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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提名主持词

时间:2014-07-31 23:19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没有经过村民代表推荐,及表决,就几个村两委成员说了算,这样合法吗

由于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因此,村举委员会的合法产生对村民委员会举显得异常重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怎样产生村民代表

由村委会组织本村的村民代表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全体具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的普选,通过普选,选举出本村的村民代表

关于少代会

少代会 - 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交给少年先锋队的任务是: 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继承和发扬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立志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好品德和诚实、勇敢、活泼、团结的好作风,勤奋学习,锻炼身体,使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能得到发展。

少先队的最终目的是要把少年儿童培养成为: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无产阶级的远大理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具有丰富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勇于探索、勇于开拓、勇于创新的改革精神;具有强健的体魄和旺盛的精力,朝气蓬勃,刻苦拼搏,谦虚谨慎,善于团结,有创造精神的一代新人。

少先队的性质 少先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少年儿童正处在成长发育阶级,年龄小,知识少,各方面都不成熟,没有定型,他们所表现出来的一些好行为、好品德也是一种萌芽性质,需要给予爱护和培植。

由于年幼无知和外界的不良影响,他们又难免有一些缺点和错误,需要给予教育和引导。

少年儿童是我们培养教育的对象,因此,不能仅仅在少年儿童中间挑选一批“先进分子”入队,而是要把符合队龄的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通过队的组织和集体活动来教育培养他们,而不是要队员去起先锋作用。

少先队是培养少年儿童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接班人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我们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队伍中有三支积极的力量:第一支是伟大而光荣的中国共产党,这是领导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先锋队;第二支是朝气蓬勃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这是一支勇于进取,不怕困难,富于创造的突击队;第三支是时刻准备着的中国少年先锋队,他们将是担负起21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任的预备队。

从少先队到共青团,从共青团到共产党,是人生进步的三个阶梯。

少先队为少年儿童提出共同的奋斗目标,即:“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少先队员们只有在经常的队组织的活动中,才会逐渐懂得现在努力学习,就是为了将来实现这个伟大目标,从而使他们从小的时候开始,就逐步树立远大的理想,并以此促进自己的进步。

编辑本段 回目录 少代会 - 少先队的作用和作风少先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少先队的作用。

少先队的事业是共产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肩负着为共产主义事业培养千百万接班人的任务,少先队的工作直接关系着祖国的前途、民族的命运和改革开放事业的成败。

少先队是少年儿童自己的组织,少先队员是组织的主人。

少先队员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通过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在实践中培养自己的能力,不断增长才干。

少先队在少年儿童教育事业中起着一种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学校教育的得力助手,配合学校引导少年)儿童树立远大的革命理想,培养他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和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促进广大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发展。

少先队不同于学校教育,少先队的主要教育手段是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

少先队通过它独特的教育方法,配合学校做好少年儿童工作,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作风是指人们在工作或行动中表现出来的态度和风格。

少先队的作风可以用“诚实、勇敢、活泼、团结”这八个字来概括。

诚实,就是要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说谎,不骗人。

少先队员待人做事要忠诚老实,绝不能欺骗老师、同学和家长;有了缺点错误,不要掩饰隐瞒,要从小养成实事求是的作风;要对祖国、对人民忠诚老实。

勇敢,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敢于同敌人、同困难作斗争。

对待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碰到的困难,要努力战胜它;要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待自己身上存在的缺点和错误,要下决心去克服和改正。

活泼,主要指思想活跃,敢想敢说。

要有钻研精神,爱动脑筋。

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事爱问个为什么,寻根究底,勇于探索;不唯唯诺诺,也不马马虎虎。

要性格开朗,朝气蓬勃,对学习、工作、生活充满信心和力量。

团结,团结才能产生伟大力量。

改革开放,保卫祖国,振兴中华,都离不开全国人民的团结一致。

养成团结的好作风,要从小做起,要从小事情做起。

要尊敬长辈,爱护弟妹,对同学互助友爱。

谁落后,热心帮助;谁先进,虚心学习。

在少先队组织里,要有友爱的民主生活,经常开展表扬批评,促进团结,共同进步。

少先队的基层组织 少先队以学校为单位建立大队,大队下分中队,中队下设小队。

(-)大队 大队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

如果一个学校队员人数不足两个中队,也可单独成立大队,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不必和别的学校合并成立大队。

