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申请怎么写
根据中民共和国《兵役、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例》有关规定,现就您提出的答复如下: 一、《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
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