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公开课justice中关于康德绝对主义道德的几个问题
康德的法则都是检验法则,而不是决策法则。
使用的方法就是你首先要提出一个解决方案,然后把这个方案拿到这个法则中去检验,如果没有冲突,那么这种方法就是合理的。
但是你要提出一个什么样的方案取决于你的实践理性,你的人生经验和逻辑。
也就是说康德不是不在乎结果,只是他更在乎手段。
换句话说他在乎结果,但是他更在乎手段。
因为他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预测到无限的结果(混沌理论),而手段或者法则却是人可以掌握的,所以他才坚持手段的正义。
换句话讲,他之所以坚持手段的正义,恰恰是因为结果的正义是追寻不到的。
假如回到杀手在门外的例子,误导性的事实可以经受康德法则的检验,因此就具备了手段的正义,是可以执行的方案,不是不道德的。
而谎言是违反法则的是不道德的,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误导性的事实和直白的真话之间没有道德上的差别,都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从实践上讲,如果误导性的事实能引导出更优的结论,康德也不会拒绝。
推荐你看看《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康德在里面把他的观点表达得更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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