大队工作由大队委员会领导。

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由大队全体队员选举产生。

大队委员会制订大队工作计划,组织大队活动,讨论研究有关全大队的事情,领导各中队的工作。

(二)中队 中队以班级为单位编成,两个小队以上的班级可以成立中队。

如一个班级的队员不足两个小队,可与相近班级的队员合并成为一个中队。

中队工作由中队委员会领导。

中队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由全体中队队员选举产生。

中队委员会要制定中队计划,组织中队活动,讨论队员的思想行为等问题,关心和吸收少年儿童入队。

(三)小队 小队一般由5至13名队员组成,通常按照队员的兴趣和友 谊编成。

这样容易达成共识,把小队工作搞好。

编队时还要考虑队员家庭居住的远近和积极分子的分配,使各小队都有能领导工作、愿意为大家服务的积极分子。

小队设正、副队长各1人,由小队全体队员选举产生,领导小队工作。

校外少先队按队员居住远近编队,以自然村或居民组为单位,建立大队或中队。

谁是队的领导者 辅导员问一位中队长:你知道谁是队的领导者吗

他回答: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党委托共青团直接领导我们少先队。

这位中队长回答的完全正确。

在共青团的直接领导下,中国少年先锋队在学校建立大队或中队,中队下设小队。

小队长和中队、大队委员会都由队员选举产生,半年或一年 选举一次。

全国和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全国和地方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少工委,就是中国少年先锋队经常性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少先队代表大会 少先队代表大会简称少代会,下面从少代会的性质、少代会的具体做法,少代会的工作报告、少代会的提案制度和少代会的决议五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少代会的性质 少先队代表大会,是少先队大队或大队以上组织和机构召开,由队员代表为主体参加的会议。

例如,有全国少代会,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少代会,区、县少代会,乡、街道少代会和学校大队少代会等。

少先队代表大会是同级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有商讨。

决定一个时期队的重大事务,选举产生队工作领导委员会的权力。

学校少代会每年召开一次。

少先队代表大会是队组织实施民主集中制领导和管理方法的具体体现。

是让少先队员实施民主权利、当家作主的保证,是队员学习民主、发扬民主、培养民主能力和主人翁思想的重要形式。

因此,少先队组织要按时、认真筹备召开少代会,少先队队长和队员代表要积极支持,开好少代会。

(二)具体做法 1.召开少代会首先要由广大少先队员民主选举代表,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既有干部代表,又有队员代表;既有先进同学代表,也要有积极要求进步的后进同学代表;既有正式代表,又有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等。

2.设立“少代会”民主信箱,鼓励队员对社会、学校、家庭、辅导员和少先队组织本身提出意见、建议。

比较集中的问题由代表整理成提案,提交大会讨论。

无论是否形成决议,对提案均要件件落实,有问必复。

3.加强宣传。

会前学校要张贴宣传标语、布置宣传橱窗。

正式开会时,会务组应发出请柬,邀请各级领导及学校负责人出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兄弟学校师生代表列席开幕式,各中队要送祝贺信,要造成庄严、热烈的气氛,使代表产生强烈的自豪感、使命感。

4.少代会的议程(内容)一般有以下几项: (1)上级有关领导致祝词; (2)党、团支部致词; (3)少先队员向大会献词; (4)宣读各兄弟学校的祝贺信; (5)大队委员会向大会报告上一年的工作情况,提出今后少先队活动的意见,代表审议工作报告; (6)讨论决定少先队内部的重要问题,提出倡议,发起某项重大活动等; (7)梳理。

归纳、讨论代表意见、提案,分别转交有关部门答复处理。

也可以把少代会与选举大会结合进行,或将选举作为少代会的一项议程。

少代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召开的时间最好放在“六一”儿童节或10月13日建队纪念日进行。

