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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教师校外辅导教师主持词

时间:2013-08-14 16:24

教师节优秀教育工作者个人主要经历怎么写

开学典礼暨法治副校长聘任仪式主持词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亲爱的老师、同学们:大家上午好。

“普法开学季,莎姐进校园”。

在这金菊溢彩,丹桂飘香的美好时节,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我们满怀无比激动和喜悦的心情相聚在这里,隆重庆祝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开学典礼暨法治副校长聘任仪式。

出席今天仪式的有:市人大代表、万州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梁先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亚林;万州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莫文方;万州区委教育工委书记程宏江;万州区妇联主席、市政协委员黄良芬;重庆市三峡学院传媒学院副院长、重庆市人民监督员陈卫星教授;万州区团委副书记邵飞;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唐国雄;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副校长李先成;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副校长冉军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1、下面仪式进行第一项:请全体肃立,升国旗,唱国歌。

2、仪式进行第二项:国旗下的宣誓,请领誓同学上台。

3、仪式进行第三项:请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唐国雄同志讲话,大家掌声欢迎。

“莎姐”进校园主题开放活动,是重庆市检察系统推广打造的以法治教育、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为重点内容的青少年维权品牌活动。

“莎姐”不是一个人,而是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职业群体。

“莎姐”以慈爱的形象,以志愿服务的身份,用爱心去教育和感化青少年,

学生对教师授课的评价

一、总 则 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发教师教学的质量意识,规范教学要求,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就业竞争能力,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由院教师教学工作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各系(部)评价小组组织实施,教务处作为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院教师教学工作评价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教务处、高教研究中心、宣传部、人事处负责人参加,负责审批评价结果和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院教师教学工作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系(部)评价小组由5-7人组成,系主任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

评价小组的名单须报院教师教学工作评价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评价办法与程序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四部分内容:系(部)评价小组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教学视导组评价。

对高校教龄三年以上的教师,系(部)评价小组、学生、同行评价的权重分别为40%、40%、20%;对高校教龄三年及以下的教师,系(部)评价小组、学生、同行、教学视导组评价的权重为30%、30%、20%、20%。

教师教学工作评价内涵主要是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其中学生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两学期的平均分纳入综合评价。

系(部)评价小组、同行评价、教学视导组的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分为四级:90分及其以上为优秀,89分-76分为良好,75分-61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最终评价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结果按降一级处理。

1、出现教学事故一次(含一次)以上者; 2、具有五年高校教龄的教师,每一年开设课程(含选修课)不足两门或未开设必修课者(跨学期课程按学期计算课程门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出现Ⅱ、Ⅲ教学事故两次者,或出现Ⅰ级教学事故一次者; 2、参与测评的学生中有半数以上学生对其教学效果的总评价为不满意及其以下者。

第九条 学生评价 1、学生评价必须在课程考试前进行。

2、参与评价的学生不得少于该教师授课学生总数的2\\\/3。

3、学生评价由各系(部)安排人员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测评表,并及时回收与统计,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后,计算出平均分。

4、系(部)在进行测评前,首先要对学生进行宣传和动员,认真学习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内涵,认真对待评价工作,严格掌握评价标准,客观地反映教师教学情况和质量,使评价工作真正起到对今后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

第十条 同行评价 同行评价应侧重于教学内容的规范性和先进性、教学方法和方式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以及作业批改、论文指导、试卷批改的准确性和认真程度等,在听取教师个人自我评价以及听课、查看作业、学生论文、试卷等基础上,填写同行评价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出平均分。

第十一条 系(部)评价 各系(部)评价小组根据平时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检查学生作业、学生试卷、教师教案以及了解教师教学方法的改革情况等,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并进行测评,计算出平均分。

第十二条 教学视导组评价 教学视导组主要对高校教龄三年以下的教师评价,主要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等方面进行教学规范程度的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总分。

对高校教龄三年以上的教师评价结果,记入系(部)教学工作总体评价结果之中。

第十三条 系(部)评价小组要根据评价的指标体系,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各项评价分数进行综合折算,确定相应的等级,并通知教师本人,听取教师意见,受理教师本人的申诉与重新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表》以及《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留系(部)存档,一份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科。

所有考核结果均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输入淮阴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数据库,以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任、职称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

实行教学工作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各系(部)在年度考核前,以适当的方式公示评价结果。

你可以依照上面的写。

如何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此表格不可复印,必须手填

)单位:(单位全称,与所盖公章一致)姓名:(自己的姓名,与身份证上一致)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评审任职资格:工程师(↓填表日期注意不要和公示时间不符

)填表时间: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制填表说明1、本表供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使用。

