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勤于思考,善于学习“的演讲稿
基层移民干部肩负着组宣传、带领广大库区移民群众开发库区、增加收入展经济、保持稳定,实现小康目标、构建和谐社会,不断开创新形势下移民工作新局面的历史重任。
其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如何,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移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也影响着国家移民政策、法规在库区的贯彻落实。
为适应新形势下做好移民工作的新要求,我们就要努力做到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敢于创新。
勤于学习。
古人云:“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
人非生而知之,知识、才干和经验都要在工作实践和刻苦学习中获得。
学习不仅要从书本上学,而且要在实践中学;不仅要在总结成功的经验中获得提高,而且要在汲取失败的教训中获得进步。
当今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改革开放不断推进,经济建设日新月异,各项事业飞速发展。
目前,就淅川移民工作而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全面开工,六年扶持项目加紧实施。
任务艰巨而光荣,责任紧迫而重大。
“欲工于其事,必先利其器”。
作为一名基层移民工作者,就更需要发奋努力,刻苦学习。
当前,重点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新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WTO知识,现代科技文化知识,学习国家关于解决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规划安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移民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知识等。
同时,要带着问题学、带着任务学,虚心向移民群众学习,向有经验的移民工作者学习,在具体移民工作实践中长知识本领。
从而,全面提高自身政治理论素质、政策法纪观念和业务管理水平。
因此,我们不仅要把学习作为掌握知识、增强本领的重要手段,更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来认识、来对待,孜孜以求,学而不怠,牢固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做学习型干部,创学习型社会。
善于思考。
学习是思考的基础,没有丰富的知识作基础,就谈不上思考的深度和广度;思考是学习的继续,是对实践现象进行分析、综合、比较,探索其本质和规律的重要认识环节,是学习后的觉悟的过程。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作为基层移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广泛搜集各类信息,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认真分析研究,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综合加工,剔除糟泊,吸取精华,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他为我用”。
善于借鉴和吸收外地移民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用“他山石”攻“我山玉”。
在具体工作中,要着眼于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求,着眼于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着眼于库区社会大局的稳定,进行深入思考,积极探索移民项目实施管理的新形式、新方法,探索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的新模式、新经验,探索移民增收、库区发展的新路子。
善于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学会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和统筹协调的思维去观察事物、分析矛盾、处理问题,用改革的思路、开放的办法,去解决新形势下具体移民工作中所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
进而,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
勇于实践。
实践出真知。
移民干部要面对实际、正视自己、扬长避短、锐意进取,坚持经常深入工作一线、深入库区村组、深入移民群众,掌握库区动态,了解移民心声,为群众解疑释惑、宣传政策、提供服务。
积极投身于富民兴库的火热实践当中,保持人民公仆本色,服务库区移民群众。
认准了的事,就要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敢为人先,大胆实践;确定了的事,就要说了算、定了干,再大困难不改变,雷厉风行,干则必成。
无论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建项目,都要动真情、拿实招、用实劲、求实效,实实在在为移民办事,为移民办实实在在的事。
无论是库区经济开发、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技术培训等工作,都要一样一样弄清楚,一件一件抓落实。
尤其在项目建设管理方面,要不断探索完善“一站式综合服务大厅”建设,实行阳光作业,做到公开项目内容、公开预算资金、公开项目管理规定、公开资金拨付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接受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基层项目建设单位、移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同时,要树立新的建设管理理念。
一方面,从资金开始拨付使用起,就按照财务审计的要求对帐务票据手续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移民专项资金“好钢用在刀刃上”;另一方面,从工程开始建设实施起,就按照竣工验收的标准,严格组织施工建设,严格把关,严格整理完善各种资料,确保工程、资料“双合格”。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不论项目大小,资金多少,都要做到“六个统一”,即由局项目建设管理部统一组织技术培训、统一进行施工设计、统一审验把关资料、统一选择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统一监督拨付资金、统一组织竣工验收。
实现“五个同步”,即资金与进度同步、质量与形象同步、管护与效益同步、工程与资料同步,验收与竣工同步。
确保工程质量、形象、效益三位一休,真正建成各级移民部门放心、广大移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
敢于创新。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创新是人类进步和社会前进的不竭动力。
移民干部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要不畏艰险、勇于拼搏,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记宗旨,不辱使命。
多办打基础、管全局、谋长远、移民得实惠的事,少做或不做那些只顾眼前、不看长远、劳民伤财、不见实效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创新思维、创新机制、创新思路、创新方法,熟悉库情民情,吃透政策法规,研究方法措施,抓住结合点,选准突破口,“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是增强开放意识,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经常进行自我“充电”、换脑、洗脑,吸收外部新鲜营养,激发内在生机活力,不断研究新机制,组织新突破、总结新经验,掌握新知识、增长新本领、开创新局面。
二是增强责任意识,树立移民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要有移民不富、库区不稳就寑食难安的责任感和移民富我荣、移民贫我耻的荣辱感,思移民所想,办移民所需,以自己的行为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以自己的实绩展示人民公仆的风采。
三是增强为民意识,想问题、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不管上项目、搞建设,都要实事求是,考虑群众意愿,进行充分论证,科学选比,严格把关,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做到牢记宗旨,务实为民,切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真正为移民群众谋利益。
工作中要切实抓出特色,抓出亮点,抓出成效,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
这样,我们就可以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不断增强驾驶市场经济的能力,增强服务移民致富奔小康的能力,增强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为库区移民群众和谐稳定、繁荣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是什么?
我国行政监现状与发展趋向(2006-09-10 08:22:04)▼标签:杂谈摘要:行政监督个国家监督要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起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能建设面临机遇和挑战的情况下,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运用过程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对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行政监督 现状 趋向正文:所谓行政监督,是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国家公务官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观察。
