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词(写得好,加分不是问题)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检察赞歌》专场文艺演出主持词(2009年元月6日下午2:00)撰稿:胡学军 女: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男:敬爱的检察官们:合:下午好
感谢你们的光临。
女:我是大冶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雯君。
男:我是黄石电台节目主持人李渔。
女:在举国上下隆重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喜庆日子里,我们也迎来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
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与改革开放同行,三十年的风雨洗礼,谱写了一曲激情豪迈的检察赞歌。
男:1978年3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
三十年的风雨征程,我们的检察官用一腔真诚书写了一部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盛世华章。
女:三十年,你们用一颗赤诚的心守护着神州大地的公平与正义。
男:三十年,你们以一腔热血捍卫着共和国廉洁干净的圣土。
女:三十年,你们无私无畏地守护着华夏儿女的尊严和理想。
男:三十年,你们无怨无悔地呵护着万家灯火的和谐与安祥。
女:尊敬的检察官,你们的人生是一首雄伟的诗篇。
男:亲爱的检察官,你们的人生是一曲壮丽的赞歌。
女:今天,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这里举行盛大的《检察赞歌》专场演出,激情……
什么是赵东民事件
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已经进入一个与世界同步的时代。
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每年公历七月一日。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马克思主义迅速传遍到我国,经过“五四”爱国运动,最早接受马列主义的革命知识分子李大钊,陈独秀,,董必武等人,相继在各地成立共产主义小组,宣传马列主义,从事工人运动。
在列宁领导的公产国际的积极帮助下,1921年7月各地共产主义小组派出代表到上海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
后因被帝国主义密探发觉,会议又转移到浙江嘉兴南湖的一只船上继续进行。
参加会议的有李达,李汉俊,张国煮,刘仁静,董必武,陈潭秋,,何叔衡,王尽美,邓恩铭,陈公博,包惠僧,周佛海,共十三人,代表全国冠军五十七名党员出席了会议。
参加会议的还有共产国际代表马林,赤色职工国际代表尼柯尔斯基。
大会通过了党的章程,选举陈独秀为总书记,宣告中国共产党成立。
从此,在中国出现了完全新式的以共产主义为目的,以马列主义为行动指南的,统一的工人阶级政党。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开辟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新时代,使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环境困难,不能查记“一大”召开的准确日期,因此1941年党中央决定召开“一大”的确1921年7月的首日即7月1日作为党的生日和纪念日。
相关材料: 1. [晚会致辞] 在七一文艺调演晚会上的讲话 [佚名][2005年7月7日][4] 在**乡庆“七一”农村文艺调演晚会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怀着喜悦的心情,在这里隆重聚会文秘部落,用各具特色的方式来庆祝我们共同伟大母亲的生日,一齐将最美好的颂歌,献给党的八十四周年。
八十四年来,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胜利走向胜利,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 2. [工作总结] 水管站2005年庆“七一”活动总结 [张德兵][2005年7月2日][304] 2005年根据水利局党委的总体要求,碧流河水管站党支部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扎实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今年上半年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文秘部落我们水利系统首先进入了第一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行例,在学习动员阶段,我们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和学习培训工作,明确了新时期共产党员保…… 3. [宣传动员] 公司总经理在七一表彰会上的总结讲话 [冰雪情人节][2005年6月30日][80] 同志们: 按照预定的议程,义翔公司2004—2005年度争先创优暨先进性教育活动表彰会已圆满结束。
这次会议开的很好,既生动活泼又务实鼓劲,刚才,党委副书记文秘部落同志宣读了2004-2005年度“创先争优”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表彰决定。
大会对2004年到2005年度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先进代表也分别做了发言,党委书记杜怀林同志做了重要讲话,这次会议对于我公司进一步搞好…… 4. [晚会主持] 七一节目串词 [刘有才][2005年6月28日][2068] 节目串词 1、女:84年前,一艘南湖上的红船从黎明中驶来,中国革命从此放射出第一缕绚丽的曙光,中国革命从此有了正确的航向。
今天,当共和国走过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从贫困走向富强,从胜利走向胜利,由此证明了一个伟大的真理:只有共产党,才有新中国。
男:请欣赏诗歌联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黄河大合唱、众人划桨开大船,演出单位,***县检察院。
2、 独唱:《五星红旗 》没…… 5. [阶段总结] 保先总结暨“七一”先优表彰大会主持人用语 [品雨轩][2005年6月28日][319]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总结 暨“七一”先优表彰大会主持人用语 同志们: 现在我们召开交通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总结暨“七一”先优表彰大会。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局领导班子、局直各单位党政领导、各党支部书记、党务干部及“先优”代表。
希望大家集中精力,开好这次会议。
首先进行会议第一项:奏国歌,请全体起立
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由局党委***同志宣布…… 6. [阶段总结] 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总结暨“七一”先优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品雨轩][2005年6月28日][314] 以先进性教育为动力 开创我局党建工作新局面 ——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总结暨“七一”先优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在“七一”来临之际,我们召开总结全局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情况和表彰一年来在交通改革和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优”代表大会,在此,我代表局党委向辛勤工作在交通各个岗位上的广大党员表示节日的祝贺和诚挚的慰问
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个…… 7. [爱国演讲] 七一演讲稿:与时俱进创辉煌 [月夜方舟][2005年6月27日][3152] 与 时 俱 进 创 辉 煌 穿越血与火的历史烟云,历经建设与改革的风雨洗礼,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迎来了她84岁的生日。
翻开中国近代史,几多沧桑、几多磨难、几多屈辱、几多抗争。
160多年前,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撞开了古老中国沉重的大门,从此,在这片美丽的国土上,财富任人掠夺、文化任人摧残,人民任人宰割。
