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听证会的流程是怎样的
听证会是怎样开的,能否说说具体的程序、步骤
LLHH321 | 07-01-20 好评回答 1255039305 | 07-01-20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
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
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 1、听证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
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
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
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 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
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
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
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
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
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
国外称为证人。
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
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
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
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
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
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 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
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
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
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
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
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
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
一是保密的责任。
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
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 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
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
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
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
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 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
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
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
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
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
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 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
(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
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
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
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参考资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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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听证会的含义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
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
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1、听证机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
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
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
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
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
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
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
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
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
国外称为证人。
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
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
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
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
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
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
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
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
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
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
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
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
一是保密的责任。
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
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
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
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
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
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
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
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
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
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
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
(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
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
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
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关于诚信的论题有哪些论点
[正方]: 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
今天非常高兴在此就善意的谎言是否有碍诚信的论点提出自己的意见。
以下就是我方的看法:善意的谎言本身即是谎言,这一点是无庸质疑的。
谎言,说谎是欺骗,欺骗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事不得人心,这些都是打小师长们就谆谆教诲过。
但我们扪心自问,又有谁没有说过谎言呢
无论是对自己的亲人、朋友、还是不相识的人,目的也有很多种,但当我们给谎言加上一个“善意”时,仿佛大家都可能接受了,这正是人性的弱点的集中表现。
马克•吐温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当你拿不定主意时,就说实话。
它将令你的对手感到窘困,令你的朋友感到释然。
”因此,心理学专家们的观点是:不要轻易扯谎,哪怕是善意的谎言。
[主持人]:请正方二辩发话[反方]: 当贫穷的母亲把仅有的饭菜留给儿女,同时隐瞒了自己还饿着肚子的事实,难道您还要指责善良崇高的母爱“不诚信”吗
其实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善意的谎言的影子,从病榻前含泪的安慰到委婉拒绝时的客套,从爱人间的海枯石烂到诗人笔下的绮丽夸张,但它们都没有那么可怕,让对方辩友谈“谎”而色变。
[主持人]: 请正方三辩发话[正方]: 对方二辩请注意,即使是善意的谎言,但作为谎言本身,已是与诚信相悖的行为,所以,无论谎言是否处于好的目的,作为谎言本身必然会有碍于诚信。
所以,在此我要大声疾呼,让我们拒绝善意的谎言,共同打造诚信社会。
[主持人]: 请反方三辩发话 [反方]: 对方一辨论述中,指出当一个人面对两种义务时,当彼此矛盾时,要缓解另一方义务。
但正方一辩并没有论述善意的谎言与诚信是矛盾的啊。
怎么能直接下结论,善意的谎言一定会缓解诚信义务呢
请对方辩友注意,我方一辩已清楚陈述,谎言本身应具有欺骗的功能,只有恶意谎言才是出于欺骗,请正方不要把“谎言”概念的外延缩小。
[主持人]: 请正方四辩发话[正方]: 请对方辩手注意,您们的辩词存在很大的疏漏.我们认为区分事物首先应先从定义入手进行阐述,综合康熙词典的释义,善意的谎言就是不事实求是,说假话、虚话,夸大、掩盖、歪曲事实真相。
从善意的谎言词组结构入手进行分析,其属偏正短语,中心词是谎言,因而善意的谎言本质上就是谎言。
善意的谎言其动机虽然为善意,但因为善意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屡屡被一些“职业骗子”所利用――这是不争的事实。
“谎言”的本身是阴暗的,事物的好恶不由事物的目的去衡量,善意的谎言本身即是假话。
