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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规定会议主持词

时间:2016-03-15 13:34

2011新企依法执行有关福利待遇规定有哪些?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中规定:职工福利费用主要用于职工的医疗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福利支出。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规定,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

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

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制度健全。

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

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

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

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98]155号)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规定,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以下企业:(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第三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四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神,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智慧造力。

保障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代会应接受企业工会领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职代会应积极支持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业务活动的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六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七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八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九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0人。

”的规定确定代表人数。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八条 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第二十条 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公司搞活动唱歌的费用怎么做会计分录

公司搞活动唱歌的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二级明细科目可设置职工福利费,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是期间费用的一种,它主要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具体包括的项目有: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坏账损失、公司经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会费等等。

  为了核算和监督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企业应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该科目的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月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月末一般应无余额。

管理费用的明细科目设置及说明:  1、管理费用—工资:所有行管人员工资、奖金及为行政区域服务的临工工资(临工工资发生时直接计入);包括加班、值班工资。

  2、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后勤部门福利费用(含食堂、医务室)、体检费、所有医疗性支出、节假日发放的职工福利、困难职工补助、清凉费、等所有与职工福利相关的费用;发生时凭据直接计入,另包括计提福利。

  3、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所有招待用途的支出,含烟、酒、饭菜、购物赠送等各种形式的招待票据,发生时凭据直接计入。

  4、管理费用—邮电费:公司所有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网络费用、另包括信件及快递费用,必须凭正规话费发票、收据及充值发票入账。

  5、管理费用—差旅费:所有行政部门及后勤部门人员出差及外勤时的车费及补助、打的等费用。

  6、管理费用—董事会费:董事会成员津贴、会务费、为开会产生的差旅费。

  7、管理费用—办公费:购置小额办公用品费、打印费、复印费、书报费、交通费、购买硬盘、光盘、软盘等电脑用品,以及插座等维修零件、包括从仓库领用的办公用品。

  8、管理费用—汽车费:行政管理人员用车费用,包括维修、加油、过路费、等一切维护保养费用。

  9、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本二级科目是指摊销用于管理部门的“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递延资产摊销”结转科目。

  10、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职工保险企业承担的部份及直接由企业赔偿的部份保险费。

  11、管理费用—运杂费:为管理部门服务的运输费、力支等劳务杂支费用。

  12、管理费用—工会经费:工会组织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工会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包括计提上缴的。

  14、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

  15、管理费用—税费: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列支于管理费用的附加税费;  16、管理费用—职教经费:用于职工培训、学习、函授等费用;包括计提上缴的。

  17、管理费用—修理费:本二级科目包含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修理安装费,硬件升级费,办公楼和宿舍装修费,其他管理部办公用品移动和安装费等。

  18、管理费用—其他:包括审计费、评估费、诉讼费、法律顾问费、排污费、等其他管理部门偶尔发生的不在上述列举中的费用。

企业在改革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就施实,是否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

第三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企业民主管理是公司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的共同职责和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所属法人企业。

第二章 公司职代会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职代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领导,对党组织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代会应保证经理的中心地位,积极支持经理行使权利;工会是本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职代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兼并、搬迁、改造、破产及清产核资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企业基本建设方案和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和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决策方案享有审议建议权。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将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享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如职工薪酬管理办法;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培训计划;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

上述内容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

(三)、审议决定权:职代会对职工福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购房配售方案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等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享有审议决定权。

(四)、民主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奖金、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等涉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享有民主监督权。

对企业领导人员享有民主评议权。

(五)、民主选举、更换权:职代会对工会委员会成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企业改制后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享有选举、更换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

公司职代会代表以各企业、分公司、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职工代表又是会员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二)、本职工作好,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遵守纪律。

(四)、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包括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

一线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50%;科技人员、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公司职代会及职工代表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职工代表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和表决权;召开职代会前有提案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质询、评议。

(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等专项工作的职工代表向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特约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公司职代会可以邀请一些离、退休职工作为“特约代表”,“特约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二)、不是职工代表的农场及所属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干部可作为列席代表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职代会的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职代会代表的比例和人数应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与上级主管部门商榷,但职工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0人。

农场所属100人以下的法人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

公司及所属法人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职代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要根据会议内容和情况确定,各个层面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选举程序: (一)、工会结合公司实际,同党政协商后,提出大会主席团及执行主席人选。

