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绩效考核会议主持词(多篇)
绩效考核会议主持词绩效考核会议主持词同志们:为了客观、准确、全面了解掌握村两委干部XX年整体工作情况,以及每位村干部的思想状况、精神面貌、工作状态、学习情况,发现和解决村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对支村委班子及全体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评。
推动和促进我镇各项工作的开展,为我镇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全镇委派专门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村(社区)进行绩效考核。
本次考核将对村工作绩效考核、书记管党职责考核、群众工作考核和党风廉政考核四考合一。
会议十分重要,为了保持会场安静,请大家把手机调为关机或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请不要随意走动、喧哗,注意保持会场良好秩序。
首先我代表镇党委、政府向今天参会的各位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也希望与会的各位同志抱着对村事业发展、支村两委班子负责的态度,一分为二、客观公正地配合考核组准确、公正评价工作、评价干部,真正使考核工作成为总结成绩、寻找不足、调整思路、推动工作的难得机遇,达到预期的目的。
今天的考核有四项议程。
下面,开始第一项议程,请村支部书记同志进行述职述廉。
下面,开始第二项议程,请村主任同志进行述职述廉。
下面,开始第三项议程,请群众工作站代表述职。
请工作人员发放测评表。
请与会人员填写测评表。
请工作人员收好测评表。
下面,进行考核的最后一个议程,个别谈话。
念到名字的请留下进行个
李太虚 译文
江西省李太虚做学生时,酗酒潦倒失意,而家里很贫穷。
太仓王司马蛄云在九江进行军备,在各地考评学生,选拔太虚为第一名并引见了他,对他说:“我儿子虽然多,但选择的老师都没有像你这样的人,只是远在娄东,你能去一趟吗
”李答应了。
第二天司马就派使者把他送回家。
那时王氏二长子子已经受业于同乡吴蕴玉先生。
蕴玉是梅村先生的父亲。
而太虚教他的四子和五子。
两人一起朝夕相处很是高兴。
梅村正值童年,也随着在王氏书房里上课。
李太虚欣赏他的文采,料定他将来必成大器。
每年将尽,主人便设宴款待二位老师,酒喝到一半,主人拿出所藏玉酒杯劝酒。
李醉熏熏地挥起酒杯将其摔碎,王氏子面含责备之色,李也气势不相上下。
宴席结束后,李对吴说:“我怎么还能再留在这里
”于是拂衣而去。
吴蕴玉先生知道他是不能走的,第二天一早动身,追到城门口,拿出当塾师的十两银子的薪水送给他。
于是李太虚便乘大船回归自家。
然而吴先生所赠财物,大部分都被他消耗在酒上了,等回到家,已是口袋空空,急忙招呼妇人准备饭菜。
妇人说:“我已断粮很久了,到哪里弄粮食啊
记得你离家后,还留有朋友的一罐酒。
现在让你用以充饥可以吗
”,妻子就去邻居家找来木柴,李立即打开酒罐。
只见罐内生出一灵芝,有盘子大小,紫光闪闪,熠熠生辉。
李又惊又喜地说:“这是祥瑞征兆,只是酒已失效不能喝了,怎么办呢
“,于是他把酒盛出来,只见清冽异常。
太虚就泛白独饮。
待妇人背着柴回到家,那罐里的酒已经被喝光了。
那年秋天太虚中解元,第二年中进士,进入翰林院。
几年后,经主考测测试复命后经过吴先生家门时,王氏子来到船上拜见,李急忙询问吴先生近状,这时候梅村也乡试中举为登贤书,因此重金收买行卷,带以北上,为此誉满京师。
辛未年,梅村就被太虚所推荐到礼部会试,登南宫第一、及第二人。
那时,梅村年仅二十来岁。
蕴玉先生享荣养的三十年,可以说是得到仗义疏财厚道朋友的回报了。
而牯云的孩子们,从司马氏死后,家道就逐渐就衰落了
优秀党员发言稿
优秀党员演讲稿 扎根基层,为红盾增光添彩 ——夏县工商局 庙前工商所 各位领导及与会的同志们,大家好
我叫卫利明,现年43岁,现就职于夏县工商局庙前工商所。
二00二年十二月份,在全省的机构改革中,经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我由原工作单位的运城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被分配到夏县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
两年来,在县工商局领导和同志们的关怀、支持、帮助下,我在基层工商所与同志们团结协作,积极勤奋工作,脚踏实地的在第一线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本该是无所厚说的,但今天领导让我在此给大家讲讲自己的“事迹”,这实在不敢当。
我觉得最多也只能算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两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更主要的是我能有这样的机会向与会的全市工商系统的各位模范党员人物好好学习是我最大的荣幸,以鞭策我今后更好的学习和工作。
下面,我向大家汇报的第一个内容是: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记自己是共产党员 有句京剧台词是这样唱共产党的——共产党员,时刻听从党召唤,专拣重担挑在肩,越是艰险越向前。
我觉得,这句台词就是对共产党员的最大写照。
我也曾记得在我的入党宣言中有为了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的誓言,这些都是我做好一切事情的思想基础和力量源泉。
二00二年的全省工商系统的改革,对我来讲面临着一次现实的选择:一是可以选择退休,坐享清福;二是选择到最基层,艰苦奋斗,与一线的同志一起摸爬滚打。
当时,组织上找我谈话让我慎重选择时,说实话,当时考虑自己的年龄偏大了,还去吃那苦干什么,有一退了之的想法,这其中,知情的同志都清楚,基层工商所与局机关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一来是工作性质由原来的静坐办公室变成了走村串巷的动态办公,劳动的艰辛度增大了,二来是上下班离家远了,给生活等方面都带来了不便,再加上自己还有一个年迈的母亲需要照顾。
面对这些可以想象出的“不利”因素,是进还是退
在最后选择时,我的一种对工商事业的执着和责任心告诉我不能退却,一切困难都要想方设法去克服,到艰苦的工作环境中在锻炼自己,磨练自己。