面对山河破碎,国将不国的现实,多少爱国志士梦寝难安、一代一代,前赴后继地寻找富国强兵之路…… 8. [模板范例] 关于开展“七一”系列纪念活动的通知 [轻舞飞扬][2005年6月26日][492] 星发[2005]11号 中共**镇委员会 关于开展“七•一”系列纪念活动的 通 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党支部: 为了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4周年,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党…… 9. [晚会主持] 寿光市七一晚会主持词 [黄晓伟][2005年6月26日][1812] 寿光市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4周年文艺晚会 节目主持词 七月的骄阳,如火如荼,把豪放的炽热挥洒大地。
七月的党旗,如日中天,把真挚的关爱撒满人间。
从南湖红船的起航,到遵义会议的转折,从延安窑洞的灯光,到辽沈、淮海、平津战役的决战,从天安门城楼庄严的宣告,到南巡讲话带来的改革春天。
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践。
八十四年的暴风骤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高…… 10. [会议发言 ] “七一”大会发言稿 [原理][2005年6月25日][2701] 以人为本 作强企业 实现跨越式发展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对中国共产党八十四周年华诞表示热烈的祝贺。
****公司是一个集钢结构及新型围护结构工程设计、制作与安装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分公司,我们按照公司“先人一步,高人一筹”的经营理念,解放思想,强抓机遇,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充分利用总公司的品牌优势和分公司钢结构专业技术优势,下大力量开拓市场,在电子……第一阶段:1921年,等12人代表各地的共产主义小组在上海举行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诞生。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经历了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全国解放战争四个历史阶段。
北伐战争时期,共产国际和共产党人帮助孙中山认识到联合革命力量的重要性,进入了以革命的武装进行北伐的新时期,而这次战争中途夭折的教训,使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建立无产阶级军队,开展武装斗争的极端重要性,从而开始走上创建中国工农红军,进行土地革命,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崭新革命道路。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党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使农民获得土地。
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合作共同抗击侵略者,赢得了抗战胜利。
1945年,国民党发动内战,中国共产党经过三年解放战争,于1949年推翻了国民党政府。
第二阶段:建国之初,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90%以上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三亿农民分得了约4700万公顷的土地。
1953年至1957年实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取得巨大成就:国民收入年均增长率达8.9%以上 ;建立起一批国家工业化所必需而过去没有的基础工业,包括飞机和汽车制造业、重型和精密机器制造业、发电设备制造业、冶金和矿山设备制造业以及高级合金钢和有色金属冶炼等。
从1957年到1966年,是中国开展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以1966年同1956年相比,全国工业固定资产按原价计算增长3倍,国民收入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58%;主要工业产品的产量都有几倍乃至十几倍的增长;农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大规模展开。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国家和人民遭受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
1976年10月,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30年我党取得了八大成就:1.建立全面物质生产体系中国改革开放30年,保证了和平稳定,建立起全面的物质生产体系,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
中国已经由初级工业经济转变为高级工业经济,包括钢铁、家用电器在内的许多工业产品生产居世界第一位。
与此同时,中国经济规模和经济总量也不断扩大。
2.国际地位持续不断提高中国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
快速经济增长使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3.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以加入WTO为标志,中国经济已经完成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和经济全球化浪潮之中。
4.经济增长变得更加稳健中国的改革开放释放出巨大的生产力,政府主导、大力投资和不断强化的工业经济使中国经济增长一直高于世界经济增长水平。
社会经济取得全面进步5.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同时,经济发展水平大幅度提高。
1978年中国人均GDP为381元,按照1980年1美元兑换1.53元人民币汇率计算,约合149美元。
2007年中国人均GDP上升到2640美元,比改革开放前增长了17倍。
6.教育发展取得长足进步教育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教育发展取得长足进步。
1978年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数只有16.5万,占当时中国人口总量96259万的0.0171%。
2006年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数达到377.5万,占当年中国人口总量131448万的0.2871%,30年间增长了16.7倍。
7.国民预期寿命明显提高预期寿命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指标,预期寿命提高不但意味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也意味着社会保障能力的提升。
根据中国人口普查数据,1982年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67.77岁,2000年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上升到71.40岁,增加了3.63岁。
8.人民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中国人民的光阴似箭,岁月如梭,我们的党走过了90年艰苦奋斗的道路。
在党的90岁生日之际,我们每一个人都怀着感概和感激之情。
中国共产党自从1921年成立至今,走过了90年坎坷而光辉的道路,从一个只有五十多人的党组织发展成为拥有八千多万党员、执政六十多年的世界最大政党。
90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领导中国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开创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明了方向。
在90年前,中国正处在风雨如磐、长夜难眠的黑暗年代,列强侵略、军阀混战、政治腐败、民不聊生。
中国共产党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成立的。
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从此揭开了中国革命的新序幕。
1927年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统一的总方针。
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逐步把党的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入农村,建立根据地,开辟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
