口的80%。

其中44个旗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全区共有民族小学1073所,在校学生21.66万人;民族普通高中65所,在校学生6.3万人;全区31所普通高校中共有16所开办民族语言授课专业,在校学生1.91万人。

  (二)辽宁省  辽宁省有蒙古族66.9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58%。

设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17个蒙古族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有蒙古族完全小学13所,初中3所,高中1所;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有蒙古族完全中学1所,初中4所,小学40所。

全省蒙古族基本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占50—60%,属蒙古语中部方言区的科尔沁、喀喇沁土语。

其余蒙古族主要使用汉语。

  (三)吉林省  吉林省有蒙古族17.2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64%。

主要居住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共有10个蒙古族乡。

全省有蒙古族幼儿园1所、小学66所、独立初级中学11所、完全中学3所等,在校学生13584人,其中蒙古族学生7351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于1980年恢复蒙古语文授课。

全省蒙古族基本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占50—60%,属蒙古语中部方言区的科尔沁土语。

其余蒙古族主要使用汉语。

  (四)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有蒙古族14.1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38%。

主要居住在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和齐齐哈尔市、大庆市。

其中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有4万多人,占全省蒙古族总人口的28.26%。

全省有54所蒙古族小学,在校学生5153人;初中8所,在校学生4930人;高中2所,在校学生404人。

全省蒙古族基本使用本民族语言的约占40%,属蒙古语中部方言区的科尔沁土语。

其余60%的蒙古族使用汉语。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蒙古族1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0.83%。

设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族自治县,以及10个蒙古族乡。

有蒙古族小学34所,普通中学25所,在校学生14526人。

另有1所蒙古族师范学校,新疆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设有蒙古语言文学专业。

  新疆是蒙古语三大方言区的卫拉特方言区,其语音、词汇同中部方言区有比较大区别。

过去使用托忒蒙古文,1978年开始推行胡都木蒙文。

现全区都使用胡都木蒙文,个别报刊同时使用胡都木蒙文和托忒蒙文。

  (六)甘肃省  甘肃省有蒙古族1.5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06。

主要居住在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全县共11161人,其中蒙古族4210人。

他们中大多懂蒙古文,语言为卫拉特方言区,但有差别,部分与中部方言区接近,形成了青海蒙古方言土语。

  (七)青海省  青海省有蒙古族约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6%。

主要居住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该县地处黄河之南故称“河南”)。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办有蒙古族中小学,以蒙古语文授课。

该州是全省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重点区,95%以上的蒙古族干部会讲母语。

但全省蒙古族中使用母语的仅有40%,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的蒙古族绝大多数已经使用藏语,部分使用汉语。

  (八)河北省  河北省有蒙古族16.9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25%。

主要居住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和隆化民族县、平泉民族县,以及4个蒙古族乡、6个蒙古族同其他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民族乡和74个蒙古族村。

全省共有蒙古族小学153所、中学3所,另有3所蒙、汉双语教学学校。

全省蒙古族绝大多数使用汉语言文字,只有1万余人使用本蒙古语。

  注:以上省区顺序排列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80年呈送国务院的报告中省区排列顺序  三、编纂《“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的目的和意义  志书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反映一地自然的、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著述,具有“资治、教化、存史”的作用。

从上述“八协”的由来和八省区蒙古族基本情况和语言文字使用情况,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基本概念:  (1)“八协”是由国务院批示成立的,主持管理八省区语言文字协作工作的政府行政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区划概念;  (2)“八协”是为纠正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撤销用蒙语授课教育的错误,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恢复在蒙古族聚居区使用蒙语授课教育。

她自1977年成立至今已有32年的发展历程;  (3)“八协”领导的八省区的语言文字协作工作包含着以蒙古语言文字为基础的民族的、社会的、文化艺术的各类内容。

  (4)开展八省区的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这“是我国民族语文工作上的创举”。

  由此,编纂一部《“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可以记述我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和“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总结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与教训,达到以史为鉴的目的。

