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们,特岗教师马上面试了,我不知道怎么准备,究竟是说课还是讲课
说课流程是怎样的
拜托亲们帮帮我
呵呵,不用急。
既课也不讲课。
我参去年的特岗教试。
这是我去年准备面试时的题目中的一部分,特岗面试就是这样的题型。
答案不定,只要你能自圆其说就行。
去年特岗面试有一道题是这样的:《千手观音》这个节目很精彩,观众也很惊叹。
从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团队精神,你怎么看待教师队伍中的团队精神
当然不会有原题出现,这里考官主要是想考察你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
不要紧张,沉着应战才是硬道理。
祝你成功。
一、问题:当在你上课时,一个学生在传纸条,你怎么办
1、用眼神暗示他,引起他的注意,让他聚精会神的听课。
2、 边讲课边走到他的课桌边,用手敲打他的书桌,提示他,让他聚精会神的听课。
3、 课后把他叫到办公室,给他讲清楚,传纸条的危害,让他今后注意上课认真听讲。
其实这是一个开放性试题,答案不唯一,只要围绕这三个要点,说法正确就可以。
二、问题:学生早恋怎么办
你支持学生早恋吗
“不支持,但也不生硬地反对。
先了解学生情况,分析早恋的原因。
通过在班上开展讨论,让学生明白青春的可贵,爱情的神圣——很多人只是因为空虚,寂寞,贪玩而随便、不负责任地把爱情当游戏……有必要的话,可以找学生单独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讨论:我会和他\\\/她讨论如何对待这种“爱慕”,而不能叫爱情。
我比较喜欢私下沟通,上升到班级讨论会不会让孩子难为情呢
这也是人生一道彩虹!三、问题:你对工资和福利有什么期望?我对工资没有硬性要求。
我相信贵公司有一个薪酬标准,在处理我的问题上会友善合理。
我注重的是找对工作机会,所以只要条件公平,我则不会计较太多。
四、问题:“为什么要选择教师这个行业”、“你是怎么看教师这个工作的”?回答:我读的就是师范类的专业,做教师符合自己的专业,而且现在公司之类的工作不够稳定,教师稳定性比较高,现在好的学校对教师的培养很好,也能为教师提供很大的发展空间等。
对孩子的爱心、耐心和责任心,更多了一份成熟和自信。
教师这个职业是神圣而伟大的,他要求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知识,还要有高尚的情操。
因此,在读师范 时,我就十分注重自身的全面发展,广泛地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并学有专长,做到除擅长绘画和书法外,还能会唱、会说、会讲。
“学高仅能为师,身正方能为范”,在注重知识学习的同时我还注意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没有不良嗜好和行为。
我想这些都是一名教育工作者应该具备的最起码的素养。
五、问题:教师要耐得住寂寞、清贫、教师要守住这片净土,你为什么选择教师这个行业
参加教师招考进行教师队伍你的动机是什么
你觉得做教师的伟大之处在哪里
回答:做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一直以来是我的梦想,也是我最真实的理想,虽然我从教已经有十几年了,但我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教师,所以我要报考教师这个职业,并不是因为听了“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这句话,而是因为我非常了解这个职业,也非常热爱这个写满奉献、充满挑战的职业,因为在这里有着可爱的孩子,令人敬佩的同事们,他们都已成为人生路上不可磨灭的一笔。
教师在精神上是富裕的,是其它行业所不能比拟的,因为我们从事的是伟大的事业,是令人尊敬的事业,至少我们的灵魂是幸福的。
如果上天要我选择财富的富有和灵魂的幸福,我想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可能就是我选择教师这个职业的根本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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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受教育权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国人民代会第四次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我为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做什么发言稿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1、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2、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
4、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 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
科 学发展观的主题是发展,落脚点是发展,是用来指导更好地发展的,离开了发展主旋律就毫无意义。
我们建筑科学研究院要紧扣发展谋发展,要名副其实地科学发 展。
“坚持创新,科学管理,加快发展,稳步改制”是我院近几年的发展方针,其核心是加快发展,“凝心聚力快发展,开拓创新攀新高”是我院的主旋律,因此全 院上下要大力开拓业务、大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确保攀新高目标的实现。
2、坚持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是我院的共同愿景。
我院的发展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我们的社会责任 是创造绿色的财富,服务客户要物有所值,与此同时要实现员工价值自我发展。
在我院目前有些部门发展不平衡,个人发展不平衡,发展速度与综合资源不协调的矛 盾仍十分突出,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予以克服。
3、坚持速度、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现 在的发展应该是未来发展的基础和保证,而不能以牺牲未来发展为代价。
下面用一组数据来说明资源消耗严重威协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2003年我国GDP总量占 世界不到5%,但消耗的水泥约占世界的50%,钢铁占30%左右,煤炭占40%左右;建筑耗能占总耗能27.6%,而我国目前建筑耗能是发达国家平均值的 3-5倍,其中外墙传热系数高3.8-4.5倍,外窗高2-3倍,屋面高3-6倍。
而我国人均煤炭储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5.4%,人均原油储量只有世 界平均水平的11.1%,因些粗放型的经济发展将很快耗尽我国的能源资源,石油不足40年将耗尽,205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将难以描绘。
因此,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发展就是要走集约化、节约化发展之路。
就我院来讲就是大力推行节能和节地型建筑,做好建筑节能推广和相应技术研发工作,这不仅是自身发展的要求、科学发展的要求,亦是时代的要求。
4、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科学发展观不仅是理论方法,更重要的是实践和措施,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结合建科院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思想如下:克服改制影响、科学规划未来、缩小部门差距、加大科技创新、实现持续发展。
克服改制影响就是要认识到改制本身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要通过科学的体制和机制的设计,用制度的力量促进企业发展;科学规划未来就是各部门要通过对国家产 业政策的宏观分析制订各部门的发展规划与之相协调;缩小部门差距就是检测中心要以节能和人居健康环境检测技术为支撑,巩固其院基础地位。
建材所、科技公司 要以循环经济和建筑节能为研发目标,大力发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建好江苏省粉煤灰综合利用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基地,让“灰姑娘”成为“白雪公主”;设计 所、加固公司要面向节地、节能型建筑的需求,在增层、改造加固、节能改造技术上下功夫,做成镇江顶尖加固设计、施工专业公司;监理公司应把握推广科学发展 必须要加强科学管理的机遇,努力向集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为一体的综合性工程管理咨询机构迈进。
加大科技创新就是作为建设科技服务企业,必须以科 技创新为发展主动力在产品研发、技术推广、人才培养方面加大投入真正成为“提供一流的建设科技开展、工程质量检测、监理设计服务型科技型团队”,实现单位 健康持续发展。
三、注重四个环节,实现科学发展。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 人是发展的推动者、实践者,更应是发展的受益者。
