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演讲稿 > 审判权运行机制演讲稿

审判权运行机制演讲稿

时间:2013-05-24 00:39

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要求审判权运行必须具备哪些基本要件

贯彻央关于深化司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民院司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规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官审理案件亲历性确保官依独立公履行审判职责根据关律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目标原则 1.完善民院司责任制必须严格审判责任制核科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前提明晰审判组织权限审判员职责基础效审判管理监督制度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民院依独立公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民院应坚持基本原则: (1)坚持党领导坚持走特色社主义治道路; (2)依照宪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3)遵循司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判断权裁决权属性突官办案主体位; (4)审判权核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保障; (5)权责明晰、权责统、监督序、制约效; (6)主观错与客观行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官依履行审判职责受律保护官权案件事实认定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定事由非经定程序官依履职行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 4.基层、级民院组建由名官与官助理、书记员及其必要辅助员组审判团队依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律规定其案件 民院按照受理案件类别通随机产式组建由官或者官与民陪审员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依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案件数量较基层民院组建相固定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 民院应结合职能定位审级情况官合理配置定数量官助理、书记员其审判辅助员 5.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实行随机案主、指定案辅案件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别随机确定案件承办官特殊情况需要随机案结进行调整应调整理由及结院工作平台公示 6.独任官审理案件形裁判文书由独任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裁判文书由承办官、合议庭其员、审判依签署;审判作承办官由审判签署审判组织官依签署完毕裁判文书即印发除审判委员讨论决定案件外院、副院、庭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再进行审核签发 合议庭评议表决规则适用民院组织、诉讼及《高民院关于民院合议庭工作若干规定》《高民院关于进步加强合议庭职责若干规定》 7.进入官员额院、副院、审判委员专职委员、庭、副庭应办理案件院、副院、审判委员专职委员每办案数量应参照全院官均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审判管理监督事务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庭每办案数量参照本庭官均办案数量确定于重、疑难、复杂案件直接由院、副院、审判委员委员组合议庭进行审理 按照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相离原则试点院探索实行事、经费、政务等行政事务集管理制度必要指定名副院专门协助院管理行政事务 8.民院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官组专业官议合议庭确理解适用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所审理案件重、疑难、复杂存律适用标准统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官议研究讨论专业官议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入卷备查 建立审判业务律研讨机制通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式统裁判尺度 (二)审判委员运行机制 9.明确审判委员统本院裁判标准职能依合理确定审判委员讨论案件范围审判委员讨论涉及家外交、安全社稳定重复杂案件及重、疑难、复杂案件律适用问题强化审判委员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事项宏观指导职能 10.合议庭认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讨论决定应提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讨论决定律适用问题并归纳同意见理由 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讨论案件条件程序适用民院组织、诉讼及《高民院关于民院合议庭工作若干规定》《高民院关于改革完善民院审判委员制度实施意见》 11.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讨论决定审判委员委员应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材料解合议庭律适用问题同意见理由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 审判委员委员讨论案件应充发表意见按照官等级由低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表决审判委员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录音、录像作议记录审判委员决定合议庭应执行所参加讨论表决委员应审判委员议记录签名 建立审判委员委员履职考评内部公示机制建立审判委员决议事项督办、复公示制度 (三)审判管理监督 12.建立符合司规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评价机制审判管理审判监督机构应定期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通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式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 13.各级民院应立官考评委员建立官业绩评价体系业绩档案业绩档案应官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司技能、廉洁自律、外部评价等主要内容官业绩评价应作官任职、评先评优晋职晋级重要依据 14.各级民院应依托信息技术构建放态透明便民阳光司机制建立健全审判流程公、裁判文书公执行信息公三平台广泛接受社监督探索建立院外第三评价机制强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律监督、社监督舆论监督 三、明确司员职责权限 ()独任庭合议庭司员职责 15.官独任审理案件应履行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官助理做庭前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审判辅助工作; (2)主持案件庭、调解依作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3)依决定案件审理程序性事项; (4)依行使其审判权力 16.合议庭审理案件承办官应履行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官助理做庭前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审判辅助工作; (2)事提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鉴定、非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事提交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审查意见; (4)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5)自担任审判主持、指挥庭审;担任审判协助审判展庭审;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处理意见; (7)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8)依行使其审判权力 17.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其官应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裁判文书签名 18.合议庭审理案件审判除承担由合议庭员共同承担审判职责外应履行审判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员庭审工及指导做其必要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依照关规定程序合议庭处理意见歧较案件提交专业官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案件提交审判委员讨论决定; (5)依行使其审判权力 审判自承办案件应同履行承办官职责 19.官助理官指导履行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官委托或者协助官依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等; (4)受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5)根据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相关律问题; (6)官指导草拟裁判文书; (7)完官交办其审判辅助性工作 20.书记员官指导按照关规定履行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事务性工作; (2)检查庭诉讼参与庭情况宣布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官交办其事务性工作 (二)院庭管理监督职责 21.院除依照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应宏观指导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问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审判委员讨论审判工作重事项依主持官考评委员官进行评鉴及履行其必要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副院、审判委员专职委员受院委托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22.