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法庭庭审观后感2000字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
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
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求较完整的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最好是有模拟法庭采用过的)
庭审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庭审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93年5月8日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
被:高职。
。
审:家庭住址
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
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
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 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高职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银川市第四小学就读,2006年---2009年在银川市十四中学就读,后于2010年进入石景山区模式口技工学校就读,现居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
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 11月11 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经依法查明:2011年11月10 日,18 岁的任翔为了给女朋友过生日,在银川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家中向其母亲刘某索要钱财,因刘某说家里没钱,两人发生争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儿子,你把我生下来就应该给我钱。
”刘某听后生气,也对着任翔大骂:“你就是个畜生,不陪做我的儿子,生你养你这么大就是个错误。
”任翔被激怒,冲上去反拧刘某右臂,两人扭打在一起,后邻居王二柱听到起其屋内有打闹的声音就急忙赶到了刘翔的家中,进行劝架,使劲将任翔拉开,此时刘某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后经检查,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重伤偏轻。
此后刘某向警方报案,任翔被抓获。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翔对被害人刘某故意实施暴力伤害,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惩处。
此致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公诉人:马玥、张惠2011年11月16日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任翔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任翔是否需要陈述
答:(被告人自由发挥。
)审:被害人是否需要就案情事实进行陈诉
被害人:需要,当时我在家里收拾屋子,任翔回来一开口就是要钱,我说家里没钱,他说不信,就跟我发生争执,他说,我把他生下开就应该供他吃穿,给他钱,他能说出这样的话,我就跟她吵起来,他就冲上前来扭住我的右臂,我也挣扎着扭打他,后来王二柱跑过,才将任翔推开,但是我疼的不行了就瘫坐在地上,然后王二柱就送我去了医院,其实,任翔一直就是一个好孩子,总从上了技校之后没接触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老是向家里要钱,我不给他他就出手打我,甚至我连住院费都交不起,他还让我去借。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
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
公:被告人,现在公诉人要向你问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公:说一说你为什么要出手打你的母亲刘某
被 :当时我为了给我女朋友过生日,于是向她要钱,她说没钱,还骂我是畜生,还说生我养我是个错误,我感到非常生气,一时愤怒就冲上去打了她,我也不知道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公:你是否是第一次打你的母亲
被:记不清是多少次了。
公:你是否知道自己的母亲已退休且患有糖尿病
被:知道。
公: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是辩:你打你母亲是什么样的心境
被:当时因为我们两个起了争执,她狠狠的骂了我,我一时冲动就打了她,其实我也不想的。
辩: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现在法庭调查进入举证阶段,下面由公诉方向法庭举证。
公:现公诉方向法庭宣读并出示4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证人王二柱的证言。
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王二柱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王二柱到庭。
审判员:你叫什么名字
证:王二柱。
审判员:年龄
证:22岁。
审判员:职业
证:化肥厂职工。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吴刚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判员: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证人王二柱,在被告人任翔殴打其母亲的过程中,是他自己停止的还是你拉开的
证:是我上前把他拉开的。
公:拉开后被告人任翔和其母亲刘某的表现如何
证:任翔呆呆的站在一旁,其母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
公:任翔是否上前去扶她的母亲
证:没有,我把他拉开后,他就站在一旁不动了。
公:发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请问你与被告人的关系
证:我们是邻居,也是好朋友。
辩:请你讲一下任翔平时的情况。
证:他平时一直是个好孩子,品学兼优,自从上了技工学校以后,经常向他妈要钱也不知道是干嘛。
辩:当时是你拉开的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证:当时我在家里浇花,听到隔壁有争执的声音,我级急忙赶过去看见他们母子扭打在一起。
我就赶紧跑上去将任翔推开,他母亲已瘫坐在地上,疼痛不已,然后我就送他去了医院。
