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称评审答辩时如何介绍自己的工作业绩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此表格不可复印,必须手填
)单位:(单位全称,与所盖公章一致)姓名:(自己的姓名,与身份证上一致)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评审任职资格:工程师(↓填表日期注意不要和公示时间不符
)填表时间: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制填表说明1、本表供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使用。
1~7页由被评审者填写,8~11页由人事部门填写。
填写内容应经人事组织部门审核认可。
2、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最高学历”的“毕(肆,结)业时间”,应将非选择项用笔划去;“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应写明掌握外语的读、写、听、说及笔、口译能力。
4、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本情况(自己的姓名,与(你懂的)(你懂的)现名曾用名性别民族身份证上一致)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与身份证(一寸彩色照片)(如果没有写无)上一致)标准工资出生地(与户口本上一致)(随便写)(与毕业时间对应)身体状况参加工作时间健康毕(肄.结)业学校专业学制学位时间最高学历(与毕业证一致,注意划掉无关项)(学校全称)(专业全称)(上了几年)学士\\\/硕士\\\/无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助理工程师现从
护士职业的职称有哪几个级别,每个级别的评定有什么要求?
护士职称评定共分五级别,分别是: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士、主管护师、护师、护士主任护师晋升及评定标准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护师: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
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主任护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现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护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1.获博士学位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护理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10次以上;(二)有丰富的护理实践经验,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有处理突发事件的护理抢救工作能力;(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管理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技术操作;(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五)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承担大、中专护理教学工作,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3.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聚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以上)。
第九条破格条件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卓著,学术和护理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护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护师职务3年以上。
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获奖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4.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3篇以上)。
请您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确定。
副主任护师职称晋升及评定条件评定标准: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备种疾病护理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护理实践;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临床护理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均应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己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2年以上;(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以上,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1.获博士学位;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在临床一线值夜班每年30次以上;(二)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三)参与护理、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的工作,开展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的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操作技术;(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五)参与大、中专护理教学,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4.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
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本款只适用于县或多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破格条件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卓著,学术和临床护理技术上有较大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3年以上。
并具备下列条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2篇以上)。
第十条: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主任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主管护师晋升及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护理专业主管护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发展趋势;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护理技术操作和常用的急救技术,能独立处理较复杂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3年以(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4年以上;(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5年以上;(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基本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1.获硕士以上学位;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一)每年从事临床护理工作44周以上,每年临床一线值夜班60次以上;(二)具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经验,较好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三)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25项基础护理操作及常用急救技术,参加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四)参与科研工作,承担带教的任务,对下一级护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带教;(五)按规定参加护理人员规范化培训,并完成规定任务(由单位提交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二)取得下列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市(厅)级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4.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并经所在单位组织鉴定。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文章1篇以上;(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四)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五)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第九条破格条件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和护理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3年以上。
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主管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护师晋升及评定标准这个护师不是晋升的。
是和护士考试一样,要参加卫生资格考试才可以取得的职称证。
参加护师资格考试条件: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慢慢看,这个相当的长,毕竟是国家部委级部门的发文要求,里面写得很详细。
来源:正保医学教育网
怎么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填写说 1.“学历”学位”均指最高学“毕业时间、学校、所学专业” 栏目中注明原始学历和后取得学历情况。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学习培训经历”栏目中也要注明学历教育情况。
2.“项目规模”的填法参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燃气专业工程项目等级分类表”及“道桥专业工程项目规模表”等(建人教[1999]214号文件84页、118页、131页等),如可写“一级(4万m2)”;如科技管理等不便按此划分规模的组别,可用适合本组的划分方式填写,如项目规模属“全行业”、“本单位”、“本部门”应用等。
如本人承担的是分项目(子项目),应明确注明本人承担部分的项目规模。
3.“本人作用”栏按本人在项目中担任的角色或职务填写,如工种负责人、项目总监、资料员等。
4.项目完成情况指所填项目已建成(已完成)、投入使用、在建(进行中)还是未建等情况,正在进行的项目可以明确注明完成进度。
5.“奖励名称”填写获奖项目全称或标准简称,如“XX省科技进步奖”;“级别”应注明X级X等,如“省级二等”;“时间”指获奖时间而非工程进行的时间;“排名”指获奖证书(报奖说明)中的申报人名次;所列奖项均应有相应证明,否则不予承认。
6.“代表性论文”项目中,排名一栏,如属独著,填“独著”,如合著,注明本人排名。
7.“其它论文”指除前面所列三篇代表性论文之外的论文,根据表中分类,逐项列明篇数即可。
8.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无误,涉及原单位的业绩,须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
9.申报表须打印,电子版表格可在中国建设人力资源网上下载。
请问助理政工师是企业自己评定的吗
一般是什么时候评定呀
皖宣字〔2011〕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党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7月4日主题词:职称 思想政治工作 评定 规定 通知抄送:省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 (共印300份)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政工人员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使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企事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常化以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申报的各级政工人员。
按照本规定通过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政工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主管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资格公布。
第五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各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者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核准颁发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六条 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参评。
具体包括:(一)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研究、统战、工会、共青团等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在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行政监察、武装保卫、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信访、老干部、人事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转岗到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经组织考核,符合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评定与原专业技术资格同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立案审查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2年的;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个别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年度(任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人员(对于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顺延至下年度考核合格后申报)。
第三章 标准条件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名称和级别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其中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九条 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述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或出版1部专著。
(四)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获得双学位或在职研究生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 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
取得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以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不少于3篇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其中应有2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2年。
第十四条 政工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不得提前申报晋升或越级申报晋升。
