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和检察官辩论赛辩论具体哪些内容
多看往期的,吸取吸取经验1、对话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游小琴 一副黑框眼镜,一头齐肩短发。
干练,是游小琴给记者的第一印象。
采访中,游小琴每聊开一个话题,总要跟上“一、二、三”的梳理总结,极大地方便了记者的采写。
善于分析,讲究逻辑,这是游小琴留给记者的第二感觉。
最令记者感动的,还是她自始至终所强调的“公诉人要有正义感和良知”的理念。
参赛是享受“盛宴” 记 者:“十佳公诉人”的参选和获选经历,带给你的收获是什么
游小琴:首先感谢高检院和我们院的领导,给了我这次参赛的机会。
最大的收获是业务水平得到一定提升。
和各省顶尖公诉人同台竞技,更多的是享受一场公诉“盛宴”,开阔眼界,学习他人之长。
心态也得到一个更高层次的锤炼。
在司法界、学术界权威人士面前答辩论辩,这让我在以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日子里,能有一个更加沉稳的心态,自信心大增。
还有就是广交良友。
收获是多方面的,影响是长远的。
记 者:通过参赛,你认为合格的公诉人应该是怎样的
游小琴:底线是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其次是拥有正义感、良知和责任心,因为公诉人面对的是他人的自由、他人的生命。
我最欣赏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这句话。
不停地用规范考量事实,然后又用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最后才可以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不允许草率。
对内外工作关系的协调也是必修课,这包括与系统内的办案人员、系统外的法院公安人员、当事人双方等人员的沟通协调。
另外,还要有甘于奉献的精神。
公诉带来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记 者:工作带给你最快乐和最痛苦的事是什么
游小琴:能真正为他人的自由作出努力,这是工作带给我最大的快乐。
最痛苦的事就是错诉。
我不允许自己的职业生涯里出现“佘祥林”现象,以前没有,以后也不会有。
记 者:公诉成功时的心情怎样
如果失败了呢
游小琴:成功时,正义感和良知得到满足,很快乐。
失败说明审查工作没有做到位,应当汲取教训。
我要强调的是,公诉人代表着国家,所以必须要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一丝不苟。
记 者:工作中如果遇上法和情之间的博弈,你最真实的感想是什么
游小琴:如果是变味人情,坚决抵制。
另外,司法是讲究亲历性的活动,在接触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投入自己的感情,这个时候,怎么把握
我的理解是公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职业,对他人的自由持有正义感和敬畏感,这是激励公诉人公正执法的一种不竭的内在动力。
“舌战群儒”展我公诉风采 记 者:庭审中,你一次一个人最多辩战几位律师
游小琴:2004年的一个案子,一对七,上午下午整整一天,最后全部有罪判决。
我是“遇强则强”这一类人,所以法庭上很兴奋,逻辑分析、口头辩诉等发挥得比平时好。
总的感觉是非常舒畅愉快,让我坚信公诉工作不仅体现公平与正义,而且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充满了自我挑战的乐趣。
记 者:累了怎么办
游小琴:运动,工作之余我总爱运动。
喜欢力量型的运动,比如跑步、爬山。
一方面能锻炼身体,另一方面能改善精神状态。
我只要一上山,无论情绪如何低落,都能在短时间内重振精神。
多运动,才有强健的体格和良好的心态,才能一个人对战多位律师嘛。
记 者:检察官和对阵的律师相比,后者的收入似乎更为可观。
对此,你怎样看待
游小琴:不能做简单的对比。
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诉人的后勤保障和技术保障,在人才的教育、培养方面花了大力气。
公诉人工作、成长在一片沃土之中。
同时,公诉人得到的是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所有这些,都不能用钱衡量。
记 者:谢谢,再次祝贺你当选全国“十佳”。
游小琴:我会继续努力,谢谢。
2、公诉人辩论大赛之我见 初到单位检察院,就有机会现场观看惠州市检察院优秀公诉人评选的对决辩论赛,目睹一对对公诉人以比赛的形式,面对往往两难的法律问题坐而论道,相互唇枪舌剑的风采,内心不免有几分惊喜。
惠州市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分为论文写作,检察业务知识笔试,审查文书制作,论文答辩和辩论赛等诸环节,评委不仅限于本系统,还邀请法官和律师参与,辩手从各个县区检察院推荐,整个活动安排紧凑有序,评价系统公开公正,选手均代表各县区检察院公诉的真实水平,可谓才俊云集,盛况空前。
闭幕式由主管检察长主持,检察长讲话,院领导颁奖,已经是本系统活动的最高级别。
用黄建明检察长的话说,“公诉机关代表着检察院的脸面,公诉人能力的发挥和高低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决定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的效果”,可见本市检察系统对通过这一评选和比赛活动提高本市检察系统公诉人业务水平,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视。
然而,在目睹活动中辩手的表现,并且相信这类活动的开展,其示范和指针作用会极大地提高检察院特别是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同时,我对通过公诉人辩才的培养,是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心存疑虑。
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的信仰确信和刚性实施作为基础的辩论,其实只是智力和口才的表演。
参赛者在这样的比赛中展现了自己既有的才能,从这样高强度对抗辩论中获得的经验,也会使自己在出庭公诉时辩论起来更加气势如虹,甚至同行观众也能从观摩比赛中获益良多,但是,这样的辩论,却无法真正解决法律实施中所面临的问题。
现代法治要求控辩机制的核心在于,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检方和被控方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上,通过程序内的双方的对抗性活动,特别是对抗辩论,使犯罪或者无辜的法律真实得到呈现。