辩:审判长,辩方发问完毕。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证人王二柱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公诉方出示第二组证据,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经西夏区人民法院委托,由银川市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刘某右臂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右肘关节功能严重障碍,上市情况认定为重伤偏轻。
此证据用于证明被告人任翔故意向其母亲实行暴力行为,致使刘某重伤偏轻,犯故意伤害罪,此证具有银川市司法鉴定所制作,在局总第一卷第15页。
公:报告审判长,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对法医鉴定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法医鉴定有何异议
辩:没有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被害人刘凤仙病历。
刘凤仙,女,48岁,诊断时间:2011年1月5日,患者主要症状是多饮、多尿、消瘦、视力下降,手脚麻痹。
诊断结果及意见:患者刘凤仙患有严重糖尿病,应立即住院治疗。
此证据用于证明被害人患有疾病,被告人任翔仍向其索要钱财,说明主观恶性大。
此证具有银川市去医院制作,在卷宗第一卷16页,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被告人对病例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病历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出示第四组证据,讯问笔录。
此证据用于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此证据由银川西夏区公安局制作。
在卷宗第1卷20页报告审判长,公诉方所有证据出示完毕。
审:被告人、辩护人讯问笔录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任翔,故意伤害他人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
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并斌采纳。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任翔故意反拧刘某右臂,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体现了国家法律对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惩罚,从而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权。
依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即非法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首先,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反拧刘某的右臂,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任翔的行为明显损害的刘某的身体健康。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并且希望活着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拧刘某右臂会给刘某造成伤害,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后,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受到法律惩罚。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任翔主观恶性大。
被害人刘某已退休,每月仅靠做临挣得400元钱,并且患有严重的糖尿病,然而被告任翔在母亲都交不起住院费的情况下仍然像刘某索要钱财,并且每次不给钱都会打刘某。
最终这一次造成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任翔还是个学生,对于他的犯罪,我们深感痛惜;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其非法行为导致刘某身体健康受;审:现在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被:没有;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辩:尊敬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对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并且在11月10日殴打其母刘某时,是邻居王二住上前才将任翔拉开。
由此可见被告人任翔当时主观恶性大,并给刘某造成如此大的伤害,应当收到相应刑事惩罚。
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给被害人刘某造成极大痛苦,也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恶劣影响。
虽然被捕后悔罪态度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是,被告人任翔故意伤害他人这一事实确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读234条之规定,犯了故意伤害罪。
应依照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任翔还是个学生,对于他的犯罪,我们深感痛惜,但法律是神圣的,不容亵渎的,我们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主张给予被告人任翔量刑上的考虑。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任翔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其非法行为导致刘某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侵害,其行为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任翔悔罪态度良好,在此,我们请合议庭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作出公正判决。
审:现在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没有。
