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推进会议主持词
县委政法委工作会议主持词 县委政法委工作会议主持词 同志们: 现在开会,为保证会议的效果,请全体参会同志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震动档。
今天县委政法委在这里召开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全县政法各部门及广大政法干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狠抓落实,进一步开展好主题实践教育活动。
参加今天会议的领导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副院长及政法各部门广大干警。
今天会议有三项议程: 一是:请政法委书记万马才让做动员讲话 二是:政法委副书记宣读《实施方案》 三是:请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讲话 下面会议依次进行 同志们,刚才政法委副书记宣读了《实施方案》,政法委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对工作作了部署,会议开得很好,特别是万书记的讲话,对于开展好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下面我就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再讲三点意见。
一是要迅速贯彻传达这次会议精神,会议结束后各部门要迅速传达会议精神特别是万书记的讲话,并结合这次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做专门的安排部署,动员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政法干警,开展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人大第7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人物
人大常委会召开七次会议 审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等 2007年12月29日 17点27分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陈红阳 关键词: 人大第7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人物 人大常委 【本文摘要】 昨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七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智华、陈亚德、刘菊、万向南、柯明、金守平、朱坚真和秘书长陈日英出席会议。
副市长赵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尚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雁林等列席会议。
吴智华、陈亚德分别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会议审议决定了人事任免事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免去梁水礼同志的湛江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程运强同志为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肖斌同志为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张育英同志为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陈旭光同志为湛江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尚富的提请,免去李春宏同志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志明同志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吴春鸿同志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任命郑军同志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吴培球同志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沈乃超同志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智敏同志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吴春鸿同志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陆素军同志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李伟同志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雁林的提请,免去何增、林陆同志的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任命黄海涛同志为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兼),骆郁、陈蕾、刘真才同志为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尤成盛、何金陈、李锦萍、解冰同志为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波同志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林春兰同志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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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交接仪式主持词
局长交接仪式主持词 篇一:县长交接仪式主持词 在全县党政干部大会上的主持词 赵革 20XX年8月6日 同志们: 现在开始开会。
根据市委安排,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凌振国同志、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处长李占忠同志今天来到我县,宣布市委关于调整宾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职务的决定,这充分体现了市委对我县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我县干部队伍的关心厚爱。
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凌部长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县四个班子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县直部门一把手,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分老干部。
今天的会议共有二项议程:一是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凌振国同志宣布任职决定并代表市委作重要讲话;二是刘金成同志作表态发言。
首先,请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凌振国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下面,请刘金成同志发言。
刚才,振国部长宣布了市委关于宾县政府主要领导任职决定,并代表哈尔滨市委就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 推动和促进宾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作了重要讲话,刘金成同志作了表态发言。
借此机会,我向大家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领会精神实质,抓好贯彻落实 振国部长的讲话主题鲜明、内涵丰富、饱含深情,通篇贯穿了新一届市委战略要求,充分体现了市委对宾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高度重视、亲切关怀和殷切希望,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针对性。
希望大家会后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
人大代表四权
人大四权是: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任免权)、监督权。
“立法”是创制一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个别的事件,而是针对某一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决定”一般是针对具体的事项(对事);“任命”是将相关的权力委托给信任的人(对人);“监督”是控制自己授出的权力。
在人大工作中,一般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概括地表述为“四权”。
这“四权”就是“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任免权)、监督权”。
翻阅宪法和法律,我们看到,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十五项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十一项职权。
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宪法作了概括性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在宪法和法律中找不到“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这样完整的“四权”表述。
那么,这个表述是怎么来的? 1980年初,地方人大常委会刚刚设立,各方面的工作开始起步,工作制度还不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对怎样行使职权还不大熟悉。
针对这种情况,当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
在座谈会上,彭真同志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分为四个方面作了概括地解读。
他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是四条:第一,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
第二,讨论、决定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还有权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至于整个计划、预算,决定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人事任免。
第四,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
虽然,彭真同志的这个讲话针对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但人们由此逐渐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都概括地表述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我以为,这“四权”的划分和表述,抓住了人大职权的本质特征和不同职权之间的区别。