评价督促,检查,及纠正活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还存在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比比皆是,反映了我国的当前行政监督存在意识模糊、形式失调、程序不畅、方式单一、对象失衡等失范现象。
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努力转换薄弱环节,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阶段的实践中,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吁求也因此越来越强烈。
从法理上讲,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
行政机关在从事大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行政权也从授权立法、兼行部分准司法权、扩大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表现出广泛性、主动性的特点。
因此,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因此,新中国建立伊始,就注意从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创设行政监督体制。
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治体制转入过度集权化阶段,行政监督缺失必要的外部民主环境。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行政监督基本上处于弛废状态。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逐步形成的。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 、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涵盖了政府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
从结构上看,容纳了整个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全部行政人员;从功能上看,涉及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职能的各个领域;从过程上看,包括信息情报、政策抉择、计划规划、指挥协调等所有行政行为及其产品。
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保健”与“治病”的双重功效。
从理论上讲,监督客体的公开性、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有利于充分体现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经常监督原则和公开监督原则;外部异体监督和内部同体监督的结合,有利于形成全面复合的监督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但现实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中凸显出来的政令不畅、机构庞杂、决策失误、人浮于事,以及行政人员寻租腐败、假公济私等现象,都标示监督体制的无能低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行政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集中于机制关系和人员素养两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
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
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
第二,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
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和监督客体并列的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
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
现阶段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进一步限制了行政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与权威,在实践中较少发挥监督作用,较多履行办案职能。
第三,行政监督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
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够,很少真正撤消或改变下级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仍处于不告不理的阶段。
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关系看,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还非常不够。
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责任,从而损害了行政监督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此外,我国行政监督的问题还体现为行政监督活动单一化,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行政监督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有关行政人员和行政领导监督意识淡薄,疏于监督或被监督,等等。
对于上述行政监督中的许多现存问题,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积极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要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就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
有学者提出可以设立“全国监督联席机构”,以共产党为首,形成纪委、人大、政协和国家监察部门四大监督机构的合力,并领导和协调全国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因此,必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立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
这样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建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使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在组织上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员。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尽快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反腐败法》和《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
目前,《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贯彻,在规范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监督法规急需制定。
在八届人大期间,共有29个议案、1100多名人大代表先后呼吁制定《监督法》。
在1998年“两会”期间,共有11个要求制定《监督法》的议案。
(注:刘卫东:《他们的提案:与舆论监督有关》,《南方周末》 2000年3月3日。
)2000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少要求制定《舆论监督法》、《举报法》和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储蓄实名制的议案。
这表明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已成为民意所向。
此外,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
虽然我国人大的实际地位在近年有所提升,但离法定权力还有较大的差距。
应该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发挥质询、弹劾、审查、撤消等监督形式的作用。
要加强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使社会各界能切实参与行政监督活动。
应进一步提倡媒介舆论监督,努力发挥大众传媒监督时效性强、威慑力大和辐射面广的优势。
三、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 任何一个政治——行政体系,都不仅要把民主与效率作为一种必须尊重的基本价值,而且要承担如何实践民主与效率的现实问题。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许多积弊,改革和完善的目的就在于克服薄弱环节,优化制约机制,努力推进政府行为的民主化、法治化与高效化。
虽然我们尚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监督中的主要问题,但在现阶段的改革实践中,中央和各地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的基础。
除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程序规范等重要法律与制度外,主要有以下一些制度创新: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引入政府采购的观念和做法还是近几年的事情。