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其意义在于:  一是以志书形式客观地记述“八协”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她纵写历史(包括民族史和语言文字史),横排门类,全面系统,内容包罗万象,是其他“选编”类文献不能替代的。

她的产生,必将使我国的史志百花苑中增加一朵瑰丽的奇葩。

  二是可以真实客观地反映1958年至1975 年我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记述党和国家纠正错误,认真贯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成立“八协”,开展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这一伟大创举。

  三是通过志书“资治、教化、存史”的作用,使“各民族都有学习和使用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得以保障,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我国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

同时系统地保存了蒙古语言文字的变革发展的历史资料和“八协”工作基本情况资料和各项成果资料。

  四、《“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的内容和编纂方法  (一)主要内容  1.八省区蒙古族的历史渊源、人口分布、历史上的语言文字状况;  2.“八协”产生的历史背景、性质和职责,国务院和国家领导的重要指示;  3.党和国家对蒙古语言文字的关心、支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八协”工作的领导帮助;  4.“八协”的组织机构、领导人名录,各省区的相应组织和领导人名录;  5.30年来,“八协”及各省区开展的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及成果;  6.现在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状况和语言文字工作状况;  7.30年来,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取得的重大成果;  8.“八协”重要文献、重大科研成果报告。

  (二)编纂方法  首先,要成立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副主席担纲的,八省、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参加的《“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编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语委,由内蒙古自治区语委的领导任主任;八省区语委(或主管协作工作的部门)组成编纂小组,抽调二至三人从事这项工作。

采取主编责任制,由内蒙古自治区语委的领导任主编,其他省、区语委(或主管协作工作的部门)领导任副主编。

  其次,采用资料搜集全面开花,编纂工作统一进行的方法。

由《“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篇目,各省区编纂小组按篇目搜集资料报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待资料工作基本就绪后,由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抽调有编纂能力的人员统一进行志书编纂工作。

  再次,先编资料长篇,然后写初稿,再统稿出评议稿,召开志稿评议会,再修订补充,最后向出版社报送审稿。

  参考书目  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文件选编 八省区蒙语办 1985年  蒙古语族语言研究 孙竹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1996年  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20年 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办 1998年  中国民族语文工作的创举 舍那木吉拉 辽宁民族出版社 2000年  新疆通志·语言文字志》 语文志编委会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0年  吉林省蒙古语文协作30年 包东嘎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年  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三十年 《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三十年》编委会 内蒙古教育出版社 2005年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参考资料:民族文化博览区——白鹿公馆

古时候县衙除了县官办公,是否是县官居住场所

审案是县令审吗

县尉负责审案吗

县衙的规制和机衙门,是唐代以来官府的统称。

县级自署、公署或县治,俗称县衙。

它是封建统治者在基层的代表——县官行使权力,也是县级官吏办理公务的地方。

即所谓“民非政不治,政非官不举,官非署不立,是三者常相为用也。

”〔48〕可见,衙门在官吏施政中所起的作用是多么重要。

衙署的设置是有规制的。

为显示等级差别,各级官员衙署的建筑结构包括油漆彩绘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区分,不得逾越。

清代规定,“各省文武官皆设衙署,其制,治事之所为大堂、二堂。

外为大门、仪门,大门之外为辕门(仅武官有之——笔者注),宴息之所为内室、为群室,吏攒办事之所为科房。

”《大清津例·礼律》甚至对各级府第厅堂的间架结构及木构件绘饰也作了详细规定。

笔者以现存清光绪内乡县衙的建筑布局和河北保定的清代直隶总督署、河南南阳府衙的建筑布局相对照,并与收集来的数十张清代县署图相印证,从而看到,清代各级地方衙门尽管占地面积、建筑规模有所不同,但中轴线上的规制都是一样的。