1937年7月,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的侵华战争,中国共产党制定抗日救国的纲领,提出全面抗战的路线和持久战的战略方针,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指明了道路。
中国人民经过八年的艰苦奋斗,终于取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并为国际反法西斯战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站起来了。
中国历史从此开始了新纪元。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愈战争创伤,调整就中国的经济结构,使整个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和迅速发展。
在党的总路线指引下,我国大规模地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1978年12月,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次拨乱反正的会议。
具体表现在它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抛弃了“经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口号,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决定把全党工作的重点为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中国人民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逐步开辟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20多年来,中国人民沿着这条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
坚持改革开放,并紧紧把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国家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
多年来,我国的发展速度居世界第一。
基本建设大规模展开,某些高科技领域也取得进展,人民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
中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显然已经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之一。
在国际上,同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也改善了周边地区的地缘政治环境。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为发展中国家摆脱贫困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在政治上,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反对霸权主义、维护和平的事业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特别是中国经济在2009年成功抵御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并对世界经济逐步复苏作出了重要贡献,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与日俱增。
今天,我们既面临机遇又面临挑战。
十七大报告提出“优先发展教育,建立人力资源强国”,这充分体现了人才的重要性,大学生党员是中国共产党的后备力量,保证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就必须加强对高校党的建设,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紧密结合实际,实现重点突破。
用马列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特别是推进党建工作创新,必须更新思想,转变观念。
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学校党建工作必须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实施科学的发展战略规划,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质量、水平紧密结合起来。
我们必须把党建工作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党的工作有机融合,渗透和体现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各项工作任务中,并以这些工作的成效和事业的发展衡量和检验党建工作的效果。
我们还要积极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党代会在不同层面的民主监督和参与作用,积极发挥各类学术组织在重大决策的作用,要制定干部学习培训规划,完善校院两级中心组学习制度,丰富学习内容和形式,倡导学以致用的学风。
加大对管理干部的培训力度,拓宽培训渠道,保证培训时间,推进干部考核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高校学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高校党的建设,对于高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校党委陈宝昆书记在党员干部培训大会上作了题为《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努力争当学习型党员》的动员报告。
陈书记的动员报告紧密结合学校的实际和特点,从深刻认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努力争当大学生学习型党员的表率三个方面,对我校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进行了深入动员。
校党委副书记、党校校长刘沧山同志作了题为《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专题报告,他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当前的形势、任务和当代大学生的责任”、“学生党员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个方面作了精辟的讲解。
他要求党员干部要树立信心、增强意识,做好模范带头作用,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
科学发展观对党的建设指导作用是,一方面,党的建设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服务,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检验党建的得失。
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蕴含的理论思想内容也为加强改进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具体说,党的思想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全党为重要任务,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党员要把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重要义务之一;要使高校党的建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牢牢把握党对高校的领导权,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就必须积极推进高校党建工作的创新。
学校党建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从促进学校发展的大局中谋划党支部工作,把党建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紧密结合;深刻领会科学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与教师和学生的发展紧密结合,按照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指导党支部工作;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不断改进党支部工作;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按照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推进党支部工作,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新活力,努力开创我校党建工作的新局面。
