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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会主持词

时间:2017-05-01 17:39

中国普通话的由来

广义的普通话至少也有3000年的历史了,狭义的普通话也至少有300年(1728年雍正王朝以北作为官话)的历史了。

普通话的历史根据研究和史料来看普通话的由来最早要追溯到汉民同语的产生,但这只是普通话形成的一个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的汉民族共同语才叫普通话,同时也是中华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的通用语。

中华民族共同语是中华民族内部共同用来交际的语言,是识别一个独立民族的标志之一。

(一)中华民族共同语1. 雅言汉语自古以来有方言,同时也有共同语。

汉民族共同语最晚在上古的夏商周时期就产生了时的民族共同语叫“雅言”,主要流行于黄河流域,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的语言就是雅言。

根据历史记载,春秋时候孔夫子时代管共同语叫雅言。

孔夫子的出生地用现在的地理方就是山东人。

孔夫子有三千多徒弟来自当时的各地,古代也有方言,各学生都讲自己的方言,孔夫子讲课的时候怎么能够让来自各地的学生都听得明白呢?因为当时有共同语叫雅言,所以孔夫子在讲学的时候用雅言,这样交际没有什么障碍。

这种叫做“雅言”的共同语言便是普通话的由来源头。

急求企业元旦晚会开幕词,两男两女主持的形式,谢谢

元旦晚会主持词(女)金鸡拂晨,啼破骄阳,吐故纳新;申猴隐退,鼎故辞旧,万象更新。

(男)满天的雪花,是飞舞的音符,以思念谱成乐章,用祝福奏出所盼,带给你,欢欣快乐的一年! 让我们一起静静地等待:未来、希望和光明就要敲响春天的钟声。

(女)台历翻去最后一页,2010年已经成为历史。

回首时光年轮上又一度春秋寒暑,我们不禁感慨万千。

(男)刚刚迈越的365个昼夜,彷佛是365个台阶,横亘在未及尘封的历史上。

挫折,曾让我们心痛;喜悦,我们当然洋溢在胸中,春已归来, 让我们打开蜂箱吧, 那里有储存了一冬的甜蜜,今晚,就让我们踏着歌声的翅膀,向着成功——飞翔

(女)奔向成功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九院三大队四队2011年元旦晚会现在开始(男)岁末岁首,正是祝福和祈祷的时候,过去的一年,我们有欢乐也有苦恼,那就让我们虔诚的祈祷,为我们伟大的祖国祈祷,为可爱的善国祈祷,为新年祈祷,为未来祈祷。

请听,高一级部的小合唱《祈祷》。

(女)我们祈祷祝愿我们伟大的祖国更加繁荣昌盛,祝愿我们的善国更加平平安安,祝愿在座的各位快乐幸福

好运连连,请欣赏歌伴舞《好运来》(男)年轻,就应该有梦想,向着成功的方向,让我们驰骋千里疆场,请欣赏二胡齐奏《奔驰在千里草原上》。

(女)来到善国,爱上善国,善国是我们梦想的起点,善国为我们的人生导航,或许爱,在身边久了,我们忽略了记忆,那就让我们听一听高一级部李峰老师的《善国印象》吧。

(男)如果说老师是我们人生的摆渡人,他们撑起长篙,艰难的将我们渡向成功,那么,善国是老师们将我们渡向成功的渡口,因为,我们是在这里——起航

请欣赏初一级部的双人舞《渡口》。

(女)心存感恩,才会使我们的生命更加厚重;心存感恩,才会使我们道德的根基长存,吃水不忘挖井人,成功不忘摆渡人,母亲给了我们生命,我们首先应该感谢的,就是母亲

首先应该歌唱的,就是母亲

请听,高二级部邱海洪带来的歌曲《母亲》。

(男)可怜天下父母心

父母为我们可为操碎了心。

他们不仅希望我们快乐成长,还希望我们能有一手好手艺,这不,孙强和孙文清就学艺归来了。

(女)无论什么样的手艺,只要学有所成,也不枉费父母操心了;无论能否学有所成,只要尽最大努力了,也酸对的起自己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会懈怠的,因为我们知道,男儿当自强。

