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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评议会主持词

时间:2017-12-22 19:37

请问助理政工师是企业自己评定的吗

一般是什么时候评定呀

皖宣字〔2011〕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党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7月4日主题词:职称 思想政治工作 评定 规定 通知抄送:省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 (共印300份)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政工人员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使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企事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常化以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申报的各级政工人员。

按照本规定通过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政工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主管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资格公布。

第五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各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者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核准颁发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六条 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参评。

具体包括:(一)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研究、统战、工会、共青团等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在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行政监察、武装保卫、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信访、老干部、人事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转岗到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经组织考核,符合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评定与原专业技术资格同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立案审查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2年的;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个别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年度(任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人员(对于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顺延至下年度考核合格后申报)。

第三章 标准条件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名称和级别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其中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九条 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述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或出版1部专著。

(四)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获得双学位或在职研究生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 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

取得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以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不少于3篇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其中应有2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2年。

第十四条 政工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不得提前申报晋升或越级申报晋升。

对于个别任职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以及外语水平的限制,破格评定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具体破格条件:(一)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二) 破格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5、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

第十五条 对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实行考核定职。

即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拟确定的专业职务级别,报经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四)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委会组织管理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

高、中、初三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管理。

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八条 省直厅局、省属大型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直委局、市属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3人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评定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一条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人员的资格评审和对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成立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其申报评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就近委托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进行评审,也可委托高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代评。

第二十三条 组建评委会时,原则上还应设立评委库,人数为评委会规定人数的2至3倍。

不具备相应专业职务资格的以及不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评委库成员人选由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负责征求推荐和遴选(有关单位在本系统内推荐后,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委库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六条 设立评委库的,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相应政工职评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

评委会评审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政工职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停止评委会工作,取消相关评委资格,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收回评审权。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本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由个人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见省政工职评办印发的年度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需加盖公章)、组织群众评议、考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提交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呈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办。

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受理:(一)未按本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二)非政工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要求的;(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三十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对申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格控制参评范围,不准降低政治标准,不准放宽评审条件。

对虚报资历、假冒岗位、伪造学历、剽窃成果等不正当做法,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或任职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

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报送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应根据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召开评委会,出席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在正式开会前,先组织出席评委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

评审时,由政工职评部门报告有关评审材料的审查情况,各位评委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会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方为通过。

会议结束后,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

评审通过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即从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积极向广大政工干部和职工群众宣传有关政策,把申报和评审的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件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工作机构第三十四条 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干部科,省直厅局和省属大型企业设在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本级以下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主管局的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负责对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主管部门的各项指示精神。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岗位设置。

各单位应在“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

事业单位设岗还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进行。

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设高级专业职务,个别需要评聘高级专业职务的,应报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八条 聘任。

实行聘任制单位取得任职资格的政工专业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设岗方案限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聘任,聘期一般为1至3年。

各单位应与受聘的各级政工专业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其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聘期。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及皖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精神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符合申报相应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比照同等同类人员,三年内可直接申报(初评)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且职称外语可免试。

第四十条 政工专业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办法。

(一)政工人员的专业年限可按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年限累积计算至评审当年年底,满12个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1、转入政工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2、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原在科级、部队连职以上岗位的履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3、曾担任过乡镇党委委员、妇联正副主任、工会正副主席、团委正副书记等职务的,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累加计算。

(二)政工专业人员的任职年限从受聘专业职务之月起计至申报晋升的当年年底,满12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对于转岗前后均评聘了专业职务的人员,申报晋升时,其原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可与政工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要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40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关于论文、著作问题,须在含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申报高级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出版有标准书号(ISBN)的专著(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

不含副刊、增刊、论文集等。

作者要求为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

申报提供的论文不得在同一年度集中发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它未尽事宜,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普通话考试好考吗,如果整个老师过程中如果一直二声有缺陷的话,他会不会直接把分减了,还是每遇到一个二