促进社会、企业、个人的和谐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
我院要构建学习型组织、培养学习型个人,为个 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寻求办公大楼的筹建),全面提高职工的素质和修养,构建和谐、健康向上的建科院。
2、牢固树立节约的观念。
节约是观念亦是素质和修养。
增收节支是密不可分的,从来没有分割过,节约是成本最低的效益,我们要建设节约型企业,节水、节电、节纸、节油、节时,鼓励员工成为节约型个人。
3、牢固树立保护环境的观念。
科学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国家如此企业亦然。
我们决不能只顾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只顾局部利益,牺牲全局利益,只顾个人利益牺牲集体利益,处理好上述关系就是保护了科学发展的环境。
4、牢固树立科学管理的观念。
科技创新和科学管理是科学发展的两只轮子,粗放的、简单的管理不可能有科学的、持续的发展。
我院和中心要努力学习和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现阶段要充分用好 ISO9000质量体系和国家实验室认可体系两大质量管理方法,这是现代质量管理的文明成果和结晶,要贯穿于我们的各项工作中,全院上下要养成自觉遵守这 两大质量管理法宝的工作习惯,坚决抛弃重业务和技术,轻管理的不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管理亦是生产力的观念。
同志们,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任重而道远,让我们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高举科学发展大旗,向着美好的和谐社会迈进
科学发展观党课讲稿材料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网上材料摘录整理)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既有生产力和经济基础问题,又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问题;既管当前,又管长远;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
我们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涵和基本要求,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 心。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的主要矛盾,始终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
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发展,首先是要发展经 济。
2、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
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目的,也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必要条件。
随着人民群众 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精神文化、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更加要求社会与经济共同发展。
如果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经济也难以实现持续较快发 展。
3、坚持城乡协调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
我们党历来重视“三农”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城乡差距、工农差距仍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4、坚持区域协调发展。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很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都有很大发展,但地区发展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
5、坚持可持续发展。
这就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6、坚持改革开放。
完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锐意推进改革。
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 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 贯彻落实“五个统筹”。
7、坚持以人为本。
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
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科学发展观提出的背景1、是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
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即经过20年努力,建设一个能够惠及10多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
尤其是要看到,经过前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们虽然在 总体上已经进入了一个小康社会,但仍是低水平的、不完全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社会。
比如,到2000年进入小康社会时,我们原定的16项监测指标和小康 临界值有三项没有达到。
一是农民的人均收入,指标是人均1200元,实际达到1066元;二是人均蛋白质日摄入量,指标是人均75克,实际达到73克;三 是建成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基本合格县,原定指标是100%,实际上建成80%。
这三项未完成的任务,集中反映了一个问题,即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和经济社会发 展不协调已经影响到我们现代化建设的全局。
而且,进入21世纪后,农民收入增长率连续3年下降,城乡差别进一步扩大。
因此,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着一 个艰巨的任务,即如何解决好城乡差别问题、区域发展中的差距问题,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我们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树立和落 实科学发展观,以此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导方针。
也就是说,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和提出,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有着直接的、内在的联系。
2003年4月突如其来发 生的非典疫情,深化了这样的认识。
非典疫情爆发,前后只有两个多月,地区也只涉及个别省份,但对于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旅游业、商业服务业、航空业、运输业、 建筑业和部分制造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第二季度的经济增长降到6.2%,正常的经济和政治社会生活都因疫情而被打乱。
疫情的发生和抗击疫情的艰苦努力提出 了一个深刻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在推动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还要搞好公共卫生、教育等各方面工作,要把对人的关爱放在我们工作的重要位置 上。
因此,在抗击非典取得决定性胜利后不久,党中央就提出要贯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
可见,抗击非典 斗争是科学发展观形成的一个重要的、直接的因素。
当然,还有一些事也引起党 中央的重视,至少是上面三件事情促使我们对发展问题给予认真的反思。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仅对于为什么要发 展加深了认识,而且对于什么叫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也深化了认识,我们的理论认识又前进了一大步。
2、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们不要忘记,科学发展观 是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的。