请欣赏初一小同学的武术表演《男儿当自强》。

(男)江南好,风景就成安,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能不忆江南。

真是如诗如画,真想现在就到江南走走,——同学们也动心了吧,那,谁带我们去呢,噢,高二级部的陈帅志和张朋来了,那我们就随他们的歌声神游江南吧。

我们听歌声里有没有小桥流水

(女)水,是江南的精灵,水也是山川大地的命脉,浏阳河的水流了几千年,时而软软细滑,时而慷慨激昂,都早已流进了我们的心田,请欣赏,古筝齐奏《浏阳河》。

(男)从浏阳河绿水青山、敲击心扉的梦里江南走来,回到我们的身边,看,又发生了什么事

请欣赏校园小品《天亮了》。

(女)男儿当自强,女儿也应当自强,只要我们脚踏实地,刻苦努力,走好自己的路,何愁不能走向成功呢

关键是,无论何时,我们都要有红梅一般的风骨,这也正是老师们对我们的期望。

请欣赏王淑娟、李利华老师的合唱《红梅赞》。

(女)时代变了,人的精神不可改变,当然,时代变了,我们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紧跟时代的节奏,请欣赏高二级部的舞蹈《时代节奏》。

(男)一代又一代的革命者和建设者的努力,打造了我们今天富饶的中国,我们幸运,因为我们生长在这个古老而又永远年轻的国度;我们骄傲,因为我们有一个伟大的祖国,新年到了,我们最想说的话就是,祖国,我为您祝福,我为您干杯

让我们伸出手来,为祖国举杯

为祖国喝彩

《祖国,我为您干杯》由张兴军老师、王淑娟老师、李利华老师、王全全老师合唱。

(女)老师们、同学们,今天的晚会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但我们的祝福不断,我们的祈祷不断,(男)新年的钟声就要敲响,祝福我们的祖国更加强大昌盛,祝福我们的善国更加郁郁葱葱,(女)祝福我们的老师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祝福我们的同学学习进步,再创佳绩。

且知盛世不遗贤,但临大事必须敬;精思宜放胆,已邃群科气自华。

(男)老师们、同学们,新的一年,让我们(齐)携手同行,奔向成功

一、开场白【女】: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男】:全院干警及家属同志们:【合】:下午好

【男】:申猴隐退,鼎故辞旧,万象更新;【女】:金鸡拂晨,啼破骄阳,吐故纳新。

【男】:在百花争妍,万紫千红的盛春,我们又迎来了新的一年。

在2005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在这里欢聚一堂,共同庆祝良辰佳节。

【女】:以“回顾过去,开拓未来,团结奋进”为主题的通海县人民法院2005年春节年拜联谊会现在开始 !【男】:参加今天联谊会的有来自省市两级法院的领导,通海县五套班子和各部委办局及友好单位的部分领导,有通海法院的离退休干部、全院干警及家属,还有通海县“小白鸽艺术团”的老师也应邀盛情前来助兴。

【女】: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前来参加今天联谊会的各位领导、来宾、离退休干部及干警家属表示欢迎和感谢

【男】:台历翻去最后一页,2004年已经成为历史。

回首时光年轮上的又一度春秋寒暑,我们不禁感慨万千。

【女】:刚刚迈越的365个昼夜,彷佛是365个台阶,横亘在未及尘封的历史上。

挫折,曾让我们心痛;喜悦,我们当然洋溢在胸中。

【男】:在这继往开来的日子,我们四队喜气洋洋,把收获的喜悦和前进的激情,书写在庄严的军旗下,沉淀在公正的天平上。

【女】:在刚刚过去的一年里,在县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下、在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通海法院全体干警同舟共济,团结奋进,不断创造了辉煌的业绩。

【男】:审判工作攀上新高峰,队伍建设焕发新面貌,法院改革取得新进展,司法为民谱出新篇章;【女】: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调研工作开拓新局面,后勤保障有了新发展。

在依法治县的画卷中,谱写了一首壮丽的篇章。

【男】:一年来,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按照“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通海法院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判工作攀上新高峰。

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855件,审结1769件,各类案件的结案率平均为95.4%。

其中受理刑事案件259件412人,比去年同期的203件上升了27.59%,审结259件,判处各类犯罪分子412人,审结率为100%;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904件,比去年同期的754件上升19.90%,审结884件,结案率达97.79%;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692件,执结626件,执结率为90.47%,执结率比上年同期87.5%上升2.97%;未执结案件66件,比上年同期139件减少73件,把未执结案件数压到了历史最低限度。