我坚信,是金子,在哪里都会发光的。
对于组织上分配需要下基层工作,我认为对每个在机构改革中要下基层的同志讲既是一次难得的机遇,也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对年轻的同志越是这样。
机构改革是大势所趋,国家需要这样一批同志充实到基层一线发挥更大作用,得到实际的锻炼,但要奋斗,首先要过思想这一关,假如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没有要肯吃苦、出大力的思想,那一定会背上一个沉重思想包袱的“十字架”。
我认为,一个人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他所处的环境优劣和地位的高低,只要尽自己的全能,尽职尽责地干好本职工作,那他就是一个对社会、对人民有益的人,就会得到社会的认可。
从原来的市局机关到县局工商所,从领导机关到最基层的第一线,对这样的变化,我便很快的解决了从思想和行动上的观念大转变,积极地去找准自己的位置,那就是虚心向基层同志学习,先当好小学生,尽快熟悉工作环境,熟悉一线的实际业务操作技能,而且我还抱着一种想法就是,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做什么事都不能落后,要为大家带个好头,要时时处处起先锋模范作用。
从我分配下基层所工作至今,可以讲是坚持了出满勤、干满点。
一年四季,不论风天、雨天和雪天,总是在上班时间骑着摩托从运城赶赴夏县的裴介和庙前上班,从不无故不到岗。
我刚到裴介工商所时,洽逢新上任的年轻所长主持工作。
针对新任所长不熟悉工作的情况,我便积极主动地协助他工作,出主意,想办法,与所里同志一道按县局总体工作部署,针对性地合理制定全年的工作目标和责任,按照所长的具体工作安排分工,认真地完成我所分配的任务。
在分配工作时,所长再三考虑到我是老同志,原先还是他市局对口的“老上级”,想照顾我干些轻松点的工作,但当他与我个别沟通时,我对他讲,为了好开展工作,千万不能在干活轻重上有偏心,应该一视同仁,这样才能服众,才能保证工作任务的落实,更何况我还是位党员呢
二00二年底,正是裴介康达市场规划市场摊位,收缴管理费的大忙时节,又逢上雪天刮大风,寒风刺骨、道路泥泞,我没有搞特殊而留在所里的办公室搞内务,而是同所里同志一道去市场划线,定摊位、定费额,一干就是大半天。
手冻得出了血丝,脚冻得发了僵,但完成任务的喜悦却挂在了大家每个人脸上。
当同志们回到所里围着火炉并笑着问我苦不苦时,我认真地对大家说,你们多年在基层都这样苦过来了,我才受这点苦有啥
一句话,说得大家发出了会心的笑声…… 再说,基层所的工作时间与机关相比还有一大差别,就是它的时间的随机性强,常常是加班加点和突发性无规律,可以说是有情况就是你的工作时间,休息日无规律,在这方面我也同大家一样,一切以工作为主,加班加点无怨言,有时往往需要昼夜坚守工作。
比如:在遇到突发性举报案件时,常常要布点蹲坑,有时一守就是一个晚上,脚站麻了,眼熬红了,但大家都从不计较,第二天照常工作,有时同志们对我说:老卫,你家远,今天早些回家吧
可每当我看到同志们还在工作时,总是讲:干完了一起走,从不愿同志们来照顾我,正是我所里的同志团结友爱,互相支持协作,无形中互相影响和激励,从而调动了同志们的工作热情,增强了所里同志们的凝聚力。
我汇报的第二个内容是:严格执法,树立形象,践行“三个代表”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作为最基层的行政执法部门,更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事方能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得以保障。
基层工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的窗口部门,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最基层单位,直接与来百姓打交道,如果不能如实贯彻落实执行,特别为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依法行政,势必直接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更谈不到树立形象和实践“三个代表”。
二00三年四月,我被任命为副所长后,更是感到领导的重视和同志们的信任,工作上感到责任的重大,不得丝毫的懈怠。
在分工上,我抓政治,业务学习,并紧密结合省局提出“增强五种意识,创造五个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主题,力求体现在基层工作之中,力求把基层工商所的工作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要识大体、顾全局,树立基层工商管理的新形象。
我与所长共同制定了每周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时间再紧,业务在忙,也要抽出每周半天的时间集中学习,并要求每人要有学习笔记和心得。
同时,我们把学习和业务结合起来,及时总结每周工作上的经验和不足,按照政策和法规要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和加以修正。
在基层所最令同志们头疼的就是有个别的经营户不管你讲的“天花乱坠”,他就是不想缴费,有时说的人口干舌燥也无济于事,甚至经常出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共同研究对策,力求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认为,之所以经营户不积极缴费,还是有条件原因,这就要求我深入下去,详细了解经营户的思想状况和经营状况,要针对经营户的思想 开展工作。
为此,我得积极帮助经营户分析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促使经营户解决经营上的一些困难,耐心细致的给经营户讲解有关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入情入理的解答经营户提出的一些问题,积极促使经营户守法经营和缴纳规费,正是我的“不厌其烦”的工作态度,促使了有些多年不缴费的经营户缴纳了规费。
在基层工商所的另一个重头戏就是在查处违法案件上。
