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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人防演讲稿

时间:2015-05-09 06:34

《人民防空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由什么领导

县上地方各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本行政区域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法》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应遵循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

第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按照规定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协助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未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中国人民防空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法定依据明确、处罚轻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照下列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一)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二)当场收缴罚款的,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适用当地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必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缴付指定银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应诉。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结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级或者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应当组织检查。

发现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法执法的,必须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人民防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听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于翌年一月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

遇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接受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执法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行政强制法中人民防空办公室有没有行政强制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是由人民法院行使的专项权利,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具有行政强制权

人民防空办是干什么的?

人民防空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是关系到能否卓有成效地组织平时人民防空准备和战时人民防空袭斗争的大问题,是整个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关键性问题。

依据人民防空法,我国人民防空平时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 根据中央决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总参谋部作战部,负责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设在各大军区司令部作战部,负责本战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设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构成了我国人民防空领导和管理系统的主体部分。

它们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立的人民防空专门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序列内的行政职能部门之一,和平时期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措施;在计划、规划和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拟制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拟订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指挥自动化系统建设与管理;组织本行政区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它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督促和检查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训练和管理;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科研;管理人民防空物资、经费和资产等。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人民防空办公室也可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办事机关。

人民防空的战时指挥体制和平时的领导管理体制是有区别的。

根据人民防空法,我国人民防空战时指挥体制贯彻条块结合、以快为主、以市级为重点的原则,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道四级指挥体制。

当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时,人民防空工作转入战时指挥体制,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立即组成人民防空指挥部,履行战时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职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由省委(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通常要求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分别由党委、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的领导同志担任。

一般设置指挥、通信、工程、治安、政工、后勤等业务处作为办事机构。

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军分区领导担任。

一般设置指挥、通信、工程、抢修、消防、治安、医疗救护、交通运输、防化防疫、政工、物资供给等业务处作为办事机构。

只有人民防空一种任务的城市还要设防空作战处。

城市所辖的区(县)、街道和大型厂矿企业、主要经济防护目标管理部门,应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建立人民防空指挥部,其办事机构和人员编成,应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安需要进行设置。

记得采纳啊

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机关包括人民防空办公室吗?

包括。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另外,你搜一下“行政强制法 人防办”就知道了,貌似所有人防办都学习这部法。

武汉正在参与四城同创,我要准备一篇演讲稿,关于武汉四城同创的,有好一点的材料吗

这是网站你可以去查一下,或者直接打印下来。

查阅资料是必要的,但是演讲的原稿必须要自己总结和归纳自己的观点,只有这样您才能有高分和更好的把握演讲时机假如您想得红旗争第一的话

哈哈 加油吧

人防是干什么的

人防就是人民称。

指人民群众时状态下怎样进行自我防护消互救的一种能力。

人民防空,是由城市目标防护和城市居民防护两部分组成。

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战时避免和减少城市经济损失和群众伤害,人防的宗旨或根本任务就是为了防护,保存战争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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