通过对各类案件的依法审判和执行,及时有效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依法调节了民商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全县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女】:做小事,铸大器铸炼精英法官;抓点滴,重长效打造钢铁队伍。

在队伍建设上,新一届党组重视加强对全院干警的监督管理,构建了“三全”体系和“三不”防范机制,审判纪律和廉政建设成绩显著,成为了全市法院中十多年来,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唯一一片净土。

【男】:全院干警清清白白立业,坦坦荡荡为人,顶天立地做事。

在全院孕育了一股浩然正气,筑起了一道防腐拒变的钢铁长城;形成了反腐倡廉“千斤重任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良好机制。

干警的大局意识、质量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政意识得到明显的强化,各项工作全面开展。

一支政治强、敢思想、业务精、能吃苦的高素质职业化群体已逐步形成。

全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评中,成绩突出;我院黄从发同志被市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十佳干警”。

【女】:宜将热血洒法庭,敢立潮头唱大风。

当你来到通海法院,处处可感受到一种难能可贵的氛围,一种敢为人先,开拓创新的胆识和豪情。

人们常如此评价:“通海法院的司法氛围很好,法庭肃穆而不乏明快,法官威严而又亲切。

更重要的是,你会感受到那种集体的锐气,那份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男】: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紧密结合实际,从审判方式、审判机制、审判组织、执行工作、队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研究。

审判方式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实行了“阳光审判”工程,公开审判制度得到了全面落实;推行了“繁简分流”, 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了“简出高效,繁出精品”的目标;主审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得到了全面推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

一年来6名民商事主审法官共审结案件884件,平均每个民商事主审法官审结147件;2名刑事主审法官共审结刑事案件259件,平均每个刑事主审法官审结129件。

当庭宣判率刑事达90%以上、民商事达60%以上,在全省基层法院中处于领先水平,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公正性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女】:一年来,全院以创建“服务型审判机关”为目标,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司法为民”谱写新篇章。

【男】:加强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改造了立案大厅,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民“一站式”服务;坚持把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作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内容,积极开辟诉讼活动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证了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真正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

【女】:如果说“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目标,队伍建设是司法公正的关键,那么法院管理则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渊源。

一年来,通海法院围绕管理做文章,向管理要公正,向管理要效率。

固本清源,从“大立案”转向“大流程”;系统谋篇,全面加强管理的广度和力度,逐渐走出一条具有通海法院特色的科技建院之路,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男】:2004年,通海法院以新的审限跟踪督办制度为契机,消灭了“超审限”案件,并使旧存案降至10年来的最低点,审判效率创历史新高,审判质量和文书质量明显提高,案件上诉率、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为全市最低;在攻克“执行难”方面有了空前的突破,实现了执行旧存案件历史最少、委托执行案件无存案、超执限案件为“0”的目标。

【女】: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物质装备明显改善。

一年来,通海法院充分依靠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不断改善了办公和办案条件,“两庭”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

多年来一直困扰全院的400多万巨额建设欠款,得到了彻底解决,卸下沉重的包袱,促进了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交通工具落后的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提高了办案效率;完成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安装,完善了整个网络工程建设,提高了办案的科技含量。

【男】:春风激扬化丝雨,丹青难写是精神。

记得有位哲人曾经说过:“人的精神是一个人乃至整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灵魂”。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通过全院干警的努力,一年来在全省法院系统中创造了四个第一:【女】:一是在全省法院系统中第一家启动了主审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推进了法官队伍的职业化进程;二是在全省基层法院中第一家创办自己刊物《通海审判》,跻身于学习型法院的先进行列,此举受到了省高级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三是在全省基层法院中第一家制作法制电视专栏节目,我院与县电视台联合创办的旨在宣传法律,以案说法的《法庭聚焦》电视栏目,被通海群众称为《通海的今日说法》,成为了通海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亮点;四是在全省基层法院中第一家建成开通因特网站,实现了法院办公自动化和无纸化办公建设,实现了案件流程的智能化管理。

