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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座谈会主持词

时间:2015-12-02 23:23

人大代表见面会 作为教育界代表候选人,通过哪些途径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一)选民登记单位。

乡镇人大选举选民登记是按选区进行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实践中选民登记一般以户籍为准,若户籍不在该选区也可以登记为该选区选民。

而村委会选举选民登记是按村进行,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

(二)选民资格确认。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具体到某个村村民选举权的确认与选区选民的确认有所不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以户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居住为准;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若本人表示参加选举也应当列入;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三)选举资格申诉。

对于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异议的,选举法规定,“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一法律救济途径。

二、选举机构选举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村委会换届选举,乡级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部署、监督村委会进行选举工作。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1人为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

法律没有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受谁的领导,体现了高度的村民自治。

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相关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机构成员,依法保障选举委员会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公正立场,以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侯选人产生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或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由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决定。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从这可以看出,提名推荐为主、预选为补充是乡镇人大代表侯选人产生的方式。

以预选的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比酝酿、讨论和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更能反映民意。

遗憾的是,在人大代表选举中,预选不是普遍采用的方式。

但在以后的改革中,应该是一种发展方向。

在村级换届选举中,“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侯选人,分别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以得票多少确定”,这是一种以海选方式确定侯选人的作法,从发展趋势来看,这种做法更能充分反映民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缺陷

现代社会,借助信息技术来进行选举,借助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技术来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

因为当今估计也就只有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可以把全中国联系在一起吧。

人大有缺陷这是不可避免的,实际上人大的缺陷才是最大的缺陷。

假如人大代表代表不了民众真正的心声,那该怎么办

更没法说法律了,很多法律不是人大制定和监督实施吗

倘若没有把基层群众真正的心声通过人大联系到国家中央,出了这样的事怎么办

国家可以借助互联网做民意调查啊。

如果选举不按规定来,一些内定,这怎么杜绝

法律

这些估计才是问题的所在。

之所以互联网可以做到,是因为互联网直接连通了中央,连通了人民群众以及基层。

本人想说,建立互联网身份证,也就是说电子身份证(具备国密功能的数字证书设备可以做到吧

)。

如何把乡镇人大规范化

“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基础,基础不牢,就会地动山摇。

”湖南省东安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感触,一语道破了乡镇人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五级人大中,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沿阵地,也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环节。

探讨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困境,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乡镇人大工作面临的问题1、法律地位软化。

现行地方组织法对闭会期间如何落实人代会决议决定、代表建议意见督办和财政预决算调整审查等事项的运行操作,都没有具体地规定,导致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由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不是法定的常设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大权力机关的位置、工作重要性往往只体现在法律认知上,现实中其地位被软化,工作被边缘化。

一些乡镇主要领导对乡镇人大工作心存不屑,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对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对人大监督和民主政治心存抵触。

不少地方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他们的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建设和党建工作方面,人大工作成了“搭头”,人大主席也是“徒有虚名”;乡镇工作重实绩,看效果。

专职人大副主席大都分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承担了招商引资、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分片包村等具体工作,因为目标任务考核,导致专职副主席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党政工作上,导致“专职不专”,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

2、决策权力虚化。

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乡镇人大13项权力,简单地说就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

但实际上,除了联系代表等一些常规性的工作外,乡镇人大很难组织行使其他权力。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在权力运行中,人大很难发挥作为权力机关的作用。

乡镇的重大决策从法律角度讲应提请人代会讨论,做出决议决定后组织实施,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的意志。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实权”大于“法权”。

现行体制下,普遍存在权力机关在党内决策层的实际地位低于行政机关的现实状况。

乡镇的重大工作一般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策,偶尔经过人大,也只是照本宣科走过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基本上无法履行。

