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讨论发言稿
关于“怎样提高教学质量”的几议教师和学生是教育教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
教课堂教学的主导,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要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就必须思考和解决“怎样正确引导学生学习” 及“怎样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下面就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一、正确引导学生学习1、保证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教学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应提倡“学生学习为主,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使生生之间、师生之间形成平等、友好、合作的氛围。
2、精心设计课堂教学。
首先,应引导学生养成提前预习和课后回顾的良好学习习惯。
提前预习课文,有助于使学生找到自己学习的薄弱环节,在课堂中就能有针对性的提问;课后回顾有助于使学生巩固一天所学的知识。
然后,应精心准备和设计好每一堂课,课前仔细参阅教材和教学资料,适当运用多媒体网络资源等。
再者,在激趣导入、课堂流程、课后辅导、作业布置各环节都应注重学生乐于学习和学到知识技能。
3、充分利用课堂40分钟。
充分利用小组合作的机会,使每个学生都有实践和自我表现的机会。
让每一个学生都发表自己的心声,也养成倾听别人意见的良好习惯,从而促进学生之间的互相启迪、互相帮助,以便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
在课堂上,努力为学生创设自由、民主、和谐、安全的学习氛围,使学生要学、想学、乐学,并积极有效地参与到学习中来,把学习看作是一种有趣地活动。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想方设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在轻松、和谐、乐学中利用好每一分每一秒。
4、注重引导学生的素质教育的发展。
主要是通过抓习惯养成教育,使学生在文明礼貌、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和安全防范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提高。
5、及时发现学生的闪光点。
特别是后进的同学,这些学生总希望能得到同学和老师的肯定。
面对这样的孩子,要解决他们身上问题,就得充分地尊重他们的情感需要,对症下药,方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比如请他们回答问题,并及时进行表扬; 让他们在喜欢的活动中看到自己优秀的一面,重获自信。
只有相信和尊重他们,才能教育他们、改造他们。
6、认真抓好后期复习。
在后半期的学习中,带领学生认真、切实地做好复习工作,加强后进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
争取后进学生能在复习中有一个大的进步。
按照不同层次和目标对学生进行扎实有效的复习,努力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把好最后一关。
二、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1、用三颗心去感化学生、去教育学生。
爱心,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它是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搞好教学的关键所在,教师应努力做到爱每一个孩子。
放心,让每一位学生都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放手让学生充分张扬个性,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以促进学生个体的知识发展,带动群体知识的发展。
耐心,由于各自家庭、各自际遇的不同,在生活中、集体中,每个学生的需求是不一样的。
教师应善于发现、耐心辅导。
2、重视远程教育网上资源的利用。
网络资源丰富多样,经常从网上查阅资源,老师增长知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学生增长了见识,也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激发了兴趣。
3、培养和建设师资队伍。
主要是通过抓教师的分流、整合,使师资结构有明显的改善;抓教学、教研,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抓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现代教育教学技能。
4、建立合理的教学常规工作制度。
教师教学常规工作制度,对教师的行为起着指引作用。
教学常规工作制度要规定教师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时间、工作方法、工作标准。
常规工作制度要符合本校实际,要能为教师所接受,对教师既要有约束性,又要有激励性和鼓动性。
教学常规工作制度要涉及到教师的进修培训、教学行为、教学研讨、师德表现等方面,有了制度,就有了方向。
5、落实量化考核方案,严格检查。
制度要落到实处,必须严格检查督促才能得以实现。
工作制度重点起指引方向的作用,还应针对工作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或标准。
考核方案或标准应做到细化和量化。
这样的方案便于检查和操作,以便使每一位教师的工作得到客观、公正的衡量。
对教师工作进行检查时,严格按考核方案进行,以保证制度的实现。
三、充分发挥师生的积极性,是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根本1、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导者,对学生的学习行为起主导作用。