普通话水平测试一律采用口试方式进行。

应试人在运用普通话口语进行表达过程中所表现的语音、词汇、语法规范程度,是评定其所达到的水平等级的重要依据。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我国现阶段普及普通话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些岗位的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逐步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标志着我国普及普通话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将大大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力度,加快速度,使“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落到实处,极大地提高全社会的普通话水平和汉语规范化水平。

考试方法   经报名核准后,应试者应在规定的日期,凭本人的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指定的考场,并按指定试卷上的内容进行测试。

每个试场有2-3位测试员负责对应试者的普通话水平进行判定。

总时间在15分钟左右。

  首先抽签朗读作品和说话题目,准备约十分钟的准备时间,进入考场后首先报自己的单位、姓名,然后按照四项(五项)内容先后进行测试:100个单音节字词、50个双音节词语、(判断测试)、作品朗读、说话。

测试全程录音,测试完成后方可离开测试现场,一周左右可进行成绩查询,并得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考试内容 试卷包括五个部分: 1 .读单音节字词100个(排除轻声、儿化音节)  目的:考察应试人声母、韵母、声调的发音。

  要求:100个音节里,每个声母出现一般不少于3次,方言里缺少的或容易混淆的酌量增加1-2次;每个韵母的出现一般不少于2次,方言里缺少的或容易混淆的韵母酌量增加1-2次。

字音声母或韵母相同的要隔开排列。

不使相邻的音节出现双声或叠韵的情况。

  评分:此项成绩占总分的10%,即10分。

读错一个字的声母、韵母或声调扣0.1分。

读音有缺陷每个字扣0.05分。

一个字允许读两遍,即应试人发觉第一次读音有口误时可以改读,按第二次读音评判。

  限时:3分钟。

超时扣分(3-4分钟扣0.5分,4分钟以上扣0.8分)。

  读音有缺陷只在1读单音节字词和2读双音节词语两项记评。

读音有缺陷在1项内主要是指声母的发音部位不准确,但还不是把普通话里的某一类声母读成另一类声母,比如舌面前音j、q、x读得太接近z、c、s;或者是把普通话里的某一类声母的正确发音部位用较接近的部位代替,比如把舌面前音j、q、x读成舌叶音;或者读翘舌音声母时舌尖接触或接近上腭的位置过于靠后或靠前,但还没有完全错读为舌尖前音等;韵母读音的缺陷多表现为合口呼、撮口呼的韵母圆唇度明显不够,语感差;或者开口呼的韵母开口度明显不够,听感性质明显不符;或者复韵母舌位动程明显不够等;声调调形、调势基本正确,但调值明显偏低或偏高,特别是四声的相对高点或低点明显不一致的,判为声调读音缺陷;这类缺陷一般是成系统的,每个声调按5个单音错误扣分。

1和2两项里都有同样问题的,两项分别都扣分。

2.读双音节词语50个  目的:除考察应试人声母、韵母和声调的发音外,还要考察上声变调、儿化韵和轻声的读音。

  要求:50个双音节可视为100个单音节,声母、韵母的出现次数大体与单音节字词相同。

此外,上声和上声相连的词语不少于2次,上声和其他声调相连不少于4次;轻声不少于3次;儿化韵不少于4次(arurierüer),词语的排列要避免同一测试项的集中出现。

  评分:此项成绩占总分的20%,即20分。

读错一个音节的声母、韵母或声调扣0.2分。

读音有明显缺陷每次扣0.1分。

  限时:3分钟。

超时扣分(3-4分钟扣1分,4分钟以上扣1.6分)。

  读音有缺陷所指的除跟1项内所述相同的以外,儿化韵读音明显不合要求的应列入。

  1和2两项测试,其中有一项或两项分别失分在10%的,即1题失分1分,或2题失分2分即判定应试人的普通话水平不能进入一级。

  应试人有较为明显的语音缺陷的,即使总分达到一级甲等也要降等,评定为一级乙等。

3.朗读  3.朗读从《测试大纲》第五部分朗读材料(1-50号)中任选。

  目的:考察应试人用普通话朗读书面材料的水平,重点考察语音、连读音变(上声、“一”、“不”),语调(语气)等项目。

  计分:此项成绩占总分的30%。

即30分。

对每篇材料的前400字(不包括标点)做累积计算,每次语音错误扣0.1分,漏读一个字扣0.1分,不同程度地存在方言语调一次性扣分(问题突出扣3分;比较明显,扣2分;略有反映,扣1.5分。

