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流程
项目程序及标段划分情况说 一、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项标前,招标人应当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确定招标方式以及划分标段等工作。
1、确定招标方式 对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国家计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的规定,国家计委确定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经批准,下列情形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标段的划分 招标项目是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
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
但是,对于大型的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将大大降低招标的竞争性,因为符合招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太少。
这样就应当将招标项目划分成若干个标段分别进行招标。
但也不能将标段划分得太小,太小的标段将失去对实力雄厚的潜在投标人的吸引力。
如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一般可以将一个项目分解为单位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分别招标,但不允许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标段的划分是招标活动中较为复杂的的一项工作,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招标项目的专业要求 如果招标项目的几部分内容专业要求接近,则该项目可以考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如果该项目的几部分内容专业要求相距甚远,则应当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标段分别招标。
如对于一个项目中的土建和设备安装两部分内容就应当分别招标。
2)招标项目的管理要求 有时一个项目的各部分内容相互之间干扰不大,方便招标人进行统一管理,这时就可以考虑对各部分内容分别进行招标。
反之,如果各个独立的承包商之间的协调管理是十分困难的,则应当考虑将整个项目发包给一个承包商,由该承包商进行分包后统一进行协调管理。
3)对工程投资的影响 标段划分对工程投资也有一定的影响。
这种影响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但直接影是由管理费的变化引起的。
一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招标,承包商需要进行分包,分包的价格在一般情况下不如直接发包的价格低;但一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招标,有利于承包商的统一管理,人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可以统一使用,又可能降低费用。
因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工程各项工作的衔接 在划分标段时还应当考虑到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时间和空间的衔接。
应当避免产生平面或者立面的交接、工作责任的不清。
如果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的衔接、交叉和配合少,责任清楚,则可考虑分别发包;反之,则应考虑将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发包给一个承包商,因为,此时由一个承包商进行协调管理容易做好衔接工作。
二、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与发布 招标公告是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一种广泛的通告。
招标公告的目的是使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具有公平的投标竞争的机会。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传播。
投标邀请书是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的参加投标的邀请。
1、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同样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2、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自200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强制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监督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2)对招标人的要求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3)对指定媒介的要求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调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4)注意事项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3)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4)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三、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只有在资格预审中被认定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
如果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排除那些不合格的投标人,进而降低招标人的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
资格预审的程序是: 1、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资格预审通告是指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参加资格预审的广泛邀请。
就建设项目招标而言,可以考虑由招标人在一家全国或者国际发行的报刊和国务院为此目的指定的这类刊物上发表邀请资格预审的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交货期或者交工期;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发放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提交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评价申请书的时间表;资格预审文件送交地点、送交的份数以及使用的文字等。
2、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向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放或者出售资格审查文件。
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基本资格审查和专业资格审查两部分。
基本资格审查是指对申请人的合法地位和信誉等进行的审查,专业资格审查是对已经具备基本资格的申请人履行拟定招标采购项目能力的审查。