教师的作用极其重要,发挥的教师积极性也是学校工作的难点和关键。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学质量的高低,最终要在学生身上体现,因此学生积极性的调动也非常重要。
学生积极性的调动,是学校育人氛围的创造、学校激励制度的建立、教师启发诱导等多方面努力的结果。
总之,运用了正确的方法引导学生学习,提高了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建立了合理的教学常规工作机制,调动了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我们就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完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任务也就指日可待了。
有关受教育权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国人民代会第四次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青春期教育的演讲稿
青春期健康教育主要是通过对10岁---24岁的青少年进行青春期健康教育,提高他们性生理、性心理与生殖健康知识水平,增强他们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青春期是青少年生理发育和心理变化急剧发展的时期,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步形成的关键时期,如何进行积极有效而又稳妥的青春期健康教育使青少年健康成长是每一位家长和教师的共同愿望,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青春期健康教育在我区积极稳妥的开展,取得了初步效果。
下面我就青春健康教育谈一点粗浅的体会。
一、开展青春健康教育的重大意义 1、青春期健康教育是促进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青少年性生理成熟年龄提前而结婚年龄推迟,从而导致婚前性成熟期延长,加之受到各种性文化传播媒介的冲击,家庭结构的变化,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及其社会经济地位差别的扩大,导致传统道德说教的作用已显著削弱。
如果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知识和服务的需求不能从正规的渠道得到满足,就会受到不科学的、不健康的信息误导,直接影响到每个青少年身心健康,影响着家庭的关系的和谐,甚至影响到社会伦理秩序的稳定。
2、青春期健康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
青少年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国家、民族未来的希望,是二十一世纪的生力军。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关系着我国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
性与生殖健康是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传统观念束缚,无论在学校还是在家庭,公开、坦诚的向孩子传授性知识,仍存在诸多障碍,使青少年在接受系统、科学的性知识教育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各种黄色不健康的信息乘虚而入。
几年来,由性引发的社会问题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并危及青少年及其家庭,因此我们要肩负起这一艰巨任务,切实搞好青春期健康教育,让我们的青少年在宽松的氛围中掌握正确的性知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性爱观,顺利地渡过青春期,并为以后的健康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
3、青春期健康教育是社会先进文化的具体体现。
青少年健康是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重要内容,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它本身符合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
多年来,由于受旧的传统观念影响,不少家长对性的认识存在一些性观念误区,造成社会和家庭性教育的错位,因此开展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就是用先进文化战胜传统性文化,这是具有划时代的质的进步,是具有代表性的先进文化思想的体现。
二、青春期健康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观念和认识不够到位。
主要表现在:一是观念上的陈旧,谈“性”色变的局面没有彻底改变,意识不到青春期健康教育的紧迫性和现实性,甚至担心性教育会带来消极的影响。
二是认识上的偏差。
错误地认为开展青春期性教育会让学生过早地接触性知识、生育知识而产生误导,没有认识到青少年的求知欲。
2、部门之间配合不到位。
开展青春期健康教育作为社会先进文化的一项实践活动,是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政府重视、部门协同至关重要。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
3、制度不够落实。
主要体现在:教材、教法(包括同伴教育)、师资队伍没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的标准,往往是各讲一套,既有非常脱离实际的空洞说教,也有过于具体和易引起副作用的不恰当内容,致使在教育过程中主动与积极参与的少,被动应付持消极态度的多,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