而我们目前真实的刑事司法状况是: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身陷囹圄,即使是真正的无辜者,也逃不过被剃发、穿囚衣的厄运,甚至连涉嫌犯罪的律师,都无法得到为自己书写辩护词的一支笔和一张纸,会见自己的亲属和律师的合理要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在这样严重失衡的控辩力量对比面前,公诉人的高超的口才与能力,除了作为表演,其实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与真实的庭审控辩相比,公诉人辩手大赛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绝对力量失衡的表演,一个则是地位平等势均力敌的表演。
由于辩论比赛出题的限制,比赛往往没有单边和标准的答案,就这一点来说,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结果与真实的控辩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点则在于一个博得满堂的掌声,一个却可能把无辜者顺理成章地投入监狱。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公诉人辩论大赛虽然提升了公诉人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却无法实现控辩制度的初衷,即通过控辩还原指控事件和行为的法律真实。
当然,如果检察机关从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入手,在公诉人能力提高的基础上,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自身身体力行并敦促其他司法机关逐渐落实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放松对辩护人的不合理的限制,使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对抗,不再是一方手持削铁如泥的宝剑,一方却只能戴着脚镣和手铐跳舞,而是一场诉讼程序规范内的势均力敌的较量的话,则是真正的法治之福和社会之福,使刑法真正成为守法者和罪犯的共同的保护神。
3、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又将拉开帷幕啦
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的通知》,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将于2009年9月举行。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公诉领域最高水平的颠峰对决,可以说是公诉领域的最高荣誉,“全国十佳公诉人”可是分量好重的无比荣耀哦
提早一年的时间公布比赛通知及评选规则,在向鹏的印象中好象是第一次。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也是难度最大、要求最高、竞争最激烈的比赛,何以如此
首先,每个省只能选派3名选手参加,所以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各个省通过残酷淘汰赛选出的精英,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一些公诉高手,都代表了所在省份的最高水平。
其次,比赛的内容多,比赛的面比较广,竞争之激烈是空前的,比赛的项目包括公诉业务笔试、论文写作、公诉业务答辩、论辩四个大项,既包括法学理论功底的较量,也包括公诉实战经验的比拼,这就要求参赛选手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必须有敏捷的应变能力,必须有雄辩的口才,因此,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实力与智力的激烈对抗,是全面素质的体现。
第三,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既是智慧的挑战,也是体力的抗衡,要知道,整个封闭式比赛要在激烈、紧张的对抗中持续10天,10天之内参加四项高智力的比赛,没有较强的体力和意志力是很难坚持下去的,所以,较好的心理素质很重要。
综上,能参加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很难啊,要想获得好成绩更加难
对于上述三点,向鹏参加了2006年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比江西省选拔赛,深有体会,在那次选拔赛上,我仅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未进“十佳”。
向鹏留意了一下公布的评选规则,有两点体会:一是在比赛成绩的综合评分上,论辩只占总分的15%,而公诉业务笔试占50%,公诉人的水平确实需要通过具体办案得以体现,但敏捷的思维能力和雄辩的口才是一名优秀公诉人最基本的职业素质,而论辩最能体现这两项基本素质,所以,论辩项目与公诉业务笔试必须占据同等的分数比例,并且该两项应该占总成绩的绝大比例。
二是评选规则规定选手在论辩赛开赛前20分钟抽题,也就是说不给选手较多的准备时间,这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素质和平时的积累,当前不少地方在组织公诉人论辩赛时,提早半天甚至一天时间给选手选定题目,选手可以充分地、详细地准备甚至可以背出来,有的甚至与辩方密切沟通互相商量、演练好论辩的具体交锋细节,到正式比赛时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方案演戏以谋求双方都获得高分,这是不妥的,这不能比出真正的水平,所以,高检院规定论辩赛在比赛前20分钟抽题比较合理,因为即兴比赛更激烈,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与实力。
各位公诉人好好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吧!以积极的心态积极投入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十佳公诉人比赛吧!好好准备,努力拼搏吧
控辩式法庭论辩中几种常见的辩护方法及公诉答辩策略