尽管其褪去了丐服穿上了旗袍,可是依然摆脱不了其谎言的本质,而谎言就意味着欺骗,因而就有碍诚信。
善意的谎言的出发点是善良的,但是往往这种谎言一旦戳穿,对对方的伤害会更深,作为谎言本身,已是与诚信相悖的行为。
在中共中央公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20字道德规范中,诚信 是一个很重要的规范,诚信就是求真,就是追求正义。
古人说真者,精诚之至也。
不精不诚,不能动人。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说的:“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 通过上述多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无论谎言是否处于好的目的,作为谎言必然会有碍于诚信。
[主持人]: 请反方四辩发话[反方]: 善意的谎言与诚信是不同范畴的道德规范,不会发生矛盾,就象汽车不会撞上飞机一样。
诚信:信,中国文化中“信”与“义”构成“信义”,是一种人文精神,做人的准则。
“信”与“诚”相连,形成“诚信”这一道德规范,是泊来品,近代西方法学先贤提出“契约社会”的概念,人与人各种的关系都是契约关系,在这样的社会中,诚信是社会道德的最底线,我国建立市场经济后,要建立规范的有序的市场,诚信也就成了最重要的准则。
所以,现代意义的“诚信”是市场运行的道德准则。
善意的谎言,从出发点和结果看各种各样的善意的谎言,都是为了保护对方的情感,维护对方的心理健康和愉悦,是一种人文精神。
由于善意的谎言的存在,世界变得更美好,更温馨,更和谐,世界才会充满爱,充满阳光,儿童健康成长,老人尽享晚年,病人充满希望。
所以,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道德准则,不会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善意的谎言不会妨碍诚信。
善意的谎言不是“谎言”(恶意的谎言),就象大海里的鲸鱼不是鱼,鼠标不是鼠。
[主持人]: 现在进入提问阶段。
首先请正方一辩提问 [正方]: 请对方一辩注意,既是谎言
何来善意
即是善意
何必撒谎
谎言虽然为善意,但作为谎言本身,已是与诚信相悖的行为,所以,无论谎言是否处于好的目的,作为谎言必然会有碍于诚信。
与民族精神来一次暮然回首,原来那诚信竟在灯火阑珊处。
隔着几千年的长河,依旧可以清晰地听见:诚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宛如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
一个人如果丢失诚信留下的就是虚伪:一个企业如果丢失诚信将面临破产然机;而一个民族如果丢失诚信将会对堕落与死亡
守信了诚信就守信了一方净土,守信了诚信就留信了成功,守信了诚信中华民族才能永恒。
在此我想请问对方同学,当一个人在失去了诚信之后,他的出发点还是善意的吗
[主持人]: 请反方一辩回答提问[反方]: 请对方辩手注意,我们今天我辩题是善意的谎言是否有碍诚信,而不是讨论不诚信的人是否还有善意。
请搞清楚因果逻辑。
对方辩友说既是谎言何来善意,是否对善意的谎言的存在表示怀疑,既然不存在善意的谎言我们今天的讨论还有意义吗
[主持人]: 请正方二辩回答提问 [正方]: 没有必要,我们坐在这里辩论干吗? 所谓善意的谎言也可能导致不可预见的后果。
并举出实例:某人身患绝症,为了让他平静地度过余生,亲朋好友一致把他瞒过,这其中绝无恶意,也绝无私利,但往往未能尽如人意,欺骗无法持久,反而使病者失去了配合治疗的理性和处理个人事务的时机。
女哲学家西塞拉•波克警告说,这种谎言会置人于人格大滑坡的边缘。
她在《说谎,公共和私生活中的道德选择》一书中写道: “ 心理上的障碍荡然无存,辨别真伪的能力更加模糊,自认为谎话不会被识破的概念可能趋向偏执.”一些对说谎现象颇有研究的心理学家建议, 任何人如果想对朋友、亲人、同事说些“ 善意的谎话”之前,最好能好好考虑一个涉及心理反应的问题,即对方如果知道了真相后会感谢你的好意,还是会觉得对你的长期信任被你伤害了。
[主持人]: 请反方二辩回答提问 [反方]: 对方辩友已经承认了善意的谎言的存在。
亲朋好友并不会影响治疗,实际上是为了更好的治疗,压力只会影响病情。
一个母亲与丈夫离婚了,当时孩子还不懂事,这位母亲告诉孩子,你的爸爸是一位海员,现在在国外,过些日子就会回来的。
孩子对生活充满期望,从来没有因为自己家里缺少一个成员――爸爸而苦恼过,自卑过。
后来,母亲梅开二度,又找了新的丈夫,建立了新的家庭,于是她又对孩子说:你爸爸从国外回来了。
于是,孩子同爸爸之间没有任何隔阂,情同父子,父亲因为孩子没有见外,也对孩子视如己出。
每日给孩子辅导,孩子健康成长,成为名牌大学的学生。
等到有一天,孩子大学毕业了,她终于发现自己的爸爸不是亲爸爸,她虽然也哭了,也为自己受到欺骗而苦恼,但是,他终归会明白,母亲这样做是对的,否则她不会有快乐的童年,不会有健康的心理,不会有良好的学业成就,不会有美满的家庭,不会有……(太多太多)。
请问对方辩友自问,世上有哪一位会因为善意的谎言而怀疑对方的人格和诚信呢
[主持人]: 请正方三辩回答,提问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16) [正方]: “善意的谎言更多的是借口”
任何使用借口的人都想用它来保护自己或别人。
帮助我们挽回面子,以便能忍受挫折。
盖斯梅尔说过:“认为自己比真正的自己好,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人想出来的借口有时出乎意料。
为什么人要自欺欺人?美国幽默作家赖得乐指出:“大多数人不是生活在现实当中,而是生活在幻想里,尤其是对自己的幻想。
”话又说回来,了解自己与朋友的真象有时非常残酷,最好还是不要知道的好。
然而大多数借口都有破坏性。
不自觉地使用借口,即使不会愚弄别人,也会愚弄自己。
所以我请对方认识到,多点诚信,少点借口
同时我想问对方,如果大家都有这种观点,如何打造诚信社会,如何使我们的国家在诚信上有更大发展
(作者:姜文兵 09月25日10:24) [主持人]: 请反方三辩回答,提问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25) [反方]: 人们总是对谎言习惯性地给于贬义。
这是因为当今社会诚信危机,其实谎言是中性的。
即使当今社会提出诚信道德,也没有要求在各种环境下都要讲大实话,不允许谎言的存在,善意的谎言不是“谎言”(恶意的谎言),与诚信不相矛盾,是有其存在空间的,如果大家对“谎言”两字不喜欢,我们可以介意语言学家再造一个词,诸如“虚言”、“婉言”来确却表达善意谎言这一语意。
善意的谎言,抛开了丑陋,而来到美丽的世界
善意的谎言,摒弃了自私,而来到诚信的人间
