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有哪些。
议事规则主要是指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则的规定。
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
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
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
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
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
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
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
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
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
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
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
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
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
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
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
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
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
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
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
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
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
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
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
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
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
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
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
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
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
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
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
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
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
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
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
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
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
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
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
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
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
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
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
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
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
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
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
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
“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
“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
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
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
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
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
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
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
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
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
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
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
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
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
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
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
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
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
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
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
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
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
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
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
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
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
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
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
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
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
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
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
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
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
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
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
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
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
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
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
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
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
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
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
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
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
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
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
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
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
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
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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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法律,这样出台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哪一部
答案是《婚姻法》。
1950年5月,新中国成立才半年多,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就颁布实施了。
新生的共和国,百业待举。
何以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拿出这么一部关系到五亿中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
起草这部《婚姻法》的是些什么人
起草过程中又发生了哪些故事
黄传会著、文汇出版社出版的《天下婚姻———共和国三部婚姻法纪事》一书,披露了其中的内幕。
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
2001年8月24日,我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第7版上看到了这样一篇文章: 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设新中国,决定让王明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
王明并不是学法律的专才,但当年他在延安分管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要办什么事,先得找理论依据,他要求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很快熟悉这方面的马列论著,与同志们一条一条地审理中共在战争年代制订过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
同时,也借鉴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
据说,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书记录。
那天,王明一口气述了17个小时,边述边改,17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显示了王明的才气。
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会议通过这部八章27条的《婚姻法》。
主席随即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
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三十年,到1980年才修改。
时隔不久,《人民日报》(海外版)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人民日报》海外版总编同志:您好。
我阅读了你报2001年8月24日发表的《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我认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
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决不是他起草的。
……罗琼2001年10月22日两个版本,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
仅就两篇文章来看,这个“罗琼”的来信应该说更可信一些。
几番周折后,我找到了“罗琼”。
原来,她正是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婚姻法》的成员之一。
在我的要求下,她打开了记忆的闸门…… “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 1948年9月,解放战争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阶段。
就在此时,中央妇委召开了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9月20日,会议开幕当天,朱德代表党中央致开幕词,周恩来作政治报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 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转过一个小土坡转眼间就到了。
刘少奇与王光美那时刚刚结婚不久,住在两间土墙瓦顶房里。
刘少奇热情地把她们迎进屋里,请她们吃花生和红枣。
“会议开得不错吧
”刘少奇问。
邓颖超说:“太好了
大家认真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讨论了当前的方针任务,而且还要研究制订今后妇女运动的方针。
” 刘少奇说:“关于妇女工作,一方面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加强领导;另一方面,妇女干部自己也应努力工作,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
你们不是要党委撑腰吗
首先你们得有‘腰’,党委才好撑;要是自己没‘腰’,别人怎么撑也撑不起来。
” 刘少奇风趣的话语把大家都说得笑了。
“革命的形势发展很快,中国人民的革命战争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
”片刻,刘少奇习惯性地点燃一支烟,“新中国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
有些工作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
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
听说有新的任务,大家都很高兴。
邓颖超连忙说:“少奇同志,请给我们布置吧。
” 刘少奇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
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 说罢,刘少奇转身从一只从延安转战带出来、写着“奇字第3号”的小书箱里,取出一本已经发黄的小册子:“这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是1931年同志亲自签发的。
这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真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体现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 邓颖超兴奋地说:“太好了。
这些日子,大家通过在农村蹲点搞土改,更加深切地了解贫苦农民,特别是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他们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 10月5日,会议闭幕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
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
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
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 光是框架就推倒重起好几次。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
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
中央妇委借用了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一铺土炕,几张桌子,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后院两间土屋。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是一场新的考验。
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
但是,她们有着长期的革命斗争经验,长期做妇女工作,对于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感受极深。
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据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占33.3%,最多的达99%。
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
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少则占51%,多则占84%。
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
由于刚刚从土改第一线回来,大家相互提供了许多新的情况。
邓颖超说,土改在改正成分时,有些农村拿“破鞋”作为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剥夺她们应得的土地权,甚至把这作为打击妇女的口舌。