庭除依照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应宏观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审判团队间、内部员间职责工负责随机案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案事宜定期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及履行其必要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23.院、副院、庭审判管理监督应严格控制职责权限范围内并工作平台公进行院、副院、庭除参加审判委员、专业官议外其没参加审理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24.于列情形案件院、副院、庭权要求独任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 (1)涉及群体性纠纷能影响社稳定; (2)疑难、复杂且社重影响; (3)与本院或者级院类案判决能发冲突; (4)关单位或者反映官违审判行 院、副院、庭述案件审理程或者评议结异议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决定案件提交专业官议、审判委员进行讨论院、副院、庭针述案件监督建议间、内容、处理结等应案卷办公平台全程留痕 四、审判责任认定追究 ()审判责任范围 25.官应其履行审判职责行承担责任职责范围内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官审判工作故意违反律规或者重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严重依应承担违审判责任 官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纪律规定接受案件事及相关员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交往等违纪违行依照律及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26.列情形应依纪依追究相关员违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裁判行;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重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严重;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汇报案情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重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严重; (5)制作诉讼文书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审判委员决定或者重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严重; (6)违反律规定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重失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严重; (7)其故意违背定程序、证据规则律明确规定违审判或者重失导致裁判结错误并造严重 27.负监督管理职责员等故意或者重失怠于行使或者行使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严重依照关规定应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依照干部管理关规定程序办理 28.列情形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改判作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1)律、规、规章、司解释具体条文理解认识致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合理说明; (2)案件基本事实判断存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合理说明; (3)事放弃或者部放弃权利主张; (4)事错或者客观原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变化; (5)现新证据改变裁判; (6)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 (7)裁判所依据其律文书撤销或者变更; (8)其依履行审判职责应承担责任情形 (二)审判责任承担 29.独任制审理案件由独任官案件事实认定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30.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员案件事实认定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进行违审判责任追究根据合议庭员否存违审判行、情节、合议庭员发表意见情况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31.审判委员讨论案件合议庭其汇报事实负责审判委员委员其本发表意见及终表决负责 案件经审判委员讨论构违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根据审判委员委员否故意曲解律发表意见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由持数意见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承担责任审判委员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由合议庭持数意见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作错误决定由合议庭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责任或者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决定错误主持应承担主要责任 32.审判辅助员根据职责权限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应责任官负审核关职责官应承担相应责任 33.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且官记录或者实记录应排除干预没排除承担违审判责任 (三)违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违审判责任般由院、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初步意见由院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关员具本意见所列违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民院监察部门应启违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各级民院应依自觉接受、政协、媒体社监督依受理官违审判行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35.民院监察部门应官否存违审判行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合理保护措施调查程事官享知情、辩解举证权利监察部门应事官意见、辩解举证实记录并调查报告否采纳作说明 36.民院监察部门经调查认应追究官违审判责任应报请院决定并报送省(区、市)官惩戒委员审议 高级民院监察部门应派员向官惩戒委员通报事官违审判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其违审判行主观错进行举证事官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申请复议申诉 官惩戒委员根据查明事实律规定作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建议 官惩戒委员工作章程惩戒程序另行制定 37.应追究违审判责任相关责任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华民共官》等关规定处理: (1)应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由组织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程序依办理; (2)应给予纪律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关规定程序依办理; (3)涉嫌犯罪由纪检监察部门违线索移送关司机关依处理 免除官职务必须按定程序由民代表罢免或者提请委作决定 五、加强官履职保障 38.案件审理各阶段除非确证据证明官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裁判等严重违审判行外官依履职行暂停或者终止 39.官依审判受行政机关、社团体干涉任何组织违干预司、问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应依照规定予记录、通报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干预司、插手具体案件司机关内部员问案件别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责任追究规定》《司机关内部员问案件记录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处理 40.官依履职遭受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损害或者经官惩戒委员等组织认定应追究律纪律责任民院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应适范围适形式及澄清事实消除良影响维护官良声誉 41.民院或者相关部门官作错误处理应赔礼道歉、恢复职务名誉、消除影响造经济损失依给予赔偿 42.官接受调查暂缓等级晋升经关部门认定构违审判责任或者官惩戒委员作责或者免责建议其等级晋升间暂缓起连续计算 43.依及惩治庭损毁证据材料、庭审记录、律文书庭设施等妨碍诉讼或者严重藐视庭权威行依保护官及其近亲属身财产安全依及惩治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官及其近亲属等违犯罪行 侵犯官格尊严或者泄露依能公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官依履职依追究关员责任 44.加妨碍官依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官、藐视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犯罪行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相关律修改完善 六、附则 45.本意见所称官指经官遴选委员遴选进入官员额官 46.本意见关于审判责任认定追究适用于民院官、副庭、庭、审判委员专职委员、副院院执行员、官助理、书记员、司警察等审判辅助员责任认定追究参照执行 技术调查官等其审判辅助员职责另行规定 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区院民陪审案件审判责任根据《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案》另行规定 47.本意见由高民院负责解释 48.本意见适用于央确定司体制改革试点院高民院确定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