(三)工作报告 少代会的工作报告,是将上届少代会以来少先队组织的工作和活动情况,向会议汇报,由代表做审议。

少代会的工作报告内容中,还应包括对今后一段工作的设想和建议,供大会做决议时参考。

少代会的工作报告,由上届少代会选出来的队委会负责起草。

起草时要听取各方意见,尽量全面。

未经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应是工作报告草案,一经修改通过,则是大会正式工作报告。

少代会的工作报告一般由队委会的负责人向大会汇报。

学校少代会上则由大队长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少代会提案制度 少代会代表参与队内重大事务的讨论和决定,必须充分反映队员的心声,代表他们的意愿。

少代会提案制度是会议代表履行好自己职责的好办法,由会议代表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询、听取队员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经过整理归纳,用书面形式提交大会讨论的一种制度。

少代会要对代表们提交的提案给以尽可能圆满的答复。

附提案表一份: (五)少代会的决议 少代会的决议是把大会有关决定用书面形式写成意见。

少代会的决议必须经过与会代表讨论,表决通过。

决议内容要简明扼要。

其中可以有对过去一阶段工作的评价,对今后一阶段工作的要求,以及一个时期的活动内容、形式和目的等。

少代会的决议是开展队工作和队活动的指导性意见,大队。

中队、小队和全体队员都要积极贯彻、落实和执行。

队前教育 队前教育是少先队组织对队龄前儿童进行的“准备参加少先队”的教育。

少先队组织要帮助儿童初步了解少先队的知识,明确入队的意义,提高他们争取入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以入队为动力,帮助他们在入队前在各方面打下较好的基础。

队前教育是少先队进行组织教育的最佳时机之一。

成功的队前教育往往会对今后七年的少先队生活产生良好的影响。

开展队前教育有许多好的方法,下面介绍5种: 1.组织起来。

许多学校少先队大队根据队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要求,建立起多种队前儿童组织,如“苗苗”儿童团,“小星星”儿童团等。

实践证明,这种先组织起来开展活动,进行少先队的启蒙教育的形式效果显著,而且深受儿童们的欢迎。

2.队课教育。

队课教育要注意生动活泼,寓教育于有趣的活动之中,使儿童容易接受,并能自觉以一个小少先队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的言行。

3.观摩熏陶。

组织队前儿童观摩高年级队会,参加高年级中队的活动,通过队的仪式对他们进行组织教育,激发他们对少先队组织的情感,树立荣誉感,增强主人翁感。

4.选派小辅导员。

即由队员对队前儿童进行教育。

这种方法不仅符合低年级儿童的愿望,而且对当小辅导员的队员也是一种很好的锻炼。

5.家校配合。

队前教育要照顾到儿童年幼的特点,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学校与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队前教育应该有比较具体的内容和目标,我们把它总结为队前教育“十知道”: 1.知道队的名称,理解“先锋”的意义。

2.知道队旗的图案和含义。

3.知道队员的标志是红领巾,了解红领巾的意义,学会系红领巾,爱护红领巾。

4.知道怎样敬队礼及队礼所表示的意义。

5.知道队的呼号。

6.学会写入队申请书。

7.知道入队的时候为人民做一件好事。

8.会唱队歌。

9.知道入队誓词的内容。

10.知道一个合格的少先队员要做到“五自”(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

少先队的组织机构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党委托共青团领导的。

少先队全国工作委员会是少先队的最高领导机构,地方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少先队的领导机构。

少先队在城市和乡村的初中、小学等少年儿童集中的地方建立基层组织,不设系统领导体制。

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由全国少先队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该级少先队工作领导机构,由该级少先队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区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该级少先队工作领导机构,由少先队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设队长、副队长。

旗手,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

少先队中队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设队长、队委,经中队全体队员选举产生,领导中队工作。

