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企业元旦晚会主持词
鉴于长安对于中华文明、东亚文明及世界历史文化的极端重要性,本条目主要讲述古都长安。
其他意义上的“长安”,均为古都长安之派生,因此归并后置于本词条的意项 其他意义上的“长安”之下。
长安(拼音:Cháng ān;英文:Chang'an;韦氏拼音:Ch'ang-an;日语:ちょうあん) 长安,意为“长治久安”,中华文明及东方文明史上最负盛名的全球著名都城,是极少数可令外国人心怀景仰而来顶礼膜拜的伟大中国城市。
长安的地理位置,由于历史原因有过迁徙,但都位于现在中国陕西省的西安和咸阳附近的渭河平原(关中平原)腹地。
长安大雁塔,唐永徽三年(652年)建 在中国历史漫长的岁月里,先后共有十七个朝代及政权建都于长安,总计建都时间超过1200年。
长安是公认的中国历史上建都朝代最多、时间最长、影响力最大的都城。
长安(即今西安)位列中国四大古都之首,同时也是与雅典、罗马和开罗齐名的世界四大文明古都之一。
在建都长安的诸多朝代中,汉朝和唐朝都是中国历史上最强盛的时代,当时的长安已成为国际性的大都市。
长安在公元前195年-公元25年(西汉)、公元637年-公元904年(唐)的两段时间里,都是世界上最大的都市。
长安在它发展的顶峰时期大约拥有超过百万的人口,在其发展的极盛阶段,长安一直充当着世界中心的地位,吸引了大批的外国使节与朝拜者的到来。
著名的丝绸之路就是以长安为唯一起点。
唐代长安城下属有万年县和长安县取万年长安之意。
明朝初年起,长安改称西安,并沿用至今。
先秦 长安地区很早就已经成为中国周朝的国都,最早纪录为西周的国都酆京、镐京(前1111年—前770年)。
镐京又被称之为酆镐,酆、镐本是沿着酆河而修建的两座颇具规模的城市。
沣水西称酆京,沣水东称镐京,史称“酆镐二京”,分别由周文王与周武王营建。
不过习惯上将这两座城市看成一个城市,因为分别承担了不同的作用: 酆京在西周后期更多的承担了祭祀的带有宗教性的作用,而镐京则作为行政中心存在。
西汉 秦末汉初,长安其地时为秦都咸阳的一个乡聚,是秦始皇嬴政的兄弟长安君的封地,因此被称为“长安”。
汉初,高祖刘邦下诏,相国萧何主持营造都城长安,开启了汉帝国的宏大基业。
公元前202年刘邦击败项羽,高祖原本想建都洛阳,娄敬建议定都关中,但群臣大多是从东方而来,纷纷反对,认为洛阳更好。
于是刘邦征询张良,张良说:“洛阳建都的东周虽然比秦仅两世好,但是城郭仅数百里,田地太薄,四面都是平地,容易遭受到攻击。
反观关中有函谷关、陇蜀的沃野千里,南边有巴蜀的富庶,北边有胡人畜牧的便利,可以在三面防守,并向东方牵制诸侯,只要握住渭水通运京师,当东方有变,就可以顺流而下。
正所谓金城千里,天府之国。
娄敬说的没错。
”于是刘邦决意定都长安,并拜娄敬为郎中,赐刘姓。
汉高帝五年(公元前202年)置长安县,高帝七年,定都于此。
刘邦开始在渭河南岸、阿房宫北侧、秦兴乐宫的基础上重修宫殿,命名为长乐宫。
高祖七年(前200年)建造了未央宫,同一年由栎阳城迁都至此,因地处长安乡,故命名为长安城。
汉惠帝元年(前194年)至五年(前190年)建造城墙。
汉武帝设京兆尹治理长安,对长安城进行了大规模扩建,兴建北宫、桂宫和明光宫,并在城西扩充了上林苑,开凿昆明池,建建章宫等。
在西汉的200余年历史里,长安一直是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自武帝时张骞出使西域,开通商道,长安城成为连接欧亚的桥梁、“丝绸之路”的起点,繁盛一时。
全盛时期如汉平帝元始二年(2年)时,城中有8.8万户,24.6万人,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座规模庞大、居民众多的城市。
西汉末年王莽执政时期,长安城一度毁于战火。
至东汉光武帝刘秀定都洛阳,长安改为西京。
及至汉末,汉献帝曾迁都回长安。
汉长安城位于今西安市区西北郊外,面积约36平方公里,大约是同时期罗马城的四倍。
长安城有12座城门和8条主要街道,最长的街道长5500米。
城内的宫殿、贵族宅第、官署和宗庙等建筑约占全城面积的三分之二。
宫殿集中在城市的中部和南部,有长乐宫、未央宫、桂宫、北宫和明光宫等。
其中未央宫是从汉惠帝开始的许多皇帝的居住和处理朝政的地方,是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宫殿之一。
居民区分布在城北,划分为160个“闾里“。
市场在城市的西北角上,称为“长安九市”。
在城西有面积广大的上林苑,苑内主要有昆明池、建章宫等。
