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演讲稿
态度是上最神奇的力量,它栖息于思想,着的思维和判断,控制着我们的情感与行动。
一个人的生活状态、人生方向完全受控于其生存态度的牵引。
用什么样的态度对待生活,就有什么样的生活现实。
积极的态度可以使我们到达人生的顶峰,尽享成功的快乐和美好,消极的态度使我们一生陷于困难与不幸之中。
态度影响我们的事业、生活、人际关系等,决定我们的人生成败,态度决定一切。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奋斗历程,若干年后有的人成为单位的中流砥柱,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有的人却碌碌无为、一无所获┉┉众所周知,除了少数天才,大多数人的禀赋相差无几。
那么,是什么导致人与人之间差距的产生,又是什么决定我们的成败呢
我认为是“态度”
一个人做事的态度,决定了他日后成就的高度。
我们不能延伸生命的长度,但可拓展生命的宽度。
就一个人来说,他的一生不可能一直都是积极的,也可能有时是消极的。
反之亦然。
其实,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灵深处,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一场殊死的黑白大搏斗,这就是消极心态与积极心态之间的搏斗。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每个人身上都佩戴着一幅隐形的护身符,护身符的一面刻着积极的心态,另一面刻着消极的心态,这块隐形护身符并且具有两种十分惊人的力量:一方面它既能吸引财富、成功、快乐和健康,另一方面又能排斥这些东西,夺走你生活中的一切。
当我们用积极的心态去支配自己的人生时,就能够乐观向上地正确处理人生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矛盾和问题。
当我们用消极的心态去支配自己的人生时,就不敢也不会去积极的去解决人生所面对的各种问题、矛盾和困难,结果,你就会觉得万事不顺。
“放开眼”与“皱眉头”就是对人生两面的选择,你选择正面,就能乐观自信,勇敢地应对一切,而你选择反面,就只能紧锁眉头,郁郁寡欢,最终成为人生的失败者。
海尔总裁张瑞敏先生在比较中日两个民族的认真精神时曾说:如果让一个日本人每天擦桌子六次,日本人会不折不扣地执行,每天都会坚持擦六次;可是如果让一个中国人去做,那么他在第一天可能擦六遍,第二天可能擦六遍,但到了第三天,可能就会擦五次、四次、三次,到后来,就不了了之。
有鉴于此,他表示: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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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接连发生的“酒驾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严重缺陷。
基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积极寻求对“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通过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增设新的罪名、完善刑罚设置等方式改进现有刑法立法规定,从而有效地遏制“酒驾”等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2009年9月8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和被告人黎景全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这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支持这两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这两起案件作为我国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酒驾肇事”案件的典型代表,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酒驾肇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暴露出了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缺陷。
我们认为,为有效地惩治“酒驾肇事”行为及其他“酒驾”危害行为应当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积极寻求相应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
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陈家在本案中涉嫌四项交通违法,一是酒后驾车,二是闯红灯,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驶,以此为基础,检方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为3-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一、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根据 对于“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完善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增长势头强劲。
仅就北京市而言,近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保持较高增长速度,2006年小汽车增长量就超过40万辆。
目前虽有降低,但今后仍将以10%的较高速度增长。
[1]同时,人口增长并没有停滞,目前北京市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633万,并以每年40万至50万人口的速度增长。
[2]再加上我国城市交通设施基础建设滞后,设计不够合理,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观念缺乏,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这就为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大程度规避交通风险成为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3]我国1997年《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来说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对于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和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预见不够,需要及时调整。
