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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辅助器具主持词

时间:2015-11-25 05:49

十一晚会主持人词 急 越快越好 好的继续追赏

治愚比治贫更重要(辩论★反方完胜)亲爱的主席,评委: 今天我们抱着一大团的疑问向大家请教:治愚怎么可能更重要,经过一番辩驳和拆解,我方深刻认识到,原来治贫才能保证人类一切活动的最根本的基础,治贫才是社会正常发展的王道。

首先,对方辩友并没有理解今天辩题的意义,当对方不顾讨论范围已在强调治愚重要性的时候,我就无奈的笑了。

对方有没有想过我们在什么情况下探讨治贫和治愚呢

是既贫又愚的时候。

而治愚何时才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呢

是已经有物质保证,不贫的时候。

不贫的时候就无所谓治贫治愚谁更重要。

而对方辩友一直探讨贫困线以上的治愚重要性,对方是不是把目光放的太长远了呢

后来,对方在表达因为“愚昧导致贫困”所以“治愚”是“治本”,而“治贫”是“治标”——我又苦苦的笑了。

乍一看很有道理,可是仔细推敲一下,何为本

物质匮乏是本,基础设施才是本。

愚昧导致贫困没错,可是懒惰、战争、灾害也导致贫困啊。

而对方说解决眼前的贫困又是治标。

综上,治贫才是标本兼治、必备良方,向对方辩友推荐哦~ 再后来,当听到对方说我们目光短浅,不懂放眼未来时,当我们被告知“放长线才能钓大鱼”时,我又自嘲的笑了。

对方辩友,我现在很穷很饿,想让我吃饱了穿暖了我才有能力去谋划更高的理想啊

因为我知道,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而不是头脑更不是思想啊

不是我不想钓到大鱼,可是我连长线都没有,我可怎么办啊

再再后来,对方说“治愚”是“更快、更有效、更有影响”的方法,I`m sorry。

不敢苟同。

我们可以不清楚基础、方法、目的谁更重要,但是我们肯定明白,主要矛盾要比次要矛盾更重要。

治贫,治的是物质的匮乏,而物质的匮乏才是人民的主要矛盾。

我非常确定一定以及肯定的告诉你,治贫,更重要

我方认为治贫更重要依据有三: 一,治贫,既是基础,又是方法,还是目的。

而“治愚”只是方法。

所以治贫更重要 二,治贫是解决的主要矛盾,治愚是解决次要矛盾 三,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治贫占了社会发展的主导地位。

我国投入科研、教育经费加起来不到10%,而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民机发展,社会保障等超过了80%。

事实胜于雄辩了吧~ 其实对方辩友今天无非是想跟我们探讨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是为了活着而活着,还是为了生活而活着

我们是为了存在而存在,还是为了更好的存在而存在

如果让我选择,那么我坚定不移的告诉你,我要活着。

对方辩友可以志存高远追求鸿鹄之志,可是当美丽的梦想照不进残酷的现实该怎么办

贫穷和饥饿就是这个纷杂世界的真实,生存或死亡就是这个真实世界的残酷。

辩论的过程中我不停的笑,为何我的笑容常有泪水,因为我的心中充满慈悲。

当卖火柴的小女孩擦亮火柴的那一刹,我相信她在火焰中看到的不是一本书,更不是一座图书馆,而是暖暖的火炉和丰盛的晚宴。

当火焰熄灭的那一刹那,我心痛的治好了自己的愚:原来治贫真的最重要。

谢谢~~~=========================我是分割线=========================下面是最原始的四辩稿。

被Pass掉的思路。

也贴出来吧~亲爱的主席、评委,大家好: 今天我们抱着一大堆的疑问来向对方辩友请教:怎么可能是治愚更重要

经过一番辩驳和拆解,我方深刻认识到,治愚 跟 治贫 相比不仅不重要,而且相当次要

从对方一辩给出治贫和治愚定义的时候,我就无奈的笑了。

何谓“愚”

