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一篇竞选护理责任组长的演讲稿,3分钟左右,不要复制的,谢谢大家了。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下午好
出于个人理想的追求,出于对医院改革的积极参与,我来到了今天的护理组长竞聘演讲稿竞聘现常也许xxx这个名字大家或多或少都有过耳闻,我就是这个名字的主人,今年xx岁,中共-党员,xx学历,目前在xxx从事xxx工作,兼职xxxx。
6年前作为新xx(城市名)人,我在xx(科室名)竞聘演讲稿开始了我的护士生涯,经过内科、外科、儿科、急诊和icu的磨练,我已成长为一名具有丰富经验的年轻护师。
临床护理的发展非常迅速,唯有不断学习才不至落后,4年来我坚持自学了南京医科大学护理本科教程,现已进入毕业实践考核阶段。
用理论指导实践,再用实践检验理论,从中我找到了学习的乐趣,也升华了我的服务理念和对专业的浓厚兴趣。
去年x月同样是通过竞聘,竞聘演讲稿范文我成为新开辟的xxx的专职人员。
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的电话24小时畅通,随叫随到,以一站式无缝隙的服务赢得了众多侨胞和外国友人对医院的良好印象。
新病房大楼的启用导致病区护理人员紧张,我服从安排被借调到icu和外一科各工作了一个月。
正是多年来不变护士长竞聘演讲稿的工作热情和踏实的工作态度,使我在非典期间有幸得到领导的信任,成为支援人民医院抗非护理战线的首批志愿者,在闷热的防护服里足足坚守了两个月。
sars面前面不改色,见证的是无私无畏的勇智;开朗的性格,广泛的爱好使我很快银行竞聘演讲稿融入了陌生的环境,难忘的岁月,我和来自不同医院的护士姐妹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因此我被人事局授予“防治非典先进个人”的表彰,荣获卫生局2003年度“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
“可以托六尺孤寡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也许是对身为护士的我最竞聘演讲稿精彩开头恰当的注解。
然而,被信任是需要有看得见的能力的。
5年团支部书记和团委学习委员的角色给了我很多参与策划组织共青团活动的机会,在打造团委品牌,丰富医院文化的过程中,我的综合素质也得到了提高,具备了一定的协调沟通和组织管理能力。
岗位竞聘演讲稿如果我当选,我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在护理部主任的领导和科主任的业务指导下,按照护理质量标准,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认真履竞聘上岗演讲稿行护士长职责和义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为患者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文明服务”的服务理念,把好入院宣教与出院指导关,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做好出院访视工作。
2不断加强医护,护患沟通,定期征求各方意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扬长避短。
更好地为病人提供优质亲情服务。
3使科室人人都以主人翁精神参与学生会竞聘演讲稿管理。
挖掘护士潜能,调动科室人员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4重点管理护理安全,杜绝护理纠纷和护理差错。
开展法律意识教育,防范安全隐患。
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
做到有章必循、责罚分明。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及时完成各种有效记录,把好护理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关。
5培养经营意识,善于进行成本效益核算。
创造科室效益的同时节约不必要的开支,降低医疗成本,保障科室走持续发展的道路团委书记竞聘演讲稿。
6科室做到年有目标,月有计划。
鼓励护士每人每年完成1-2篇论文。
定期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培养护士科研意识。
我的生肖属相是马,至于是不是千里马,就有待在座伯乐们的裁决了。
但是无论结果如何,我都将马不停蹄地完善自己。
最后,借此难得的机会,祝大家新年心想事成
养老院工作总结及计划
养老院工作总结及计划养老院工作总结及计划1201*年本院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五保供养方针、政策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上级部门对本院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创建省一级敬老院为动力,以服务五保老人为重点,以服务优质化、管理制度化、生活规律化、设施齐全化、环境花园化为标准,全院上下,团结一心,扎实做好了201*年的各项工作,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健全了制度,实行了规范化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从完善制度入手,努力实现以制管院。
先后制定了院长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卫生检查制度,“五好院民评比制度”、“文明院民小组”评比制度、卫生房间评比制度、院民内务整理十项规范、院民外出请销假制度、安全值班制度、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登记建档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管理人员例会制度等。
通过抓制度落实,有效提高了院民的综合素质,理顺了院务管理秩序。
二、认真开展了“三项评比”活动在全院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五好院民评比”、“文明院民小组评比”和“卫生房间评比”活动,每半年评比一次。
年终将评出的“五好院民”、“文明院民小组”和“卫生房间”举行隆重的表彰大会,五好院民配戴大红花和五好院民胸牌,每人发放50元奖金,向文明院民小组颁发了大型奖牌和30元奖金,向卫生房间得主发放了“卫生房间锦旗”和30元奖金。
通过经项活动的开展,培养和激发了广大院民的争先意识,增强了院民的集体荣誉感。
三、进一步规范了院民请销假制度的落实院民外
养老院的工作总结如何写
养老院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20XX年敬老院工作总结 、20XX年敬老院工作总结 20XX年本院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五保供养方针、政策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上级部门对本院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创建省一级敬老院为动力,以服务五保老人为重点,以服务优质化、管理制度化、生活规律化、设施齐全化、环境花园化为标准,全院上下,团结一心,扎实做好了20XX年的各项工作,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了制度,实行了规范化管理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从完善制度入手,努力实现以制管院。
先后制定了院长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卫生检查制度,“五好院民评比制度”、“文明院民小组”评比制度、卫生房间评比制度、院民内务整理十项规范、院民外出请销假制度、安全值班制度、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登记建档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管理人员例会制度等。
通过抓制度落实,有效提高了院民的综合素质,理顺了院务管理秩序。
二、认真开展了“三项评比”活动 在全院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五好院民评比”、“文明院民小组评比”和“卫生房间评比”活动,每半年评比一次。