(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仅2008年1至9月,全国营运车辆肇事共导致1.9万余人死亡。
尽管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
[4]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而酒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如广东佛山黎景全案、四川成都孙伟铭案等均属严重醉酒驾驶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案件。
而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
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仅限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最高也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
现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也没有预见到交通肇事后连续冲撞情况的出现,以及类似案件的频繁发生。
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并不完全一致,亟需立法统一规范。
二、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原则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刑法立法的完善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现实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应当以经济为基础。
完善“酒驾肇事”案件的相关刑法规定,有效地治理“酒驾”危害行为首先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考虑,从我国当代交通状况与交通安全背景下以刑法遏制“酒驾”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
(二)总结既往的司法经验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注意总结以往的司法经验。
当前,我国在“酒驾肇事”案件的司法处理上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如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对“酒驾肇事”案件分别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的二审终审判决为契机,统一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审理标准,强调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典》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5]因此,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反映司法实践经验,强调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予以不同的认定。
(三)适当参考借鉴国外立法例 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国外已有一些成功的立法经验,我们应当适当参考借鉴。
如日本在刑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和无视信号致死伤罪。
[6]韩国于2009年修订《道路交通法》,新增加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
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警察在有相当理由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测定驾车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其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含量是否在0.05%以上。
[7]在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下,乌克兰专家和议员也提出应当把交通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
2008年9月乌克兰议会通过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界定了处罚和判决的行为主体、处罚行为的界定和权限的划分。
2009年5月乌议员再次提出修改交通安全法的提案,直接提出要对酒后驾车和拒绝进行酒精测试者追究刑事责任。
[8]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也规定有酒后驾驶罪,主要包括由于酗酒或吸毒不适宜开车时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预定标准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以及在上述不适宜状态下疏忽驾驶致死罪。
[9]此外,芬兰、德国等国的刑法也都规定了类似的罪名。
这些规定对于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给本国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起到了明显效果,我国在治理“酒驾”危害行为而完善刑法立法时,可以适当借鉴。
三、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构想 我们初步思考,为了有效地遏制“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 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整体较轻,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即使致人重伤、死亡,也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部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还可以适用缓刑。
