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的步骤
还有监理发言说什么
主持人发言,宣布会议议程,1、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建设情况、管理情况等,2、设计单位发言、3、监理单位发言:工程监理情况,单元划分情况,总的检查情况,抽检情况,送出检验情况,主要数据:检查量、合格数、优良率等等。
3、总结。
建设单位一般在监理例会上说点什么
提点意见仅供参考哈:监理例会是由总监主持召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第5.1.4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
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监理规范明确了监理例会的主要作用,是“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所以操作来说,监理该管的“三控两管一协调”都要提到,只是哪些部分有问题的应多说两句。
按照会议顺序,一般是施工单位先发言,通报下工程的当前进展情况,对施工单位解决不了问题提出123;然后监理在以“三控两管一协调”为提纲的发言中,应有针对性地回答施工方提出的问题,如果监理解决不了的,应提请或征求业主方的意见。
建设单位一般最后说,主要是针对需要建设方提出意见或方案的问题进行发言,然后提些总体要求和意见。
在这种会议上,建设单位一般不会说太多,建设单位来开这个会,更多地是掌握和了解工地进展和相关情况。
没有什么严格地套路,你多开几次这种会,套路就在心中
浙江省开化中学的学校简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专家建议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殡葬设施、殡葬方式和殡葬活动的管理,保障死者的遗愿以及公民对死者的追念愿望的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殡葬风俗习惯自由原则]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殡葬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条 [殡葬原则] 殡葬管理应遵循节约土地,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殡葬方针]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倡导环保型殡葬方式。
第五条 [公共利益原则] 殡葬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用词定义]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埋葬:指将尸体埋入土中。
二、火化:指在特制的火化机内焚烧尸体。
三、迁葬:指将已经埋葬的尸体移往其他的坟墓埋葬,或者将已埋藏的骨灰移往其他的坟墓或者骨灰存放设施。
四、坟墓:指埋葬尸体或者埋藏骨灰的设施。
五、殡葬设施:指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设施。
六、殡仪馆:指供在埋葬或者火化之前,运送、冷藏、处理尸体及举行殓、殡、奠、祭仪式的设施。
七、火化场:指供火化尸体或者骨骸的场所。
八、公墓:指供公众埋葬尸体、埋藏骨灰(骸)的设施。
九、骨灰(骸)存放设施:指供存放骨灰(骸)的纳骨堂(塔)、纳骨墙或者其他形式的存放设施。
第二章 殡葬设施的设置和经营管理 第八条 [殡葬设施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火化场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的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殡仪馆、火化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第九条 [殡葬设施的性质] 殡仪馆、火化场是分别提供遗体运送与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其他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十条 [殡葬设施设立条件] 殡葬设施设立条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殡葬设施建设禁止区域]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其他不适宜建造的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此类设施,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
第十二条 [埋葬、埋藏和火化的禁止地方] 埋葬以及骨灰(骸)的埋藏,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地方进行。
对我国有特殊贡献的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尸体或者骨灰(骸)埋葬或者埋藏到适宜之地而不受本条第一款的约束。
火化不得在火葬场以外的地方进行。
第十三条 [埋葬或者火化的禁止时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死亡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得埋葬或者火化。
第十四条 [死亡证明] 火化尸体应当向火化场提交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的式样及其出具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死亡证明的查验] 火化场火化尸体时,应当查验死者的死亡证明,无死亡证明的,火化场不得火化。
第十六条 [火化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火化场应当建立火化尸体的档案并应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殡仪馆、火葬场提供尸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
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范围内,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第十八条 [城市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的审批] 城市申请建设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建设竣工后,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在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许可。