三、要加强青春健康教育的对策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首先必须彻底摒弃传统的婚育观念,营造社会舆论和环境,引起社会关注及家长的配合。
其次,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宣传教育工具和形式,开展强大的精神攻势,调集精兵强将,加大投入。
通过对青少年性生理、性心理、性行为、性道德的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要细致,入脑入耳,中心突出,持之以恒,使之从封建意识束缚中解脱出来。
同时,各级领导、教师、家长要真正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义务感和紧迫感,形成共识,使全社会都充分重视青春健康教育这项重要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形成一个良好的教育氛围环境。
2、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开展青春期健康教育是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做好此项工作,单靠计生部门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必须有社会各界的广泛配合,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计生、教育、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想方设法解决青春期健康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各级各部门都应从转变观念入手,用“大人口”观念来组织和推进青春健康教育工作,充分认识青春期健康教育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规范建设的一个载体,使之逐步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确保青春期健康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有效、健康地开展。
3、强化学校教育,以点带面,促进青春健康教育的全面发展。
学校教育是青少年获得性生理、性心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基础。
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措施,将青春期健康教育抓紧抓好。
一是要认真搞好调查和宣传。
深入了解和掌握青少年性生理、性心理与生殖健康方面的思想状况、知识水平、态度、行为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影响因素,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
例如我们采用的是在十二中学对初中三个年级近二千名同学进行了有关“青春期”的知识的问卷调查,充分了解了他们的内心世界,获得了第一手宝贵材料,为我们的成功宣传作了铺垫,效果甚佳。
二是要抓好师资培训。
青春期健康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向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内容、信息和服务,而教师又是直接面对青少年进行生活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为此要对教师进行高水准的培训。
例如七月中旬,我区聘请了唐山教育学院性心理、性生理的副教授董惠娟以及华北煤炭医学院几名生理健康专家对全区中小学校主抓计划生育的人员和主讲生理卫生课的教师进行了分期分批培训,使主讲人员的思想观念、知识水平以及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在对学生的施教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们还从培训深度、培训技巧、培训时间、效果评价等方面进行了实践与探索,也收到了可喜的效果。
三是要采取分类教学的方法。
青春期健康教育的内容不单是传授生理知识还包括性心理、性道德、性法律知识及性病防治等,涉及的内容广泛。
为此要采取分类施教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即有关性生理类由生物教师授课;有关性心理、性道德类由心理教师任教,这样既能发挥任课教师的专业特长,又能使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得到充分保证。
四是要对青少年进行技能培训。
学校在开展互动式授课的基础上,还要采取开展办展览、座谈会、心理咨询、举办讲座、主题班会等丰富多彩的活动。
我区开办了青苹果“悄悄话室”,设立了“热线电话”。
七月三十日我区在唐山第十二中学组织开展了主题为“青春健康、光明未来”的青春健康教育图片展览,展览的内容从生命的起源、青春期的变化、珍惜健康等几个方面对青少年进行了生动细致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学到了书本上、课堂上难以学到的知识,懂得了自尊、自重、自爱,及时解除了目前部分青少年存在内心的一些问题,使他们对生殖、生理、青春健康和早恋、早婚、早育有了更明确的认识,从而减少了不正当性行为的发生,受到了广大青少年以及家庭的热烈欢迎。
例如十二中学初二年级的一名男生通过“热线电话”向我们讲述了“青春健康教育”给他带来的帮助。
帮助他解除了“遗精”的恐惧和烦恼,使得已下降的学习成绩有了稳步提高。
4、青春期健康教育要坚持“适时、适当、适度”原则。
在整个青春期阶段,不同年龄的孩子所需要的知识,帮助和心理指导是不同的。
适时、适量、适度地对青少年进行青春期教育,正确加以引导,既是促进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
“适时”是指要在适当的时间对孩子进行教育,在孩子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给予及时的帮助。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女孩一般在小学的五六年级开始步入青春期,男孩一般略晚一两年,所以青春期教育从小学高年级开始,比较适宜。
