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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集中宣传活动主持词

时间:2019-09-16 14:30

法制教育“班会主持稿

同学们: 早上好

老师问你们一个问题,你们喜欢做游戏吗

大家的回答一定是:“喜欢”。

是啊,因为在游戏中,我们不但能增长知识,得到乐趣,还能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

但是你们知道吗

每一种游戏都是有规则的,在活动中大家都必须遵守规则。

如果你不遵守规则,就会被开除出局,甚至受到惩罚。

今天我们国旗下讲话的题目就是《我是守法小公民》。

其实,法律就是一定的规则,它告诉我们,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从小知法、守法,对同学们来说非常重要。

法国思想家、教育家卢梭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生当中最危险的一段时间是从出生到12岁。

在这段时间里如果还不摧毁种种错误和恶习的话,它们就会发芽滋长,以致到了以后采取手段去改的时候,它们已经扎下了根,永远也拔不掉它们了。

” 那么,要想从小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孩子,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要懂法。

主动学习一些法律常识。

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自身的利益。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应该经常翻阅《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其次,在实践中还要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同学们都来自不同的家庭,所处的环境不同。

有的同学生活充实,学习目标明确,充满前进的动力,可有的同学整天无所事事,到处去寻找各种各样的刺激,做一些不该做的事。

比如,痴迷于打游戏机,看毫无意义的录像,打架斗殴等等。

从违纪到犯法,下坡路走得非常快。

这些原本单纯天真的同学,之所以一步步滑向罪恶的深渊,多数是因为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

同学们,你们在做事情前一定要好好想一想,这件事对不对,该不该做。

当然,同学们还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别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为很多孩子带来了福音

安徽一个砖厂雇佣童工,让十来岁的孩子每天背砖十几个小时,这些孩子因为繁重的劳动疾病缠身,而厂主却不闻不问。

后来,由于群众的举报才让这些孩子脱离苦海。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厂主被刑事拘留。

其实,这些孩子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会用法是以知法为前提的,因此,现在看来,平时学习一些法律常识是很重要的

守法,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是现代社会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

同学们,只要大家都能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

西方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有哪些。

议事规则主要是指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则的规定。

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

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

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

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

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

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

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

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

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

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

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

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

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

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

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

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

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

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

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

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

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

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

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

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

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

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

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

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

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

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

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

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

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

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

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

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

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

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

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

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

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

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

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

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

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

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

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

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

“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

“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

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

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

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

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

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

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

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

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

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

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

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

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

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

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

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

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

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

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

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

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

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

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

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

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

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

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

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

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

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

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

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

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

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

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

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

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

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

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

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

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

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

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

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

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

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

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

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

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

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

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宪法读后感结尾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宪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

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

在这学期宪法学学习中,我认真学习了宪法知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要“依法执政”。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又进一步阐明“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纳入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中。

而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根基。

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改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这次修宪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与讲法制的统一,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修改后的宪法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过这次学习活动,增强了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对我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会继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

给“装点此关山,今朝更好看”划分朗读节奏,并说说哪个词宜重读.