愚是愚昧愚钝愚蠢,但是它绝不等同于无知。

我方一二三辩已经给出明确解释,每个人都有无知的领域,但不能说每个人都愚昧。

其次,何谓“贫”啊,贫并不只限定于对方口中说的贫困贫乏贫穷缺钱缺物质,贫是一种匮乏。

匮乏的领域包括物质、金钱、资源、条件……各种各样、分门别类,当然也包括智慧、知识、才华、学识。

治贫治的范围很广,对方是不是有些“一叶障目,不识泰山”了呢

后来当听到对方说我们“目光短浅,不懂放眼未来时。

”当我们被告知“放长线才能钓大鱼”时,我又自嘲的笑了。

对方辩友,不是我人无远虑,是我真的很穷很饿,需要馒头和米饭保证我革命的本钱我才有力气谋划更高的理想啊。

不是我不想钓大鱼,可是如果我连长线都没有,我怎么办啊

治贫和治愚到底哪个重要

我方坚持认为:治贫更重要

真相只有一个

首先,物质是基础,治贫为了保证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

我们只有满足温饱、先治贫,才能去谋长远之计,只有保证了物质基础才能让我们蓝图大业更有效率的贯彻实施,对个人如此,对社会如此,对国家和民族更是如此。

第二,我们国家发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这就确定了“治贫”为目的,而“治愚”只是实现目的其中之一的一个方法,更何况这个方法还要以物质基础为前提。

当然基础和目的更重要,而方法再其次咯~ 第三,从我国的财政投入支出来看,事实已经证明了治贫的重要性远高于治愚。

我们在科研、教育经费投入加起来只占国家各项经费支出的不到10%。

而超过90%的经费支出用于基础建设、经济发展、以及民生民计上。

更何况科研、教育的发展需要大量经费,更要以“治贫”来保证呢 第四,每个时代有不同的发展主题。

从我党一大、二大 到现在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

我们从温饱、走到小康,走向和谐社会、走向共产主义。

这是一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治贫、扶贫、脱贫之路。

在这条路上,我们解放思想,积累经验。

从治贫的过程中推导出治愚的方法,所以,治贫才是治愚之源啊

===========================我还是分割线==========================攻:1 我党的基本路线是什么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那为什么不是坚持以治愚为中心

答:我党制定的基本路线为了实现我们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可是更好的实现经济建设,我们治愚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我们有科教兴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们正是用我们的知识和智慧改变着这个世界,实现着我们的梦想。

由此来看,知识和智慧才是我们发展之根本,治愚才是实现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最重要的途径啊

驳:从宏观来说,我们说 经济建设为中心,首先就肯定了经济在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脱贫致富,才是我们发展的最终目的和最核心的手段。

显而易见,在宏观层面,治贫才是我们的最重要的目标。

其次,从微观细节上来说,治贫才是保证科技发展的最基础保证。

科教兴国,我们需要大量 教育经费 去普及教育,我们需要投入大量的 科研经费 然后才能大力发展科技。

治贫既是根本问题,又是目的问题,而治愚只是方式问题。

根本与目的难道不比方式更重要么

为何马克思说社会的物质生产是第一性的

难道不是首先要解决物质生产,解决生存问题才能提其他么

困了就要睡,饿了就要吃。

对方辩友可以勒紧裤腰带追求精神层面的高层次文明,可是我们知道,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啊

只有吃得好,睡的饱,我们才有足够的体力和智力去将对方的“治愚”进行到底对不对

同样的,国家经济衰弱、人民收入低微我们最迫切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所在。

当然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落实解决民生问题。

我们没说谁在先谁就是更重要,但是我们知道谁是最根本的谁就最重要。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显然治贫才是根本。