法庭论辩是公诉人和人双方由长主持,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被告犯罪事实、证认定罪名、罪责轻重、适用法律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进行指控与辩护、论证与反驳,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公诉人与辩护人在辩论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对立是双方所处的角度不同,模糊的事实可以越辩越清,错误的观点也可以越辩越明;统一,则双方最终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给法庭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
公诉人要顺利地完成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取得较好的辩论效果,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做好庭前准备,合理确定答辩范围 (一)做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
出庭公诉能否取得成功,首要的是要吃透案情,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答辩既不能漫无边际,又不能过于狭窄,而是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全面准备。
一是要进一步熟悉案情,做到全案心中有数;二是要认真准备公诉词,全面、充分地论证犯罪;三是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薄弱环节,预测辩论焦点,对辩护人在辩论中可能提出的问题,拟写答辩提纲;四是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五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要预先熟悉,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要胸有成竹;六是在庭上要及时应变,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和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质证中表现出的辩护意向,及时修改、调整庭前准备的答辩内容,做好辩论的心理准备 (二)公诉人庭审答辩的范围。
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有些是长篇大论,涉及问题很多但论点不突出;有些虽用语不多,但论点却不少,所提的问题有些和案件的事实、证据联系很紧密,涉及定罪量刑等问题;有些则纠缠于枝节,甚至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些问题侧重于论理方面,有些问题又侧重于具体情节等。
案件不同,辩护人不同,所提问题也不相同。
公诉人对辩护人辩护中所提的问题不可能有论必答,而应紧紧围绕涉及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答辩。
司法实践中,对以下八个问题,公诉人一般应予以答辩,即:1、有关否定起诉书指控罪行或承认事实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要进行答辩;2、对起诉书定性提异议的要进行答辩;3、对提出否定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问题要进行答辩;4、对否定被告人从重处罚情节的问题要进行答辩;5、以乡俗民情、社会不良环境、被告人一贯表现作为法定从轻条件提出的要进行答辩;6、对避重就轻,推卸罪责或嫁祸于人的观点和问题,要进行答辩;7、对歪曲法律、编造事实的观点和论调,要进行答辩;8、对牵强附会,随意曲解并扩大解释法律范围的要进行答辩。
对以下五个问题,公诉人可以不予答辩:一是对辩护方提出的正确意见,公诉人可以实事求是地表示同意,或以默认表示认同;二是公诉人已经充分阐明了的观点,不作重复答辩;三是对一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公诉人一般不予答辩;四是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不予答辩;五是对同案犯之间互相推诿争辩,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 二、法庭论辩中辩护人一般采取的辩护方式及应对策略。
法庭调查中通过控、辩、审三方互动,尤其是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各自表明了自已的观点,公诉人在质证中从辩护人对证据的认识上已经可以判断出辩护人辩论的方式和观点。
根据笔者多年的出庭经验,总结出辩护人在法庭上一般常用的几种辩护方法。
(一)、开门见山,正面辩护法。
即辩护人在法庭上从正面直接了当地提出辩护意见。
采取这种辩护方式,大多数是一些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有四种:第一种是可能判处重刑的重大恶性案件;第二种是作案时被当场抓获的案件;第三种是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案件;第四种是被告人被抓获后供认不讳,且口供稳定,认罪服法的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辩护人往往在肯定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事实的同时,对被告人某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提出辩护意见,这种辩护意图清楚,观点明确,公诉人容易进行答辩。
(二)、旁敲侧击、迂回辩护法。
采取这种形式辩护的,一般是案件直接证据不足,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无明确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既遂与未遂,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界线不明确等案件。
旁敲侧击、迂回辩护的方法,听起来观点不明显、重点不突出,让人难以把握。
公诉人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有冷静的头脑,敏捷的思维和临场不乱的经验以及捕捉主要矛盾的能力,否则,会顾此失彼,陷于被动。