1~7页由被评审者填写,8~11页由人事部门填写。

填写内容应经人事组织部门审核认可。

2、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最高学历”的“毕(肆,结)业时间”,应将非选择项用笔划去;“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应写明掌握外语的读、写、听、说及笔、口译能力。

4、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本情况(自己的姓名,与(你懂的)(你懂的)现名曾用名性别民族身份证上一致)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与身份证(一寸彩色照片)(如果没有写无)上一致)标准工资出生地(与户口本上一致)(随便写)(与毕业时间对应)身体状况参加工作时间健康毕(肄.结)业学校专业学制学位时间最高学历(与毕业证一致,注意划掉无关项)(学校全称)(专业全称)(上了几年)学士\\\/硕士\\\/无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助理工程师现从

急求:学生会竞职演讲比赛主持词,有两个主持人。

帮帮忙咯

聘任书和任命书有区别,区别在于:任命书是下命令让某人担任某一职务的证书。

聘任书是请人担任某项工作或职务的证书。

聘任是某个部门出于某个职位的人才需求,向社会公开选聘工作人员,通过一定程序的选拔和挑选,对某些成绩较为突出,能胜任所安排工作,所以就聘用,发放聘任书。

用人单位采用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方式。

又称聘用合同制。

按合同规定,用人单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权力,个人有应聘和辞聘的权力。

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及有效期限,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聘任制可广泛应用于选拔科学技术人才,也可用于企事业领导班子的选拔,即只聘请主要负责人,然后由他聘请建立一个齐心协力的班子。

任命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决议,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

又称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制度。

委任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干部任用形式。

在企业中是指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上级领导机关有意识地选拔、培养、考察使用对象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委派或审批任命的一种人事制度。

中学高级教师由七级评为六级评审条件

评审条件也对教师学历和资历做出规定,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小学和幼儿园教师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197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教师目前任教学科(岗位)的经历一般应满5年,具有博士学位的应满2年。

任职资历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或者学历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在本市基础教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发挥重大作用的,如任中级职务以来,主持过省(市)级以上重大教育改革实践项目或研究课题,或以前三位署名作者申报的成果获省(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可以破格评审。

其中,资历破格的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

大连理工博士毕业要求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OO七年四月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暂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博士级学位组织。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本校主要负责人和指导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授25-27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是根据各院、系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的多少,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征求意见和协商后,最后由校长审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按相近和相关学科设若干学科评定组,学科评定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组长和副组长应是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组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分委员会的产生过程是:经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协商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最后由校长批准。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组成,应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有博士点的院、系,博士生导师应在分委员会成员中占较大比例。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5、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6、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申请学士学位者资格,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2、审查申请硕士学位者资格,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3、审查申请博士学位者资格,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4、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三) 学科评定组职责: 学科评定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复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时需听取答辩委员会(含预答辩小组)的汇报,所形成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并过全体成员半数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时需听取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和学科评定组复审报告,所形成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并过全体成员半数方得有效。

硕 士 学 位 第六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且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达到硕士学位授予要求:(一)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二)发表符合学校要求的学术论文;(三)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 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会议论文集或本校《研究生网络学刊》上发表论文(含录用) 第九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 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结论和建议应有新的见解。

(二) 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1。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派专人负责(一般为研究生教学秘书)。

首先由指导教师提议五位学位论文评阅人,学科点点长从中指定两位硕士生导师作为评阅人。

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收集并整理评阅人意见。

若有1位评阅人意见为否定,则由点长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加的两位评阅人中如仍有一位以上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需根据评阅人的意见仔细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院、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硕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证明的复印件; 4、学位论文。

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

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各院系确定。

如果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硕士生毕业两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

如果硕士生自毕业答辩之日起满两年仍未满足发表论文要求,学校将不再讨论其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 未达到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者; (2)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指导教师所提议人选指定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必须有申请人所在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至少1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在答辩前三天把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参见附件2)进行,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的情况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系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要求院系抽取5-10%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复审,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复审。

(四)对需要复审的论文作者,暂不讨论其学位授予,由研究生院将其学位论文送相关领域专家复审。

1)复审专家一致认为达到硕士论文水平要求者,可按同期答辩申请人授予学位; 2)若有一位复审专家有异议和修改意见,申请人须对修改意见进行书面答复并修改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是否授予学位;3)若有两位以上复审专家有异议,则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并再次由研究生院送相关领域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一致认为达到硕士论文要求后可申请答辩。

对修改后的送审论文,若仍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审专家有异议,则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博 士 学 位 第十三条 课程要求 博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必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学术活动)并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后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 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发表论文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之前,必须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而且:(一)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大连理工大学。