停顿、断句不当每次扣1分;语速过快或过慢一次性扣2分。

  限时:4分钟。

超过4分30秒以上扣1分。

  说明:朗读材料(1-50)各篇的字数略有出入,为了做到评分标准一致,测试中对应试人选读材料的前400个字(每篇400字之后均有标志)的失误做累积计算;但语调、语速的考察应贯穿全篇。

从测试的要求来看,应把提供应试人做练习的50篇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应试前通过练习全面掌握。

4.判断测试  目的:重点考察应试人员全面掌握普通话词汇、语法的程度。

题目编制和计分:此项成绩占总分的10%,即10分。

  判断(一):根据《测试大纲》第三部分,选列十组普通话和方言说法不同的词语(每组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说法),由应试人判断那种说法是普通话的词语。

错一组扣0.25分。

对外籍人员的测试可以省去这个部分,判断(三)的计分加倍。

  判断(二):根据《测试大纲》第四部分抽选5个量词,同时列出可以与之搭配的10个名词,由应试人现场组合,考察应试人掌握量词的情况。

搭配错误的每次扣0.5分。

  判断(三):根据《测试大纲》第四部分,编制5组普通话和方言在语序或表达方式上不一致的短语或短句(每组至少有两种形式),由应试人判定符合普通话语法规范的形式。

判断失误每次扣0.5分。

  在口头回答时,属于答案部分的词语读音有错误时,每次扣0.1分;如回答错误已扣分就不再扣语音失误分。

  限时:3分钟。

超时扣0.5分 5.说话  目的:考察应试人在没有文字凭借的情况下,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所能达到的规范程度。

以单向说话为主,必要时辅以主试人和应试人的双向对话。

单向对话:应试人根据抽签确定的话题,说4分钟(不得少于3分钟,说满4分钟主试人应请应试人停止)。

  评分:此项成绩占总分的30%,即30分。

其中包括:   (1)语音面貌占20%,即20分。

其中档次为:   一档20分语音标准   二档18分语音失误在10次以下,有方音不明显;   三档16分语音失误在10次以下,但方音比较明显;或方音不明显,但语音失误大致在10次-15次之间;    四档14分语音失误在10次-15次之间,方音比较明显;   五档10分语音失误超过15次,方音明显;   六档8分语音失误多,方音重。

  语音面貌确定为二档(或二档以下)即使总积分在96以上,也不能入一级甲等;语音面貌确定为五档的,即使总积分在87分以上,也不能入二级甲等;有以上情况的,都应在等内降等评定。

  (2)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占5%。

计分档次为:   一档5分词汇、语法合乎规范;   二档4分偶有词汇或语法不符合规范的情况;   三档3分词汇、语法屡有不符合规范的情况;   (3)自然流畅程度占5%,即5分。

计分档次为:   一档5分自然流畅;   二档4分基本流畅,口语化较差(有类似背稿子的表现);   三档3分语速不当,话语不连贯;说话时间不足,必须主试人用双向谈话加以弥补。

试行阶段采用以上评分办法,随着情况的变化应适当增加说话评分的比例。

[编辑本段]试卷类型  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按照测试对象的不同分为Ⅰ型和Ⅱ型两类:   Ⅰ型卷主要供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申请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外籍或外族人员使用。

