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述第三部门兴起的原因。
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 作者:秦晖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647 更新时间:2006-10-17 ——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的若干问题 作者系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一、公益事业发展史的西方模式 两种“第三部门”观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这一概念如果按它的提出者T.列维特等人(Levitt,1973)的定义,即非公非私的、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那末它就应该是个古已有之的现象。
因为无论中国还是“西方”抑或是任何文明区,国家(政府)与企业之外的人们组织形式都是自古迄今种类繁多的。
而且严格说来,“民族国家”在西方被认为是近代现象,在中国固然“国家”早熟而且形成了前近代世界罕见的官僚机构,但其组织的发达也不能与现代国家相比。
而“私营企业”的严格定义几乎只适用于资本主义时代,其广义的所指尽管可见于古今中外,毕竟也以近代为繁荣。
所以从逻辑上讲,如上定义的“第三部门”应当是时代越古、社会越“传统”它就越兴盛才对。
我们的祖先(西方人的祖先也一样)活动在“衙门与公司之外”的形形色色的组织——宗族、部落、村社、教会、帮伙、行会等等——中的时候,实比如今的人们为多。
就是在加上附加条件(如必须是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等)之后也如此:毕竟那个时代如果有“公共产品”的话,也恐怕更不能指望衙门与公司来提供的。
然而,通常人们都是把“第三部门”作为一种现代(近代)现象,乃至“后现代”现象来描述的。
其中有的主要把“第三部门”的成长与国家干预、国家控制的退缩和公民自治、社会自治的扩张联系起来,因而非常强调它的“现代性”意义或“市民社会”意义——这两个词在这种语境中一般都是与被称为资本主义的西方现存社会相联系的。
这种观点往往直接指出“第三部门”之发展与“私有化”进程的关系、与福利国家的消亡之关系,并把它看作是“官方的替代物”、“非计划的(个人志愿)合作”与“制度化的私有化”等等。
(Kramer [et al],1993)相反地,有的人则主要强调“第三部门”的成长是对个人主义、自由竞争、私人企业等“市民社会”古典原则的否定,把“第三部门”的兴起与社群主义、合作主义、“新社会主义”、“现代性批判”或“后现代趋向”联系起来。
这种观点往往把非私有(当然,也非官办)经济当作“第三部门”的主要构成,从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企业、西班牙的蒙德拉贡、英国的工合运动与费边主义经济直到以色列的基布兹公社,都被视为“第三部门”的事例。
有人还归纳出了“第三部门”的三种类型:“合作经济”、“混合经济中的合作成份”和“与利润分配相结合的参与制中的合作利益”。
(Clayre,1980) 显然,这两种“第三部门观”是非常不同的,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
它不仅导致了价值判断的差异,而且也导致了事实判断、包括“什么是第三部门”这一判断的差异。
象前南斯拉夫的“自治企业”、西班牙的蒙德拉贡与以色列的基布兹这类虽非私有但仍是“企业”、虽未必追求利润极大化但绝对具有法人经济效益目的的“部门”,在克莱尔眼中是第三部门的典型,但在克莱默看来恐怕是根本不能列入第三部门范畴的。
我们可以把它们分别称为新左派的第三部门观与新右派的第三部门观,或者“非个人主义”的第三部门观与“非国家主义”的第三部门观。
按玛利琳·泰勒的说法,这是两种全然不同的提供公共产品的途径:在公共福利的主要提供者方面,新左派(书中称为“福利多元主义”)期待于“志愿部门”,而新右派期待于“具有志愿部门社会保障网络的赢利部门”。
在财政来源方面,前者期待于政府而后者期待于私人来源。
在规则方面,前者主张按政府与作为“中介结构”的志愿部门的规矩,后者则主张按市场规则通过个人交易来进行。
当然,有别于这二者的是传统的福利国家模式,它在所有这三个方面都只期待于政府。
(Gidron [et al],1992:150) 可见,如今人们讲的“第三部门”具有时代之根(现代的或“后现代”的)和结构之根(政府和企业之间,或更本质地说,是国家与个人之间)。
它是现代化过程中人们生活日益形成国家与公民社会(即个人主义的或个人本位的社会)二元格局的结果。
也正是作为这种二元格局中的一种“中介”组织和对二元紧张的现代社会症状的一种治疗尝试,“第三部门”中才会存在“非国家主义”与“非个人主义”、“现代性”与“后现代”这样两种方向。
从“共同体”公益到“国家+市场”公益 而在近代以前的传统西方,这种二元格局是不存在的。
德国现代社会学奠基人之一F.滕尼斯曾指出:“共同体”与“社会”是人类群体生活的两种结合类型。
前近代的传统文明中没有“社会”而只有“共同体”,共同体是一种自然形成的、以习惯性强制力为基础的血缘、地缘或宗教缘集体纽带,它不是其成员个人意志的总和,而是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是一种“人们意志的统一体”。
只是到了近代化过程中,一方面交往的发达突破了共同体的狭隘界限,发育了大范围的(地区或民族的)公共生活,一方面人的个性与个人权利发达起来,于是形成了“社会”。
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自然习俗的产物,而社会则是理性人在合意的基础上结成的“有目的的联合体”。
共同体是整体本位的,而社会则是个人本位的,“社会的基础是个人、个人的思想和意志”。
共同体是相对狭小的群体,而社会则大至与民族国家相当,并由此形成“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结构。
“共同体是古老的,而社会是新的”。
(滕尼斯,1999) 滕尼斯的这种分析,我以为是大体符合西方社会史的实际的。
在这一进程中既然国家与“社会”(个人本位的公民社会)的二元格局是近代(现代)化的产物,那么这二元之外(或之间)的“第三”部门也只能是近现代的产物。
而在传统的“共同体”时代既然没有民族国家与公民社会这“二”元,当然也就不会有“第三”部门。
因此尽管西方传统时代也存在着“衙门与公司之外”的组织(即“共同体”),存在着由它提供的“公共产品”即传统的公益、慈善事业,但现代第三部门并不是它的后继。
而“第三部门史”的研究者在论述当代第三部门发育的时代、社会根源的同时,也很少要涉及它的“历史根源”。
当代史学对西方(乃至日本、印度等其他各国)前近代的公益、慈善事业或“社会工作”事业的历史已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如J.B.施尼温德等对西方博爱与救济意识演进史的研究(Schneewind,1996)、A.E.C.麦坎茨对17-18世纪荷兰自治市阿姆斯特丹等地市民慈善组织与孤儿救助事业的论述(McCants,1997)、M.道顿等的英国公益慈善史探讨(Dauton,1996)、W.K.约尔丹的1480-1660年间伦敦慈善团体研究(Jordan,1960)、S.卡瓦罗对1541-1789年意大利都灵地区慈善医院文献的考证(Cavallo,1995)、T.M.萨弗利关于德国奥格斯堡地区济贫抚孤公益事业历史的描述(Safley,1997),P.加维特关于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贫儿、弃儿与孤儿养济院的研究(Gavitt,1990),等等。
从这些研究看,西方近代以前的传统时代慈善、公益事业除技术上的落后特征(活动领域狭小,主要限于救济孤儿、施舍医药等等)外,在观念形态与社会组织层面更有明显的特点:在观念上慈善过份依赖于宗教意识,被看作是一种单方向的“赐与”(Giving),不可能形成“公共物品”的概念。
(Schneewind,1996)活动局限于狭小的群体,而且往往被纳入传统共同体的束缚——保护关系中,施舍者与被施舍者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纽带。
如16世纪都灵地区“慈善与权力”存在着明显的相关性,捐助者建立免费医院的目的往往是以之作为通往统治者地位的桥梁。
而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最著名的慈善机构英诺森养济会,则是直接受庇于教皇的。
它虽然也由教会募捐来支持,但那时的认捐属于对教会尽义务,并无“志愿”性质。
西欧以外不少其他民族的传统公益活动,也带有明显的“共同体”性质,束缚——保护纽带而非志愿合作纽带成为这些活动的基础。
如俄国传统的米尔公社除了土地公有、定期重分、劳动组合、连环保等经济职能外,还有十分发达的社区公益职能。
米尔专门预留有“共耕地”,其收获用作公益金(即各家在共耕地上出工相当于公益捐助),诸如老弱病残、意外灾难的补助、公医、公匠、公牧的雇请、节庆典仪的开支等,均可承担(Figes,1986)。
日本传统时代的町与印度的村社,也有类似的公益职能。
(吉田久一,1994;Wadia,1968)。
然而进入近代化过程后,传统共同体趋于解体,人们在摆脱了传统的束缚的同时,也失去了传统的保护——包括相当一部分原由传统共同体提供的“公共物品”。
于是许多国家的人们在由“共同体的附属物”变成自由公民的同时便“享受”到了两种自由:摆脱束缚的自由与失去保护的自由。
传统共同体的公益职能一部分由新兴的国家机器来承担,一部分则成了市场交易物而改由赢利部门来提供。
至于公共物品供求中的“搭便车”问题在这个时期是不会引起太大注意的。
原因很简单:在由共同体本位的传统时代向个人本位的市民社会过渡时由于旧的身份、等级、特权、共同体等壁垒的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比比皆是,因“搭便车”而造成的“失灵”因而易于被掩盖。
只有到旧时羁绊已不存在、交易自由充分发展、社会经济机制最大限度地趋近于“完全市场”的状态下,那些不是因为非市场力量的干扰,而是由于市场逻辑本身的固有缺陷所致的“失灵”才会凸显。
同样道理,在“民族国家”职能初具、政府干预力量还未充分施展之时,“政府失灵”的问题也是难以凸显的。
直至“二战”以前的情形的确如此。
那时“国家主义”和市场主义一样处在上升期。
从19世纪英国的迪斯累里、德国的俾斯麦分别建立福利国家的雏形(即“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保守的福利国家”和“父权式的托利党社会主义”)、20世纪的美国新政、北欧社会党福利体制、英国劳合乔治与麦克唐纳的“工党社会主义”、德意法西斯的“法团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直到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欧美的左派(社会党)、右派(保守党)、极左派(共产党)与极右派(法西斯)都出台了由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制度设计。
另一方面,传统的共同体公益日渐衰落,如17世纪荷兰阿姆斯特丹的传统社区捐赠基金与教会慈善基金尚处在“黄金时代”,但18世纪后因“资本主义的兴起”,市民社会出现了“财政上的保守与文化上的慷慨”,而“朋友政治与金钱”的关系日显,传统慈善基金制度随即衰落了。
(Mccants,1997)在英国,原由教会主持的慈济诊所与药房在18世纪大都世俗化,转由世俗政府及企业支持,当时在约克、利兹、赫尔、设菲尔德等地的这类医疗公益还带有行会性,到19世纪这种行会性也趋于消除。
如在哈德菲尔德的纺织业慈济诊所中,1841年还有57%的病人是纺织业雇员,到1871年这一比例降至22%;但诊所超越行会性而向社会开放的同时,慈善性也逐渐为商业性所取代了。
(Barry and Jones,1991:149-169)19世纪法国的传统社区互助协会在摆脱村社、行会、教会的色彩后也发展迅速,其数从1852年的2488个发展到1902年的13673个,会员由23.9万增至207.4万。
但同时其慈善色彩也大为减退。
到1910年,这类协会总预算收入达6298万法朗,然而其中只有1189万,即18.8%来自捐赠、遗产赠与及成员的自愿奉献;另有1172万(18。