在城南有一组王莽时期建造的礼制建筑。
汉长安城一改战国时期大小城相套的格局,把居民区、工商业区和宫殿区集中在一座城市里,后世的都城都沿用了这一体系。
]魏晋南北朝 汉光武帝刘秀中兴汉室,建都洛阳,长安改为西京。
东汉末年,天下纷争,汉室势微,汉献帝曾迁都回长安。
西晋末年,晋愍帝在长安短暂建都。
此后,关中长安地区几度成为战争频发地,前赵、前秦、后秦、西魏、北周等政权也都将首都设在长安。
隋唐 隋文帝杨坚建立隋朝后,最初定都在汉长安城。
当时的汉长安历经长期战乱,年久失修,破败狭小,污染严重,于是隋文帝决定另建一座新城。
唐都长安城开皇二年(582年),杨坚在长安城东南龙首塬南面选了一块“川原秀丽,卉物滋阜,卜食相土,宜建都邑”(《隋书·高祖纪》)的地方建造新都,新都定名为“大兴城”。
大兴城的面积达84平方公里,主要由建筑学家宇文恺主持规划建设,先造大兴宫城,后造皇城。
开皇三年(583年)在城西侧开挖龙首渠、永安渠和清明渠,引浐水、交水、潞水,直通宫城。
第二年由大兴城东凿300余里至潼关,名为广通渠,引渭水注入渠中使漕运直通黄河。
605年,隋炀帝杨广即位,同年,建通济渠运河,自大兴至江都(今扬州),建行宫四十余座。
608年,又兴建永济渠运河。
大业九年(613年)又动用10万余人修筑大兴城外郭城,使大兴城初具规模。
杨广远征高丽、开凿大运河、修建洛阳东宫,最终导致民不聊生,国内烽火频起。
618年,李渊称帝,建立唐朝,改大兴为长安,此后进一步修建和完善。
唐太宗和唐玄宗年间先后增建了大明宫和兴庆宫等宫殿。
唐长安城唐长安城鸟瞰复原图周长达35.56公里,面积约84平方公里,是现在西安城墙内面积的9.7倍,汉长安城的2.4倍,北魏洛阳城的1.2倍,隋唐洛阳城的1.8倍,元大都的1.7倍,明南京城的1.9倍,明清北京城的1.4倍,公元447年所修君士坦丁堡的7倍,公元800年所修巴格达的6.2倍,古代罗马城的7倍。
至盛唐,长安为当时规模最大、最为繁华的国际都市。
唐长安城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达到百万人口的大城市。
唐长安的人口中,除居民、皇族、达官贵人、兵士、奴仆杂役、佛道僧尼、少数民族外,外国的商人、使者、留学生、留学僧等总数不下3万人。
当时来长安与唐通使的国家、地区多达300个。
唐的科技文化、政治制度、饮食风尚等从长安传播至世界各地。
另外,西方文化通过唐长安城消化再创造后又辗转传至周边的日本、朝鲜、缅甸等国家和地区。
唐长安成为世界西方和东方商业、文化交流的汇集地,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国际大都会。
唐长安城由外郭城、宫城、皇城3部分构成,总面积80多平方公里。
外郭城平面长方形,东西长9721米,南北宽8651.7米,周长36.7公里。
每面有3座城门,除南面正门明德门为5个门道外,其余皆为3个门道。
宫城位于廓城北部中央,平面长方形、南北1492米,东西2820米。
中部为太极宫(隋大兴宫),正殿为太极殿(隋大兴殿)。
东为皇太子东宫,西为宫人所居的掖庭宫。
皇城接宫城之南,有东西街7条,南北街5条,左宗庙,右社稷,并设有中央衙署及附属机构。
后来,唐太宗(李世民)为其父所修避暑的大明宫,唐玄宗(李隆基)又把自己当临淄王时的王府改扩建成了兴庆宫,三座宫殿合称“三内”。
大唐芙蓉园,2008,西安东城西城分别有东市和西市两座市场,集中了长安城的主要商业。
城内有四条沟渠提供生活和环境用水。
城东南角有一座人工园林——芙蓉园,园中有曲江池。
唐长安城的形制是中国古代城市、尤其是都城建设的典范,在当时也影响了邻近国家的都城建设。
日本国的平城京和平安京、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都高度效仿了唐都长安城的规划。
五代以后 唐以后,长安不再是王朝的都城。
后梁设大安府,后唐设京兆府,宋设陕西路、永兴军路,京兆府。
元设安西路、奉元路等。
明代 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改奉元路为西安府,并在唐长安城皇城的基础上,修建了西安城墙,留存至今,是中国现存最完整的一座古代城垣建筑。
明朝建国之后,朱元璋对于南京作为国都不甚满意,一直心怀迁都之意,他和太子朱标最钟意的迁都之选正是长安。
西安城墙东南角,2008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监察御史胡子祺上书,提到“据百二河山之险,可以耸诸侯之望,举天下形胜所在,莫如关中”。
