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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集体经济主持词

时间:2015-05-05 02:53

农村村干部处理突发事件要那些方面

如何在新形势下,当好一名村干部,从所处的地位形势、承担的职责和怎样干好工作三个方面,谈一点个人的想法,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第一个方面:村干部所处的位置和面临的形势作为一名村干部,如何找准自身位置,认清形势,我认为必须了解村干部工作的三性“重要性、艰巨性和有利性”。

1、找准位置,认识到村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豪感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的第一线,担负着:(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3)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重任,这种特殊的重要作用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

由第一句可以看出,村干部是村级组织的“核心”,责任大,担子重。

由第二句可以看出,村干部是各项工作的实施者。

在村里,村干部既领导经济工作,又领导思想政治工作;既要抓党的建设,还要抓其他村级组织配套建设。

由第三句可以看出,村干部是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领导一个村的核心力量是村干部。

由于村干部在村级组织中的主导地位,因而广大农民群众形象地称干部为“主心骨”。

由此可见,村干部的工作是很重要的。

2、分析不利因素,认识到村干部工作的艰巨性,增强危机感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村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之农村村干部、村委会所处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村干部主观方面的因素,村干部的工作又是很艰巨的。

我认为村干部工作艰巨的原因,主要是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矛盾造成的: 一是地位与任务的矛盾。

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大到党的方针政策,小到夫妻吵架,每一项工作都与村干部有关,每一项任务都要靠村干部消化解决。

这些工作,既艰巨复杂,又繁琐具体,有些问题和困难由于受村干部地位的局限,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和克服。

当工作遇到重大阻力时,往往束手无策,每当要完成计划生育、各项上交等重大、急难任务时,村干部往往只得采取强硬的简单粗糙的办法,搞得干群关系紧张,村干部工作吃了苦,得罪了人且不说,甚至连家庭人身财产的安全有的受到威胁,遭到报复。

这种地位与任务的矛盾,职责与职权的反差,从客观上制约了村干部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是对象与手段的矛盾。

村干部工作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群众。

大家知道,过去,在村务管理上,一般是村干部说了就算,定了就干,群众对村干部在很大程度上有依赖性,“干部一声吼,群众跟着走”,村干部有威信有威望。

实行生产责任制以来,农民各种各的田,生产经营、分配都由自己决定,对村干部的依赖程度明显降低,一些村干部在生产指挥权失落的同时,也失却了引导组织农民群众的渠道和手段,工作中的难度很大,加之,农民群众(包括党员)的价值观念,思想行为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一些人各种各的田,各挣各的钱,对集体的事不关心,不过问,对村干部的管理、教育漠然置之。

一些人“有田有地不找你,有吃有穿不靠你,不批不斗不怕你,不交水费气死你,有了问题老缠你,解决不了就骂你”,给村干部开展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使一些干部感到“行政命令不行了,思想工作失灵了,经济调动没钱了,法制管理没权了”,“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

这就造成了落后的管理手段和复杂的管理对象之间的矛盾。

这种落后的管理手段与复杂的管理对象之间的矛盾,是制约村干部发挥作用的又一重要因素。

三是政策与工作的矛盾。

党的农村政策,是村干部发挥作用、做好工作的基本依据,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会出现某些政策的不适应性和难操作性。

如“七不准、八不准”“几到户、几公开”、 “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不得超过2人”等规定,这就产生了政策与工作的矛盾。

从而使村干部常常处于困惑之中。

有的观望、徘徊;有的急抓一把,急功近利;有的干脆放任自流,躺倒不干。

这种政策与工作的矛盾,使村干部工作很难稳定有序。

四是素质与要求的矛盾。

农村工作的发展,要求村干部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而且还要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生产管理能力。

但是,村级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是不平衡的,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导致有些工作抓不实、抓不了、抓不好。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治理论素养需要提高。

部分村干部对政治理论学习不感兴趣,不读书,不看报。

由于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导致政策水平低,领导能力差,对我国在农村的现行政策产生怀疑或动摇。