6%)来自政府资助,3936万(62.5%)来自带有自惠性的入会费或会金——而这部分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资金作为入会条件实际上是一种交易。
(同上,172-186)。
总之在欧美社会“走入现代化”的背景下,公益事业的共同体基础逐渐为国家+市场(或政府+“社会”、国家+个人)基础所取代。
正如研究者所指出:这一时期公益组织的特征是“非制度性的自由捐助作用很小,大多数组织处于政府的监督下”。
法国在1882-1902年间“经批准的”公益会社成员增加了100万,而“自由的”公益组织成员只增加10万。
解释很简单:国家的资助只有在政府控制下才能使用。
而若无国家支持,极少有组织可以达到收支平衡。
因此从国家与私人(市场)那里得到收入并不是“非正常”的。
这一时期“互助主义”(mutualism)公益的实践实际上是战后福利国家体制的序幕,“它使人们不由自主地选择了一条介乎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的道路”。
(同上:184-185) 对于西方历史上从传统公益向现代公益的演变,以往学者有多种表述,如“从教会慈善向世俗控制转变”(Weaver,1967:14),“从父爱主义的福利形式向职业化管理与保险——融资体制过渡”(Barry and Jones,1991;190),从“救助个人的慈善”到“作为社会责任的慈善”和“作为道德责任的慈善”、最后到“福利国家中的慈善”的演变(Alvey,1995),以及从“近似原则”向“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发展(同上;26)等等。
但从根本上讲,笔者认为这种转变的本质在于“共同体失灵”所导致的对国家与对市场的二元崇拜。
西方的现代公益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国家+市场”公益到第三部门:否定的否定
现代公益模式的形成带来了一系列变化: 首先是传统慈善观念的变革。
西语中“慈善(harity)”一词现在的辞书中都释为“仁爱”、“基督之爱”、“为上帝而普爱众生”等,带有浓厚的宗教(基督教)色彩。
但实际上它早于前基督教的古典文明时代已经流行,在早期拉丁语(caritas)及希腊语(charis)中,它首先都意味着一种珍贵的情怀与高尚行为,它与恩惠及感恩相联系,但无论在古希腊还是古罗马,这个词都从不用来表达一个家庭(家族)内的施惠关系,而只是用以表达一个人对他自己家庭(家族)以外的他人之善意行为。
可见,这时的慈善虽然含有受者对施主的依附性含义,但也反映了一种突破共同体中自然形成的人际关系的局限之意图。
(Weaver:6)这时也已经出现了西方公益史上著名的“近似原则”(cy-pres doctrine):这一原则认为施主的直接救助目标不能达到时,有势力的组织者可以征集其所施并用之于“近似于施主原意的其他目的”。
(Alvey;8)这就为慈善信托基金的发展开了路。
但到19世纪,与感恩相联系的慈善观念已越来越为两个方面所排拒:对弱者而言,他们“对于受惠的民主化预期”已使“慈善”变得像是“对贫穷阶层的侮辱”(Barry and Jones,1991:190)。
对于强者而言,“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也造成了一种对所谓不争气者的一种“维多利亚式的厌恶”;而倾向于“对受惠者更具选择性的博爱”。
正如英国学者安德烈·里德所言:“它不打算帮助那些不值得同情的浪荡子、二流子或纯粹的贫民,土地法已经为他们提供了足够的东西。
它只打算帮助那些愿意自助的人:他们与其他人一样,没有什么天意神旨以不可抗拒的突发灾难挡住他们的路”。
新的博爱要帮助的是这样的人:“他们不能乞讨,因为他们习惯于工作,他们拒绝成为穷人,因为他们已经为更好地生活而追求了独立性”。
(Alvey,1995:26) 由于这种“福音主义”拒绝救助所谓“自已弄穷的人”,而并非“自己弄穷”的真正的不幸者(如残疾人、孤弃儿等)的救助又被认为应当是当时职能日趋发达的国家的责任,因而19世纪兴起的私人捐助信托基金(慈善基金)便逐渐退出传统慈善领域即对特殊不幸者的施舍,而转向了对公共生活的关注,如教育、法律、宗教、科研等,更突出的则是20世纪兴起的环保等领域。
现代公益的特点在与宗教的关系上表现尤为明显。
如前所述,中世纪西方慈善事业的最大施主是教会,“教会资助社会事业”是那时的传统。
但英国在16世纪、荷兰在18世纪、其他西欧国家大致也在此期间都出现了来自宗教的慈善基金日益减少的趋势。
由大笔私人遗产(资本主义积累的产物)捐赠而设立的世俗基金取代之而成了救济事业的支柱。
(Alvey:1995:12,19)但随着“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兴起,济贫施药养老育孤这类事业逐渐转由国家主办,民间世俗基金便更多地关心公众的精神需求,同时现代化要求的政教分离趋势也使国家不便支持教会,民间世俗基金便成为宗教这一特殊“公共物品”的主要投资者。
基督教博爱思想、救世情怀与利他主义虽然仍是西方人捐助行为的精神动力之一,但教会本身已由施助者变成了主要是受助者。
“教会资助社会事业”遂为“社会事业资助教会”所取代而成为现代公益的一大特征。
在美国这一点尤为明显,20世纪60年代前期美国全国公益来源有80%来自个人捐赠,而在公益开支中宗教占了将近一半(49%),为其最大端,以下依次是教育(17%)、福利(14%)、保健(12%)、其他(8%)。
(Weaver,1967:62-65) 在传统慈善的重要领域医疗事业中,“父爱主义”的施医舍药也逐渐变成了“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医学研究资助。
1888年法国出现的巴斯德研究所便被视为“20世纪医疗慈善事业所继承的模范”。
这个私人投资、吸纳志愿捐助的非赢利机构除以一系列科研成就闻名于世外,还开展了预防白喉(1894年起)等社会公益活动并为狂犬病等患者提供免费医疗。
但它的主办者始终认为科学是“消除贫困与疾病之根”的希望,而慈善则是次要的。
它开创了此后一大批类似机构之先河,如法兰克福洛克菲勒医学研究所、保罗·埃里克研究所等。
与此类似,传统的施舍济贫也发展成以民间公益组织扩大就业机会的努力,工合运动的发展便是一个典型。
(Barry and Jones,1991:195-196) 现代公益的另一重要活动领域是教育。
随着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二元结构的形成,以市场规则运作的“教育产业”和国家主办的“教育事业”同时勃兴并排挤了传统时代以教会、村社为主角的共同体教育。
但“教育产业”与官办“教育事业”之间仍有很大的空缺需要第三种力量来填补,这是工业化时代教育成为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的结果,因此也正是在这一领域较早兴起了新的公益组织形式。
19世纪前期,英国出现了拥有数千捐助人的“要求关心穷人教育的皇家慈善委员会”、布罗哈姆委员会等组织,从事对学校与对学生的教育资助。
当时一份调查显示,英国有4100多所学校受到资助,这些学校共有学生16.5万。
在另外约14300个未受资助的学校中,则有31万交费生与16.8万慈善资助生。
受资助学校的学生与未受助校中的受助生合计33.4万人,已经超过了交费生人数。
除此之外,在主流教育系统之外的非英国国教徒中还有许多受资助的初级学校,分别由战憟教徒、犹太人与胡格诺教徒建立(Alvey,1995:28-31)。
教育、宗教、科研领域的这些情况表明,即使在“国家+市场”被寄以最高期望的“走进现代化”时期西方也存在着国家与市场之外的民间公益力量。
它无疑是当代第三部门的先驱。
无疑,就西方文化的继承性而言它与前近代传统文化并不是毫无瓜葛,正如保尔·魏德林所说:基督教人道主义遗产与更早时代商业主义的大众参与到工业时代“与其说被拒绝了,不如说是在更现代的指导下被改造了”。
(Barry and Jones,1991:190)但如果就实践的指导思想、组织资源、动员方式与行为规则等方面看,父爱主义与理性福音主义、共同体慈善组织与公民公益组织、“教会资助社会”与“社会资助教会”等区别的断裂性还是很明显的。
正因为如此,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西方一直有所谓“慈善终结论”、“慈善失败论”之说。
正如英国讨论公益问题的拿旦(Nathan)委员会在20世纪50年代初所提到的:“我们历史中最悲壮的失败之一,就是这些慈善者所作出的努力。
尤其是在18世纪后期及19世纪,由私人努力来提供学校、医院、施药所、济贫院、孤儿院的普遍服务、发放养老年金、以及救济其他范畴的‘应当贫穷者’(deserving poors)”。
而历史证明民间的这些努力终结了,“如今国家的法定服务——新的或旧的——现在提供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个人福利,……(于是)困扰委员会的基本问题是:慈善者还有什么事可做
” 但委员会主席、英国著名律师与议会法学家拿但认为旧慈善的终结恰恰意味着新型志愿行动的兴起。
有趣的是:他在论证这一点时并未强调“市场失灵”与“国家失灵”,而恰恰论述了志愿行动与这二者的契合。
他认为志愿服务与国家服务相互排斥的观点已经过时,这两者并无明显界限:“历史上(民主)国家行为就是志愿行为的结晶与普遍化”,“如所周知,如果没有志愿服务的渠道相配合,民主国家很难有效地发挥职能”。
福利国家制度应当由志愿努力来补充,这不仅由于作为民间力量的志愿组织可以作为压力团体对国家构成“刺激、抑制和批判”,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帮国家的忙:“志愿部门不像政府衙门,它有自由去进行实验,能成为开创性的先锋,而国家可以接着干——如果这种开创被证明有益的话”。
与之相比,赢利部门虽然也有“实验的自由”,但其实验的目的是产出私人物品,因此即使实验成功,国家也无法“接着干”。
反过来讲,志愿部门因其不具强制性,其实验如果失败,也不致造成严重后果,而国家如果胡乱搞“实验”,那就要酿成灾难了。
换言之,志愿部门再不济,顶多成为“有益无害的乌托邦”,而国家若搞乌托邦就可怕了——有过这种经历的中国人对此应当比拿但更有体会——这是从“消极自由”的角度肯定志愿部门。
若从“积极自由”的角度志愿行动当然就更值得肯定。
因为这种自由观不仅讲“有权做什么”,而且更讲“应当做什么”,而志愿者的利他向善、服务公众显然是“应当做”的。
可见,拿但委员会眼中的志愿部门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在“积极自由”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社会民主主义)基础上的,它以(民主)国家有效、市场有效为前提,即它首先是(民主)国家主义、个人主义的,然后才在一更高层次上体现其非国家主义、非个人主义的色彩,发挥其弥补“国家失灵”、“市场失灵”缺陷的功能。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找到一种方法,使过去的好心能更自由地服务于现时变化了的新需求”。
(Alver,1995:38) 因此,现代西方的志愿部门或第三部门是在公民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无论它的创新实验是成功打开了“后现代”的大门,还是流为“有益无害的乌托邦”,它与前公民社会的传统慈善都已判然为两。
只是在“否定之否定”的逻辑下,传统慈善的若干特点有时会“复归”,如“近似原则”如今已成为志愿捐助信托基金的通行准则。
依靠这一原则,分散的捐助者的个人意志既得到尊重,又可以把这些捐赠整合为统一的资助意向并服务于更大的社会目标。
古罗马时代已经出现的这一原则在“理性福音主义”时代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因为那时更强调遗嘱自由和对捐赠者特定选择的尊重。
但在战后,第三部门与公益事业的发展日益要求突破捐赠者个人意志分散的局限,“近似原则”也就日益扩大了适用性。
如美国早期最重要的公益捐助人、也是大政治家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43年建立的北美最早公益组织之一“富兰克林基金”(正式名称为美国仁爱协会),以富兰克林捐赠的遗产为本金,富氏原定的资助对象是:波士顿、费城两地“有优良声誉的已婚青年发明家”。
但到1962年,富兰克林基金会终获法律许可,在cy pres的原则下把最初专为青年发明家而设的这笔钱用于资助医学院学生及医院职员,而在此以前,基金的一部分已用于支持开办富兰克林学院。