3、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 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专业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经历,包括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 (2)为承担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状况,包括管理人员和主要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3)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 (4)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4、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四、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 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资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发布的。
它既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单位与将来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整个招标工作乃至承发包双方都有约束力。
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为许多不同种类,每个种类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及要求不尽相同。
2、招标文件的发售与修改 1)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文件一般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招标文件的价格一般等于编制、印刷这些招标文件的成本,招标活动中的其他费用(如发布招标公告等)不应打人该成本。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不论中标与否都不予退还。
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
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2)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勘察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 1、勘察现场 (1)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为便于投标人提出问题并得到解答,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
(2)投标人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解答时间。
(3)招标人应向投标人介绍有关现场的以下情况: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施工现场气侯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2、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1)收到投标人提出的疑问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收到提出的疑问问题后,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召开投标预备会一般应注意: ①投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问题。
投标预备会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日后28日内举行。
②投标预备会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在预备会上对招标文件和现场情况作介绍或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
③在投标预备会上还应对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
④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⑤所有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投标预备会。
⑥不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放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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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物业招投标,物业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招投标是一常重要的市场活动,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程要求。
通常来说,招标流程及注意事项: 1、招标资格与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确定招标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审查、分析投标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招标人如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合法性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来进行审核。
招标人可按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发出三日前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资格预审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资格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向相关机构备案。
备案三日内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标人。
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审核。
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7、踏勘现场。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方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8、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 文件指定地点。
9、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方负责组织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准备评标。
10、开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
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11、评标。
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程序要求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
12、定标。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不得在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按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13、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14、中标通知书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备案。
发中标通知书。
15、合同签署、备案。
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5日内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专家论证会
