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召开党代表大会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一、筹备阶段1.召开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有关事宜一般应于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召开党委(常委)会分析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条件是否具备,如条件具备,应提前3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沟通情况,经原则同意后,方可进行筹备。
如尚不具备条件,需向—上级党组织写出延期召开大会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2.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筹备工作基本完成后,组织部门起草《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关于召开第X次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根据总公司《党的组织工作细则》规定,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45天前报向上级党委报告。
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及候选人名单(填写自然情况);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及候选人名单(填写自然情况);选举办法。
请示及有关材料一式2份。
3.成立党代会筹备工作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和党费审查小组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可下设组织组、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分工负责具体筹备工作。
筹备工作就绪后,各组转为大会的工作机构。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全面开始各项工作。
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成员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党员干部组成。
成立党费审查小组,成员一般由纪委和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党员干部、所属党组织负责人组成。
以上机构需要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
4.发出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复后,党委即向所属党组织下发《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第X次代表大会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
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第X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构成比例、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代表选举工作完成时间及需报的材料,附名额分配表、代表名册样表。
5.发出推荐“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通知“两委”组成人员名额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党委可下发《关于推荐中国共产党×××第X届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推荐“两委”成员候选人名额(含20%差额)、推荐候选人应掌握的原则、推荐方法。
6.基层党组织选举党代会代表和推荐“两委”候选人预备人选选举单位按《通知》规定的代表名额、差额比例和代表构成指导性比例,确定好代表候选人构成人数,组织下属党组织和党员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党委组织部沟通后下级党组织召开委员会按多于应选代表20%的差额,讨论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形成报告连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报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
党委组织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批复候选人;发现不具备代表条件的人选,要求选举单位及时更换;对需要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经党委确定后,及时通知有关选举单位将其作为代表候选人。
选举单位接到批复后可组织差额选举,选举结果报党委组织部。
同时,按照推荐“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通知要求自下而上进行推荐,各选举单位汇总后进行充分讨论,确定“两委”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党委组织部。
7.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代表选出后,党委组织部对各选举单位代表产生的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起草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全体会议主持词、代表选举和代表资格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听取组织部长《关于党代会代表选举和代表资格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书面批复各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结果。
8.研究下届“两委”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将各选举单位推荐人选按每个选举单位计1票的方式进行汇总。
召开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根据推荐结果和条件提出“两委”候选人预备人选初步人选名单,返回下属党组织和党员中讨论。
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几次反复,最后集中所属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由党委会确定“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组织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9.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届“两委”组成人员候选人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党委组织部起草《关于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人选的请示》连同《“两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册》、《“两委”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自然情况》等附件,在会议召开一个月前上报上级党组织。
10.起草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工作报告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人撰写,并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
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印发所属党组织进行讨论,认真听取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最后经党委全委会讨论定稿。
纪委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先召开纪委会讨论通过,然后经同级党委全委会讨论定稿。
11.党费审查小组对党费进行审查并写出报告党费审查小组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负责写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查报告。
12.编制代表名册,提出有关人事安排名单(1)编制代表名册;(2)提出大会常务主席团、主席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建议名单;(3)提出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4)提出大会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未通过前为召集人)建议名单;(5)划分代表团,提出代表编组名单,确定各组联络员;(6)提出大会列席代表、邀请嘉宾建议名单;(7)大会预选和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13.做好党员代表大会材料准备工作(1)起草大会开幕词、闭幕词和两个会议的主持词;(2)起草大会议程、日程安排和大会须知;(3)起草上届党委负责同志在代表团召集人会议上的讲话稿;(4)大会预备会议主持词;(5)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6)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7)关于党费收缴以及使用情况的报告(书面发给代表);(8)提供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与主要履历;(9)“两委”委员候选人选酝酿情况的说明;(10)党委工作报告(审议稿)、纪委工作报告(审议稿);(11)党委工作报告的决议、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12)选举大会主持词;(13)起草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总监票人组织选举工作的主持词;(14)大会主席团第一、二、三、四、五次会议主持词;(15)提供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及选举办法(草案);(16)党委会第一次全委会主持词(含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纪委第一次全委会主持词(含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17)大会选举结果报告(样表);(18)大会总监票人岗位职责、监票人岗位职责、计票人岗位职责;(19)提供选票式样和计票统计表、计票结果报告单、清点人数报告单、领发选票报告单、收回选票报告单等样式;(20)编制代表用《材料目录》。
14.召开党委全委会,审议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基本结束后,即应召开党委全委会,听取筹备工作的情况汇报,审议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建议名单;列席人员、邀请嘉宾人员名单;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和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和选举办法(草案),以及大会会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15.做好临开会前的准备工作(1)打印大会各种文件材料,并将有关材料装袋;(2)制作代表证、列席证、工作人员证和总监票人佩条;(3)准备选票、票箱等选举用具,计票需要的设备等;(4)布置大会会场;(5)向代表发出报到时间、地点的通知;(6)联系邀请上级领导;(7)落实代表和来宾接待、大会服务、用车、用餐等安排;(8)落实大会期间宣传工作,包括宣传标语、录像、照相等工作;(9)落实会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预备会议阶段1.召开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发放相关材料代表报到后,由上届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代表团召集人会议。
主要内容是:(1)简要介绍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2)对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议程(草案)、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其他有关确认事项进行说明;(3)布置各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4)向代表提出开好大会的有关要求。
同时向各代表团下发相关材料。
2.召开各代表团会议代表团召集人会议结束后,各代表团分别召开会议。
主要内容是:(1)传达代表团召集人会议的内容;(2)推选代表团正副团长;(3)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4)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和大会议程。
各代表团会议结束后,召开党委会,大会秘书处汇报各代表团讨论情况,通过讨论结果。
3.召开大会预备会议清点大会人数并向大会报告;介绍大会筹备情况;通过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长建议名单;通过大会议程(草案);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通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通过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建议名单。