(Weaver,1967:21-22) “近似原则”赋予民间组织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下有效动员志愿捐赠资源用于事前并未设想的各种公益目标的权利,明显地扩大了志愿部门的能量。
可以说没有这一原则就没有今天的第三部门发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拿但委员会曾主张:如果志愿的公益应受到鼓励的话,则公益信托基金必须被赋予“它们的古代特权”(指cy pres等)。
(Alvey,1995:38)但这种“古代特权”已经是公民社会条件下经过二次创新即“否定之否定”的结果,已不是“传统的”简单延续了。
二、公益事业发展史的中国模式 共同体·社会·大共同体 如上所述,共同体——(个人本位)社会的纵向二分法与民族国家——公民社会的横向二分法是解释西方社会变迁的有效模式。
因而从传统共同体公益向近现代国家+社会(个人、市场等)公益转变,再从国家与市场之外发展出第三部门便成了西方公益事业发展的主线。
然而中国的情形则全然不同。
正如笔者曾论证的(秦晖,1998-9),秦汉以来的传统中国社会并非滕尼斯所讲的那种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但地缘、血缘等“自然形成的”小共同体也并无西方中世纪那样发达。
在古代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下无数小农的个体家庭直接作为“编户齐民”而隶属于皇权及其下延权力组织(吏权)。
在这种结构中,小共同体无法取得本位地位,但这并非意味着个性自由与公民个人权利的成长,恰恰相反,正是早熟的集权国家作为一个大共同体的强控制使小共同体权利的成长都成为不可能,就更谈不上个人权利的成长了。
于是在微观层面,传统中国因缺乏强固的小共同体纽带而呈现出与西方近代化过程以个人本位消解了传统共同体之后的状况具有某种表面相似的“伪个人主义”状态,“编户齐民”之间无法发生广泛的横向依附(如西方中世纪在村社、采邑、教区、行会与宗族等类群体中所见的那种依附),因而彼此间显得很“自由”,中国也因此很早就产生了西方直到近代化过程开始后才习见的许多现象如“自由租佃”、“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等等。
但这种一盘散沙式的“自由”却以宏观层面上的某种“普遍奴隶制”为前提。
(
中国人寿保险的发展史 谁能讲讲
2003年是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的中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28日正式挂牌。
作为中国人寿分支机构的青海省分公司,以学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恪守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企业宗旨,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锐意改革创新,努力开拓市场,在保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公司重组改制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10月19日正式揭牌成立(以下简称省寿险公司),新的公司将充分把握难得的历史机遇,牢牢抓住市场机会,加快发展步伐,为青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多作贡献。
一、2003年人寿保险业展形势(一)各项业务稳步发展2003年全省寿险业务持续快速发展,同业公司加速扩展竞争更加激烈,分红保险继续热销,银行保险业务高速发展,团体保险业务有较大幅度下滑。
截至10月底,全省人寿保险保费收入40637.72万元,其中,中国人寿省分公司保费收入28637.72万元,同比增长12.13%,占全省寿险市场份额的70%,继续保持市场优势地位。
平安寿险保费收入12000万元,市场份额为30%,较2002年底升8个百分点,主要是借助银行保险扩张实现了市场份额攀升。
200年初,省寿险公司确定了全年保费收入力争实现3.70亿元的目标。
围绕这一目标,结合青海实际,省寿险公司立足占领市场,以应对竞争、增强实力为工作出发点,集中精力求发展,打基础,扩总量,增后劲;各级公司层层分解任务,真抓实干,争取主动,克服“非典”对发展业务的不利影响,组织全体员工落实应对措施,拓宽展业渠道,把损失降到最低;适时推出阶段性企划和“江河源先锋”。
“春之行”、“意外险百日竞赛”、“团险大单百日竞赛”等业务竞赛活动,促进各项业务的协调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先后推出国寿鸿茨两全(分红型)保险、永泰年金、鸿泰两全等5个新险种,受到客户的欢迎;改变传统的销售方式,推行和创新寿险产品说明会,实现个人代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加大对大行业、大企业的公关宣传力度,加强与银行、邮政的沟通协调,实现兼业代理业务的新突破,截至 10月底,兼业代理业务保费收人5 500万,同比增长580%;继续大力推进西宁、海东、格尔木及青藏铁路周边地区为主的“三点一线”业务发展战略,通过抓大扶强,发挥大公司在业务发展中的骨干幅射作用,有力推动了业务的持续稳步发展。
(二)经营管理得到加强以提高经营效益为中心,增强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信息技术推广运用的工作,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
进一步扩大业务、财务集中管理的范围,实现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青海实际的核保、核赔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核保、核赔,增强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
截至10月底,公司累计赔给付金额3 773.l万元,为青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通过严格审核,查处拒赔付案件54件,减少赔、给付64.55万元。
实行全面预算制管理和分类分级绩效考核办法,以及费用预算管理办法,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
深人开展新《保险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强化员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三)客户服务日趋规范为提升服务品位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省寿险公司在建立客户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在辖属分支机构建立客户服务部,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全员的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
在保证管理到位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按期理赔、给付,实现人寿保险的全程服务;认真落实客户回访制度,密切与客户的关系;充分运用“95519”客户服务专线电话,规范和加强了投诉。
咨询功能,处处维护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l-10月,接入客户电话9717件,呼出7 212件,接呼出量分别比 2002年增长96.43%和74.M%,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客户的多种服务需求。
(四)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根据总公司股份制改革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2003年上半年,省分公司实现各项业务的实质性分离。
在改制过程中,由于加强了对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股份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因而,广大员工积极支持改革,确保了队伍稳定,为改革的平稳推进创造了有利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业务保持持续稳步发展的同时,还存在明显差距和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整体业务增长较慢。
虽然200年前10个月业务发展有了一定的增幅,预计全年保费总量将接近计划指标,但与全国系统和同业公司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其根本原因是青海经济总量低,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居民收入较低,制约了人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同时,公众保险意识不强,人们对商业人寿保险认识程度不高,宣传、服务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的快速发展。
二是业务结构不尽合理。
县交业务占比偏高,短险业务占比偏低,传统业务发展缓慢,保费主要集中在“鸿瑞”等少数分红险种上,虽然总量有一定的增幅,但发展后劲不足。
三是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
人口密集型地区的西宁、海东和新工业开发区的海西三个分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94.24%,其余州县公司保费收人只占总保费的5.76%,经济自然环境较差的农牧区发展相对滞后,保费收人增幅明显偏低。
二、2003年寿险市场预测2003年各寿险公司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加快业务发展,寿险市场发展总体趋势良好,预测2003年全省寿险总保费将达到5亿元,同比增长率为20%左右,预计中国人寿大致可实现保费37000万元,比去年底同比增长15%,整体市场份额将占70%,比上年下降8个百分点;平安寿险预计可实现保费15 000万元,同比增长45%,市场份额为30%,较去年底上升8个百分点。
(一)有利条件1、人寿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支撑环境良好。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迅速推进,为西部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青海经济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特别是2002年以来,发展势头更为强劲。
2002年前三季度,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1%,城乡居民收入和储蓄存款余额增幅明显。
可以预见,在第十个五年计划乃至更长的时期内,青海经济将保持快速增长之势,为人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2、人寿保险的发展空间较大。
据预测,中等发达国家及国内发达地区的保险深度一般为4%左右,保险密度则占人均收入的5-6%。
以此为参照,青海200年的保险深度为1.96,保险密度仅为128.76元。
表明青海保险业与先进发达地区差距明显,加快市场开发仍有较大空间。
3、人寿保险竞争环境相对宽松。
目前青海寿险主体只有中国人寿和平安人寿2家。
虽然其他寿险公司将会陆续进入青海市场,但市场主体仍将少于内地省区。