乡镇人大行使职权所需的人财物来源于党委政府,党委政府不点头,人大监督就无法开展,行使监督权被搁置、被制约的现实普遍存在。

3、代表素质弱化。

乡镇人大代表普遍文化水平低、业务素质差、法律意识弱,有的代表“本质很好”却“素质一般”,有的甚至缺乏最基本的审议、书写及口头表达能力,审议报告不置可否,表决投票随大流,所提意见、建议一般化,多反映局部小问题,忽视全局大事;有的将当选人大代表视为一种荣誉称号,缺乏履职意识,很少关注社情民情;有的代表把参加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看作是“例行公事”,参会前不做任何准备,履职意识不强;有的代表平时不注意联系选民,不及时反映民意,对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被动应付,在闭会期间很少参加或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有的代表认为决策重大事项是领导干部的事,自己“人微言轻”,或不发表意见,或人云亦云,看领导的脸色附和,会议表决环顾左右而行事,没有主见,对参政议政缺乏政治热情,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

4、会议活动简化。

对于乡镇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大型会议,一般乡镇有正式代表100人左右,按惯例要将七站八所的负责人和非代表的乡镇企业负责人邀请列席,差不多要超过150人,如果租用会场,安排中晚餐,会议成本较高,因此尽量将时间压缩在一天内,除去格式化法定程序的议程外,真正留给代表审议讨论的时间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会议质量的提高。

据近年相关统计,在全国3万多个乡镇人大中,1年举行1次会议的占91.9%,1年举行两次及两次以上会议的约占7.2%,1年内没有举行会议的约占0.9%。

在议程安排上,有的乡镇为了省时省事省钱,明显“缩水”,把党务、经济工作也一同纳入,成了“大杂烩”,而会议议程一简再简。

在部分人大代表的心目中形成了“开一天会、发一次言、画一个圈、吃一餐饭”的程式化印象。

5、监督工作淡化。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淡化的现象。

一是不便监督。

不少地方乡镇党委政府合署办公,联合行文,统一行动,这导致乡镇人大监督工作难以开展,与加强党的领导原则形成冲突,造成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深不得,浅不得,重不得,轻不得”,处境十分尴尬。

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分管党政工作现象较为普遍,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般都属于党政班子成员。

致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裁判员”与“运动员”身份混淆,人大监督政府的行为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最终导致监督缺乏实效。

二是难以监督。

目前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的党内职务普遍低于政府主要领导,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的组织细胞,其素质偏低也直接影响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

大部分乡镇人大代表都是农民,受教育程度差异很大,对法律法规学习不足,对依法监督的业务不熟,导致既没有监督意识也缺乏监督能力。

三是不会监督。

目前大多数乡镇人大在监督方式上主要采用听取汇报、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方式,对于法律赋予的询问、质询、约见部门领导等行之有效的形式还没有普遍运用。

二、加强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的思考乡镇是我国传统治理模式的重要层级。

乡镇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最基础地位,是宪法规定设立的最基层、与群众联系最直接的国家权力机关,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政权的稳固和人民民主的实现。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浙江考察时把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的重要要求,为乡镇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更好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

解决乡镇人大软化、虚化、弱化、简化和淡化的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具体说来,就是在“一加强”、“两明确”、“三个有”、“四监督”和“五规范五提升”上下好功夫。

“一加强”就是:就是要加强党委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

乡镇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的地位、作用,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听取和研究人大工作,使乡镇人大在代表人民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做到有职、有责、有权。

乡镇党委中心学习组坚持把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每年的学习计划,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制度,统筹安排人大工作。

坚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人大工作办公会议,坚持每年印发一份党委文件,对人大的工作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坚持集中听取上级人大会议精神的汇报,并将人大工作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安排部署;坚持人大的重要活动集体研究,统筹安排;坚持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通报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注重为人大工作创造办公环境,树立人大的地位,听从和采纳人大代表的意见及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党委班子成员还要带头参加人代会和人大组织的视察、议政、述职、评议等活动,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实际行动推进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两明确”就是:一是明确乡镇人大工作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二是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人代会期间,镇人大主席团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权,做好人代会的各项工作。

闭会期间,主席团要根据工作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由主席团制定,经乡镇党委同意后报上级人大,下发至各代表小组和相关部门。