那当然治贫更重要了

贫是匮乏为何政府发放的是救济粮而不是救济书呢

2为什么许多孩子渴望知识却不能去上学呢

难道不是因为贫吗

我国为什么不实行十二年义务教育呢

是无心,还是无力呢

那按对方观点,国家有的是钱,就是捂紧钱包,不去发展教育吗

3马斯洛为什么把生存需要放在第一层呢

连生存都保证不了。

怎么谈所谓的。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难道对方您想要的是空中楼阁吗

为什么马克思主张社会的物质生产是第一性的呢

第一性的不更重要,难道第二性的更重要吗

为什么说经济高度发展了,物质极大丰富了,才能搞其他呢

4西部大开发为什么进展缓慢呢

(因为人才缺乏)那为什么不多引进一些人才和硬件设备呢

还是因为贫啊

为什么我国人才纷纷外流到经济更为发达的美国呢

让我来告诉您是因为美国的科研环境更好。

那为什么它的科研环境好呢

亲爱的对方辩友不要太理想主义了,因为美国有更多的资金来研发科研器具。

并且我方并没有说将经济等同于治贫,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治贫是基础中的基础。

对方又怎么能将二者完全分离开来呢

试问对方辩友,(发展科技)就等同于治愚了么

=============================我仍然是神奇的分割线==========================驳:1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答:关键词 金钱投资、人脉资源 机会和平台、挑战 对方在理解这个问题上有些偏差了吧。

是的,前半句 授人以鱼 代表治贫没错,可是后半句“授人以渔”就一定代表治愚了么

那个“渔”就一定代表科学技术智慧方法么

难道就不可以包括 我提供给你的 金钱投资,人脉资源么

就不可以代表我提供给你的 机会和平台,让你去超越自己、挑战自我么

“渔”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更是治贫的体现啊

对方辩友不要误导人心哦~~2 周总理:为中华崛起而读书。

鲁迅先生一声呐喊震醒了千千万万华人为革命解放而奋斗,这难道不能证明“治愚”更重要么

答:关键词 同一个平台比较 退而求其次 曲线救国 并非唯一途径 教育经费首先,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下,我们只能依靠“曲线救国”。

可是众所周知,两点之间直线最短,曲线和直线相比,当然直线更有效,治愚和治贫相比,当然治贫更重要啊

其次,我们承认“读书”(治愚)的重要性,承认那一声振聋发聩的“呐喊”起到的强烈的震慑作用,可是,对方提出的这个问题有 比较 而言么

有把治贫和治愚放在同一个平台上比较么

既然没有比较,又怎么能说“更”重要呢

第三,难道周总理\\\/鲁迅先生不想以己之力治天下之贫穷么

不是吧。

使他们力不从心,以个人能力解救不了整个民族的贫困,所以,退而求其次,选择了治愚,间接地去解救民生。

如果我们有钱,我们大力发展军事,大批制造兵器,让西方侵略者滚出我们的国土,打他丫的小日本生活不能自理、永世不得翻身,这才是治贫所能发挥的最重要最直接的作用啊

第四,难道“读书治愚”就是唯一(最有效)救国的途径么

不是“唯一(最有效)”的吧,我们可以通过革命、改革、保卫战争这一系列行为的实施来实现救国,读书只是其中之一的必要条件,而治贫却贯穿到整个进程的所有活动中,所以治贫才是根本才是最重要的啊

第五,既然是治愚需要读书,那么让中国人都读得起书当然需要一个教育经费的问题啊。

如果没有足够教育经费去普及书籍,怎么可能治愚的曲线救国呢

所以治贫的问题贯彻在各个细节中,所以很重要、非常重要、更重要啊

3 西方世界工业革命之后大力发展科技,实现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腾飞。

正是由于对科技的重视和对治愚的彻底贯彻,所以拉开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拉开了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的差距。

推进了历史的发展,使人类文明迈上更高的台阶。

这不正说明“治愚更重要”么

答:我们承认治愚的重要性,承认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希望对你有用,这也是我们自己用过的稿子。

