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诗歌朗诵会的主持词
敬爱的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主持人Xxx。
诗歌是我们古今人类智慧的结晶,今天,在这场诗歌朗诵会中,让我们一起尽情的欣赏诗歌的美好吧
接下来请听······大自然是多么的美好,曾有多少诗人,沉静在这其中,为她提笔写下一首首诗篇。
接下来请欣赏··········(写景)无论是谁,都认为自己的家乡是最好的。
诗人们远离家乡,也为此写下了许多诗。
接下来请欣赏···············(思乡)战争,是多么的无情,让人们远离自己的家乡。
接下来请欣赏·········每个同学朗诵的都是那么的好,那么的美,让那个场景仿佛浮现在我们的眼前,接下来,我们掌声有请老师,来为我们做一个总评
同学们,今天的诗歌朗诵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关于廉政进校园活动,急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指认作案工具只能作为视听证据,对案件的定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证据种类定为七类,分别为:(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但在司法实践中,辨认、指认笔录因其直观性、准确性和固定性,被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普遍采用,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揭露和证实犯罪。
但是,对辨认、指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属性,是言词证据,还是书证抑或勘验检查笔录,因尚无法律予以规定,因而在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
而且,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部门对辨认、指认笔录的收集、制作程序的不规范,以及辨认、指认笔录的归类不清,导致庭审举证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顺序的混乱,降低了其应作为证据的证明效能。
在此,笔者就辨认、指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属性及如何规范辨认、指认笔录的收集、制作程序浅谈一点拙见。
一、辨认、指认在侦查活动中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对与犯罪有关物品、文件、场所的真实性以及对死者的身份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作案人予以辨别、确认,对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但不能说清犯罪时间和作案地点进行查实、固定,以及对被隐藏、掩埋或丢弃的尸体、作案工具、重要赃、物证予以追查、提取等,往往通过辨认、指认侦查活动,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迅速侦破案件提供重要依据。
鉴于辨认、指认在刑事案件中普遍运用,且辨认、指认又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公安、检察机关均对其作了不同程度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辨认、指认过程,促进侦查活动合法化,规范化。
因此,通过辨认、指认笔录的记载既考量整个侦查活动的合法、规范性,又还原部分案件事实概貌,与其他证据相链接,形成翔实的证据锁链,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错案、漏案发生。
二、辨认、指认笔录的效能和属性 辨认、指认笔录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证据的效力和属性,直接关乎该项证据资格的认定。
笔者认为,辨认、指认笔录作为适格证据有其合法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就能作为证据。
辨认、指认笔录法律虽未明文具体规定在证据种类内,但不能否定其本身真实发现、证据间的相互制约、保障诉讼正义的效能和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的作用,即作为证据的独立价值,以及补强言词证据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间链接的辅助价值,只要侦查部门依法采集的,均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
对辨认、指认笔录的属性,笔者认为,应当将辨认、指认笔录归属于言词证据,其有别于书证:书证是纯客观的存在物,是截至到发案之前所自然生成的客观物,不受案发后人为的影响;有别于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纯客观物的一种客观事实的记载,即书证与勘验均属于实体客观的证据(证物)。
实质上,辨认、指认是辨认人和指认人通过自身的感觉器官去识别、鉴别辨认、指认对象,是由主观(辨认人的思想记忆)到客观(物品、场所等)的一个过程,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并由此可发现书证、物证和衍生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据。
鉴于此,笔者认为,辨认、指认笔录的定性归属于言词证据类,根据辨认、指认人的不同身份确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指认的,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辨认、指认的,作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辨认、指认的,作为证人证言。
但就其表现形式来看,较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有其特殊性。
一是辨认、指认笔录制作的形式不同。
1、辨认、指认笔录不是单纯的言语记录,而是在侦查部门的主持下,见证人的参与下,记载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的言词而形成的证据。
2、见证人制度的介入。
辨认、指认侦查活动过程中必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参与旨在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而不对辨认、指认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一经侦查部门指定,即具有不可替代性,是证人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是辨认、指认笔录制作的内容不同。
辨认、指认笔录往往是通过记载辨认、指认人的言词,结合提供辨认、指认人识别、鉴别所附材料,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单纯是言词记载。
三、规范辨认、指认笔录的收集、制作程序 (一)司法实践中运用辨认、指认存在的问题 1、常见一份辨认、指认笔录概括反映多起指认活动,辨认、指认笔录只写结果不写过程,且文书记载过于简单。
2、公安部门提供辨认、指认照片、物品,没有正式的提取扣押文书,不能有效说明其合法来源。