第十九条 [农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的审批] 农村设置公墓或者骨灰(骸)存放设施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其他经营性殡葬服务机构] 除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以外,其他经营性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可以从事除遗体运送、冷藏、火化、埋葬、埋藏、骨灰(骸)存放以外的其他殡葬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服务程序]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墓经营单位的用地义务]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墓葬用地、骨灰存放格位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
墓葬用地、骨灰存放格位面积和使用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的收费]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墓葬用地费或者骨灰(骸)存放费。
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范围内制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的使用对象] 农村的公墓或者骨灰(骸)存放设施,供村民以及在本村出生且籍贯为本村的人使用,其他人员使用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禁止未经批准的掘墓] 不得任意掘墓,除非: (一)出于司法程序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 (二)出于迁葬的需要,经县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接受义务]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在接受服务要求时,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资料的备置和阅览]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必须备置设计图、帐簿及资料等。
前款规定的经营单位,在要求殡仪服务者、要求火化者、墓地使用人、骨灰(骸)收藏委托者以及其他与死者有关系的人提出前款规定的设计图、帐簿及资料等的阅览请求时,不得拒绝,并不得收取费用。
经营单位可以依照阅览人的要求,拷贝所需文件,可以酌收适当费用。
第二十八条 [报告义务] 火葬场、公墓经营单位,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火化或者埋葬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遣人员进入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检查其设施、帐簿、资料及其他物品,并可以拷贝检查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无近亲属死亡人的处理] 在死者没有近亲属,又没有其他人愿意将其埋葬或者火化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处理,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协助,其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殡葬设备、用品、服务和殡葬行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殡葬设备标准]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强制推销] 禁止殡葬设施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时强制推销殡葬用品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禁止的殡葬用品] 禁止制造、销售有损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殡葬用品。
第三十四条 [提供殡葬服务时的守法义务] 殡葬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殡葬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殡葬遗嘱] 成年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在生前就其死亡后的殡葬事宜立下遗嘱。
死者生前立有前款遗嘱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办理殡葬事宜的人应当予以尊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不遵守殡葬设施迁移期限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区域内的殡葬设施,在迁移通知确定的期限内没有迁移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公墓外埋葬、埋藏的法律责任] 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尸体以及埋藏骨灰(骸),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火葬场外火化的法律责任] 在火葬场以外的地方进行火化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埋葬、火化的法律责任] 在死者死亡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埋葬或者火化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火化场、殡葬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火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验收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火化档案、保存死亡证明的; (三) 在火葬场外火化尸体的; (四)在死者死亡后二十四小时之内火化的;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