  Ⅰ型卷的出题范围是:   (1)单音节字词和双音节词语都从《测试大纲》第二部分的〔表一〕选编,其中带两个星号的字词占60%,带一个星号的字词占40%。

测试范围只限于〔表一〕。

  (2)朗读材料的投签限制在40个之内,依字数的多少减去字数较多的10篇。

  由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处于试行阶段,同时考虑到在校学生的学习负担,所以在1996年12月底以前,对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的学生以及小学教师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时也采用Ⅰ型卷。

  Ⅱ型卷供使用Ⅰ型卷人员以外的应试人员使用。

  Ⅱ型卷的出题范围是:   (1)单音节字词和双音节词语按比例分别从《测试大纲》第二部分的〔表一〕和〔表二〕选编。

选自〔表一〕占70%,其中带两个星号的占40%,带一个星号的占30%;选自〔表二〕的占30%。

  (2)朗读材料(1-50号)全部投签。

[编辑本段]考试等级  普通话是现代汉语的标准语。

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国语[1997]64号)把普通话水平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可称为标准的普通话,二级可称为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三级可称为一般水平的普通话),每个级别内划分甲、乙两个等次。

三级六等是普通话水平测试中评定应试人普通话水平等级的依据。

  一 级 (标准的普通话)   一级甲等(测试得分:97分-100分之间)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语、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

  一级乙等(测试得分:92分-96.99分之间)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语、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

偶然有字音、字调失误。

  二 级 (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二级甲等(测试得分:87分-91.99分之间)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

少数难点音有时出现失误。

词语、语法极少有误。

  二级乙等(测试得分:80分-86.99分之间)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不到位现象。

难点音失误较多。

方言语调不明显。

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

  三级(一般水平的普通话)   三级甲等(测试得分:70分-79.99分之间)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母发音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常见范围,声调调值多不准。

方言语调较明显。

词语、语法有失误。

  三级乙等(测试得分:60分-69.99分之间)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多,方音特征突出。

方言语调明显。

词语、语法失误较多。

外地人听其谈话有听不懂的情况。

  根据国家及有关部委的要求,现阶段各类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的等级标准如下: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以上水平;教师和大学生为二级以上水平;公务员和社会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为三级以上水平。

目前,一些省市和行业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在依照国家原则要求的基础上,对部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标要求做了细化,促进普通话进一步普及,促进运用普通话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是证明应试人普通话水平有效凭证,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

普通话一级乙等以下成绩的证书由省(直辖市)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加盖印章后颁发,普通话一级甲等的证书须经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审核并加盖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印章后方为有效。

有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编辑本段]考试时间  全国普通话等级考试是一年两次,全国统一的,就按这个,没安排表,具体安排看当地政策。

上半年是约3月报名,约5月考试。

下半年是约9月报名,约12月考试。

[编辑本段]相关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  第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领导下, 根据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逐步开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应组建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和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以及具备条件的国家部委直属师范、广播、电影、戏剧等高等院校、经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批准,可以成立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省级和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委员会接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在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和培训测试中心成立前,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测试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和广播电视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  第四条 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级六等(详见附件二)。

级和等实行量化评分。

  第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按照国家语委组织审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统一测试内容和要求。

三、测试员  第六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国家级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级两类。

国家级测试员需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并取得由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的测试员证书;省级测试员需经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并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备案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

  评定普通话一级(甲、乙等)水平,必须由国家级测试员主持或复核方为有效。

  第七条 测试员应熟悉和拥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 政策,热心语言文字工作,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省级测试员少部分1946年以前出生的可放宽到二级甲等),具有大专毕业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工作实践,并有较高的语音分辨能力、作风正派。

  国家级测试员最低上岗年龄为25岁,省级测试员最低上岗年龄为24岁。

  第八条 测试员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或部委直属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承担测试任务,测试工作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测试标准和要求独立进行。