朱元璋顿时心动,但不形言表。
经过仔细考虑后,他派太子朱标巡视关中,并告谕天下:“天下山川,惟秦中号为险固,向命汝弟(指朱元璋第二子秦王)分封其地,已十余年,汝可一游,以省观风俗,慰劳秦民。
”其实已经颇有迁都关中的打算。
太子朱标详细考察了西安和洛阳,比较两地地形,回来后向朱元璋献《陕西地图》。
太子朱标个人也倾向于选择西安为国都,因为长安作为最为国人仰慕的汉唐国都,王者气派天下独步、无可匹敌。
然而世事难料,太子朱标返回南京后于第二年病逝,谥号“懿文太子”。
太子朱标壮年而逝,白发人送黑发人,年近七十的朱元璋受到沉重的打击,再也没有精力和心情考虑迁都的事情。
朱元璋在当年底亲自撰写的一篇《祀灶文》中,表达了万般无奈的心情:“朕经营天下数十年,事事按古就绪。
维宫城前昂后洼,形势不称。
本欲迁都,今朕年老,精力已倦,又天下初定,不欲劳民。
且兴废有数,只得听天。
惟愿鉴朕此心,福其子孙。
”一副听天由命的可怜相,听起来真是异常凄凉。
此后不久,朱元璋也郁郁而终,皇位传于太子朱标的长子(皇太孙)朱允炆,史称建文帝。
建文帝即位后数年,驻守北平的燕王朱棣(朱元璋第四子)发动“靖难之变”,篡夺了皇位,并不顾南京城内多数臣民反对,强行将国都迁往自己的势力据点--北平。
长安,也就失去了宝贵的重新成为中国国都的机会。
明末,李自成率军攻破陕西,进入西安建立大顺政权,并从西安出师攻灭明朝。
然而,吴三桂投靠清朝,以致清兵入关,攻灭大顺政权。
近代 公元1900年,清廷利用义和团排外,并向十一国宣战,引发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慈禧太后与光绪帝离开北京,西狩长安,留驻长安约一年之久。
在此前后,光绪帝与国内维新派人士都强烈主张放弃北京,迁都长安,变法强国,以与西方列强抗战到底。
民国之后,蒋介石在抗战爆发前的三十年代大力进行“剿共”,1936年(民国25年)蒋介石至西安督战时,张学良与杨虎城发动西安事变,软禁蒋介石并逼迫蒋与共产党合作抗日,最后促成国共暂时停止内战,共同抗日。
现当代 长安是今之西安市,是西部地区重要的金融、商贸中心和交通、信息枢纽,地处中国中西部两大经济区域的结合部,是通往西南、中原、华东和华北各地区的门户和交通枢纽。
[1]西安现在不仅是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中西部地区重要的科研、高等教育、国防科技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1992年7月国务院批准为内陆开放城市,是新亚欧大陆桥中国段陇海兰新线上最大的中心城市。
现辖9区4县,总面积9983平方公里,人口741.7万人。
最近西安市加快推进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进程,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历代定都长安的王朝 西周(前1111年—前770年) 秦朝(前221—前206年) 西汉(前206年—9年) 新朝(9年—23年) 东汉(190年—195年) 西晋(313年—316年) 前赵(318年—329年) 前秦(351年—385年) 后秦(386年—417年) 西魏(534年—557年) 北周(557年—581年) 隋朝(581年—618年) 唐朝(618年—907年) 武周(690年—705年) 大顺(李自成)(1644年—1645年) 其他意义上的“长安” 【历史年号】 长安(701年十月—704年十二月)是武则天的年号,共计3年余。
【文学意义上的“长安”】 西汉、隋、唐皆建都于长安,故唐以后常通称国都为长安。
并不一定指真正的长安。
如: 唐代李白《金陵》诗:“晋朝南渡日,此地旧长安。
”晋朝南渡后以建康(今江苏省南京市)为都,可是李白还是用“长安”来指代建康。
南宋辛弃疾《菩萨蛮》词:“西北望长安,可怜无数山。
”此“长安”指汴京,即今开封。
【县城长安】西安市长安县——西安市长安区 西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始置长安县。
后,除王莽新朝、南北朝后秦曾更名为“常安”, 五代后梁曾更为“大安”外,历朝历代都置长安县,惟辖区多变。
今之长安县辖区县是1914年在明、清长安县区划基础上将咸宁县并入,民国33年(1944年)将长安城(今西安城)内及四关划归西安市,1950年将原宁陕县秦岭以北180平方公里山区划入,1955年将长安县北部290平方公里划归西安市,1958年又将县北部、东部部分地区划归西安市后确立的。