1.新年(New Year's Day): 一月一日美国人过新年,但最热闹的是除夕晚上。

是夜,人们聚集在教堂、街头或广场,唱诗、祈祷、祝福、忏悔,并一同迎候那除旧更新的一瞬。

午夜十二点整,全国教堂钟声齐呜,乐队高奏有名的怀旧歌曲(一路平安\\\/ Auld Lang Syne)。

在音乐声中,激动的人们拥抱一起,甚至素不相识的人也可以互相亲吻。

人们就这样怀着惜别的感伤和对新生活的向往共同迎接新的一年。

虽然元旦并不是最热闹的一天,但仍有不少州举行极富地方色彩的庆祝活动。

纽约市除夕夜,万人挤在时代广场看「大苹果」缓缓从空落下,也是极有名的庆祝活动。

2.情人节(St. Valentine's Day): 二月十四日,是情侣们交换礼物,表示爱意的欢乐节日。

3.圣派克节(St. Patrick's Day): 三月十七日,纪念爱尔兰(Ireland)守护神圣派克。

美国的圣派克节这一天,人们通常要举行游行,教堂活动和公共晚宴。

4.复活节(Easter): 复活节是基督教纪念耶稣复活的一个宗教节日。

每年春分过去,第一次月圆后的第一个星期日就是复活节。

如果月圆那天正好是星期日,复活节将延迟一周举行。

彩蛋和兔子是复活节的象徵。

复活节的传统食品主要有羊肉和火腿。

5.阵亡将士纪念日(Memorial Day): 阵亡将士纪念日是美国大多数州都要纪念的节日,许多州将它订在五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开始在阵亡将士纪念日这一天祭奠所有战争的死难者,后来在民间又逐渐发展为一般家庭祭奠逝去的亲人,今天已成为一个普遍的扫墓日。

6.独立日(Independence Day): 独立日即美国的国庆节,日期为七月四日,以纪念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

每逢这一天,全美大大小小的教堂钟声齐呜,首先敲响的是费城自由钟 (Liberty Bell),各地居民自发地进行庆祝游行,各种彩车、模型车、杂技和小孩玩具车同欢乐的人群一起排成浩浩荡荡的队伍。

7.劳动节(Labor Day): 劳动节是美国全国性节日,为九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放假一天,以示对劳工的尊重,通常各地会有游行活动。

8.万圣节(Halloween): 万圣节(All Saints' Day)是西方的传统节日,时间为十月卅一日。

万圣节前夜,孩子们装扮成妖魔鬼怪,手提「杰克灯」,跑到邻居家门前,高声喊着:「Trick or Treat」,不给糖果的邻居就会遭到小孩的恶作剧,学校通常也有庆祝万圣节的化妆晚会。

9.感恩节(Thanksgiving Day): 十一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四是感恩节。

是美国人合家欢聚的节日,因此美国人提起感恩节总是倍感亲切。

人们还要按习俗前往教堂做感恩祈祷。

火鸡是家人团聚吃感恩节大餐的传统主菜。

除此之外,还有红莓子果酱、甜山芋、玉蜀黍、南瓜饼及各种蔬菜和水果等。

10.圣诞节(Christmas): 十二月二十五日圣诞节,纪念耶稣诞辰,是美国最大最热闹的节日。

圣诞节的庆祝活动是从十二月二十四日夜间开始,半夜时分达到最高潮。

这一夜就被称为圣诞夜。

有的聚在酒馆、舞厅、俱乐部中盛情欢乐;有的全家共进丰盛的晚餐,然后围坐在熊熊燃烧的火炉旁,共叙天伦之乐;虔诚的信徒们则在灯火通明的教堂里,参加纪念耶稣诞生的午夜礼拜。

这是个一年一度大家交换礼物、卡片、叙旧问好的时节。

到处可见装饰的琳琅满目的圣诞树,商店里挤满了买礼物的人潮,全国沉浸在一片温馨喜气的气氛中。

特急关于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校园的征文

国普法办主任、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 在200412·4”全国法传日即将到来之际,全国普及法律常公室主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今年12月4日是第4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请问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什么

基于什么考虑

张福森: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和全社会宪法意识的提高。

依法治国方略只有在良好的宪法意识环境中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

广大干部群众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

因此,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努力创造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法制环境,意义重大。

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公民法制观念的内涵很丰富,包含了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观念,依法规范生产和生活即依法办事的观念,依法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观念,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观念等。

公民法制观念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

因此,必须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实现全体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和提高。

今年我们确定“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这个主题,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使公民明确宪法和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

围绕这一主题,中宣部、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在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重点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宣传宪法所体现的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精神,形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体公民要行使好公民的权利,履行好公民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守法诚信、依法经营,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广大青少年要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努力学习,逐步培养法律素质,做合格的小公民。

记者:全民普法从“一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已开展了近二十年,请您谈谈近二十年来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成效

张福森:全民普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从1985年制定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至今,已进入实施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后期。

近二十年来,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民主法制思想,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向广度推进,向深度拓展,“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司法部受国务院委托所做的《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开展第四个五年普法工作三年来情况的报告》,并给予充分肯定。