如何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

重菊 如何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的监深入推进司法领惩防体系建设,强化治理,成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于监察建议权的充分行使 紧紧围绕规范审判执行权运行这一核心,发挥监察建议在审判执行权运行制度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一个时期的投诉类型,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归纳总结,围绕审判执行权运行中出现的共性问题,采取监察建议的形式,向审判执行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审判执行部门出台解决共性问题的制度规定。

如针对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的利用中止程序隐性超审限,拖延办案、执行等行为,从加强监督层面入手,督促审判执行部门完善中止诉讼、执行案件在提起、恢复等各环节的监督机制,提高审判执行效率。

从落实《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有关办案纪律入手,针对审判执行权运行中的司法不规范行为、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及时向庭室或个人发出监察建议,督促问题及时整改,将矛盾化解在源头。

纪检监察可以从检查、抽查、督办案件及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信访投诉案件入手,及时发现个案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行为、违反办案纪律行为,及时向庭室或个人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审判执行部门或个人及时整改或依法及时办结,促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纠正,将矛盾化解在源头。

关于查处权的充分行使 纪检监察要以《人民法院处分条例》为着力点,重点围绕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反审判执行纪律的行为,积极履行查处职能,并通过对严重违反审判执行纪律的行为坚决查处,引导干警规范行使审判执行权,发挥纪检监察在审判执行权运行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为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作用。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与审判监督、审判管理部门的协作力度,及时发现并认真查处违法审判执行行为。

审判执行的独立性、专业性等特性,使得纪检监察在查处工作中要慎之又慎,既不能过度干预审判执行工作,也不能让监督查处停留在制度层面,在敢于查处的前提下,更要善于查处。

法院的审判管理职能部门承担着对审判执行行为进行检查评查的职能,对审判管理部门在评查中发现的违反审判执行纪律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跟进。

纪检监察部门通过与审判管理部门协作,正确判断审判执行行为是正当履行审判执行权,还是违反审判执行纪律的行为,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决不迁就。

通过对违法违纪行为惩治,形成“不敢为”高压态势,促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公正廉洁司法的思想防线。

英国审判权和执行权是怎样分离的

审判权和执行权如何分离是当前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从英国的做法看,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是在司法“大部制”的基础上构建的。

法院的运作需要司法行政的支持。

在不少国家,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包括法院裁判的执行权也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执行员是司法行政人员。

为了便于管理,有些国家干脆就在司法行政部门下面设立一个机构,专门负责法院的司法管理和执行工作,这样就形成了“大部制”的司法行政部门。

英国的法院管理体制就是典型的一例。

英国法院是由一个个彼此独立的法官组成的裁判机构,不是我们概念中的“工作单位”。

为法院(法官)提供行政支持的是英国司法部下属的行政机构――法院事务管理局。

从法院事务管理局的工作目标看,主要包括:为法院(法官)独立审判提供支持、成为优秀的用人单位、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系统以回应社会对司法的需求,还包括: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价值、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与其它司法机构合作为地方社区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及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所以,法院不是“用人单位”,法院事务管理局才是“用人单位”,但它只是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官员和职员)的工作单位,不是法官的“工作单位”。

法官是组成法院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人,而法院官员和职员则不是独立的法律职业人。

法院官员和职员是司法行政人员,是英国政府的公务员(civil servant)。

执行员属于法院官员和职员。

以利物浦郡法院为例,该院只有10多位地区法官,但为法院(法官)提供行政支持的法院办事处(法院事务管理局的基层单位)则有120多位法院官员和职员。

该办事处下设立案、案件管理、执行,以及行政事务等七个部门。

工作层面上,法官与法院官员是“合作”(collaborative)关系。

按照法院官员的话说,“我们与法官们紧密合作”(working closely with the judiciary),按照法官的话说,“他们(指法院官员)让我们保持忙碌状态”(they keep us busy)。

这是法官与法院官员工作关系的真实写照。

这样一种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分类管理的体制,有利于法官摆脱行政事务的烦绕,集中精力办好案件,也有利于司法行政部门整合行政资源,破解“执行难”。

那么,我们能否借鉴这样的管理体制,把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成立一个法院事务管理局,专门负责法院的司法管理,行使法院裁判的执行权

这需要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研究,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内容。

本文只是想强调,英国法院事务管理局及其执行员行使的执行权仅是动产扣押、强迁和强制交付等行政性的权力,这仅仅是判决执行的一部分,不是判决执行的全部。

从我国法院执行机构目前承担的业务看,若要把执行划归司法行政部门,要注意防止把应该由法官负责的业务也划了出去,因为执行中有很多重要的业务都是法官的职能范围。

对于法院判决的执行,不少人存有误解,误以为判决是法官的事,执行是执行员的事,他们不知道判决的执行很复杂,很多事情属于法官的职能。

以执行工作中较为常见的房屋处理为例。

2007年笔者在英国利物浦大学法学院读书期间,有老师知道我在中国上海法院当法官,便问我是民事法官还是刑事法官,我说我是执行法官。

他有点纳闷,旁边的中国同学解释说,与警察的工作差不多。

我当即纠正了同学的说法,并举个例子对那老师说,债权人取得胜诉判决后,要求拍卖、变卖债务人的住房以清偿债务,这时,我必须结合该住房是否还住有债务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拍卖、变卖后会不会造成他们无家可归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准予债权人的请求。