大家帮忙想个俱乐部联欢会主题~

通常情况下,为了做好会务工作,会将公务工作人员分成综合协调、秘书、会务、宣传报道和安全保卫5个工作组。

迎新晚会策划方案

“*****新策划书 一、整体情况 1、晚会主题名称:“*****”迎新晚会 2、晚会目欢迎大一新生、融合师生情谊、学院特色、树立学院品牌、推广学院理念、扩大学院影响。

3、时间:4、地点:5、主办单位:******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6、协办单位:*****************二、工作人员及项目组 8、工作人员: 指 导:**老师 总策划:** 导 演:** 顾 问:**工作组委员:****** 9、项目组: (1)第一项目组:节目组 组 长:**** 副组长:***组 员:文艺部、实践部、组织部、督察部四部部员 任 务:a、10月29日晚完成最后一次正规彩排; b、10月30日早晨将晚会节目单报到学院并打印25份; c、10月31日之前准备好主持人的形象设计及台词; d、10月30日晚上之前准备好晚会所需的一切服装道具; e、10月30日晚上之前联系好演员化妆单位。

(2)第二项目组:商家组 组 长:***副组长:*** 组 员:生活部、宣传部、网络通讯部三部部员 任 务:负责学院承诺给予赞助商的服务工作。

(3)第三项目组:礼仪组 组 长:*** 副组长:***组 员:秘书处、女工部两部部员 任 务:a、10月29日晚上之前准备好请柬; b、10月30日晚上之前送完请柬; c、10月30日晚上之前挑选出六个女礼仪; d、10月30日晚上之前准备好会场服务物品,如水杯、茶叶等。

(4)第四项目组:舞台组 组 长:***副组长:*** 组 员:体育部、学术部两部部员 任 务:a、舞台搭建; b、舞台灯光设备、音箱设备的安装; c、化妆室、换衣间的选制。

(5)第五项目组:机动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分团委学生会的非演员部员 任 务:该组核心任务在于晚会期间,负责会场纪律维持、会场后勤保障以及处理紧急情况,保证晚会取得圆满成功。

注:1、项目组人员的任务发生冲突时,要保障第一项目组的任务顺利完成。

2、各项目组人员的任务发生严重冲突时,将重新调整各项目组人力资源;视情况可随时启用机动组。

3、各项目组现在正式成立并立即开始工作;完成任务后自动解散。

三、晚会流程 10、整体流程:18:50观众入场完毕、会场一切准备工作就绪—→19::00开场舞—→主持 人宣布晚会开幕—→领导致辞—→4个节目—→介绍夏进公司及其产品—→4个节目—→抽奖活动—→剩余节目—→主持人宣布晚会闭幕—→观众退场(工作人员留下) 四、节目单 11、本次晚会共14个节目: 节目次序 节 目 名 称 节目类型 节目表演者 1 好日子 开场舞 2 我很丑但我很温柔 独唱 3 缘来一家人 小品 4 他一定很爱你 独唱 5 梦想成真 现代舞 6 难得糊涂 相声 7 边走边爱 独唱 8 走进新时代 舞蹈 9 骏马奔腾跑边疆 笛子独奏 10 每一天,每一夜 独唱 11 白雪公主 音乐幽默剧 12 今夜无眠 女生合唱 13 长亭送别 诗朗诵 14 歌唱祖国 大合唱 五、面向对象 12、本次晚会的面向对象以我院学生为主,面向全校学生; 13、届时,将邀请我院全体领导和老师、学生处和校团委领导、各学院代表以及学校各 学生组织负责人出席晚会。

六、资金预算 用 途 金额(单位:元) 租用服装道具 300 演员化妆 100 购买请柬 30 印制传单 30 购买灯光设备 100 舞台背景布置 50 服装酬谢费 50 节目酬谢费 50 赞助商办证费 60 其他支出 30 14、单项预算表:(略) 15、总预算:800元人民币。

七、资金来源 16、赞助商家及金额: (1)夏进乳业赞助500元人民币及纯牛奶一箱; (2)侨丰运动鞋赞助370元人民币; (3)陈小弟烧菜馆赞助100元人民币。