开好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乡镇人大主席主持,代表小组组长列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主席团成员3人提议,经镇人大主席同意后,可临时举行。

组织代表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对政府专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到位。

推进预决算审查监督。

受乡镇人代会委托,强化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绩效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组织视察调研。

结合党委工作重点、政府工作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每年选择3至4个有代表性的事项,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意见。

开展执法检查。

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组织工作评议。

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乡镇各级代表评议驻地有关直属部门的工作,一届任期内对所有部门至少评议一次。

积极探索对镇人大选举干部开展述职评议,重视评议结果的运用,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

加大建议办理力度,规范建议办理流程,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公示制度,不断提高办成率。

“三个有”就是:有人管事。

乡镇人大应设有人大主席、专职副主席、人大秘书,配设专门编制、专门机构。

有场所议事。

按标准化要求建好“人大代表之家”,用于代表活动;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用于接待选民。

使之真正成为代表活动的场所、学习培训的园地、联系群众的桥梁、议政督政的平台。

有钱办事。

将乡镇人大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监督”就是:一是抓住全局性的问题搞好监督。

凡涉及到乡、镇的大事,都应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召开主席团会议进行审议。

二是抓住依法治乡(镇)的重点进行监督。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各项事业纳入法制轨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依法治理,推动本乡镇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是抓住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大事开展监督。

要从群众反响强烈、影响大、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和社会“热点”抓起。

四是抓住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认真监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规范、五提升”就是:规范主席团设置,提升组织机构。

乡镇人大应作为一套班子,在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上必须健全,才能有利于开展工作。

为了避免乡镇人大主席团沦为“空架子”,必须加强乡镇人大机构设置,增设人大办公室和人大干部专职编制。

主席团成员一般应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副主席,共青妇等群众团体,以及有关代表小组组长组成。

乡镇人大在设立主席的同时,至少设一名专职人大副主席和一名专职人大工作人员,保证每个乡镇人大至少有三名专职干部,并确保人大干部定岗、定编和定责,专心于人大工作。

党委组织部门要统筹考虑人大干部的培养、使用和提拔,加大人大干部与党政部门之间的交流力度。

要促进人大干部年轻化,年龄结构上形成老中青梯次。

县级财政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乡镇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确保乡镇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

规范会议召开,提升会议质量。

在人代会会议的时间、次数、参会人员、议程等方面做到依法依规。

乡镇人代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每届第一次会议不少于2天,每年例会不少于1天,有选举任务的例会不少于1天半。

每届乡镇人代会原则上至少形成一件代表议案,并督促办理到位。

探索询问等监督方式,提高审议质量。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代会会议议程应作出严格要求和详细规定。

规范代表选举,提升代表素养。

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作用,把好代表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

代表有缺额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及时组织补选。

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履职实绩,提出连任代表初步建议人选,确保连任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名额。

对需人大会议选举的干部要按党组织要求,根据地方组织法做好选举工作。

探索建立代表退出机制,对代表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连续两次缺席人代会的,按照法律规定视为代表资格终止,对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和影响代表声誉的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规范代表履职,提升主体活力。

建立履职公示、奖惩等相应机制,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活动,每次活动要明确主题,确保成效。

在乡镇人大代表小组中开展“四个一”活动:即每年形成1篇高质量调研报告,走访1次选区,提出1条建议,组织1次代表向选民述职。

一是督促代表认真履职。

提高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的参会率、发言率、建议率,鼓励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是要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活动。

充分运用代表联络工作站、网络工作平台,开展经常性代表接待选民工作,每年组织好上级人大开展的代表大走访活动,听取群众呼声,帮助解决群众困难。

三是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

在选区内公开代表信息,便于选民与代表联系。

每位代表每届任期内要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做好述职测评工作,并将测评结果作为代表连任初步建议人选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规范制度建设,提升顶层设计。