  第九条 等级测试需有三名测试员协同工作(分别测试、 综合评议)方为有效。

评定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人员不足时,可用加强上级复审的办法过渡。

  第十条 测试员不能正确掌握测试标准或在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时,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直属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应在一定时间内(半年至一年)停止其测试工作,错误性质严重的应撤销其测试员资格,对国家级测试员的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过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四、应试人员  第十一条 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现年满18岁(个别可放宽到16岁) 之间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   1. 中小学教师;   2. 中等师范学校教师和高等院校文科教师;   3. 师范院校毕业生(高等师范里,首先是文科类毕业生);   4.广播、电视、电影、戏剧,以及外语、旅游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毕业生;   5.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6. 从事电影、电视剧、话剧表演和影视配音的专业人员;   7. 其他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和自愿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

  第十二条 现阶段对一些岗位和专业人员的普通话等级要求:   1. 教师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应达到二级或一级水平,语文科教师应略高于其他学科教师的水平。

  2. 专门从事普通话语音教学的教师和从事播音、电影、电视剧、话剧表演。

配音的专业人员,以及与此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达到一级甲等或一级乙等水平。

五、普通话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普通话等级证书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或部委直属单位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

  第十四条 普通话等级证书全国统一格式(见附件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编号。

  第十五条 测试评定的一级甲等, 需分批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

复审比例为:10名以内复审1\\\/3,11名~50名以内复审1\\\/5,51名以上复审1\\\/10。

复审后,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注册。

证书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盖章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颁发。

  测试评定的一级乙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注册,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必要时得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抽查,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颁发证书。

    测试评定的二级甲、乙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并发证书;   测试工作的重点是工作和学习需要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或二级的人员。

普通话三级水平测试由各地按照测试标准和大纲的要求,根据各地的情况和工作的需要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未进入规定等级或要求晋升等级的人员,需在前次测试5个月之后方能提出受试申请。

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一般都怎么写

1. 把教材先精读一遍,大概一天一单元。

词一定要记住哦。

2.口语早晚练好,一来会清晰,二来燥音少。

但是一定要坚持天天练。

3.加多一部分阅读吧,泛读就好。

因为考试的时候社会中各个领域的知识都会涉及,多少知道一些好。

1: 去买一本PETS3的《历年真卷》。

(记得是真卷,不是模拟题

) 真卷含概的知识点和考核点比较多,也相对集中。

多做卷子, 猛做卷子,你会发现每年都会出现哪某些题型,就是你要把握的重点 咯.~! 卷子后面都有答案和解析的,尤其是作文.会出现大量的范文. 你要做的就是把范文背下来.... 其实每隔几年,考的作文套路都是一样的. 背完范文.在考试的时候 就可以套上去了.就算不一样,你也能掌握几句优秀的句子.改卷的老 师也许会因为出现的好句子而给作文加分呢.:)

钟山区党建十项行动是哪十项行动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   1、党委必须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始终把党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自觉坚持“两手抓”,做到党委常议、书记常抓,有规划、有布置、有检查、有典型、有交流、有评比、有队伍。

  2、党委书记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责任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党建工作:任务要进行分解并制定出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时限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到每个党委成员: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3、必须坚持一级抓——级的原则。

党委对下一级的党建工作,应加强经常性的指导、检查、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新路子。

  4、党建工作要促进经济工作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并把它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党建工作成绩显著的党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二)党委议事制度   1、议事原则。

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指针,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2、议事范围。

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上级党委规定应由本级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其它需要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

  3、议事程序。

党委议事不允许搞临时动议,对属于党委议事范围内确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必须先由分管领导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准备好议题和有关材料,方可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

在讨论过程中,各党委成员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党委会在集中归纳各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委全体人员中的半数通过后,作出相关决定、决议。

对一时难以形成决议的议题,可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讨论决定。

  4、议事方法。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一般情况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应有半数委员到会),会议召开前,应事先将会议议题通知各位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以便做好准备。

当某个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5、议事纪律。

召开党委会时,各位委员必须准时到会,中途不得擅自退场,如有特殊情况,需向会议主持人说明。

议事过程中,必须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不得搞无原则的纠缠争论。

议事内容在末公开之前,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党委会后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必须五条件服从,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1、党委必须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以此作为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对象,一般为党委委员以及本单位。