之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4个调研组分赴重庆、湖南、福建、陕西四省市,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了调查研究。

根据社会各界的反映和调查研究显示,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四五”普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的宪法意识逐步增强,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初步建立,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为民、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提高,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有较大发展,总之,“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确定的目标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当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部分领导干部对普法的认识不高,学法用法自觉性不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与法治实践脱节,存在违法行政的现象;一些地方法制宣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在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仍存在死角和盲点,农村和进城务工流动人员的普法工作难以落实。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

记者: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请您谈谈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张福森: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首先体现为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体现为广大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

依法执政需要我们的政府和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制意识,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执政需要我们的人民群众培养和形成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参与管理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依法执政需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可以说,依法执政目标的提出,对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需要打牢法制宣传教育这一基础。

依法执政的基础在于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知法守法,以法律作为衡量行为的标准,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而法制宣传教育正是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群众的一项社会工程。

通过普法使干部群众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依法管理国家,为依法执政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思想基础和能力基础。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需要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先导性作用。

倡导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要求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是依法执政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具体落实。

“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目的就在于使社会各项事务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全面推进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

实现这一目标,教育要先行。

只有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使法律知识得到普及,法制观念逐步形成,依法办事能力逐步增强。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常抓不懈。

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是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始终处于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国家法制建设也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法制观念的树立和法治能力的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从细微处入手,在点点滴滴中培养法制观念,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必须遵循的工作规律。

总之,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倡导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和要求,明确思想、加强指导,切实提高工作的实效性,为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记者:“四五”普法还剩下最后一年。

请您谈谈下一步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思路

张福森:明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

普法工作要以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决定》精神为指导,总结前二十年的经验,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发展的思路,我们必须着力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制宣传教育,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要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终极目标。

在宣传内容上,选择群众最需要、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重点;在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宣传效果上,以人为出发点,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

二是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目的,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功能。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放在发展的大局下来谋划和安排,以是否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来衡量和检验。

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于发展,就是要把市场经济法制宣传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制宣传、诚信建设法制宣传等专项活动,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规范和服务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宣传管理经济行之有效的法律途径和手段等,使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作用在服务发展中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三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实现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需要。

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分清合法与非法,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法治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

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是综合、合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发展。

全社会广泛参与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特点,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开展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有利于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有利于提高宣传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有利于形成宣传合力,提高宣传效果。

在今后的法制宣传工作中,要形成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各级国家机关、新闻传播机构以及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内的全体公民之间,上下联动、全面发展的宣传网络;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针对群众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努力探索更易为群众接受的宣传形式和宣传方法,增强宣传的实效性;要特别注意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的优势,寓法制于新闻事件,寓法制于百姓生活、寓法制于文艺娱乐,提高宣传覆盖率和吸引力。

明年是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关键性的一年,要紧紧围绕“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在突出重点上下功夫,切实把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学法用法落到实处;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加大研究力度,把握工作规律性,提高预见性;在实际效果上下功夫,转变观念,完善工作运作方式,研究普法内容和对象的特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政府主导的,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

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大力推进,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确定 本报讯 (记者吴坤)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征集和评选工作日前结束。

经评选,广东省深圳市魏世敏获一等奖;辽宁省大连市刘新安、辽宁省沈阳市王子东获二等奖;福建省福鼎市刘明华、浙江省杭州市王进、辽宁省大连市刘新安获三等奖;北京市刘文勇、湖北省武汉市吴颖豫、吴青竹获创意奖。

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前进的步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历程。

为进一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联系和服务大众,树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品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前不久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法制宣传教育标识。

征集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社会各界踊跃投稿,共收到作品557件。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征集办公室专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中国美协平面设计委员会主任陈汉民担任此次评审专家组组长。

根据评选标准,评审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了集体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数多少,最终评选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创意奖二名。

深圳市升阳升广告有限公司魏世敏创作的作品得到了评委们好评,最后获一等奖。

评委们认为: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

“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

“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作品采用圆形构图,既符合中国传统的审美习惯,又有鲜明的时代感。