对此,中央决定从今年起利用5年时间选派10万名大学生到村任职;区开办了村干部大专学历教育班。

二是缺乏工作激情。

一些农村干部说“我们不是‘飞鸽牌’,而是‘永久牌’不敢得罪人的太多,我们基层干部手中的制约办法少。

软了,上级交给的任务完不成,领导不满意;硬了,群众又骂是歪嘴和尚念经,是‘土皇帝’。

部分村干部和国家干部不一样,往上没啥奔头,对上别挨批评,对下过得去就行了;有的工作不敢碰硬,遇到难题就回头,见硬就弯,孩哭抱给娘,上下推卸责任;有的工作敷衍塞责,缺少创见,因循守旧,工作停滞不前。

三是组织纪律观念淡薄。

有的村级干部政治纪律性差,对党的方针政策不积极认真贯彻,只顾本位,不顾大局,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组织纪律性不强,搞家长作风,对组织决议不执行,我行我素。

在村级党员干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赌博、封建迷信、滥砍盗伐、超生、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出现违法乱纪现象。

村级党员干部政治思想素质上存在的问题,形成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既有社会、历史的原因,又有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

由此可见,村干部整体素质与要求的矛盾成为制约其发挥作用的又一重要因素。

3、面临大好形势,认识到农村工作的有利方面,增强自信心在分析和认识村干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的同时,还应看到我区农村工作的一些有利方面。

从大的方面讲,一是党中央对农村工作的大政方针已定,各级政府对农村工作逐步加强,政治形势稳定。

二是农村税费改革深层推进,从取消农业税到“以工哺农”的“两补一贴”的政策落实,极大地缓解了我们村干部的工作压力。

三是农村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大,农民收入农年增长。

四是干群矛盾有了进一步缓和。

五是农村工作环境得到改善,村干部的待遇有了明显改善。

从小的方面讲:一是农业产业化使更多的老百姓享受到实惠,让群众对党委、政府、干部、党员有了新的认识,干部关系进一步融洽。

二是一批重点工程建设,为我区创造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三是继续加强的国家惠农政策,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我区农业生产,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

四是各极党委、政府对村级干部建设给予了更大的关注,我区村干部的待遇将得到进一步落实。

分析矛盾和问题,有利于我们面对困难,增加压力;认识有利的方面,可以使我们树立信心,开拓进取。

我们在座全体村干部,身负重大的责任,身肩重要的使命,都应该更进一步坚定干好工作的信心,下定干好工作的决心,面对困难,自加压力,挖掘优势,开拓进取,造福乡民。

第二个方面:村干部承担的职责与应当发挥的作用 1、谈一谈村干部的职责。

古人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那么在位则要谋其政,在位也就是你有一定的职务,谋其政,政呢,就是你应担负的责任,谋呢,就是去履行。

担负一定的职务,就要履行应负的责任,我们村干部应谋哪些政呢

我认为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不折不扣落实政策(对区以上)。

二是顾全大局交好帐(对乡镇)。

三是抓好稳定和发展(对村)。

四是抓好队伍自身建设(对自己)。

2、谈一谈村干部的素质村干部的素质,说得通俗一些,就是当村干部应具备的条件和水平。

实践证明,一个村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干部素质的高低。

一名合格的村干部应具备的素质总结一下可以用以下二十个字进行概括,即:政治坚定(思想),业务精通(能力),公道正派(品德),清正廉洁(形象),胸怀大局(志向)。

怎么才能做到政治坚定呢

同志曾经指出:“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对干部的最根本要求。

村干部要做到政治坚定,从党在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和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应主要做到三点:一是牢固确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作为带领群众致富的村干部,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政治修养,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经受住各种考验,真正做到在关键时刻,在突发事件面前,在各种政治风浪中,在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带领党员群众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奋进。

有的村大搞赌博歪风、信仰邪教,村干部不闻不问,不向上级汇报,这就是政治不坚定的表现;群众对有些政策不理解,喊娘骂党,村干部也是人云亦云,这就是政治不坚定的表现。

二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集中表现,也是衡量干部是否合格的最重要的标志。

村干部要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模范,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造福于人民的观点,组织和带领群众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是具有强烈的改革创新意识。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时期,村干部担负的任务十分繁重。