而其他国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设置的法定刑一般较重,如在日本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英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为了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考虑提高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将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设新罪名 针对我国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威胁公共安全、现有交通肇事罪不能应对的现状,有人提出应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但有人认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应当慎重考虑,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应以事先预防为主,不一定非要增加“危险驾驶罪”。
也有人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增加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细化交通肇事罪的内涵,将该罪纳入到重罪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10] 我们认为,上述主张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基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遏制“酒驾”危害行为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可以考虑增设新罪名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调控。
这是因为: 第一,降低社会风险的需要。
现代化的发展给社会共同体的生活带来各种风险,刑法须对这种应受处罚的风险状态及时地进行否定性评价,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安全的交通等领域刑法应根据需要提前介入。
现阶段我国“酒驾”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控制“酒驾”给社会公众带来的风险而及时进行刑罚威慑应当成为立法完善的首要理由。
第二,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和效果有限。
在“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所以,通过调整交通肇事罪刑罚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此外,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判缓刑率高达90%以上,这会给民众造成“以钱买刑”的错觉,刑罚的威慑力有限,难以满足预防和控制“酒驾肇事”犯罪的需要。
第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酒驾”案件不具有针对性。
现有立法对于“酒驾肇事”行为虽然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治,但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明显过重。
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也有“口袋罪”之嫌,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尚有争议。
第四,国外有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酒驾”案件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常见多发,在世界各国皆然。
一些发达国家对此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对策,多设置行为犯或危险犯,刑法介入时间较早且法网严密,效果也显著。
因此,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刑法的完善。
第五,危险驾驶行为多样,亟待刑法全面调整。
实践中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仅有醉酒驾驶行为,还有吸毒驾驶、严重超速驾驶等,这些行为同样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将其纳入到新增罪名中来。
实践中危险驾驶后拒绝检测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外国也有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所以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增设危险驾驶犯罪,将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以及以其他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抗拒检测的行为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造成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危害行为案件的处理。
虽然我国过去强调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动妨害植物防疫检疫罪中则包括了“危险”状态,反映出刑法立法对于过失危险犯的接纳倾向,在理论上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立法的新进展。
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危险驾驶行为所危及的公共安全就更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问题。
因此,可以考虑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严重违规(如闯红灯)等行为规定为危险犯。
当然,危险犯的范围不宜过大,只应限于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酒后驾驶行为,按照交通管理法规处罚即可。
由此,我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
其基本犯为危险犯,只要危险驾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为结果加重犯。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刑法典》第115条后增加1条: “第115条之1:有下列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一)醉酒后驾驶的; (二)吸食毒品后驾驶的; (三)严重超速驾驶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的。
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过失犯第二款罪的,处……。
过失犯第三款罪的,处……。