那老师听了后频频点头,说,这在英国也是由法官决定的,而且是英国法官审判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事实上,在英国,对房屋等不动产的执行,是由法官处理的,与执行员没有直接关系。

按照不动产强制抵押制度,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拥有房屋,债权人可以使用“押记令”(Charging order)这一方法执行。

所谓“押记令”,实际上是由法官做出的一个裁定。

即,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官裁定在债务人房屋上强制设定抵押,等日后出售时优先受偿。

如果债权人不愿意等,想尽早收回债款,那可以在强制设定抵押后向法院提起一个“出售之诉”,请求法官做出一个“出售令”,准予其出售该房屋,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执行费用。

所以,如果我们简单地把我们现在在做的执行业务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就会把应当由法官做的事情也划了出去。

那么,执行中到底哪些事情可以划给司法行政部门呢

从英国的情况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执行业务主要是动产扣押。

也就是说,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拥有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债权人可以使用“动产扣押令状”这一方法执行。

即,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签发“动产扣押令状”给执行员,指令执行员上门追收,如债务人拒不偿还,可扣押债务人拥有的动产变卖、拍卖(Seizure and Sale of goods),以清偿债权人债款及执行费用。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在动产扣押程序中,法官也承担着决定性的职能。

例如,对于已超过6年的判决,或者涉及案件当事人变更等情况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动产扣押令状”前必须首先取得法官的许可。

对于动产扣押中的暂缓、中止、变卖等重大事项,也是由法官决定的。

此外,执行员在动产扣押过程中碰到的其他执行异议也都是由法官裁定的。

如,执行员上门执行时债务人拒不开门,是否授权执行员强行入内也需要法官决定。

所以,在对动产的执行中,法官的职能也是决定性,执行员的工作仅是执行命令而已。

因此,英国法官与执行员的分工比较明确,什么事情该由法官做,什么事情该由执行员做,不仅有制度保障,而且还有程序规制,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仅仅是执行员该做的事情。

我国没有有区别地建立动产扣押和不动产强制抵押制度,法官与执行员的分工不是很明确,实践中应该由执行员完成的工作都是由法官兼带完成的,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上有执行员的规定,但法院人事管理上基本没有形成执行员序列,由此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执行法官制度。

所以,若要结合司法“大部制”改革,把执行划出法院,首先需要理清法官与执行员的职能。

那么,把动产扣押业务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到底有何好处呢

对此,笔者在《英国强制执行法》中已作详细论述。

从英国的情况看,主要在于在执行员的管理体制上可以灵活点。

英国现在的模式是双轨制,既有司法行政性质的郡法院执行员,又有类似于律师业“市场化”运作的有规制的高等法院执行官。

在郡法院和高等法院管辖的划分上,标的大于5000英镑的由高等法院执行官执行,标的小于600英镑的郡法院判决和郡法院判决的消费信贷案件由郡法院执行员执行。

标的介于两者之间的,由债权人选择。

当然,这里仅是指动产扣押案件(上文已说过,不动产强制抵押案件是由法官处理)。

“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执行员的收入与执行效果是挂钩的,执行效率高、效果好,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高等法院执行官执行。

不少人建议将二种体制合二为一,统一采用“市场化”的运行体制,但考虑到小标的案件往往涉及弱势群体权益;消费信贷案件,如车贷、信用卡等案件,往往涉及消费者的权益,在当事人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需要更多的公共权力进行平衡,所以该方案始终没有采纳。

所以,如果将动产扣押业务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后,有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申请,法院(法官)和司法行政机关依申请颁发执照授权其通过动产扣押的方式追收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这位主任就相当于英国的高等法院执行官。

按照英国的做法,他可以自由雇佣执行人员。

当他收到法院的“动产扣押令状”后,可以依令状上门追收债务,如债务人拒不支付,可以扣押其财物(动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及执行费用,这就把原本由公务员承担的动产扣押业务转化成了法律服务业的组成部分。

当然,引进市场机制,打破垄断,会提高执行效率,但如何防止乱收费等执行乱问题也是个难题。

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

总之,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各国的模式是各国国情的选择,有长处,也有不足,审判权和执行权到底如何分离,分离后执行权力的运行机制如何,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法院纪检部门如何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进行监督制约

最高人院《人民法院监察工行规定规定:各级人民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

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的,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不例外。

但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自身的工作性质,准确地定好位,并摸索出一套符合法院纪检监察实际的工作方法。

作者认为,对审判执行权运行进行监督,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探索监督的有效途径。

  一、从审判执行权特性角度探索有效监督的途径  1.从程序性特点出发,利用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实现监督  案件流程管理是法院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各类案件从立案、送达、诉前保全、庭前交换证据、开庭排期、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宣判、执行、案件评查及结案材料的归档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加以设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的方式。

