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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主持人的开场白
直接开门见山主持再这种场合和综艺节目不一样绝对不可以喧宾夺主法理是很严肃的事情,直接切入主题,会让别人觉得你这个人逻辑明确
模拟法庭的宣传稿怎么写急
首先要明白宣传稿的主要目的是宣传活动,精要简短但却能够吸引人。
范例高考宣传稿:高考决战演讲:用汗水诠释辉煌09.03.14 知不足 高考决战演讲:用汗水诠释辉煌。
大学梦,是人生梦的起点,没有经历过大学的人生是有缺憾的,大学是真正塑造我们思维的一个非常重要时期。
我们要抢占人生的制高点,创造无悔无怨的人生
我们只有秉着坚定不移的人生信念,牢牢把握住自己人生的主动权,积极地迎战高考,未来才会属于我们,2009年的辉煌才会属于我们。
历经一次高考磨练的我们将用心把握仅剩下的八万六千四百分钟,用青春书写灿烂,用汗水诠释辉煌
如果你要写的是模拟法庭的宣传稿的话,你要找找与模拟法庭相关的资料,然后就是抓住最吸引人的地方作为宣传亮点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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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一份开模拟法庭时的开场台词
班主任:主持人:组织者:时间:地点:人物:审判长 审判员 公诉人 辨护人 书记员 被告 证人 监护人 法警 旁听人员 一、主题班会目的1. 通过本次主题活动使学生掌握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不仅做到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还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其将来依法从事职业活动打下基础。
2.在学生参与活动过程中,增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素质。
二、模拟法庭审判程序1.书记员宣布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准许。
2.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3.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5.审判长:“提被告人王五到庭”6.审判长:(敲法锤)“模拟法庭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7.审判员依次核实情况。
8.公诉人宣读起诉书9.法庭调查———询问阶段10.综合法庭辩论阶段。
11.最后陈述。
12.合议庭和议。
13.宣判判决书。
14.法庭教育阶段。
15.闭庭。
三、模拟法庭过程书:本庭现在开庭审理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一案,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2.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五、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王五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王五的基本情况
王五:我叫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是市××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
审:被告人王五,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何时收到
王五:收到,2005年8月20日。
审:姜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安东、徐洋、张杜宇组成,由陈安东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健担任法庭记录;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薇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五委托,姜堰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亚丽出庭为被告人王五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审:被告人王五,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五: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姜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姜检刑诉(2005)第99号,被告人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本市××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
2005年8月3日因本案被姜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姜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经姜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5年5月31日下午,本市××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一年级不同班的王五和李四,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起来,王五用力把李四摔倒,李四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抱头没起,王五心里发起虚来,说了句叫你再能,就走开了。
李四的头虽然没摔破,但积了一肚子火,没给老师讲,也没给家长说。
2005年6月3日,李四和已初中毕业的表哥张三,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王五,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弟李四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五,这时李四也没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拦住了和郑妍一起逛街的王五,说话间张三不断推王五,并用拳头打了王五胸部两拳,王五没有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王五,李四没打,接着张三又扇王五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五和张三拼打起来,郑妍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
回来时王五后被张三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五的脸,这时王五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抢救无效。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郑妍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五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其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因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五予以惩处。
此致,姜堰市人民法院,检察员:陈佳慧。
公诉六卷第18页。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审:被告人王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五: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五,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王五,你与张三、李四是否认识
王五:认识李四,他是我同校同学,不认识张三。
公:那你怎么会把张三刺死的
王五:是李四和张三一起在路上堵我,我打不过他们,张三把我往死里打,把我打的全身都疼,头晕眼花,我为求自救用刀想吓开他的。
公:他们为什么堵你
王五:不太清楚,可能是因为5月31日我和李四在学校里有过争吵,我把李四给摔倒了,但没有摔破什么地方,他不服,叫张三一起来堵我的。
公:那6月3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王五:6月3日下午,我和同班同学郑妍一起去新华书店,在去书店的路上,被李四和张三堵住,他只问我是不是王五,就动手打我,因为他年龄大,个子高不断推我,并用拳头打了我胸部两拳,我没敢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我,李四没打我,接着张三又扇我,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赔李四的医疗费,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就和张三打起来,我一还手他就把我往死打。
公:你继续讲下去
王五:我打不过他被踢倒在地,他还用脚踢我的脸,还不停地说要打死我,这时我被打的全身都痛,头晕眼花,如果我不爬起来,他就能把我给打死,为了自救我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想吓他,就乱刺,想让他放过我,不知道就刺中了他,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这时110来了,我就被110带走了。
公:当时你的同学郑妍在什么地方,李四在什么地方
王五:就在一边,她可能被吓住了,后来她可能跑去打电话了。
李四就在一边,没有打我,没有上前拦住他表哥。
公:你当时有没有喊救命或求助、求饶之类的话。
王五:没有。
公: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王五:朝天。
公:你当天是不是用弹簧刀刺张三的
王五:是。
公:你怎么会带刀在身上。
王五:我平时都带着,带得它好看,好玩,也能防身。
公: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王五: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吓他,自己好逃命。
公: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王五: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五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五进行发问
辩:有的。
被告人王五,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王五:没有。
辩: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王五: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吓开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王五: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审:被告人王五,你是不是知道有人要堵你,你才随身带着刀子的
王五:不是的,我喜欢它,感觉好玩,就一直把它带在身上。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李四上后)李四,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李四:我叫李四,今年16岁,是本市××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住本市金北小区。
审:你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如何
李四:我与王五同校不同班,张三是我表哥。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现在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李四,你把6月3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李四:好的。
那天下午我和张三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碰到了被告人王五和他的同班同学郑妍,就给表哥说起三天前,王五打我的事儿,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王五一拳头,表哥让我打王五,我没有打他。