长安县地处关中平原中部,在古都西安市南部,渭河平原南缘、秦岭北麓。
东临蓝田县,南接宁陕、柞水县,西与户县接壤,北和雁塔、灞桥区为邻,从东、南、西三面拱围西安。
区内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南北跨度55公里,东西跨度52公里。
地貌多样,山、川、塬皆俱。
总面积1583平方公里,城区距西安市中心8.7公里。
西安市长安县位于东经108。
38\\\/至109。
14\\\/,北纬33。
47\\\/至34。
18\\\/。
北邻西安市,东接蓝田县,南连柞水县,宁陕县,西毗户县、咸阳市。
地势为东原、南山、西部川、最低海拔384.7米,最高海拔2886.7米,南北长55公里,东西宽55公里,总面积1583平方公里。
1989年全县辖7区、9镇、35乡、372个村民委员会,12个居民委员会,总人口821655人。
县政府所在地韦曲镇距西安市中心钟楼仅仅8.7公里。
2002年9月撤县设区,成为西安城市新区,现辖10个乡镇,15个街办,671个行政村,21个居委会,总人口92.57万人。
沐浴着撤县设区的东风,长安区政府也进行搬迁,新址在子午大道与西长安街交汇处的东北角。
长安地形地貌多样,山、川、原皆俱,县内蕴藏着比较丰富的自然资源。
全县耕地88.05万亩,占总面积的41 .45%;高等植物120多科,1130多种,草本植物200多种,花卉300多种,其中经济林木20多种,药用植物651种;林地面积98.37万亩,占总面积的46.30%;野生动物105种,其中朱鹮、黑鹮、羚牛、苏门羚等国家一、二、三类保护动物12种;已发现铁、铜、铅、金、大理岩、硅石、粘土、白垩土、石墨、蛭石、石棉、水晶等矿藏;有浐、潏、沣、滈等15条河流,207.5平方公里的地下热水资源,34亿立方米的地下潜水静储量,地表水多年平均流量7.2亿立方米,储水面积3000多亩。
长安农业历史悠久,新石器时期已种植谷物,但解放前由于长期落后制度束缚了生产力,加上古老的生产模式,生产发展缓慢,到1949年粮食播种亩产只有69公斤,解放后,共产党带领农民闹土改,搞互相合作。
1953年春,王莽乡西王莽村贫苦农民蒲忠智等带头组织起全县第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
之后,互助合作在全县迅速扩展,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化学化、电气化水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业产生责任制的实行,推动了生产的发展,提高了生产水平。
1989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增长4.33倍,播种亩产增长3.30倍,农业总产值增长4.97倍。
1989年,全县农业机械总动力39万马力,农机作业总工作量达3871.1万标准亩,农村用电量近9000万度。
长安文化底蕴深厚,区内胜迹遍布,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处,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
客省庄新石器遗址、仓颉造字台、沣镐西周车马坑、秦阿房宫遗址、汉杜陵、樊川故道等文物古迹触目皆是;兴教寺、华严寺、香积寺、净业寺等佛教祖庭文化源远流长;绵延百里的秦岭北麓苍翠神奇,植被茂盛,是西安的水源涵养地和生态屏障;青华山、南五台、嘉午台、翠华山等自然景观瑰丽多姿。
长安被誉为西安的“后花园”。
后来由于人口和经济的增长,被命名为:长安区 【陕西平利县长安镇】 长安镇位于陕西平利县境东部,距县城8公里,东与湖北省竹溪县接壤,地貌四山夹三川。
总面积227平方公里。
汉白三级公路贯通镇境,是川陕鄂渝的交通要道。
辖28个行政村,177个村民小组,5375户,20547人,其中:农业户4985户,19595人。
辖区内土地肥沃,资源丰富,农业基础条件优越,素有平利县“一长安”之美称。
总耕地面积33736亩,其中:基本农田16667亩,人均0.85亩(水田6537亩,旱地10532亩)。
有林面积18.8万亩,宜林荒山10532亩。
有茶园2157亩,其中:优质高效密植茶园600亩。
以黄姜为主中药材骨干项目3500亩,烤烟1200亩,林果2000亩。
非公有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71个,已实现村村通公路和程控电话,9个行政村开通有线电视,儿童入学率达到99%。