网络根据不同层级的领导权限范围,分别给予不同的授权,便于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及时了解案件运行情况并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审批、管理、催办,网络也可对将超审限的案件及时发出预警提示。

  2.从统一性特点出发,统一案件裁判标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审判实践中,同类型案件事实类似甚至是完全相同的情况比比皆是,但由于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合议庭、不同法官或者同一法官在判决时均会出现裁判结果差异,甚至是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要改变这一现状,有效防止审判执行权被滥用,达到“具有公认的声望,故足以回应社会对法治与正义的期待,更进而推进法治意识在社会中的传播,并提高社会整体的现代化程度”的目标,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是最好的途径。

由省法院各主管业务庭深入研究各类常见、多发案件的纠纷特点和审判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审判指导意见,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原则,以使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类型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保持基本平衡,有利于限制审判执行权被滥用。

在实施统一裁判标准后,纪检监察人员仅需要掌握和熟悉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裁判标准,再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检查就可相对简单化,容易发现疑点,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效率将得到大幅提升。

  3.从权威性特点出发,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列席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是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和对审判进行指导决策的组织。

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之一是监督、检查法院及其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也必然在被监督、检查之列。

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应当采用有选择地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方式,侧重对主审法官在履行审判职权过程中进行监督。

借鉴我国诉讼法中关于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规定,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列席审判委员会,显得十分必要。

  4.从中立性、公正性特点出发,认真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

”只有在审判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在审判委员会作出是否有违法审判的判断的基础上,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才能对审判执行人员是否负有责任作出判断和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

因此,要进一步解决案件质量问题和阻止违法审判行为,就必须认真落实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领导、法官对此要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只有狠下决心,真抓实干,才能收到效果。

如何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

您好 ,检察机关实行司法责任制,主要目的是通过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明确的改革目标任务,推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实现改革效果的最大化。

明确各类办案主体的职责。

主要是合理配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及各类检察辅助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的职责任务,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司法办案职责。

与审判机关办案模式不同,检察机关实行上命下从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检察权行使带有一定行政性,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指挥审核和决定本身即为办案方式的一种。

因此,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办案中依法行使指挥、审核和决定权;二是以其本来的职务身份直接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担侦查、讯问、出庭等具体办案活动。

第二,明确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职责。

检察官经检察长授权,依法履行办案职责,对授权范围内事项有权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织工作,带领和指导检察官助理等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办案组成员应当服从检察官的指挥。

第三,明确检察官助理的司法办案职责。

检察官助理一般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根据检察官指派,依法参与办理案件,协助检察官开展讯问(询问)、出庭、调取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草拟案件审查报告、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但没有案件决定权。

第四,明确书记员等其他人员的司法办案职责。

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传递、各类工作材料的管理以及检察官交办事项等职责。

检察官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申请司法警察和司法技术人员参与执行办案相关任务。

第五,明确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等主体的司法办案管理监督职责。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办案中监督、指导检察官办案工作,业务机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司法办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的司法办案工作。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如何做好审判管理工作

一、审判管理义 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过组织、领导导、评价、监督、制约等,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① 审判管理既是一种管理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管理手段。

单独来看,审判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将审判管理放到法院整个系统中来看,审判管理是法院党组的一种管理方法,即由对审判业务的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活动,达到管理法院人才队伍,整合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在这个层面,院党组是审判管理的决策者、指挥者、政策制定者,审管办是具体执行者、协调者、监督者。

管理对象是审判工作、司法过程、审判质效和司法资源,具体的审判工作中管理对象的操作者是办案人员,也可以说办案人员是审判管理执行活动中的被执行者。

同时,办案人员也是审判管理的管理者,他们决定着案件的进展和质量。

因此,审判管理就是通过监控审判流程、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节点提示等活动。

二、当前形势下审判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社会因素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未来几年,西部欠发达地区将快速掀起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热潮,步入经济社会后发赶超的“快车道”,社会矛盾也将随之不断增加。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人民法院该怎样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切实担负起为经济社会赶超跨越发展保驾护航的历史重任。

(二)司法公信力下降 缺少公信力的司法无法承担起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

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和其生命力的保证。

②如今,司法个案的不公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产生质疑,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出了问题,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是找领导,找上级。

据国家信访局近年的相关资料统计,“求决类”信访在各类信访中比例最大,而涉法信访案件在“求决类”信访中的比例已经超过了30%。

这些数据都充分体现了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严重。

(三)出现对司法新期待、新要求 一方面,虽然当前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也有不少诉讼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不仅要了解部门法,还要对整个法律体系融会贯通,才能让当事人信服。

否则,会加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因而对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较以往提出了更高要求。

另一方面,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明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及透明等要求愈加迫切和强烈,对案件进程和审判结果更加关注,对审判工作产生了新的期盼。

基于以上分析,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重大。

三、审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铜仁市地处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对于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时间比较晚。

2011年我市两级法院才开始正式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到目前为止,仍有个别基层法院没有独立的审判管理管理办公室),对于审判管理工作经验不足、基础薄弱。

一些老同志以及一些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工作不理解,有抵触、排斥的情绪,对审判管理工作不予配合。