中轴线以外的建筑则比较灵活。

鉴于本文主要是研究县官制度,故归结县衙的建筑布局原则是:清代县衙的建筑布局同其他衙署一样受到两方面的制约,其一是堪舆学说的制约,具体建筑物随八卦方位图的含义而占位,不可随意变更而遭禁忌(内乡县衙大堂暖阁顶棚中心绘八卦太极图,就说明其设计依据是八卦图)。

其二是受皇家建筑布局、规制的影响,主体建筑均布置在中轴线上,且不能追求奢华。

〔50〕具体讲,县衙的建筑规制大致可以概括为:1.建筑群座北朝南。

主体建筑均集结在一条中轴线上,自南向北建照壁、大门、仪门、戒石坊,坊左右为六房,主体建筑有大堂、二堂和三堂,并配以相应的厢房,是长官及所属人员办公之所在。

其佐贰官、属官均在东西副线上。

2.“左文右武”。

六房的位置均在大堂前,按左右各三房,东列吏、户、礼、西列兵、刑、工,然后再分先后,吏、兵(分别代表文、武官——笔者注)二房为前行,户、刑二房为中行,礼、工二房为后行。

如有增设也不打乱这个格局。

3.“前衙后邸”。

各县衙门均以大堂、二堂为知县行使权力的治事之堂,形成前衙。

二堂之后则为内宅,是县官办公起居及家人居住之处。

4.监狱居南。

各县衙门监狱均设于大堂西南仪门之外(坤位),俗称“南监”。

然而,当主持建设衙门的长官品级和所处衙门厅堂规制不符时,其厅堂大小以实职为依据,并不因某一长官级别较高,就说某衙门为某品衙门。

如现存清光绪内乡县衙大堂虽为五间,但它以明次三间为堂,梢间与次间之间有硬山相隔,梢间辟为夹室。

形成“明三暗五”式建筑,这是为了烘托大堂的威严高大而采取的暗处理手法。

内乡县衙大堂和南阳府衙大堂虽同为五间,但南阳府衙是以五间为堂。

所以内乡县衙大堂五间,既不能视为五品衙门,又不能视为按七品县衙逾越。

加之,知县章炳焘(同知衔,五品官)兴建县衙后尚有七品、四品官仍在此办公,故内乡县衙说到底是县衙,而不是五品衙门。

清代的县署衙门除了有严格的建筑规制外,其署内职官编制和实际办事人员分佐贰官、属官、佐杂、三班六房和幕友、长随等人员,他们既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以进行着正常的工作运转。

其县署的职官没置和人员组成情况如下:县设长官一人,正七品,主一县之政,有攒典一人协助办事,并聘请幕友为其参谋顾问。

佐贰官,县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无定员。

分掌粮马、户籍、征税、缉捕诸事,各设专署办公,称县丞衙(廨)、主簿衙(廨),各有攒典一人协助办事。

据《清史稿·职官三》载,全国1358县,仅设县丞345人,主簿55人。

清内乡县未设县丞、主簿佐贰官。

属官,典史,未入流,掌稽检狱囚。

清代一般县份不设县丞、主簿佐贰官,而由典史兼领其事,因掌治安刑狱,故(沿元制)习称典史为县尉,设专署办公称为典史衙(廨)、巡捕衙或捕厅署,有攒典一人协助办事。

儒学教谕(正八品)、训导(正九品)各一人,“掌训迪生员及学政各事。

”巡检司巡检(从九品),设于县境边远要害地方,“掌捕盗贼,诘奸宄”。

元、明、清内乡县均在西峡口设巡检司。

杂职官,各县均设有医学、阴阳学、僧会司、道会司。

此外,还有驿丞(掌邮传)、闸官(掌河闸启闭事),税课大使(掌典商税)、县仓大使(管仓庾)、河泊所官(掌收渔税)等均视事而设,也属未入流之杂职官。

〔51〕六房。

县衙的职能办事机构沿明之制,一般称为六房或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是中央朝廷六部之缩影。