方案论证会需明确:成员组成主持人主持词论证会程序评审标准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格式最终形成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任务书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完成后必须组织方案论证。
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对初步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落实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A.4初步设计A.4.1初步设计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1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
2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3设计任务书。
4现场勘察报告、相关建筑图纸及资料。
A。
4.2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的需求分析与工程设计的总体构思(含防护体系的构架和系统配置)。
2受控区域的划分,现场设备的布设与选型。
3根据安全管理要求及现场勘察记录,制订每个出入口的识读模式、控制方案,选定执行部件,明确控制管理模式(单/双向控制、目标防重入、复合识别、多重识别、防胁迫、异地核准等)。
4防护对象现场情况的分析与传输方式——路由——管线敷设方案。
5监控中心的选址与设计方案。
6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供电、防雷与接地等的说明。
7火灾等紧急情况发生时人员疏散通道的控制方案
什么是风险管控
企业风险管控是对企业内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分析、评价,并适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综合处理风险,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
企业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内外环境的不确定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企业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企业的实际收益达不到预期收益,甚至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失败的可能性。
请问助理政工师是企业自己评定的吗
一般是什么时候评定呀
皖宣字〔2011〕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党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7月4日主题词:职称 思想政治工作 评定 规定 通知抄送:省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 (共印300份)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政工人员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使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企事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常化以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申报的各级政工人员。
按照本规定通过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政工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主管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资格公布。
第五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各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者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核准颁发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六条 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参评。
具体包括:(一)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研究、统战、工会、共青团等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在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行政监察、武装保卫、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信访、老干部、人事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转岗到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经组织考核,符合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评定与原专业技术资格同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立案审查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2年的;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个别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年度(任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人员(对于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顺延至下年度考核合格后申报)。
第三章 标准条件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名称和级别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其中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九条 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述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或出版1部专著。
(四)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获得双学位或在职研究生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 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
取得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以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不少于3篇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其中应有2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2年。
第十四条 政工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不得提前申报晋升或越级申报晋升。
对于个别任职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以及外语水平的限制,破格评定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具体破格条件:(一)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二) 破格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5、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