辩论中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应对:一是抓主要矛盾,放开次要问题,对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如犯罪的主体、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可靠程度,法律条款的适用等,必须集中精力思考答辩。
对与案件关系不大的问题,如被告人年幼无知、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社会经验不足,一贯表现良好等,可放下不答。
二是避虚求实,对某些使用不当的词句及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尚未定论的问题不答,而对案件的主要情节提出不同意见进行答辩。
三是透过现象抓本质,舍表求里。
有时辩护人提出很多问题,但实质问题只有一、二个,因而透过表面现象,抓住问题的实质进行答辩。
(三)、抓住矛盾,突然发难法。
这种辩护方法通常适用于证据上存在漏洞的案件,辩护人抓住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如书证未作鉴定,凶器与伤口未作验证、鉴定结论指向不明确等。
对这些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辩护人在庭上突然提出重新鉴定或验证,或者对证据证明的问题予以否定,提出问题或提供的辩护证据具有突发性,应变的难度很大。
公诉人要应对这种辩护方法,必须做到:1、审查案件时要认真、细致,对书证、物证,必须通过鉴定、验证或辩认属实,做到证据间不留漏洞。
2、庭前充分准备,吃透案情,对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预测,做到提出问题,有据而答,3、当庭要思维敏捷,反应迅速,不可回避提出的问题,也不允许长时间思考,造成冷场,而应迅速反应,作出有理有据的答辩。
4、知识面要宽广,要从多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分析,答辩语气要坚定有力,以挫败对方突然发难的锐气。
(四)、利用矛盾,混淆视线法。
这种辩护方法多用于多人多起的团伙犯罪案,因为团伙案件的被告人较多,他们之间主从关系不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分赃多少、罪责大小不同,认罪态度好坏各异,容易出现认定处理不均衡或其他矛盾。
辩护人往往抓住这些矛盾,一是在地位和作用方面,为被告人辩护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二是罪与非罪上,与一些未作刑事追究,只进行治安处罚的同案参与人进行比较,以达到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目的。
应对此种辩护,公诉人一是庭前的准备工作要比单一犯罪案件更加细致、周密。
首先要分清主从,查清事实,定准性质;其次要排除证据间的难点和疑点,做到沉着应对,临阵不乱;再次,在审查案件时要全面、客观,该追诉的要追诉,力争不留漏洞。
(五)、激烈对抗,否定辩护法。
这种辩护方法多用于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罪与非罪模糊不清,事实证据又有利于辩护人一方的案件。
辩护人从一开始就以无罪辩护论立论,在质证时极力否定每一份证据,辩论中先声夺人,与公诉人激烈对抗。
此类案件对公诉人出庭难度很大,具有相当的挑战性。
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在辩论中寻找辩护观点中的矛盾和疏漏,从事实、证据上反驳辩护论点,进而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论证犯罪的构成。
三、公诉人庭审答辩中常用的几种方法。
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及其所实施的犯罪是揭露与被揭露的关系,但对辩护人,则是对立统一,既有激烈的辩论,又有相互说服认同的关系,因此,在辩驳其错误观点时,除了显示真理,澄清事实真象,还要有理有据地说服对方认同自已的观点。
在使用语言上,要平和规范,不能揭人之短,尖刻挖苦,冷潮热讽。
(一)、突出重点,综合答辩。
即细心听取辩护发言,将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辩护观点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出几个主要的辩护观点,然后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学理论,对被告人不正确的观点逐一进行论证、驳斥。
(二)、避实就虚、灵活答辩。
即在答辩中对辩护人突然提出的难点问题先不作正面答辩,而是从其与事实、证据、法律明显不符的辩论点开始反驳,变被动为主动,并在答辩中灵活地捕捉对答辩有利的材料,及时调整,主动出击,将辩论的焦点引向自已控制的范围。
(三)、利用矛盾,各个击破。
即对于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多个辩护人出庭各自为其委托辩护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公诉人利用各个被告人之间的辩护矛盾、辩护人与与被告人辩论观点之间的矛盾、多个辩护人之间以及他们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以矛攻矛,各个击破。
(四)、层层剥笋,直取要害。
即公诉人先分别用大量的事实、证据驳倒支持辩护总论点的各个分论点,使辩护人的中心论点失去支持,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然后公诉人再用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方法,得出总论点不能成立的结论,从而从根本上驳斥辩护人的错误观点。
(五)、承上启下,相互照应。
即公诉人阐述答辩观点时,要紧密结合起诉书、公诉词,上轮答辩为下轮更有力的答辩做铺垫,下轮答辩时要与上轮答辩的观点紧密结合,遥相呼应,不留漏洞,使全部辩论观点连成一体,形成协调统一的论证体系。
使被告人找不到矛盾点,无法攻破其中任何一个观点,从而另寻辩点,分散辩护人的注意力。
(六)、巧借东风,借言答辩。
即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先不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是借用他人之言反驳辩护观点。
借言答辩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之间为推卸自己的罪责而证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供述之间相互牵连,相互印证,形成矛盾,公诉人可借被告人之言进行以其之矛攻彼之盾的答辩。