少先队小队一般由5至13人组成,设正、副队长各1人,经小队全体队员选举产生,领导小队工作。

少先队的队会和队委会 少先队的队会是少先队活动的一种基本形式。

按其规模大小可以划分为大、中、小队队会。

按其类型可分为一般性队会:以处理队务和队的常规教育为主要内容;主题队会:围绕奋斗目标(或教育目标)有计划地安排专题的教育形式;即兴式队会:即当场出题,队员稍作准备召开的队会。

队会是具有强烈吸引力的队的活动方式,是实施少先队组织教育的基本途径,是全体少先队员必须参加的集会。

无论哪一级、哪一种队会,通常都要有计划,定期举行。

大、中队组织队会一般要举行队会仪式。

(-)大队会是由大队全体队员参加的队会。

通常是为了纪念重大节日,进行大型教育活动,或者为了解决队员实际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大队全体少先队员具有普遍教育意义而举行的队会。

大队会参加的人数多,规模大,要有隆重热烈的气氛,按一整套固定的少先队仪式进行。

大队会不宜过多,每学期可召开2至3次。

(二)中队会 由中队全体少先队员参加。

中队会比大队会人数少,每一个队员更容易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

中队的队员年龄、智力及体力水平大致相当,要求和兴趣也大同小异。

因此,中队会的内容、形式容易被队员所接受。

中队会有较完整的仪式程序(鼓号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播放少先队鼓号曲磁带也可以)。

中队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三)小队会 由小队全体少先队员参加。

小队会参加的人数少,队员更容易发表自己的意见,容易和同学交流思想,增进友谊。

小队会最能满足队员们的兴趣和要求,凡是少先队组织的活动内容在小队会上都可以进行。

在小队会里可以进行少先队日常工作,除了中队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外,还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活动。

小队会可以根据内容、场地等实际情况,灵活开展。

小队会不举行队会仪式。

(四)队委会议大、中队委员会都是少先队的基层组织,它由队员大会或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队委会的职权是处理决定少先队组织日常工作和事务,具体地说有:制定少先队工作计划;部署主持少先队活动;决定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决定批评不正确行动和决定处分队员;对本大、中队一些较大事情及时做出决议或决定。

队委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开好队委会议需要注意:①会前把会议将要讨论、研究的问题通知队委,使队委有考虑和准备。

②对所讨论的问题要做认真调查研究,事实与情况没有掌握清楚不要开会。

③队委会要形成例会制度,使队委们能经常保持思想与工作联系。

④会前要征求辅导员的意见,接受辅导员的指导。

⑤队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

入队的条件 队章中明确规定:“凡是七周岁到十四周岁的少年儿童,愿意参加少年先锋队,愿意遵守队章,向中队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中队委员会批准,就成为队员。

”这就是说,少年儿童除了年龄规定以外,应根据自愿的原则,凡自愿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就应吸收入队,不应附加其它任何条件。

入队宣誓 少年儿童入队时,要选择重大的节日、纪念日举行隆重的入队仪式。

在入队仪式上要进行宣誓,誓词内容是:“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决心遵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好好学习,好好工作,好好劳动,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出一切力量

” 少先队组织发展的原则 少先队组织发展的方针是“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

这是少先队的性质、任务所决定的。

少先队的组织发展应遵循如下原则: 1.自愿的原则。

入队前凡是经过队章教育,愿意遵守队章,愿意加入少年先锋队的,并提出了申请,经中队委员会批准,履行入队手续,举行入队宣誓,便可成为少先队员。

2.教育的原则。

少先队是少年儿童的群众性组织,不是少数先进儿童的组织;它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也是少年儿童的教育组织。

所以,应当把少年儿童吸收到少先队组织里来接受教育,而不是教育好了再入队。

只有让少年儿童参加到少先队这个组织中来,才能运用这个组织更好地教育他们。

做好队员小公仆 大人当干部是公仆,是为人民服务;少先队员当干部同样也是公仆,是为队员服务,这就是当队长队委的目的。

可是有的小干部却认为:当干部戴上几道杠,多神气

还有的说,当干部就是管同学的,同学们都得听我的。

其实,臂上多一道杠,干部就多一份责任,小队长要负起小队几个队员的责任;中队干部除了做好中队工作,还要帮助小队长工作;大队干部在做好大队工作的同时,也要关心中、小队的工作。

