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听证是行政机关给你申诉机会,你不签字谁能证明你自己申诉了,大胆签字吧,那只是对听证事实的确认1,而不是对处罚的接受,别害怕。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听证有两种,其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其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均为此类。
因此,税务部门的听证类型也有两种,一为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为税务机关依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而举行的听证。
前者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者主要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
从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两种听证有几方面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这是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听证申请范围的基本规定。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依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为被处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公民和被处予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知》规定,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对这些规定,我们还要再区分一点,就是:前两款是规定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范围,后一款是规定税务机关应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
即,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本身有应申请而举行和税务机关主动举行两种。
二、有关期的限规定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有关期限的问题,《办法》有进一步的明确,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是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对于行政处罚事项(罚款)的听证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知晓后的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对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在知晓后的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二十日内举行听证。
而对于告知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的期限规定,两者是一致的,均为举行前的七日。
三、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
《行政处罚法》和《办法》均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法律排除了不公开进行听证的方式。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公开是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
因此,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把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如果对这些事项举行听证,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公开举行,是否会危害到国家安全
因此,对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只能公开举行,似有疏漏,也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
四、听证笔录的效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之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这些规定表面看来很重视听证程序及听证笔录,但至于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起何种作用,从条文中无法得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而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如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许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继规定了本部门或本地区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但绝大多数实施办法对听证笔录的有关规定都是沿袭《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
对听证笔录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未作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听证笔录在处罚决定中的作用也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所展示并经过对质得以认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而这些事实依据又必须是听证记录中有记载的。
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这在奥地利、美国、德国、日本等国《行政程序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第15条规定,听证笔录对听证过程与标的有充分的证据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明。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将听证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
所谓正式听证即法律要求的必须在听证会之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程序(第554条)。
此时,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是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第556条)。
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我们能否认为我国也主张“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从法律条文来看,并不是很明显。
汪永清(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对我国关于听证笔录效力的问题有一段描述——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听证笔录,并自听证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时,有些委员提出,“充分考虑”一词主观性太强,容易使听证笔录变成可有可无的会议记录,不能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生拘束力,不能有效避免听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随意性,操作性也较差。
为防止听证流于形式,应当规定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惟一依据。
行政许可法采纳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规定通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此,从立法过程来看,我国在行政许可法的范围内还是主张“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的。
听证会的流程有哪些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有哪些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三、听证调查阶段。
听证会一般分为三阶段,分别为会前对于资料的准备和主持人的要求工作等,其次就为当事人以及调查人员的举证环节,听证调查为听证会的会议重点内容,以上即为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大致内容。
| 众所周知,秉承着依法治国的理念,我国对于违法分子是予以严厉的打击的,对此还具体出台了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机构来执行行政处罚。
听证会就是行政处罚的其中一个机构,那么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有哪些呢
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有哪些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有否到场
请表明身份;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
请表明身份 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程序的重要意思是什么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其核心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律设定一种程序来保障当事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行使辩护权和防卫权,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
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等概念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有时容易混淆,应当认真加以区分: 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法律执行中听证会的问题
1.“在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有权请求开听证会吗
为什么
”:有权。
这是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根据《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法院执行是应当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此后各地高级法院规定了执行中是异议审查听证制度。
2.“被执行人辩称,当时去办理工商登记时的股东签字,并非他本人签字,他称对于工商登记他并不知晓,故他不想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说法成立吗
为什么
”:是否成立,要看他能否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时他确实不知情。
如果他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他不知情、而是其他人背着他胡乱登记的:他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他证明不了:他还是应赔偿。
3.“听证会上常用答辩词及套路
如对方的观点正确如何反驳
错误如何反驳
不对不错如何反驳
需要自己考虑后才能做出决定的话应如何说
”: (1)听证会上只要是让要求他拿出他不是股东、当初的登记不合法、他不知情的证据,然后由主持听证的法官确认证据是否充分,无所谓辩词,套路倒是固定的:举证、质证、确认。
(2)如对方的观点正确:你不反驳什么
而且不是对方观点(对方观点已经确定了:他不是股东、不负赔偿责任)。
主要是对方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你主要看对方的证据,同时提出你们反驳他不是股东观点的证据。
4.“听证会的法律地位如何
做出的决定
有法律效力吗
”:听证会是由法院组织的,作出的决定当然有法律效力:直接决定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是否继续进行。
如果听证会认为他说的“他不股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没有足够证据支持、不予确认的:就继续执行他的财产。
如果听证会认为他们证据充分、他异议有理的:当然会停止对他的财产的执行,你们需要寻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5.“若听证会做出对我们不利的决定,还有补救措施吗
如何进一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登记他为股东的工商局的责任,请求行政赔偿(但这条路很难,再提起一场诉讼时间很长不说,赔偿请求能否不能得到支持、即使支持国家赔偿的数额也不会多)。
二是请求执行法人代表和他儿子的财产,如果他们转移了财产:可以找到他们转移财产的证据后请求撤销转移。
补充:1、执行按规定是应当执行公司法人的财产、不应执行股东的财产,但在股东有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有情况下,就可以执行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范围内的个人财产的,这一点想与楼上钱状师朋友探讨
2、虽然他们是“相互串通、逃避法律制裁”,但如果你拿不出证据证明“其实,陈某就是公司的股东”这一点,真的没有办法,法庭上是只认证据的。
3、如果反驳
反驳只能靠找到证据证明陈某知情、股东登记是真实的符合规定的,没有证据,反驳也不会被支持。
4、看看登记时另两人(法人和其儿子)的名字是否也是同一人代签的吧,如果是:三个都是同一人代签的,又有陈某的身份证上,应是登记真实。
或者找到陈某曾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会议的记录、或是其他知情人的证明吧。
什么是听证制度
制度目录 证的涵义 听证制内容 国外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听证制度在中发展 编辑本段听证的涵义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编辑本段听证制度的内容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
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
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
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开听证。
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
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
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
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5、制作笔录。
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编辑本段国外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作为法律术语,听证一词最早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
该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
之后英国在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中又有关于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
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
正当法律程序的听证,原来只适用于司法审判,意为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听证,这种听证制度被称为“司法听证”。
后来,这种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在英国的普通法原则和《自由大宪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了“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编辑本段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听证制度在我国是个“舶来品”。
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
此后,有关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
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
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
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
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
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
如前所述,对学生的管理得许多方面(包括对学生的管理)都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建立我国大学校园的听证制度是可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