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部是干什么的
部门工作内容人事部门工作包1、考勤(各级打卡记录,配合算员工的工资)2、招聘(面试邀请、面试、招聘人员)3、培训(员工培训、在职培训、岗前培训)4、绩效(员工绩效考核)5、企业文化(员工文化一类)①组织。
即制定、修改关于权限和职能责任的组织结构,建立双轨的、相互的、纵向及横向的信息交流系统。
②计划。
即预测对于工作人员的需求,做出人员投入计划,并对所需要的管理政策和计划做出预先设想。
③人员的配备和使用。
即按照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录用、培训管理、调配、绩效管理、奖惩、安置等。
④培训。
即帮助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个人工作能力,进行任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⑤工资福利。
即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做好工作人员的工资定级、升级和各种保险福利工作。
⑥政治思想工作。
即通过各种教育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⑦人事管理研究。
即对工作情况和程序进行总结、评价,以便改进管理工作。
行政部工作内容:+一、拟订、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拟订、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规章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制定行政、总务及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全面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办公室年度、月度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经理办公会、重大业务会议,并负责记录;负责督办、检查总经理办公会及部门经理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起草公司重要文件;组织起草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
工程师是干嘛的
叫法有:一定 二妹嚟 三蚊鸡 四红 (五是不可以)六嚟 七峭 八皮码 九祥 开塞手(或叫 开 对手 一到十叫中你所叫的数为赢(比如你出3 对方也出三 你叫六嚟 你就赢)叫开(即你把手打开 对方也把手打开 你叫开为赢 如果大家都叫开 就是同声 同声打和)拳对手 (就是抓住拳头 输赢和叫开的一样步骤)
计生服务站与卫生院合并山东省人员编制规定
支 zhī 【名】 (会意。
小篆字形,上面是“竹”的一半,下面是手(又)。
《说文》:“从手持半竹。
”本义:去枝的竹子) 同本义〖branchlessbamboo〗 支,去竹之枝也。
从手持半竹。
——《说文》。
桂馥义证:“疑作去枝之竹也。
” 枝条。
后作“枝”〖branch〗 芄兰之支。
——《诗·卫风·芄兰》 支叶茂接。
——《汉书》 以畅其支。
——唐·柳宗元《柳河东集》 又如:支调(枝节);支蘖(枝条,旁生树枝);支辅(辅助枝叶) 分支〖branch;offshoot〗 封弟子功臣自为支辅。
——《史记·李斯列传》 中小支。
——《后汉书·吕布传》。
注:“谓胡也。
即今之戟旁曲支。
” 复杂整体中的一部分。
如:支店;支军,支兵(主力部队以外的军队) 支流 分一支为南江。
——宋·陆游《过小孤山大孤山》 不啻小支。
——〖英〗赫胥黎著、严复译《天演论》 又如:支川 祖宗支系 文王孙子,本支百世。
——《诗·大雅·文王》 又如:支胄(支流、宗族的派系分支);支胤(后代子孙);支析(指分家);支别(分支;歧出) 支,线及棉纱等的粗细单位〖count〗 地支的简称〖EarthlyBranches〗 通“肢”〖limbs〗 而畅于四支。
——《易·坤》 尽其四支动。
——《管子·小匡》 四支不勤。
——《淮南子·原道》 四支僵劲不能动。
——明·宋濂《送东阳马生序》 姓 支 zhī 【动】 支撑〖propup;putup;support〗 诎有右臂支船。
——魏学洢《核舟记》 又如:支当(承当);支给着(一条腿抬起压在另一条腿上);支仗(支撑维持);支拽(支撑,维持);支措(支撑筹办) 支持;支援;支助〖support;assist;help〗。
如:支陪(陪伴);支边;支农;支任(支持得住) 支付;领取〖paymoney〗。
如:支用(支付使用);支帖(支付的凭证) 支开,支派〖send〗 再看了看左右无人,只得两个小丫头子,便把那两个小丫头子也支使开。
——《儿女英雄传》 又如:支分(支使;分派);支末(支派之末);支拆(分摊支付) 处理;应付〖treatwith〗。
如:支蒙(安放;支棱);支理(处理;处置) 分,分散〖dissipate〗 支离分赴。
——王逸《鲁灵光殿赋》。
注:“分散也。
” 又如:支破(支付);支放(发放);支动(支出;动用) [方言]∶支吾搪塞〖waffle〗 我远路而来,却净支我。
——《小五义》 又如:支饰(支吾掩饰);支对(支吾答对);支调(支吾搪塞) 抗拒〖defend〗。
如:支吾(抵拒,抵触);支拄(抵触,抵制) 支 zhī 【量】 用于计杆状物品。
如:一支笔;一支枪 用于计队伍等。
如:一支军队;一支文化队伍 用于计歌曲、乐曲等。
如:一支歌;两支乐曲 用于计电灯的光度,即电的功率的瓦数。
如:25支光的灯泡 支边 zhībiān 〖assistfrontier〗支援边疆建设 智力支边 支部 zhībù 〖branch〗某些党派、团体的基层组织 支差 zhīchāi 〖send〗支派差遣;应付劳役 为领主支差 支撑 zhīchēng 〖propup;sustain;support〗∶顶住物体使不倒塌 细长的柱子支撑着有屋脊的屋顶 〖propup〗∶支持局面使不崩溃 支撑危局 〖keepout;wardoff〗∶抵挡;招架 支撑格拒 支承 zhīchéng 〖support〗支持承担 这几根柱子支承着房屋全部重量 支持 zhīchí 〖propup;support〗∶支撑;撑住 支持阳台的柱子 〖sustain;holdout;bear〗∶勉强维持 支持门户 〖dealwith〗∶应付;打点 煤气还能支持两天 〖supply〗∶供应 支持一路舟车之费 〖takeinchargeof〗∶把持;主持 支持世界军控 〖assist;support〗∶支援;赞同鼓励 彼此支持 得到名家支持 支出 zhīchū 〖payout〗∶开销;支付 用于军用飞机的支出 〖expenditure〗∶指支付的款项 只是在经过十年的工作以后,他的收入才和他的支出相平衡 支点 zhīdiǎn 〖fulcrum〗∶杠杆发生作用时起支撑作用固定不动的一点 〖strongpoint〗∶据点 战略支点 支队 zhīduì 〖branch〗∶军队中相当于团或师的一级组织 独立支队 〖detachment〗∶作战时的临时编组 爆破支队 支付 zhīfù 〖pay〗付出款项 给机械师支付高薪 支架 zhījià 〖trestle;support;stand;tressel〗起支撑作用的构架 肝小叶支架 支架 zhījià 〖support;propup〗∶支撑;支起 用几根木头将屋梁支架起来 〖keepout〗∶抵挡 用生命支架住一切打击 支脚 zhījiǎo 〖arm〗两个或更多的侧向的与经常呈水平方向延伸的部件中的一个 烛台的支脚 支离 zhīlí 〖broken;fragmented;disorganized〗∶分散;残缺;没有条理 支离破碎 〖thinandweak〗∶瘦弱;衰弱 支离破碎 zhīlí-pòsuì 〖fray;bebrokenup;betorntopieces〗形容零散破碎、残缺不全 我们的文明是在扩大和深化呢,还是在支离破碎 支流 zhīliú 〖branch〗∶流入干流的水流 〖minoraspects〗∶比喻事物的非主要方面 支流末节 支路 zhīlù 〖branchway〗∶由干路分出的小路 〖branchcircuit〗∶供电系统的一部分 〖branch〗∶网络的一部分,由一个或多个两端元件串联组成 支脉 zhīmài 〖tributary〗∶一条流入较大脉管的支脉管 〖offset;branchrange〗∶指山脉的分支 支蔓 zhīmàn 〖branchesandtendrils〗枝蔓 支那 Zhīnà 〖China〗对中国的古称 支农 zhīnóng 〖servetheneedsofagriculture〗∶〖城市〗支援农村,支援农业 〖supportagriculture〗∶特指“文革”中军队支援农业 支派 zhīpài 〖branch〗∶分解出的流派 〖offshoot〗∶宗族的分支 〖dispatch〗∶支使;分派 支派他们去干重活 支配 zhīpèi 〖arrange;allocate;budget〗∶安排;调派 时间不够支配 〖control;dominate;guide〗∶控制;引导 受人支配 支配某人 支票 zhīpiào 〖check〗代替现金购物后通过银行转帐或从银行直接提款的票证 支票挂失 支气管 zhīqìguǎn 〖bronchialtube〗气管与肺门之间的通气管道,左右各一,左侧者细长倾斜,右侧者粗而直,异物易于坠入 支气管炎 zhīqìguǎnyán 〖bronchitis〗支气管或其任一部位的急性或慢性炎症 支前 zhīqián 〖supportthefront〗以物力、人力支持援助作战前方 支前模范 支渠 zhīqú 〖distributary〗由干渠分流出去的灌溉沟渠 支取 zhīqǔ 〖drawmoney〗领取 如有所需,可向我支取 支使 zhīshǐ 〖orderabout〗∶差遣;指使 支使人 〖sendaway〗∶使人到别处去 把他们支使走 支书 zhīshū 〖secretaryofapartyorleaguebranch;branchsecretary〗党团支部的书记 支吾 zhīwu 〖prevaricate;equivocate〗用含混的话搪塞 支吾回答 支吾其词 zhīwu-qící 〖prevaricate〗说话可疑或躲躲闪闪 支线 zhīxiàn 〖extension〗线路的分支 一条铁路的支线 支应 zhīyìng 〖copewith〗∶应付,处理 支应一番 〖prevaricate〗∶搪塞 〖waiton〗∶守候;伺侯 今天晚上我来支应 〖supply〗∶供应 强迫老百姓支应他们 支援 zhīyuán 〖support〗支持援助 支援边区建设 支着儿 zhīzhāor 〖offeradvice(inplayingchess)〗从旁给下棋的人出主意,也泛指出主意 支支吾吾 zhīzhi-wūwū 〖waffle;equivocate;falter〗含糊其词或躲躲闪闪地说话 谈到他在经济和外交事务方面的政策时,总是支支吾吾,十分含糊 支柱 zhīzhù 〖support;bolster〗支撑 谁可支柱。