制定和完善《乡镇人代会会议制度》《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规则》《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例会制度》《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办法》;制定和完善《乡镇人大主席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制度》《乡镇人大主席职责》《人大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制度》《乡镇人大信息报送制度》;制定和完善《代表履职管理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做好台账记录,建立乡镇人大工作“六簿三册”,即《会议记录簿》《代表先进事迹记录簿》《人民来信来访记录簿》《主席团收发文登记簿》《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记录簿》《代表小组活动记录簿》和《代表履职登记册》《代表花名册》《代表联系接待选民花名册》。

加强对人大各项工作书面材料或电子稿、照片的整理保存,每年度归档一次,确保有据可查。

(作者系黄冈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西方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有哪些。

议事规则主要是指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则的规定。

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

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

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

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

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

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

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

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

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

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

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

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

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

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

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

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

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

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

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

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

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

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

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

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

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

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

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

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

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

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

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

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

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

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

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

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

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

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

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

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

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

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

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

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

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

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

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

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

“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

“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

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

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

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

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

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

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

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

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

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

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

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

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

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

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

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

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

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

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

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

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

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

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

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

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

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

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

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

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

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

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

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

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

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

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

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

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

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

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

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

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

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

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

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

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

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

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

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

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

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

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什么是乡贤,乡贤文化和传统乡贤文化

4月20日下午,由光明日报、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伦理学会主办、光明网承办的“核心观百场讲坛”第十八场活动在中南大学举行。

中南大学教授、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胡彬彬以“乡贤文化与核心价值观”为题,为现场三百多名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

乡贤是什么

乡贤文化应当如何古为今用

乡贤文化在当今社会实践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光明网的资深网友、中南大学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教授陈赫在认真聆听本次讲座后,围绕这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乡贤文化古为今用时要注意甄别精华与糟粕  “乡贤”一词使用了一个“贤”字,想必造词者是想借此赋予乡贤人物、乡贤现象和乡贤文化以褒义。

存在决定意识。

乡贤一词出现于封建社会。

这里的“贤”字的褒义,必定是以封建伦理、道德,以及封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为标准来衡量、筛选的。

  《现代汉语词典》里没有收录“乡贤”一词。

只有贤达一词——有才能、德行和声望的人,例如“社会贤达”。

以“乡里”替代“社会”,就构成了“乡贤”。

所以,“乡贤”一词指的是乡里的有才能、德行和声望的人。

  乡贤有两类。

一类是百姓口碑邻里旌表的乡贤。

胡彬彬教授在“乡贤文化与核心价值观”的讲座上展示了一幅通旌表,它是“乡党亲友”完全自发地表彰一位乡贤“梁老先生”的,落款署名者120多人当中,没有一位梁姓本家。

可见梁老先生多么地受到乡邻的敬仰、爱戴

用当今的事务类比,相当于海选基层人大代表不拉票、不贿选的方式直选出来的人大代表,有非常深厚的群众基础。

所以我认为,虽然产生于封建社会,但是,是由老百姓“民意直选”的这一类“百姓口碑里的乡贤”与相应的乡贤文化当中,值得我们今天来借鉴、继承、发展的精华和可以用来充实、丰富当代的核心价值观的份量,是很重的。

当然,也免不了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封建核心价值观的污染。

  还有一类是皇封诰命树立牌坊的乡贤。

从网络文献可以查得:浙江省湖州德清县钟管镇1993年在建尚坝村小学时,从地下发掘出一块“诰封荣禄大夫恩安县知县德清乡贤傅公家祠碑”,碑原立于尚坝村乡贤祠。

是傅云龙纪念父亲傅羹梅功绩的碑石,傅羹梅曾在云南恩安县任知县,“乡贤”是其死后,皇帝册封的尊称。

碑立于光绪庚子(1900)年冬,碑文由北洋大臣、文学殿大学士、直隶总督李鸿章撰写,由傅云龙用隶书书写。

碑文15列,每列26字。

现立于“由乐园”傅云龙塑像旁。

这一类由皇帝册封表彰的乡贤,我认为其主旨应该是为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家天下”服务的。