二是当庭讯问被告人及同案参与人,引用其口供笔录,反驳辩护理由。
(七)、开门见山、直言答辩。
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明显错误,公诉人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犯罪,在此情况下公诉人就应依据事实和法律直言答辩,反驳其错误观点。
公诉人答辩时要理直气状,正气凛然,阐述论点要简洁明确,一针见血,不能含糊其辞,拖泥带水。
(八)、合理采纳,婉言答辩。
如前所述,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对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公诉人应当予以采纳,不能对辩护人提出的一切问题都持争辩态度,给人以强词夺理或无理争三分的不良影响,损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
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按照法律规定仍不能作为从轻、减轻理由的。
公诉人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味否定或反驳,而是应承认并说明辩护观点有一定道理的一面,然后再从法律中找出依据,阐明不能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这样,既婉转地驳斥了辩护人不正确的观点,又使旁听群众和被告人受到了法制教育,合议庭采纳公诉人的观点也就成为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理所当然会支持公诉观点。
(九)、扬长避短,迂回答辩。
公诉实践中,一些较高层次的辩护人往往利用自已理论上的专长和庭前准备的知识要点,在辩论中故意设置辩论陷井,让公诉人落入其圈套,以控制辩论走向。
如逻辑陷井,专门技术知识陷井,民法、经济法、商法等公诉人不常接触的法学理论陷井等。
公诉人如对辩护人有意引向的知识熟知并精通,应直迎而上,用更深的理论和严密的逻辑论辩填平陷井。
如果对逻辑知识缺乏熟练地应用,对一些专门性的技术知识知之不深,则应扬长避短,避开正面,迂回到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犯罪构成理论上进行答辩。
(十)、把握时机,全面论证。
这是“后发制人”的答辩,用得好,能起到鸣金收兵的作用。
即公诉人根据辩论进展情况,判断辩护方准备或临场发挥的辩护材料已用完,除了重复再无新的辩护意见,在辩论快要结束前,公诉人按预定计划,对辩论的关键问题作系统地答辩,使之一锤定音,尘埃落定。
运用这种方法关键是预先安排好使用答辩材料的计划,把握好进行全面论证的时机,避免罗嗦、重复,使整个答辩过程层层递进,最后达到高潮。
以上是笔者在长期的出庭实践中总结归纳的十种答辩方法。
除此外,还有许多好的方法,有些是采取以静制动的策略,有些则积极主动寻找战机。
此外,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从总体上注意掌握揭露与说服的关系,二是在辩论技巧上要注意掌握攻与守的关系,三是在答辩内容上要处理好简与繁的关系,四是在营造辩论气氛上,要注意对抗与合作的关系,五是在运用答辩语言上,要注意严谨与生动的关系,六是在答辩效果上,要注意打击与保护的关系。
这样,才能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取得预期的答辩效果。
作者简介:张伟军,现任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处处长。
2005年其与中国检察官学院教授朱丽欣合著《公诉案件证据审查判断与出庭实务》一书,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08年其所著《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一书,再次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律师解析二审辩护需要注意什么
辩护词的基本结内辩护词内容由序言、正文论三部分组成,具体写法有以下几个要点:辩护词无统一规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一致的结构。
一、首部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
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二、序言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
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
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
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
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
通常有三种情况:(1)把无罪当作有罪。
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为犯罪,正当防卫认定的为故意伤害等;(2)确定罪名不当。
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
(3)量刑偏重,对应子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
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
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
4.如起诉书指控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2)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3)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辩护;(4)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
三、结束语一般可以讲两个内容:一是总结或复述辩护词的基本要点,二是从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
四、尾部辩护人署名,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写明辩护词制作日期。