但清代县署之六房,只是习称、概称,其实是以六房为主,多有增设。

据清康熙《内乡县志·公署》载,内乡县署于吏、户、礼三房下设铺长房,又于兵、刑、工三房下设承发房,而成为八房。

光绪时,除六房之外,又设仓房、库房办公处、承发房等,办事机构增至十房。

其各房的职能是:吏房,掌吏员选用,乡绅丁忧、起复,在外省做官各事;户房,掌户口管理,征税纳粮,灾荒赈济等事;礼房,掌兴学、科举、教化、旌表、礼仪、祭祀、节庆等事;兵房,掌兵差、民壮、考武、治安等事;刑房,掌破案侦缉、堂事笔录,拟写案牍、管理刑狱诸事;工房,掌工程营造,起盖衙门等事:铺长房,掌邮传及迎送官员之事;承发房,应办各种公文信札,皆由此房挂号,又分发各房转办;仓库积储粮食,库房积储财物。

〔52〕其职权无一不是在知县的主持监督下,由各房办理具体事务。

六房办事人员,按《清会典·吏部》卷12载,“外吏之别四,一曰书吏,二曰承差,三曰典吏,四曰攒典”,四种名称,以府州县之吏通称“典吏”。

府州县首领官、佐贰官、属官所属之吏为攒典。

而各房之头目,或称经承,或以各房之名冠之,称为吏书、户书、礼书、兵书、刑书、工书。

“六房”书吏一般为十余名,不超过二十人。

他们不是官员,没有品级,或“选于民而充之”“役五年而更”〔53〕(也有纳粟争充的)。

他们是衙门的文职办事员,靠领取纸笔费、抄写费和饭食费作为维持生计的来源,还可获取各种陋规,以补收入之不足。

他们熟悉民情,精通律例,懂得公文格式和官场决窍,擅长处理衙门的内部事务,掌握着衙门的实权,甚至造成一种危害,利用其在官府的特殊优势,事无空过,动笔即索,以平衡身在官府但政治前途被堵、经济待遇低微的心理。

〔54〕三班衙役。

即皂、壮、快三班。

是州县衙门一个庞大的阶层,最低级的组织。

一般来说,皂班值堂役,快班司缉捕,壮班做力差,其实也没有截然分开,皂、壮二班共负内勤、站堂、行刑、警卫、呵道等责任;快班又分步快和马快,专管缉捕。

所谓“三班衙役”,也只是个概称,实际上也不只三班,除了皂、壮、快三班外,还有民壮、弓兵、粮差、门子、禁子、厨夫、伞扇轿夫等,也属于这个阶层,他们是衙门的役使人员,也是广义的吏员,由衙门额定工食银,县官与百姓的联系必须依赖“吏”,“吏”是官民交接之枢纽”,〔55〕最基层的“执法人员”,人民正是从衙役的活动中感受到国家权力的存在和知县的威严。

清代州县长官同其他官署一样,普遍使用着两种人,一种叫师爷,一种叫长随,做为自己的智囊、心腹和随从。

师爷,亦称幕友、幕宾、西宾、西席,县官称其夫子或老夫子。

现存内乡县衙就有一个院子叫“刑钱夫子院”,在一般县份,不管有几个师爷,钱谷,刑名师爷是必有的。

长随,也称长班,是县官普遍使用的家奴、家人,但他们不是那种没有人身自由的奴婢,而是专门投身衙门以当奴仆为职业的人,他们与县官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人身依附性不强,并可以自由地择主,今日同李官一起上任,明日又可投奔张某衙门;他们的职责是帮办公务,不同于伺侯主人生活起居的奴婢,其从事的公务主要有门上、司印、签押、司仓、跟班、值堂、书启、呈词、执贴、传话等。

长随与幕友、书吏、衙役在职责上的区别是,幕友在署内核议批拟,书吏在六房办理文稿,衙役做力差,而长随则在官、幕、吏、役中往来传达,“安排”事务,是地方官的贴身心腹。

〔56〕关于衙署的职官设置和吏役人数,例有编制,清代规定,“凡内外官衙门官有额定数,多添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只杖一百徒三年”。

