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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评估报告验收主持词

时间:2014-12-27 23:48

如何抓好危爆物品管理工作

民用爆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

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监理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919-1921 筹办与立校 厦门大学是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被同志誉为“华侨旗帜、民族光辉”的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建的,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所华侨创办的综合性私立大学。

校主陈嘉庚先生,独资创办厦门大学,并财政上资助厦门大学达 16 年之久。

面对经济不景气的艰难境遇时,陈嘉庚仍说:“宁可变卖大厦,也要支持厦大”。

校旨、校歌、校徽、校训均阐明“ 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之理念。

校歌由郑贞文写出歌词,著名音乐家赵元任谱曲;校徽由陈嘉庚先生亲自确定,并沿用至今;校训为“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1919年8月,在上海聘任全国教育界名流蔡元培、黄炎培、汪精卫、余日章、郭秉文、胡敦复、黄琬、叶渊、邓萃英等10人为筹备员。

1919年10月召开私立厦门大学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拟订《厦门大学组织大纲》,会议推举邓萃英为厦门大学首任校长、郑贞文为教务长、何公敢为总务长。

1921年4月6日,私立厦门大学假集美学校举行开学仪式,中国第一所由海外华侨传办的大学宣告成立。

初创时,学校设有师范、商学两部,师范部下分文、理两科,学制预科两年、本科四年。

1921-1937 私立与初创 1921年7月4日,林文庆接受陈嘉庚先生邀请继任厦门大学校长。

在林文庆校长掌校期间,初步建成多学科的综合性大学。

至1930年6月,全校共设 5 学院、21 学系。

学校在林文庆校长的主持下,以“自强不息,止于至善”为校训,致力于行政与学科建设,重金礼聘知名教授学者,一时群贤毕至、名流云集,如:文学家、国学大师:沈兼士、林语堂、鲁迅哲学家:张颐(1927年11月-1929年7月任副校长) 语文学家:台静农、陈衍历史学家:薛永黍 、郑德坤人类学家:史禄国(俄籍)社会学家:徐金声数学家:姜立夫物理学家:胡刚复、朱志涤、孙贵定、雷通辞、钟鲁斋法学家:黄开宗、区兆荣政治学家:王世富、丁作韶会计学家:郑世禄、陈德恒银行学家:冯定璋、朱保训 1922年2月,私立厦门大学董事会正式成立,陈嘉庚为永久董事,陈敬贤(陈嘉庚胞弟)为董事,林文庆为当然董事。

1935年5月10日,重新组建校董会,陈嘉庚仍为永久董事,林文庆为当然董事,汪精卫、孙科、宋子文、王世杰、孔祥熙、黄奕柱、曾江水为名誉董事,陈延谦、李俊承、黄廷元、黄伯权、洪朝焕为校董事。

1937-1945 国立与抗战迁汀 1937年7月1日经陈嘉庚函请,南京国民政府同意将私立厦门大学改为国立。

1937年7月6日,著名物理学家、清华大学教授萨本栋博士任厦门大学校长。

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爆发,为保证教学不致中断,厦门大学经教育部批准迁往闽西山城长汀。

1938年1月17日,学校在长汀复课,时为在校生数仅为198人。

在长汀办学八年中,学校延聘许多良师学者,厦大学生一方面积极参加抗日救国运动,组织成立“国立厦门大学学生救国服务团”等团体,投入反对日本侵略者的斗争;一方面勤勉学习,发奋攻读,务期求得真正学问,在校生达1044人。

1940年8月至1941年国民政府教育部举行首届和第二届全国大学生学业竞试,厦门大学均名列第一,蝉联冠军。

国民政府教育部全国通令嘉奖,厦大由此被誉为“南方之强”。

1944年春,英国纽凯索大学教授雷立克,美国地质地理学家葛德石,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剑桥大学生物化学教授李约瑟博士等先后来校考察和学术访问,称赞“厦大为加尔各答以东之第一个大学”。