在职的县管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科技理论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决议、决定、指示等。

  2、党委中心组必须做到“六有”。

即有健全的中心组学习机构、有系统的学习计划、有固定的学习时间、有专门的学习记录、有严格的考核考勤、有阶段性的学习成果。

  3、党委中心组至少每月学习一次,全年学习不得少于十二次。

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理论联系实际的调研文章,党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交流、评比。

   (四)党建工作例会制度   1、党委研究党建工作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分析党的建设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确定下—步党建工作任务。

  2、书记工作例会。

党委每月召开——次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基层党支部书记例会。

书记工作例会的内容,主要是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建工作的文件、指示,研究、部署党建工作,交流党建工作经验和举办辅导讲座等。

  3、党委职能部门工作例会。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召集,纪检、组织、宣传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主要内容是,汇报、交流各自的工作情况,共同研究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五)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   1、党委在抓党建工作中,应实行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以此作为新时期探索研究党的建设的重要基地。

  2、每个党委成员都要有一至两个不同类型的党建工作联系点,并经常到点上进行面对面指导,常给点上出题目、提要求;定期到点上调查研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每人每年到点上工作不得少于三个月。

  3、党委成员到联系点工作要有详细记载,党委每半年要进行一次专题检查交流,确保联系点上的党建工作有明显的改善和提高。

  (六)党建工作经验交流制度  l、基层党委每年应进行—至两次党建工作经验交流,总结、介绍、推广典型经验,提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2、党建工作经验交流的形式,由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

可采取现场观摩、集中座谈、报告演讲等形式,也可以运用广播、有线电视、内部通讯等各种媒介,及时传播有指导价值的典型经验。

  (七)党建工作考核制度   1、党委要将党建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管理目标,做到党建、精神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任务一同下达、部署、考核。

  2、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建工作是否真正列入议事日程;党建工作的各项制度是否真正落到实处;上级党委部署的各项党建任务是否完成;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是否得以充分发挥;抓党建促两个文明建设的实绩是否显著等等。

  3、考核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对党支部的定期考核,一般为半年一次。

  4、考核的方法主要采取听汇报、看资料、个别走访、群众座谈、民主评议、抽样分析、典型解剖、调阅资料等形式进行。

考核结果要专门记载,及时通报,并与干部的经济报酬、政治荣誉、职务升降挂钩。

  (八)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1、党委每半年召开—次党员领导于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及其它重要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党委必须作好有关准备工作。

应委托组织、纪检等部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及每个成员反馈。

同时,还要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会议议题、准备情况等报告上级组织,以便派员列席会议。

  3、所有党委成员既要参加党委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

在民主生活会上,必须运用批词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的现象,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4、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党委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到人,凋抓落实,每次民主生活会要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5、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会上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承担工作中发生失误的领导责任。

会议结束后,要对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上级纪检、组织部门。

  (九)基层党员干部培训制度  1、党委要以党校(包括业余党校)为主要阵地,有计划、多形式、分层次对基层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或轮训。

  2、党员、干部培训的内容,主要是紧密联系党的核心工作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党员、干部的特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以及领导科学、经营管理、科学文化、实用技术教育等。

  3、党员、干部:部培训的形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因地、因时、因人、因需施教,实行长班与短班相结合、自学与集中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现场辅导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

4、党委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划,合理分解培训任务,做到培训场地、学员、物资、经费、教材和时间“六落实”。

培训结束时:要进行考查和鉴定,作为今后考察使用党员、干部的依据之一。

  (十)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1、评议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2、评议对象: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3、评议内容:主要是评议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情况。

  4、评议方法: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综合评定等步骤,形成评议的综合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有关党组织。

评议结束后,民主评议的意见,应如实地与被评议者本人见面。

5、评议工作的领导:党委成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评议工作,评议工作一般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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