【男】:通海法院这种不畏艰险、敢于开拓的勇气;这种立意高远、小处入手的战略眼光;这种激扬奋进、自强不息的精神,无不发人深省,又无不令人荡气回肠。

【女】: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这些闪耀光环的荣誉来之不易,它凝聚着院党组的睿智和才能,它倾注了全院干警们的心血和汗水;这些闪耀光环的荣誉背后,饱含着多少创业的艰辛和苦痛,流传着多少拚搏的事迹和故事。

【男】:各位领导、同志们!听到这里,您是否会看到一支高效廉洁、业务精良和作风正派的执法队伍正在向您走来。

【女】:是的,这是一个闪光的群体,他们用自己的努力让天平在秀山脚下闪闪发光;这是一支蓬勃向上的队伍,他们用心血和汗水谱写了一曲人民法官之歌。

【男】:“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通海法院的各项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的成绩,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法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人大及政协的有效监督,离不开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全休干警家属的大力支持。

【合】:在此,我们代表通海法院,向长期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领导、社会各界人士及全体干警家属,表示衷心的感谢

【女】: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海法院将紧紧依靠县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人大及政协的监督、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加以解决。

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有哪些?

名气大不一定是好律师,认真负责才是好律师,

宋朝司法

资料一:  宋朝的司法机构  宋朝的司构,也是按照中央集权建立的。

  宋朝把全国分为诸路,每路都设有转运判官,是朝廷特命的路一级常设官员,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转运使管理刑事和民事审判事官。

宋制地方原则上只分两级,一般由各级行政长官即地方政府首脑兼理司法。

  县级司法审判事务由县长官知县事全权职掌,并且以亲自参与审判案件为原则。

县以下的镇岩官员,无权审理案件;其社首、甲首也只能在州县官员的监督下,处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

可见,县为宋朝司法机构的基层单位。

  州级(与州同级的机构还有府、军)司法审判事务由州的长官即知州事、知府事和军监掌管。

进行为了控制司法和监督地方官吏,在各州特设通判,作为州的副长官。

全州的行政公事都须经过通判,才得施行。

同时,朝廷还选派幕职官员,如判官、推官等,以佐理知州,处理全州的行政和司法事务。

其掌管检法议罪的,有司法参军;掌管调查审讯的,有司理参军。

  因开封府在京师,在司法官员的设置上有些特殊的规定,实际上不同于其他州、府。

开封府除设府尹一人外,还设有判官、推官四人,分日轮流审判案件。

另设左右军巡使判官二人,分掌京城地方一切案件的审讯;左右厢公事干当官四人,分管检查侦讯和处理轻微事件。

此外还设有司录参军一人,处理户口婚姻等纠纷。

(原来开封府有这么多官,可怜的包、策、昭三个人要干这么多活,累也累死了

)  宋初,在其中央主要设立刑部和大理寺分别共掌司法。

大理寺长官不设专职,以判寺一人为首,兼少卿事一人为副,均由其他官员兼任。

下设详断官和法直官等,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寺不设监狱,所有人犯都寄禁在开封府狱(怪不得开封府的监狱很拥挤)。

真到神宗时改革官制,大理寺正副长官,才开始设置专职官吏,并恢复大理寺狱。

(这就是后话了)  此外,宋朝的中央司法机构中,还设有御史台。

以御史中丞一人为台长,往往由其他官员兼任;以知杂待御史一人为副,主持台务。

下设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检法、主薄等官,办理对违法失职官吏的侦讯,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行使监察职务。

与大理寺不同的是,御使台有拘禁犯人的监所,称为台狱,监禁它所主办的案犯。

  宋朝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三级三审制。

  宋朝的基层司法审判机关设在县一级,由其知县负责。

但县级司法机关只能处理杖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徒以上的,知县搜集证据,并对案件审理明白,然后上送州里,这称叫“结解”。

县知事对于刑事案件,原则上应亲自审理。

县属镇岩官员,只能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以笞为限,应处杖以上的案犯,即送县讯办,不得自行决断。

杖以下的刑事案件,由县判决执行,知县署名。

县狱只羁押未决犯,已决犯笞、杖罪的行刑后即释放,徒以上的犯均要上解州里,故不羁押已决犯。

(想起很多单元里的县令,都在法场监斩呢,真可怕

)  州一级司法机构,包括府、军,在宋朝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埋廷也特别重视。