要完成这些任务,村干部必须具备强烈的改革开放意识,解放思想,勇于改革,敢于创新。

不能为人一届,村容未改,面貌依旧。

怎么做到业务精通呢

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成为领导市场经济的行家里手,是新时期工作向我们提出的要求。

干部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而且要掌握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专业知识,有真才实学,做到又红又专。

对于决策水平来说,正确的决策,可以使党的方针政策得到顺利贯彻落实,使群众尽快走上富裕之路,反之,错误的决策可能给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从总体上讲,正确的决策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这里我想讲一下村干部的“德财兼备观”***。

怎么做到公道正派呢

公道,即公平、合理、公正。

正派,即正当、公正、正直。

公道正派,也称公正原则。

这就要求干部在发展自己时,不要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要求个人的自我实现目标与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相一致,做到处事和待人都要公道正派。

只有这样,才能带领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团结一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把三个文明建设搞好,才能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村干部。

怎么才能做到清正廉洁呢

“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是历来人们对为政廉洁者的形象写照。

“公生明,廉生威”,村干部只有公正才能清明,只有廉洁才能有威信。

我们不能否认领导者同样是人,同样要食人间烟火,但是,职、权、责是对等的,你有多大的职务,就能行使多大的权利,也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同样,人民群众对我们村干部的要求也就更高,职权和监督也是成正比的,所以,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塑造自己良好的形象,就必须清正廉洁。

怎么才能做到胸怀大局呢

村干部进行的是一种组织和协调活动。

这就要求干部要站在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立场上,站在全局和集体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科学有效地统筹谋划,统领全局,审时度势,驾驭局势。

潘区长的矛盾工作法****。

3、谈谈村两委之间的关系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一,村党组织的职责任务 《安徽省村两委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任务有7项:(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村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2)领导村民委员会、共青团、妇代会、民兵、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种村级组织,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职责开展工作(3)加强对村经济工作的领导,主持制定村经济发展规划,讨论研究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4)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7)加强村“两委”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学习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民主生活会、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大力培养和发展优秀青年农民入党,积极培养村级后备干部。

第二,村党组织的决策方式《安徽省村两委工作规则》第七条对属村党支部实施决策的,规定按以下方式进行:(1)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方式: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形成的决定、意见和建议须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

如情况紧急,村党支部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2)党员大会决策方式:会议由村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党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

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村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经党员充分酝酿、讨论后,作出决定或决议。

会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会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时,到会人数须超过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过半数通过。

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如何加强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政治上的领导,就是在政治上支持村委会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

工作上的指导,就是在工作上支持村委会和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经常过问村委会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思想上的教导,就是经常组织村委会成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和政策观念,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思想上的问题。

形象上的引导,就是要求党支部和党员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致富的模范,实践“三个代表”的模范,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群众、教育群众。

4、谈谈村干部应起的作用 (四大员)一是当好宣传员。

这次当选的村干部绝大多数都是各村的能人,其工作上与上级组织接触多,政治素养、政策水平、见识胆略相对较高。

这就要既要求你们自觉主动地向一般群众宣传党纪国法、产业政策、市场行情和各类农科知识。

又要利用长期与群众在一起生活,同呼吸共命运,掌握情况多的优势,倾听群众呼声,归集群众意愿,向上级组织做好宣传,帮助上级组织因地制宜决策工作。

二是当好领航员。

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作为村里的领路人,要有服务村民的意识,戴上“望远镜”,立足村情,着眼长远,制订各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排出阶段性实施目标,组织全村群众一个战役一个战役的打胜。

