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森林演讲稿200字左右中学的
一提到森林,你就会想到树木。
的确,没有树木的森林是没有的。
但是,你可知道,森林里不仅应该有树木,为了使森林生长得更好,还需要那些矮小的灌木丛。
要知道,森林,这是一座有成千上万居民的城市,居民之中,很大一部分就是鸟儿。
很多鸟儿都是住在灌木丛里的。
从早到晚,它们在树干上、树枝上和树叶上搜索,一看到甲虫或者青虫,立刻啄了带回巢里,去喂给它们的孩子吃。
至于啄木鸟,则是森林里的医生。
它们在树上一边走,一边敲门:“里边有没有害虫啊
让我吃掉它
”如果把灌木丛砍掉了,在里面隐居的鸟儿就飞走了。
鸟儿一飞走,甲虫和青虫就开始过起逍遥自在的日子,大量繁殖起来。
要知道,对于甲虫和青虫来说,树木就是摆好宴席的桌子。
它们有的吃树叶,有的咬树根,有的钻树干。
这样,树木就开始干枯了。
所以,你想保护森林,就应当爱护灌木丛,爱护鸟儿。
求200字左右的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中国古代就有“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
”的说法。
有的同学会问:“现在我们的生活这样好了,还需要勤俭节约吗
”我的回答是:“当然需要。
”勤俭节约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精神。
它不以物质是否丰富为前提。
生活贫困要勤俭节约,生活富裕也要勤俭节约。
俗话说:“坐吃山空。
”历史上“今日花天酒地,明日乞讨过街头。
”的例子屡见不鲜。
我国五代时期有李存审“赠簇教子”的故事。
李存审出身贫困,40年为国征战,100多次被敌箭射中骨头。
后来他做了大官,看见孩子们整天吃喝玩乐,从小娇生惯养很不放心。
他就把以前从骨头中拔出的箭送给孩子们,并说:“当知尔父起家如此也。
”今天,随着我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勤俭节约的精神内涵更加丰富。
勤俭节约要从今天做起,古人的话仍值得我们借鉴: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
意思是说勤俭节约是美德中最大的美德,奢侈是邪恶中最大的邪恶。
如果我们从今天起,节约每一滴水,日积月累,我们就可能节约一个江河;节约每一张纸,日积月累,我们就可能节约一片森林;节约每一度电,日积月累,我们就可能节约一座小型发电站。
那么,既然节约那么重要,就让我们从今天起,把勤俭节约的美德传承下去
谢谢大家!
200字保护环境的演讲稿
人类走过了一段漫长而又光辉的历史之后,在不得不开始正视自身缺点的时候,已经深刻地认识到: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发展是人类生存的必须手段,保护环境,发展生产都是为了美好的生活,那种牺牲环境以求发展的路再也走了通了。
过去,人类曾经处在的地位,尽情地发挥着“主宰作用”,一方面贪婪凶残地向大自然掠夺,高速度地发展自己;一方面又肆无忌惮地破坏了自己的环境。
结果,愚蠢的举动理所当然地受到大自然百倍疯狂的报复。
我们中华民族自古有“爱树,育树”的传统。
爱白杨的挺拔,爱垂柳的柔美,爱松柏的不屈。
除了这种精神寄托外,人们更看重它们的实用价值。
有了树,才会有和谐、美丽的大自然;有了树,才会有清爽、新鲜的空气;有了树,才会有高楼、房屋、矿山、铁路。
这“绿色的银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紧相连。
因此,成为民族风尚,绿化家园成为时代的追求。
人们总是把很多很多的情感与植树活动融在一起。
于是,出现了一片片“少年林”、“青年林”、“党员林”、“拥军林”,有了一年一度的绿色节日——“植树节”。
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我们的林业史上有辉煌、灿烂、令人振奋的一页,也有麻林和愚昧写下的让人震惊、愤慨的断章。
昔日,河岸绿树成荫、绿禾如海。
可是现在,人们为了盖房子,砍走了岸上的树木,拉光了河岸的泥土,挖空了河坝。
于是,雨季一到,泛滥的河水淹没了两岸碧绿的庄稼。
小河在呜咽,绿色在叹息。
这都是为什么
这都是乱砍滥伐,使森林覆盖率逐年降低,而又不及时带来的恶果。
在此,我倡议大家: 一、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宣传的意义,号召家长、亲友和社会上的人们保护环境、保护地球。
二、从我做起,爱护每一棵树。
三、积极加入到植树造林的行列里去,用自己的双手为我们生存的环境增添一片绿色。
同学们,为了绿色,为了大自然这个人类的共同家园,让我们在植树节这个绿色的日子里,铲一锹泥土,担一泓清泉,连同我们觉醒的意识和深情的祝福,浇灌在棵棵幼苗的根系下,同它们一齐生根
长大
森林防火演讲稿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 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 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 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 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
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