虽然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已经对外开放,但由于国家采取逐步开放、分步准入策略,外资公司进入青海还有待时日。
同时,外资公司由于受地域条件限制和人文环境的影响,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进入青海开辟寿险市场。
寿险主体较少虽然不利于市场竞争,但保险空间相对较大。
借其他寿险公司还未进人或立足未稳之机的时间差加快现有寿险企业的发展,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积蓄实力。
这对有54年发展历史、在青海寿险市场目前仍占主导地位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加快自身发展的大好时机。
(二)制约人寿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l、经济、人文环境的影响。
青海是国土大省、资源大省。
又是人口小省、经济穷省,虽然近几年经济呈现快速增长势头,但经济总量仍然很小,人均产能和收入大大低于东部地区。
落后的生产力决定了收入的低水平,低收入决定了消费结构的低层次,进而影响了居民新意识、新观念的形成。
这些在短期内还难以有大的改观。
生产力水平不高在一定时期内仍是制约人寿保险业发展的一个较为突出的矛盾。
2、税率、利率差异的影响。
一是国家对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取中,虽然把个人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额由以前的15%提高到25%,但对个人代理人实行双重收取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直接影响代理人积极性,不可避免地出现代理人延期交单等现象,影响客户和公司利益,造成一定的经营风险。
二是由于保险原定利率随银行利率基本同步,公司在可供客户选择的产品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投资性较强的各种分红产品,销售的对象大都集中在经济比较宽裕和稳定的客户群,短时期内难以延伸到广大的农牧民群众之中。
三是银行8次降低存款利率,使保险行业存在明显利损差,对公司经营效益有一定的影响。
3、社保制度的影响。
自1998年底国务院《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后,青海省政府随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政策,明确了企事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统筹的时间和执行标准。
虽然社保部门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对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型养老年金保险的需求逐渐形成,但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在青海还处于初始阶段,虽然多次接洽,但参保面极小。
因此,健康险赔付率过高已是困扰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一大困惑。
二是保险费列支渠道不畅,许多企事业单位放弃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或补充养老保险。
三是青海还没有建立出一套完整的有关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商业人寿保险拓展业务不利。
4、同业竞争的影响。
2003年1-10月,青海国寿保费收入28 637.72万元,占寿险市场份额的70%。
平安人寿保费收入12 000万元,占寿险市场份额的 30%。
根据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财产险公司可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使市场竞争更为激烈。
与2002年底相比,青海国寿市场份额下降了8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国内其他寿险公司处于市场扩张的需要,正在着手进入青海寿险市场。
今后,青海人寿保险主体将陆续增加,市场竞争不再象过去那样缓慢,而是日趋激烈,国寿公司原有的优势受到严峻挑战,业务增幅将随之趋缓。
三、对策和建议根据青海经济发展环境和人寿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特别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西部大开发对青海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日趋凸现,预计青海国寿公司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及较高的增长速度,预计2004年保费总量将突破6亿元,其中,中国人寿达到4.2亿元,平安人寿达到1.8亿元。
各家寿险公司的竞争重点将是风险型寿险产品。
不断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增强整体竞争能力,注重长险新单,尤其是个险新单期缴业务的增长,以及短险等效益险种的增长,仍是2004年各家公司的共同目标。
为实现既定目标,将实施以下几项措施。
(一)增强机遇意识,加快业务发展当前,青海保险业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公司的股份制改革为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人寿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为此,要审时度势,抓住机遇,不断更新观念,进一步强化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增强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切实加大创新力度,充分发挥个人代理、员工直销和兼业代理三种展业渠道的作用,尽力拓展寿险市场。
一是强化品牌意识,大力发展直销业务。
明确直销业务的市场定位,切实把直销业务作为树品牌、创效益、增实力的业务来对待,制定发展策略,创新展业方式,以团体年金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为重点,集中力量加大对大行业、大企业的公关宣传力度,努力拓展有市场影响力的大客户,使团体业务发展取得较大突破。
二是加快专业化经营进程,增强个人代理业务发展后劲。
在全体销售人员中推广中国人寿从美国寿险行销协会(LIM-RA)引进的“需求导向式销售(NBSS)”课程和总公司与麦肯锡合作研究的以期缴业务为主的“销售业绩改善项目”成果之一的“客户需求分析与产品组合销售”课程,改善和提升销售人员专业技能和期缴业务销售业绩。
并根据销售重点制订完善主打产品宣导方案,实施销售培训支援,全面推行“产品说明会”销售模式,增强市场开发能力,确保个人代理业务的主导地位。
加大增员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个人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率,建立一支具有相当规模、相对稳定的代理人队伍,为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人力资源。
三是大力发展银行、邮政兼业代理业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要在巩固西宁等地兼业代理业务发展强劲势头的同时,扶助该业务发展滞后的分支公司发掘业务主渠道,找准业务突破口,尽力缩小地区差距,实现总量突破,使兼业代理业务成为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继续进行业务结构战略性调整,正确处理规模与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在保持一定发展规模的同时,把大力发展经营效益较好的传统寿险业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各项业务协调发展,规模效益相得益彰,实现经营价值的最大化。
一是大力发展个险期缴业务。
积极引导广大员工把注意力放到发展期缴业务上来,改进和完善销售模式,大力推广个险产品销售组合,加强代理人的活动量管理,提高拜访量,重视对优质目标客户群的培育和选择,提高件均保费和个人产能,增大期缴业务比重。
二是大力发展短期险。
要加大意外险的销售力度,拓宽健康险、学平险、航意险、旅游险、驾乘险等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
三是大力推广卡折式业务,发掘新的保源,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
(三)实行科学管理,确保稳健经营经营管理要尽快适应体制的转变,实现公司运行的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坚持体制创新,改善管理结构和人员素质,实现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的优化组织,建立精干、高效的经营机构和员工队伍。
二是强化全员的发展意识、市场意识、质量意识、成本意识、效益意识、法规意识和管理意识,全面实施预算管理和经营目标绩效考核制度,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各级公司。
每个部门、每个员工,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管理的主人。
三是加强业务、财务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经营成本,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稳健经营。
四是严格执行《保险法》及其它保险法规,完善管理制度,适时开展寿险市场清理整顿和执法执纪大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竞赛企划和业务发展合规经营第一责任人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
(四)注重服务创新,提升公司信誉积极倡导人性化、信息化服务新理念,努力形成社会化、理性化服务新格局。
首先,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职工职业道德守则,把服务平台真正办成“文明窗口”,扩大寿险公司的社会影响。
其次,积极实施“人才高地”战略,不断吸纳优秀人才走进入寿保险业,建立专业化经营队伍,提升服务品位,积极挖掘客户潜在需求,提出新的消费理念,把握市场脉搏,引导市场潮流,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
第三,加大资金人力投入,努力提高信息技术含量和运用能力,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规范快捷的优质服务。
第四,全面加强诚信建设,认真做好客户回访和售后服务工作,以人为本,笃诚守信,充分体现保险服务的前伸性、长期性、全程性、政策法规性,以良好的服务品牌和值得信赖的品牌形象赢得市场回报。
(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为寿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人寿保险的作用日显突出,引起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重视。
但是受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的影响,公众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的覆盖面还不高,加之宣传力度不够,甚至将商业人寿保险列为乱收费。
