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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讨论会主持词

时间:2015-10-25 14:57

西方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有哪些。

议事规则主要是指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则的规定。

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

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

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

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

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

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

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

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

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

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

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

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

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

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

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

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

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

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

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

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

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

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

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

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

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

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

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

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

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

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

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

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

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

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

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

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

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

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

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

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

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

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

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

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

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

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

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

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

“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

“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

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

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

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

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

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

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

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

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

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

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

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

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

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

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

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

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

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

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

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

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

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

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

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

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

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

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

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

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

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

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

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

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

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

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

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

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

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

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

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

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

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

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

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

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

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

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

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

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

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

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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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四种意识_锻造团队管理能力RENCAI ZIYUAN KAIFA2008.08组织管理能力是指导者在领导活动过程中, 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 协调组织关系, 合理调动、利用、配置和开发各种资源, 高效地实现领导目标过程中应具备的才智和技能。

组织管理能力是现代领导者不可缺少的能力, 它关系到能否制定出适合本地区、本机构和本部门的正确决策; 关系到能否设计和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制定及执行一套必要的规章制度, 把各方面的成员组织起来, 发挥组织管理的职能; 关系到决策目标能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

组织管理能力是领导者在管理活动中体现出来的才能, 那么, 怎样培养这种能力呢?学会倾听他人的意见在领导者的必备条件中, 最迫切需要的是良好的倾听能力及善于整合所有成员的意见。

即使工作能力不是很出色,但若能当一个好听众, 并整理、综合众人的意见而制定目标, 就算是一个优秀的组织领导人才。

善于倾听的领导容易使人产生亲切感而更敢于亲近。

因此, 他必是谦虚的, 且要有学习的态度, 才能成为一位好听众; 相反, 自我表现欲过强者会令人敬而远之。

自己有说话的权利, 更有听别人说话的风度, 这才是民主的最高表现。

如果领导在与人谈论时, 能设身处地耐心听人倾诉, 并不忌谈话时间的长短, 这种领导必能得到众人的信服。

现在的年轻人从小就被束缚在一连串的升学竞争之中, 使身边的朋友都变成会考的敌人, 很少有真正能知心交谈的朋友,所以, 他们都由衷渴望拥有倾听自己烦恼的对象。

能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的人,便能以对方立场来思考或感受, 因而能让人有体贴温馨的感受。

整合大家的意见, 就是尽量综合所有成员的意见及想法, 再经过分析整理,得出最具有代表性的结论。

对于看似相互对立或矛盾的意见, 领导者须有能力找出两者的共同之处, 予以“扬弃”, 以掌握相互对立想法的中心, 再创造第三个观点。

能倾听并辩证地整合下属成员的意见, 即使最初不能做得很好, 只要领导以此为努力的方向, 终能成为出色的领导者。

善于清楚阐明自己的观点人类的思考方式, 往往是运用语言为传播媒介, 而这种方式的实现是需要技巧的。

运用难懂、抽象化的文字, 会使人不知所以然; 说矫揉造作的语言, 会使下属对领导敬而远之。

即使是语言学家,为了使人明了其理论, 也必须从抽象的语言中走出来, 将其观念具体化。

人们常常在无意中就会陷入语言的形式, 结果只知语言而不知其具体的意义, 我们常称之为“固定观念”。

人类运用语言思考, 往往把其抽象化, 以求掌握自然的法则, 这很容易拘泥于固定观念。

因此, 必须注意观念的具体化, 尽量使语言和事实趋于统一。

要做到观念具体化, 必须真正了解思考的对象。

为了检验对事树立四种意识,锻造团队管理能力◎曹敏晖团队管理TUANDUIGUANLI83RENCAI ZIYUAN KAIFA2008.08物的了解程度, 可以用“为什么”、“譬如”等概念来反问自己。