在学习和实践中,深深体会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党建工作就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学校的班子建设;必须动员广大党员投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中来,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管理质量;加强办学条件及办学软件建设,把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学校的发展全局来考虑,促进学校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真正能够带领人民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中国共产党党始终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凝聚力、号召力,是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核心力量。
我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每年公历七月一日。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马克思主义迅速传遍到我国,经过“五四”爱国运动,最早接受马列主义的革命知识分子李大钊,陈独秀,,董必武等人,相继在各地成立共产主义小组,宣传马列主义,从事工人运动。
在列宁领导的公产国际的积极帮助下,1921年7月各地共产主义小组派出代表到上海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
后因被帝国主义密探发觉,会议又转移到浙江嘉兴南湖的一只船上继续进行。
参加会议的有李达,李汉俊,张国煮,刘仁静,董必武,陈潭秋,,何叔衡,王尽美,邓恩铭,陈公博,包惠僧,周佛海,共十三人,代表全国冠军五十七名党员出席了会议。
参加会议的还有共产国际代表马林,赤色职工国际代表尼柯尔斯基。
大会通过了党的章程,选举陈独秀为总书记,宣告中国共产党成立。
从此,在中国出现了完全新式的以共产主义为目的,以马列主义为行动指南的,统一的工人阶级政党。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开辟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新时代,使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环境困难,不能查记“一大”召开的准确日期,因此1941年党中央决定召开“一大”的确1921年7月的首日即7月1日作为党的生日和纪念日。
我急需一篇电大关于《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的实践报告
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 摘要: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相比,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本文首先对被害人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其特征,接着分析了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配置状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状况及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措施,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权利配置 问题 保障 Abstract: Compar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the victims of the crime has the right to decline, in the procedural law on the protection les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accused a proper balance to be reasonable, become the general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paper first defines the victims and to analyze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then analyzes the allocation of the rights of foreign criminal status of victims, on this basis, analysis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al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lack of problems in the final combined proposed measures to further improve in order to want to strengthen our protection of victim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Keywords: Crime victim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onfiguration issues 引 言 由于法制观念的演进和人权思想的发展,原来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客体地位的被告人一跃成为刑事司法的中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完备,这是刑事诉讼科学文明的表现。
但是与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
在有些时候,被害人只有告诉人的地位,甚至在诉讼程序中被以证人的身份传唤,并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问,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
如何保护被害人和重视被害人的权利问题,产生了重新探讨的必要。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
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
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为此,本文就有关刑事诉讼中犯罪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讨,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诉讼地位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在历史上曾经是刑罚的发起者和实施者,直至后来成为犯罪的起诉者。
被害人的态度直接决定着犯罪人的命运。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 刑事被害人,亦称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与加害人相对应的称呼。
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学界有不同的定义。
我国著名学者康树华认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 。
而学者汤啸天则认为,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
综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正确理解被害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1)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