当时的国民政府教育部称之为“东南最高学府”、“国内最完备大学之一”。

厦门大学在长汀办学期间成绩卓著,获得当时社会各界一致赞扬,学校迁返厦门时,长汀社会各界送大匾额誉为“南方之强”。

1940年4月6日(国外定为5月6日),厦门大学校友总会宣告成立。

1945-1949 复员厦门 1945年9月19日,国民政府行政院任命汪德耀博士为国立厦门大学校长。

1946年4月6日,汪德耀校长发表《25周年校庆致校友书》,提出“兼容并包”及“学术思想自由”的办学主张,表明厦大的办学已具有开放性的特征。

1946年,学校增设海洋学系,1947年赠设国际贸易学系,1948年7月将机电工程学系分设机械、电机2个系,理学院也因之分设理学院和工学院,至此,全校扩展到5个学院18个学系,学校形成了学科比较齐全,具有文、理、工的综合性大学。

1949-1966 建设新厦大 1949年10月17日,厦门解放,厦门市军管会于10月20日委派军代表吴强、肖枫接管厦门大学,组建新的厦大党支部。

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经济学家王亚南教授为厦门大学校长。

王亚南校长学术造诣深厚,知识渊博,是传播马克思主义、翻译《资本论》的第一人。

他能正确处理政治和业务关系,重视提高教学质量,关心学生和年青一代,善于发现人才,培育人才,被誉为“懂得人的价值”的教育家,著名数学家陈景润当年就是他发现并加以关心培养的。

建国初期,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对高校院系进行了调整。

厦大也按照国家要求进行一系列教学和体制改革。

1952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后,成为文理综合性大学。

1958年7月,厦门大学下放归福建省管理。

1963年9月,经中央批准,厦门大学改为直属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

1966-1976 十年动乱,谋求发展 1969年12月6日,教育部军管组等四单位通知,将厦大下放福建省管理。

1976年10月,“四人帮”垮台,宣告“文化大革命”历史结束。

同时,厦大也将翻开厦门大学历史的新一页,厦大人也将谱写新的历史篇章。

1977-2006 改革开放,重振雄风 1977年曾鸣同志被任命为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书记,而后兼任校长。

学校1977-1981年历任党政领导成员名单:校党委书记:曾鸣(1977-1984)校党委副书记:司守行、赵源、谢白秋校长:曾鸣(1978年4月-1982年2月) 副校长:司守行(兼)、蔡启瑞、赵源(兼)、未力工、潘懋元、唐仲璋、傅家麟 1978年2月,厦门大学恢复为教育部部属全国重点大学。

1995 年7月,厦门大学进入国家“211工程 ”建设行列。

1996年,厦门大学成为首批获教育部批准建立研究生院的33所高校之一。

1997年4月,厦门大学“211工程”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审定立项建设,有8个学科项目被列为“九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

2001年2月,被列入国家“985工程”一期重点建设高校之一。

2001年4月6日,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奠基兴建。

2001年7月,厦门大学“九五”“ 211 工程 ”建设项目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 验收。

2002年10月,厦门大学“ 十五 ”“211工程”建设通过教育部专家组立项审核。

2003年9月,厦门大学漳州校区正式启用。

2004年,厦门大学被列入国家“ 985工程 ”二期重点建设高校之一。

2004年7月,厦门大学被增列为中管高校。

2005年11月,在教育组织的高校本科教学评估中,厦门大学本科教学取得“优”的评价。

煤矿集团公司总调度室生产基建任务完成情况汇总图表牌版

前言调度工作调度管理系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调度机构是帮助商界领袖,组织日常安全生产指挥和参谋,是所有行业的生产环节与企业和部门的枢纽,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煤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年产45万吨原煤矿井,原煤生产从地下到地面原煤筛选,销售,运输,生产过程中更广泛应用技术,该过程是复杂的。