作品简洁大方,构思新颖,内涵丰富,易懂、易记、易识别,应用方便。

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作者对作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全国普法办公室已确定该作品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

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宣司与本报共同主办 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在京举行 本报讯 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法制日报社联合主办的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

与会专家认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从法律和制度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障。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

与会专家指出,为了推进依法执政,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广泛而深入地开展法律知识教育,使每个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知识。

大众媒体是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因此,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领域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利用网络等先进的科技手段来宣传法律知识。

法制日报社总编辑雷晓路主持研讨会。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司长王进义,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陈会礼、副社长周秉键和中宣部宣教局有关同志出席研讨会。

(郑文) 12·4专题报道 弘扬宪法精神 增强法制观念 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发言摘登 重视大众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吴志攀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产品。

教育的功能是传输知识,传输人类积累的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传输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方式。

如果没有法制宣传教育,大众获得司法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专门法律知识训练机构法学院,专门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及专门的司法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只能提供对专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力所不能及。

对于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仅靠这些机构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我们的大众媒体参与法制宣传,才会有数亿大众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

我国大众媒体早已经开始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传播工作了,《法制日报》等报纸和杂志进行着更加专业的法制宣传。

这些媒体在这些方面已经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获得公众的接受和好评。

在当今复杂社会里,由于个人学习能力的提高,外来知识的介入,多元价值的融合,不同文化与观念的交叉并存,都使得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很困难。

因为在今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复杂社会情况多变,我们接受信息最快的方式和渠道更多的不是从书本上,也不是在课堂里,而是从网络上,或者在电视里,或报纸杂志上。

这些按照分秒来计算信息流量的电子化的传播科技,给大众媒体提供了对公众巨大的影响力,各种媒体给我们这一代以及下一代提供了图文并茂、有声音有画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的真实程度和生动程度都比文字信息更加丰富,更加复杂。

这些信息技术让我们的社会大众可以更有深度和广度地观察复杂社会的各种画面和各种声音,阅读各种信息和各种观点,连续不间断的这种社会全记录信息,将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不断的革命。

这些正是宣传,特别是法制宣传所特有的功能。

我们今天几乎离不开公共媒体,因而也就必然受到媒体的影响,也许在当前影响我们大众生活最大的就是媒体。

如果让这种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发挥更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并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新知识普及到大众,使大众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像大众具有基本的健康知识一样,一方面将减轻医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将由于自己的健康水平提高而使生活更美好。

法律知识的大众化普及也是如此,一方面必将减轻各种案件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公民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避免各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

大众媒体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是普法工作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用大众媒体对公众的巨大影响作用来宣传法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将造福于我们的社会大众。

树立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李林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依法执政和法治意识。

首先,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意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本质特征。

把这一本质特征的要求转化并且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就应当树立“我们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观念。

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国家和执政党拥有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就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

同时,依法执政为民,不仅是理论的、原则的,更是实践的和具体的,用一句法律话语来概括和表达,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各项人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权,是人民各种利益和要求的具体化、法律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既是我们党通过依法执政来实现“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其次,树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意识。

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是统一的,与人民民主是一致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因此,依法执政就是依照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治国理政,而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极大权威,实质上是确立和维护我们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极大权威,是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政治权力的极大权威。

第三,树立领导立法、带头守法的意识。

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首先要有“良法”可依。

为此,应当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其次要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的实施。

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与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第四,树立权力要受监督制约的意识。

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产生腐败。

我们党依法执政,一方面是通过依法行使政治性“公权力”来实现“执政为民”的政治诉求;另一方面是通过制度和法律来保证这种公权力有作为的正确行使,防止腐败。

规范“执政能力”的内涵及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工作重点。

将执政能力建设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来加以认识,说明了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八十几年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执政经验,能够比较娴熟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待我们党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所起的历史作用,符合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中执政党科学执政的一般规律和要求。

应当看到,执政能力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问题。

应当以科学求实的精神来全面认识执政能力的内涵和意义。

从科学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它是由各种具体的管理社会和国家的能力构成的,尤其体现在执政党对整个社会发展趋势的科学把握能力以及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科学建构能力等方面。