因此,此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

不过,从近两年的审判管理实践看,我市审判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收效显著。

通过实行审判管理工作,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凝聚力,使干警将工作的重心统一到执法办案上来。

通过质效考核、案件质量评查、审限流程跟踪,形成了争先恐后、你追我赶的审判业务比拼形势。

办案人员对审限节点的把握增强,办案水平得到极大提升,案件质量得到一定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得到加强,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得到切实彻底解决。

尽管如此,审判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审判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剖析: (一)本末倒置,视管理手段为管理目的 调解率、撤诉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指标。

通过指标监控发现,有的基层法院调解率、撤诉率高达80%以上,这充分证明人民法院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扎实有效。

与此同时,有的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申请执行率却达20%以上。

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一方面为了实现高调解率在考核中获得加分,另一方面因为调解结案不用写判决书那样麻烦和承担风险。

为了以上两个理由,办案人员会想尽一切办法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如,故意使案件久调不决,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为了尽快结案,有时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牺牲一部分利益,达成调解协议;法官经常采用的“背对背”调解方法,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

这种方法会丧失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往往在调解时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输送不对称的信息,由于很多当事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如果不接受调解的法律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就稀里糊涂地接受调解,事后发现其实可以得到赔偿更多,也不能再反悔,这样容易引起新的矛盾,也容易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上述情况表明有相当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子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定纷止争,只是片面追求高调解率、高撤诉率而结案的。

把调解率、撤诉率这两个指标当做目标而不是管理手段。

同样,在其他指标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的指标异化现象。

(二)部分办案人员存在抵触行为 个别办案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将审判管理工作认为是挑刺找茬,个别法官以自己是老资格,认为有些审管办的人员是业务没有自己精通、级别没有自己高,没有资格对业务庭的案件进行“指手画脚”,因而存在对立抵触情绪。

个别被查出卷宗质量问题的办案人员逃避问题,反复狡辩,否认查找出来的问题,不愿意整改。

(三)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审判人员程序意识不强、办案能力有待提高。

有的离婚案件直接跳过调解前置程序;有的宣告失踪案件没有向被宣告失踪人户籍所有地调查核实就发出公告宣告失踪;有的卷宗内证据全部收复印件,没有收原件等。

二是审管办人员能力有待提高。

审管办人员大多是拥有办案经验但长时间未从事具体审判业务的老法官和新进的没有审判经验的年轻工作人员组成。

这种一老一少的组合,会造成老的有经验但法律知识没有及时更新,或者长期从事某一部门的审判业务工作而对其他工作不甚熟悉,或因年龄偏大对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如网上办案系统的操作不熟悉等。

年轻的工作人员有知识、能够运用新的一些办公系统进行统计分析,但又缺少相应的工作经验。

这也使得一些业务部门的人看不起审管办的人,也就不把审管办当一回事。

(四)审管办部分人员思想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 个别同志认为审管办就是一个养老的清闲部门,案子办得好与坏与自己无关,那是业务庭的事情,不用自己承担风险。

评查的工作也只是应付而已,不愿意过多地去行使审判管理职权,认为这样会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比如有的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千篇一律,由于每次案卷评查出的问题都大致相同,例如:送达回证填写不完整、裁判文书出现错别字、当事人捺印没有没有注明手印名称等。

因此,有的评查人员要么随便看几本卷宗要么干脆就不看,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上随便写几句常见问题以应付了事。

甚至有次被评查的卷宗明明已经全部捺手印,却还是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上写出没有捺手印等。

四、原因分析 (一)指标设置不够合理 进行审判管理必然会涉及到数据和指标,这是必须的手段。

由于手段与目的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在实际追求指标的过程中,极容易将手段当成目的。

出现调解率、撤诉率高,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原因是过分追求该项指标造成的。

办案人员为提高调撤率,就可能通过软硬兼施,采取各种方法达到目的。

调解率是高了,但是采用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却没有能达到。

之所以会过分的追求撤诉率和调解率这两个指标的数值,是因为指标设置不科学,没有为该指标设定上限,这样会导致办案人员将追求高指标作为目的,从而出现导致指标异化,与设置该指标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要解决唯数据论,导致本末倒置的问题,应对每一项指标根据各个法院或者某一区域的法院系统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合理的上下限区间。

(二)没有奖惩导致监控乏力 对于审管办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是不去整改,被评查出的大多问题几乎期期雷同。

出现评而不改,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和奖惩挂钩,没有建立相关的机制进行激励和约束。

这就导致办案人员依旧我行我素,错误依然存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形同虚设,审判管理目标无法实现。

(三)文化软实力薄弱 卷宗出现质量问题,最重要的原因是办案能力有待提高。

办案能力不高既表现为整体水平,又表现为个体能力。

有的办案人员有工作经验,但理论功底不强;有的办案人员理论丰富,但实践经验欠缺。

法院人才队伍呈现两极分化化、青黄不接的现象严重,要么是具有办案经验的40岁以上老法官,要么是具有学历却没有经验的30岁以下大学毕业生。

人才队伍的能力不均衡造成了司法能力的良莠不齐和整体欠缺。

文化软实力欠缺,是造成法院对外司法能力缺乏的一个原因。

(四)领导对审判管理的关心支持有待加强 有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是由一把手亲自抓,而是由副院长分管,并且审管办的级别与其他庭室相同,甚至有些业务庭的庭长同时是审委会委员,比审管办主任的级别高,再加上个别业务庭自认为自己才是长期从事审判业务工作,自己才是业务方面的专家,对审管办的人根本就看不起。