因此,要创建的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的处置强大的指挥调度中心,我们的业务是又好又快,和谐发展的迫切要求和根本保证。

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全面,科学的,可预见的组织,指挥的日常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煤炭行业的生产调度条例“的要求,结合我们的矿场长远发展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煤业有限公司调度中心管理系统,并发行如下:调度中心的职责范围 BR \\\/>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指导方针,严格按照规定的三个程序“,以及安全生产,方向,顺序,安全生产信息组织。

在安全生产调度及时发出威胁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做好在组织中的各类事故抢救和治疗工作。

2,煤与非煤的原则,同时组织各个部门,各个生产环节之间的协调解决的问题,停手在生产过程中,克服了生产的薄弱环节,以确保我们的矿各项生产经营指标??全面完成。

3,根据生产计划,负责组织和指导日常的日常生产。

要把握好生产,严重的班,日,月月年年有针对性的检查控制计划的完成,提前采取措施,以消除可能产生的影响生产的因素和困难,实现了均衡,高产量,高效率的动力。

4,深入现场地下深处熟悉的生产,掌握第一手资料的研究。

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和发展趋势,并广泛收集安全生产信息,为领导的正确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请确保信息流,有序的运行。

5,按照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日常的生产准备工作,做好连接矿山,采矿收敛,设备维护,安装及拆除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项目安排在确保健康有序发展。

6,负责组织各单位,各有关部门,煤矿停产检修,统筹安排和季节性工作,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及时完成各种项目实施的各个项目的进展情况质量。

总体平稳,纵向和横向协调,均衡生产。

7,注意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信息流,令行禁止”的原则调度工作,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为我们开展工作的根本保证。

领导的指示,该组织的工作或上级通知,通知及时发出,在任何冲动检查实施情况,并做好记录。

基层报告和解决问题的时间看长的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的指示,决心尽一切无处可寻,一块是回声,香香的记录。

8,大约调度会负责召开生产协调,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在生产,监督和检查本企业单位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

有关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有权相同层次的业务单位统一调度演习调度的职权范围。

9,负责实施的集团企业的领导责任和调度值班制度,检查各部门值班和调度值班。

负责领导组织责任之日起,以协助好全矿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全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日期和协助的责任领导在矿上,他们满足报告。

10,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其他的指示,工作安排,按照单位的指示传达和实施的紧急命令各方面的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

11,完整的原始记录,填写台账,图表,电路板的时间。

调度信息,定期存档保管。

12,继续加强劳务派遣,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人才培养(培训)战略,建设和不断更新调度设备,提高调度工作的整体水平。

调度室的权限 1,在组织日常的生产过程中,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上述“三违现象的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2,有权召集参加会议通知的人员必须参加的会议作出的决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单元,实施准时向矿领导报告。

3,组织救援的重大事故发布紧急命令,动员全矿所有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进行抢救。

接收到的命令的单位,必须必须严格执行,尽最大努力抢救工作。

不服从命令或不积极的行动者,通报批评和经济评估按照规定的权利,并在严重的情况下,行政事项的意见。

4主持或参与的管道工作的年度,月度生产计划的权利。

5,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了解和督察生产计划,安全防范措施和实施领导安排的事项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报告,并提供相关的信息。

6,根据工作和领导批示的需要,有权的机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的操作。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时,有权调整业务工作的上述部门和安排。

7,有权不执行调度命令,并在调度通知(通知)传达落实不好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有权作出处罚决定。

三是调度室的工作系统服务调度系统的领导值班的调度的值班长的领导必须通过上面的副矿,按24小时调度值班值班的行列表的顺序。

(1)24小时保安负责所有矿山生产的组织和指挥的一天的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拥有完全的控制。

(2)协调和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采取措施,以确保正常运行。

全方位的指示生产必须遵循“三个程序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法规,严禁突发奇想,调度混乱。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真实情况。