省际边贸集镇建设已初具规模。
【广东东莞长安镇】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广东省东莞市下属镇名。
长安镇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
气候宜人,四季常青,素有鱼米之乡之称,盛产香蕉、荔枝、柑橙等经济作物和禾虫、禾花雀、蟹、花鱼、乌头鱼等特产。
长安明代有大井圩,清末建立万和圩,民国时期归虎门管辖,俗称下里。
民国三十年(1941年)乡民在沙埔头筹建新村,取名长安圩,以后就采用长安为正式镇名。
【广西融安长安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镇名。
长安镇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融江西岸、枝柳铁路线上。
柳州市融安县中部,近代广西四大名镇之一。
水陆交通便利,为桂北物资转运枢纽之一。
现为柳州市融安县县城,总面积20.7平方公里,常驻人口58800人,流动人口约23200人。
【河北石家庄长安区】 长安区位于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区东北部,面积110.24平方公里,总人口42.6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0.97万人。
现辖3个镇、8个街道办事处,85个居(家)委会,35个行政村。
长安区是省会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和中央省市新闻单位、文艺团体、科研单位大多位于该区,长安区辖8个街道、3个镇:建北街道、青园街道、广安街道、育才街道、跃进街道、河东街道、长丰街道、谈固街道、西兆通镇、南村镇、高营镇。
【浙江海宁长安镇】 长安镇属浙江省海宁市。
位于钱塘江北岸、海宁市西部,北邻桐乡市,西南接壤杭州市 余杭区。
隔江相望杭州市萧山区。
沪杭铁路、沪杭高速公路、杭浦高速、01省道、穿境而过,均设站点或出入口;320国道、杭东绕城公路出口处分别距镇区6公里、2公里。
境内设有省级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
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长安是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
全镇总面积91.9平方公里,辖20个行政村,8个社区,常住人口8.3万。
【绩溪县长安镇】 长安镇位于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西北部,东邻板桥头乡、华阳镇,南连歙县、临溪镇,西、北与上庄镇、旌德县接壤,全镇总面积130平方公里。
1992年3月由原镇头乡、原尚田乡部分村合并建立长安镇;2001年10月原浩寨乡和大源乡部分村并入长安镇;2005年辖镇头、大源、庄团、马道、大谷、高杨、坦头、梧川、浩寨、下五都10个村民委员会,60个村民组,总人口23118人,其中农业人口21978人。
省道217线南北贯穿全镇,与县道镇蜀线、镇上线在镇头相汇。
镇人民政府驻镇头村,距县城27公里,为岭北重要交通枢纽。
境内多山,西北有大会山脉,南有徽岭山脉,东、南属中低山,中部及西、北部为丘陵盆谷。
西、南之水汇入大源河,入新安江;东、北之水为徽水河之源,入青弋江。
境内土壤以黄红壤为主,坦头、马道一带盛产优质粘土。
全镇现有山场6727公顷,耕地1958公顷,其中水田1336公顷,桑园405公顷,茶园70公顷。
境内农业以粮油、畜牧、蚕桑、竹木为主,其他经济作物(高山西瓜、大棚香菇、茭白、中药材等)为辅。
境内有国营镇头林场、大会山林场。
近年来长毛兔养殖发展迅速,存栏量6万只以上,2005年被宣城市授予“长毛兔之乡”称号。
境内有个私企业57家,主要经营行业有机械制造、建筑建材、竹木加工、布绒玩具、酿酒、小水电等,2005年有明雁机械公司、新惠玩具公司、马道木竹制品有限公司3家县级规模以上企业。
2005年全镇工农业总产值1.42亿元(比2004年增长12.5%),其中农业总产值0.70亿元,农民人均收入3131元(比2004年增长8.9%)。
境内环境优美,资源丰富,生态优越,胜迹众多。
自然景观有华阳十景之一的大会晴峰,黄山七十二峰之一的黄高峰。