“适量”是指青春期教育的内容需要从量的方面进行把握,内容过少难以起到教育的作用,而内容过多也会适得其反。
“适度”是指要正确把握青春期教育的分寸尺度,对于十几岁的孩子来说,正是长知识长身体的阶段,对于世界充满好奇。
又时时困惑渴望得到引导,得到帮助。
但是教育和教唆只有一步之差,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十分必要。
总之青春期教育需要把握好适时、适量、适度的原则,根据不同年龄的孩子,不同的心理、生理特点和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和引导,以防过早、过晚、过少、过多和不宜。
5、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开展青春期健康教育。
我国是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国家,而西方文化与我国是有许多不同的,虽然在当今信息传递迅速、东西方文化交融、新旧价值观念碰撞的历史时期,广大的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的成长变化过程中,不仅存在着缺乏必要的健康知识而造成的负面影响,而且还受到日益增长的性传播疾病、艾滋病他非意愿妊娠的威胁,但是开展青春期健康教育也一定不要忘记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国情。
对于青春期健康教育闭口不谈,完全封闭,是不对的,但是宣传放开而不加以引导,以为越开放越自由越好,也是不对的。
西方国家开展青春期教育比我国要早得多,也曾认为性自由是一种进步,但是经过若干年的跋涉,在经历了性乱带来的惩罚后,尤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出现艾滋病的沉重打击后,他们也在反思,也在重新探讨究竟应当如何进行性教育。
西方国家的教训值得我们警醒,失败的道路我们不能重走,况且东西方的文化基础在原本就有巨大的差异,我国有关调查表明,在高中及大学生中怀孕的发生率仅仅是2%,而西方国家的数字是70%,我们一定要面对我这的实际情况而不要盲目效仿西方,应当让优秀的东方文化发扬光大,积极稳妥地开展性教育,使孩子们身心健康成长。
有一句名言说:“看一个国家孩子手中们的书,就可以知道这个国家的未来。
”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们开展青春期健康教育的长期目标,我们要充分认识对青少年进行性与生殖教育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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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问题会涉及:处理突发事件、正确处理领导与中层干部、中层干部与教师、教师与校级领导之间的矛盾,还有就是如何面对学生成绩上不去的现状,以及日后工作设想及达到目标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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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关于普通话演讲稿 【分类:语文杂感‖来源:摘自一九五六年二月六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关于普通话演讲稿‖上传:安徽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吕良)‖时间:2009-11-20‖阅读:947】 汉语是我国的主要语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并且是世界上最发展的语言之一。
语言是交际的工具,也是社会斗争和发展的工具。
目前,汉语正在为我国人民所进行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学好汉语,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由于历史的原因,汉语的发展现在还没有达到完全统一的地步。
许多严重分歧的方言妨碍了不同地区的人们的交谈,造成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许多不便。
语言中的某些不统一和不合乎语法的现象不但存在在口头上,也存在在书面上。
在书面语言中,甚至在出版物中,词汇上和语法上的混乱还相当严重。
为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防的进一步发展的利益,必须有效地消除这些现象。
汉语统一的基础已经存在了,这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在文化教育系统中和人民生活各方面推广这种普通话,是促进汉语达到完全统一的主要方法。
为此,国务院指示如下: (一)从1956年秋季起,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在全国小学和中等学校的语文课内一律开始教学普通话。
到1960年,小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中学和师范学校的学生都应该基本上会说普通话,小学和师范学校的各科教师都应该用普通话教学,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也都应该基本上用普通话教学。
各高等学校的语文教学中也应该增加普通话的内容。
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的就要毕业的学生和高等学校的青年教师、助教,如果还不会说普通话,应该进行短期的补习,以便于工作。
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应该分别定出大力加强各级学校汉语教学、促进汉语规范化的专门计划,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文化教育中的语文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级学校的语文课,都应该用普通话教学。