(3)负责主持次日7:00时,我的简短的会议,通报前一天,才符合安全生产综合体,实施报告的工作安排。

在结束的会议,调度值班领导过渡更详细的日期。

(4)在手表不能随便离开他的岗位,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代表该团伙从同一级别的领导。

在现场,及时协调处理重大事故。

(5)负责执行领导的指示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组织,分析,处理的事故发生在当天生产的同种。

(6)坚持的领导人定期的责任区域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在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继续汇报情况是真实的,准确的,并不得是错误的。

(7)调动权范围内的地雷广泛类别的人员,车辆,材料,协助区域公司值班领导的组织指挥,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

2,的调度的职责的值班制度组织和指挥调度,控制生产安全协调的核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值班调度员。

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在每个类配置1-2各级调度值班调度指挥生产,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我的<三个程序的各种程序的措施和指示,组织,协调各部门,链接之间的矛盾和新出现的问题。

(1)调度中心,负责生产,安全,经营,组织,指挥,监督和控制四大功能,调度值班做“的情况是清楚的,明确的基础,以及通知”。

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根据领导的意图,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发展目标的企业,在每一个阶段的生产计划。

(2)值班调度员必须熟悉各自领域的竞争力,业务范围和负责,熟悉生产环节的业务流程,生产企业和下属单位的各业务单位的,安全,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生产及辅助程序的操作是很清楚的,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值班调度员必须掌握的主要生产,运输,通风,供电,供水和排水系统下的司法管辖区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岗位现状,熟悉,熟悉的过程中,生产工艺;熟悉采掘工程平面图,系统图,熟悉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应急计划。

(4)在根据的的煤矿 compliance命令。

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规定,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变化,领导指示,及时与值班领导和公司领导动员的人力,物力,做好救援,处置和善后事故,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意见)。

(5)班,每天的生产和设备维修任务完成的作战计划组织,积极调度,协调部分的正常运行,及时的生产。

(6)主矿物的领导和生产技术领先的部下去的趋势,在全国率先提出的问题,下井的过程和工作安排要认真贯彻落实过程和结果的详细记录,并进展,及时手柄的领导。

(7)报告到基层,以认真和接收在同一时间,找出并分析验证的情况下,及时处置,向领导汇报,不留死角,不主观,以及成立的。

(8)严格执行轮班制度:一连串调度员应提前到岗,了解Shift键的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

B,转变调度员必须仔细分析的转变安全生产形势的总结,填写“调度员交接班记录。

C,移位跨时间不少于半小时11,生产,工程,事故,指示,通知和特殊的考虑必须支付的,具体的“五解决。

即:以解决他们的上级指示,命令的执行情况;解决生产任务完成的日期和描述牵缠原因;有偿单位联系事项;支付领域的影响的各类事故和治疗进展,存在于生产解决问题的解决方案。

D,继承调度员交接班记录,请仔细阅读,并要求每个班次的内容和事项,实施和确保生产指挥的连续性。

(9)坚持的精神,准确,快捷的要求:及时解答的电话,回答问题应简洁,在手机上聊天。

B,领导发出指示,通知,命令,要认真,这个词是不会丢失。

不得主观臆断,随意篡改。

当上级指示,立即传达,不拖延,隐瞒和擅自处理。

C,熟练使用计算机,以确保数据是准确的,及时的信息提供者,非的计算机程序和系统密码。

D,通信,打电话,写一个记录整齐,不得潦草,无遗漏,做记录的所有道路项目的入境安排,一切都无处可寻,每一件都回声。

(10)坚持文明岗位,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工作人员员额穿得漂漂亮亮的,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B,态度和蔼,礼貌,文明用语,提高产品质量的调度工作。

C,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干净,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D,诱导时间不私家轿车,非室内大声喧哗。

E,努力钻研业务,记住电话号码,做有用的电话翻本。

F,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3,矿领导下井服务员的工作系统时间安排跟班表,交替随之而来的,不是空的类,1矿领导必须的东西必须离开,找人的类。