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辩:尊敬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正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任翔的委托,作为被告人任翔的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在接受委托后,我和冯鑫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相关的资料,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并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再次,我们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于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无异议,针对公诉方控告被告人任翔与刘某发生争吵遂冲上前去将刘某右臂反拧,经路过村民王二柱的劝说,任翔放开刘某,致使刘某右臂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并认定被告人任翔对刘某右臂的伤势结果所持主观态度为故意,继而定性为故意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辩护人将从以下二点进行赘述:一、 被告人任翔与刘某发生争吵后,一时冲动将刘某右臂反拧,但是被告人任翔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这样一个行为将会对刘某产生如此的结果,被告人任翔作为刘某的儿子,对母亲没有仇恨或者报复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不能够构成故意。
二、 从刑法的因果关系上讲,虽然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在事实上造成了刘某的损害,,但是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讲,只是案发时受刘某言辞刺激而冲动,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意见如下:被告人任翔刚满18周岁,在心理上还不成熟,不能够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绪,根据证人王二柱的证言,被告人任翔原来也是一个好孩子,上学特别用功,为人也老实,本性不坏,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后,受到外界诱惑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诱惑,而且,案发后,被告人任翔认罪态度好,认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悔罪态度真诚,符合《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情节,作为刑法,其一方面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另一方面,通过刑罚来教育犯罪之人,认真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最大限度的挽救那些应该挽救的人,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刚满18周岁,一旦审判刑罚不当,将会对其的生活甚至一生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与影响,请审判长、审判员以作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任翔本性不坏,由于过失造成被害人的损伤,请法庭在上述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量刑从轻,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审:根据控辩双方和被告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对本案事实的争议情况归纳如下:被告人任翔对其母刘凤仙造成的伤害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公诉方认为任翔的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并且希望活着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拧刘某右臂会给刘某造成伤害,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辩: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辩护人将从以下二点进行赘述:1、被告人任翔与刘某发生争吵后,一时冲动将刘某右臂反拧,但是被告人任翔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这样一个行为将会对刘某产生如此的结果,被告人任翔作为刘某的儿子,对母亲没有仇恨或者报复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不能够构成故意。
2、从刑法的因果关系上讲,虽然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在事实上造成了刘某的损害,,但是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讲,只是案发时受刘某言辞刺激而冲动,被告人任翔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公诉方有无新的意见公:被告人任翔已满十八岁,精神健全,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因此,任翔对字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
想一想,被害人刘凤仙年岁已高,任翔仍冲上去扭打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给刘某造成伤害,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很显然的事情,并且当时没有王二柱拉开,也许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辩:被告人任翔刚满18周岁,在心理上还不成熟,不能够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绪,根据证人王二柱的证言,被告人任翔原来也是一个好孩子,上学特别用功,为人也老实,本性不坏,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后,受到外界诱惑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诱惑,而且,案发后,被告人任翔认罪态度好,认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悔罪态度真诚,符合《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情节。
审:公诉方有无新的意见。
辩:没有。
审:辩护方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没有审:法庭辩论终结。
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发挥)审:现在休庭,带被告人任翔 退庭。
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敲击法槌)(庭审准备)书记员: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
现在进行宣判:一审判决书西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西刑初字第015号公诉机关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日生,汉族,高职文化,银川市西夏区人,家住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