殡葬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财物,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殡葬服务机构或者相关人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私建殡仪馆、火化场、墓地、骨灰(骸)存放设施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私自建设殡仪馆、火化场、墓地、骨灰(骸)存放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不遵守死亡证明、面积规定的法律责任]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向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用户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骨灰存放格位面积超过规定的墓葬用地、骨灰存放格位面积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的使用对象违法的法律责任] 农村的公墓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向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掘墓的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掘墓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的法律责任]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没有备置材料、拒绝阅览请求、收取阅览费用的法律责任]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没有备置设计图、帐簿及资料等、拒绝阅览请求或者虽然接受阅览请求但要收取阅览费用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火葬场、公墓经营单位不按期报告的法律责任] 火葬场、公墓经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火化或者埋葬情况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提交,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阻碍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条 [怠于履行埋葬、火化职责的法律责任] 死者没有近亲属,又没有其他人愿意将其埋葬或者火化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较长时间内没有负责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法律责任]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强制推销殡葬用品和服务的法律责任] 殡葬服务机构或者相关人员提供服务时强制推销殡葬用品和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违法殡葬用品的法律责任] 制造、销售有损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此类殡葬用品,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殡葬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 殡葬行为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不执行殡葬遗嘱的法律责任] 死者生前就有关殡葬事宜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办理殡葬事宜的人没有执行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渎职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变通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殡葬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实施细则]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杨帅峰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
主持起草的多部法律建议稿已送交相关机关并取得良好效果。
由于业绩突出,热心公益,多次受到嘉奖,为多位名人代理过案件,多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
怎样做人物的包装宣传策划
通过例子告诉 应该说做主持的经常会碰谈节目 事先写好提纲 录好后听录音整理成文字 就篇访谈了 更多例子给你个网站,自己去模仿一下 简单的很 举例::: 访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主任蒲海清 2006年09月22日 11:34:26 来源:新华网 蓄水156米 一个历史性的标志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 (记者姚润丰)继三峡大坝5月20日全线达到185米设计高程后,9月20日晚10时许,三峡工程又迈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三峡电站7号机组减掉负荷停止运行,三峡水库正式开始156米水位蓄水。
三峡工程为何选择这个时期蓄水
蓄水156米高程将带来哪些效益和新的挑战
蓄水156米是否意味着三峡工程建设使命即将结束
为此,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主任蒲海清21日就上述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独家专访。
这是一次以人为本的科学蓄水 记者:今年长江来水严重偏枯,为什么选择这个时期蓄水
初次蓄水时间为何定在晚上10时
蒲海清:按照三峡工程建设规划,长江三峡枢纽工程三期蓄水(156米水位)2007年汛后蓄水至156米,但考虑到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工作的实际进展,将原定时间提前到2006年汛后。
国务院长江三峡三期枢纽、移民工程验收组验收后认为具备蓄水条件。
报经国务院批准,三峡工程156米蓄水于9月20日正式开始,大约在10月20日达到156米。
由于今年长江来水严重偏枯,所以这次蓄水方案中强调不要把蓄水放在第一位,蓄水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下游生活、生产和航运用水的基本需求,充分考虑下游生态的基本需求,保证必需的下泄量,尤其是考虑了后汛期来秋汛的可能性,确保枢纽和下游荆江河段的防洪安全。
如:方案要求,为确保安全度汛,9月25日前水位不超过144米,9月30日前水位不超过148米。
为保证下游抗旱、航运、生产和生活用水,蓄水期间下泄流量保证在每秒8000立方米至1万立方米。
将初次蓄水时间定在晚上10时更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因为晚上7时至晚上9时是用电高峰期,综合考虑发电和用电的因素,将20日的初次蓄水时间定在晚上10时,通过发电运行调节,从21日开始能够确保发电安全运行。
记者:135米、156米、175米三个水位的标志性意义是什么
这次蓄水为何确定156米高程呢