因此,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寻求地方政府支持,为加快人寿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青海经济建设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多作贡献。
积分制管理靠谱吗
运用好了,任何管理工具都是靠谱的,但是如果“拿来主义”照抄照搬别人的东西,就不靠谱了。
积分制管理是指把积分制度用于对人的管理,以积分来衡量人的自我价值,反映和考核人的综合表现,然后再把各种物资待遇、福利与积分挂钩,并向高分人群倾斜,从而达到激励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
积分制管理的定义:简单的说,就是用积分(奖分和扣分)对人的能力和综合表现进行全方位量化考核,并用软件记录和永久性使用。
通常人们所说的积分制管理是指把积分用于对客户的管理。
我们今天所讲的积分制管理,是指把积分制度用于对员工的管理。
在一个企业,以积分来衡量人的自我价值,反映和考核人的综合表现,然后再把各种福利及物资待遇与积分挂钩,积分高的员工可以得到更多的福利待遇,甚至解决将来的归属,从而达到激励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的目的。
积分制管理的定义:简单的说,就是用积分(奖分和扣分)对人的能力和综合表现进行全方位量化考核,并用软件记录和永久性使用,目的是全方位调动人的积极性。
下面通过对关键词的解释,让你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积分制管理。
一、人的能力人的能力是指一个人的学历、职称、管理人员的职务、员工的技术专长、个人的特长等等,如中专学历、大专学历、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经理、主管、车间主任、班组长、骨干;平面设计师、会计师等等。
个人特长:如上班讲普通话、会讲外语、能唱歌跳舞、做主持、会弹钢琴等等。
这些都是员工个人拥有的,是反映一个人能力大小的重要要素,员工只要具备这些要素,每个月都会得到一定数量的固定加分。
这就是说员工所具备的才能,一进入公司就可以通过积分被认可。
目前来说,任何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企业给的积分并不是很高,但员工的感觉特别好。
二、 综合表现人的能力和综合表现既有联系又有差别。
因为有能力的人可以表现,也可以不表现,能力不强的人也可以有优秀的表现。
例如:在工作热情方面,有的员工见困难就上,有的见困难就让;有的带病工作,有的无病装病;有的既怕脏又怕累,有的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
在工作责任心、事业心方面,有的员工把工作当成事业来对待,把公司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做,工作认真负责,很少出现差错,上班不只是为了打工挣钱,更重要的是学习做人、学习专业知识、学习专业技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实现自己的价值观;而有的员工上班只是为了钱,对公司的事漠不关心,人生没有目标,没有远大理想,更没有正确的价值观。
在工作业绩方面,做了多少业务工作,都要与积分挂钩。
在主动加班方面,员工每加班一天,根据职务、技能的差别,都可得到一定标准的积分,每加班一个小时都可得到2分的积分加分;每一项技术创新和每掌握一项新技术,都可以得到上千分的积分奖分。
在关心公司方面,员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是提供有价值的信息都可得到一定数量的奖分;员工为公司找人才,挖人才,根据人才的情况,可得到几百至几千分的积分奖分。
还有员工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给灾区捐款、献爱心等等,都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积分奖分。
员工参加公司的有益活动,如登山比赛、拔河比赛、乒乓球比赛、网球比赛、吃西瓜比赛、吃桔子比赛、喝啤酒比赛等等,凡参加的员工,每次都可得到20分的积分奖分,得到名次的还有额外的加分。
员工孝敬自已的父母,春节给自己的父母买了礼品的,还可得到上百分的奖分。
总而言之,员工的各种行为和表现都可与积分挂钩。
三、全方位量化全方位量化是指对每一个员工行为表现都要用积分进行360度量化考核。
除了表现好的要给予奖分外,表现差的员工的各种违规行为、不良表现都要给予扣分。
例如员工迟到、早退要给予相应的扣分,员工不戴胸牌、不穿工作服要给予扣分,员工下班未关电脑,员工卫生包干区不干净,员工不服从分工,员工旷工以及员工吵架、骂人、打架等都要给予相应的扣分。
就连员工的思想也要进行量化,例如员工提出一个建议可得到20分积分奖分,骨干说公司坏话,可得到20分扣分。
因为只有做到了全方位量化考核,其积分才能代表一个人的综合表现,才能被公司的全体员工和管理者认可,才能与各种福利待遇挂钩。
四、软件记录积分制管理虽然原理简单,由于要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因此又是一项极为复杂系统的管理工作。
但由于开发了一套《积分制管理软件》,又使复杂的工作变得十分简单。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员工的学历分、职称分、职务分、技能分等固定积分,完全不需要人工操作,由软件按时自动生成。
同时,一部分个性化事件的奖分、扣分录入电脑后,软件自动分类,自动汇总、自动分部门、自动分阶段、自动排名次。
同时,又用积分解决积分制管理增加的工作量,一般来说,不需要设专职人员,只需要配备兼职人员,100人以下的企业,每天一个人不超过1小时的工作量,就可以完成全部的积分制管理工作,500人以上的企业,才需要考虑专职人员。
五、 永久性使用积分录入个人的账户后,员工只要不离开公司,积分终身有效,使用后不减分不清零,多次重复使用后不作废。
同时,积分的作用分为两类,一类是提前告知的,让员工提前知道积分有哪些作用,在湖北群艺,目前已经开始实施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与员工涨工资挂钩。
在企业,员工涨工资无章可循,许多企业是员工要跳槽了,才是考虑给员工涨工资的时候。
所以,有些员工想涨工资就打离职报告。
这种方法是最被动的方法,老板钱也出了,但员工感觉很不好。
在湖北群艺,公司把员工涨工资与个人的积分挂钩,员工的积分每增加1万分,就可以享有一次是否上涨工资的讨论机会。
当然,能否上涨工资还要结合员工个人的基本表现等因素,例如个人的基本工资部分已达到最高标准了,哪怕有讨论机会,也不涨了。
如果还有空间,又符合条件,每次可涨50元基本工资,特别是刚入职的员工,综合表现良好,积分高,那么工资也会涨的快一些。
但要注意,积分与个人涨工资挂钩,但一定不能直接与个人的工资挂钩。
第二,与旅游挂钩。
一是出国旅游,每年有三个指标,经理、中层干部、员工各一名,积分最高者有资格参加,从香港、澳门开始,逐步安排到台湾、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日本等,最后是美国。
我们已经实行了6年,在湖北群艺,许多很年轻的员工,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已经几次出国旅游。
二是国内旅游,每个部门都有员工参加。
例如,2010年公司在年初宣布,每个部门一至六月积分最高的前三名员工到上海看世博会。
7月上旬,公司一共安排了46名高分员工,大家到上海玩的非常开心,其他员工在公司应付日常工作,并且不能休息,否则,每天扣积分1000分,公司的工作也未受到影响。
第三是周边一日游,也是与积分挂钩。
当天去当天回。
同时旅游中还带一位摄影师,回来做个电视专题片,公司没去的员工看了,也跟着一起感受快乐。
第三,与年底奖金挂钩。
2010年年底,公司从每个部门中选择一个最高分,然后又按照积分排名,按名次分发年终奖,最高分为6000元,依次为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900元、800元……每个部门都有员工拿到年终奖。
但每个人的积分名次各不同,奖金金额也不同,这种方法实际上也是把公司该发的红包公开发,激励效果特别好。
当然,公司效益好了,每个部门还可以增加名额,增加奖金的标准,但无论怎样,就是不平均发放。
第四,与春节发放物资挂钩。
每年春节,大多数公司都要给员工发春节物资,但一般都是平均发,人人一样多。
但在群艺,不是平均发放,而是按照积分排位,当年积分最高的前20位员工安排有苹果、梨、鸡、鱼糕、肉糕、花生、瓜子等等,中间的大部分员工两件水果,零分和负分的员工只有一件水果。
这种方案打破了传统的平均分配,让激励的作用成倍增加。
第五,与外出培训挂钩。
凡积分高的员工,都是表现相对优秀和稳定的员工,所以,他们有资格享受外派培训,由公司开支,安排出去学习新的技术,当然,是要签定培训学习合同的。
第六,积分转干股。
干股就是指员工不需要掏钱,可以配发一定数量的股份,只要在公司工作,每年都可以享受干股分红。
在湖北群艺,积分达到10万分以上,属于公司不可替代的技术人才、优秀的管理者,可以转一定数量的干股。
2011年,一共转了21个人,每人5万至10万元,每年分红比例不低于6%,与部门的目标任务挂钩后,效益好的,还可以增加分红比例。
第七,发放电动车补助。
凡10万分积分以上的员工,个人买电动车,公司可补助1000元现金;如果不需要买电动车,购买苹果手机,可加领现金1000元。
所以,群艺公司员工中的苹果手机占有量高于荆门地区其它公司占有量。
第八,发放汽车补助。
在湖北群艺,积分达20万分以上的员工,可享有购小车补助的资格,购车金额在10万元以下,补助金额为1万元,购车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万元,购车补助标准增加1000元,最高补助为2万元。
2011年,公司已有4人获得汽车补贴的资格。
相对来说,员工买的车越好,老总心里越开心。
第九,为高积分的员工买理财保险。
在湖北群艺,凡积分达30万分以上的员工,公司为其办一份理财保险,公司每年交1万元,一共交10年,然后再等10年,该员工可领30万现金。
年轻的员工可用于子女结婚,年龄大的员工可用于养老。
但如果员工中途离职,使用权自动归公司所有,目前计划第一批办10个员工,第二批又从45万分开始,再办10人。
采用这一方法,假如中途人才走了,带来的结果是员工实现了他的愿望,但老总也得到一笔意外的收益。
因此有人认为,这不是留人才,是在拴人才。
因为解决了员工的远期归属问题,达到了留人才的最高境界。
总而言之,高分人群可享受很多特殊的待遇,在湖北群艺,高分的人群参加员工大会还有人倒茶、可使用顾客专用的高档卫生间、可使用顾客专用的擦鞋机、可跟随老总外出坐飞机考察、参加展会等等。
人和银行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有不少学生问我,学习民法学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知识结构
这个问题,听起来简单,但却并不好回答。
因为它所涉及到的问题,往小的方面说,涉及到民法学在私法领域的一般法性质;而往大的方面谈,则涉及到民法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甚至是关系到市民社会的孕育、成长与构成。
前者涉及民法学的内部关系,后者涉及民法学的外部关系。
而事实上,除此之外,它还涉及到民法思维及其研究方法问题――当然,这个问题可就更加宽泛和宏大了,这里我们先放在一边。
先让我们从民法学内部知识体系谈起。
民法(Bürgerliches Recht,Civil Law)是调整私人之间一般社会生活的法律,是私法的一般法。
民法规定的主要内容为权利义务主体(自然人与法人)、财产关系(以所有权、契约及各种交易为中心)、身份关系(以婚姻、家庭制度为中心),以及权利义务的变动。
[1] 因此,传统民法学的研习主要集中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债的关系法(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为主)、亲属法和继承法。
