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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调解培训主持词

时间:2020-04-10 01:15

人民调解员面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常用笑话,还有调节气氛的笑话

担任法官助理的条件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法官助理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素质,同时法官助理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法官助理的条件应当低于法官的条件,高于书记员的条件;二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很不平衡,对担任法官助理的条件限制应当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是行政调解吗

一、调解原则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原则。

调解交通事故纠纷,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进行调解。

二、调解范围和条件调解范围为普陀区区域内发生的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各方当事人均自愿调解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并符合以下条件:1、事故原因清楚;2、事故责任明确;3、物损情况确定;4、未达到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标准。

三、组织形式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牵头组建普陀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调委”),区交调委受理交通事故纠纷,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调委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设副主任。

委员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律师等组成。

区司法局负责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并会同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做好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区交调委下设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的具体工作,工作室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

办公地点设在区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审理科。

区交调委设立律师咨询服务窗口,组织律师对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区交调委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作为工作室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

学校课程是显性课程还是隐性课程

显性课隐性课程近年来,文化建设成为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升办学品位的重要举措。

学校文化建设的发展是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共同作用的成果,一向不为人知的隐性课程因而得到空前的重视。

“隐性课程”一词是由美国学者杰克逊1968首次提出来的,属于一种“不说话的教材”。

隐性课程指学生在学校情景中无意识地获得经验、价值观、理想等意识形态内容和文化影响,具有观念性、物质性、制度性和心理性等多种表现形式。

显性课程也叫显在课程、正规课程、官方课程,指的是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的各门学科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

相对于显性课程,隐性课程在很长时间内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在文化建设的推动下,隐性课程正日益被广大学校和教师所接受、研究,并积极挖掘其丰富的教育潜能,促进对学生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的关系课程的最大价值是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要以学生发展为核心,以素质教育为指导,让学生积极地自主参与。

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并不孤立存在,而是相互渗透、影响,一起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

因此,用整合思想将二者统一起来,应成为学校课程建设的基本思路。

隐性课程与显性课程关系密切, 可谓难分难解, 而学校经验的成功与失败,愉悦与伤悲, 就是在两者的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中进行。

显性课程较侧重于知识和技能的层面, 而隐性课程则主要是情、意方面的学习, 但两者之间也互相影响。

显性和隐性并非固定一成不变, 两者互动互补,使学校课程由显性到隐性的深层发展,范围也不断扩大。

有效整合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的策略一.优化育人环境,彰显隐性课程影响力校园文化建设是学校育人工作重要一环,不仅仅是一个校园景观,所展示的是一个学校的教育理念、文化背景和全校师生的精神风貌。

一个好的校园文化,能起到凝聚人心、激发斗志以及潜移默化的育人作用。

传统和文化的再挖掘。

学校的传统课程和学校多年的文化积淀都包含着大量的课程建设方面的经验。

在建设课程的过程中,对传统课程和文化积淀的提炼也是非常重要的。

重视实践体验活动。

隐性课程的重要特点就是在学生学习、生活过程中逐渐使学生受到熏陶,从而使学生受到教育。

它对学生的影响是有意识性与无意识性的辨证统一。

学生对这种影响就有一种理所当然的感觉,从情感上接受了这些影响,所以这些影响一旦产生,就会持久地发挥作用。

隐性课程的设置旨在唤醒学习自主、优化学习行为、打造共同愿景、构建校本课程,将教育回归到一个朴素的整体。

它既是对学科课程的补充,同时也是对过早精细化的学科课程进行一种矫正。

通过一种整合的生活方式,并结合学科课程的学习,实现素质教育提出的教育理想。

二.围绕三维目标,有效整合课堂中的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

以校本教研为平台,使教师通过课程专业知识学习、充实和相关技能的训练、实际应用,构建自己的课程知识,发展自己的课程技能,完善自己的课程能力结构,实现教学能力与课程能力的有机结合。

教学活动中,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的相互交融与影响集中体现在三维目标的达成上。

知识与能力是课堂教学出发点和归宿,是传统教学的内核。

过程与方法,是课堂教学的目标之一和操作系统。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是课堂教学的目标之一和动力系统。