1998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政府建立采购制度的实践活动,不仅节约了政府行政开支,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是政府行政机关和其它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般采用以招标程序为主的、适用具体采购条件的一揽子采购方法。
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成本的认可和制约,是要体现市场经济权利平等、程序公正的原则,使所有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使政府不能无规则地任意处置公共财产,使公众有权利了解和监督公共财产的使用。
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契约观念传统,民众作为纳税人缺乏公共资金托管人意识。
在实践中,对公共资金管理存在监督不足的体制性问题,行政腐败由此滋生。
政府采购制度的尝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监督缺位。
当然,目前各地的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第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又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规定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包括行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在此之前,全国许多地方已通过地方立法或以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规定了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所谓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性法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
在对上述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可以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的推行,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第三,收入申报制度 1995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实施监督和审查。
按照该规定,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应该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注:除了行政机关以外,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应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申报的收入包括三大类: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对申报活动进行监督。
收入申报制度是向财产申报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是防止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舞弊的重要约束机制,对于维护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廉洁勤政形象具有重要价值。
国外的财产申报法具有很强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因此又被称为“阳光法”。
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一般都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前必须申报其动产和不动产,离任后必须再次申报其全部财产,并说明任职期间财产变化的原因。
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后,由国家财产申报机关进行审查,并向公众和政府公布审查结果。
与此相比,我国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申报的主体而言,只规定党政领导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定期申报收入情况,将极容易发生腐败的乡镇一级政府官员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从申报的客体而言,仅规定把工资、奖金和其它劳务收入列入申报对象范围,忽视了不动产和家属非法收入已成为许多官员不正当收入的主要形式这一事实;从申报的过程而言,政府官员在任职时与离任后都没有财产申报,而且对收入申报的情况缺乏审查。
第四,听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我国的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该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许多部门和地区都依据该法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听证制度。
与《行政处罚法》精神相似,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也确立了相应的听证制度,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听证制度体现了政府与公众之间权力与权利的平等性,体现了政府的一切行为,在本质上都应是一种受制约的、须为公众认可的行为。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主持,公开举行有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借以广泛听取意见的活动。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处罚从事实和法理上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可以向有关各方公开其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进行辩论。
这种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可以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在更高程度上确保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化解行政争议,改善行政机关的社会形象。
第五,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政务公开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政府理念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一些地方已逐步从单纯公布某些政府工作信息演变为一种制约政府权力的监督机制和决策程序。
政务公开的关键,是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通过赋予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从1996年7月开始,沈阳市率先推行政府行政管理公示制。
公示制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众明示自己的行政要件,包括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为时限以及违法责任、惩戒方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此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质量。
公示制的特点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开性,即最大限度地将政府决策与执行活动信息告之于众,借助公开化的社会制约机制监督政府行为;二是法制性,即公示制的创制与运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注重体现法制精神,强调依法公示,公示内容法定化、稳定化。
公示制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托广泛的社会监督和参与力量,规范并整合自身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此比照我国政府行政民主化的现状,可以说,我国行政公示制的推行和完善还任重而道远。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各级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如一般监督相结合,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管理对象所施行的监督和专门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对管理对象施行的监督。
再如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等。
由此,我国的行政监督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整个社会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行政监督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对行政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
如果能够把这个在党委的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那么,行政监督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