预备会议结束后,将通过的报告、议程(去掉“草案”二字),名单(去掉“建议”二字),在其标题下加上“(XXXX年X月X日中国共产党XXX第X次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字样,及时印发各代表团(如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再印发)。
同时,将代表证、列席证、工作人员证分别发给代表、列席人员、工作人员,在大会期间佩带。
4.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日程(草案);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建议名单;通过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通过列席代表建议名单;通过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通过“两委”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情况说明;通过拟提交各代表团讨论的“两委”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通过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会后,将通过的上述名单(去掉“建议”二字),在大会日程的标题正文加上“(XXXX年X月X日,中国共产党XX第X次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字样,及时印发各代表团和有关人员(如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再印发)。
5.召开代表团会议传达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精神;公布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主要履历并讨论;讨论选举办法及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6.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两委”候选人,对选举办法,对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讨论情况的汇报;通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审议讨论党委、纪委报告的决议(草案)。
三、正式会议阶段1.举行党员代表大会开幕式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大会开幕式。
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后,大会执行主席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并作出能否开会说明,公布这次大会执行主席名单;宣布党员代表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奏(唱)《国歌》;上届党委副书记致开幕词;上级领导讲话;上届党委书记作党委工作报告;纪委书记作纪委工作报告。
2.召开各代表团会议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上届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3.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党委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讨论情况的汇报;听取讨论党委、纪委报告的决议(草案)情况的汇报。
4.召开选举大会正式代表参加,清点并向大会报告代表到会和会议有效情况。
通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通过选举办法(草案);通过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由总监票人主持选举工作。
清点并报告正式代表人数,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代表按要求填写选举选票并投票;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票清点情况;休会,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人计票。
计票完成后,填写《选举党委委员计票单》、《选举纪委委员计票单》并签字。
然后填写《选举计票结果报告》,由总监票人先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5.召开大会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大会主席团听取总监票人关于选举计票情况的汇报,讨论通过“两委”委员当选人名单;讨论确定党委、纪委第一次会议召集人。
6.举行党员代表大会闭幕式总监票人向大会公布选举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当选结果;表决通过关于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上届党委书记致闭幕词;宣布党代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7.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
8.党委第一次全会选举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纪委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
四、会后相关工作1.向上级报告党代会选举结果党代表大会结束后,组织部起草党委文件,十五日内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一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当选情况的报告》,二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大庆石油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当选情况的报告》,并附两委呈报表。
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结果,如与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候选人不一致,需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党代会相关材料归档由大会秘书组负责收集相关会议材料,交办公室归档。
党委组织部等部门根据需要收集相关材料在本部门归档。
纪委的审查是什么
包括哪些工作流程
议事规则主要是指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则的规定。
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
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
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
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
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
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
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
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
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
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
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
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
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
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
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
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
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
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
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
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
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
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
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
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
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
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
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
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
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
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
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
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
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
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
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
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
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
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
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
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
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
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
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
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
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
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
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
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
“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
“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
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
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
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
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
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
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
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
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
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
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
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
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
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
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
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