比如有一个不大的村子,就有80多个妇女被划为“破鞋”,加上这个帽子剥夺了她们应得的权利,甚至连她们的婚姻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都被剥夺。
可怕的是,我们的一些干部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加以区别。
究竟什么样的叫“破鞋”呢
只有专门以卖淫为生活来源的少数妇女,才能称为“破鞋”。
至于在农村中,贫雇农娶不起老婆,靠上一个女人;有的妇女守寡多年,靠上一个男人帮助干活……这些都应加以具体的区分。
产生“破鞋”的根源,一方面是因农民没有翻身、受经济压迫;另一方面是因婚姻不自由的制度所造成的。
而我们有些干部没有认清产生的根源,把农村中的男女关系问题不加本质的、轻重的区分,一律加以“破鞋”帽子,这是错误的。
有些同志谈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种方式干涉群众婚姻自由,统治妇女、不准出村,甚至命令所有寡妇一定要嫁贫雇农光棍,把地富妇女当成胜利果实分配。
还有关于抗属的离婚问题,有些地方抗属提出离婚,没有经得前方军人的同意,便批准离婚,影响了军心。
…… 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
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亿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
光是框架就推倒重起好几次,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
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发表意见,王汝琪作记录;然后她再拿出新整理过的稿子,又供大家讨论。
七八个人紧挨着围坐在炕上,东柏坡的冬天还是挺冷的,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由于当时中央妇委人手少,还要承担其他大量工作,婚姻法整个起草过程,断断续续,大约花了半年的时间。
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
在起草过程中,大家对一些条文有不同的看法,每次讨论都要发生争论。
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
这一条,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
反对的人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
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邓颖超作为一名妇女运动领袖,一直关注着民众的婚姻问题。
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全国妇联档案处保存着一份珍贵的资料,这是邓颖超在中妇委会议上的发言摘要: 对于婚姻法内“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一条的意见:我主张这一条。
理由是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说明。
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
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便在党内也如此。
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
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
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
考虑婚姻条例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有为了限制或照顾少数男人的观点。
其结果,反而对多数妇女不利。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 1949年3月23日,100辆卡车和20辆吉普车,载着中共中央机关工作人员离开西柏坡,离开了夺取全国胜利的最后一个农村指挥所,向千年古城北平挺进。
《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并附邓颖超亲笔信一封:毛、刘、朱、任、周并王明同志:送上中央妇委修改的婚姻条例草案最后稿,请审阅。
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过五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请了中组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次,历时二月有余。
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
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
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
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
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
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予提示。
妇委同志希望中央审阅后能和妇委同志一谈,或中央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竟如何
由中央决定。
…… 专此,敬礼。
邓颖超1950.1.21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
一个星期后,中央法制委员会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主席及书记处各位同志: 对于妇委起草之婚姻法条例,我们有下列意见,提供参考: 一、关于离婚问题的意见:对此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离婚自由,即如双方愿离或一方坚持离婚者,即得离婚,不附什么条件;另一种意见,主张一方提出离婚者,须附有条件,合某一条件者,始得离婚。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离婚结婚自由,是反对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解放妇女的一个基本要求,我们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应以进步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原则为出发点,不应以过去的、需要改革掉的旧社会遗迹为根据。
中国社会中还有离婚结婚不自由的现象存在,这只能证明婚姻条例须有彻底解放的性质,才能冲破根深蒂固的旧社会枷锁,才能创造合于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社会制度的家庭关系,而不是相反。
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法律,本身应该具有引导人民前进的极大教育性质和解放性质,婚姻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如此。
……法委会1月28日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王明),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的经过和起草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自中央妇委着手准备至今,历经一年半时间。
期间,曾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又经政务院第22次会议讨论;并经由毛主席亲自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两次。
草案的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和修改。
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三十至四十次以上,少的也修改十至二十次以上。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社区揭牌仪式主持词
社区仪式词篇一:揭牌仪式主持词尊敬的各导、各位嘉宾,同志们:在这春光明媚物复苏、充满生机与希望的美好季节里,我们在这里隆重聚会,举行人民办社区六项基层组织建设揭牌仪式,这是我办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办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又将迈入新的阶段,进入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的轨道。
社区六项基层组织的建立,对于加快社区规范化建设,提高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社区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邀出席今天揭牌庆典仪式的领导有:中共华龙区委组织部部长***同志,华龙区民政局局长***同志,人民办党工委书记***同志,人民路办事处副主任***同志,人民办党工委党委委员***同志。
。
同时,光明社区党建联席会成员单位领导,易兴社区党建联席会成员单位领导,光明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易兴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各社区的部分居民代表会、楼栋党小组、社区志愿者代表以及办事处各社区全体工作人员也参加了今天的揭牌庆典仪式。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现在,我宣布:人民办社区六项基层组织建设揭牌庆典仪式正式开始。
第一项,请中共华龙区委组织部部长***同志和人民办党工委书记***为光明社区党建联席会、居民协商议事会、居民代表会揭牌;第二项,为社区党建联席会、居民协商议事会成员颁发聘书,因时间关系,人员较多,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发放,请各社区居委会主任上台代领。