《农村工作通讯》提出村干部不能得几种病:切忌患上“多动症”,东抓一把西抓一把。

切忌患上“近视病”,哪里黑了那里歇。

切忌患上“红眼病”,百姓富了不服气,百姓穷了看不起。

切忌患上“健忘症”,只埋头自己致富,忘了带领群众发家;见到利益朝前跑,听到问题躲着走。

三是当好示范员。

在我区产业化水平不高,农民种养潜在风险较大的今天,农业生产怎样对接市场

种什么养什么

怎样种养

村干部比一般村民有更理性的认识。

作为村经济发展的带头人,要有敢为人先的意识和敢于冒险的精神,首先将自己的责任田建设成供村民学习取经的样板,对充分调研后看准的新项目群众还不接受的情况,带头示范推广,真正把教训留给自己,把经验传给群众。

(张传峰) 四是当好指挥员。

税费改革以来,村集体“无钱办事”问题比较普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难度很大,诸如村级道路养护、人畜两防、通讯文化设施建设等单个农户干不好也干不了。

这就要求村干部发挥指挥员的作用,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分散的力量凝聚起来,奔着目标大步向前,从而把受益人口多而单个农户干不了的事情办好,推动村集体经济和村域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个方面:怎样做一名合格的村干部如何当好村干部,履行好“村官”这一神圣而重要的职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我认为,还必须做到“正、硬、愚、和、善、责”六个字。

(1)正。

就是要心正、行正、公正。

心正就是要心眼要正,心术要正,主观上摆对自己的位置。

作为一个村支部的班长,作为一村之长,首要的就是要有仁者之心,急老百姓所急,想老百姓所想,盼老百姓所盼,努力使自己成为老百姓知冷知热的贴心人;行正就是行为要端正。

行,顾名思义就是走的意思,走路要走正路,方向对,脚步正,才能一帆风顺,勇往直前,否则就会碰壁,甚至会失足坠崖。

公正就是处事情、看问题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

古人说得好:“为公威仪重,无私功自高”,一名“村官”,只有做到心术正,行为正,办事公,处事明,永远保持那么一股子浩然正气,才能赢得老百姓的支持和信任。

“正”的另一层意思就是讲正气。

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日趋完善,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其间也存在一些不和谐的音符。

比如说,在这次村委换届过程中,争的、吵的、闹的、拉选票的、上访告状的虽然不占多数,但也不乏其人,个别村的老百姓甚至认为,闹事的有“出息”,告状的有“能耐”,导致村里正气压抑,邪气上升。

这些足以说明,在当前新形势下,讲正气势在必行。

我们每位“村官”不仅要自己讲正气,而且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和带动群众讲正气,这是确保农村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2)硬。

就是要具备带领基层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硬本领。

“打铁先得自身硬”,作为一名“村官”,光有仁者之心,做到“正”,远远不够,还必须具有铁匠的身,要有创新的意识,超前的思维,过硬的本领,才能让群众心服口服。

那么“硬”从何来呢

首先要不断充电(电视上网、双技培训)。

其次,要团结协作。

同志曾经讲过:领导干部要学会弹钢琴。

意思就是不仅要十个指头全会动,而且还必须协调配合,才能奏出优美的旋律,否则就是乱弹琴。

一个称职的“村官”,不仅能够做到独挡一面,而且还应该有过硬的协调配合能力,能够充分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使之分工合作,各负其责,有效地调动两委班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合力。

(3)愚。

指的是一种精神。

雷锋同志曾经在日记中写道:“人们说我傻,我就是要当革命的傻瓜。

”;河南省南街村的村干部,每人月工资只有250元,公开称自己是二百五干部,这些表面上都是痴、傻、愚,其实质是智,是大智若愚。

在座的诸位,都应当学习这种“愚”的精神。

“愚”的另外一种精神就是愚公精神,在当前新形势下,我们都应当提倡和发扬愚公精神,生命不息,奋斗不止。

天道酬勤,只要我们永远保持那么一股子蓬勃朝气,那么一股子昂扬锐气,何愁农村经济不发展,百姓生活不富裕。

(4)和。

就是要讲团结。

前面的“正”和“硬”是指个体而言,“和”则指班子整体。

老百姓讲得好,村里富不富,关键看支部,班子强不强,关键看班长,一个班子有没有凝聚力,有没有战斗力,有没有号召力,两委关系能不能协调,书记、主任至关重要。

常言到,和为贵,和气生财,政通人和,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

任何形式的窝里斗,搞内耗,最终结果只能是断送自己,延误一个村的发展。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要“求大同,存小异”,不要在一时一事上斤斤计较。