年终将评出的“五好院民”、“文明院民小组”和“卫生房间”举行隆重的表彰大会,五 好院民配戴大红花和五好院民胸牌,每人发放50元奖金,向文明院民小组颁发了大型奖牌和30元奖金,向卫生房间得主发放了“卫生房间锦旗”和30元奖金。
通过经项活动的开展,培养和激发了广大院民的争先意识,增强了院民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老年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涉及内容很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
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养老院工作总结及2019工作计划
2019年养老院工作总结及2019工作计划 XX年养老院工作总结(一) XX年本院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五保供养方针、政策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上级部门对本院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创建省一级敬老院为动力,以服务五保老人为重点,以服务优质化、管理制度化、生活规律化、设施齐全化、环境花园化为标准,全院上下,团结一心,扎实做好了XX年的各项工作,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了制度,实行了规范化管理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从完善制度入手,努力实现以制管院。
先后制定了院长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卫生检查制度,“五好院民评比制度”、“文明院民小组”评比制度、卫生房间评比制度、院民内务整理十项规范、院民外出请销假制度、安全值班制度、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登记建档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管理人员例会制度等。
通过抓制度落实,有效提高了院民的综合素质,理顺了院务管理秩序。
二、认真开展了“三项评比”活动 在全院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五好院民评比”、“文明院民小组评比”和“卫生房间评比”活动,每半年评比一次。
年终将评出的“五好院民”、“文明院民小组”和“卫生房间”举行隆重的表彰大会,五好院民配戴大红花和五好院民胸牌,每人发放50元奖金,向文明院民小组颁发了大型奖牌和30元奖金,向卫生房间得主发放了“卫生房间锦旗”和30元奖金。
通过经项活动的开展,培养和激发了广大院民的争先意识,增强了院民的集体荣誉感。
三、
急求:民政系统救助管理工作讲话稿或演讲稿
走过了春天,迎来了夏天。
在这个的季节,我们盼望着,就像花蕾盼望绽放,就像孩童盼望过年,终于盼来了我们的相聚。
在新年即将到来之际,请允许我向全体同事表达我心中最最真诚的问候和祝愿———问候一声辛勤工作的我的同事们,你们辛苦了
祝愿一声,无悔奉献人生的我的同事们,你们好
50多年的风雨兼程,民政工作几经沧桑,却始终没有离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宗旨。
在人民 最危难之时,我们代表党伸出了救援之手,为帮助灾民重建家园;当群众遭受贫困困扰时,我们精心部署,辛勤工作,为人民构筑了“最后一道防线” ;我们以人为本,勇于开拓,为居民营造安居乐业的家园;我们为孤老残幼的生计寝食不安,为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鞠躬尽瘁;我们为人民子弟兵解除后顾之忧,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添砖加瓦;我们为长辈们奉献爱心和孝心,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目标筹谋策划~~~~ 而我作为一名参加工作不久的民政新成员,要向在座的各位同志学习,怎样能把一个平凡的工作,做的如此的出色。
和他们在一起工作我懂得了什么叫克尽职守;什么叫无私奉献;什么叫开拓创新;什么叫锐意进取。
这些在纸上看着是那么空洞的词语,在工作中却被他们诠释的淋漓尽致。
也许有些同志会说:“哎
咱们做的都是自己分内的事儿,没什么好学习的。
但是我想对你们说:“你们宝贵的工作经验,朴实的工作作风,给我做出的就是生活中最真实的榜样。
”我一定会刻苦努力学习,熟悉各项有助于开展工作的业务知识,希望通过努力可以做到和各位一样的一名合格的民政人。
以优异的工作业绩来感谢领导的关心、培养,感谢同事的支持、帮助,回报你们对摘自《我要公文网我的期望。
作为一名民政人,我把民政比作一盏灯,一盏照亮所有黑夜中孤独灵魂的明灯,巴金老人的灯曾经使他微笑面对生活,我们民政这盏长明灯将更亮更暖,而我愿是这灯光中的一朵小火花,捎去民政人的心愿,投入这壮丽的事业中
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把09年上半年做下总结 这面还有篇 不过是07年和08年的工作发言你可以参考下 希望有用: 一、2007年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弱势保障行动成效显著 规范完善了农村低保工作,健全了农村低保工作程序,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080元的农村贫困人口5926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形成了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达到了年人均1080元,月人均补差额达到40元;建立了合理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和涉农 “一本通”资金发放系统,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了省、市、县、乡四级负担。
建立了以财政供养为主体,市、县、乡(镇)按4:4:2分级负担的农村五保供养体制。
加强了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了全县7处乡镇敬老院的新建和改扩建,集中供养率达到75%;强化了敬老院规范管理和服务,努力实现“一提升、两改善、五确保”, 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2007年我县被表彰为“全省敬老院建设先进县”。
---城市低保工作持续保持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坚持“应保尽保,特困重保,超标退保,阳光施保”的原则,低保工作全面实现了“动态管理、规范运作”的目标任务。
建立了凡进必查的制度,形成了“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良性动态管理机制。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月人均160元提高到200元,补差额也由62.3元提高到93.5元。
为化解食品价格上涨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影响,今年8月起,为全县城市低保人员发放了临时补贴。
---救灾工作不断加强,灾民生活得到妥善安置 制定了《防汛救灾应急预案》,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做好了民政对象危、漏住房的检查工作,建立了灾民档案,及时下拨了救灾资金,帮助和指导乡镇、村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对倒塌和受损民房进行重建或维修,妥善解决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社会救助扎实推进,救助水平逐步提高 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了“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募集资金57万元;春节期间开展了“千人特困救助行动”,发放救助资金120万元,救助困难群众1820人;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20多名各类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了救助;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移民帮扶工作,为239名移民顺利发放了后期扶持资金。