第十五条 对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实行考核定职。
即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拟确定的专业职务级别,报经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四)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委会组织管理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
高、中、初三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管理。
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八条 省直厅局、省属大型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直委局、市属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3人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评定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一条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人员的资格评审和对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成立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其申报评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就近委托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进行评审,也可委托高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代评。
第二十三条 组建评委会时,原则上还应设立评委库,人数为评委会规定人数的2至3倍。
不具备相应专业职务资格的以及不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评委库成员人选由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负责征求推荐和遴选(有关单位在本系统内推荐后,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委库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六条 设立评委库的,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相应政工职评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
评委会评审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政工职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停止评委会工作,取消相关评委资格,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收回评审权。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本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由个人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见省政工职评办印发的年度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需加盖公章)、组织群众评议、考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提交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呈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办。
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受理:(一)未按本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二)非政工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要求的;(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三十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对申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格控制参评范围,不准降低政治标准,不准放宽评审条件。
对虚报资历、假冒岗位、伪造学历、剽窃成果等不正当做法,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或任职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
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报送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应根据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召开评委会,出席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在正式开会前,先组织出席评委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
评审时,由政工职评部门报告有关评审材料的审查情况,各位评委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会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方为通过。
会议结束后,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
评审通过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即从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积极向广大政工干部和职工群众宣传有关政策,把申报和评审的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件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工作机构第三十四条 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干部科,省直厅局和省属大型企业设在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本级以下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主管局的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负责对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主管部门的各项指示精神。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岗位设置。
各单位应在“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
事业单位设岗还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进行。
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设高级专业职务,个别需要评聘高级专业职务的,应报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八条 聘任。
实行聘任制单位取得任职资格的政工专业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设岗方案限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聘任,聘期一般为1至3年。