首先,执政能力体现了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也就是执政党所具有的群众基础。

只有执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反映民意,执政党的各项重要决策才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和合法性。

其次,执政能力集中表现在执政党执政的行为能力等各个方面。

包括作出决策的能力,执行决策的能力,管理社会和国家的能力,处理国内外重大事务的能力,处理紧急危机事件的能力,协调社会发展的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等等。

这些具体的行为能力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执政党自身的整体执政行为能力密切相关。

执政党没有严密有效的党组织,没有素质高超、品质超群的党员领导干部,没有乐于奉献和具有高度党性原则的普通党员,是很难获得有效的执政的行为能力的。

因此,执政党的组织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执政党的行为能力。

再次,执政能力的核心是依法执政的能力。

执政党对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的,因此,执政党能否科学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好国家,能否树立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是考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

最后,执政能力关键体现在执政的实效上。

执政能力建设必须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能力建设评估系统的存在。

既需要执政党自身对执政能力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也要广泛听取来自执政党外部的评价意见。

执政能力建设是执政动机、执政目的与执政方式、执政效果的有机统一。

依法执政的核心是依宪执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宏昌 依法执政思想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升华,也是对执政党执政行为的客观要求与规范。

2004年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更把依法执政的核心集中到依宪法执政上来。

这一命题,内含着以下要点: 第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入宪,强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正当性。

修宪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宪法规定,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固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宪性和正当性,具有重要价值。

作为一个有效力的宪法规范,“三个代表”也成为衡量和约束执政党行为的法律凭据。

“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即是对这一规范的最好诠释。

第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入宪,凸显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是制度文明的结晶。

在宪法所确认的行之有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中国共产党采取怎样的执政方式,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的统一,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重大课题。

实践证明,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用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依宪法和法律办事,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体现了宪法和法治的精神。

第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明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

人权是人类文明的尺度,是一切公权的前提。

保障人权表明国家要承担积极作为的责任。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即是对广大党的组织和干部的根本要求。

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和舆论宣传阵地,要做好宪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多种多样的、生动活泼的宣传,以求深入人心。

在参与型行政中培养法制观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参与型行政的宪法根据。

建设参与型行政是宪法所确立的参政理念的基本要求。

所谓参与型行政,亦称互动型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的行政程序和制度。

此种“参与型行政”或“互动型行政”,反映了政风建设的新理念,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通过保证公众对行政的广泛参与和监督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公

中国宪法主要讲的是什么

我国宪法规定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

从1954年起,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这部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

它的基本精神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

中国近代爱国名人

1、1880年李鸿章为建设北洋水师而搜集人才,因邓世昌“熟悉管驾事宜,为水师中不易得之才”而将其调至北洋属下,先后担任“飞霆”、“镇南”蚊炮船管带。

同年冬天北洋在英国定购的“扬威”、“超勇”两艘巡洋舰完工,丁汝昌水师官兵200余人赴英国接舰,邓世昌随往。

1881年11月安然抵达大沽口,这是中国海军首次完成北大西洋——地中海——苏伊士运河——印度洋——西太平洋航线,大大增强了中国的国际影响,邓世昌因驾舰有功被清廷授予“勃勇巴图鲁”勇名,并被任命为“扬威”舰管带。