二、2008年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弱势保障工程,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以提高标准、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为工作重点,努力实现标准有所提高,运作比较规范,资金保障及时,困难群众能得到有效救助的良好局面。
今年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化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操作机制 出台农村低保实施意见、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家庭收入核算办法,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对低保对象的确定、家庭收入的核算、低保待遇的申报审批程序、评议机构、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等做严格要求和详细规定,为基层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首先是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主要包括因病、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被征地或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导致贫困,生活水平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不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消费水平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6.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7.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8.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手机、摩托车等);自费购买、新建住房不满2年的。
二是对于家庭收入的核算。
以户为单位, 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把定量计算与民主评议结合起来,注重考察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
一般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或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年景丰歉悬殊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按照两个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是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 1.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和其他经营性纯收入;2.赡养、抚(扶)养费,依法继承遗产或接受的赠与;3.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4.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核算家庭收入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等;2.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3.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临时性救济金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4.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7.社会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 四是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1.种植和养殖收入。
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成本投入、年景丰歉、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差异,据实计算纯收入。
2.加工收入。
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也可以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
3.劳务收入。
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劳务所在地人均收入计算。
4.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
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应合并计算;抚(扶)养费按抚(扶)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抚(扶)养费不超过其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40%。
5.因拆迁、征地等原因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或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济或最低生活保障。
五是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村(居)委会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实。
组织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
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
(3)公示。
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4)上报。
将所有申请人申请书、村(居)民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乡镇审核。
乡镇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1)审核。
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并结合村(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2)公示。
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3)填表。
经公示群众无异议、认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
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
(4)上报。