“为什么”是真理的探求与创造的最强大武器, “譬如”则是对实践的理解。

领导者必须把知道的理论知识、经验教训灵活地付诸现实, 才能取得应有成效。

力争赢得别人的支持美国一项研究结果表明: 成功的组织者30%得益于天赋、地位与权限, 其余70%则是由该组织成员的支持程度所构成。

所谓天赋是指幼年就活跃于群体中, 且有不屈居于他人之下的个性。

地位及权限是指被上级任命为组织领导者之后, 在组织内所拥有的职务及权力。

比较而言, 在构成领导能力的诸要素中, 组织成员的支持及信赖显然比天赋和地位及权限重要。

不管获得多大的权限和地位, 也不论上级如何重视, 若无法获得团体成员的支持, 则即使拥有三分之一的领导力, 将来也会丧失权威。

支持和信赖是什么呢? 从伦理道德的观点来看, 我们可以将其认为是人性,属于人格方面的内容。

若从更现实的角度去思考, 就是身为一个代表人的说服力。

领导者即组织代表人, 身负着所有成员的共同意见, 为代表成员争取利益, 而与组织外的人交涉谈判。

因此, 领导者的交涉力、说服力就成为组织成员对领导者信赖及支持的关键因素。

组织对外、对上、对有关人士不卑不亢地说该说的话,争取该争取的利益, 这种交涉能力就能得到成员的绝对支持与信赖。

若交涉不成功, 领导者不但要自咎其责, 还应承担所有失败的责任。

这种不逃避、不推卸的勇气与风范, 将会令所有成员折服, 自然地产生支持及信赖的感情。

相反, 若领导者每次交涉都失败, 并不断地推卸失败的责任, 将使成员离心离德, 产生拒绝合作的倦怠感。

或者, 领导者一旦交涉成功, 便理直气壮地独占功劳, 也会引起成员的反感与排斥。

总之, 身为领导, 就应有意识努力为成员谋求福利, 使成员由衷感动而赢得支持与信赖。

具体地说, 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1 ) 诚恳而不虚伪。

心理学家曾对500 人进行过测试, 居前几位的优良品质是正直、坦诚、忠诚、真实等等; 不良品质主要是欺骗、奸诈等几种。

诚恳是人际交往中难得的品质, 诚恳的人对待竞争是公开的。

竞争时是对手, 竞争的胜负确定后仍然是朋友, 这是应该大力提倡的现代人的优良品质。

与同事相处时, 无论你是否与他存在事实上的竞争关系, 一定要做到坦诚陈述己见, 以诚相待。

( 2 ) 随和而不固执。

随和与固执, 是两个完全相反的概念和态度, 其所导致的结果也相反。

随和是为人亲和、宽容,是热爱生活的表现。

随和的人, 有人生的快乐, 有众多的朋友, 对同事和上下级都不拘不束不苛求, 会得到周围人的欣赏和赞美。

固执的人, 是相信个人的内心体验, 缺乏更为广阔的社会空间, 他们在自己与大众之间筑起了一道彼此隔离的屏障, 其结果是把自己孤立于众人之外。

( 3 ) 自信而不自卑。

自卑的浅层表现是, 认为他人看不起自己, 而深层的体验是: 自己看不起自己, 其缺乏自信。

自卑的人, 并不一定真的能力差。

例如, 第一个发现脱氧核糖核酸的科学家弗兰克林, 在遇到权威挑战的国际会议上, 竟然违心地承认自己的发展是错误的, 将本应该属于他的诺贝尔奖拱手让给了别人。

存在主义心理学认为, 相信自己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因此, 为了让别人信任自己, 就应首先自信。

( 4 ) 热情而不冷漠。

热情是一种可以使别人感觉愉快的美好情绪。

在工作中, 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热爱自己的工作; 二是热情地关心和帮助自己的同事。

勇于实现自我的领导者, 工作对他来说, 不仅是实现自我的手段, 也是心理和人生的美好追求, 是欢乐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作中, 不仅要爱自己的工作,更要爱自己的同事。

只要能对周围的同事表示出无私而又真挚的关心和帮助, 你就会得到回报更多的热情和更大的爱心。

培养多方位的创意所谓创意, 就是在创造事物的狂热念头趋势下, 不满足于现状, 常向新事物挑战, 不断为改善、革新、创新而努力, 从而产生新颖、奇特、能够帮助你实现愿望的想法。

改善是把有缺点或者不完美的地方加以改正; 革新则是针对本来已经很优良的事物, 为精益求精而做不懈的努力; 创新即努力思考全新的事物, 这也是创意的最高阶段。

独有创意的领导者往往备受众人的推崇。

因此, 高瞻远瞩、努力创新应是每一个领导者的追求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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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什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是《公司律》,诞生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公历1904年1月)。

辨析debate,argue,quarrel

debate,argue,quarrel 最明显的区别是quarrel指人际关系不和、埋怨乃至吵架,而debate,argue,debate倾向于比较特殊和正式的场合的争辩如立法机构,argue则倾向于一般的辩论而且往往还要提出反对和坚持的理由。

细微的区别比较请看下面debate [di'beit] vt. 辩论,争论,讨论vi. 辩论,争论,讨论n. 辩论;辩论会vi.1. (尤指在立法机构或集会上)辩论,争论;讨论:例句: When I left, the men were still debating.我离开时,那些人仍在辩论。

I debated with John upon(或about) the question.我和约翰辩论这个问题。

2. 参加辩论比赛;参加辩论会3. 仔细考虑,思考,盘算(with oneself或in one's own mind):例句: I debated with myself whether to tell her the truth or not.我盘算着是否把真相告诉她。

I'm just debating whether to go or stay.我正在考虑去留问题。

4. [古语]斗争;争吵vt.1. (如在立法机构或集会上)辩论,争论,讨论(问题):例句: They debated the matter of free will.他们辩论过自由意志的问题。