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夏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晓梅、冯鑫,西夏区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1]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翔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玥、张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翔及其辩护人苏晓梅、冯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翔因向其母亲刘凤仙要钱不成,遂殴打其母亲刘凤仙,造成刘凤仙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使刘凤仙右肘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经法医鉴定,刘凤仙的伤势为重伤偏轻。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人苏晓梅、冯鑫辩称,被告人虽殴打了刘凤仙,但这并非出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只是因刘某言辞上的刺激才一时冲动造成恶果,故被告人任翔对刘凤仙造成的伤害只应属于过失,而非故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翔在与其母刘凤仙争吵后对刘某的殴打性质恶劣,且造成了刘某重伤偏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翔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翔对刘某的殴打出于过失的意见,因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刚满十八周岁,故本院采纳控辩双方相应意见,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书记员:全体起立被告人任翔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银川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
(敲击法槌)现在闭庭,带被告人邵定国退庭
检察院2007年春节晚会主持词
各位领导、朋友大家好
能有机会站在这里说一段职业怀和感悟,是幸运,也是挑战。
检察官的队伍,我的人生就交给了人民检察事业,我演讲的题目是“愿将青春铸检徽”。
许多年前,康德曾说,这世上只有两样东西能引起人们内心深深的震动。
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
检察官的道德准则就是尽忠职守,执法为民。
1995年大学毕业,我就在这样的氛围里开始了检察官的职业生涯。
刚进院,我被分到审查批捕起诉科,从接过第一本案卷起,我就担起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看着法庭上公诉人头顶国徽,义正辞言指控犯罪的亮丽风采,我渴望那就是我。
为了把梦想变成现实,从工作的第一天起我每晚坚持学习2小时,从巩固校园理论知识,到积累实践经验;从一步步虚心求教,到反复看案卷,,观庭审,我把自己当成一块海绵,孜孜不倦地汲取着知识的养分,很快完成了从一名新手到独立办案角色的转变。
在法定期限三天的情况下,以平均二天办理一起审查逮捕案件的速度,第一年就完成了科室70%的批捕案件审查工作量。
提起办案,我总忘不了96年8月那个风雨交加的夜晚,我接下了办案中第一个杀人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又赶上停电,我只好把厚厚的卷宗带回宿舍,独自点着蜡烛阅卷,翻开记载罪恶的卷宗,现场勘查、刑事照片的血腥恐怖只逼入眼,从来胆小的我吓的扔了案卷就往门口跑,不知怎的惊出了房顶几只蝙蝠满屋乱飞,风吹灭了烛火,窗外雷雨交加,室内漆黑一片,我紧缩在床头泪水无声地流满面,哭归哭,卷还是要看,证据还是要审查的,我大声地重复着“我是检察官”努力给自己打气,摸索着点亮蜡烛,在恐惧和责任的斗争中完成了阅卷审查,凌晨5点合上卷宗,六岁女孩被强奸杀害的不幸填满了我的心,想到为她哭瞎眼睛的母亲,想到花朵般灿烂的生命就这样过早地逝去,我开始深切地感受到惩治罪恶,保护人民的重要性,从那一刻起,检察官的神圣职责在我心里扎下了根。
此后为克服心理上的恐惧,我抓住每一次机会主动参加大要案现场勘查,忍着心理和生理上的种种不适,观看各类尸体解剖,有意识磨练自己,使自己在办案中能坦然面对,公正执法,赢得了大家的赞誉和支持。
98年我以全师检察系统第一名的成绩取得了出庭公诉的法律资格。
2000年7月我被批准入党,在大家信任的目光里,在举手宣誓的那一刻,我感到获得了新的生命,象一名战士听到了进军的号角,我以更加昂扬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去。
办案中我经受了人情、金钱、法律的三重考验。
那时我院起诉了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害人的女儿是我的老同学,在判决合法的情况下,她坚持要求检察院提出抗诉,趁着下班人少她紧拉着我的手,一番叙旧之后,“老同学,帮帮忙,我的事全靠你了,友情后补”,冷不丁往我包里塞了一张老人头,一溜烟钻进车里走了。
第二天我把钱汇往她家,没想到十天后因地址有误,汇单转了一圈又回到我手里,我从承办人处问清地址,重新将钱汇到远在乌市的她手中,事后她打来电话“现在还有你这样的人可真少见。
” 要办案,就办铁案,这是我走进检察队伍以来的理想和追求。
2002年,垦区内发生一起投放灭鼠药导致11人中毒的刑事案件。
定性上公、检、法三家存在重大分岐,在立案、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上几度反复。
我接过案卷后,认真审查,几经分析论证,根据事实和法律大胆提出认定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对本案的危害结果无法得出合理结论,应认定为投毒罪。
但关键证据 “毒鼠强”的性质没有证实。
为此,我想方设法与垦区、师、兵团等公安机关多方联系寻找,通过查阅大量法医学资料,终于找到了远在江西赣州市的法化工程师曾远雁同志,凭借他在毒鼠强研究上的专长,通过公安专线在开庭前一天下午取到了一份完全符合法律要件的证据。
法庭上,我严谨的论证和完整的证据体系,打消了辩护人预计提出定性有误的观点,证据全部被法庭采信,最终法院以指控罪名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使这起颇有影响的案件顺利地落下了帷幕。
正当我在办案中不断前进时,院里人事调整把我放到了出纳、打字复印和后勤岗位上,之后新班子调整,领导又决定让我担任会计、文秘和办公室后勤工作,同时兼顾办案。
开始我的心里有委屈也有抱怨,但想起入党申请书中“革命战士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的豪言壮语,看看眼前老干警们几十年的任劳任怨,我决定扑下身子,勤学苦练,一头扎进会计基础、公文写作、微机操作中,干中学,学中干,很快地在微机操作、财务管理、打印复印等后勤服务上保证了工作需要,并逐渐成为干警中微机操作,电脑排版的佼佼者,财务基础知识也自学入了门,从我做起严格各项财务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我自小体弱多病,每年医药费少则数百元,多则近千元,在担任会计的四年中却没报过一分医药费,为全院当好家理好财,发挥了积极的模范带头作用,分别被评为师、院先进工作者。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观看了农一师庆祝建党八十周年辉煌成就展,百幅图片,十几米画卷,唯独没有检察官的事实强烈地震憾了我,从此我暗下决心,在写作上锻练自己,在宣传上带动大家。