后来王五和表哥打了起来,王五被打倒在地上,结果后来王五从裤袋里摸出弹簧刀,刺中表哥的腰部,我一看喊路人一起把表哥送到医院,最终抢救无效。
公:三天前,就是5月31日,你和王五为什么争吵
李四:因为一点儿小事,王五下楼梯时横冲直撞,我说他没长眼,我们就争吵起来,后来他把我摔倒了。
但没有什么事,后来就回家了,也没有给父母和老师讲这事儿。
公:那你为什么叫张三要阻拦王五
李四:我没想要表哥拦他,只是告诉表哥王五欺负我。
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公:你有没有打王五
李四:没有。
公: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有的。
证人,张三再次对王五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李四:看到的。
辩: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李四:我看到张三在打王五,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对证人李四的证词有无异议
王五:没有异议。
审:请证人李四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郑妍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郑妍到庭作证。
审:证人郑妍,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郑妍: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郑妍:我叫郑妍,同被告人王五是同班同学,我们住本市同一个小区里,6月3日下午我和王五去新华书店的路上,被李四和张三拦住,张三就打王五,还问他要钱赔什么医药费,后来打了起来,王五被打到在地上,张三还不停地踢他,我就跑到远处的一个小店打110了。
跑回来的时候,看来许多人抱着张三上了出租车,送往医院了。
没过几分钟110就来了,王五就被带走了。
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被告人王五,证人甲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请证人郑妍退庭。
审:(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姜堰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市公刑法字(2005)第78号 被检验者:张三,男,17岁,本市光明街道人 分析意见: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0五年六月五日侦查三卷第18页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姜公刑活体检字2005第28号、第29号 被检验者:王五,男,16岁,本市新民小区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王五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 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王五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0五年六月五日侦查三卷第20页审:被告人王五,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提取笔录:2005年6月3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新华书站附近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一人站在那里(被告人王五),并从现场提取弹簧刀一把,王五称他用这把刀刺伤人了,随后把王五也送往医院检查医疗,将李四带回调查。
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王五指纹。
姜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2005年5月6日。
(并向法庭出示该弹簧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公诉人)。
侦查三卷第6页审:被告人王五、你对公诉人宣读的笔录有无异议
王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你用的是这把弹簧刀吗
王五:太远了,我看不清。
审:法警把作案工具传给辩认。
王五:(放近后)是的。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被告人王五的户籍证明: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本市××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三单元402号,非农。
审:被告人王五,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王五: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没有。
审:监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监: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姜堰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被告人王五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被告人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首先由被告人王五自行辩护。
王五: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殴打、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
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下面由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市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王五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2005年6月3日下午,张三和李四在路上遇到王五与郑妍两人时,张三开始殴打王五,强迫王五交出不存在的医药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
当王五反抗时,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王五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
后来张三虽然被王五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第二、从被告人王五的主观方面来看。
王五在2005年6月3日与同学郑妍一起去书店,中途被张三和李四拦住并被殴打,在没还手的情况下,又被威胁要钱,后被打倒在地后,张三仍不停地踢他,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从身上掏出自己喜欢的弹簧刀进行自卫。
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王五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
王五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
第三、从王五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王五在6月3日下午被张三殴打、抢劫时,只是被动地还手招架,直到感动呼吸困难、头晕眼花,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用刀被动地攻击张三。
当时其行为对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施暴的牺牲品。
王五事先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他,只是喜欢平时都把小巧的弹簧刀带在身上,直到生命受到威胁才掏出自卫。
通观全案过程,王五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王五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
当时王五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王五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王五在受到拦堵殴打时,没有呼救,只是以一人脾气硬撑。
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王五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
谢谢
辩护人: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亚丽。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
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自己表弟出口气,也并不是真的向王五敲诈钱物而对王五实施殴打。
案发时,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附近的路边。
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王五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王五的生命受到威胁,王五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掏出弹簧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
王五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
因此,被告人王五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因为其属未成年人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转向观众)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
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王五:没有。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有的。
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王五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王五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
因为,王五四、主题班会活动心得本次模拟法庭活动非常成功。
同学们将法庭审判和被告人的心态演绎得逼真动人,整个过程紧张有序,法庭辩论精彩纷呈,最后被告的悔恨催人泪下。
通过此次活动同学们不仅在许多方面得到了锻炼,更重要的是进一步认识到法律的庄严与神圣,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汲取案例中被告的教训,学好法律知识,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优秀高中生。
模拟法庭活动结束了,可学生们依然沉浸在剧情之中,这种由学生参与编剧,由学生担任主角,用学生周围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作教材,模拟开庭的教学形式,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学生积极主动性,活跃了课堂气氛。
活动中,同学们通过亲身体验和感受法庭的审理、旁听过程,不仅使学生能够更加生动直观地学习法律,正确理解抽象的法律知识,而且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互相协作的能力,模拟法庭的活动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它的作用远非模拟活动本身,它将对学生终生有用。
法庭上宣判原判该怎么说话的
审陪审的材料; 参加案件; 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议。
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