世上什么人最亲,不外乎“生我的”和“我生的”,但是亲人之间也会有矛盾,更何况我们是通过政治途径或民主选举产生的一个领导集体,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才工作在一起,所以,大家在具体工作中,要自觉做到互帮、互助、互谅、互让,树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工作理念。

(5)善。

指的是一种品德,一种领导艺术。

作为一名“村官”最起码应该懂得“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道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善意待人,善意理事,善的另一层意思就是知人善任,韩非子曾经说过:“为人君,须让智者尽其虑”,意思就是说当皇帝就要让有才智的人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才能,为帝王服务。

在座的各位都是一村之主,人常说,三个臭皮匠能顶一个诸葛亮,提建议的人多了,办法也就多了,发展的思路也就清析了。

(6)责。

就是指责任。

我们在座的是少则几百人,多则几千人的带头人,更应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时时处处为百姓的利益着想,为群众的生活着想,把带领群致富奔小康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殚精竭虑干好工作,尽心尽力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作一个群众依赖的好“村官”。

相信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念好“六字经”,一定能做一名组织信任、群众信赖的村干部。

最后,祝大家在今后的三年里,工作顺利、业绩辉煌、心想事成

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什么可以代行集体经济职能

您好

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

谢谢阅读

村民代表会议怎么开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许多村务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决定。

但是,村民代表会议究竟该怎样开

应该议论哪些事项

议事的程序有哪些

这些问题在许多地方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四川省彭山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彭山县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如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做出了具体规定,现将相关条文摘登如下,供各地参考。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下列事项:讨论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二)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三)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审查重要经济合同;(四)审查全年财务收支预算和上年财务收支决算,审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讨论决定乡镇统筹的收缴方法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审查村提留、集资款的收缴、使用和义务劳动工的安排;(七)讨论决定集体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八)审查人口出生计划指标的安排、落实;(九)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十)讨论确认“五保”对象,审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十一)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辞职报告,并在下一次村民会议上通报;(十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十三)审查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

村民代表单独提出的议题须以书面形式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程序:会前准备1.村民委员会会同党支部共同研究会议议题,讨论提出解决议题的方案和保证措施。

2.提前2至3天,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全体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有足够时间就会议议题征求所联系村民的意见。

3.做好会议文秘工作,包括草拟和印制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表决的决定、会议文稿、会议的统计报表、会议记录簿等。

4.布置会场。

每次村民代表会应挂“××村第×届村民代表会议第×次会议”会标,设立主席台,安排好代表座位和小组讨论地点。

(二)会议议程1.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有效。

2.宣布开会。

由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

3.报告上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向参会代表汇报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和审查。

4.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

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和初拟方案。

5.讨论和审议。

对会议的议题、初拟方案,要分小组进行讨论。

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可以自由地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讨论后由各小组综合、汇总代表的意见。

6.表决与通过。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对重要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二是一般性的议题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由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方可生效。

7.会议小结。

由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并部署、安排工作。

(三)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记录人要真实、客观、全面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

记录主要包括:1.会议的人数及组织情况。

2.会议的议题和主要内容。

3.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

4.会议表决的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资料(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会议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妥为保管,以备后查。

(四)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或决议后,村民委员会必须尽快地以村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村民公布和宣传。

村民代表应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原则。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保证上级行政任务的完成;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问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并将组织实施的情况在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

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完)

选村长选村主任的十条规定是什么

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21日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5月1日起施行。

本人就《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进行初步的学习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一)领导重视、亲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014年8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湛江市一些市县政府在处理集体土地、林地纠纷时,居然以“双方均无权属证明”为由,违法将集体性质的土地、林地收归国有,近年来引发多起纠纷。