五、制作辩护词时应注意的问题辩护词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书,从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后所进行的调查和出庭等一系列工作,最后落实到辩护词,律师的素质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辩护词上。
因此,制作辩护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案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必须在调查基础上着重客观事实;法律是尽度,要紧跟事实,对照法条进行辩护,让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说话。
2.观点明确,针对性强。
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切忌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捕风捉影,浮夸不实。
3.紧扣论点,深入论证。
无论是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都必须紧紧围绕论点,抓住案情的关键性实质性问题,深入剖析,充分论证。
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是辩护词常见的两种写法。
所谓正面说明,是指采用证明的方法,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然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以立论说理为主;所谓反驳论辩,是指采用反驳的方法,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持的观点进行针锋相对地反驳,在反驳的过程中注意阐明自己的主张,但以反驳为主。
一般的辩护词往往是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兼而用之,把正面说明与反面驳斥有机结合在一起,有“破”,有“立”。
4.语言恳切,掌握分寸。
摆事实,讲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切忌渲染夸张,言过其实。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使用辩护词辩解应注意的问题:一、给各位出庭人员展现最佳的精神状态。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有必要在迈入法庭时就给众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这不仅包括衣着整洁得体,符合律师形象,还应适时搭配以恰当的表情和肢体语言。
忌无精打采,目光胆怯。
在正式开庭前最好是保持微笑,给自己和委托人以信心,同时也是表示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尊重。
二、模范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听从法官的合理安排。
该质证的时候就质证,该辩论的时候就辩论。
在这次控辩赛上,本人有幸见到郑*剑*民老师正是参赛选手之一。
为什么称郑*剑*民律师为老师呢
前几天本人参加了深圳市2008年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郑律师为主讲人之一,他主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实务,在课堂上,本人首先被郑律师机智幽默的语言表达所吸引,后又为郑律师推心置腹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教诲而生敬佩之情。
在模拟法庭上,郑老师依旧机智不失幽默,熟练援引各项法律规定,语言简洁但句句正中要害。
而且与其他的参赛律师相比,郑老师的普通话是难得的相对标准。
但是,郑老师犯了简单的错误,他不应当在质证时就主张各项证据之间无关联性。
按照比赛规则,律师在质证时只须承认或否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郑老师的实力无疑是雄厚的,但正因为这些简单的错误,倒致郑老师虽进入十佳刑辩律师之列但得分不高。
三、发言有理有度,抑扬顿挫,忌语速过快过慢。
所谓有理有度,是指律师在据理力争时要言简意赅,不重复罗嗦。
为突出重点,可以适当的采用疑问句和反问句,同时调整至恰当的语气语调。
在刑事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互为对手,两人针锋相对,但目的不是大吵一架决一雌雄,而是通过辩论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
这次控辩赛上有对参赛选手很显眼,入场后经双方首次发表控辩意见,两人就不停的在掐架。
公诉人即控方每出示一项证据,辩方即律师都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驳斥一番。
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是个聪明人,他会说辩方刚才的发言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关,待到辩论阶段他会作详细阐述以回应。
但这位检察官没这样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对律师的发言进行反驳。
当时的比赛规则是,在质证阶段,律师的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公诉人的发言时间为15分钟。
直到这位律师把五分钟都用完了,主持人禁止她再讲话时,她仍显得意犹未尽,只能眼睁睁看着控方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据还未出示完,主持人又说控方时间也到了,公诉人的半句话只得卡在那里。
在辩论阶段和总结阶段,两人仍然是互相咬住不放,都是只到主持人说时间到了喊停时,才不甘心的闭嘴。
其实他们的发言说来说去都是差不多基本相同的意思,看上去滔滔不绝,只是让人费劲去抓住重点。
四、不卑不亢。
本人总结了一下,这次参赛的检察官们总体上是年纪轻轻、朝气蓬勃,有些人可说是后生可畏。
与之相比,参赛的刑辩律师整体上年纪偏大,资格老,经验丰富。
当一位年长的律师在控辩赛上的对手是初出茅庐的检察官时,本人猜想那位律师根本没把他的控方对手放在眼里。