(二)、将主席团和执行主席名单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表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

专门工作小组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定的。

可设提案小组、经营管理小组、安全生产小组、职工保险福利小组、财务审查小组、规章制度监督小组、平等协商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等。

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

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 (一)、会前,征集、汇总职工提案。

(二)、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三)、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召开职代会的基本程序 (一)职代会预备会召开的程序。

1、预备会由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

预备会召开前,要将职代会所审议的内容(草案)提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征集大会提案。

工会及各职工代表团(组)及时综合、归纳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提案,并提交公司行政班子研究决定。

2、预备会议程: (1) 选举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 (2) 审议通过职代会议程。

(3) 对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各代表团组长代行职代会职权审议决定的事项进行通报并予以确认。

(二)职代会正式会议的召开: 1、职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

2、大会主要议程: (1)听取并审议公司行政的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议工会的工作报告; (3)听取并审议公司行政提交大会的有关议题; (4)听取代表提案审查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5)听取公司厂务公开有关内容的报告; (6)通过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决议。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决议和做出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如确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重新审议并经70%以上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是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企业急需解决的某些重要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人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

(二)、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需经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有关职权的行使程序 (一)、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和重要改革方案的程序。

1、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目标、措施和依据,形成具体方案(草案)。

2、将方案(草案)在职代会预备会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

3、工会将职工代表的意见反馈给行政。

行政吸纳职工代表意见并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召开职代会,由行政领导做有关决策事项的说明;职代会专门小组做预备会初审情况的说明,职代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5、在职代会形成决议后,企业行政对决策方案组织实施。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程序。

1、工会方参加工资协商、集体合同谈判的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2、工会方代表与企业行政方代表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3、在职代会审议前7天,将集体合同(草案)发至各代表团或职工代表手中,征求意见。

4、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双方代表对集体合同(草案)文本进行修订。

5、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工会就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标准条件的确立依据等情况做出说明。

6、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7、报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三)、审查同意有关重要规章制度的程序。

1、行政提出各项规章制度方案(草案)。

2、提交职代会专门小组进行讨论,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反馈给行政领导。

3、行政根据职工代表意见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4、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公布实施。

(四)、审议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程序。

1、公司行政提出职工工资分配方案(草案),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工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和福利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行政根据工会的建议,结合企业财力情况,提出各项基金使用方案和改善职工福利的方案(草案),并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

(五)、评议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程序。

1、工会制定评议方案(草案)并提交党委,听取意见后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2、被评议人员向职工代表做述职报告。

3、职工代表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4、由评议监督小组把评议意见进行分类整理、综合评定、确定评定等级。

5、由评议监督小组利用厂务公开等形式向职代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五章 职代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与党委会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

(一)、职工代表大会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公司党委要把职代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职代会工作,听取职代会工作汇报,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好职代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与工会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专门工作小组的组建方案,组织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调研等活动。

(四)、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五)、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

(六)、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和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渠道,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 (七)、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与经理办公会 公司经理办公会是企业决策的执行机构,职代会是职工对企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经理办公会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提交职代会征求意见或审议,要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实施结果应向职代会报告。

第六章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公司及所属法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质量,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一)、公司成立企业民主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

副组长由经理、党委副书记和工会主席担任。

成员由纪委负责人、政工部、行政法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资产开发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会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公司成立企业民主管理监督小组。

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成员由纪委、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企业是否将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查、审议的事项按规定提交给职代会;职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及效果;职代会的召开(代表的选举、人数、构成比例)、工作程序和会议议程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厂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厂务公开栏的内容是否定期更换。

(二)监督检查的办法: 1、公司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加所属法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2、对厂务公开工作半年检查一次,主要方式:听取所属法人企业行政负责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汇报;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

(三)监督检查情况的上报和反馈:工会每年要对民主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由监督检查小组会同检查情况一并向党委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其内容列入企业行政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当中,利用职代会向职工(代表)反馈。

(四)公司对所属法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行考评制度,并列入公司政治工作考评内容,与年终绩效工资兑现挂钩。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工会有权向上一级党委、行政反映,并责令其改正。

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企业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企业改制、破产方案,企业减员、分流安置方案,劳动合同到期人数较多的终止、续签方案,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修改职代会决议,给企业、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导致重大失误或重大事故,对责任人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查同意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出现有悖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之处,一律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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