〔57〕对于吏役滥设者,主管官也要受处分。

然而,虽律例条文那样明确规定,但实际上衙门人数也往往超编。

据道光七年(1827年)直隶总督那彦成奏请清廷批准,裁减清退全省吏役23900名,并规定今后州县衙门吏役不得超过80名,其余一概斥退,编入里甲当差。

〔58〕而实际上这个定例仍难实行,清代中央规定各县民壮就有50名。

据清同治《内乡通考》记载,时,内乡县设知县一人,属官典史、教谕、训导、巡检各一人,其他役杂如三班衙役、伞扇轿夫、门子、禁卒、厨夫等109人,加上未计的医官、阴阳生、志书未载的书吏、师爷和仵作(验尸的医生)、稳婆(验女尸的医生)、官媒(女役)等,内乡县署内的实际“工作人员”,达150人以上,由此可见一班。

注释:〔1〕〔13〕《历代职官表·概述》。

〔2〕《清史稿·职官志三》。

〔3〕参见《雍正朱批谕旨》,见《历史档案》1993年第4期。

〔4〕见刘子扬著《清代地方官制考·各省府州县官缺一览表》。

〔5〕〔7〕《清会典·吏部》卷10。

〔6〕参见冯友兰《三松堂自序》。

〔8〕康熙《内乡县志·职官志》。

〔9〕据现存于内乡马山口镇的清宣统汪继祖德政碑。

〔10〕《大清律例·吏律·官员赴任过限》。

〔11〕〔17〕〔36〕民国《内乡县志·职官志》。

〔12〕《清世宗选贤任能述论》,见《历史档案》1985年第2期。

〔14〕大堂题记为:大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二月十七日卯时立,钦加同知衔(正五品)知内乡县事会稽章炳焘重建。

〔15〕见《政法论坛》1990年第4期,张晋藩《中国古代惩贪治吏的历史借鉴》。

〔16〕见《文史哲》1991年第2期,鹿xū@④慧《中国古代县官制度沿革述略》。

〔18〕《东华录》康熙34年。

〔19〕《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6。

〔20〕〔21〕《清史稿·舆服二》。

〔22〕《清史稿·舆服四》。

〔23〕〔24〕《清会典·吏部》卷11。

〔25〕参见《燕京岁时记》。

〔26〕《朱元璋系年要录》。

〔27〕《日知录·奔丧守制》。

〔28〕转引自《历史大观园·清朝严密的教化制度》1994年第10期。

〔29〕抄自清道光《六安州志》。

〔30〕参见《清会典·吏部》。

〔31〕康熙《内乡县志·建置》。

〔32〕《清会典·刑部》卷53。

〔33〕〔56〕参见郑秦著《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34〕〔35〕《清会典·刑部》卷56。

〔37〕转引自《光明日报》赵秀玲《古代县政管理的特点与启示》。

〔38〕〔39〕参见《清会典·户部》卷18。

〔40〕《清会典·户部》卷19。

〔41〕清同治《内乡通考·职官考》。

〔42〕〔43〕〔44〕〔45〕《清史稿·选举志·考绩》。

〔46〕据现存于内乡县衙的“募化碑”和“典重引年”匾额记载。

〔47〕参见《清会典·吏部》卷11。

〔48〕明成化《内乡县志·创设志》。

〔49〕《清会典·工部》卷58。

〔50〕〔58〕参见黎仁凯、衡志义等《清代直隶总督及总督署》。

〔51〕以上参见《清史稿·职官志三》〔52〕参见台湾《新竹县志》及《清代直隶总督和总督署》。

〔53〕《清会典·吏部》卷12。

〔54〕参见吴吉远《古代社会的吏员》,《文史知识》1993年第9期。

〔55〕梁章钜《退庵随笔》。

〔57〕《大清律例·吏律》字库未存字注释:@①原字为溪加鸟@②原字为澜右半部加鸟@③原字为礻加侵去亻@④原字为讠加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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