为一师检察宣传工作鼓与呼。
自费购买写作书籍,认真研究检察调研、通讯写作方法,从动脑到动手,做实干家,当带头人,三年来理论文章分别被省、地级杂志刊用10篇;通讯稿件分别被国家、省、地级报刊及中国警务网站、地区广播电台选用69篇,用手中的笔研讨工作,鞭挞罪恶,弘扬正气,为一师检察调研宣传尽了自己的心和力,先后3次被评为优秀通讯员、调研员。
对工作我始终保持了旺盛的热情,干一行,爱一行,学一行,直面人生挑战,不肯轻易言败,这是我的个性,也是我的决心。
2001年2月,沙井子检察院政工科在检察改革中应运而生,我被任命为政工科科长,兼管办公室工作。
一时间全院的思想政治、队伍建设、调研宣传、综合治理、财务档案、后勤管理等方方面面,一片全新的领域展现在眼前……对我来说这是另外一种磨炼和造就。
我将为大家服务,我将尽我所能
—这是我上任后的第一句话。
凭着对检察事业满腔热情,我把年轻人特有的朝气和活力,迅速融入到工作当中。
抓住政工是贯彻领导决策,反馈工作动态的枢纽,围绕全院总体目标,及时把领导思路变成计划,写成方案,始终保证领导随时掌握工作进展的“第一手”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三年来,在教育整顿、“五好”“三讲”等专项活动中,准确把握全院各时期工作特点,抓关键,理层次,写出了60多万字,颇具文采和特色的经验计划、汇报总结材料,受到了两级院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同时我仔细研究部门工作特点,工作上大胆创新,在科室内确定了“大片包干,小块协作”的工作思路,带着唯一的一个兵建立列有序,查有据,规范齐全、细致到位的一整套工作台帐,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效应,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使我院政工及办公室很快在两级四院崭露头角,取得师检察系统量化考核评比,政工办公室两项工作第一,检察调研宣传第二的好成绩,受到了分管部门的交口称赞。
我把自己这个科长,当做带头苦干的人,大小的事情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
总是把任务急、难度大、时间紧的工作留给自己。
从事检察工作八年,忙碌中我把自己练成了一个“多面手”,整天心中的事不断,手上的活不停,每年加班二个月还多,节假日动不动坐办公室,甚至材料一写到天亮,即使在一年先后两次动手术的情况下,我都保持了98%的出勤率,有人说我是工作狂,有人说我是陀螺,但看到检察事业追赶潮流的迅速发展,看到团场经济建设的辉煌成就,我宁愿做一只永不停息的陀螺,为检察事业蓬勃发展,为团场建设兴旺发达而旋转、而奉献
就像一滴水投入大海的怀抱,在一师检察系统这个大家庭里,我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在一师经济建设的发展史上,我们以共产党员的忠贞,以人民执法者的赤诚,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按照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在高举党的十六大伟大旗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努力探索着,追求着,实践着......我们的检察长把“当领导就要挑重担,干事业就得要拼命干”当做自己的指南针,我们的公诉人把严打中所有的节假日当成了奉献日,我们的反贪干警把一个个查办案件指挥部当成了自己的家,我们的驻场检察常年“牛郎织女天各一方”......他们每一个都堪称先进,能当楷模,与他们相比,我只是最为普通的一员,只是做了我应该做的事。
我的工作是平凡的,在平凡的岗位上有一份光发一份热,是每一个人的神圣职责,如果生命再给我一次选择,我会依然选择人民检察这个职业,我要向无数前辈一样,把自己的青春镶嵌在平凡与崇高的职业之间。
也许我们没有鲜花,没有掌声,但是我们青春无悔,生命无悔,因为我们的奉献与忠诚融进了一师改革发展的大潮中,融进了一师人民安定团结的幸福里。
我喜欢检察事业“执法为民,稳安天下”的情怀; 我敬仰检察职业“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的秉性; 我赞赏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精神; 我钦佩检察干警“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品格; 我愿用继续为检察事业增光添彩而竭尽全力
做事就要做这样的事,为人就要为这样的人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这种杀夫的女人应该被丢到油锅里面去,判死刑都便宜她了
美国巡回法庭是干什么的
美国法院机构简介 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U.S.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 Court。
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
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
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
原因在于美国是各州有自己的宪院 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
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
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管辖及审理程序 一与州法院的管辖权限。
美国有两个相互独立且并行的法院系统一是联邦法院系统一是州法院系统。
管辖的案件占全国受理案件总数的2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通过国会立法规定的罪行、大部分涉及联邦法规的案件如税务、社会保障等、涉及州际和国际商业管制的案件如航空、铁路企业等、涉及证券和商品管制的案件、海商、、破产、专利、版税等案件以及涉及条约、外国、外籍人士权利、有关多元国籍方面的州际争端的案件。
98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由州立法规定的罪行、与州宪法有关的案件和涉及州法规的案件、有关家庭法的案件、房地产案件、房东与房客之间发生争端的案件、私人合同纠纷破产除外、涉及专业人士玩忽职守、意外伤害、遗嘱检验及遗产继承、部分交通违规和机动车注册方面的案件。
行、有关联邦宪法问题的案件、有关民权诉讼的案件、环保管制问题的案件、涉及联邦法律的某些争端、集团诉讼案件。
二统一立案与选择法官进行调解。
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所有的诉讼案件都由专门的立案机构统一立案后再按照随机方法分配给各位法官。
法官不能自行去选择案件或向负责分案的书记官“打呼”当事人也不能选择法官审判自己的案件。
但有的法院也有例外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另一擅长调解的法官进行调解时就可以将此案从随机分配的法官手中交被“选择”的法官进行调解。
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采纳当事人的意见。
但如调解不成时件仍交回原接受随机分配的法官进行审判。