除知州事外还特设有通判作为各州的副长官。

全州行政、司法公事都须经过通判签署(当时叫签议连书),方得施行;否则,无效。

同时,朝廷又直接选派幕职官,比如判官、推官等佐理知州,处理全州行政、司法事务。

  凡属处徒以上的案件,均需送到州里处理,州可以判决执行徒以上直至死刑的案件。

  州的审判程序,大致分为推鞫,检断和勘结三个阶段:  所谓推鞫,就是巡检、捕获犯人,或者由县衙解送人犯到州后,先由司理参军审讯,传集人证,搜集证据。

(昭的活儿)  所谓检断,即检法议罪的简称,就是由司法参军,根据已经得到和查证落实的犯罪事实,检出适当适用的相应法规,评议确定应当判处的罪名和刑罚。

(策的活儿)  所谓勘结,就是由朝廷选派的幕职官,即判官或推官,根据审理所得到的案情事实际和检出备齐的有关法规,进一步分析研究案情,或者视需重新直接审讯犯人,就定罪量刑作成判稿,报请行政长官知州签发。

  最后,由知州根据判稿决定判词,并签署判决,对外发布公告周知,有所趋避。

(包的活儿)  案件的判决虽然是以知州的名议发布的,但是参与判决的判官或者推官,以及司理、司法各参军,要负边带责任。

因此,上述有关官员对判决如果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知州更正;如果知州不采纳此议,可另写反对意见的文书呈送路的提刑司,保留意见,这称作议状。

倘若以后发现判决有重大错误时,有议状在先的官员,可以得到免除连事处罚;或者路的提刑司就是因议状而发现原判决的重大错误,并借以得到及时纠正者,而持有议状在先者,还可以得到庆有的奖赏。

宋朝最高统治者,以此奖惩办法来提高司法官吏责任心,保证办案质量。

(要照这么说,包包每惩办一次贪官污吏、每平一次冤案就要跟着连带一批官员才是呀

看来和包包同一时期做地方官,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  死刑案件,事关人命,宋朝在司法制度上的作有特殊规定。

因而,知州在审判死刑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某案有“法重情轻,情重法轻,事有可疑,理有可悯”等特殊情事时,知州就应将全部案卷送请朝廷裁判,这叫奏谳。

凡奏谳的案件,都要由大理寺详断。

当然,犯罪事实明白,证据充分,定案准确,适用法律也没有疑义,罪犯本人又已经认罪的,当然就没有奏谳的必要了。

(审不清楚的案件没看几件上交大理寺的,倒是有不少上交到包青天这里来呀

)《宋会要》“刑法四”的规定:凡应奏谳而不奏谳,或者不应奏谳而奏谳的,知州都要受一定的处分。

这样就可以防止地方官吏在办案上的专断或者推诿。

  宋朝对死刑案件还规定有“翻异”制度,即准许呼冤。

凡已经判决尚未执行的死刑案件,罪犯本人和他的家属都可以鸣冤,这在当时称作“翻异”。

刑律规定,案件一经翻异,司法机关便需再审理一次,这称为“复推”。

(这种情况“包青天”得到了充分的展示)  凡在提刑司录问时,即因复核而审讯时翻异的,提刑司应当差遣原审官以外的法官审理,称叫“别推”。

这在宋时叫不干碍官司,类似现代的回避制度。

如果案件是在提刑司详复后核准执行时翻异的,则应由该路其他监司审理。

假如本路监司都有干碍,比如同犯人有亲友关系等,那就应当由邻路提刑司审理,以免枉法裁判,(想起《狄青》单元里的大理寺官员,他的女儿就是被怀疑被狄青所杀,老人家一点也不避嫌)再审后,仍有鸣冤的,那就要直接请示朝廷,这称为奏裁,由皇帝决定。

  宋朝还规定,凡天下大辟罪(即死罪)案件,都要送朝廷刑部复审,同时朝廷也经常派出使臣到各地审理案件。

就是说,一切死罪案犯都须先经过刑部详细复核。

(那为虾米包包可以在公堂上直接铡人呢

答:因为包包的铡刀是御铡

)而由各州奏谳的刑事事案件,大理寺复审后,最终还要交到刑部详复,然后自送审刑院详议。

由此可见,大理寺的职权是相当有限的。

  大理寺的审判事务,具体分工还是严格的,其左部负责断刑,掌管全国官员、将校被检举犯罪的事件,和死罪案件以及其他报请复审的案件;其右部负责治狱,即掌管京师各机关职官的犯罪案件。