认定一个人是否刑事被害人,应当首先看其被侵犯的权益是否合法权益,也即其权利和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2)必须是直接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直接,则将受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人排除在外,如被害人的近亲属,其因为犯罪行为心灵上也受到了创伤和打击,同时可能伴随着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物质损失,但是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3)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
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
从范围来看,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还包括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其他组织,即单位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的思想和制度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私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与私力救助相结合阶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
首先从国家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角度讲,当公诉无力或不能时,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
其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利于让被害人通过亲眼目睹审判的公正,缓解被害人过激的报复心理,消解犯罪这一矛盾源所带来的冲突主体间的心理对抗及其对法制和司法过程的不信任感。
最后,从被害人实质权利保护的角度讲,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恢复被害人受损的权益,只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过刑事程序的运作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有效避免当事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最后执行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
这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应有之意。
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只属于一般诉讼参与人,法律没有赋予其当事人的地位。
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明确将被害人界定为“当事人”,同时赋予被害人多项诉讼权利,从而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这是我国人权保障刑事改革的重大进步。
刑事被害人拥有当事人地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有最深刻的感受,在解决其利益遭受侵害的刑事犯罪冲突中,他是当然的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主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惩罚的要求。
二、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立法状况 西方流传着一句法谚: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
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长期以来,刑事法学的研究基本上是从被告人的角度着手而很少关注到已经受到伤害的被害人,被害人不仅受到犯罪行为的一次被害,在诉讼过程中乃至之后还可能受到二次被害或者更多。
随着刑事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以及人权保障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权利逐渐受到重视。
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乃至国际公约发展的一大趋势,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表现,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关于保护犯罪被害人权利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呈现出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是建立对被害人金钱资助的制度。
第二阶段是加强对犯罪被害人间接和直接的帮助,具体表现为非营利性组织如英国的被害人支助、美国的被害人支援的全国组织等开始向被害人提供间接和直接的援助。
第三阶段,就是根据这个原则,一些国家纷纷制定或改进法律确立被害人的权利。
目前,随着国际范围内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世界各国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上已形成诸多共识。
从权利保护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主要是:(1)控诉权。
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启动公诉程序。
(2)诉讼参加权。
为使司法程序满足被害人的需要,应当让被害人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陈述其观点和有关事项以供考虑。
各国立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参加权都有不同的规定。
(3)知悉权。
从上世纪60年代起,英美澳及欧洲各国纷纷制定了有关保护被害人的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享有知悉权。
(4)援助权。
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从法律援助的时间、途径、内容和对特殊被害人的适当照顾几个方面详细确立了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
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有所忽视,但是在当代被害人学运动的影响下,这些国家纷纷改变了做法。
(5)隐私权。
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其旨意是能有效避免刑事诉讼中的“第二次被害人化”。
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有关被害人保护的特别立法之中,都体现了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内容。
(6)处分选择权。
在国外,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自诉领域,由于没有国家公诉机关的干涉,被害人可以享有相对完备的实体处分权利,比如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放弃部分权利。
(7)赔偿和国家补偿权。
对被害人给予不同形式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各国对此已经形成了普遍的立法潮流。
总体说来,国外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是当前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
从理论上来说,刑事法律关系应当是由国家、犯罪人、被害人这三个主体构成的“三元结构模式”,而非只定位于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二元结构体系”,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具有真正独立的法律地位,应对强化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是加强刑事法律中的人权保障,实现刑事司法全面正义的需要。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制约因素 长期以来,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一直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主要方向,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