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二、继续完善敬老院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落实五保供养待遇 坚持“一个目标”:提升档次,抓入住;落实“两个手段”:实施评先树优,强化规范管理;采取“三项措施”:建立制度约束机制,建立工作奖惩机制,建立检查督导机制;实现“三个转变、两个提高”,即由基础建设向规范管理转变、由分散供养向集中供养转变、由一般化管理服务向规范化优质服务转变;提高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26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400元提高到1600元;提高敬老院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
当前敬老院建设重点工作是做好各项准备迎接省民政厅等级考评和认定。
三、规范城市低保工作,提高低保管理质量 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人均月补差水平,城市低保标准由200元提高到240元,人均月补差额将不低于110元。
扩大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探索建立新的工作程序,制定城市低保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各级低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申请、评估和审批的程序;确定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家庭收入的核算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建立低保分类管理和续保申请签字制度,完善入户调查、公示通报、动态管理和公益劳动制度。
按有经济收入的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将城市低保家庭实行A、B、C三类管理:A类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为孤寡老人、孤儿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大病重病患者,其家庭收入情况无变化且困难较大的家庭,一年审核一次,实施全面保障和重点救助;B类家庭,是指收入来源比较明确且变化不大,家庭主要成员年龄大、文化程度低、无固定职业或因重大疾病、子女上学等负担过重的家庭,半年审核一次,当困难解除后或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取消低保待遇;C类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明显不稳定的家庭,每季度审核一次,以鼓励就业为主,实行低标准保障。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实行续保申请签字制度,ABC类家庭分别于每年、每半年和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内到民政管理部门签字,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支出情况,提出续保申请,并接受定期复核,凡不续保签字,可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下月起停发低保金。
对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实行入户调查制度,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凡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一经查实,一年内不能享受低保,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低保金。
在本单位或人群集中的地方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通报栏,对已纳入低保待遇以及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继续完善城市低保的动态管理,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全面普查,收入情况变化的要做相应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发保障金。
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学生除外),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四、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备灾制度 编制我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和分级负责机制,以及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灾情划分标准,完善灾情评估机制,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健全完善备灾制度,积极协调有关企业建立救灾物资储备机构,备足救灾物资,提高备灾水平。
规范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和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组织开展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和集中性的“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提高社会捐助工作的影响力和效果。
加大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发放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五、加强困难群众的信息建设,加大救助力度 建立全县困难群众“民生档案”,健全困难群众数据资料,详细掌握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和资源共享,按照“属地管理、一口上下”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避免重复救助、多头救助和部分困难群众得不到救助;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对未纳入低保范围、但实际生活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居民实行多种方式的临时救助;开展好“春节送温暖 ”救助活动,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春节。
继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操作程序,落实救助资金,完善优惠政策,加大事前救助力度,努力提高救助效率,实现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有效衔接,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医疗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六、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认真做好三峡移民管理和后期帮扶工作 规范救助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按照《济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妥善研究解决危重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以及探索建立救助站点的问题,全面提高对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社会化水平。
认真做好三峡移民管理和后期帮扶工作,加大对移民的感情投入,及时掌握移民的思想动态,对个别移民提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严格政策界限,认真做好说服解释和疏导化解工作,努力使移民问题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保持移民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