蒲海清:蓄水135米,称为围堰挡水发电期,标志着三峡工程二期工程结束,三峡工程开始初步发挥综合效益。
蓄水156米,枢纽工程进入初期运行,标志着三峡工程从施工期转向运行管理期,三峡工程正式发挥防洪、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
蓄水175米,为正常运行期,标志着三峡工程胜利竣工,三峡工程全面发挥防洪、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
三峡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一次建成,分期蓄水”,分期蓄水主要考虑两大因素:为了减少移民压力和验证泥沙淤积问题。
三峡设计最高水位175米,但不可能一步攀上去。
移民和工程建设是分期进行的,水位也是逐渐上升的;考虑库区泥沙淤积对航运的影响,水位抬到156米以后,回水末端要向上游延伸,可能延伸到铜锣峡以下,淤积的部位也会往上游延伸一点。
从目前监测情况看,泥沙淤积问题比预想的要好。
蓄水156米是三峡建设史上又一重要历史时刻 记者:蓄水156米后,三峡枢纽工程将对防洪、发电和航运及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蒲海清:三峡工程蓄水156米标志着三峡枢纽工程进入初期运行阶段,防洪、通航、发电等综合效益将正式发挥。
从发电效益来说,156米蓄水后,其年发电量预计相当于一个半北京市的年社会用电量。
175米蓄水后,三峡水电站装机容量将达到1820万千瓦(26台×70万千瓦/台),年发电量847亿度,约占全国发电量的5%左右。
待地下电站的6台机组完建之后,发电量将在900亿度以上,将进一步有效缓解电力紧缺的局面,老百姓也将得到更大的实惠。
航运方面,蓄水至156米后,水库库尾将至铜锣峡江段,将增加数百公里的干流与支流航运里程,将进一步降低航运成本,提高航运效益。
现在永久船闸正在完建,明年汛后完建后,长江航运效益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景观方面,蓄水156米后,随着水面的上升,三峡景区将展现出全新的面貌。
许多新亮点、新景观将出现在世人面前,如小小三峡等,加之两座现代奇观——葛洲坝和三峡大坝,以及沿江两岸众多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如同硕大的山水画卷,气象万千。
特别是防洪方面,蓄水156米后,防洪库容将达到110.8亿立方米,三峡工程进入初期运行期,配合下游分蓄洪工程,荆江大堤的防洪标准将提高至百年一遇。
蓄水175米后,三峡水库防洪库容将达到221.5亿立方米,可抵御百年一遇的洪水,遇千年一遇以上洪水,经三峡水库调蓄,配合下游分蓄洪措施,可保证荆江河段的安全。
记者:水位上升到156米后,三峡工程将迎来哪些更严峻的挑战
蒲海清:伴随着水位的升高,大坝安全、水库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将面临更多的新问题。
首先是枢纽工程能否稳定运行,今年6月,围堰爆破成功,大坝首度直接挡水,运行正常。
但在高位水位运行,三峡大坝、左岸电站发电机组、主要建筑物和通航设施将接受新的考验。
其次,蓄水后,水库水域面积增加,水流进一步减缓,水库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会产生新的变化。
三峡工程的综合效益能否长期正常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三峡水库的运行和生态环境。
三峡工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记者:蓄水156米后,是否意味着三峡工程建设告一段落
蒲海清:三峡工程自1993年开工建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三峡工程建设者和广大移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工程建设顺利实现了各项阶段性目标。
1997年11月,三峡工程实现大江截流,转入二期工程建设。
2003年,三峡工程实现135米蓄水、永久船闸通航、首批机组发电的二期工程目标。
目前,三峡大坝已全线达到185米设计高程,质量优良;库区移民已累计搬迁安置116万多人,超过了原来规划的人口;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呈良好态势,库区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进一步加强,库区教育、卫生和文化等其他各项社会事业也有了一定的发展。
“行百里者,半九十”。
三峡工程蓄水156米,并不意味着三峡工程建设告一段落。
目前,右岸电站、地下电站以及船闸完建等一系列工程还在紧张进行。
虽然三峡工程已由建设管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运行管理为主的新阶段,但今后的工作将更加繁重,需要抓紧落实各项运行管理措施,加强对枢纽泄洪、电站及船闸等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尤其要加强对枢纽各建筑物的安全监测及其资料分析,及时掌握工程各建筑物和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建筑物和设备正常运行,切实保障三峡工程有效发挥防洪、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
特别是,移民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
目前库区移民已累计搬迁安置116万多人,估计还将有20多万移民需要安置,最终的移民将达到140万左右。
由于三峡库区属于我国连片贫困区之一,水库淹没涉及的20个县,大部分是贫困县,山高坡陡,人多地少,土地贫瘠,库区产业基础薄弱,确保140万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记者:如何采取措施建设一个清洁、生态、和谐的三峡水库
蒲海清:三峡工程进入初期运行阶段,无论对于三峡工程建设本身还是对于我国水利水电事业,都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但三峡工程具有高度的重要性、特殊性。
要夺取三峡工程全面和最终的胜利,今后的任务还很艰巨。
在各方面大力支持下,我们要完善移民安置政策,加大对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推动库区特色产业发展,拓宽就业渠道。
在加快制定《三峡水库管理条例》、《三峡水库可持续综合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和法规的同时,要尽快建立能够有效调控水库资源利用、与工程安全运行相协调、兼顾上下游平衡发展的水库运行机制,为建设一个清洁水库、生态水库、和谐水库、健康水库提供可靠保障。
(完)
求一篇关于环保工作的论文或总结
这种工作总结,你可以去网上的范文网站的,现在谁会给你写一篇能,又没报酬,不现实。
我建议楼主在网上去范文网去找几篇范文,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改改,就差不多了。
顺便给楼主推荐一个不错滴范文网站你百度一下“爱公文网”网站也没有那些烦人的广告。
范文也不错,希望能帮助你,采纳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