它弘扬的应该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帝王追求的最高规范。

当然,也会有一些精华附着。

  乡贤文化属于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里面有精华,也有糟粕。

那么,乡贤文化必定也是精华与糟粕共存的。

  乡贤文化在当今社会实践中的乱象令人担忧  在当今社会有一些活动,虽然并没有明确地打出“乡贤”的幌子,但是,都与乡贤、乡贤现象、乡贤文化有些瓜葛。

而其出发点和归宿,恰恰与胡教授讲座里提倡的正确主张与追求,严重地相悖离。

这些现象令人担忧。

  “抢始祖”现象的背后  如今,到处时兴“抢始祖”,包括抢夺名胜古迹的冠名权,甚至极端到垄断、排他——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地步。

有一个直辖市用暧昧但又很明白的广告词声称:“世界上有两个桃花源,一个在您心中,一个在某某(某直辖市名)某某(下属某县名)”您看,世界上只有两个,一个在您心中,那剩下的不就是“唯一”的吗

此处还开发了一个“伏羲洞”,借此表白本地人是中华始祖伏羲氏的后代,比炎黄子孙还要历史远久,还要正统 。

  靠贪腐浪得“乡贤”虚名  现实社会里存在着一种耐人寻味的现象:用贪腐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得来的不义之财捐一个“某某委员”的头衔,在乡里就“名正言顺”地成了“乡贤”。

再根据“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封建的裙带逻辑,家族就成了本村人五人六的“乡贤大户”。

这就为家族贪腐构筑了以血缘为纽带的组织基础。

这种家族式乡村贪污窝案的例子,不胜枚举。

  宗教文化的异化现象  宗教的“丛林”与宝刹、高僧,本来是修行学法、弘扬普渡众生、劝人为善、与人为善的庄严场所和大德。

可是,如今看看某些“不是乡贤胜似乡贤”的主持人物及其寺庙,疯狂地聚敛钱财不亚于最充斥铜臭的商场。

,宗教文化里可资借鉴、改造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的精华,几乎完全异化为怪力乱神的符咒。

  宗族文化对现代民主建设是一把“双刃剑”  乡贤、乡贤人物与乡贤文化大都与宗族相关联。

现代社会主义政体结构应该是搞“五湖四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个字里就有“民主、平等、友善”。

  宗族文化对于建设现代乡村基层政权机构,可能是一柄双刃剑,“既能载舟,亦能覆舟”。

现今乡镇基层政权机构,有的已经被大姓家族掌控。

无需拉票贿选,也无需抵制选民按自己的意志投票,完全按照法定程序,单凭大姓家族的“乡贤”,甚至仅仅凭家族血缘的纽带,大姓家族就可以稳操胜券。

该如何保障小姓氏公民的合法民主权益,令人忧虑。

  续写家谱的利弊  当今续写家谱成风。

这对正常且正当的慎终追远、建树优良的好家风、忠厚传家,以及培育新的乡贤、乡贤人物和乡贤文化非常有好处。

但是。

一旦演化为争夺正统的继承权与合法性的争斗,即可造成危害无穷的恶果。

小至于一个家族,中至于一个地方或企业,大至于国家,莫不如此。

  必须再次强调,我们从传统的乡贤文化里撷取养分古为今用来为“新时期如何构建新的乡贤文化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践行提供更好的价值引领”时,必须先对传统的乡贤文化里的精华和糟粕进行仔细的甄别。

应该精心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决不能一概继承。

  继承不是全盘肯定,而是扬弃;扬弃也不是全盘否定,而是甄别——选矿叫做跳汰、精选、富集、提高品位;俗语叫做“吹糠见米”:就像北方农民收割后的扬场,南方农民收割后,用风车车谷子,稻草的灰屑和瘪壳从出口吹去,饱满的谷粒从溜槽里收集。

对历史上形成的“乡贤文化”也应该如此对待。

(光明网记者 田文姝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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