这不管是在平日里的正常市场检查,还是突击性的重点抽查和巡查,每每在查处案件时,总会遇到各种迅及而来的说情风。
是秉公执法,还是给说情风让步是摆在所长面前不可推脱的选择。
在处理这方面关系时,作为分管查处案件的所长,只有选择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婉言拒绝一切说情风。
我认为,不严厉查处违法案件,何谈到良好的市场环境呢
何谈到促进经济的发展
对违法行为不予严厉的查处,就是对自己肩负神圣职责的亵渎,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在查办案件时,必然的涉及到违法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照他们的话说就是:你不让他过得好,他也不让你好受。
所以在具体处理上,有时要费好大的周折,甚至要冒一定的风险。
如在去年秋季的一次查处一起私人违法贩卖棉花案件时,违法当事人自知是无证非法收购棉花,早有戒备心理,当遇到我们巡查人员检查时,便与我发生了口角,并无理地拒绝接受检查。
当我们按照办案程序要求其将贩棉车辆开到工商所处理问题时,其扬言威胁,大打出手,并将我押送的贩棉车突然加大油门向着路旁的高压电杆猛撞,想与我拼命,给处理案件制造障碍。
见此状况,我们及时报警110,方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一场械斗。
当双方冷静下来之后,我耐心地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有关国家棉花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教育,并对其过激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使当事人诚服地接受了行政处罚。
通过此事,我还告戒所里的同志,在处理突发案件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事,绝不能作出法律规定的不当行为,要讲法,要以法服人,绝不能以武压人,坚决杜绝执法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以良好的形象开展工作,去年以来,按照县局工作部署,我们认真实施市局的“首办责任制”,我亲自组织同志的认真学习和领会“首办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并让其制度上墙,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我与同志们一道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人员的“六条禁令”,并首先从所领导做起,接受同志们的监督,带头严格执法。
在下所工作的两年时间里,我总有着一种切身的体会,那就是凡是领导能带头执行的东西,同志们就不会轻易违规触犯,相反,如果领导见了违规的事不制止甚至漠视,那就一定要出问题。
有人把在工商所工作形象地说成是长在河边走。
的确,工商所的责任重大,如果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正廉法的办事态度,就很有可能出问题。
因此,我经常地与同志们共气道: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牢固树立廉法从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决不要走在河边湿了鞋,否则党纪国法难容,会遗憾终身。
为此,加强人员的确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人员的确素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在这里,我要特别想到的就是夏县工商局党组织,非常重视发挥党员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在二00二年组织人员到我所考评年度工作时,我向带队的局领导提出建议,应当在所里建立党支部,让基层的党员有自己的活动地,便于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我这一建议很快得到了局领导的极度重视,并很快在条件成熟的所里组建了党支部,这一举措,也为工商所开展工作垫定了良好的政治和组织 。
春华秋实,光阴似箭,转眼两年的时间就过去了。
我在基层所的点滴工作,本应是份内之事,但却得到了领导和同志的太多赞许,在次,我深表谢意。
我决心以次为动力,把今后的工作做的更好,努力在基层做一名让组织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线上,再立新功,为红盾再添光彩
谢谢大家
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求一篇庭审观摩的感想
参加庭审观摩的几点体会今天上午,我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未遂)案件的庭审观摩,案情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某有不正当,便一直怀恨在心,200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本村有一户人家办丧事,被告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将一同去帮该户人家做饭,便劝其妻不要去并与妻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又去被害人家劝被害人也不要去,但被害人的态度傲慢,反而说出一些风凉话,从而急起被告的怒火,遂从地上捡起一块直径十多公分的石头,朝向被害人的头部砸去,在趁被害人的手从口袋里掏东西时,被告人再次用力用石头砸向其头部,致被害人倒地,接着被告人再次用石头砸向倒在地上的被害人的头部,便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被过往群众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重伤。
通过参加庭审观摩,体会颇多。
体会之一、熟悉了完整的的程序。