案件在大理寺经过详断作出定判,经刑部详复后,还须经门下省复核,门下省如果认为案件处理不当,则得依法驳斥,退回大理寺再行详断;刑部还须再行详复,或者由门下省直接予以纠正。

门下省通过,中书省仍得评议,如果评议结果认为原判不当,中书省可以直接向皇帝陈述异议。

假如皇帝也认为案件有疑义时,则发交两制(即指翰林学士和知制诰的中书舍人)、大臣(即指同平章事——宰相、参知政事——副相)、台谏(即指御史——御史中丞、谏官——知谏院)共同评议(这当时称杂议),再行决定。

(麻烦死了,还不如直接交给包包方便些

最可气的是,刑事案件这样层层把关,可还是冤狱丛生。

)  总之,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宋朝的司法机关,分工制约统统对皇帝负责;其司法制度也体现着这一高度中央集权的精神。

  资料二  宋朝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也表现在司法制度方面。

司法权统归中央,皇帝直接控制司法,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发展,使宋朝的司法制度具有显著特色。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体制  宋朝沿袭唐制,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各机构职责相沿未改。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为加强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朝廷于宫禁中增设审刑院,置知院事一人、详议官六人。

全国上奏案件,须先经审刑院备案,再发交大理寺审理和刑部复核,然后由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

这实际是在刑部之上又增加了一级复审机构,剥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权力,使审判和复核程序复杂化。

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改革官制,裁撤审刑院,将其职权归还刑部。

此后,凡奉皇帝诏命所立案件,由朝官临时组成制勘院审断;由中书省下令所立案件,由诸路监司及州军等派官临时组成推勘院审断,从而保证了皇帝对重大案件的直接控制。

  此外,枢密院有权参与军政案件的审判监督,三司及户部有权参与财政赋税案件的司法审判。

  (二)地方司法体制  宋朝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制,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各县有权审判杖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将审理意见报送州府判决。

各州有权审判徒刑以上案件,但死刑案件须上报提刑司复核,重大疑难案件要上报刑部,由大理寺审议,或经皇帝裁决。

在京畿地区,由开封府和临安府负责司法审判活动。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州县之上增设路一级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派出机构,主要监督本路司法审判活动,复核州县重大案件,监察劾奏州县长官违法行为,以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宋朝对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已有明确区分,并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诉讼时限。

  1.民事诉讼时限与时效  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宋朝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时限的“务限法”。

所谓“务”,即指农务;入务指农忙时期,务开指农闲时期。

根据《宋刑统》“婚田入务”条规定,每年农历二月初一至九月卅日为务限期,州县官府不得受理民间田宅、婚姻、债负等民事诉讼案件;如有民事纠纷,应在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卅日递交诉状,官府须于三月卅日之前审理结案;逾期不能结案,必须上报原因。

为防止有人趁入务之限阻拦业主赎回出典土地,宋朝法律补充规定:侵夺财产案件,虽在入务期限,“亦许官司受理”。

  对于判决不服,可逐级上诉,直至中央户部。

为防止诉讼久拖不决,宋朝规定了审理民事案件的词诉结绝时限。

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规定,州县半年内未结绝者,即可上诉。

宁宗庆元年间规定,简单民事诉讼,当日结绝;需要证人证言的,县衙限五日审结,州限十日,监司限半月。

[14]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太祖时规定,因战乱出走而返回认领田宅者,超过十五年,官府不再受理。

《宋刑统》规定,田地房屋纠纷,事后家长、见证人死亡,契书毁乱超过二十年,不再受理;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过超三十年,不再受理。

南宋高宗时规定,买卖田宅满三年后发生纠纷,不得受理。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依法形成的民事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2.刑事案件的听狱之限  对于刑事诉讼案件,宋朝按大、中、小事分三类规定了“听狱之限”,要求司法官在限内结案。