因此,就导致审判管理工作执行不力。

案件质量评查时,个别评查人员害怕得罪人,不敢认真查找错误,态度不端正,评查不认真,敷衍了事,查找一些皮毛、瑕疵,甚至评查出一些根本不存在错误的问题。

有自身思想认识的不足,同时也有害怕因为认真开展工作得罪同事,却得不到领导支持、信任,于是为求自保,敷衍搪塞。

五、对策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指标体系,实现科学管理 任何管理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审判管理也不例外。

审判工作有自己的特殊之处,进行审判管理必须在不违背审判规律的前提下进行。

运用定量分析作为审判管理的一种管理方法,开启了法院管理史上科学管理的先河,审判业务的工作成效由过去单一的定性分析到用数据说话,是法院管理的一大进步。

定量分析使得一切工作成果都可以通过数据展示,数据更客观、更公正。

但也该看到过分的依靠定量分析也会带来一些弊端。

定量分析只是一种手段,过分的运用定量分析,只会导致本末倒置,舍本求末。

定量分析主要适用于一些自然科学领域的计算、经济效益的增减等。

因为数据本身是客观的、中立的东西,它是人计算出来的,如何计算,怎样在审判管理中利用也是人操作的,很容易造假。

然而,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到公平正义的实践性工作。

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情况仅仅用数据本身无法去完全衡量和全面感知。

公正与效率、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政治效果好不好,也无法用简单的加减乘除来度量。

当然,指标和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评估审判工作的好坏,但不是唯一的手段。

因此,在审判管理活动中,我们要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每一项指标都根据各地不同的现实情况,多一些柔性管理,同时设定上限和下限,并且对指标的上下限根据不同情况尽力放宽泛一些。

在指标的基础上,将审判管理的重心放在司法为民的效果上。

例如,有的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窄,辖区人口少,收案数量少,但是法院的各个机构设又必不可少。

那么,对其法院人均结案数和法院人均结案数该项指标就应当适当降低,要不然就形成天然的不公平。

应授权各个法院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来调整相应指标以及指标区间。

比如,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一般都要比派出法庭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的调解率一般要比派出法庭低。

因此,在法院各部门之间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设置指标的上下限,将机关民庭的调撤率指标设置比人民法庭更低,这样才能做到科学合理。

(二)引入监督机制,确立权利制衡态势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就会诞生腐败和独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提出:“审判管理就是规范、引导、促进和服务审判。

”可以说将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的三大管理之一,本身就是将监督功能引入法院管理活动之中。

而在审判管理活动内,也应引入监督体系,避免权利过于集中和没有监督,产生权利寻租,甚至腐败。

一是引入复议程序。

针对评查出问题的案件,给予办案人员3-5天提出异议的时间,如果有异议,由被评查人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再由评查人员组成评查小组结合异议申请讨论评查的问题是否客观真实给予答复,如果被评查人员不服评查小组意见,可以将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审委会最终决策。

没有异议或超过异议期,则进行通报,相关人员必须整改,并且以通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是评查和整改分离。

评查和整改由两批不同的人员操作,形成审判管理工作内部权力监督和制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也便于发现评查中发现不了的问题,避免矛盾尖锐,过于集中针对某个特定的评查人员。

(三)建立激励惩罚制度,变被动接受为主动行为 针对评查人员积极性不高、懈怠的问题和被评查人员不整改、逃避的问题实行奖惩制度。

当被评查人员被评查的案件没有评查出问题的,办案效果和质量较好的给予奖励。

反之,评查出问题不积极整改的应于惩罚。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管理应要通过利益的分配来调节人们的行为,通过引入合理的奖惩机制,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然就会使被管理者变被动为主动,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局面。

如果没有相应的奖惩制度和措施,审判管理就显得苍白无力。

(四)重在服务审判,实行人性化管理 要坚持服务审判的理念,在实施审判管理的过程中,要管理到位,又不能越位,不能以管理为名干涉法官的审判权;要尊重审判规律,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既要通过管理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权利,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审判管理工作内容比较广泛,既有传统的审判管理内容,也有信息化建设等现代管理手段,既有宏观的管控,也有微观的指导;在制度设计、制度落实、管理科技手段的实现等工作中,对围绕管理所需要的各类资源进行有效调动整合。

形象地说,审管办的工作人员既是统计员、分析员、预报员,又是评论员、监督员、服务员。

审判管理权来源于院党组和审委会的授权,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法院审判工作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院党组确定的工作中心,以加强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主线,不断创新管理,为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运行机制向院党组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参考;审管办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是审委会、院长的参谋和助手,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是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因此,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沟通作用,使各部门的审判工作形成合力。