“立法”是创制一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个别的事件,而是针对某一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决定”一般是针对具体的事项(对事);“任命”是将相关的权力委托给信任的人(对人);“监督”是控制自己授出的权力。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分别有着不同的功能。
这里应当明确,第一,“四权”的划分具有非穷尽性。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的概括方法,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部分职权包括在其中了,但它没有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部职权包括进去。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这些职权都很难恰当地概括在“四权”的某一权中。
“四权”的非穷尽性,就是指“四权”所包括的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部分职权,而不是全部职权。
第二,“四权”的划分具有相对性。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的表述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为表述和工作的方便,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行使的职权作出的概括。
“四权”之间的界限在有的情况下并不是十分严格或者说只能有惟一的理解。
比如,全国人大作出授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力的决定,一般把它说成行使的是立法权,如果把它说成是行使的决定权也不能说就不对。
比如,人大批准预算可以说行使的是决定权,批准决算就可以说成是行使监督权。
再比如,人大常委会撤销某一政府组成部门正职的领导职务,可以说成是行使免职权,也可以说成是行使人事监督权。
再有,行使这“四权”的最终表现形式,都可以用“决定”这种公文形式。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某一职权是否是决定权,不取决于通过的文件名称或正文中是否出现了“决定”一词,而在于它的内容。
第三,这“四权”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不存在孰轻孰重和先后次序问题。
任何一个方面的职权没有依法行使,都可能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视频会议主持词(精选多篇)
视频会议主持词(精选多篇)第一篇:全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主持词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县委政府决定召开全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深入分析当前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春节期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今天参加主会场会议的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委政法委、县法院、检察院、信访局主要领导。
各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涉安涉稳站所负责人在各乡镇分会场参加会议。
今天的会议共有四项议程:一是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布置;二是请县人民政府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体安排部署;三是请县委顾书记作重要讲话;四是请县长与各位副县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下面,逐项进行。
会议第一项:请各位副县长就分管的安全工作作安排。
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首先,请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同志对分管的安全工作作安排;…………下面,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同志对分管的安全工作作安排;…………下面,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同志对分管的安全工作作安排;…………下面,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同志对分管的安全工作作安排;…………下面,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同志对分管的安全工作作安排;…………下面,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同志对分管的安全工作作安排;…………会议第二项,请县人民
通过村民投票选举为镇人大代表发言稿路,水,电
(一)选民登记单位。
乡镇人大选举选民登记是按选区进行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实践中选民登记一般以户籍为准,若户籍不在该选区也可以登记为该选区选民。
而村委会选举选民登记是按村进行,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
(二)选民资格确认。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具体到某个村村民选举权的确认与选区选民的确认有所不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以户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居住为准;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若本人表示参加选举也应当列入;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三)选举资格申诉。
对于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异议的,选举法规定,“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一法律救济途径。
二、选举机构选举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村委会换届选举,乡级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部署、监督村委会进行选举工作。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1人为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
法律没有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受谁的领导,体现了高度的村民自治。
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相关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机构成员,依法保障选举委员会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公正立场,以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侯选人产生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或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由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决定。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从这可以看出,提名推荐为主、预选为补充是乡镇人大代表侯选人产生的方式。
以预选的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比酝酿、讨论和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更能反映民意。
遗憾的是,在人大代表选举中,预选不是普遍采用的方式。
但在以后的改革中,应该是一种发展方向。
在村级换届选举中,“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侯选人,分别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以得票多少确定”,这是一种以海选方式确定侯选人的作法,从发展趋势来看,这种做法更能充分反映民主。
法制教育“班会主持稿
同学们: 早上好
老师问你们一个问题,你们喜欢做游戏吗
大家的回答一定是:“喜欢”。
是啊,因为在游戏中,我们不但能增长知识,得到乐趣,还能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
但是你们知道吗
每一种游戏都是有规则的,在活动中大家都必须遵守规则。
如果你不遵守规则,就会被开除出局,甚至受到惩罚。
今天我们国旗下讲话的题目就是《我是守法小公民》。
其实,法律就是一定的规则,它告诉我们,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从小知法、守法,对同学们来说非常重要。
法国思想家、教育家卢梭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生当中最危险的一段时间是从出生到12岁。
在这段时间里如果还不摧毁种种错误和恶习的话,它们就会发芽滋长,以致到了以后采取手段去改的时候,它们已经扎下了根,永远也拔不掉它们了。
” 那么,要想从小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孩子,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要懂法。
主动学习一些法律常识。
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自身的利益。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应该经常翻阅《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其次,在实践中还要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同学们都来自不同的家庭,所处的环境不同。
有的同学生活充实,学习目标明确,充满前进的动力,可有的同学整天无所事事,到处去寻找各种各样的刺激,做一些不该做的事。
比如,痴迷于打游戏机,看毫无意义的录像,打架斗殴等等。
从违纪到犯法,下坡路走得非常快。
这些原本单纯天真的同学,之所以一步步滑向罪恶的深渊,多数是因为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
同学们,你们在做事情前一定要好好想一想,这件事对不对,该不该做。
当然,同学们还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别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为很多孩子带来了福音
安徽一个砖厂雇佣童工,让十来岁的孩子每天背砖十几个小时,这些孩子因为繁重的劳动疾病缠身,而厂主却不闻不问。
后来,由于群众的举报才让这些孩子脱离苦海。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厂主被刑事拘留。
其实,这些孩子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会用法是以知法为前提的,因此,现在看来,平时学习一些法律常识是很重要的
守法,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是现代社会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
同学们,只要大家都能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