随着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意义的认识深入,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在这个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配置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权利作了规定,具体概括为以下几种权利。
(1)报案、控告权。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是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控告人的安全。
报案、控告权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负有保护被害人安全责任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人身、财产不受侵犯,也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由于原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的此项权利,实践中是否允许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做法是不一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及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明确规定,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申请回避权。
被害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审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人认为具有符合法定的回避的理由时,有权申请其回避。
这一诉讼权利,是被害人地位被立法承认后增加的诉讼权利,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有重要意义。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参加法庭审理权。
被害人有权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可以申请通过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勘验;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有权与被告人互相辩论。
(6)异议或申诉权。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强奸案被害人可以选择是否出庭;被害人报案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配置存在问题 通观我国立法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诉讼领域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其中有些措施也是很有力度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刑事诉讼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也存在明显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予以界定现行刑事诉讼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而正是由于被害人地位获得,确立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2)对被害人的诉权限制太多,保障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权制约私诉权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对私诉权制约公诉权重视不够。
(3)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立法,在司法实务中,对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而造成生活极为困难的被害人,有的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有的由被害人单位给予救济,有的由某种援助团体予以资助。
(4)对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过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赔偿仅仅是一种“填平式的赔偿” 。
对加害人而言,没有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没有抚慰性赔偿。
此外,未赋予精神损害赔偿权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过于空泛。
在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中,没有对被害人如何进行法律援助的内容,以至于讲到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人们只知道对被告人有法律援助。
(6)民事赔偿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诉讼只能在刑事诉讼启动后才能一并审判,而不能提前进行,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6)国家补偿缺位。
目前,我国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可以说是一片空白。
尽管各地都有对被害人实施国家补偿的做法,但由于法律没有关于如何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将被害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标准混乱。
四、完善诉讼权利配置,强化我国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对策 被害人及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广泛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外在立法上和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
他们的做法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参考。
结合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为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为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整性和实现司法公正,针对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有必要重新构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框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被害人援助 许多被害人由于其特殊的诉讼地位或者某些特殊原因而不能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甚至还可能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强化我国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主要是:(1)对法律援助权予以明确规定。
从宪法高度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给予明确,同时在刑事诉讼立法上规定被害人享有和被告人相对应的法律援助权,比如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己参与诉讼能力较差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害人应当缓、减、免诉讼费、鉴定费等。
(2)司法实践要细化援助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被害人法律援助纳入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框架中考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律师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刑事程序提供相应的物质便利和法律上的帮助,如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设立被害人误工补偿制度、对被害人的人身保护制度、被害人出庭期间的休假制度、为出庭被害人提供与他人隔离的休息室或者设立专门的被害人室等。