危险驾驶人员抗拒检测的,从重处罚。
犯本条罪者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11]” 其中,“情节严重”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主要指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超速过高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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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分 演讲的分类固定不变的规定,只有分准的不同每次分类都必须采用同一种分类标准。
一般有三种分类标准: 1、按演讲内容大致分为①政治演讲(包括竞选演说)、就职演说(或称施政演说)、会议辩论、集会演说等;②教育演讲,包括知识讲座、学术报告等;③宗教演讲;④经济演讲、包括商业广告演讲、投标介绍演讲等;⑤军事演讲等。
2、按演讲的目的大致分为①娱乐性演讲;②传授性演讲(或称学术演讲);③说服性演讲;④鼓动性演讲;⑤凭吊性演讲(或称葬礼性演讲)等等。
3、按演讲场所大致分为:①游说性演讲,巡回演讲;②街头演讲;③宫廷演讲;④法庭演讲(或称司法演讲);⑤课堂演讲;⑥教堂演讲;⑦大会演讲;⑧宴会演讲;⑨广播演讲和电视演讲,等等。
演讲方式类型 演讲方式大致可归纳为五个类型,即读稿式演讲、背诵式演讲(或叫脱稿演讲)、提纲式演讲、即兴式演讲、辩论式演讲。
读稿式演讲 演讲者事先准备好稿子,然后在大会上逐字逐句地向听众念一遍。
其优点是演讲者对所讲的内容能事先加以慎重考虑,反复推敲,这样写成的演讲稿结构严谨,措词得当,因此,它比较适合于在比较重大的场面中运用。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外交部的声明、迎接贵宾的欢迎词等等。
它的弱点是演讲者低头读稿,眼睛一直盯着稿纸,限制了演讲者与听众的感情交流。
背诵式演讲 也叫脱稿演讲,要求演讲者事先写好稿子,并且反复练习,背熟后脱稿向听众演讲。
它是我国演讲比赛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方式。
其好处是,演讲者事先能够在演讲稿上精雕细琢,然后认真练讲,反复背诵,默记于心,有了一定的把握才上台演讲。
这种方式比较适合于初学者。
这种方式的弱点是,因为演讲者事先在口头语言和态势语言的表达方面作了详细周密的准备,装饰太多,正式演讲时往往有表演的痕迹,甚至使人感到哗众取庞,矫揉造作。
提纲式演讲 它不要求演讲者一字一句写成完整的演讲稿,只要把演讲的层次结构按提纲形式写下来,然后就借助提纲进行演讲。
它的特点是能避免读稿式演讲和背诵式演讲共同的毛病——与听众感情交流太少;演讲者是根据几条原则性的提纲,当即发挥,阐述论题,他可以根据听众反应等临场情况来调整演讲内容,真实感强。
此外,提纲式演讲也保持了读稿式演讲和背诵式演讲的优点——对所演讲的内容可以事先有所准备。
可以有一定的时间收集材料,考虑演讲要点和论证方法,但不必写出全文,而是采取提纲挈领的方法,把整个演讲的结构层次,主要例证用简练的句子排列出来,以便演讲时靠它来开启思路。
即兴式演讲 指演讲前没有充分准备而临时组织语言的演讲,有主动和被动两种。
所谓主动是指没有外力的推动和督促而发表的,演讲者一般是会议的主持人。
如主持演讲会,要介绍会议内容、宗旨、介绍演讲者;如主持欢迎会、欢送会、茶话会、喜庆宴等,要做开场白和一些即兴讲话。
所谓被动是指演讲者本未打算演讲,但在外力(如主持人的敦请)推动下,不得已临时发表演讲。
辩论式演讲 指就某个问题或某种情况进行论辩、比较,以断定其是非曲直的演讲。
常用于政治界、学术界、外交界和一些演讲比赛。
如1986年“全国十城市青少年演讲邀请赛”上,除命题演讲和即兴演讲外,还设了辩论演讲赛。
政治演讲 内容涉及政论国事的演讲,包括竞选演讲、就职演讲、会议论辩、集会演讲、外交演讲等。
竞选演讲 政治演讲的一种。
演讲者向公众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实施方案,或同竞争对手展开辩论,以赢得公众的拥护,从而获得某种领导职位而作的演讲。
在西方国家被普遍使用,它是竞选议员和政府首脑的一种手段。
就职演讲 也叫施政演说,政治演讲的一种。
是新当选或连任的政府首脑、地方长官或部门领导就怎样处理国内外、地方和部门事务发表的演说。
会议论辩 政治演讲的一种。
指在国家或地方内部会议上讨论重大决策或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性会议上就有关政治问题表明个人(或代表政党、政府)的观点和立场。
集会演讲 政治演讲的一种。
通常是在政治性集会上发表的演讲,如1939年5月4日在延安青年群众举行的“五四”运动二十周年纪念会上的演讲《青年运动的方向》。
教育演讲 演讲者向听众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演讲。
例如知识讲座、学术报告等。
宗教演讲 宗教神职人员在教堂宣传宗教教义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时作的讲演。
例如神甫、牧师等面对教徒们所作的训祷等。
事迹演讲 指以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为主要内容的演讲。
这些事迹本身必须是体现理想的社会精神生活的美的事物;其次应具有典型性,对听众对社会有普遍意义;再次,演讲者对所演讲的事迹要有切身的感受和深刻的理解并有自己的体会。
同时,对事迹还要有恰当的取舍和逼真、生动、感人的表达。
它包括以下几种形式:①陈述型。
就是客观地向听众陈述自己的事迹,不做自我评价,也很少发表议论,谈点体会也是陈述事迹本身的内容。
如老山前线英模汇报演讲等。
②体会型。
指也讲事迹但以讲体会为主的事迹演讲,其体会离不开事迹,是就事迹阐发的与事迹有关的体会,如曲啸的《心底无私天地宽》。
③宣讲型。
指讲别人或群体的事迹的演讲,如蔡朝东的《理解万岁》。
经济演讲 政府或部门财经管理人员及企业家作的关于经济问题的演讲。
例如商业广告演讲、投标介绍演讲等。
军事演讲 战备训练和战争中,将军向士兵(或者党和军队高级领导人向军人和广大民众)进行宣传鼓动和阐述战略战术问题所作的讲演。
如1938年5月26日至6月3日在延安抗日战争研究会上的讲演《论持久战》。
娱乐性演讲 在庆祝和纪念活动中,演讲者为了让听众能够心情愉快所作的幽默风趣的演讲。
传授性演讲 演讲者只是把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传授给别人,或把某些消息传播给听众,而一般不与听众发生什么争辩的演讲。
说服性演讲 演讲者要使听众明辨事理、服从自己观点的演讲。
例如总统竞选演讲等。
鼓动性演讲 用热情的语言把听众的情绪鼓动起来,使之向着既定的目标奋斗的演讲。
在“五四”运动中,革命青年的演讲大部分都带有鼓动的性质,他们的目的是要激励民众行动起来反帝救国。
凭吊性演讲 在葬礼上或者在纪念某人逝世周年的大会上所作的演讲。
也叫葬礼演说。
形成于古希腊,据《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记载,雅典人很早就有了在举行葬礼时发表演说的习俗,主要用于凭吊在战争中阵亡的将士,每年举行一次,现存最早最著名的古希腊凭吊演说辞,要算伯里克利(约公元前495-前429)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第一年后公葬阵亡将士的演说。
这种演说后来传到古罗马,再由古罗马传遍欧洲及全世界,其实用范围也逐渐扩大。