顺序是振兴
会议筹备阶段涉及的会议文书是发言稿吗
一、会议概述 会议的涵义与作用 组织会议,简称“办会”,是秘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什么是会议?简单地说,三个人以上、聚合在一起、就某个或某些议题进行讨论或解决,就是会议。
两个人谈话或讨论叫交谈或会谈,三个人以上,没有主持人又没有中心议题的谈话叫闲聊。
另外,众多人聚合在一起,也有主持人或主办人,但不是为了讨论或解决问题,而是为了显示某种精神或力量,或是为了同一个目标而进行的有组织的活动,也被称作什么“会”。
前者如庆祝会、欢迎会、声讨会等;后者如运动会、展销会、追悼会或者宴会、舞会,等等。
这些“会”,只是聚会,“会而不议”,和我们这里讨论的“会议”在性质上和作用上是有区别的。
通常,召开会议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一定的地点,正式的会议还要冠以能反映会议内容、性质、人员、时间、地点等完整而确切的名称。
(1)会议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按内容、性质,分为代表大会、工作会议、学术会议、联席会议等;如按会议的形式,可分为小组会、座谈会、报告会等:按与会人员的成分,可分为党委会、董事会、记者招待会等;按照人数、规模,可分为大型会议、中型会议、小型会议;按照会议召开的规律或日期,可分为定期例会、临时性会议;此外,还有按会议的范围、地区、时间分类的。
(2)会议的作用。
无论什么会议,总要围绕中心议题进行讨论,总希望弄清什么问题,或解决什么问题,或得出什么结果。
总之,要达到预期的目标,这是就会议的整体作用而言的。
比如,通过交流,取得了新的信息;经过讨论,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形成了正确的意见;通过表决,多数或一致作出了决定或决议;通过听取别人的报告或发言,受到启发或教育,等等。
会议的作用还应该从每一个与会者所起的作用来认识。
会议与会者一般有三种人: 一种是会议的主持人或召集人,一种是参加会议的正式成员,还有一种是受邀请参加或列席的人员。
这三种人员都应起到自己应起的作用。
另外还有一种人员,既非主持人或正式与会者,又非受邀请者或列席者,但他们都参加会议。
自始至终为会议服务,对支持和保证会议取得预期效果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那就是秘书。
会议的要素 一般来说,会议有六个要素,即:与会者、主持人、议题、名称、时间、地点。
下面分别介绍之。
与会者 与会者就是参加会议的正式成员,包括主持人,也包括秘书,但不包括在会场上的其他服务人员。
人们被召集来开会,是要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的,而时间和精力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效益,就是财富,只能创造,不能浪费。
因此,从原则上讲,参加会议的人应做到:该参加的一个不少,不该参加的一个不多。
具体地说,与会者应具有必要性、重要性、合法性。
必要性。
这是指与会者必须是与会议直接有关的人员,也就是符合会议确定范围。
有权了解会情、提出意见、表示态度、作出决定的人;或是能提供信息、深化讨论、直接有助于会议达到预期效果的人。
重要性。
这里指的是与会者虽与会议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但却有利于会议的进展或扩大效果的人员。
这些人员通常是临时邀请的。
合法性。
这是指有些重要的会议,与会者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和法定的资格。
如:人民代表大会的与会者必须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党的代表大会首先必须是党员,其次必须是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选举产生的代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与会者必须是按照公司组织法和公司章程正式确定的董事或股东,等等。
有些会议组织者不注重与会者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合法性。
而只顾壮场面、求热闹,或是利用会议向上攀、拉关系.造成开幕式、闭幕式、拍照、宴请、发纪念品、参观游览时轰轰烈烈.而正式会议时反而稀稀拉拉、冷冷清清。
结果不仅是很大的浪费。
甚而冲淡或干扰了会议的主题。
这种做法是应该反对的。
主持人 主持人是会议过程中的主持者和引导者,也往往是会议的组织者和召集者,对会议的正常开展和取得预期效果起着领导和保证作用。
会议主持人通常由有经验、有能力、懂行的人,或是有相当地位、威望的人担任。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然主持人,是由其职务和地位,也就是由组织的章程或法规决定的。
如:单位的工作例会由单位领导人主持,党组织的会议由党的书记主持,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
主持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也可委托副职或其他相应的负责人主持。
另一种是临时的主持人,比如,各种代表会议,或几个单位、几个地区的联席会议,则由代表们选举或协商产生。
特别重大的会议,则需产生相应人数的主席团,由主席团成员集体或轮流主持会议。
除了小型会议之外,大中型会议的主持人主持会议时通常需要秘书长或秘书协助。
议题 议题.是会议所要讨论的题目,所要研究的课题,或是所要解决的问题。
议题必须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又必须具有明确性和可行性。
会议围绕这样的议题展开讨论、进行研究,才容易取得共识或最后表决通过。
因此每次会议的议题应该尽可能集中、单一,不宜过多,不宜太分散。
尤其是不宜把许多互不相干的问题放在同一会议上讨论,使与会者的注意力分散,不利于解决问题。
议题的产生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领导根据需要指定的;另一种是秘书调查研究、综合信息后提出。
再经领导审定的。
有些重大的代表会议,先由代表提出“提案”,由秘书或秘书处汇总。
再提交主席团或专门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才能成为列入会议议程的正式议题。
因此,议题还必须具有合法性。
名称 正式会议必须有一个恰当、确切的名称。
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
会议的名称要求能概括并能显示会议的内容、性质、参加对象、主办单位或组织、时间、届次、地点或地区、范围、规模,等等。
会议名称必须用确切、规范的文字表达。
它既用于会前的“会议通知”,使与会者心中有数,作好准备;又用于会后的宣传,扩大会议的效果;更用于会议过程中使与会的全体成员产生凝聚力和 蓝严惑。
大中型的会议名称被制作成横幅大标语,置于会议主席台的上方或后方,作为会议的标志,简称“会标”。
会标必须用全称,不能随意省略,以免不通,产生误会。
时间 会议时间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会议召开的时间;二是指整个会议所需要的时间、天数;三是指每次会议的时间限度。
会议召开时间。
某个会议什么时间召开最合适?要考虑多种因素,首先是需要,如每周一次的工作例会,通常放在周末的下午,一周即将结束,下一周就要开始,利于承上启下。
一年一度的职工代表会议,宜于年初召开,既利于总结上年的工作、生产成果,又利于讨论、部署新一年的工作、生产计划,通过各种预算等。
有些会议如农业生产、学校教育等本身就有很强的季节性或季度性。
其次是可能,即最好是每位与会者都能参加的时间。
如日本的有些企业召开各部门干部汇报会,常定在下班前半小时,而不是安排在刚上班时。
再次是适宜,即要考虑气候、环境等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会议需要时间,可长可短,尽量紧缩。
少则几分钟、几十分钟;多则几天、十几天。
会议组织者应尽可能准确地预计需要时间,在会议通知中写明,便于与会者有计划地安排。
会议时间限度。
每次会议时间最好不超过一小时。
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应该安排中间休息。
地点 会议地点,又称“会址”。
既是指会议召开的地区、城乡,又是指会议召开的具体会场。
为了使会议取得预期效果,选择会议的最佳会址也得考虑多种因素。
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要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大因素,一般在首都北京或其他中心城市如上海、武汉、广州、西安等地召开。
专业性会议,应选择富有专业特征的城乡地区召开,以便结合现场考察。
小型的、经常性的会议就安排在单位的会议室。
选择会址,还要考虑会场设施、交通条件、安全保卫、气候与环境条件等因素。
二、会前准备 在领导确定了会议诸要素以后,顶尖秘书就应着手做准备工作了。
会前准备很重要,不允许有丝毫的疏漏差错。
会前准备充分是会议成功的保证。
会议计划和成本预算 开会需要动用人力、物力、财力,又往往占用一些工作、生产时间。
为了使开会与日常工作、生产互相结合、促进,而不是互相冲突、抵耗,会议必须要有计划。
开会也是一种投入与产出,尽管投人往往是有形的,产出往往是无形的,但总是以最少的投人争取最大的产出。
因此,会议应该计算成本,作出预算,包括在会议计划之中。
(1)会议计划。
会议计划首先应明确会议的目的和任务,确定会议的名称、出席对象、主持人、规模、规格、召开时间、需用时间、地点、议程等,即会议六要素的具体化。
其次会议计划应明确会议应做哪些准备工作,如需用哪些文件,会场怎样布置,是否需要食宿、车辆,是否安排参观、文化娱乐等其他活动。
’ 再次决定会议的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必要时成立筹备组、临时秘书处或筹备委员会。
会议计划由秘书制订、提出。
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再由秘书或秘书处组织人员。
分头按计划执行。
机关、单位内部的小型会议也应有计划,使组织成员做到心中有数,早作安排。
部门的会议至少应提前一星期报至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筹安排,订出一周会议安排表,使各部门工作不致相互冲突,领导也可有选择、有计划地参加部门会议,有利于全局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