所以,佩戴上队干部标志时,我们感到的不仅仅是光荣,还有那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树立了为队员服务的思想,你就会任劳任怨地工作,全心全意为集体着想,不断发挥聪明才智,把工作干得更出色,并在为队员服务的过程中,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

我们希望每个队员都能有机会在队长队委的岗位上,锻炼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队的仪式 队的仪式会主持 少先队在举行大、中队主题活动,以及夏令营入营式等活动,都应该举行队会仪式。

成功的仪式也是一种教育形式。

你知道一个规范的队会仪式怎样完成吗

仪式前,要先集合列队,整理队伍。

中队活动时,先由小队长向中队长报告出席人数,同时邀请辅导员参加。

大队活动时,则由各中队长依次向大队长报告人数,再由大队长向大队辅导员报告出席人数,同时邀请辅导员参加活动。

仪式的程序是: 1. 全体立正,报告人数; 2. 出旗(鼓号队奏出旗曲,队员敬队礼); 3. 唱队歌; 4. 队长讲话,宣布活动内容; 5. 进行队活动; 6. 辅导员讲话(活动结束作简单总结); 7. 呼号(少先队员右手握拳在头部右侧); 8. 退旗(鼓号队奏退旗曲,队员敬队礼)。

如果有来宾,活动正式开始前应先介绍来宾,并给来宾,并给来宾献红领巾。

呼号的由来 时刻准备着的由来 1902年,俄国革命遇到了许多困难,列宁在《做什么》一书中发出了时刻准备着的伟大号召。

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终于举行了1917年的伟大的十月革命。

1922年2月13日,世界上第一个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少先队组织,在前苏联莫斯科诞生,并确定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为前苏联列宁少先队的呼号。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我国第一个革命儿童组织——劳动童子团时,便把时刻准备着作为自己的呼号。

解放后,党又把时刻准备着写进中国少年儿童队(后改为中国少年先锋队)的队章里,明确规定为我队的呼号。

呼号 少先队的呼号是:“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回答:“时刻准备着

”它体现了少先队组织的政治方向和党对少先队的要求,前一句“呼号”,指的是理想和目标;后一句“回答”,指的是决心和行动。

呼号由少先队辅导员、共产党员和共青团组织的代表,或者是对党、对祖国、对人民有贡献能作为少先队员表率的人领呼,全体队员齐声回答。

呼号时,右手应握拳举起。

少先队员的呼号说明了少先队的宏大志向,鼓舞着新的一代成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建设者和保卫者。

鼓号 少先队的鼓号铿锵有力,激励队员奋发向上,奋勇前进。

队号是少先队集合和发布各种命令时用的。

队鼓是在行军、列队时使用。

队会仪式 少先队在重大的节日组织集会,或者举行大、中队活动,夏令营的开营式或结营式,都应该举行队会仪式。

举行队会仪式能够给队员一种庄严的感觉,使他们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是向队员进行组织教育的一种有效的形式。

大、中队在举行队会仪式前,要先集合列队,整理队伍。

中队活动,先由小队长向本小队队员发出“立正”口令,然后跑步到中队长面前,敬礼,报告:“报告中队长,第XX小队原有X X人,实到X X人,报告完毕。

”中队长回答:“接受你的报告

”小队长回原位,全小队稍息。

各小队报告完毕后,由中队长向中队辅导员报告,报告程序同小队长报告程序大体相同。

大队活动,由各中队长依次向大队长报告,再由大队长向大队辅导员报告。

接着活动开始,一般程序如下: 1.全体立正; 2.出旗(鼓号齐奏,全体队员敬礼); 3.唱队歌; 4.队长讲话,宣布活动开始; 5.进行活动; 6.辅导员讲话; 7.呼号; 8.退旗。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

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锻炼身体,培养能力,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中学少先队组织可以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第三十八条 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选村长选村主任的十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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