1887年春,邓世昌率队赴英国接收清政府向英、德订造的“致远”、“靖远”、“经远”、“来远”四艘巡洋舰,是年底回国。

归途中,邓世昌沿徒安排舰队操演练习。

因接舰有功,升副将,获加总兵衔,任“致远”舰管带。

1888年,邓世昌以总兵记名简放,并加提督衔。

是年10月,北洋海军正式组建成军,邓世昌升至中军中营副将,1891年,李鸿章检阅北洋海军,邓世昌因训练有功,获“葛尔萨巴图鲁”勇名。

1894年9月17日在大东沟海战中,邓世昌指挥“致远”舰奋勇作战,后在日舰围攻下,“致远”多处受伤全舰燃起大火,船身倾斜。

邓世昌鼓励全舰官兵道:“吾辈从军卫国,早置生死于度外,今日之事,有死而已

”“倭舰专恃吉野,苟沉此舰,足以夺其气而成事”,毅然驾舰全速撞向日本主力舰“吉野”号右舷,决意与敌同归于尽。

倭舰官兵见状大惊失色,集中炮火向“致远”射击,不幸一发炮弹击中“致远”舰的鱼雷发射管,管内鱼雷发生爆炸导致“致远”舰沉没。

邓世昌坠落海中后,其随从以救生圈相救,被他拒绝,并说:“我立志杀敌报国,今死于海,义也,何求生为

”,所养的爱犬“太阳”亦游至其旁,口衔其臂以救,邓世昌誓与军舰共存亡,毅然按犬首入水,自己亦同沉没于波涛之中,与全舰官兵250余人一同壮烈殉国。

2、钱学森1911年出生在上海市,1934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

他为了更好地报效祖国,于1935年考取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进行深造学习,并于1936年转入加州理工学院继续学习,并拜著名的航空科学家冯·卡门为师,学习航空工程理论。

钱学森学习十分努力,三年后便获得了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

在冯·卡门的指导下,钱学森对火箭技术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在高速空气动力学和喷气推进研究领域中突飞猛进。

不久,经冯·卡门的推荐,钱学森成了加州理工学院最年轻的终身教授。

3、改革开放之初,霍英东便率先投资祖国内地,从广州白天鹅宾馆到中国温泉宾馆,从公路到桥梁,从体育基金到残疾人福利基金,从暨南大学到英东游泳馆……迄今为止,霍英东投资捐赠内地已超过50亿元。

而在众多内地投资中,以南沙的投入资金最为庞大,十年总计26亿元人民币,霍氏的不计回报的执着投入使南沙由一个不毛之地变成了珠三角最具活力的区域。

4、宁死不屈,英勇就义的女英雄刘胡兰,于一九三二年十月八日生于山西省文水县云周西村一个贫苦农民家里.她从小接受党的教育积极参加革命斗争,一九四六年,在她年仅十四岁时就被吸收为中共候补党员,一九四七年一月十二日在山西军阀阎锡山的军队突然袭击云周西村时被捕.刘胡兰在敌人的威胁面前,坚贞不屈,大义凛然地说:只要有一口气活着,就要为人民干到底.还说,怕死不当共产党员!我死也不'自白',绝不投降.阎军计穷,又将同时被捕的六个农民当场铡死,但她毫不畏惧,从容地躺在铡刀下,壮烈牺牲.中共中央主席为她题词:生的伟大,死的光荣. 5、少年抗日英雄。

1929年生于河北省涞源县上庄村。

抗日战争时期,王二小的家乡是八路军抗日根据地,经常受到日本鬼子的“扫荡”,王二小是儿童团员,他常常一边在山坡上放牛,一边给八路军放哨。

1942年10月25日(农历9月16日),日本鬼子又来“扫荡”,走到山口时迷了路。

敌人看见王二小在山坡上放牛,就叫他带路。

王二小装着听话的样子走在前面,为了保卫转移躲藏的乡亲,把敌人带进了八路军的埋伏圈。

突然,四面八方响起了枪声,敌人知道上了当,就气急败坏地用刺刀挑死了王二小,正在这时候,八路军从山上冲下来,消灭了全部敌人。

6、詹天佑为国不计名与利:近代科学先驱、著名工程师詹天佑,在国内一无资本、二无技术、三无人才的艰难局面面前,满怀爱国热情,受命修建京张铁路。

他以忘我的吃苦精神,走遍了北京至张家口之间的山山岭岭,只用了500万元、4年时间就修成了外国人计划需资900万元、需时7年才能修完的京张铁路。

前来参观的外国专家无不震惊和赞叹。

当时,美国有所大学为表彰詹天佑的成就,决定授予他工科博士学位,并请他参加仪式。

可是,詹天佑正担负着另一条铁路的设计任务,因而毅然谢绝了邀请。

他这种为国家不为个人功名的精神,赢得了国内外的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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