——清·方苞《左忠毅公逸事》 支柱 zhīzhù 〖pillar;prop;mainstay〗∶起支撑作用的柱子。
比喻中坚力量 矿用支柱 家庭的支柱 〖support;propup〗∶支撑;撑起;撑住 桥梁支柱 支子 zhīzi 〖stand〗∶支撑物体的东西 〖gridiron(asacookingutensil)〗∶一种铁制的架在火上烤肉的用具 〖concubine'sson〗∶宗法制度下称正妻所生的嫡长子以下的和妾所生的儿子 支嘴儿 zhīzuǐr [方言] 〖advise〗∶在旁边出点子、插嘴 让她自己说,你别老支嘴 〖orderabout〗∶支使人而自己不动手做 光支嘴儿,却不动手 支左 zhīzuǒ 〖helptheLeft〗指“文革”中人民解放军支持当时被称为左派群众组织的行动 支座 zhīzuò 〖abutment〗直接承受推力或压力的结构部位(例如拱、穹窿、梁或支柱的支座)
《沁园春·长沙》为什么要放在高一课本,而《沁园春.雪》放在初三课本呢
皖宣字〔2011〕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党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7月4日主题词:职称 思想政治工作 评定 规定 通知抄送:省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 (共印300份)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政工人员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使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企事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常化以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申报的各级政工人员。
按照本规定通过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政工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主管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资格公布。
第五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各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者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核准颁发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六条 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参评。
具体包括:(一)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研究、统战、工会、共青团等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在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行政监察、武装保卫、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信访、老干部、人事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转岗到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经组织考核,符合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评定与原专业技术资格同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立案审查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2年的;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个别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年度(任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人员(对于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顺延至下年度考核合格后申报)。
第三章 标准条件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名称和级别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其中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九条 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述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或出版1部专著。
(四)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获得双学位或在职研究生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 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
取得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以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不少于3篇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其中应有2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2年。
第十四条 政工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不得提前申报晋升或越级申报晋升。
对于个别任职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以及外语水平的限制,破格评定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具体破格条件:(一)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二) 破格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5、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
第十五条 对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实行考核定职。
即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拟确定的专业职务级别,报经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四)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委会组织管理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
高、中、初三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管理。
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八条 省直厅局、省属大型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直委局、市属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3人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评定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一条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人员的资格评审和对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成立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其申报评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就近委托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进行评审,也可委托高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代评。
第二十三条 组建评委会时,原则上还应设立评委库,人数为评委会规定人数的2至3倍。