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
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
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
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
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
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
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
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
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
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
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
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
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
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
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
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
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
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
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
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
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
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
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
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
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
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
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
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
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
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
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
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
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
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
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团章规定,中国共青团的奋斗目标是:坚决拥护什么的纲领,以什么、什么、什么和什么为行动指南,
团章规定,共青团的奋斗目标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监标人”应该做什么
监在开标整个过程中,工作繁忙又无声无息的是监标人。
就是由于工作性质原因,部分人感觉好像这个工作无关紧要,并且认为既然有监督人监督,捎带由监督人看着监个标,也就可以了,不就是个可有可无的活吗。
其实“监督人”与“监标人”并不是一个工作范畴,他们有本质的不同。
监督人是由项目所属行业、所属地区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机构派员对整个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的那个“人员”,他所监督的是您的开标、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他的工作是监察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阻止和妥善处理,他的工作性质是执法,工作内容是监督,而不是监标。
例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地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负责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全过程(含开标现场派员监督)。
而具体与操作项目有关的事情以及如下监标人的工作,人家监督人是不参与或干预的。
所以,这两个在开标现场都出现的人员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不同的两份工作。
当然,监督人个人自愿担任监标人工作,减轻点代理机构的工作压力,减少点代理机构人员配备,又另当别论。
监标人一般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他需要负责对开标、唱标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对开标、唱标准确度进行检查。
其中包括:1、协助监督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登记。
现场验证是一个认真细致的工作,在开标现场主持人即使主持的再紧凑,这个过程也往往会显得很拖拉,这就对监标人提
请问在一家招投标公司里作为一资料员的职责是什么,具体做哪些方面工作
我想应该是投标工作中一些文件材料的准备助工作吧,具体如下,请参考: 招标阶段成的文件材料。
在招标阶段,由于要编制、发售招标文件等,在这些项工作进行过程中,会形成与招标采购有关的一系列文件、材料等书面资料,而这些资料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将要被用到,因此在开标前有必要对这些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集,形成招标文件资料。
一般来说,根据招标阶段的几个工作环节,招标文件材料主要有: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和招标文件发售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其中,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采购人委托项目时所提交的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招标采购机构在组织项目实施前所编制的采购方案和所归集的项目资料,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项目的分析论证资料,招标文件底稿以及正式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招标公告信息发布资料,响应招标项目的供应商信息,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材料,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的书面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经审查资格合格的供应商名单和资格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及其理由说明和文件证明材料,资格审查工作底稿,招标文件发售记录,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勘察及对项目解释答疑记录,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提出的书面询问,招标组织机构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补正所形成的补充招标文件等。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招标文件的发售记录,尤其是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要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期内相对保密,以防有可能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信息泄露。
投标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招标阶段之后,所要进行的是投标,即投标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并向招标组织机构递交投标文件。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有疑问而需要向招标组织机构提出书面询问,招标组织机构要对询问的有关内容作出书面答复;投标供应商要向招标组织机构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组织机构要接收投标文件并向投标供应商出具签收证明等,这些工作,都需要有书面的文字记载,而这些书面的文字记载集中起来,就形成了投标阶段的文件材料。
招标组织机构在开标前,必须注意收集这些文件材料,并进行归集整理,以备开标时之用。
在这些文件材料中,最重要的就是投标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的记录,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的签名,招标组织机构在接收投标文件时的书面记录、向投标供应商出具的签收投标文件的证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收据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投标阶段,有关投标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资料、记录等信息,应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期内相对保密,尤其是要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要妥为保管,以防投标文件遗失或者投标信息泄露。
开标所需要的文件材料。
开标,有地方和机构称其为开标仪式,有些也称其为开标大会或开标会,不论叫什么,其形式都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一种会议的方式公开举行,其程序都是法定的。
在开标时,要公开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宣布一些注意事项,并对评标、定标作出安排。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使用一些书面的、格式化的文件材料,这些文件材料都必须在开标前制作、准备完备。
根据开标需要,这些书面、格式化的文件材料主要有:开标会场纪律,开标议程,监督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开标的领导和来宾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名单,开标仪式主持词,工作人员职责及注意事项,投标人注意事项等;如有领导参加并需要领导讲话,则还应为出席会议并讲话的领导草拟准备讲话稿;如有监督人员或者监证人员参加,则还应提前为他们准备监督或监证时所使用的相关文件材料。
另外,还需要提前准备开标前到会人员的签到册,并为与会人员准备必要的书面文件、材料等。
评标过程所需要的文件材料。
评标是在开标结束后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开标结束之后,接着就要进行评标,开标与评标的两个阶段之间没有时间间隔,因此在开标前就要把评标时所需要的文件材料准备完备,以备评标之用。
根据评标需要,评标需要使用的文件材料主要有:评标工作安排,评标程序,评标工作纪律,评标注意事项,评委会工作职责,评标办法、评分标准、评分表格等,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表,这些文件材料已经载入了招标文件的,则不必另行准备;如果没有在招标文件中载入,则要另行准备并向评委会提供。
有些地方、有些机构还要求评委会成员在评标前要签署廉政承诺书,如有必要,就应该在开标前把承诺书格式准备齐备,在评标开始前提供给评委会,要求评委会成员签订。
定标过程所需的文件材料。
评标结束之后,招标组织机构则要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果报告以及评委会推荐的预中标人确定中标人。
一般情况下,招标组织机构在定标时,应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定标条款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定标时所需要的文件材料主要是定标原则和定标依据等,这些文件材料一般也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已经载明,但有些在招标文件只是原则性规定,如有必要,应在开标前将其细化,制定出具体的细则。
在有些地方,规定招标组织机构将评委会的评标结果报告提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根据评标结果报告确定中标人;还有些地方,规定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委托招标组织机构根据评委会的评标结果报告直接确定中标人,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必须在开标前将定标所需的文件材料准备齐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