对于个别任职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以及外语水平的限制,破格评定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具体破格条件:(一)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二) 破格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5、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
第十五条 对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实行考核定职。
即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拟确定的专业职务级别,报经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四)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委会组织管理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
高、中、初三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管理。
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八条 省直厅局、省属大型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直委局、市属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3人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评定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一条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人员的资格评审和对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成立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其申报评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就近委托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进行评审,也可委托高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代评。
第二十三条 组建评委会时,原则上还应设立评委库,人数为评委会规定人数的2至3倍。
不具备相应专业职务资格的以及不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评委库成员人选由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负责征求推荐和遴选(有关单位在本系统内推荐后,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委库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六条 设立评委库的,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相应政工职评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
评委会评审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政工职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停止评委会工作,取消相关评委资格,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收回评审权。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本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由个人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见省政工职评办印发的年度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需加盖公章)、组织群众评议、考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提交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呈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办。
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受理:(一)未按本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二)非政工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要求的;(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三十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对申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格控制参评范围,不准降低政治标准,不准放宽评审条件。
对虚报资历、假冒岗位、伪造学历、剽窃成果等不正当做法,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或任职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
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报送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应根据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召开评委会,出席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在正式开会前,先组织出席评委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
评审时,由政工职评部门报告有关评审材料的审查情况,各位评委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会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方为通过。
会议结束后,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
评审通过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即从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积极向广大政工干部和职工群众宣传有关政策,把申报和评审的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件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工作机构第三十四条 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干部科,省直厅局和省属大型企业设在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本级以下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主管局的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负责对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主管部门的各项指示精神。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岗位设置。
各单位应在“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
事业单位设岗还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进行。
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设高级专业职务,个别需要评聘高级专业职务的,应报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八条 聘任。
实行聘任制单位取得任职资格的政工专业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设岗方案限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聘任,聘期一般为1至3年。
各单位应与受聘的各级政工专业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其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聘期。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及皖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精神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符合申报相应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比照同等同类人员,三年内可直接申报(初评)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且职称外语可免试。
第四十条 政工专业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办法。
(一)政工人员的专业年限可按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年限累积计算至评审当年年底,满12个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1、转入政工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2、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原在科级、部队连职以上岗位的履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3、曾担任过乡镇党委委员、妇联正副主任、工会正副主席、团委正副书记等职务的,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累加计算。
(二)政工专业人员的任职年限从受聘专业职务之月起计至申报晋升的当年年底,满12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对于转岗前后均评聘了专业职务的人员,申报晋升时,其原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可与政工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要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40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关于论文、著作问题,须在含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申报高级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出版有标准书号(ISBN)的专著(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
不含副刊、增刊、论文集等。
作者要求为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
申报提供的论文不得在同一年度集中发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它未尽事宜,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一级播音员是个什么概念
其实本有“一音员”,而无“国家一级播音员”的说法。
电视播音员分级:三级播音二级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主任播音员、播音指导。
何谓“国家一级播音员” 广东电视台播音员李泳受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牵连,被有关部门带走“协助调查”。
一些媒体在对这一新闻进行报道时,特别强调李泳的“一级播音员”头衔,并冠以“国家”二字。
很显然, “国家一级播音员”这一概念,是被记者们很认真地误读了。
按照国家制定的播音职务系列任职资格规定:播音专业职务分为五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其中一级播音员为中级职称(相当于讲师)。
1976年出生的李泳,作为一级播音员,有何值得渲染
看来,记者们真以为一级播音员也象一级演员那样,是本系列中的最高专业职务。
倘若再加上“国家”二字,也就更加神于其神了。
当然,也有一种可能:李泳确已获得本专业的最高职称。
但那是“播音指导”,而非“国家一级播音员”,将李泳冠以“国家一级播音员”的头衔加以宣传,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某些新闻工作者刻意炒作新闻的心态。
(参见:博客——杨学军《何谓“国家一级播音员”》)一级播音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广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语言表达技巧和语言规范,能独立承担节目的播音、主持和直播任务,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较鲜明的特色;有一定的理论和专业研究能力,能指导初级播音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完成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而贡献力量。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播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一级播音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一级播音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播音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播音主持工作需要,参加政治理论,采、编、播业务(或有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独立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任务,具有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的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主持特色。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播音,无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现场报道或主持任务1次以上。
(二)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参加过2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采、编、制作并主持播音。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评选中获奖1项以上。
(二)在省级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全国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论文奖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以上。
(三)在市(厅)级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省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论文奖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2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一定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但不足5年。
(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市(厅)批准的先进工作者、优秀新闻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
(二)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以上或省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论文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
(三)获市(厅)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以上或省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论文奖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以上。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申报一级播音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参见:百度百科“什么样的资格采购国家一级播音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