三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时没有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
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系统还是州法院系统对所有诉讼案件均无“级辖”的限制一律由原审法院相当于我国的基层法院进行审判。
原审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系州法院系统的则向州中级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只有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宣判后自动进入最高法院审理。
一些地区有点例外如加里福尼亚州规定中级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后的60 天内当事人有权请求向州最高法院申请再上诉经州最高法院审查决定每年接受这种再上诉的案件只有100件左右这些案件一般都具有争议标的特别巨大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特点。
因此实践中对90以上的申请再上诉的案件都不会被州最高法院接受。
四每年审判的案件不足100件。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均分为三级联邦最高法院、巡回区上诉法院13个、地区法院94个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县法院。
9名大法官每年审判的案件大约在80—100件之间这些案件是从数千件对上诉法院终审判决不服上告非法定程序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中选择涉及与联邦宪法有关和涉及州与州之间法律冲突的案件决定由联邦最高法院审判而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些案件所作的判决大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点类似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在上公布的案例。
除了审判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主要到所分管的司法巡回区检查指导工作或者进行讲学、出国考察等。
联邦最高法院讨论案件实行但对少数人的意见及其理由也应当写入判决书中。
最高法院讨论案件时9 名大法官均必须到庭并发表意见和最后表决。
如果主审法官的意见被多数人采纳判决书即由该主审法官起草反之则由首席大法官指定多数意见中的一名大法官起草。
五90以上的刑事案件实行了诉辩交易。
在美国对刑事案件可以实行诉辩交易即被告人如果同意放弃其辩护权供认有罪公诉人就可以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或者向法官建议判处被告人较轻的刑罚或者较短的刑期并将诉辩双方的协议提交法官审查并直接作出判决。
这种“诉辩交易”虽然有让被告人所受其罚与所犯其罪有不适应之嫌但为国家减少了大量的司法成本仍然是值得肯定的。
美国刑事司法程序中实行的诉辩交易相当于是一种“和解”这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的审理程序有些相似但“和解”的内容不同于“调解”因为“诉辩交易”的“和解”是在刑事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由诉辩双方的律师公诉人也由律师担任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提交法官作出判决的而不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诉辩双方达成的协议法官对诉辩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没有充当“调解员”的角色只是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向被告人本人询问其“认罪”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迫、是否知道放弃这些权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告人不认罪、不知道“认罪”的法律后果或者诉辩双方的律师协商未达成协议案件自然进入有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普通程序。
六未经庭前披露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
按照联邦法律和绝大多数州法律的规定有关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诉辩双方必须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公开披露否则不得在法庭出示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然如果控方认为庭审前公布证人姓名可能导致危险的话也可以不公布只是到了开庭审判的某一阶段该证人则必须出庭作证。
与此同时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控方的请求决定是否命令司法警察对该证人实行“保护”对证人保护的内容很多如为其改名换姓、变更居住地甚至为其整容等。
七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可构成“藐视法庭罪”。
直接言词证据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按照美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任何未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盘问质证的证人证言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的。
经法庭同意诉辩双方都有权要求法官发布命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文书是传票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作证法官可以决定予以逮捕并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证人作证前须在法官助理的带领下宣誓。
八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均有律师担任辩护人。
无论是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普通程序还是适用诉辩交易的简易程序审判刑事案件都必须有律师参加即使被告人不要律师为其辩护法官也要为其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因为法官会担心被告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不了解法律的内容而放弃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如放弃辩护权、请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等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九原审法院与上诉法院分离。