(3)建立对被害人的社会救济制度。
主要是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建立经济援助的体系,充分尊重被害人的人格。
所以,我国有必要设立被害人人权问题研究机构和被害人保护机构。
有些国家,例如美国等国家早已成立了“国家犯罪受害者调查”机构。
若要在财力还不够强的我国普遍建立这种机构是有许多困难的,但我国被害人的人权却急需加强保护。
因此我们不能再等待,国家各级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以及监察机关设置的信访机构,可以增设窗口,承担对被害人的免费法律咨询援助。
(二)确立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 赋予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
毕竟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源不同质,其在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方面有先天的不足。
民事侵权之诉中尚且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为何较之社会危害性严重许多的刑事案件,如强奸、猥亵、侮辱等行为,被害人只能就直接物质损失获得赔偿,这一制度显然不合理,而确立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三)赋予被害人提起国家补偿的权利 所谓国家补偿,是指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后,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实际赔偿,国家在法定情形下加以补偿的制度。
从社会的角度讲,在犯罪分子无法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时,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适当的补偿,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避免被害人过激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从国际上看,新西兰、英国、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确保被害人经济利益不受损害,也是值得借鉴的。
20世纪60年代开始,很多国家制定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还没有制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可以规定:无法从犯罪人或是其他来源获得物质保障的、因故意犯罪受重伤的被害人及因故意犯罪死亡的被害人的遗属,有权利获得国家补偿。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根本职能是为人民服务,它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国家应尽最大力量实现犯罪人对刑事损害的赔偿,如果犯罪人本人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国家应当尽可能使有赔偿能力的与犯罪人有某种关系的人,合理地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对于不具有前述两类赔偿能力的犯罪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费用可取自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和变卖罚没物品所得的钱款,亦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来自海关、行政机关、工商管理机关收取的罚款、没收的非法钱款和变卖没收的非法物品所得的钱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四)完善被害人赔偿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解决好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可以有效地使被害人从被害后果中获得恢复,平复被害人的心理,消除和缓解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冲突,提高被害人及其他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进而有于实现诉讼目的,维护社会安全。
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经验,完善被害人的赔偿制度主要是:(1)将犯罪人赔偿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作为一项基本规定。
在考虑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时,不但要考虑赔偿损失的数额,而且也要考虑犯罪人对赔偿损失的态度和所做的努力。
(2)将赔偿损失与缓刑、减刑和假释结合起来。
(3)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对某些没收的犯罪工具,可以用来优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不仅仅拘泥于犯罪人的没收财产,以此来最大限度地保证犯罪人的经济赔偿能力。
(4)加大对犯罪人逃避赔偿责任的惩罚力度。
(5)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法定赔偿范围。
(五)尊重被害人人格,避免其再度受害 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证刑诉的公正,能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促进刑事诉讼立法的日趋完善。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其财产已经蒙受损失,身心也已遭受巨大的痛苦,尊重被害人的人格,避免对被害人的人身和人格造成进一步的损害,不仅是保证刑事司法顺利进行和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也是缓解被害人的痛苦,防止其产生对社会的敌对心理的必要条件。
在被害人中,有一部分人尤其容易因诉讼程序本身再次受到伤害,比如性犯罪中的女性被害人、未成年的被害人等。
日本在2000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规定:当证人(包括)被害人有可能看到“显著的不安或紧张时”,可以允许陪同人陪伴作证;可以在证人与被告人之间设置屏风等物以使相互看不到对方;可以让证人待在法庭以外的其他房间,通过连接设置在该房间和法庭的录像装置进行作证。
因此,我国的刑事司法要在这方面给予改进,从法律层面赋予刑事被害人足够的尊重和尊严。
比如,对受害者不应抱有轻蔑指责的态度,对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情应避免传播、限制公开报道;对性犯罪被害人在侦查、调查时应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询问,询问中应进行适当的安抚,并对其隐私进行保密。
另外,我国可借鉴日本的规定,在审判程序中加强对易受伤害被害人的保护,防止其再度受到伤害。
促进被害人人格尊严的恢复,使其重归社会。
结 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尤其是1996年刑诉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规定,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
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势在必行。
如何对待被害人,是反映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建立并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进步的标志。
笔者相信,随着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发展,中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各项制度必将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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