游说性演讲 没有固定场所的演讲。
例如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苏秦、张仪等周游列国的演讲。
再如1983年,上海市总工会和团市委联合组织的“振兴中华演讲团”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巡回演讲。
街头演讲 在街头巷尾等露天场所进行的演讲。
在我国近、现代史上,许多大中学生曾到民众中搞普及教育,大都采用这种演讲形式,例如北京大学平民教育演讲团的演讲;在“五讲四美”活动中,许多大中城市的青年也采用过这一演讲形式。
宫廷演讲 指古代臣下在宫廷向国君或首领献计献策(奏对讽谏)的言语行为。
例如“邹忌讽齐王纳谏”等。
法庭演讲 诉讼者或被诉讼者及律师等司法人员在法庭上作的演讲。
一般分为诉讼演讲和辩护演讲两种。
诉讼演讲 诉讼者本人或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的指控和申诉。
辩护演讲 被诉讼者(被告)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或轻罪(或辩护律师为了证明被告无罪或轻罪)而同诉讼人(原告)或公诉人进行的辩论演讲。
它可分为被告本人的辩护演讲和律师(或辩护人)的辩护演说两种。
被告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演说叫直接辩护演说。
在法庭以外的场合发表的叫间接辩护演说,但它起不到自辩的作用。
辩护演说还可从性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为个人或某一案件进行辩护的演说;一类在表面上看来是为个人,实际上却是为了某项事业或某一阶级、政党或团体发表的演说,这种演说不只是单纯地用于无罪或轻罪的自辩,因而在力度、情感、气势诸方面更为强烈宏大,也更能打动听众的心;苏格拉底的自辩、巴黎公社女战士路易斯·米歇尔在凡夫赛法庭的辩护演说、季米特洛夫在莱比锡法庭上的答辩等是这类演说的典范。
广播演讲和电视演讲 这是由于现代无线电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演讲,演讲者可以在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对成千上万看不见的群众发表演讲。
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斯大林就曾发表过著名的《广播演讲》。
专题演讲 专就某一问题或主题发表见解、体会的演讲。
如1984年7月在吉林举行的以“党在我们心中”为主题的“江城之夏”演讲邀请赛上的演讲。
学术演讲 是以研讨学术问题为中心的演讲。
如邵守义的《领导干部的口才》、《演讲与演讲术》等。
礼节演讲 指在交际场所发表的旨在表示赞美、感谢、祝愿或者让人感到有趣的礼节性演讲。
如在欢迎或欢送会上的演讲,在联欢会、宴会上祝愿性的演讲等。
求演讲稿一篇 跟检察事业、十八大相关的 主题是东风起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朋友们:大家好!我叫 人民检察院,很高兴今天站在这演讲比赛讲台上
人民检察院就是这样一个追求卓越的战斗集体。
我们有着共同的理想和目标,那就是建设精品检察院,让江陵检察工作冲出荆州、走向湖北、迈向全国。
我们的事业日新月异,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我院已连续三年蝉联全省全市先进检察院。
作为这个团队中的一员,我能有幸和同事们战斗在一起,共同履行神圣的法律监督职责,誓死扞卫社会公平正义,而感到无上光荣和自豪。
在我们这支团队中,有着很多的精彩和感动。
许多事例来自我们优秀的女检察官。
你随时可见到巾帼不让须眉的豪迈,处处可以见证妇女能顶半边天的伟大。
这一千载难逢的机会终于来临了。
去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准备举办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需要从全省检察机关遴选8名讲解员,经过几轮激烈面试,我过关斩将,终于成为其中一员。
在我还没来得及体会暂时竞争胜利带来的喜悦时,巨大的工作压力冲击我的心理防线。
只有10天时间就要正式开讲,接受省委主要领导和敬大力检察长检阅。
整个巡展共分三个展区,156块展板,我负责其中的95块,是主要讲解员。
95块展板,内容近万字,必须横流倒背,任务十分繁重。
接受任务时,我以为还有十天准备期限,没想到才第三天,就接到通知,说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铁民和省人大代表要临时检查。
离领导到来的时间已不足20小时,而我手中还有一半的资料没有熟悉,更不用说背诵。
站在宽阔的展厅内,我感受到展牌的陌生,展板的漫长。
那简直不是一块块的木板,而是一座座的大山,心中背负着难以承受的压力。
看着面前一堆堆展板,我眼泪不受控制地往下流。
但,这是工作,是我的责任。
我可以倒下,绝不可以给自己的青春抹黑,更不能给我心爱的娘家——江陵检察院丢脸。
一咬牙,我豁出去了,在连续背诵并站立训练身姿16个小时之后,我终于顺利完成了工作任务。
缺少锻炼的我,毕竟经不住单一强化的训练,长达数天的站立训练,给我腰部造成明显损伤,站立困难,疼痛难忍。
我被迫接受医生检查,医生拿着我的腰椎ct光片,严肃地说:“腰肌劳损,椎间盘突出3毫米,如果到6毫米就要做手术了,小小年纪不要干太多的体力活,好好休息”。
回到省院后,我将医生的话抛到脑后,马上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之中。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艰苦训练,我们的讲解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7月,顺利完成了向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等主要领导的汇报演出,并受到鸿忠书记高度评价。
随后,我们奉命奔赴全省15个地、市、州巡回讲解600多场,受众达10多万人次。
每一块展板,展示的案例都是我的战友——共和国检察官在反腐一线的丰硕成果,是他们斗智斗勇的光荣结晶。
我清楚明白,对听众来说,自己讲解的可能只是一些案例,但我——向他们传达的却是公平和良知,倡导的是法治和清廉。
意义同样重大
正是我的现实表现,省检察院领导决定给我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使我倍受鼓舞。
就是这一份份简单的工作,让我收获了荣誉,更让我明白了做人和做事的道理。
平凡之中有伟大,简单之中有深沉。
工作不分彼此,事业不分先后;假如你选择了参与,并真诚的付出了投入和追求,成功一定会向你招手。
朋友们,县第四次党代会确立了“实施沿江大开发,建设滨江工业城”战略目标。
春节伊始,省委又在全省党员干部中倡导发起“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
县委为我们指明了奋斗方向,省委为我们吹响了战斗号角,作为新时代的女性,我们要紧紧依靠县委坚强领导,牢记省委指示,转变作风,争先创优,作为年轻的女检察官,我一直渴望释放青春能量,点燃青**想。
亲爱的朋友们,凭着岁月赐与我们的年轻臂膀和满腔热情,让我们全身心地投入到我们所追求的事业中吧,与时俱进,乘此东风,谱写新篇章。
让我们的女性之花,开的更美、更艳!让祖国的半边天,更亮、更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