请对方辩友举出实例,有谁因为善意的谎言而受到伤害
造成诚信的失损
(作者:陈跃明 09月25日10:29) [主持人]: 请正方四辩回答,提问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29) [正方]: 您没有正面回答正方三辩的问题,我认为即使谎言是善意的,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比比皆是.何须举例.这种负面影响对诚信的破坏往往是比较隐蔽,是一种慢性中毒.无视这种毒害,无疑是掩耳盗铃.我想请问对方辩手,您们口口声声说善意的谎言与诚信是两个范畴,请您们就善意的谎言准确下一个定义
(作者:姜文红 09月25日10:36) [主持人]: 请反方四辩回答,提问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39) [反方]: 正方三辩所说“善意的谎言更多的是借口” ,这句话需要不需要论证
在没有论证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直接引用
正方三辩直接论证“借口”的危害,是有严重逻辑错误的。
同时,我发现对方辩友在多处存在逻辑错误,在此,不一一列举。
我方要求对方列举实例,对方却说实例比比皆是,还是没有举出一例。
善意的谎言是人人尽知其意的,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何须再下定义呢
正方三辩反复强调善意的谎言是慢性中毒,有隐蔽性,可是并没进行严密的论证,也没有举出一个实例,而是直接下了结论,我方不能苟同。
请问对方辩友,善意的谎言到底怎样破坏诚信的
(作者:黄宗德 09月25日10:46) [主持人]: 请正方一辩回答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47) [正方]: 张辉学友,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
我们一定不辜负全体师生的期望. (作者:姜文红 09月25日10:52) [主持人]: 一辩回答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53) [正方]: 当两人正在执恋之中,双方承诺永不变心,但后来还是分手了,这个当时是善意的谎言,后来受害方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1+1=2是不是需要我们这一带人继续来论正,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就好比是善意的谎言是借口这个观点一样. 日本不顾史实、扭曲历史,得到的是大部分亚洲人民的强烈谴责。
当德国总统虔诚地向二战受难者致忏悔时,他得到的不仅是诺贝尔和平奖,更有世界人民的理解与宽容。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能始终以一颗公正的心来对待和评价客观事物,那么一定会营造出一种诚实明净的氛围,而不是尔虞我诈的恶性循环。
朱?F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以诚立身,以信交友,是我国传统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经济正常运行、推进体制创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举。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嬗变,一些领域和个人的信用匮乏,已日益成为令人切齿的社会公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正如对方一辩所述,谎言何来善意,既是谎言就有碍诚信,请问对方辩友,诚信是什么?我们这个社会缺少的是什么? (作者:徐劲艳 09月25日10:54) [[正方]: 我方认为所谓善良的谎言是有碍诚信的,当然这里的谎言并非人们通常说的令人震惊的骗局,而只是对配偶、亲戚和朋友的做法、意见或观点假装表示肯定或支持(其实并不赞成)的谎言。
这里以南加州的一个名叫汤姆的公司经理为例。
汤姆每年与太太以及儿子到岳母家度感恩节。
他其实很不喜欢吃岳母做的一种“有特色的”南瓜馅饼,但却对岳母说她的馅饼做得多么可口,以避免伤害她的情感。
“这样做有错吗
”汤姆在向心理医生咨询时问道。
这是一个不少人都会提出的问题。
这名心理学家让他从岳母的角度来看待这种谎话。
假设有一天,汤姆的儿子在外婆面前吐露了实情,岳母发现了汤姆的真实感受,她是会告诉汤姆“谢谢你的好意
”还是会感到情感上受到伤害,说:“这些年你怎么能这样一直误导我
你还向我隐瞒了什么
”而且,汤姆的岳母又会对自己产生何种疑问
汤姆的儿子也要模仿父亲扯谎吗
他会怎样看待父亲的人格
他今后会再相信自己父亲所说的话的吗? 一位小说家曾写过这么一句话:“当我们第一次尝试扯谎时,我们就陷入了自己编织的紊乱之网。
” 我方认为反方在一些概念的理解与认识上存在根本性的错误,诚信是建立在彼此的坦诚以待的基础之上,任何的欺骗即使是所谓的善意的谎言可以说是与诚信完全悲道而弛的.关于善意的谎言的概念我想在此就不需要再论证了,已经分析的很明白了. (作者:吴蕴惠 09月25日10:56) [正方]: 讲求诚信,古已崇尚。
历史回溯到公元前359年,秦朝商鞅立法欲以诚信富国强兵。
“南门立木”的典故就此上演。
商鞅法行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时至我国加入WT0和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倘若让假冒横行,信誉丧失,则将对经济生活造成巨大的危害,给社会生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失信浊流必将像瘟疫一样侵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
回眸切肤之痛,切实倡导诚信、惩治背信,健全信用道德规范和信用法律体系,已是刻不容缓,时不我待 请问正方对友,谎言何来善意,既是谎言就有碍诚信,请问对方辩友,诚信是什么?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的是什么? (作者:徐劲艳 09月25日10:59) [正方]: 我们要拒绝谎言,坚持诚信。
如何才能避免反方在工作生活中所遇到的尴尬
我方以为: 一开始拒绝,就不会出现后来的尴尬局面。
我们现在生活在坦诚不受欢迎的时代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