省委《值班要情专报》第225期对此转载。

省委主要领导作出“要及时研究,依法依规,提出指导意见”的批示精神,建议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归纳梳理全省不同山林土地纠纷的类型,并由省林业厅牵头,联合起草《全省土地山林纠纷调解处理适用法律规范》,由省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分类指导各地准确适用法律规章。

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果断行动,突出问题导向,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条例》补充列入了2015年年的立法计划,明确由省人大主导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安排由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实施。

《条例》的起草,省人大黄龙云主任亲自部署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时任省人大肖志恒副主任带队调研、多次提出起草重点,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林业厅领导亲自主持调处部门《条例》研讨会,出席、列席条例起草评估会等,对有些条款作出具体修改意见的批示。

(二)现行调处规章不规范,不适应新常态对调处工作的需求。

一是原《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滞后于形势的需要。

目前,已实施了八年的省政府规章《调解处理办法》局限性显而易见,该《办法》存在没有规定政府处理期限,对政府确权行为的责权利、对当事人争山抢林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模糊等问题,造成许多纠纷久调不决、成为历史积案,矛盾不可调和,引发不少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2015年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制度,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尤其强调落实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建设。

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属行政确权的范畴,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在实践中各地调处部门普遍反映,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省政府规章《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予以修订,并独立升格为地方性法规,才能更好地依法执法,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通过明确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程序约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三是部门规章存在适用范围不清问题。

对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确权案件,有部分市、县相关裁决机关认为,只有土地、林地权属证书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但实例中部分规章又存在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补充规定》等。

事实上,在处理山从山林权属争议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林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不能依照国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如混淆使用,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因此,出台《条例》,才有利于在调处实践和参与诉讼实践中,不易造成处理林地纠纷适用了处理土地纠纷的相关法规的矛盾,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获得“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有利于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是林木林地权属变迁的复杂性需要有健全法规来规范保障。

从山林土地权属确权的历史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山林土地权属历经了土地改革时期、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化时期、六十年代初的“四固定”时期、八十年代初的林业“三定”时期等多次变革调整,在分分合合中,存在大量山林土地历次改革均没有确权发证,已确权发证的又大量存在界址不清、权属不明、权属凭证缺失等问题,长期以来积存了大量的山林土地纠纷。

若没有健全完善而且具有强制约束的法规保障,就会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有偏差,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

(三)严格立法程序,科学严谨起草《条例》。

一是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6月3日,成立了由省人大农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省林业厅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告常委会分管领导,全面启动起草工作。

二是密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条例》起草小组通过省内外的实地调研、召开林权争议案件审判法官专题等10多场座谈会,理清立法思路,突出重点,在现行的政府规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不下10次,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泛全面征求意见建议。

多次向省编办、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法院、检察院等10多个单位征求意见,由省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征求了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机构的意见,向人大代表、律师、基层实务工作者、社会人士征求意见,通过省人大公众网平台向全省社会开放征求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条例》出台前共征求意见达到上万条之多,起草组认真研究吸收其好的制度设计和规定内容,将主要的修改意见均已采纳吸收。

三是开展重点制度规定的试点工作。

本《条例》立法项目是实操作性很强的程序性、实体性立法。

为检验《条例》是否接地气、有实效,实践是最有效的检验手段。

先后在选择在林情不同、山林纠纷案情不一、管理体制各异的连山、仁化、五华三县开展《条例》试点工作。

着重在试行公开聘请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及按照调处依据、调处程序和调处时限等规定试行调处。

通过为期三个月试行,为《条例》的完善制度创设提供了实践依据。

四是严格遵守立法规定,立法程序科学严谨。

《条例》是严格通过立法的程序要求,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及《条例》草案经过吸收了中山大学等9所地方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省法学会等4个地方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6位立法咨询专家等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经过了6次专题论证会、表决前评估会等,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共三次会议审议后,最终于2016年1月22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因此,《条例》的出台,凝聚了省委主要领导以民为本、爱民之心、为民之要,凝聚了省人大领导敢于直面问题、为民当家作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凝聚了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积极参与立法良好法治氛围。