不知是因为经验不足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是紧张,年轻的检察官竟犯了个低级的法律运用错误,这就使年长的律师更加得意忘形,辩论时是越来越亢奋,讲话是越来越不讲究措辞,不仅直白的贬斥控方对手的专业水准,甚至情绪激昂到对公安、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挨个进行了抨击。
这令本人在台下看得有点瞠目结舌。
在法庭上,这样的发言方式能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无疑会使法官厌恶。
公诉人和律师各为其主,在法庭上互为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敌我矛盾的那种对立,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时社会主义的法制进步。
本人认为律师和检察官应互相尊重、共同提高。
当面对的公诉人博学多才、经验老到时,作为律师不应自卑,相反可通过法庭上的交锋取人之长以补己之短;当面对的公诉人年少且经验不足时,作为律师应有尊老携幼的气度。
五、就事论事,不扣帽子,也不自我褒扬。
上文就说到了,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
因双方对案件的审判意见不同,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一番辩论说理,供法官听取后再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纳哪种意见。
所以律师在法庭上只须就事论事,那种为达目的,而贬低公诉人专业水平或人格,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自己“已进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论证”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招致法官及公诉人的反感。
六、踏实稳重。
律师是专业人士,应努力彰显自己的专业形象,忌为出风头而故弄玄虚,最好不要摇头晃脑。
七、发言过程中保持与法官的目光接触。
这样既可以使法官不走神,确实在倾听自己的讲话,也可以大概了解到法官是否已听清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
八、适当的灵活运用生活常识与专业技术,使辩论说理更加充分
辩论赛经典开场口号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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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看一个律师辩护词
的说得很中肯啊,想从事工作,太依赖网络上获取资不行,子里有真才实料. 不过,既然问题都提出来了,分又这么高,提供些写作意见及模式,让你参考一下.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
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
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其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
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抢劫的主观动机和故意,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从刚才的庭审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到,本件事,是李某抢了陈某男友,陈某心中愤懑,才起意想教训一下李某。
希望借此让李某害怕而放弃也该男生交往,陈某及朋友主观上并没有强行非法占有李某钱财的故意,拿走李某的身上的二十元钱,属随意之举,目的也是教训李某,这种强行拿走小额钱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能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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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你的自己展开吧) 二,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某等人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李某的伤仅仅是轻微伤甲级,未达轻伤程度,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现在陈某父母已经积极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父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三,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制侮辱罪,强制侮辱罪的主体一般为男性,主观上是为了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上刺激的流氓动机,而陈某虽然是实施了用烟头烫胸部,扯头发及辱骂等行为,但她的目的出报复、嫉妒、泄愤 而不是为满足自己的流氓动机,通过让李某肉体和精神上都感觉到痛苦而害怕,进而放弃与陈某争男朋友,因此,从犯罪构成上,陈某的行为也强制侮辱妇女罪不符(不写了,感觉很勉强,因为本人的意见也是应该构成侮辱猥亵妇女罪)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危害结果不大,不应以刑事责任来处罚,对这些受到社会不良现象毒害而误入歧途的孩子,我们应该通过关怀、帮助、引导和管教的方式来感化,教育他们,这也是我们全社会,学校及广大家长应该思考的问题。
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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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二,根据《律师法》第三十条 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如果委托人有具体要求可以及时向律师提出,律师会依法核实取证。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