过去,研习民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一般要求有三门,即民法总则、物权法和债法,就是建立在这种基本看法之上的。
但我认为,由于民事责任和法律关系理论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法也应该作为一门单独的必修课予以重视和研习。
同时,随着近年来人格权的扩张,人格权法也逐渐成为一门单独的学科。
联系到我们自己的实际生活,从规范内容上看,这些也的确应该成为私法领域中最重要的普通法。
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国家教育部门最近将民法学学科名称定名为民商法学;法院系统也将过去所谓的经济审判庭统统改为民事审判庭,其实这是对过去盛行的经济法观念的一种矫枉过正。
国家教育部门将民法称为民商法,是意在强调有关商事法的内容并不当然地是关涉经济的,也并不当然地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是要将商事法的内容明确地纳入民法学的研究之中。
[2] 自然,民法学与民商法学两说,也并无二端。
德国法学大师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年)说过,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私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
因此,至少在个人主义的法律时代,商法总在不断扮演一般私法的开拓者和急先锋的角色。
[3] 更有甚者,自从1894年德国学者李查(Jakob Riesser,1853-1932年)撰文《德国民法草案关于商法的理念及其影响》提出民法的商化 [4](Komuerzialiscerung des buger luheu Rechts)之后,在日本学者的倡导之下,民法与商法相互浸润、交融,甚至在商业社会中大有本末倒置之虞。
但潜心于具体制度的研习者们却认为,商事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在商事法中,已有甚多公法的规定,例如公司法上之登记程序及各项罚则、保险法中有关保险业的罚则等,已形成商法公法化。
[5] 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其实是一致的:极大的自由导致极度的不安,要求用明确的形式抽象于实质之外,以便利于社会经济和贸易交往;而经济交往的便捷又对交易安全、秩序稳定和公共利益形成一定的威胁。
商法就是在个人与社会两极中发展和变化着的。
实际上,在洛克、休谟等启蒙思想家开创的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理论中,在大的社会背景下,私权从来就没有绝对过,只不过在讨论问题的出发点或本位的时候,我们将之定位为权利,称之为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
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理解拉德布鲁赫的这一论断:商法与劳动法构成现代私法两个对立的极点,即个人主义和社会的极点[6] 。
当然,在瑞士民法典出台以后,经过对民商合一问题的长时间、反复地讨论,商法作为私法一般法的情形并未出现,而民法沦为私法的特别法的危险也已经基本上消除了。
但这种现象却提示了我们,即使是在研习传统民法学的时候,对商事法学的学习和关注确实是不可缺少的。
经济法(Recht der wirtschaft,Economic Law)概念为德国学者倡导提出。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高度集中,出现了大量的卡特尔(cartel)、托拉斯(trust)、康采恩(Konzern)等独占或联营的经济形式,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其他的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于民主与自由的经济竞争秩序也构成了威胁。
于是,各国纷纷出台对经济实行积极干预和统制政策,从而出现了一些经济规制方面的立法。
另外也有人认为,这种规模庞大的经济组织的日益壮大,也最终会影响到了平民政治的社会基础。
这就是提出经济法概念的社会背景。
不过,由于这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与资本主义自由精神是不相容的,因此虽然它在战时经济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经济法的明确概念和地位一直处于某种未定状态。
拉德布鲁赫教授说,经济法究竟是一个新的法律领域,或者不过是一种法律思想方法在各个领域的适用,尚可争辩。
[7] 但是,在经济转轨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中,这种国家规制经济的思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促使经济法学在这些国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值得欣慰的是,由于经济法之独立性在于促进经济发展中关于企业及其经济行为的特别法[8] ,这与民事主体制度、商法中企业组织及活动(特别是公司法)发生交叉现象,影响到商事法律体系的周延性,而且因为它在本质上不能与商事法进行区别,因而经济法大有回归民商法的趋势。
另外,大多数学者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确立了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即反垄断法与限制竞争法的法律地位。
但在我看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利用了公权力对民事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了干预,但其价值目标依然是为了追求其他民事主体的自由而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个人主义竞争秩序。
商务部最近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3稿)第1条说明了反垄断的目的,即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草拟稿第3条具体列举的禁止垄断情形为,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企业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可见,在反垄断法(即与竞争秩序相关的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中,同样体现着市民法所蕴含的私法精神。
说明这些,不是为了跟经济法学去抢地盘,相反,是意在说明经济法学的研究与民法学关系紧密,甚至是密不可分,也是我们不得不研习的内容;同时,它还是我们对经济和社会问题进行观察和理解的新的视角。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公法与私法之间,还存在社会法(Sozialrecht,Social Law),例如上面提到的经济法,以及工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等。
这种法律观点认为,公法关注的是国家,私法关注个人,而社会法则关注社会本身。
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域研究也可以称之为社会法学。
梅迪库斯教授认为,私法和公法之间存在的实体性质的差异在于:在私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通常是那些自由的、不需要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在公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则是那些受约束的决定。
并且,只有在权利被滥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例外的规定。
而换一个角度说就是,将私法中受到约束的那一部分分离出来,单独称之为社会法是没有必要的,其后果就是,大概就难以确定私法中是否存在一些可资明确界定的部分了。
因为在私法中,也到处存在着对权利滥用行为的监督审查。
[9] 这种社会法学的提法,不同于我们经常谈到的法学流派意义上的法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或社会法学(社会法律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社会法的产生是国家在社会化加剧以后推行社会政策(Social Policy)的结果。
这里,以社会保险为例,来说明这种社会法产生的情况。
1845年普鲁士工业法设立劳工强制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
1883年,铁血宰相俾斯麦(Karl Otto Eduard Leopold Von Bismarck,1815-1898年)在德国推行《疾病保险法》(Krankenversicherungsgesetz),次年颁布了《劳工伤害保险法》(Unfallvericherungsgesetz)。
1988年又颁布新法,对公务人员、军人的灾害加以扶助。
至1889年另行颁布《残疾老年保险法》(Invalidit?ts und Altersvessecherungsgestz),德国社会保险法的基础奠定。
在西方诸国之中,德国向来以保守、注重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其传统,因此这种社会保险政策在19世纪末就基本上确立了。
相较而言,其他西方国家,大多数是在20世纪上半叶才陆续推行的。
法国的社会保险,肇始于1930年举办的综合性社会保险,如疾病给付、生育给付、残废给付、年老给付、死亡给付等,但最初并不包括失业和劳动伤害保险。
不过,其后又逐渐增进,凡65岁以上退职及劳动伤害的补偿,均列入社会保险之列。
英国在1912年实施国民健康保险(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及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在1925年又实施国民共醵年金(contributory pensions)。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便将这些保险统合为国民保险(National Insurance),并于1946年8月制定《国民保险法》。
美国在1935年才有《社会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联邦政府除了资助各州进行失业保险以外,同时进行全国性的老年、遗嘱及残废保险(old-age survivors and disability insurance,ASDI)。
日本1927年1月1日施行《健康保险法》;其后,船员保险(1939年)、劳动者年金保险(1942年,现改为厚生年金),也相继实施。
[10] 当此之时,我国正处在战乱频仍之际,政府无力推行这些社会福利政策。
而新中国成立之后,计划体制之下,一切仰赖单位和政府,也无需什么社会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其实,除去行业管理以外,这些社会政策,从法律关系上多涉及雇佣合同、保险合同和损害赔偿等问题,是属于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只不过其中有一些特殊的条款或规定而已。
[11] 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国家教育部门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也明确地放在了民商法学研究之中。