17、合作协议: (1)夏进乳业:悬挂自制条幅一周;提供展台一周;产品展出期间夜间收放;制作宣传板一块;印制宣传单1000张;晚会现场宣传。

(2)提供展台一周;晚会现场宣传。

(3)晚会现场宣传。

八、应急控制 18、停电应急方案: (1)若晚会前停电,晚会最多推迟1小时即20:00举行,此间观众自由处理自己的时间;如果20:00仍没有正常供电,则由主持人宣布晚会改天举办。

(2)在晚会前半部分之间停电超过10分钟后由主持人宣布晚会改天重新举行;在晚会后半部分之间停电超过10分钟后由主持人宣布晚会闭幕。

(3)在停电期间,由节目组负责演员的组织与服装道具的看管工作;由礼仪组负责领导及来宾的服务工作;由商家组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持;由舞台组负责舞台、音箱设备、灯光设备等的看管。

(4)在主持人宣布晚会改天举办或闭幕后,按“附则”中“会后工作分工细则”清理会场。

19、灯光应急方案: (1)四个照灯两个以内无法正常使用时,正常使用剩余照灯。

(2)四个照灯两个以上无法正常使用时,关闭所以照灯,打开使用阶梯教室第一排日光灯。

20、节目应急方案: (1)台上一个节目演出时,其后的两个节目在后台准备,前一节目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出演时,下一个节目即时跟进。

(2)任一节目在演出过程中发生失误或无法顺利进行的情况时,由节目的领演人迅速组织演员重演此节目;若重演仍出现问题,则该节目立即退场,视具体情况决定其再次重演或取消。

21、其它紧急情况发生时,由机动组负责处理。

九、附则 22、晚会会前及会中工作细则一览表: 次序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控 制 负 责 人 1 发送请柬工作 30日完成工作 2 六个礼仪到岗 31日18:00完毕 3 发放节目单 31日18:20完毕 4 会场服务器具(茶、水等) 31日18:20完毕 5 抽奖工具准备工作 31日17:00完毕 6 抽奖号码发放工作 31日18:00开始 7 引领观众进场入座 31日18:50完毕 8 搬运学院器材 31日14:50完毕 9 借用所需工具工作 31日15:00完毕 10 舞台搭建工作 31日17:00完毕 11 灯光安装调试工作 31日17:00完毕 12 音箱设备调试工作 31日17:00完毕 13 准备三盏台灯与一个复读机 31日15:00完毕 14 化妆室换衣间搭建工作 31日16:30完毕 15 化妆工作 31日16:30--18:10 16 服装道具准备工作 31日16:30完毕 17 搬运桌椅及电脑 31日17:30完毕 18 背景布置工作 31日17:00完毕 19 赞助商的服务工作 31日18:00--18:40 20 赞助商接待交流工作 31日18:00开始 21 换衣间服务人员到位 31日18:50完毕 22 维持秩序工作人员到位 31日18:20完毕 23 舞台道具服务人员到位 31日18:50完毕 24 照相工作人员到位 31日18:20完毕 25 电线及器材看管人员到位 31日18:20完毕 26 预演节目准备工作 31日18:40开始 27 进出口控制工作 31日18:50开始 注:1、各部长负责人代表自己所在的部;2、各负责人在尚未开展自己的工作或完成自 己的工作时,请自觉参加其他负责人的工作以加快整体工作进程。

23、晚会会后工作细则一览表: 次序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控 制 负 责 人 1 所租服装道具的整收与送还 11月1日送还 2 借用学校的服装的整收与送还 11月1日送还 3 借用学校的音箱设备的送还 晚会结束立即送还 4 灯光设备的摘收与送还 11月3日送还学院 5 会场服务器具及礼仪服装整收 晚会结束立即开始 6 化妆间、换衣间的处理工作 晚会结束立即开始 7 台灯及背景布置处理工作 晚会结束立即开始 8 舞台拆卸工作 晚会结束立即开始 9 桌椅及电脑收送工作 11月3日送还学院 10 会场卫生清理工作 晚会结束立即开始 注:1、各部长负责人代表自己所在的部; 2、晚会结束后立即开展清理会场工作; 3、各负责人完成自己的工作即可离开会场。