各单位应与受聘的各级政工专业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其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聘期。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及皖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精神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符合申报相应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比照同等同类人员,三年内可直接申报(初评)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且职称外语可免试。
第四十条 政工专业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办法。
(一)政工人员的专业年限可按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年限累积计算至评审当年年底,满12个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1、转入政工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2、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原在科级、部队连职以上岗位的履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3、曾担任过乡镇党委委员、妇联正副主任、工会正副主席、团委正副书记等职务的,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累加计算。
(二)政工专业人员的任职年限从受聘专业职务之月起计至申报晋升的当年年底,满12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对于转岗前后均评聘了专业职务的人员,申报晋升时,其原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可与政工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要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40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关于论文、著作问题,须在含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申报高级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出版有标准书号(ISBN)的专著(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
不含副刊、增刊、论文集等。
作者要求为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
申报提供的论文不得在同一年度集中发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它未尽事宜,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招标投标具体流程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填写说 1.“学历”学位”均指最高学“毕业时间、学校、所学专业” 栏目中注明原始学历和后取得学历情况。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学习培训经历”栏目中也要注明学历教育情况。
2.“项目规模”的填法参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燃气专业工程项目等级分类表”及“道桥专业工程项目规模表”等(建人教[1999]214号文件84页、118页、131页等),如可写“一级(4万m2)”;如科技管理等不便按此划分规模的组别,可用适合本组的划分方式填写,如项目规模属“全行业”、“本单位”、“本部门”应用等。
如本人承担的是分项目(子项目),应明确注明本人承担部分的项目规模。
3.“本人作用”栏按本人在项目中担任的角色或职务填写,如工种负责人、项目总监、资料员等。
4.项目完成情况指所填项目已建成(已完成)、投入使用、在建(进行中)还是未建等情况,正在进行的项目可以明确注明完成进度。
5.“奖励名称”填写获奖项目全称或标准简称,如“XX省科技进步奖”;“级别”应注明X级X等,如“省级二等”;“时间”指获奖时间而非工程进行的时间;“排名”指获奖证书(报奖说明)中的申报人名次;所列奖项均应有相应证明,否则不予承认。
6.“代表性论文”项目中,排名一栏,如属独著,填“独著”,如合著,注明本人排名。
7.“其它论文”指除前面所列三篇代表性论文之外的论文,根据表中分类,逐项列明篇数即可。
8.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无误,涉及原单位的业绩,须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
9.申报表须打印,电子版表格可在中国建设人力资源网上下载。
神光3是钕玻璃激光器,什么结构
神光计划1964年,王淦昌提出了研究激光聚变的倡议。
上海光机所1965年开始用高功率钕玻璃激光产生激光聚变的研究。
1973年5月,上海光机所建成两台功率达到万兆瓦级的高功率钕玻璃行波放大激光系统,先后对固体氘和氘化锂进行了一系列打靶实验。
首次在低温固氘靶、常温氘化锂靶和氘化聚乙烯上打出中子。
冷冻氘靶获103中子产额。
这项突破性成果,表明我国成功地实现了激光产生高温高密度的等离子体,是我国激光核聚变研究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迈入世界先进国家的行列。
1974年,上海光机所研制成功毫微秒10万兆瓦级6路高功率钕玻璃激光系统,激光输出功率提高了10倍,中子产额增加了一个量级。
1977年,上海光机所利用6束激光系统装置(1011瓦),对充气玻壳靶照射获得了近百倍的体压缩。
使我国的激光聚变研究进入了逐级论证向心聚爆原理的重要发展阶段,为以后长期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1980年,王淦昌提出建造脉冲功率为1012瓦固体激光装置的建议,称为激光12号实验装置。
1985年7月,激光12号装置按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中成功地进行了三轮激光打靶试验,取得了很有价值的结果,达到了预期目标。
该装置是中国规模最大的高功率钕玻璃激光装置,在国际上也为数不多。
它由激光器系统、靶场系统、测量诊断系统和实验环境工程系统组成。
输出激光总功率达1012瓦量级,即1万亿瓦;而激光时间只有一秒钟的十亿分之一到百亿分之一。
可用透镜聚焦到50毫微米的尺寸上,能产生1017瓦\\\/厘米2的功率密度。
将这样的光束聚焦在物质的表面,可以产生千万度的高温,并由此产生强大的冲击波和反冲击压力。
该装置的高精度靶场系统,能适应0.1毫米量级的微球靶、黑洞靶、台阶靶、各类X光靶等多种靶型的实验需要,并具有单束、双束及两路并束激光打靶的功能,为进行激光核聚变新能源研究及其他多种物理研究得供了重要实验手段。
1986年夏天,张爱萍将军为激光12号实验装置亲笔题词“神光”。
于是,该装置正式命名为神光I。
1987年6月27日,神光I通过了国家级鉴定。
专家们一致认为:装置的综合总体技术性能,达到了国际同类装置的先进水平。
神光I的建成,标志着我国已成为国际高功率激光领域中具有这种综合研制能力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是我国激光技术发展中的一项重大成就。
在该装置上先后进行了直接驱动和间接驱动热核聚变实验,标志着我国在该领域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1989年起,神光I直接驱动获5×106中子产额,间接驱动获104中子产额,冲击波压强达0.8TPa,获近衍射极限类氖锗X光激光增益饱和。
1990年,神光I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993年,国家“863”计划确立了惯性约束聚变主题,进一步推动了国家惯性约束聚变研究和高功率激光技术的发展。
1994年,神光I退役。
神光I连续运行8年,在ICF和X射线激光等前沿领域取得了一批国际一流水平的物理成果。
1994年5月18日,神光Ⅱ装置立项,工程正式启动。
2000年,神光Ⅱ装置8路基频达标(8×1012瓦),开始试运行打靶。
2000年起,直接驱动获4×109中子产额,间接驱动获108中子产额,直接驱动冲击波压强达1.5TPa,间接驱动冲击波压强达3.7TPa,获增益饱和类镍银和高强度类镍钽X光激光输出。
2001年8月,神光Ⅱ装置建成,总输出能量达到6千焦耳\\\/纳秒,或8太瓦\\\/100皮秒,总体性能达到国际同类装置的先进水平。
2001年,神光Ⅱ三倍频达标,圆满完成两轮三倍频试打靶物理实验。
2001年12月底,神光Ⅱ通过了鉴定与验收。
2002年,神光Ⅱ获上海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并入选2002年中国十大科技进展。
