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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食品药品安全会议主持词

时间:2017-07-01 06:41

个体户经商之道

旧时定义:个体户,最初是个贬义词,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它基本上就是待业青年、劳改犯的代名词,是和主流社会格格不入的,听着硌耳,看着更扎眼。

但偏偏就是这帮人,赶上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波,赶上了流通领域的市场化,他们就开始练摊,倒腾。

倒服装,倒电器,把广州的东西运回内地来卖,就凭跑个差价,硬是发了,成了万元户。

那时候公务员的月薪也就是一两百元,万元户是个什么概念

有了钱,也就有了地位,渐渐的,女人也愿意嫁了,丈母娘脸上也有光了,个体户也就不是个贬义词了。

只不过除了有钱,确实也找不到更多可歌可颂的地方,所以始终没有成长为时代英雄。

与其说他们抓住了机遇,还不如说机遇抓住了他们,但不管怎么说,抓住了,命运就变了,直到第二次浪潮袭来。

  定义: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其中包括:  个体户营业执照(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

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个体户普查范围问题  1、农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他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刷纸等,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2、农村中的一些经营活动,如养蜂、养鸡、养猪、养鹅 、生豆芽、养磨菇、养蚕、养鱼、炕房、烘房、孵坊、采种、育苗等,不论其单位名称如何,均属相应的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3、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还有从事流动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不在普查范围内。

  4、保姆、家教不能统计为个体户。

  [编辑本段]个体户的注册要求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提交申请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办证程序  1.当地工商分局领表填写;  2.行政中心工商窗口核准名称;  3.材料齐全后去当地工商分局办理执照。

  [编辑本段]个体户与私营企业的区别  关于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问题  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以下两种情况:  (1)已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登记注册情况区分。

个体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私营企业领取的是“企业营业执照”,包括私营独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独资公司。

  (2)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原则上按其在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进行区分,如果税务部门作为企业类型纳税的单位,视作企业进行调查,否则归入个体经营户。

  [编辑本段]个体户的税收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以上情况核定。

  [编辑本段]个体户相关法律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

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

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

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

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

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

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表明,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9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净“缩水”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

  以上来自于资料,下面说说我自己的看法。

现在做个体很不好做了,首先一般纳税人不好办下来,没有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很多大公司,大企业,都不愿意合作。

然后,货源也是个问题,中间的票税是个很难算的问题,再加上各个局(税务局之类的)都是一帮子土匪,尤其是做烟酒行业的,过年过节,那些国家老鼠就要挨家挨户的转。

曾经有个朋友看见过,国庆节期间,某市**局科长带着2个人,1天中搜刮了1车烟酒。

  还有,做个体户要面对很多困难。

所以,中国的个体户在不断的减少中。

至于如何做好一个个体:  第一点—诚信。

做生意,人家都说无奸不商,商人是以利润来衡量一切的,但要做好生意,一定要保持一个良好的诚信度。

  第二点—勤奋(不怕苦)既然是个体,肯定要有好多事要亲自去做,所以一定要勤奋,就算是雇了人,但好多事也要自己亲自去做。

  第三点—学习。

一般个体户都是子承父业的了,自己创业的只是一部分,创业容易守业难,所以最关键的是学校

什么人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那么关于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与补办方法是什么您都了解过吗,今天就和企盈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企盈小编整理: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与补办方法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企盈小编整理: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与补办方法二、如何补办营业执照1、要是营业执照遗失,第一步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

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⑴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⑷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开店卖茅台酒需要具备什么手续?

只需要酒水流通许可证即可。

茅台冬虫夏草酒招商中心官网可提供支持:1、公司承诺严格的区域保护政策。

2、产品低价进货,保证经销\\\/商。

3、厂家有专门的广告宣传媒体渠道,帮助经销\\\/商开拓市场4、传统节日,法定节假日进行促销活动的支持。

5、店面装修:店面装修必须按照我公司统一的设计方案进行装修。

开矿泉水店需要营业执照吗

矿泉水店或者称为水站,这是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的,还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食品经营项目,提交辖区工商所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    一、办事项目 : 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4、《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范围: 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申请字号名称的,可免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A.企业法人的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C.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  E. 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②新设企业还须提交负责人任命书(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交)。

  A.企业法人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B.合伙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委派书  C.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成员大会关于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决议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②申请人还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不需要提交《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④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⑥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食品经营企业和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⑨补充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2)关于许可申请人  ①已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②新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③企业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④已设或新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⑤不得作为许可申请人的情形:  A.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B.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新设企业)、营业执照(已设企业)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二)受理  1、乡镇食药监所负责受理 受理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由乡镇食药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食药监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食药监局、乡镇食药监所  六、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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