我记得1999年我在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的时候,我的毕业证书上就已经很复杂地进行了这种注释:民商法学专业(含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方向)。
而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很多高校和研究机构中,是作为经济法学的一部分而存在的。
而从另外一种角度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事实上也不过是一种经济政策,也应该是作为社会法的一种。
当然,理顺这些关系,还需要一段时间,但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即使现在仍然有些模糊、不清晰的地方,研究其中的内容却是民法学不可忽视的部分。
环境法学和科技法学是较为独特的两个学科。
从自然资源所有和利用、环境侵权与救济的角度来说,作为民法学的一个分支,是完全没有什么问题的。
为了保持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像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2] 第3章对建设单位附加一些社会义务,也并非有碍私法本身的性质。
最近,我们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的建议,认为气候资源也是一种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
[13] 但是,在这些相关规范中,不少是行政性规范。
而且,有大量的诉讼(特别是集团诉讼)问题,杂揉其间。
这是我们在理解环境法学的时候需要有清醒认识的。
同时,国家教育部门对这个学科的正式定名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其目的是出于对日益恶化的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保护政策。
在科技与法律问题的讨论中,各国政府都以科研自由和促进本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宗旨。
我国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也是意在推行科技发展的促进政策。
在最近参加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法制建设研究中,我建议考虑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基本法》。
不过,无论这个建议是否被采纳,一种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发展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国家安全框架的新的发展观,将日渐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之中,而且会见之于不久的将来。
例如,我认为,即使在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问题中,我们也要树立一种大的科技安全观和发展观。
比如对于国家信息安全问题,要像2000年《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构想》[14] 一样,突破了传统消极信息安全观的狭隘内涵,着眼于各种利益――即个人、社会、国家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建立了积极信息安全观和信息安全保障的理念。
从宏观上,将公民权利、信息产业、政务公开和信息系统等与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的内容整合起来,不仅符合信息社会发展的特征,也反映一个走向权利时代的新的价值取向。
这种变化体现在国家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上,即由过去的管理法向管理、指导、服务相结合的法律保障体系转变。
其实,科技发展中也同样存在技术犯罪,但由于其间没有多少特殊的法律上(――多为技术方面)的问题,而国家颁行中小型企业技术促进法、国立科学研究组织法、风险投资基金法、科技创新条例等,以及网络侵权、电子合同和基因隐私等问题,实则是属于民商事制度的延展。
作为一种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社会政策,也可以纳入社会法的谱系。
但令人遗憾的是,国家教育部门将这一学科纳入了行政法学的范围,另外一些关于技术证据的问题纳入了诉讼法学。
这种考虑,大约也是因为早期科技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些行政性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但近年来的科技法学研究正在逐渐改变这种现象。
知识产权法学是近年来兴起的一门新型学科。
现在,人们已经不再为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国家授予性和行政法特征进行争论,基本上确立了其权利性质为私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但是,其中所涉及到的行政审查(特别是一些实质性审查)和程序性规范,确实是令研习民法学的人感到一些不适应或难以理解的现象。
最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截然相反的方向:一是强调知识产权与传统财产权的统合,试图建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新的财产权权利体系;一是强调知识产权法的独特性,试图在权利客体、内容、方法和价值取向方面寻找知识产权法的独立品格。
另外还有一个引起政府和企业高度关注的问题,就是国家或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这个问题更多地涉及国家促进科技与产业发展的政策,应该是科技法学(或社会法学)研究的问题。
一位政府官员的话,能够形象地说明两者的关系。
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两位官员在一起聊天,科技部的仁兄说,如果我国科技创新不够、产业技术发展乏力、专利申请少,国务院就要打我们的板子;如果我们知识产权法制不健全、专利申请审查有问题,那么国务院就要打你们的板子了。
这话虽然不一定十分符合法治原则,但大致意思也即如此。
尽管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下(特别是由于TRIPS的影响),知识产权法在财产和贸易领域的研究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身份性质,不应该成为学者们越来越忽视的问题。
而且由于知识产权在财产法和身份法两个方面的特点,比较契合传统民法学的分类和研究方法,知识产权法学一直是作为民商法学专业下的一个研究方向。
诚然,最近知识产权法学者们(特别是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一些学者)提出要将知识产权法学作为法学下面的一个二级学科独立于民商法学之外(最近在上海召开的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还向全国发出了一个倡议和呼吁),甚至是上海市提出知识产权兴市战略、并试图将知识产权作为与法学一级学科并列的一个学科,但是,这种学科本位主义和国家或地方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到民法学作为一个知识体系的内容和构成。
民事交往中的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往往称为国际私法问题。
其中,其基础性规范为冲突法规范。
在时下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讨论中,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多的讨论。
晚近国际私法的集中化的发展趋势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保留国际私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设专篇专章的立法形式;另一种是制定专门性的国际私法法典,即法典化。
韩德培先生建议不纳入民法典而单独进行法典化,并主持了起草了国际私法示范法,六易其稿,凡5章166条: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附则。
[15] 国际上采取这种模式的,典型的有瑞士、罗马尼亚、意大利、列之敦士登和突尼斯等。
但我国2002年12月提交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并没有采纳这种建议,这也是许多国家采取的一种立法模式。
诚然,立法与学科研究是有区别的。
这种讨论,也不影响民法学必须对此予以研究。
就我个人来看,从具体内容上看,国际私法不外乎包括法律适用、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大部分,这些都是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规范。
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早先的国际私法方面的立法大都是散见在《民法典》或单行的民事法与商事法之中。
即使是今天国际私法领域出现了集中化的发展趋势,而其中之一的立法形式仍然是在《民法典》中设专篇专章规范,如加拿大魁北克省国民议会1991年12月18日通过的新的《民法典》第十卷、美国路易斯安那州1992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篇等。
[16] 大家听了我的这些观点以后,可能会觉得其中有一点、甚至是含有不少学科沙文主义的味道。
其实我只是想说明,在民法学学科内部的知识体系中,需要研习的内容非常宽泛。
而且,事实上我还只是从一个横断面说明了民法学的知识结构问题,如果我们从纵向来看,它还包括我们习惯于将它们看成是历史学范畴的法律史问题(特别是罗马法)。
关于私法史,既是民法学知识体系的一部分,又是一种方法论的学问。
就我个人的观点,仅从横断面或平面的角度来看,民法学的内部知识结构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当然,必须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划分,并不表明民法学内部就存在这样一个泾渭分明的知识体系,它们之间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彼此交叉或游离于这一框架之外的现象。
这种划分的目的,是为了突出从民法学的角度出发,厘清相关学科关注的方向和视角,并为民法知识的梳理提供一个可以参照、甚至是可以进行批判的坐标。
如此而已
一、 传统民法学 (一) 民法总论 (二) 人格权法 (三) 亲属法 (四) 继承法 (五) 物权法 (六) 债的关系法总则 (七) 合同法 (八) 侵权行为法 (九)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 商事法学 (一) 商法总论 (二) 公司法 (三) 票据法 (四) 保险法 (五) 金融法 (六) 证券法 (七) 海商法 三、 知识产权法学 (一) 知识产权法总论 (二) 专利法 (三) 著作权法 (四) 商标法 四、 经济法学 (一) 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二) 反垄断法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五、 社会法学 (一) 社会法学基础理论 (二) 劳动法 (三) 社会保障法 (四) 环境法学 (五) 科技法学(2003年11月12日初稿于武汉;同年12月28日修改、定稿于北京)作者简介:易继明,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私法》编辑部主编。