学与教的情感体验、态度形成、价值观的体现,是在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目标基础上对教学目标深层次的开拓。

在课堂教学中,我们要努力实现多维目标的整合。

如语文学科的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

“工具性”强调其显性课程的一面,“人文性”突出其隐性课程的一面,两者缺一不可,和谐统一。

对三维目标的达成就是把将全面育人作为构建课程的根本尺度,把学生的主动学习和主动发展置于课程建构的中心地位,尊重和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多层面地提供学生独立思考与自主探索的主动权,使课程真正成为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和主动发展的有力武器。

在教学评价中整合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

从素质教育理念出发,着力把评价的甄别、选拔功能改变为促进学生潜能、个性、创造性的发挥,使每一个学生具有自信心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教学评价要以全面发展为目标,关注其后继发展,注重过程评价,关注个体差异,强调多元评价。

如对学生进行体质健康进行达标检测,低年级学生可在“坐位体前屈”和“投沙包”两项中选一项,在“ 50米跑、立定跳远、跳绳、踢毽子”四项中选一项参加测试,就是对将发展性评价的表现,关注了学生个性差异,增强了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

三.构筑良好家校合作关系,释放隐性课程力量在课程建设的过程中,教师、家长、校外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在某一领域有一定专长的专家,都可能是课程建设潜在的人力资源。

在开放社会背景下,学校教育功能在弱化,社会教育力量的整合功能在增强。

因此,单纯依靠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这种观念已经落后,不利于孩子的发展。

对于教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

作为一个教师,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理念修养和专业水平,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自信力,才能引领学生家长形成科学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

否则,教师的教育观念与学生家长教育观念产生冲突,难以调解,要么是家长对教师怨声载道,要么是教师被家长牵着鼻子走,孩子无所适从,教育教学陷入混乱。

因此,通过教师引领学生家长,家长积极配合、参与对孩子的教育,共同形成科学的教育观念,掌握并运用正确的教育方法,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和谐相处。

教育承载着每个家庭的幸福,也承载着父母与孩子共同成长的希望。

教育应该让孩子幸福,也要让父母幸福。

从而让千家万户充满欢歌笑语。

教师要努力践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实现每个孩子及他们家庭的幸福,实现自己的教育理想。

成功的教育是让每一个参与者感受到温暖,让师生关系充满温度,让老师与家长的关系更和谐。

通过交流沟通,整合学校和家庭教育力量,形成教育合力,对孩子进行立体的,全方位的科学、健康教育,这是美好的教育愿景。

1.促进教师、学生、家长三种关系的和谐。

通过培训、沟通,在促进学生发展这前提下,家长能够全面、快捷、及时地了解到学生、教师、学校的各种信息,减少隔阂、误会,形成和谐的家校关系。

在此基础上,师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学生之间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尊重。

教师、家长和学生都处于一种和谐发展的状态。

2.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更显活力。

在和谐的师生关系、家校关系和亲子关系氛围,人的个性得到充分尊重,活力自然增强。

作为家长,能够热情、积极地配合教师实施教育;作为教师,能够全身心地钻研教育教学,真诚对待和研究每一个孩子,优化课堂教学,努力提高学生学科成绩和综合素质。

3.学生身心健康得到保障,综合素养得以提高。

主持“生本教育”实验的郭思乐教授曾说:“我们所做的,全都要通过儿童自己去最后完成。

一旦我们醒悟这一过程的主人和主力,原来是儿童自己,我们只不过是儿童自主发展的服务者和仆人。

”父母和教师对于孩子成长而言,其实都要服务者,因为真正的教育是自我教育。

学生个体的成长归根结底就是自我实现。

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环境对于孩子的发展意义,犹如大地给予植物生长的基本要素。

在这样的环境下,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学习意识被唤醒,精神发展领域被打开,并以高度的自觉性,主动策划、实施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学习活动,朝气蓬勃地实现自我发展。

在课程建设体系中,显性课程是核心部分,隐性课程在深化内涵和促进外延的生长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整合思想统领下,两者和谐统一,相生相长,使课程建设更显生机,更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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