(三)我校根据学科门类分为以下三类:1) 理科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必须有一篇为SCI收录的外文期刊论文;2)工科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必须有一篇为SCI或EI收录的外文期刊论文;3)人文、经管、建筑类学科各专业必须在本学科指定的核心期刊(由各分学位委员会指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学位办备案)上发表二篇学术论文和一篇外文期刊或外文会议论文。

(四)各门类学科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指定的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外一流期刊(由各分学位委员会指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学位办备案)上发表一篇文章等同于本学科发表论文要求。

(五)在我校主办的同一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一篇论文计。

(六)各院系可以根据本院系的情况制订高于本细则的标准。

各个院系制订的标准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具体实施由各个院系审查、学位办复核。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 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实践价值。

(二) 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四) 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 参见附件3。

各院、系可参考上述要求,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提出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具体学术标准。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通过预答辩后方可印送有关单位同行专家评阅和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生要在预答辩前向所在学科点点长提交如下材料申请预答辩:①打印的学位论文初稿②《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③博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

(二)各学科点点长根据博士生提交的材料拟订预答辩小组名单,预答辩小组至少由三名本领域的专家组成(不含指导教师),其中至少两人为博士生导师。

博士生把论文初稿在预答辩前一周送交预答辩小组的老师进行评阅。

(三)预答辩小组老师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阅,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以及学位论文完成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及创新点摘要等做出评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记录在《博士学位论文初稿评审表》中。

(四)博士生预答辩通过后应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稿经预答辩小组组长和学科点点长确认后到研究生院申请送校外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生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再将学位论文和创新点摘要(编号逐条简述)、《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博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导师提议明审评阅人名单(不少于六人,一个单位不多于两人)》交各院系的研究生教学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整理后交各学科点点长;(二)学科点点长可以根据情况对导师提议的明审专家名单进行调整和补充,提出三位明审专家;(三)研究生教学秘书将上述材料一并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批,学位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对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调整,确定三位明审专家,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两位盲审专家。

(四)五份学位论文评阅书(以下简称评阅书)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直接寄给评审专家,评阅时间约为四十个工作日,评阅书寄回学位办登记,并由学位办及时把回收的评阅意见反馈给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五份评阅书需全部收回,如不够份数要及时补寄。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结合培养计划对答辩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办主任根据五份评阅书的评阅意见做出是否同意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决定。

(一)五份评阅书的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的可以申请答辩;(二)如果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研究生需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然后由相关学科点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评估和认定, 给出书面意见以及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三)如果有一份评阅意见为修改后再审,则研究生需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后送原评审专家再审。

再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再审后仍为否定意见的,博士生要在收到意见后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对博士论文进行认真修改,重新预答辩和送审;(四)如果两份以上的评阅意见为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需在收到意见后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 重新申请预答辩和送审。

(五)如果研究生和导师认为外审的否定意见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校学位委员会将组成由相近学科点点长为组长的复议小组,由复议小组就是否是学术观点之争给出书面意见。

如果复议小组认为是学术观点之争,则需再进行送审,送审原则是:有一份否定意见需再送两份论文外审。

如果复议小组认为不是学术观点之争,则需按第十九条(三),(四)条款执行。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 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者; 2.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应包括两名非本院、系与博士论文课题相近研究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必须有申请人所在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以及预答辩小组的成员,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提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五至七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办主任审核签字,获准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协助组织答辩事宜。

(四)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五天把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预先审阅。

(五)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以公开方式将答辩题目、时间、地点等答辩信息提前公告。

(六)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按答辩程序(参见附件4)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包括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和对学位论文创新点评价)和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系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

(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内部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

如果论文涉及国防、军事或国家机密,或由于技术秘密等原因,需要进行内部答辩的博士生,须填写学位论文内部答辩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审批,按《大连理工大学关于涉密研究生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对进行内部答辩的论文,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共同协商提出五名专家,匿名评阅,评阅意见密封返回研究生院学位办。

五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一致通过,则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内部答辩;若有一份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重新修改论文,半年后再次向研究生院提出评阅申请。

第二十二条 如果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发表论文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博士生毕业两年内,满足上述发表论文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再审议其学位。

博士生毕业两年后仍未达到授予博士学位所要求的发表论文要求的,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上没有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者,校学位委员会可以在当次学位会以后的一年内再受理一次其学位申请,但是需重新进行预答辩、外审和答辩。

如果第二次在校学位委员会上仍然没有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名誉博士学位第二十四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和博士学位,按《大连理工大学接受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我国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学位获得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学位证书》。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准执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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