不具备相应专业职务资格的以及不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评委库成员人选由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负责征求推荐和遴选(有关单位在本系统内推荐后,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委库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六条 设立评委库的,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相应政工职评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
评委会评审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政工职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停止评委会工作,取消相关评委资格,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收回评审权。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本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由个人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见省政工职评办印发的年度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需加盖公章)、组织群众评议、考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提交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呈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办。
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受理:(一)未按本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二)非政工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要求的;(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三十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对申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格控制参评范围,不准降低政治标准,不准放宽评审条件。
对虚报资历、假冒岗位、伪造学历、剽窃成果等不正当做法,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或任职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
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报送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应根据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召开评委会,出席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在正式开会前,先组织出席评委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
评审时,由政工职评部门报告有关评审材料的审查情况,各位评委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会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方为通过。
会议结束后,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
评审通过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即从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积极向广大政工干部和职工群众宣传有关政策,把申报和评审的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件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工作机构第三十四条 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干部科,省直厅局和省属大型企业设在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本级以下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主管局的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负责对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主管部门的各项指示精神。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岗位设置。
各单位应在“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
事业单位设岗还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进行。
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设高级专业职务,个别需要评聘高级专业职务的,应报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八条 聘任。
实行聘任制单位取得任职资格的政工专业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设岗方案限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聘任,聘期一般为1至3年。
各单位应与受聘的各级政工专业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其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聘期。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及皖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精神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符合申报相应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比照同等同类人员,三年内可直接申报(初评)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且职称外语可免试。
第四十条 政工专业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办法。
(一)政工人员的专业年限可按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年限累积计算至评审当年年底,满12个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1、转入政工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2、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原在科级、部队连职以上岗位的履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3、曾担任过乡镇党委委员、妇联正副主任、工会正副主席、团委正副书记等职务的,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累加计算。
(二)政工专业人员的任职年限从受聘专业职务之月起计至申报晋升的当年年底,满12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对于转岗前后均评聘了专业职务的人员,申报晋升时,其原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可与政工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要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40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关于论文、著作问题,须在含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申报高级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出版有标准书号(ISBN)的专著(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
不含副刊、增刊、论文集等。
作者要求为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
申报提供的论文不得在同一年度集中发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它未尽事宜,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