电子信箱:yijiming@263.net。
[1] 施启扬:《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2001年6月增订10版,第1页。
[2] 我国台湾学者对我们过去的学科划分和研究内容,几乎形成了一种普遍看法:商事法系指一切有关商业事务的法律。
由于商业事务涵盖于各类型企业的经济生活之内,故有以经济法替代传统上商事法的名称者,举凡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银行法、证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等,统称为经济法,如中国大陆是。
参见刘渝生:《商事法》,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3月再修订初版,第1页。
[3]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72-73页。
[4] Der. Enfluss. Haudelsrechtlicher Ideen, auf den, Entwurf, eines burger-lichen Gesetzbuchs fur das. Deutsche Reich, 1894. [5] 刘兴善:《商事法》,台北: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3月初版,第3-4页。
[6]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76页。
[7]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80页。
[8] Kaskel, Gegenstand und Systematisher Anfbau des Wirtschaftser echts als Rechtsdisziplirs und Lehefach. JW. 1926. S. 11. ff, insbes S.12. [9] 参加〔德〕迪特尔
假如你要组建一个建筑公司试对其进行一个组织设计.包括组织架构图和职位说明书
最好的办法是查一下实际的建筑公司的组织机构,架构图和职位说明书,然后根据你设想,适当修改。
今日新闻联播的新闻简要
2月26日1.【经习 近 平主席批准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经习 近 平主席批准,中央军委日前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
《决定》对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依法治军 从严治军重要论述、加强军队法制建设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全军用强军目标引领军事法治建设,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6日分组审议了拟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张德江委员长参加审议。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回顾总结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来的工作,认为有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和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把坚持党 的领导贯彻于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特别是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通过立法推动和落实重大改革举措,依法对有关法律问 题作出决定,着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二是举行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活动,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并开展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活动,坚定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自信和宪法自信。
三是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方式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法律解释工作,拓 宽代表和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完善执法检查方式,加强和改进专题询问工作。
四是加强常委会同人大代表、地方人大的联系,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委员长会议组成 人员、常委会委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制度,开展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专题调研,加强与地方人大的工作协同和交流。
3.【张德江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委员长会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委员长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张德江委员长主持。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 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傅莹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友好合作条约等三个国际条约的审议情况的汇报。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作的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和任免案审议情况的汇报等。
委员长会议决定,将上述议案和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修改后,提交第四十三次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交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闭幕会表决。
4.【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改革让中国道路越走越宽广】5.【全面深化改革一年来:改革促进保险业利润实现倍增】我国保险市场连续三年保持高速增长,2014年利润同比增长超过百分之百,市场规模由2012年的全球第六位跃升至全球第三。
2014年,保险业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7.5%,利润同比增长106%,利润总额创历史新高。
2014年,与实体经济联系紧密的保证保险同比增长66.1%,与民生保障关系密切的年金保险增长77.2%,保障性较强的健康保险增长41.3%。
亮丽成绩单的背后,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效果正在显现。
保监会先后推动了普通型人身保险、万能险、商业车险费率改革。
据统计,仅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改革一项,改革一年后保费收入增长就达到了265%。
得益于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改革,保险公司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和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2014年,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达1.1万亿元,其中,参与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的资金达到1072.5亿元。
6.【十部委鼓励民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民政部、发改委、教育部等十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 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 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意见》提出,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7.【“四五改革纲要” 让百姓诉讼更方便】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全文,文中提出了65项改革举措。
改革范围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并设计了路线图和落实时间表,要求各级法院在2018年底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这65项改革措施中,首先从制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比如,独立行使审判权、设立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法院,以及行政案件指定管辖或提级管辖等。
方便百姓诉讼也是“四五”纲要中重要的改革部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完善审判流程、审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全国法院统一平台统一公开信息;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对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
以往司法实践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次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使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同时首次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等信息入卷存查的机制。
纲要中,也彰显了司法文明,比如在人权保障方面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同时对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诉权等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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