3、安排辨认、指认活动不够严谨。
在年龄、身高、发型、脸型等方面考虑不到位,使辨认人能很轻易地判断出辨认、指认对象。
4、辨认、指认活动存在侦查人员不按要求操作,进行单独辨认、指认,或有明显的诱导行为。
5、辨认、指认活动中,没有指定见证人,而是事后请人签名了事。
(二)规范辨认、指认的程序 侦查机关在组织辨(指)认前,应当向辨(指)认人详细询(讯)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制作询(讯)问笔录;应当告知辨(指)认人有意作虚假辨(指)认应负的法律责任,并予以注明。
侦查机关在组织辨(指)认前,应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对象,且应当安排在与发案时间、环境相近似的条件下进行。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指)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
在辨(指)认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向辨(指)认人进行任何暗示,干扰辨(指)认人的辨认、指认活动。
根据辨(指)认的不同对象,应做到以下几点:1、当辨(指)认对象为犯罪嫌疑人抑或犯罪嫌疑人照片时,选择被辨(指)认的陪衬人员及陪衬照片时,应当挑选与犯罪嫌疑人年龄、气质、身高、发型、脸型相接近的人或照片,必要时,可以采取反复辨认,排除其偶然性。
2、当辨认对象为尸体时,应当有法医协助,让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衣着、身体特征等进行全面辨认。
3、当辨认对象为物品、文件时,应当混杂相似的同类物品、文件让其混合辨认。
4、当指认现场和涉案场所时,鉴于其指认对象的单向导入性特点,侦查人员不得进行任何暗示和诱导性行为。
(三)完善辨认、指认笔录的制作,增强笔录证明效力 辨认、指认笔录是如实反映整个辨认、指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载形式。
辨认、指认笔录是否完备不仅关系到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还直接影响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甚至影响到定罪量刑,所以规范辨认、指认的制作程序尤为重要。
辨认、指认笔录作为言词证据,在制作过程中,除具有言词证据采集的一般程序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制作辨认、指认笔录时,应全面、真实的反映整个辨认、指认过程和辨认、指认结果,而不仅仅记载辨认、指认结果,忽略了过程。
2、在辨认、指认笔录过程中,应指定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人为见证人,全程见证辨认、指认过程,并在辨认、指认笔录上签章。
对见证人身份资料应该翔实,便于对其进行利害关系及品格认定。
3、一起指认活动应形成一份完整的指认笔录,杜绝一份指认笔录笼统、概括多起指认活动(如多次盗窃现场的指认)。
4、辨认、指认笔录完结后,除侦查人员、记录人签名,辨(指)认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按手印外,还应交见证人签名,并附见证意见。
侦查机关在辨认、指认过程中,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辅助、固定证据,且在辨认、指认过程中发现其他实物证据时,应当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另行制作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而不应以辨认、指认笔录代之。
主持词,开场白。
结束语
会议主持词结(精选多篇)目录正一篇:会议主持词结束语主持词结束语结束语女1:最明快莫过于一年一度芳草绿,莫过于倾听年轮的呼吸,每逢这种时刻,便簇拥着我们共同的梦境,你我总在梦中嫣然笑语男1:这是快乐分享的时刻,是思念好友你的时刻,是祝福,关怀的时刻,是希望,美梦成真的时刻,祝你:新年快乐,佳节如意!男2: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2:在场的同学朋友们女1:回顾青协过去的一切,我们--女合:自豪骄傲!男1:目睹青协今天的辉煌,我们--男合:心潮激荡!女2:展望青协明天的前程,我们--女合:充满希望!男2:此时此刻,歌声与微笑不能忘记所有辛勤耕耘、泼洒青春的教育工作者。
女2:此情此景,鲜花与掌声必须记起那些为了我们的进步、全力支持我们工作学习的各级领导女1:快乐的时光总是过得很快,相聚虽短暂,情谊无限长!男2:让我们捧出手中的鲜花,把它献给今天与我们同欢笑,共收获的所有来宾和朋友,主持稿女1:迎新年,庆元旦大型文艺晚会全合到此结束!女2:祝大家全合:节日愉快,万事如意,谢谢大家!元旦晚会最新主持词结束语大全甲:多么动人的夜晚,多么难忘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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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有哪些人参加???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
到会代表1210人,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法律;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人。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了开幕式,并致开幕词。
他指出:“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刘少奇同志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对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作了若干说明,对宪法草案的意义作了精辟的论述。
大会经过认真讨论,一致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就宣布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共同纲领》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过渡状态的结束。
周恩来作了《政府工作报告》,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年来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外交等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指出了各项工作中还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提出了今后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任务。
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大会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大会根据主席的提名,任命周恩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9月28日,大会胜利闭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