24、鼓励晚会的工作人员大胆创新、献计献策、团结协作、奋力拼搏。

25、晚会结束后将对此次晚会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

国务院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都有哪些内容

2015年 9月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提升文化产业水平、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正式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于2011年12月15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

该意见稿旨在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报请国务院审查,并听取了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几项重大举措:降低电影拍摄准入门槛,不再要求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构”,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摄制等业务不做限制。

另外,该法案也将对偷漏瞒报票房、贴片广告进行监管,还包括对电影拍摄、发行、放映进行税收优惠等意见。

  此外,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电影分级,但与现行的《电影管理条例》相比,电影内容范围进一步收紧。

在电影公益方面,将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学计划,地方政府应保证低收入人群观看电影。

  今年2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也提出,要积极参与推动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重点立法进程,推进《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启动《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

  中新网12月1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今日(15日)发布。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连续画面组成的有声或者无声,符合电影院放映技术标准或者流动放映技术标准的用于公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传播电影的活动,适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以下称电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六条 国家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电影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学技术创新,加强电影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推进电影高新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

  第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既熟悉电影产业又擅长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逐步建立电影技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公益服务、发展电影产业予以扶持。

  国家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影产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电影行业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支持国产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电影奖励制度,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电影;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摄制电影。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查,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发给企业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并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不得摄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查后,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境内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一)境内企业摄制过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  (二)境内外企业近2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境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视同国产电影;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不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境内外企业到海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合作摄制电影所需的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用品可以暂时进出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部门,为企业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可以在境外完成:  (一)境内不具备相应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能力,或者境内洗印加工、后期制作无法取得摄制电影的企业要求的质量效果的;  (二)境内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中约定在境外完成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业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境外电影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不予批准。

  完成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境外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  (六)宣扬邪教、迷信;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  (九)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十)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十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经复审,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初步审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审查或者复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经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查后,可以变更内容;经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可以变更片名。

  第二十八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可以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送展企业应当在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依法收集、收藏、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艺术档案。

  摄制电影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电影艺术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移交电影艺术档案。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其中,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和设备,并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电影院。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业务审批、电影院设立审批的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将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流动放映设备等情况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电影事业发展,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应当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向企业购买服务,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三十六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放映国产电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设施、设备的技术质量应当符合相关的电影放映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

  电影院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观众购买电影票时予以提示。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电影院,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电影院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电影院。

  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经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境外驻华文化机构可以在其住所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

参展的境外电影和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的暂时进出境的电影,不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国产电影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国产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产电影的对外宣传介绍工作和国产电影境外推广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 电影产业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通过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基金等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

  国家根据电影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利用财政资金对重大题材电影创作、摄制的资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从事下列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创作国产电影剧本;  (二)摄制、发行、放映国产电影;  (三)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或者转让电影著作权;  (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电影设备和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  (五)国产电影境外宣传推广活动;  (六)为摄制国产电影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电影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  (七)有关电影产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国产电影境外推广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品种。

  国家鼓励担保机构依法对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布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电影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

  第四十六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和扶持电影院的建设和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地。

用地者应当专地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电影院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并且其举办者拟继续举办电影院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电影院重建用地。

  除特殊情况外,根据前款规定重新建设的电影院,不得小于原有建设规模。

迁建工作应当实行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或者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未经批准变更内容的;  (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到境外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国产电影的;  (二)擅自接受委托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境外电影的。

  第五十五条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接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境外电影参加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第五十七条 电影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撤销许可证的,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收集、收藏、保管、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经营电影产业的具体办法,以及电影出口、进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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