2003年,神光Ⅱ获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
2005年,神光Ⅱ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2006年4月13日,用于神光Ⅱ的固体激光器的泵浦光源获得第九届中国专利金奖,它新添的第9束激光输出能量打破纪录,较此前提高了5.8倍,离为核聚变“点火”更近一步。
2006年,神光Ⅱ自投入运行以来高效率、高质量“打靶”已达3000余发,日韩等国科学家慕名前来合作实验。
神光Ⅱ能同步发射8束激光,在约150米的光程内逐级放大:每束激光的口径能从5毫米扩为近240毫米,输出能量从几十个微焦耳增至750焦耳\\\/束。
在激光靶区,强光束可在十亿分之一秒内辐照充满热核燃料气体的玻璃球壳,急速压缩燃料气体,使它瞬间达到极高的密度和温度,从而引发热核聚变。
神光Ⅱ已实现“全光路自动准值定位”,实验中能及时纠正因震动和温度变化而带来的仪器微偏,使输出激光经聚焦后可精确穿过一个约0.3毫米的小孔,仅比一根头发丝略粗一点。
新运行的“神光Ⅱ”第9路光束口径,由前8路的每束190毫米增至310毫米,单路能量输出达5100焦耳,为进一步升级奠定了坚实基础。
神光Ⅱ实现了国内激光核聚变驱动器技术跨入国际先进行列的质的提升,将为实现我国激光核聚变点火工程作更大贡献。
2006年6月1日,863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在上海光机所对“神光II多功能高能激光系统(第9路)”项目进行了阶段验收。
专家们认为:该项目的技术指标均已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
文档资料基本齐全,格式规范,符合要求;经费使用基本合理、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同意该项目通过“十五”阶段验收。
2006年12月24日,神光Ⅱ精密化技术研究项目通过了“863”专题专家组验收。
专家们认为:该项目自1996年立项以来,针对神光Ⅱ装置的特点,在角变调控镜功率平衡调控技术、三级能量波形监测和三参数综合调控地新技术、三倍频晶体光轴高精度匹配及偏光方向匹配新调试方法等方面做出了具有创新性的工作,使我国激光驱动器在激光功率平衡、激光打靶落点精度、准方波脉冲输出控制等三个精密化核心技术环节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已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2007年9月29日,神光Ⅱ升级工程初步设计通过评审。
评审专家组认为该工程初设充分考虑了装置升级的主要目的,原则上可行,项目提出的经费预算基本合理,同意工程初步设计通过评审。
专家组建议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充分重视关键技术问题,进一步完善经费预算,加强节点控制,规避风险。
2008年3月18日,上海光机所和德国慕尼黑国际博览集团联合主、光学期刊联合编辑部承的光学前沿——2008’激光技术论坛暨“2007中国光学重要成果”发布会在上海召开。
国家科技部副部长、中国光学学会副理事长曹健林,中国光学学会理事长周炳琨院士等专家出席了本次论坛,作为大会副主席,中科院上海光机所所长、联合实验室主任朱健强致欢迎词。
2008年10月25日,“神光II多功能高能激光系统”(简称第9路)通过验收。
验收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国家高科技863计划专题组联合组成。
验收会由高功率激光物理联合实验室管委会主任阴和俊、副主任张维岩和孙锦山主持,中科院副院长江绵恒、中物院高级科技顾问朱祖良、中科院副院长阴和俊、中物院于敏院士、胡仁宇院士、贺贤土院士、上海交通大学张杰院士、李家明院士等到会。
验收委员会听取了技术和工作总结报告,监理组的监理工作报告,验收测试组的测试报告以及项目经费审查报告、项目文档资料审查报告和用户使用报告。
经过审议和讨论,验收委员会认为:该项目2002年10月正式立项,2004年实现了全光路通光和总体激光发射。
2006年,除大光斑均匀照明的直接测量外,其余各项指标均达到了合同规定的要求。
2008年上半年进行了大光斑均匀照明直接测量,表明第9路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自2005年初,第9路开始提供打靶试运行,迄今已经单独或与其它8路激光一起累计打靶发射一千余次,成功率达到80%。
研制过程中采用了自主研发的若干单元技术和先进元器件,综合了多年发展高功率激光装置的理念,短时间内完成了高性能的激光系统,为物理实验提供了重要保障。
项目经费使用合理,文档资料齐全规范。
验收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第9路输出激光作为探针光或高压冲击波的驱动源,在内爆压缩、流体界面不稳定性、不透明度、材料高压状态方程、实验天体物理学、X射线激光及其应用等各类物理实验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9年3月中旬至4月初,高功率激光物理国家实验室倍频课题组在神光II装置第九路上进行了“I+II类”KDP晶体实现三倍频激光输出的实验。
实验除了验证I类晶体的调谐特性和系统控制精度对三倍频转换效率的影响外,最主要还是要验证大口径(大于300毫米)KDP晶体在中高通量运行(~3.5J\\\/cm2,3ns,3ω)情况下SRS现象,从而保证KDP晶体的安全运行。
2009年6月,高功率激光物理国家实验室测量课题组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按期完成了大口径方形能量计的研制任务此次研制完成的大口径方形能量计测量口径达420毫米×420毫米,适用基频、二倍频、三倍频三个波段,灵敏度大于50μv\\\/J,面均匀性优于±1.8%,在稳定性、信噪比、面响应均匀性这三个激光能量计的主要技术指标都做到了较高的实用水平。
这是课题组继成功研制口径为20毫米、50毫米、100毫米、300毫米、400毫米的能量计之后,又一次出色完成了大口径方形能量计的研制。
研制过程中,不仅形成了一套方形、大口径激光能量计设计方法和制作工艺,而且大大丰富了实际的研制经验,为今后研制更大口径的能量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1年1月24日,中科院计划财务局组织专家对神光II装置承担的“空调系统更新”、“能源系统改造”和“靶场系统改造”三个重大维修改造项目进行验收。
5建设内容神光Ⅱ建在位于上海嘉定的上海光机所总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
神光Ⅱ由激光器系统、激光光路自动准直系统、激光精密靶场系统、激光参数测量系统、激光储能供电系统、环境保障及精密超净装校系统六个部分组成,是数百台套的各类激光单元或组件的集成,并在空间排布成8路激光放大链,每路激光放大链终端输出激光净口径φ230mm,具有两种脉宽:1ns、100ps,3种波长:1.053μm、0.53μm、0.35μm的输出能力,该装置终端输出能量达到6KJ\\\/1ns\\\/1.053μm。
高功率激光驱动器的科学技术水平最重要的是高激光质量、耐用性、稳定性、可靠性,以及驱动器激光运行输出极高的重复精度。
技术成就神光Ⅱ独立自主地解决了一系列技术难题,创新集成了多项单元新技术。
主要包括:创新设计并研制成功无开关同轴双程片状主放大器,在国际上首次投入运行。
在同轴双程主放中创新开拓的带滤波孔小园屏技术,解决了主放大器输出能力问题。
首创调Q型损耗调制单纵模激光振荡器核心新技术,在神光Ⅱ运行中获得国际同行瞩目的高稳定输出。
创新型高稳定性冷阴极闸流管控制的时空变换激光脉冲整形技术。
为解决激光靶精密瞄准问题独立发明的基频和三倍频严格同轴的高精度ICF靶场模拟光技术。
解决高均匀度线聚焦的凸柱面透镜列阵创新设计工作。
最新开拓的高激光破坏阈值介质膜平顶超高斯锯齿软边光栏技术。
化学法制做有特色的高激光破坏阈值三倍频晶体表面防潮增透膜技术。
高效快速自动准直技术,解决了激光装置全系统高精度自动准直、瞄准的关键等。
技术水平神光Ⅱ的总体技术水平已达到当前世界同类装置前沿水平。
主要表现在:基频单束激光运行输出能量与美国OMEGA相当。
激光输出光束质量达到国际同类装置同等技术参数水平,与美国OMEGA技术指标相当。
装置输出激光的通量、等效可聚焦功率密度和时空信噪比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为物理实验提供了高效的实验平台。
标志激光驱动器设计和光束调控水平的激光光束近场填充因子达到约50%,与日本Gekko-XII水平相当,尚低于美国OMEGA装置的75%。
三倍频激光输出以日常运行约60%的激光外转换效率和高稳定输出超过日本Gekko-XII。
与美国OMEGA装置最高75%内转换效率相近。
采用新技术路线和有特色的CCD并行图像处理技术,约30分钟即可实现全系统光路自动准直高精度调整,有效提高了光路自动准直工作效率,总体技术水平高于日本Gekko-XII光路自动准直调整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