2,领导者必须服务员和工人同上同一个,中途可能不会被关闭的网站,都必须坚持8小时代客系统。

3,义务随之而来的领导必须转移到下一个服务员生产井下情况及时报告给控制室,和清晰的图像,以便安排下一个。

4,采矿领导值班服务员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安全生产,井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人员处理,没有任何延迟。

5,我的领导人员必须严把工程质量关,地下开采的表面质量,可以及时整改的项目,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质量标准的行为。

6,矿领导服务员盯着类工作现场解决所有的地面和井下工作的实际情况,发挥作用的实时指挥生产。

7,采矿领导跟班监督“三个程序,实施和执行的工作,”规则和规例的各类岗位责任制“。

使他们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指导安全生产。

\\\/> 8,矿领导跟班生产中严格按照规定的“三个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命令,不违章指挥,或迫使工人采取风险。

4,服务员领先的三个报告系统(1)人员必须带领,深入到调度室登记。

(2)跟班领导,以达到采矿作业的位置,必须向调度室明确自己的工作网站报道。

随之而来的领导(3)在随之而来的安全风险,发现他们的工作和方法路由问题,并采取现场措施,落实整改,及时,如实报告给矿调度室。

(4)向调度室升井填补了安全隐患登记本报告值班调度室发现了一些安全隐患,处理一些安全风险责任,由数量上下班的安全隐患处理。

5,产能预测系统(1)每月20日,晚上8时30分生产能力预测例会在煤矿调度中心会议室召开。

参与副矿级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采区队长。

(2)调度指挥中心主任主持会议,并派出服务人员,负责在会议上总结报告的数据,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我的有关领导。

(3)单??位根据上月下旬,中期和生产条件和每月的生产经营指标??全面预测,预计该项目完成的情况下,报道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下个月,生产和管理工作计划面对的衔接,重点项目,面对地质构造预测。

(4)子系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目前的生产组织和开采区域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具体的组织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作为考核依据。

(5)参加者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参加,批评指挥中心负责后期,早退,没有理由不到会是不可取的,报告的要求,调度,评估服务作为一个标准化验收扣点基础。

6,矿调度系统(1)满足在会议早在每天下午7:00,矿调度早在满足会议召开的调度中心。

参与:矿石副总裁及以上的,房间里的领导机关,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副主任的领导者。

生产部门的调度值班领导主持会议。

(2)会议首先负责经营的领导简要日商品煤装车外运和市场流动。

随后的调度值班领导的前一天的安全生产形势简要汇报。

包括:完成的牵缠单位和生产不好的单位为目标,集中注意;失效和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分析的情况和后果的停机类型的对生产过程中的详细报告;原因之日起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处置过程中,意外的结论,以及处理和分析的过程也必须详细报道,也必须是我的重点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的进度和变化详细说明,和前一天,他们满足的实施安排工作。

(3)矿山副职领导负责自己范围和系统评论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方向和内容的统一部署和布上面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报告 >(4)单位参会,认真领会会议精神,严格执行会议安排和要求,按照职责和负责的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记录。

调度室(5)安排做出了详细的会议记录,负责会议的日程安排和工作要求的实施。

并负责为参加单位和人员考勤和库存。

7,每月生产指标体系(1)完成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在煤矿调度中心会议室召开每月的生产目标,以局部下午15:00在会议上的报告完成的外用简报。

(每年最后一天的会议时间为30分至晚上8时30分,地点同上。

)参与者:分矿级以上的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采矿区队长。

(2)调度指挥中心主任主持会议,派遣服务人员,负责在会议上报告的数据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开采有关领导沟通。

(3),满足第一个调度中心负责人说,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单位和矿领导的安排,对生产的组织部署情况;通知选区域人员的煤炭运输货物个月的情况和月底的煤炭库存盘点,最终由策划部的工作人员通知生产作业调度。