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群众利益高度关注并极力维护,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全力以赴推进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体现了全社会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责任与担当,将进一步推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有六章五十七条,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原则、调处依据、管辖与受理、调处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与原《办法》相比,增强新内容、创设了新亮点,突出“事要解决”的原则,着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林区的平安边界建设,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和谐氛围。

(一)重在调解,特别对民间调解制度作了设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目的是明晰产权、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先通过调解方式来处理,而且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实现案结事了。

为此《条例》将做好调解工作作为重点,放在制度设计的首要环节,力求通过调解解决大部分的林权争议。

一是在林权争议受理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先行组织调解;二是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调解正式介入前,先由社会调解力量组织一次公正公开的民间调解;三是规定调处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多次调解,只要有需要或者调解有可能解决争议,就应当组织调解;四是调处机构应当组织一次有利于增加公信力的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技术人员、有关社会组织和双方亲友代表参与,见证调解。

(二)强化责任,特别对限定调处期限作了突破。

为体现社会民众立法意愿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林权调处的效率,《条例》从几个方面强化了调处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责任:一是为强化调处具体工作的责任,规定了受理、调查、勘验、使用、处理、公告、送达、建档等各个时机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程序和完成时限等;二是为强化管辖的责任,规定林权争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就地处理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管辖权进行受理,依法调处并作出决定;三是为强化提高自身能力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调处技能等培训;四是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不作为将受到严惩。

(三)明确依据,特别对各类权属凭证作了规定。

为解决林权争议双方各持一词,证据界定困难的突出问题,《条例》将现有的各类林权凭证结合历史和现实情况进行了梳理,力求调处依据更加明确和清晰,通过凭证效力认定等工作解决大量类似的林权争议。

一是对法定林权凭证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有关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二是在规定不同时期权属凭证应当追溯权源依据的同时,又规定同一时期合法权属凭证处理的原则;三是在规定当事人凭证与所在地其他持证人属同一情形的予以认定的同时,又规定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四是对鉴定凭证本身真伪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权属凭证所载实地四至范围的确定办法。

五是对登记发放、撤销、变更林权证作出指引性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不能作为林权依据的情况。

(四)分类调处,特别对常见争议调处作了区分。

《条例》归纳分析了当前林权争议的不同种类,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调处作了原则性、选择性规定,力求解决几类普遍存在的问题,或者解决某类争议共同的焦点问题,促成全省林权争议的批量解决。

在规定确认林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的基础上,对以下六类争议的调处作了规定:一是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二是因历史原因当事人对争议的林地均无法提出权属凭证,在不同历史时期又有不同的经营使用事实的;三是可以按照林地权属和林木权属分离的原则进行调处的;四是国有单位与乡镇、村农村集体发生林权争议的;五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

六是跨行政区域发生林权争议的等。

关于限定调处工作期限,《条例》有所突破。

林权争议千差万别,调处工作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上位法没有对调处工作限定期限,已经立法的兄弟省市只有福建设置了办理期限。

但从我省山林纠纷调处现实来看,必须对大量积存的林权争议及时调处,并争取通过制度保障来批量解决,决不能延办。

为夯实政府调处机构的责任,合理加快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调处工作各个时段的期限,包括:受理期限、审查期限、调解期限、处理和重新处理期限、公告期限,以及有关特殊情况下延长的期限和当事人配合有关调处工作的期限。

(五)完善程序,特别对调处关键环节作了细化。

林权争议调处工作需要一定的自主性、灵活性,《条例》对相关主体在几个关键环节应当遵循的调处程序进行了细化,以实现与正在进行相关政策改革相衔接,与可能进入的司法程序相衔接,既体现《条例》要结合调处实际赋予适度自由裁量权,又要体现出法规的刚性约束及执行严肃。

一方面,细化当事人在申请环节的配合义务:一是规定当事人申请林权争议调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二是规定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推选参加调处的代表并予以授权委托;三是规定行政村、居委会的法律顾问应当全程参加调处活动;四是规定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行为。