如太宗时规定,大理寺分别限二十五日、二十日和十日,审刑院分别限十五日、十日和五日,各州分别限四十日、二十日和十日。

哲宗时,按案卷纸张多少,明确划分大、中、小事的三类标准: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

同时规定:大理寺、刑部复审案件,大、中、小事分别为十二日、九日和四日;京师及八路地区复审案件,分别为十日、五日和三日。

[15] 对一些不能按正常程序审判的特殊案件,两宋规定有特殊的断狱时限,体现了灵活变通的特点。

  (二)皇帝躬亲狱讼  宋朝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首先表现为直接介入司法审判活动。

太祖、太宗等都曾亲自决断案件,徽宗也常以“御笔手诏”断罪。

凡御笔断罪案件,不准向尚书省陈诉冤抑,否则以违御笔罪论处;承受此类案件的官府,也不得以常法“阻拦延误”执行;否则,延误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三日以上以大不恭罪论处,罪止流三千里。

[16]  其次,皇帝还经常亲自录囚。

开宝二年(969年),太祖曾下令两京和诸州长吏督促狱掾,每五日一录囚。

太宗重申此制,并要求每十日向皇帝奏闻一次,后又将十日一录囚定为常制。

太祖、太宗还亲录开封在押囚犯,使数十人获得赦免。

南宋孝宗、理宗不仅每年大暑审录决遣,而且实行“大寒虑囚”[17]。

  (三)重视勘验证据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调查取证。

官府设有专门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

《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门,《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等敕令格式,具体规定了检查勘验制度。

  宋朝法医学的发展达到新的水平。

南宋理宗淳佑七年(1247年),湖南提点刑狱宋慈(1186—1249年)总结历代法医检验技术,结合自己的法医实践经验,编著了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获准颁行全国,成为官员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该书选定官府历年颁定的条例格目,吸取民间医药学知识,编成检复总说、验尸、四季尸体变化、自缢、溺死、杀伤、服毒等53项内容。

明朝以后,它还被译成朝鲜、日本、法、英、德、荷兰等国文字出版,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鞫谳分司制度  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中央的大理寺、刑部由详断官(断司)负责审讯,详议官(议司)负责检法用律,最后由主管长官审定决断。

各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鞫司)负责审讯及调查事实等,司法参军(谳司)依据事实检法用条,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

鞫谳分司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

另一方面,宋朝法律形式复杂多样,条文内容繁多,设立专职官员检详法条,也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但是,鞫谳分司制度并不是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办法,而且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五)翻异别勘制度  翻异别勘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宋朝录问是对徒刑以上案件判决前的例行程序,受审者可借此获得申诉机会。

在行刑前的“过堂”或行刑时,被执行人也可提出申诉。

对于这种申诉称冤案件,官府必须重新审理,称为翻异别勘。

  宋朝的翻异别勘制度,分为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前者是在原审机关内将案件移交另一司法部门重审,又称“别推”。

宋朝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中,都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判部门,如刑部左、右厅,大理寺狱左、右推;案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即移交另一部门重审别推。

后者是对移司别推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机关差派司法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持重审,或指定另一司法机构重审。

哲宗以后,翻异别勘制度有所变化。

凡在录问前或录问时翻异者,应移司别推;在录问后翻异,则要申报上级机关差官别推。

  为了防止囚犯反复翻异,《宋刑统·断狱律》规定,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超过三次仍翻异者,便不再别推。

南宋以后,将其放宽到五推为限。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开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什么?

1、政府不够重视;政府官员们错位认识,本该市场管经济,政府管公平。

出于急功近利思维,政府热衷于经济政绩,忽视了社会公平和谐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抛弃了人民调解对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这是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困难的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

2、组织不够健全;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原来自上而下,专兼结合是比较健全的,但近多年来,大多数组织弱化了,甚至消失了。

有的有名无实,连兼职的人都不配备,更不用说专兼结合了。

3、积极性不够高;基层人民调解员本应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力军,但是因为该项工作被弱化了,干好干坏一样没人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找事干就是找麻烦,致使很多本来很小的事情甚至酿成大案。

4、个人利益之上思潮盛行。

当今社会个人利益至上思潮很严重,不论是调解人还是被调解人都处于个人利益的漩涡之中,很多问题理不清头绪,看不到节点,说服和被说服都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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