战士入伍一年之内,各级军事学校学员入学一年之内,都应该学会使用普通话。
各机关业余学校中的语文教学,也都应该以普通话为标准。
(三)青年团的各地支部和工会的各地组织,都应该采用适当的和有效的方式,在青年中和工人中大力推广普通话。
青年团员在学习和推广普通话方面应该起带头作用。
工厂(首先是大工厂)中的文化补习学校、文化补习班和农村中的常年民校的高级班,都应该尽可能地、逐步地推广普通话的教学。
(四)全国各地广播电台应该同各地的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合作,举办普通话讲座。
各个方言区域的广播站,在它们的日常播音节目中,必须适当地包括用普通话播音的节目,以便帮助当地的听众逐步地听懂普通话和学习说普通话。
全国播音人员、全国电影演员、职业性的话剧演员和声乐(歌唱)演员,都必须受普通话的训练。
在京戏和其他戏曲演员中,也应该逐步地推广普通话。
(五)全国各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和出版社的编辑人员,应该学习普通话和语法修辞常识,加强对稿件的文字编辑工作。
文化部应该监督中央一级的和地方各级的出版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制度,训练干部,订出计划,分别在2年到5年内基本上消灭出版物上用词和造句方面的不应有的混乱现象。
(六)全国铁路、交通、邮电事业中的服务人员,大城市和工矿区的商业企业中的服务人员,大城市和工矿区的卫生事业中的工作人员,大城市和工矿区的警察,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报社和通讯社的记者,文化馆站的工作人员,县级以上的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学习普通话。
上述各有关机关应该分别情况,订出关于所属工作人员学习普通话的具体计划,井负责加以执行,使它们所属的一切经常接近各方面群众的工作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都学会普通话。
(七)一切对外交际的翻译人员,除了特殊的需要以外,应该一律用普通话进行翻译。
(八)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上半年完成汉语拼音方案,以便于普通话的教学和汉字的注音。
(九)为了帮助普通话的教学,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应该在1956年编好以确定语音规范为目的的普通话正音词典,在1958年编好以确定词汇规范为目的的中型的现代汉语词典,并且会同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组织各地师范学院和大学语文系的力量,在1956年和1957年完成全国每一个县的方言的初步调查工作。
各省教育厅应该在1956年内,根据各省方言的特点,编出指导本省人学习普通话的小册子。
教育部和广播事业局应该大量灌制教学普通话的留音片。
文化部应该在1956年内摄制宣传普通话和教学普通话的电影片。
(十)为了培养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干部,教育部应该经常举办普通话语音研究班,训练各地中学和师范学校的语文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各机关、团体、部队也应该派适当的干部参加受训。
同样,各省、市和县的教育行政机关也应该普遍地举办普通话语音短期训练班,训练各地中、小学和师范学校的语文教师,当地机关、团体、部队也应该派适当的干部参加学习。
(十一)国务院设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它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文化部、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分工进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负责整个工作的计划、指导和检查;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负责全国各级学校和业余学校的普通话教学的领导,普通话师资的训练和普通话教材的供应;文化部负责出版物上的语言规范化工作,有关普通话书刊的出版和留音片、电影片的生产;语言研究所负责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的规范的研究和宣传。
各省、市人民委员会都应该设立同样的委员会,并以各省、市的教育厅、局为日常工作机关。
(十二)各少数民族地区,应该在各地区的汉族人民中大力推广普通话。
各少数民族学校中的汉语教学,应该以汉语音通话为标准。
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台的汉语广播应该尽量使用普通话。
各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以便统一领导在各自治区的说汉语的人民中推广普通话的工作。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谁知道蔡礼旭老师?
依个人爱好和天赋。
没有谁比谁难度大之说。
喜欢国画的可能学国画就容易,对西洋画有天赋的可能就学油画容易。
国画:又称“中国画”,古时称为丹青,我国传统绘画(区别于“西洋画”)。
主要指以毛笔、墨、国画颜料等画在绢、宣纸、帛上并加以装裱的卷轴画。
题材可分人物、山水、花鸟等,技法可分工笔和写意,它的精神内核是“笔墨”。
国画强调“外师造化,中得心源”,要求“意存笔先,画尽意在”,强调融化物我,创制意境,达到以形写神,形神兼备,气韵生动。
其重神似不重形似,重意境不重场景的一中画。
油画:用快干性的植物油(亚麻仁油、罂粟油、核桃油等)调和颜料,在画布亚麻布,纸板或木板上进行制作的一个画种。
作画时使用的稀释剂为挥发性的松节油和干性的亚麻仁油等。
画面所附着的颜料有较强的硬度,当画面干燥后,能长期保持光泽。
凭借颜料的遮盖力和透明性能较充分地表现描绘对象,色彩丰富,立体质感强。
油画是西洋画的主要画种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