从7月12日到公诉科报到以来,虽然也参加了几次庭审的记录工作,对庭审的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但从庭审的规范程度,审判、公诉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工作经验来说,今天的庭审效果是最好的,对我来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路作用,为下步即将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体会之二、对被告人家庭感到惋惜,为的处境感到担忧。
庭审开始前,我看到两个年龄相差不大、身材瘦小、皮肤黝黑、衣衫褴褛、低声抽泣的小女孩,流露出孤立、无助眼神,含着眼泪看着坐在被告席上的父亲的背影,两眼不时向审判台和公诉席和辩护人望去,乞求能听到有利于自己父亲的声音,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妻子紧紧地抱住即将走上囚车的丈夫,,丈夫上车后,她发疯似的拼命追赶着飞速行驶的囚车,那种伤感的离别场面真是令人惨不忍睹。
此至现在,同情、惋惜等情绪一直笼罩着我的心:我痛惜被告人,只要三十多岁,年轻力壮,在农村来说是全家顶梁柱的他为什么行事鲁莽、意气用事,不想想自己的老婆和未成年的孩子而一意孤行走上犯罪道路。
我更对农村、儿童现象感到种种担忧,这一现象在我国广大农村领域的客观存在也是本案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的被告人长期在外打工,其妻子带着两孩子在家耕种农田,料理家务,照顾双方年迈的双亲,体力上超负荷的工作,晚上常常一个人,委屈、烦恼无处诉说,情感缺失,如出现在自己艰难的时候,有异性主动关心照顾,很容易造成感情上出轨,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也不例外,所以我们对出现这种现象也没有太多的理由对她们进行责难和谴责。
如当囚车开走后,被告人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一起跪在审判法官面前,当着许多人的面承认自己与被害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自己及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乞求法官从轻发落,在男女不正当关系在古今中外羞于见人、难以启齿的情形下,被告人的妻子毅然不顾自己的尊严主动暴露自己的隐私为自己的丈夫求情,我们凭什么理由认为留守的妻子与自己丈夫没有感情,凭什么理由认为她们对自己的家庭没有责任心,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社会体制问题,是农村农民的生存现状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种种的担忧,并期待政府能正视这些严峻的现实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体会之三、被害人过错应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
本案是一起由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
本案的被害人过错有二。
一是与被告人的妻子通奸,在双方终结不正当关系后,还出现骚扰现象。
二是当被告人与谈话时,对被告人不屑一顾,且说一些难以入耳的话,从而激发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想想没有被害人的过错,就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可能造成妻离子散、身陷囹圄的恶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罪不可赦,但被害人的过错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应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但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把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这与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行为实施正确定罪量刑的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在处理案件是做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但由于法官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哪些情节是酌定量刑情节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在案件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此地的判决与彼地的判决不一致的情况,造成适应法律的不统一。
其次,在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在量刑时如果仅仅做为酌定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考虑,难免会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相冲突,判决的结果很难让被告人心服口服,甚至会引发被告人的逆反心理,从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因此,应把被害人的过错做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尽可能地把那些较为定型的酌定情节予以明示,成为法定情节,便于司法机关统一遵守,正确量刑。
同样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但我期待并相信法院最终会做出公正的、令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