审管办要为人事部门开展审判业绩考核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客观、科学、合理的依据,要配合司法政务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物质资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动法院管理工作水平总体提高。

(五)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操作细则 针对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的整改不力,被评查人员不服的问题,为了减少因为标准不一引起的矛盾,使管理、监督更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审判管理目标清晰,执行准确,操作简单明了,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可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操作细则。

含具体的操作方法、操作标准。

比如:卷宗装订,分不同的情况,是怎样的装订顺序。

裁判文书如何排版,字体,行间距,遇特殊情况怎么处理。

等许多程序、形式方面的操作流程以具体的统一的书面建章立制。

(六)加强学习、提升能力、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面对司法公信力下降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要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期待。

必须从根本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

注重对中青年干警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能力的培养,加强对中年干警理论水平的学习深造。

将办案业务人员与实施审判管理的人员进行定期交流,避免办案人员不懂审判管理,或者进行审判管理的人员不懂审判业务的情况。

高度重视学习,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审判管理工作既要懂政治,又要懂业务;既要加强对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领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及上级人民法院指示精神,深刻把握人民法院当前的工作使命和方向。

又要加强对审判业务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对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

将审判经验丰富、对审判工作熟悉、具有管理能力、公正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审判管理岗位。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优质的服务,才能创造出优秀的司法“产品”来回报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期待,才能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论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区别

司法与行区别。

司法与行政都是执律的个别化的或化的,统一于广义的执法活动。

但是,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

二者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性质不同、社会功能不同、运行方式不同。

    一、从本质上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有一下区别: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

司法权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与效率”,在追求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效益等其他价值目标。

与司法权不同,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则是“效率、秩序与公正”,它在追求行政效率、行政秩序的同时,兼顾公正等其他价值目标,但效率和秩序则是行政权追求的首要目标。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不同。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按照预设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然后作出具有确定力、执行力的裁判结论,从而以权威性、终局性的方式解决争端的一种国家权力。

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它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要求法官在处理各种争议时,地位超然,不偏不倚,居中裁判,从而实现司法权之基本价值追求——公正。

行政权的性质则与此不同。

行政权是一种处理权,即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依自己的单方面意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某种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时,其本身即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在该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行政权不可能具有中立性。

    (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功能不同。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社会功能是不同的。

司法权的功能:一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通过设置正当程序,强制违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进行确认,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以恢复或补救,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平衡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此,司法权的设立与行使的主要功能是为各种各样的权利提供一种最终的救济渠道,并对各种各样的国家权力施加一种特殊的审查和控制机制,以便为个人提供一种表达冤情、诉诸法律的基本途径,使得那些为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现实的保护。

行政权的功能则在于,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和维护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而实现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公共事务的目的。

虽然行政权在运行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问题,但由于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是以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化身出现的,因此,行政活动所产生的直接的、主要的法律功能便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保证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不至于因个人的行为而受到破坏。

    (四)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行方式不同。

司法权与行政权运行的最主要区别是司法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的特征。

司法权的被动性是基于司法公正性的最高价值追求和司法中立性的需要。

司法中立性要求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否则就有可能破坏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权能独立存在的价值即在于它能充分保证公正性的实现。

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法院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时,不能借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主动启动诉讼程序,即使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不得主动予以追究。

当然,司法权行使的被动性仅仅是诉讼程序启动时的被动性。

司法权一旦启动,在诉讼程序中则不一定始终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

在司法权启动后所引起的诉讼法律关系之中,作为司法权主要内容的审判权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主动性作用。

而行政权基于及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需要,其明显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行政权干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即使是严格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行政权的行使也呈现扩张趋势。

人们普遍认为,对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准的改善,社会环境的治理,以至各种灾害的预防和消除,综合国力的增强,政府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与司法权相反,行政机关不能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对公民权益遭受侵害视而不见。

行政权行使的主动性和扩张性是社会发展之必然。

而与这种必然发展趋势联系最为密切的是,人们既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和良好的福利,又要求对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膨胀实施有效监督,并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给予法律救济的途径。

因此,有权力就有制约,有损害就有救济,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就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过程。

    二、从形式上看,与行政相比,司法具有如下特征:    (一)独立性。

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而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下级机关必须服从下级机关,一级服从一级,全体行政人员必须最终对行政首长负责;    (二)被动性。

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者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但司法者从不能主动发起一个诉讼。

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往往具有主动性;    (三)交涉性。

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辩双方的辩驳、质证、对抗;在诉讼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

而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多地是行政机关的命令;    (四)程序性。

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司法者所做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促进裁判的制作。

而行政机关也要求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但行政程序比司法程序要简单易行的多。

    (五)普遍性。

司法的过程是运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将法律适用于个案的过程。

案件的司法解决意味着个别性事件获得普遍性,普遍性在个别性事件中得以实现。

而行政管理对象要复杂的多,具有更多的特殊性。

    (六)终极性。

法律适用是解决纠纷、处理冲突的最后环节,法律适用结果是最终性的决定。

相对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成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解决争端的手段。

行政处罚往往不具有终极性,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