《决定》在论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时,强调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的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体制保障。
《决定》在论述深化 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时,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至于这样的发展观叫什么发展 观,全会后有各种说法,有的称它为新发展观,有的称它为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有的称它为全面发展观。
其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的重要讲话中已经 明确指出,这样的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
需要重视的是,科学发展观在全会上是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来的。
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始于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始于1992年秋党的十四大。
从1992年到2000年,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轮廓形成即体制初步建立时期。
这八年探索难能可贵,我们不仅要把传统的计划机制转变为市场机制,不仅要把市场的范围从商品市场拓展到各 类要素市场,而且经历了1992年底到1993年初的经济过热、1997年亚洲金融风波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紧缩等一系列考验,在如何加强宏观调控上进行了 艰辛的探索。
这方面经验虽然在党的十六大进行了总结,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可以继续进行总结。
十六大在提出要紧紧抓住 21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历史任务的时候,提出了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的战略部 署。
党中央认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始阶段,及早明确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所以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提交给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讨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件,并在这个文件中提出了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问题。
也就是说,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深入地总结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验这一重要基础上提出来的。
3、是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党 中央和国务院在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重大决策,就是针对粮食生产、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加大了宏观调控的力度。
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 作。
党中央在实践中深深体会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就是根据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大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 和领导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能力的过程。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联系起来, 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 在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其实质就是要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逐步消除可能导致经济大起大 落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以充分的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
党中央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认识到我国当前在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 题,是因为经过20多年改革发展,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从国际环境看,综合国力竞争空前激烈,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多变,而我国 经济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世界经济对我国发展的影响明显加深;从国内改革发展形势看,我国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 速,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日趋多样化,与此同时,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也更加艰 巨。
这是一个既有巨大发展潜力和动力,又有各种困难和风险的发展阶段,是不进则退、无序推进则乱的发展阶段。
因此,在这个阶段,党要善于协调经济、政治、 文化建设,还要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党中央在这个时候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树立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改革发展关键时期遇到的 各种问题,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4、是认真总结了世界各国在发展问题上的经验教训。
党中央注意到,世界上许多 国家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处于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的时候,往往是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时期。
矛盾处理得好,可以快速发展,实现 现代化;处理得不好,会引起社会分层加剧,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出现政局动荡、政权更迭。
我国进入21世纪以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正处于这一特殊的 发展时期,因此要格外重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处理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努力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党中央另一方面还注意到, 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发展观念发生的急剧的深刻的变化。
早期的发展观反映了工业革命的要求,强调的是物质生产资料的 增长,那个时期把经济发展看作经济增长。
到上个世纪60年代,人们已经看到它的弊端和不足。
因为光有经济的增长,并不能完全解决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许多 问题。
1962年美国女科学家蕾切尔·卡森出版的《寂静的春天》,对杀虫剂DDT破坏大自然危害生命的行径进行了尖锐谴责,从而提出了人类如何同自然和谐 相处的问题。
后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舒尔茨提出的人力资本理论,又把人的发展作为发展观的一个中心问题提了出来。
70年代法国经济学家弗郎索瓦 ·佩鲁在他的著作《新发展观》中,对此作了系统的论述。
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轰动了世界。
这个报告进一步把经济增长、城 市化同人口和资源等环境问题联系起来,提出了全球性的生态、人口、环境、资源等等问题。
尽管它是从悲观论的角度来谈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确实是人类必须注 意的。