另外,对当事人维护林权争议现状和依法参加、配合调处工作等管理重点作了规定。

另一方面,细化调处机构在调处环节的工作规范:一是对调查核实工作进行细化,规定通知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并制作调查勘验笔录;二是规定签订《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应有的附件和手续;三是规定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后,送达、公开、归档等工作均应规范办理;四是规定一般只有五种情形才能中止调处;五是林权争议调处期间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调处机构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终止调处;六是规定对争议林地林木必要的管理措施以及补偿提存发放措施等。

三、《条例》创设的主要特色亮点《条例》的制定坚持了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有关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系列指示,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实际出发,通过搞好制度创新和设计,规范相关行为,落实有关主体责任,调整相关利益诉求,着力解决林权争议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引导集体组织和人民群众运用法治方式、通过法治途径解决林权争议问题,为我省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法制保障。

出台的《条例》主要特色亮点体现在“五有”:(一)林权争议“有人受理”,解决了当事人“出路”问题。

《条例》降低了门槛、放宽了山林纠纷调处申请条件,凡是当事人认为有权属争议并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向当地调处部门提出申请,政府调处部门必须先接受,经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这一宽进制度设计,解决了群众诉求有人理、申请有人管的问题,畅通了渠道,方便了群众,体现了政府要“以民为本、主动服务”的行政工作要求。

(二)林权争议“有人调解”,解决了权属争议“源头治理”问题。

引入民间调解,是《条例》制度设计的首创,“多元调解、民间参与”也是最大限度发挥群众自治的力量。

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熟悉林权历史和现实情况,既有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人士作为民间调解员,组织专门的履职培训,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充实调处力量。

另一方面规定,民间调解员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政府不强加给当事人,尊重了公民自由选择权。

还规定民间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这一创设条款,既充分尊重民意,传承中华民族“和为贵”理念,又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从源头上突出主动治理,减少了政府的因行政裁决的行政成本,达到了权属争议的“案结事了”、“案清人和”。

(三)林权争议“有限期结案”,解决了权属争议“久拖不决”的问题。

林权争议千差万别,调处工作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上位法没有对调处工作限定期限。

但是,广泛存在的林权争议不能因此延办,否则以后更加难办。

尤其是对目的全省积存着已受理未办结的案件达7841宗,因山林纠纷引发的信访量仍居高不下,这些矛盾纠纷、权属争议就象是埋在林区“地雷”,若不及时排除,将成为影响林区和谐稳定的老大难问题。

因此,为夯实政府调处机构的责任,合理加快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调处工作各个时段的期限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及行政高效原则,从原来没有时间限制到现每宗案件必须在15.5月时间内限期办结案件,否则将受到行政问责或承担法律责任,这从制度设计上防止了政府不作为情形,避免了争议案件从原来的只受理没期限解决处理规定,造成了当事人想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都没有法律救济途径,减少或者杜绝出现案件的“堰塞湖”现象,保障了争议案件解决有出路。

(四)林权争议“有规范程序”,解决了权属争议调处程序问题。

调处林权争议是政府法定行政行为,属于程序和实体的裁决,既要充分依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实体的裁决,又要严格依照调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将因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被撤诉。

从调处实例中,就有不少案例因程序问题被法院撤诉,需要政府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

因此,《条例》在制定时已充分考虑、作了周全安排,严谨了调处程序、细化了工作规范、明确了各环节内容,同时条例颁布施行后,将对调处工作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以实现与正在进行相关政策改革相衔接,与可能进入的司法程序相衔接,尽可能减少因程序出错被法院撤诉的风险。

(五)林权争议调处“有问责追究”,解决了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调处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工作期限,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没有在规定期限结案,不仅调处具体工作人员、而且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解决了调处人员及地方政府应当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行政的要求,减少或杜绝了机关工作人员懒政、不作为现象出现,压实了责任,提高林权调处的效率,实现了林木林地争议“定纷止争、案清人和”调处目的,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了我省平安林区建设。

当然,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体现责任、权、利对等原则,将更好地调动调处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机关工作人员的“有为则奖、无为就罚”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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