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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培训会讲课主持词

时间:2018-11-12 01:51

金牌调解主持人开场白

有问题,来调解,来调解,没问题。

各位好,这里是江西卫视《金牌调解》我是章亭,欢迎本场调解员胡剑云,欢迎胡老师,欢迎观察团各位成员,欢迎大家。

望采纳

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纠纷有几个步骤

人民调解序:  1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

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

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人民调解培训内容

人民调解培训主讲人:肖九木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发生矛盾纠纷,如何申请调解?  发生矛盾纠纷,纠纷当事人去其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用书面形式。

  三、不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吗?  纠纷当事人自愿接收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调委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四、哪些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五、哪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包括: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收费吗  十九、签订调解协议后,能否就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书格式是怎样的

人民调解书格式  --------------------------------------------------------------------------------  查阅次数:2030 发布日期: 2007-05-22  使用说明  一、调解申请书  “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

  1、“当事人”——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填写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具体人物及申请人要求调解的具体事项。

  3、“特申请”——填写申请人所要申请的调委会名称。

  4、“登记日期”——填写申请人申请的日期。

  被申请人无“调解申请书”的,用“谈话笔录”替代。

  二、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纠纷当事人了解纠纷及思想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

  1、“时间”——谈话时的年、月、日、时、分。

  2、“地点”——谈话时的所在场所。

  3、“事由”——填写纠纷类别,即某项纠纷。

  4、“参加人”——填写谈话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谈话人、被谈话人、记录人。

  5、“被谈话人”——填写被谈话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

  6、“笔录”——记载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的谈话内容,尽量记载原话、原意。

  7、“被谈话人(签名)”、 “谈话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分别由被谈话人、谈话人、记录人签名。

  三、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

  1、“时间”——调查时的年、月、日、时、分。

  2、“地点”——调查时的所在场所。

  3、“事由”——填写纠纷类别,即某项纠纷。

  4、“参加人”——除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外的其他在场人员。

  5、“被调查人”——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6、“笔录”——记载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的谈话内容,尽量记载原话、原意。

  7、“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分别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名。

  四、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

  1、“时间”——调解时的年、月、日、时、分。

  2、“地点”——调解时的所在场所。

  3、“事由”——填写纠纷类别,即某项纠纷。

  4、“参加人”——填写调解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解员、当事人、记录人。

  5、“当事人”——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

  “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

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1、“编号”——按照“地名[年份]调字第××号”或“[年份]×调字第××号”的方法填写。

  2、“当事人基本情况”——列明纠纷的全部当事人,并按列表的要求事项详细填写。

列表的当事人人数应与协议末的签名一致。

  3、“纠纷简要情况”——填写纠纷的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各方责任和损害情况。

  4、“达成协议”——详细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必须分别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构备案。

  六、回访记录  “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记录。

  1、“当事人”——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

  2、“回访事由”——指对哪一起纠纷进行回访。

  3、“调解协议编号”——按“调解协议书”的编号填写。

  4、“回访情况”——填写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等。

  七、卷宗  “卷宗”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注:都须使用A4纸)进行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

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

  1、“卷宗”的上方——书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称。

  2、“卷宗类别”——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别”栏。

  3、“卷名”——指所调解的具体纠纷。

  4、“卷号”——按照三位阿拉伯数字的顺序填写。

  八、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每起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应以年度为单位,单独组卷备查。

  1、“当事人”——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

  2、“纠纷类别”——按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宅基、债务、生产经营、赔偿等民间纠纷的分类填写。

  3、“编号”——按照三位阿拉伯数字的顺序填写。

  4、“纠纷简要情况”——填写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当事人、纠纷经过。

  5、“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民间纠纷,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后,不必再填写其他调解文书。

  民事调解书格式如下所述: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

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

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

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

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

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

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

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

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

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

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二是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

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

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

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民事调解书写作注意事项:  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

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

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

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

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纵横法律网 韩学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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