2. 争论(一个问题),争执,对…不同意:例句: The homeowners debated the value of a road on the island.房东们争论岛上一条道路的价值。

3. 与(某人或团体)辩论(或争论,讨论):例句: Jack will debate Jones. Smith will debate Mary.杰克将与琼斯辩论。

史密斯将与玛丽辩论。

4. 思考,考虑,盘算,细想(with oneself或in one's own mind):例句: She debated her decision in the matter.她对此事仔细考虑后做出决定。

I debated the idea in my mind until I fell asleep.我入睡前脑子里一直在考虑这个主意。

5. [古语]为…斗争;竞争;争夺近义词:discuss . 短语1. beyond debate无疑义,无可争辩2. open the debate在辩论时首先发言argue ['ɑɡju:] vi. 争论,辩论;提出理由vt. 辩论,争论;说服;证明vi.1. 提出(或提供)理由(赞成或反对某事),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意见,为赞成(或反对)而辩论(与for或against连用):例句: He argued in favour of capital punishment.他提出理由赞成严惩。

to argue for(或against) a proposed law辩论赞成(或反对)某法律草案2. 争辩,争论;争吵,争执;持异议:例句: The senator argued with the President about the new tax bill.参议员与总统为新税法案争辩。

vt.1. 辩论;争论;讨论;议论;提出赞成(或反对)的理由:例句: The lawyers argued the case.律师们辩论这案件。

2. 用辩论(企图)证明,论证;坚持;(坚决)主张,认为:例句: to argue that the news report must be wrong论证此项新闻报道必定错误3. 提供…证据;证明;表明(原因等);表示;意指:例句: His manners argue a good upbringing.他的举止表明受过良好教育。

His clothes argue poverty.他的衣衫表明贫穷。

4. 说明,劝告(into或 out of):例句: to argue someone out of a plan说服某人不作计划5. [1275 ~ 1325]近义词:discuss . 短语1. argue in a circle用循环论证来辩论;辩论不出结果2. argue someone into(或 out of)(doing)something劝告,说服某人做(或不做)某事,通过争论使某人做(或不做)某事3. argue something away(或off)找理由把某事辩解过去4. argue with(或against)someone about(或on) something与某人辩论某事quarrel ['kwɔ:rəl]vi. 吵架;争论;挑剔n. 吵架;反目;怨言;争吵的原因;方头凿n.1. 争吵,吵架,口角2. 不和,不睦3. 争吵原因vi.1. 争吵;不和:例句: This newly wedded couple are always quarreling.这对新婚夫妇总是吵架。

2. 挑剔;埋怨:例句: Don't quarrel with your fate. You should take it into your own hands.不要埋怨命运,你应该掌握自己的命运。

近义词:wrangle . altercation . squabble . spat . 反义词:agreement . harmony . 短语1. espouse someone's quarrel帮助某人争吵;为某人鸣不平;为某人报仇2. fasten a quarrel upon (或 on) someone向某人找茬儿吵架,向某人寻衅3. fight someone's quarrel (for him)为某人鸣不平;帮助某人争辩(为了主持公道或帮助某人取得赔偿等);帮某人报仇4. find quarrel in a straw找茬儿,挑剔,吹毛求疵5. have no quarrel against (或 with)对…无所责难;没有理由抱怨6. in a good quarrel争吵得有理,有正当争吵的理由7. patch (或 make)up a quarrel暂修旧好,暂时和解,暂停争吵8. pick(或 seek) a quarrel with someone借故寻衅,向某人挑衅;故意和某人争吵9. quarrel of long standing世仇;宿仇10. take up a quarrela. 参加争吵b. 排解,调停 [莎士比亚语]

杜马是什么意思

“国家杜马”的称呼是从旧俄国套用过来的。

“”一词,是俄文(ду)音译,意为“议。

沙皇俄国原是封建专制国家,1905年爆发革命运动后,沙皇尼古拉二世为缓和政治危机,于同年9-10月间宣布召集“国家杜马”,赐予一定权力。

1906年和1907年,产生了第一、第二届国家杜马,但随后不久就被解散。

后来又产生了第三、第四届国家杜马,其权力都不大,但名义上是国家的议会。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建立了“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制度。

1993年,俄罗斯又恢复“国家杜马”的称呼。

俄罗斯的国家杜马是1993年建立的。

在此之前,俄沿用苏联时期的办法。

苏联的议会是“人民代表苏维埃”,其常设机构是两院制的“最高苏维埃”,内分联盟院和民族院。

1988年,苏联进行改革,“人民代表苏维埃”改称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依然称“最高苏维埃”。

当时,俄罗斯也照此办理,建立了“俄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是“俄联邦最高苏维埃”。

1993年10月俄罗斯发生“炮打白宫”事件后,叶利钦总统宣布废除苏维埃制度,建立新的联邦议会,其上院称“联邦委员会”,其下院即“国家杜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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