在此基础上,人类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以积极的姿态来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
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重视经济发展,也不仅要重视人的发展,而是把人 与自然的协调以及子孙后代的发展都作为发展观的问题来考虑。
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联合国世界与环境发展委员 会发表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等文件,表明可持续发展问题已经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中可以看出,人们对发展 问题有许多研究,这些研究是伴随着工业革命兴起和现代化的推进,伴随着工业革命和现代化过程中各种问题的暴露而逐步加深认识并逐步形成的一系列发展理论。
我们党非常重视这些研究成果,不仅向全党介绍了这些发展的新理念,而且大胆地吸收其中有益的成果,运用到我们的实践中来。
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发展教育胡锦涛同志的十七大报告精辟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是一篇闪耀当代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芒的重要文献。
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是教育系统的首要任务。
1、科学发展观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意义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 义,与教育培养人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教育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标志之一。
教育作为上层建筑,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教育担负着建设人力资 源强国的重任,而教育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在为未来培养人,教育在现代化事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教育不仅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更要适度走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前面,因此,发展对于教育而言,是教育的优先发展,必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教育的优先发展,不仅仅是数量上的扩张,更要注重以 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发展。
发展是教育的永恒主题,教育作为培养人的活动,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促进人的发展,促进人的社会化,通过人才培养,最终促进社会的发 展。
以人为本的核心内容是尊重 人,是对人的目的地位的肯定,科学发展观把人作为目的,充分肯定了人的目的地位。
而要维护人的目的地位,必须关注人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需求,必须体现人 文关怀,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以人为本是对人的主体地位的尊重。
教育的对象是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教育要培养人,就必须以人为本,以人的培养为 本,而不是以赚钱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更好的了解人、尊重人,尊重人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尊重人的主体地位,激发人的首创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全面 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
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 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这就要求教育也要实现全面的发展,既要实现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发展也要实现幼儿 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发展;既要实现普通教育的发展也要实现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发展;既要实现学校教育的发展也要实现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发展;既要实现公 办教育的发展也要实现民办教育的发展。
而在人才培养方面,同样要达到全面展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和接班人,因此,教育要促进人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教育中要防止只重智育而忽视其他各方面教育的倾向,避免人的素质的单一化和片面化发展。
教育也要实现协调发展,统 筹兼顾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
主要包括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
要实现城乡教育、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和统筹发展,还要使教育与社会经济和文化相协 调。
在人才培养方面要实现各级各类人才的协调发展,要实现人才培养与个体的能力、兴趣、特长和主观愿望协调发展,在此基础上使人的各方面素质协调发展,使 各方面素质互为发展的条件。
教育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要 保证对教育投入的可持续性,在学校规划和建设上要考虑未来发展需要。
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是终身教育的客观要求,人的发展贯穿人的生命始终,学校教育的结束 不是人生教育的终点,而是终身教育的一部分。
社会的发展、知识的更新,要求人要终身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人在学校教育阶段所获得的知识与未来广阔社会 相比有如沧海一粟,不可能使人一劳永逸、终身受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校教育只是为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人的可持续发展做准备,因此,教育必 须促进人的可持续发展,为以后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必要的基础。
2、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始终坚持以人才培养 为中心。
作为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的终极目的是通过培养人来促进社会的发展,没有人才的培养就谈不上社会的发展,教育的发展就成为一句空话,教育一旦偏 离了人才培养这一中心,就失去了发展的根基,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我国的教育存在偏离人才培养这一中心的倾 向。
有悖教育的宗旨,不利于教育的发展。
因此,教育的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第二:着力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教育的发展不仅仅是学校数量和受教育人口数量等指标的增长,更是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教育质量的提高。
教育的发展,要实现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充分挖掘潜力,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产出。
第三: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落实科学发展观,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或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甚至只留在墙上的宣传栏中,而是要真正落到实处,在教育实践中贯彻执行。
广大教育工作者要从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高度关注教育事业,加强理论研究,推进教育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