浩寨冯村是省级“百佳”生态村,被省列入古村落名录;庄团胡家新石器时代遗址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无锡市长安] 长安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北部 [靖江长安] 长安位于江苏靖江市西部
某市一娱乐公司2010年1月1日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娱乐;饮食及其它服务,当年收入情况如下
门票收入应纳营业税:220×5%=11万元歌舞厅收入应缴纳营业税:400×20%=80万元游戏厅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00×20%=20万元保龄球收入应缴营业税:120×5%=6万元,(有规定的是5%,若没有规定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为20%)美容美发、收入应缴营业税:150×5%=7.5万元饮食收入应缴营业税:600×5%=30万元应缴营业税:(76+4)×5%=4万元手续费应缴营业税:10×5%=0.5万元该公司当年应纳营业税=11+80+20+6+7.5+30+4+0.5=159万元
烦请高手赐教,公司有什么区别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公司股东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而合伙企业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都只能算企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说起来不怕脸红,这一点,长期以来我全然不知,平时还说过很多外行话,如“我又有一个同学开公司了”。
现在我才知道,我的那些同学开的都不是公司,不过是私营企业罢了。
通过学习新《公司法》,我还知道了这样一个公开的秘密:“有限责任公司”6个字和“股份有限公司”6个字都是一体的、不可拆分的,拆开了就不是公司制企业。
如“股份有限公司”去掉“股份”二字光有“有限公司”4个字它就不是真正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去掉“责任”二字也不是真正的公司。
于是,任何一家公司的名称只要在我眼前一晃,我就立即能看出它是不是公司制企业。
不同之处: (1)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人以上为发起人,股东无人数限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关键词对比: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五人以上无人数限制。
(2)发生债务清偿问题时,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关键词对比:所认缴的出资额\\\/所认购的股份。
请注意“出资额”这个词。
出资额分为实际出资额和认缴的(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实际上,实际出资额和认缴的出资额往往是不相等的,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
原《公司法》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某股东没有出资或来不及出资公司就破产了,则他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新《公司法》将“出资额”改成“认缴的出资额”,弥补了这一缺陷。
(3)有限责任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上市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也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但都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最后,说明一点,不管是私营的还是国有的,在法律面前他们都是一样的.