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 (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为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珍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七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为分: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本条例条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出项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时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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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早上好
天演讲的题目是《天是环境日》。
21世纪可谓挑战与机遇并同在,希望与困难共存。
它在给我们带来许多美好憧憬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难题,其中首要的就是环境问题。
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极为密切,与我们的生存息息相关。
很久以来,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就引起了许多有识之士的极大关注。
1972年6月5日,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开幕,会上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
同年10月,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以后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
今年的环境日已过去两天了,但人们对环境的思考和保护永远不会停止,在我们的生命历程里,应该天天都是环境日。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恩格斯说过:我们连同我们的血、肉、头脑一起都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
自然界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为人类提供了各种物质和能量,是人类存在和延续的基础。
优美和谐的自然环境,必然为我们带来身心的愉悦和无限的乐趣。
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让我们感受清幽;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让我们触摸壮丽;流连戏蝶时时舞,自在娇莺恰恰啼,让我们聆听喧闹;春水碧如天,画船听雨眠,让我们亲近悠闲;棠梨叶落胭脂色,荠麦花开白雪香,让我们体味斑澜。
碧海蓝天,看海鸥飞翔;冰封雪飘,听松涛轰鸣;莺飞草长,闻鸟语、嗅花香。
清晨,观赏大海分娩太阳;夜晚,清数广宇闪烁星辰;雨天,让雨点亲吻面颊;雪天,让雪花栖挂眉梢;喂蚂蚁美餐,浇花草甘露;问候晨曦你好,道别月色晚安。
美丽的自然带来美丽的心境,美丽的心境带来了美丽的生活。
千百年来,人类在不断地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中造福着自己。
世界文学大师雨果说:大自然既是善良的慈母,同时也是冷酷的屠夫。
近年来,人类由于对环境不够珍惜,随心所欲,滥伐林木,滥建厂房,生存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各种环境问题接踵而至:森林退化,沙尘暴扬,水土流失,洪水肆虐,火灾频发,噪音刺耳,臭气熏天,酸雨赤潮,臭氧空洞……空中烟囱林立,浓烟滚滚,河中死鱼漂荡,污水滔滔;地上垃圾遍布,废渣成堆……人为地破坏环境,无异于自掘坟墓,早在1996年联合国环境署就曾发出警告:南极臭氧空洞正逐步增大,地面紫外线辐射增强,皮肤癌发病率上升;1.2亿人口生活在混浊的空气里;12亿人口生活缺水;12%的哺乳动物和11%的鸟类濒临灭绝;每年地表土壤流失200亿吨;森林以每年45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
惊人的数字,令人毛骨悚然,这其实已向我们发出了严正的警告:如果只顾盲目地吮吸自然的乳汁,而不立即行动起来,投入保护环境、拯救家园的战斗,最终毁灭的将是我们人类。
尊敬的领导,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让我们珍爱生命,善待自己,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家园吧
让我们生命的每一天,天天都是环境日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