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只有三级最高、上诉、原审法院在这样的法院建制下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与上诉法院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程序是严格分开的。
即在一级法院中要么只能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原审要么就只能对上诉案件进行二审不会发生重叠和交叉。
这与我国中级以上的法院既有权进行一审初审又有权进行二审上诉审甚至还可以进行复核审、再审的制度截然不同。
据了解美国的这种做法体现了对不同审判阶段追求不同的价值取向的对原审来说主要是为了体现审判的民主和公正而对上诉审来说则倾向于追求审判的法律价值。
十对上诉案件的审查筛选制度。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上诉法院并不会“无条件”予以受理并进入二审程序。
通常的做法是首先由上诉法院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对上诉的理由进行严格的审查筛选将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上诉案件”剔出这些案件一般是涉及一审中已经法庭确认了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的权利然后将涉及法律适用或反映出有严重程序违法的案件正式作为上诉案件立案受理。
一生效裁判的地域效力。
在美国尽管实行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但对法院裁判包括决定、命令等的法律效力既判力都是一致的。
按照规定美国各法院必须承认和执行别的法院无论是联邦法院或州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这里所指的“承认”包括确保该判决的终局性和保证该判决的执行。
二当事人对生效判决大都会自觉履行基本上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美国法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自觉遵守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是一种观念美国人服从法律一般是因为他们信仰法治认为如果人人都守法会使社会变得更好而不是一种义务事实上在一个案件繁多、法律繁杂的国家内如果仅靠法律的强制力来迫使所有的人服从法律是根本不可能的其次是法院享有处罚不执行生效判决藐视法庭行为的权力即对于债务人而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正因为如此在通常情况下诉讼各方无论上至总统下至平民百姓大都是尊重法院的判决并自动履行法官作出的决定包括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所作出的有关裁定或者命令的。
例如l974年的合众国诉尼克松案。
当时最高法院命令时任总统的尼克松向一家地方法院提交他与其他人谈话的录音带。
尼克松总统曾经试图抵制法院命令但最终还是感到难以违抗因为虽然提交录音带会导致总统职位难保但如果不服从法院命令将会给他带来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法院对生效裁判不负责具体的执行。
在美国法院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也没有专门的执行人员因此在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中找不到有关执行案件受理和执结、未结的数据。
但法院对生效判决不负责执行并不等于对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的请求无动于衷也不等于对债务人不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不作为”可以袖手旁观。
而对权利人有关执行申请的“动议”作为一个新的“诉”来进行审查的。
经审查认为符合生效判决的要求即签发有关执行措施的命令 有的翻译为。
原告胜诉后在对方逾期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如知道对方有把钱放在何处如存在银行可申请法官签发命令法官经过审查确认原告有充分的证据即签发扣押令原告提交司法警察非法院编制具体执行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请求地方警察协助如原告知道对方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在何处也可先在房地产管理处进行“留臵权”登记目的在于向公众告知该房产已经涉讼然后申请法官签发命令交司法警察发布公告后予以公开拍卖出售如债务人是雇员债权人可以申请法官发布“第三人扣押令”其内容是要求雇员所在的公司定期扣除该雇员的部分工资交给债权人。
如此等等。
相反还有利于法院法官集中精力和时间从事审判活动而不受非审判事务的干扰和影响。
四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事项由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的专门机构负责。
这里所指的“专门机构”是指联邦司法警察和州司法警察负责。
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一般能自动履行。
对少数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在向法官提出查封、扣押、变卖债务人财产等手段的“动议”并获批准后权利人即可凭法官签发的命令请求司法警察对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十分广泛。
如在五、六十年联邦法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在南方诸州受到白人和州长们的有组织的抵制专收白人的学校仍拒绝黑人学生入学。
在联邦法院的要求下美国总统派出了联邦军队赶走了围在学校门口的州长和白人黑人学生才得以进入校园。
五申请执行的期限。
在美国权利人申请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期限一般为l0年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申请再发布有关命令。
这比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法人为6个月、个人为1年要长得多显然这种将法律保护的重心向权利人倾斜的观念和作法是值得我们借鉴。
六申请执行的费用。
与我国收取诉讼费包括申请执行费大都是按照争议或者申请执行的数额的“比例”征收的作法明显不同在美国当事人向法官申请签发强制执行命令的“动议”是“按件”交费请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官签发的命令也要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交费或者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如数扣除有点类似我国法院在执行案件时收取的“实支费”“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司法警察的误工工资等开支和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