(4),每个矿区的参赛队控制生产计划申报月份的生产目标完成的单位。

其中:煤矿生产,驱动速度恢复面积产量商品煤外运,完成煤炭品种,库存盘点。

上月生产(尤其是指标不好的单位)要突出当前的重点工程,采矿收敛进度和预计完成的,还必须描述。

8,其他会议系统的领导下,安排和运作上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停手,以达到整体的平衡。

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什么责任制

信息索引号 014006470\\\/2018-00178 生成日期 2018-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4 文件编号 锡教发〔2018〕21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公开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科技、教育--教育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机关,通知,措施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明确市教育局领导及机关相关处室安全稳定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直属院校、事业单位,各市属民办学校,各在锡高校及有关职业学校,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无锡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锡委发)〔2014〕43号)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现就市教育局领导及机关相关处室安全稳定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职责1.主要领导职责:全面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是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

抓好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稳定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组织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稳定目标任务;定期召集局安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涉及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加强安全队伍组织建设,配强配齐安全管理干部和人员,足额安排安全稳定所需经费预算;支持、监督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局安委会成员和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履行安全稳定管理“一岗双责”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抓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

2.分管领导职责:对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领导对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协助主要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决策部署,主持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以及年度安全稳定工作方案;定期分析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安全工作检查,督促指导各地各校认真落实安全稳定工作决策部署;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稳定工作主体责任;指导分管范围内局机关处室负责人,加强对业务范围内安全稳定工作的日常监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3.班子其他成员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主要领导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抓好相关工作。

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稳定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及时报告,并积极协调处置,推动安全隐患整改和矛盾纠纷化解;坚持将安全稳定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稳定工作主体责任;指导分管范围内局机关处室负责人,加强对业务范围内安全稳定工作的日常监管;分管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二、局机关相关处室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职责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依法对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履行局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对直属院校和单位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督促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直属单位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定期考核评估,及时向市教育局领导报告;负责编制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协调、指导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并对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具体负责检查督促直属院校、事业单位和市属民办学校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等工作。

规划财务处:督促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舍、消防、用电、特种设备及基建施工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检查落实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和市属民办学校校舍、消防、用电、特种设备及基建施工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公办院校、幼儿园和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经费保障。

基础教育处:督促指导全市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学活动、教育科研和教学实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公办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和教学活动、教育科研、教学实验等安全管理工作。

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处:督促指导在锡高校及全市教育系统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实训实习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直属职业院校招生和教育教学、实训实习及社会实践等安全管理工作。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督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体育教学、体育竞赛、文艺演出、学生军训、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检查落实直属院校和市属民办学校的体育教学、市区体育中考、市级学生体育竞赛以及文艺演出、学生军训、卫生防疫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社会教育处:督促指导全市民办学校、成人学校、开放大学及社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检查落实市属民办学校、成人学校及社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督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及聘用外籍教师涉外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检查落实直属院校和市属民办学校聘用外籍教师涉外安全管理工作。

德育处:督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德育活动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检查落实直属学校、幼儿园和市属民办学校的德育、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工会:督促指导全市教职工活动安全管理、职业病预防及权益维护工作;负责直属院校、事业单位和市属民办学校教职工活动安全管理、职业病预防及权益维护工作。

三、校园安全稳定管理工作要求1.市教育局领导及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要带头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稳定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无锡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的观念,扎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联系地区、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监管职责。

2.市教育局领导及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要坚持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制定方案、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召开业务工作会议时必须强调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到基层学校、幼儿园开展调查研究、考核评估时,必须结合业务工作对所联系的地区或负责的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3.市教育局领导及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校园安全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对业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督促指导问题单位迅速进行整改,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4.各市(县)、区教育局和各直属院校、各直属单位、各市属民办学校及各在锡大中专院校应参照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安全保卫处备案,确保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落实,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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