个体户经商之道
旧时定义:个体户,最初是个贬义词,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它基本上就是待业青年、劳改犯的代名词,是和主流社会格格不入的,听着硌耳,看着更扎眼。
但偏偏就是这帮人,赶上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波,赶上了流通领域的市场化,他们就开始练摊,倒腾。
倒服装,倒电器,把广州的东西运回内地来卖,就凭跑个差价,硬是发了,成了万元户。
那时候公务员的月薪也就是一两百元,万元户是个什么概念
有了钱,也就有了地位,渐渐的,女人也愿意嫁了,丈母娘脸上也有光了,个体户也就不是个贬义词了。
只不过除了有钱,确实也找不到更多可歌可颂的地方,所以始终没有成长为时代英雄。
与其说他们抓住了机遇,还不如说机遇抓住了他们,但不管怎么说,抓住了,命运就变了,直到第二次浪潮袭来。
定义: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其中包括: 个体户营业执照(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
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个体户普查范围问题 1、农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他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刷纸等,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2、农村中的一些经营活动,如养蜂、养鸡、养猪、养鹅 、生豆芽、养磨菇、养蚕、养鱼、炕房、烘房、孵坊、采种、育苗等,不论其单位名称如何,均属相应的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3、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还有从事流动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不在普查范围内。
4、保姆、家教不能统计为个体户。
[编辑本段]个体户的注册要求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提交申请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办证程序 1.当地工商分局领表填写; 2.行政中心工商窗口核准名称; 3.材料齐全后去当地工商分局办理执照。
[编辑本段]个体户与私营企业的区别 关于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问题 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以下两种情况: (1)已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登记注册情况区分。
个体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私营企业领取的是“企业营业执照”,包括私营独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独资公司。
(2)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原则上按其在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进行区分,如果税务部门作为企业类型纳税的单位,视作企业进行调查,否则归入个体经营户。
[编辑本段]个体户的税收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以上情况核定。
[编辑本段]个体户相关法律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
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
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
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
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
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
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表明,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9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净“缩水”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
以上来自于资料,下面说说我自己的看法。
现在做个体很不好做了,首先一般纳税人不好办下来,没有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很多大公司,大企业,都不愿意合作。
然后,货源也是个问题,中间的票税是个很难算的问题,再加上各个局(税务局之类的)都是一帮子土匪,尤其是做烟酒行业的,过年过节,那些国家老鼠就要挨家挨户的转。
曾经有个朋友看见过,国庆节期间,某市**局科长带着2个人,1天中搜刮了1车烟酒。
还有,做个体户要面对很多困难。
所以,中国的个体户在不断的减少中。
至于如何做好一个个体: 第一点—诚信。
做生意,人家都说无奸不商,商人是以利润来衡量一切的,但要做好生意,一定要保持一个良好的诚信度。
第二点—勤奋(不怕苦)既然是个体,肯定要有好多事要亲自去做,所以一定要勤奋,就算是雇了人,但好多事也要自己亲自去做。
第三点—学习。
一般个体户都是子承父业的了,自己创业的只是一部分,创业容易守业难,所以最关键的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